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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精神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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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精神范文(精选12篇)

培育法治精神 第1篇

职业精神是在职业实践工作中提炼总结出来的一种职业品质, 表现为对职业的理想、态度、责任等。大学在对学生职业精神培育中基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总结:一是培育正确的职业理想和积极职业态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同职业的共同职业理想应具有同一性, 即做好本职工作、为人民服务, 同时在从事本职工作中主观态度应表现为积极进取;二是培育职业技能及职业责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对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良好的职业技能具有深刻的职业精神价值, 同时一定职业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的职责, 它包括人们应该做的工作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职业责任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 是职业活动的中心, 也是构成特定职业的基础, 往往通过行政的甚至法律方式加以确定和维护。这两者有机结合才是职业精神全方位展现, 即职业精神培育是专业技能与职业人文精神相结合的。而职业人文精神有两个支柱, 一是职业道德, 另外就是法治思维, 而目前大学培养高素质人才职业精神过程中在法律层面培育较少, 更谈不上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大多数职业精神教育主要从道德角度入手, 强调职业道德内化作用, 完善职业精神提升, 但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目标中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共同发挥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 职业精神教育应该引入法治思维培养, 使未来不同职业的工作者在社会实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不仅贯彻职业道德理念, 也能发挥法治思维。

一、职业精神教育引入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 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过程中, 人是法治的主体, 是社会主义整体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石, 而人形成法治思维就是基石的内在因素, 因此法治思维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必备条件之一, 法治思维不可能在人的头脑中自发产生,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人具有法律知识, 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思考、解决自身职业发展过程的问题。当代大学在培育职业人才时势必要融入民主法治发展进程中, 不仅让学生具备职业技能, 承担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的重任, 同样也要让学生成为民主法治实现的主力军。因此, 在职业精神培养过程中必须引入法治思维培育, 未来社会主义建设者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力关乎民主法治社会实现的进程。

(二) 各种职业的发展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各种职业必然走向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制度化中法制完善成熟是必然之势, 各种职业发展规范都会纳入法制化管理之中。职业精神培育中不能忽视这过程, 因为随着各种新的职业技术不断应用到职业领域, 每有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 都需要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用法制调整规范其应用到职业实践中, 作为未来的社会建设工作者应及时更新法律认知, 明确自己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既可以作为工作者及时运用新技术、新理念, 又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而推动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业精神教育如何引入法治思维

(一) 丰富职业法律理论知识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要面对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基础点, “公民的法治素质首先表现为一种法治认知, 包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认知, 对法治精神的领悟和法治意识的确立。”[2]当前大学教育校对于学生的教育以职业技能为主, 辅以道德知识, 相关的职业法律知识普及较少, 大学生进入社会生活后在其工作环节能很好的从职业角度处理解决问题, 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职业法律知识将会使其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如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章程进行实践操作, 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引发纠纷, 既无法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培育不同专业大学生具备法律知识, 一是课堂上讲授不同职业所面临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相关职业法律法规为重点普及基础知识, 二是在实践及实习过程中依据职业实践中会面对的问题进行专题学习, 开展案例教学, 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触到职业不仅是专业技能的承载, 也包含法治思维的能力。

(二) 增强法治思维习惯

人的理性精神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必然体现为具备法治思维素质, 这是一种建立在有法制知识基础之上能运用法的理念进行判断、思考、办事的能力。对于职业精神的法治思维培育过程中不能停留在只给学生上几次法律理论课程, 关键在于培养其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思维习惯, 就是要让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点基础上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日常行为中, 积久形成习惯变为生活方式。一旦不同职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都具有了法治思维习惯, 就更好地自觉遵守法律,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社会实现。

一是培养法治理念的认同感, 首先在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过程中让学生形成理性主体定位, 其次灵活指导学生思维行为, 使之树立法律信仰, 从内心对法律崇敬, 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二是深化法律权利责任意识, 首先培育学生在未来职业发展中明了自己的权利, 可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其次培育学生明白具体行为时不能随意, 因为法也明确需要履行必要义务, 因此要具备负责的能力。这样的法治思维习惯一旦养成会使其在工作中能有效把“法治”贯穿到不同职业实践中去。

(三) 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人的思想提高与完善的过程, 就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3]法治思维不仅是思想中树立了法治理念、法治知识, 也包括法的实践运用, 可以依照已经具备的法律理念合理运用, 解决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因此法治思维的形成不仅应加强理念意识上的强化, 也应该提升其实践的能力, 这需要在教育及实践中加强。

一是完善校园法治环境, 培育不同职业工作者的校园及实习场所应提供基本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大教育环境中时时刻刻渗透法治理念, 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被感染, 使其习惯法治氛围, 并且营造可以让学生参与所在校园、实习场所的法治建设, 使其能充分依法表达自身诉求和意见建议等, 这样从一点一滴让学生认知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处理问题的实践是可行并有效的, 实践能力必然得以提升。二是运用法律规范职业行为, 培养不同职业工作者在职业行为过程中应依法操作不同程序, 强化职业规范的培养, 并在实习期间让学生按程序、按法规开展实践操作。

在民主法治社会环境中职业精神真正培养形成不能缺少培育学生具备法治思维, 因为具有法治思维也应是不同职业者职业精神中重要的一部分, 因此学会相关职业技术知识的同时, 也能运用法治思维形成对自己、对工作、对社会负责的精神, 投入各项工作事业, 这就要求在培养职业精神过程中必须引入法治思维的教育, 为创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奠定法治基础。

摘要:党的十八大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以倡导。我国高等院校逐渐重视大学生职业精神精神的培育, 在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引入法治思维培养, 使社会主义未来的建设者具备法治思维, 为以后步入社会工作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

关键词:法治思维,职业精神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治中国名家谈[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4:208.

[2]黄月细.民主政治视域下的公民政治素质及其培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1:157.

培育法治文化 推进法治武汉建设 第2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城市建设的宏观体系应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构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队伍培养等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历史变迁、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困境,必然成为法治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内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文化缓慢成长之间的鸿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武汉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为此,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立足于荆楚文化和武汉历史,加强武汉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等机构的作用,调动全市广大法学人员、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治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开设全市范围的法治文化建设论坛,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2)积极推进武汉法治文化体系建设,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3)改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来推进武汉法治文化建设。(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的法治文化宣传体系。加强重点对象(党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创作队伍,鼓励各类法治文化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汉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新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平台,如创办法治文化网,举办法治文化夜市、社区学法俱乐部,兴建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在轻轨、地铁、公交站台,出入口通道、车厢内等新型载体上,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等。(5)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注重培育并总结全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法治文化建设成效。(6)注重培养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普法宣传、参与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成立多个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队、艺术团等(7)积极构建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使全体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设成果。

高职院校培育法治精神的路径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治精神 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0C-0004-03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高职院校占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担负为企业和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的重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是各高职院校面临的重大任务。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正在高职院校如火如荼地开展,法治精神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和方向指引,对校园法治文化的形成至关重要。高职院校在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中,应着力践行法治精神,推动公正、民主、平等、诚信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在广大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当中入脑入心、内化于行动,为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公民。

一、高职院校培育法治精神的意义

关于“法治精神”的概念和内涵, 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性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的精神即为法律的核心观念和核心价值。我国当代著名法理学专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精神是指人们持有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至上理念,在遇到权力违反法律时能够传导公众产生排异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而法律至上的崇高地位来源于其自身所彰显和维护的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平等诚信等核心价值理念,此等价值理念亦是善法与恶法的评判标准。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文化背景下,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义务领域的服从、自由领域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由此产生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责明晰、利益分配均衡和谐。因此,笔者将现代法治精神定义为:人们自主学法、守法、用法的尚法精神,蕴含着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平等诚信等善良法律规范所推崇的价值观念。

综观实现法治社会的国家和地区,法治精神是公民普遍具有的基本素质,上至当权者治国理政、下到百姓工作生活,尚法风气甚为浓厚,学法、用法、守法成为比较稳定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必须重视培养全体国民的法治精神,使之具有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高职院校培育法治精神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培育法治精神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然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律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多方利益纠缠阻碍法律实施外,主要还在于整个社会欠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善用法律的环境和风气。由于受到历史及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权大于法、钱大于法、遇事找关系不找法的人治思想仍有市场。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这样才能有效去除人治思想,扫清法律实施的障碍。高职院校积极培育法治精神,在制度规范建设、管理和教学、校园文化建设等各方面融入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平等诚信等法律核心价值理念,能够帮助全体师生员工树立法律权威,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主观能动性。另外,高校是孕育新文化、传播新思想的重要阵地,高职院校形成浓厚的尚法风气,也能逐渐带动全社会法治风气的形成。

(二)培育法治精神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条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依法治校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高职院校在制定和各种实施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具体规定,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实现依法治校,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自上而下推行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制定和实施时,能够体现法律所推崇的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平等诚信等价值理念。高职院校培育法治精神,践行法治精神,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条件。

(三)培育法治精神是高职院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助推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高校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去行政化、建立独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步是实行编制改革。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属于公办性质的普通高等学校,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划分为二类公益事业单位,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将逐步实行全员聘用制。未来高职院校全体教职员工将逐步脱离政府编制管理体制,与学校建立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并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由计划经济时代创办的公立中专、技校等转型而来的高等学校,几十年来一直采用行政主导教学、行政主导学术的管理模式。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意味着政府相关部门将逐步退还高校所有权和控制权,建立现代高校法人制度,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将转变为教学主导、学术主导,行政成为服务型职能部门。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教职员工将会丢掉“铁饭碗”、上级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领导阶层将会失掉一些特权,去行政化改革必定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高职院校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注重开展自上而下的法治精神学习,使得民主、平等、诚信、契约自由等法律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才能打破陈旧落后观念的桎梏,为去行政化扫除思想障碍。

二、高职院校法治精神文化发展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为高职院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校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指示,全国各地多所高职院校已经启动去行政化和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高职院校在章程制定、人事行政、财务后勤等各方面的管理正在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也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律素养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仍然欠缺法治精神,并未形成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平等诚信、法律至上等价值理念。例如在行政管理中,科研项目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领导干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有违平等公正;学术论文拼拼凑凑、抄袭剽窃的现象较为普遍;师生员工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不高;高职学生犯罪率逐年上升等。究其原因,除受社会环境和传统人治观念影响外,高职院校自身法治文化建设也存在不少问题。在软件文化建设方面,普法教育宣传活动中重法制知识轻法治精神;在德育工作和德育教学方面重道德轻法律;权力本位、人情关系思想盛行,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的思想不受待见。在硬件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行政主导的管理体制积重难返,各方面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建设进展缓慢。

三、高职院校培育法治精神的途径和方法

培育法治精神是一项艰难而长期的系统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更需要重视将法治精神融入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中,使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对法治精神有深刻的体会,从内心深处认同和接受法治精神,从而自觉内化成为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 。

(一)依法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职院校在制定各种制度规范时应遵循法治精神,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由此制定出来的制度规范才能得到大家自觉自愿地服从,同时也向公众传递法律至上、民主决策、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

1.必须建立和完善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源泉”,统领全校各项工作,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2014年6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在内容上,高职院校章程制度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保障自由、民主、公正、平等、权利、秩序等法治精神在校务管理活动中得到体现;在教育教学上注重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突出技能操作训练。在程序上,制定高职院校章程制度应由校长主持并提出章程文本,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2.加强党团、社团组织制度建设。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体现在高校党团、社团组织活动当中。党团、社团组织章程在制定和修改时,应采用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等具有民主和自由色彩的评议决策机制,这样的制度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协会的整体活力。

3.加强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近年来,随着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全面展开,高职院校正在逐步建立全员聘用制,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体现意思自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范达成协议。在人事规章制度、管理、培训等各方面重视签订协议、遵照流程、合法合规。同时,应落实同工同酬政策,在培训与提升机会分配上一视同仁,使体制情节、特权意识逐步淡化,逐步实现人事管理上的平等、自由法治精神。

(二)全面开展国民法治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文化。《决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是国民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院校进行国民法治教育,应根据不同的主体特征开展多渠道、多样化的普法宣传活动和法治精神培养活动。

1.因材施教提升高职学生法律素质。高职院校应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高职学生的法治精神。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整体上生源较差、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的能力较低、对理论知识缺乏兴趣,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和说教式的道德法律教育效果不佳。大部分高职学生在选择是否学习理论知识的时候,往往不是从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出发,而是只看重文化知识的实用性和趣味性,带有较强的急功近利思想或者娱乐玩味的心态。因此,在对高职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一方面要重视结合专业技能需要设计法律知识的教学,将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融入职业技能培训中;另一方面要重视法治教育的实践教学,开展多样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加实践考查在德育课成绩中的分值比重;同时把法治宣传的范围拓展延伸至学生的文体娱乐活动当中,传播规则意识、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理念。

2.依法管理加强教职员工的法治精神体会。在高职院校中,从事教学或行政工作的员工整体上属于高学历高素质,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但绝大多数教学行政管理人员是非法学专业出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仍然是欠缺的,需要对这一群体进行引导学习和任务部署。一方面,从事保安、保洁、食堂餐饮服务等后勤基层服务工作人员整体上文化程度不高,学习能力有限,对这一群体需要开展长期性、常态化的培训,耐心细致地讲解辅导其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应依法管理全体教职员工,在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奖惩细则等各方面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良好的法治管理文化能够对广大教职员工产生熏陶作用、强化作用,帮助其逐步树立法治精神。

3.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高职院校中高层领导干部真正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起到率先垂范作用。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为依法治校打好理论基础。高职院校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活动,使之形成常态化;要系统学习涉及高校管理的各种法律知识,领会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尤其应当学好宪法、行政法和党章,了解自身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使用规范,了解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培养优秀共产党员法律素质;对教育法规、劳动法规和国家政策也要加强学习,全面掌握。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根据《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领导干部首先要坚持依法决策,在程序上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内容上体现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可以采用召开听证会、公开征集意见、实地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高职院校主体之间存在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领导干部必须辨别法律事件的性质,属于违法犯罪事件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民商事纠纷的,厘清各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公正、平等、诚信等法治精神,首先进行调解斡旋,如若不成再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叶燕,莫坚义.广西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广西教育,2016(4)

[4]张敏,郭璨.将法治精神融入高校共青团工作的思考与探索——以法学院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团学活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8)

[5]王艳.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J].长春市委党报,2015(4)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与实践”(2015B108)

【作者简介】赵莉丹(1982— ),女,壮族,广西大新人,硕士,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培育法治精神 第4篇

1.1新常态下法文化的内涵

2014年APEC会议上, 习近平主席发表了“谋求持续发展, 共筑亚太梦想”的主题演讲, 指出“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1]。“新常态”就是由过去的状态向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常态的转变, 是一个全面、持久、深刻变化的时期, 是一个优化、调整、转型、 升级并行的过程。而法治新常态是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的法治新常态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中国梦, 离不开法治梦。法治兴, 则国家兴;法治强, 则国家强。

我国著名学者丁金山在《天道演化哲学》中提出, 法文化指由人类改造自然及社会所依据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狭义的法文化指由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执行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共同组成的社会管理文化。

在21世纪的今天, 法文化正随着时代情势的变迁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而不断发展。为了便于理解, 我们将法文化分为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制度层面的法文化属于法律规范和制度方面的要求;观念层面的法文化是从观念上、精神上对人们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治思维习惯的提升与改变。这样, 我们就能更加明确:培育医学生的法治精神应当从学习法律制度、内化法律观念两个层面去完成。法文化首先是一种文化, 所以它可以通过耳濡目染的文化氛围, 以“文”化“人”, 成为传承行为习惯的重要工具。法律文化又因为具有浓厚的法律色彩, 所以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 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 培养守法的行为习惯[3]。

1.2新常态下法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法治”一词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 修法治, 广政教, 以霸诸侯。”《淮南子·泛论训》:“知法治所由生, 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 虽循古终乱。”法治精神内在地包容了正义、公平、 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诸多价值因素[4]。法治精神放在法文化中就是观念, 是人们长期在文明法治环境中形成的一种“动合无形, 赡足万物”的思维, 且这种法治思维模式会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法律的逻辑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新常态下法文化是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法文化情境常态, 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一个全面、持久、深刻变化的时期, 是一个优化、 调整、转型、升级并行的过程。因此, 新常态下法文化是法治精神的灵魂, 法治精神是新常态下法文化耳濡目染的体现。

2医学生法治精神现状

目前, 医学生的法治精神虽然在不断提升, 但整体来看还是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由于医学生的思维、学习方式不尽相同, 所以学习和收获的知识、积累的经验也有所不同。同时在学生群体中, 受社会、 家庭环境的影响, 形成具备地域特点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现象十分明显, 从而导致每个个体的思想素质存在很大差异, 亦会导致法治精神培育存在障碍。

我国目前在医药安全方面出现了较多的社会问题 (如“清开灵”事件, “双黄连”事件, “毒胶囊”事件等) , 医疗纠纷事件增多, 尤其是近10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比如, 2011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遭患者手持菜刀追砍, 多处受伤;2012年哈尔滨医学生实习期间被杀事件;2013年北京120医生出诊遭烟头烫伤;2014年河北易县一名外科医生遭患者割颈等。这些事件刺激着医学生的敏感神经, 使少部分医学生对法治精神培育产生了蔑视和抗拒。

医学院校专业课程学习任务较重, 从而导致法律教育课程学时安排相对较少。因此, 医学生只能了解到法律知识的皮毛, 没有深入分析, 能运用到实践中的更是少之又少, 很难做到全面培养法治精神。特别是有些医学生因为法律课程不属于专业课程, 便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些问题阻碍了医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新常态下培育医学生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3.1培育医学生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 遵从法律程序依法行医与专业医务工作者的医疗程序一样, 共同成为医疗行为的标准程序。现代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离不开生命伦理的指引与法律的规制。如果说伦理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柔性约束, 那么法律就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刚性约束,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共同发挥着保护并促进人类生命健康的作用[5]。作为医务工作者要学会在医疗行为中既依法保护患者的利益, 也要注意保护医院及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现代社会社区医院的发展, 相当一部分医学生未来执业地点在社区医院。在面向社会、服务基层的工作中, 医学生会接触大量的普通民众, 包括社会弱势群体, 因此, 培养医学生的法治精神, 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3.2现代职业角色定位的变化要求培育医学生的法治精神

当今社会, 医院日益凸显医疗服务的特征, 生物—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全方位地以患者为中心。患者到医院看病, 与医院缔结的是医疗服务合同,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赋予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平等的医疗权、知情同意权、诉讼求偿权等。与此相对应, 医务人员有说明告知的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诊疗的义务, 等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具备法治精神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医疗活动, 用法律约束和规范医疗行为, 依法行医。

总之, 对于医学生个人来说, 培育法治精神是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医学教育来说, 医疗事业的传承载体就是医学生, 培育医学生法治精神是医疗发展的必要基础;对于医疗行业来说, 医学生具备法治精神有助于稳定医疗秩序和构建良好医患关系;对于国家来说, 医学生将会用自己储备的知识和经验从事医疗活动, 其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医疗事业的发展。

4新常态下培育医学生法治精神的措施

4.1高校利用法文化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 为医学生法治精神培育做铺垫

医学人文素质是指医学生通过人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 通过潜移默化的以“文”化“人”, 形成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善良、诚实、正直、严谨、行为合乎秩序等良好素质, 从而在未来医者职业生涯中对患者实施充分的人文关怀[3]。以人为本是法治的基本原则, 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 可以说是掌握了患者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所以医学生具备良好人文素质至关重要。高校应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医学生的人权意识、公平公正意识和秩序意识。诚信是人文素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患纠纷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患者对医疗诚信产生怀疑。现在许多行业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失信事件, 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所以工作内容关系到他人生命与健康的医者更应该牢固树立医疗诚信意识。我们要在课堂内外教育医学生诚信做人、诚信做事, 并时常提醒医学生, 诚实对其职业生涯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4.2利用法文化熏陶医学生形成正确的伦理道德是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

近几年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 医学生选择职业功利化倾向明显, 专业追求意识淡薄。2011年的山东大学医学生择业观的调查及分析中, 择业动机调查显示有53.11%的学生同意赚钱是选择工作的首要目的[6]。我校也曾就学生为何选择医学专业, 在2012级影像技术专业、助产专业、护理专业800名学生中做过访谈, 80%的学生表示选择医学专业是因为就业前景与其他专业相比要好, 进公立单位的机会多等, 显示了医学生选择专业的功利化倾向[7]。

由此可见, 部分医学生的择业动机不是为了救死扶伤, 而是更倾向利益化, 从而为医患矛盾埋下隐患。因此, 医学院校首先应当要求学生全面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学、 医学伦理学等理论知识, 帮助学生理解有关职业伦理中“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职业水平,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引导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处理、解决平时遇到的问题, 以便未来能熟练地把法治精神与思维应用到医疗工作中。

4.3高校应指导医学生用法文化修身养性, 推动法治文化潮流化, 培育医学生法治精神

对于医学院校来说, 由于法律氛围相对淡薄, 所以首先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气氛。比如, 可在学校、实习基地举办法律文化讲座, 进行法律知识辩论赛和法律论文赛, 在校园开设法律知识广播专题, 布置“法治文化墙”, 在教室设“法治书角”, 在学校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互联网+”构建网络法治文化, 等等。学校要引导学生融入营造的法治文化气氛中, 使医学生潜移默化地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遵法守法, 在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5结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法治精神愈显其重要性, 法治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精神是内蕴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等诸种法律要素的复合体。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人大闭幕会上表示“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 现代社会, 现代政府”。而作为承载着祖国希望, 肩负祖国未来命运,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未来生力军——医学生, 其法治精神培育尤为重要。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航程, 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医学院校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医学生法治精神培育关系到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是医学院校法治建设的核心。本文提出营造法文化氛围, 以“文”化“人”来培育医学生的法治精神。

关键词:法文化,医学生,法治精神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的演讲[N].人民日报, 2014-11-10 (2) .

[2]蒋熙辉.关于法治新常态的若干思考[N].光明日报, 2014-12-24 (13) .

[3]石庆红, 李力强, 张少华.法律文化对医学生人文素质作用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 2015, 28 (5) :102-104.

[4]刘桂云.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机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4) :19-22.

[5]苏玉菊.患者权利冲突的法伦理思考[J].医学与哲学, 2014, 35 (4) :52-55.

[6]赵婧婧, 高娴.山东大学医学生择业观的现状调查及分析[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 2014, 11 (11) :1189-1191.

培育法治精神 第5篇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4-000-02

摘 要 由于部分党员在法治思维以及依法办事方面尚有不足,使得其始终难以与我国的依法治国要求相适应,对党和国家的形象有着极大的影响,为此必须要加大党员的法治思维建设力度,培育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以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 党员培育 法治思维 依法办事

前言:党员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其法治思维水平以及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对于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努力提高党员们的法治思维能力以及依法办事能力,使其能够自觉的以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推动法制化建设。

一、党员中普遍存在的法制建设问题以及原因

(一)党员自身问题

党员们在法制建设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法律知识作为党员们学习政治理论的重点内容,党员们在进行学习时往往会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使得法律学习流于形式,以致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只能停留在表面,而无法把握其中的深刻内涵;其二是党员们的法治思维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往往会出现徇私枉法以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其三是党员们缺乏应有的依法办事理念,在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过于想当然的妄下结论并做出一些不考虑法律程序的决策,使得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暴力执法、司法不公以及胡乱作为等情况,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仅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二)外界原因

首先是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统治之下,官本位思想牢牢扎根于整个社会意识之中,人治思维根深蒂固,法治思维缺失,因而存在部分党员对于自己的权利不加约束,以个人意志干扰法律建设的现象。其次则是由于考核办法过于单一,仅仅只注重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导致部分党员干部为了提升自身的绩效成绩而冒险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法制建设。并且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当前的法制建设不相符,使得在进行法律监管时往往会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问责体制不够健全,导致党员的法律认知能力出现偏差。就社会情况而言,人民群众的信法与守法意识不够强烈,法治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使得对于党员干部的权利缺乏应有的约束和监督,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往往会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建设,对于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毫不在意,导致法制建设迟迟未能取得有效的进展。

二、党员法治思维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培育

(一)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

提高党员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是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前提。提高党员们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摒弃陈旧落后的封建专制思想以及官本位思想,并对法律树立起敬畏之心,要牢牢铭记记法律的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的底线是不可触碰的,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并做到依法办事。要一改以往以权压法的不正之风,抛弃以言代法的错误工作思想。党员干部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足够正确的认识,并将《宪法》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重点,对于法律中的原则以及精神要做到深刻理解与掌握。通过举办关于依法行政的专题培训以促进党员干部的法制建设,并依据不同的岗位以及层次进行定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防止出现形式主义。同时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针对自己的职务进行法律进修以,即在进行系统化学习的同时也要精通其所在领域的专业性法律知识,使其得到扩充,从而为今后的工作作出正确的法律规范与指导,提升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加强权利监督

加强对于党员干部的权利监督,一方面需要强化人大对于行政机关以及党员们的监督与检察,并且对于重大问题必须要经由集体讨论方可决定,不可任由党员干部独断专行,对于党内的民主制度要做到严格落实,对于所犯错误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和自我检讨,使党内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减少因权利滥用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要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监督意识,并推行权力的清单制度,向群众公开政务,使权力能够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的运行,并且完善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使党员们的权力处于群众监督的制约之下,促使其依法办事,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三)改进绩效体系

建设法制社会就要摒弃原先的以GDP为一切的经济效益考核机制,而是要建立与法制社会相照应的法制考核体系,提高法制建设在绩效体系中所占的权值比重,将党员干部所参与的法治培训以及平时工作中依法行政、服务为民的表现当做新的干部选拔标准与评测依据,从而使党员们能够将法治思维以及依法办事作为其自觉主动的一种惯性式思维。同时也可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中,或者是提升公务员招录中法律专业人才的比例,提高政府部门的法治水平,从而促进党员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始终受到法制的影响,使其在进行问题解决时能够更多的从法律角度出发,做到依法办事。

(四)强化问责

若要有效提高党员们的法治思维养成,并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则必须要严格落实依法问责的惩戒制度。我国的问责制度现阶段仍处于探索和实践的阶段,关于党员们的问责效果并不明显,现行问责体系以及制度尚不健全。因此需要借助立法的方式不断将问责制度一步步完善,具体包括对于问责的主体、问责对象以及具体的流程等进行规范,使问责渐趋法制和规范,并使其与原先的监督机制相匹配,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到有机结合,从而有效保障党员们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使其逐步树立起正确的法治思维意识,从而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也要建立责任追究与倒查制度,对于重大决策失误、行政执法的重大错误、行政救济以及司法质量等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责任倒查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其在运用权力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法律标准,对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的党员干部,即使事后查出也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通过全面落实问责机制,提升党员们的法治思维意识,并在其指导下提升党员们的依法行政能力。

三、结语

要想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路段路要走,作为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不能急于一时,而是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将党员们的法治思维能力逐步提升,使其牢牢树立法制建设的理念,并在其指导下将依法办事落实在日常的工作之中,从而确保我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培育法治精神 第6篇

[关键词] 高校;思政教育;大学生;法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1-0056-02

我国改革开放37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社会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由于高校大学生价值观正在形成,因而社会上的不良思潮极易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新形势下,无论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都必须具有高度的法治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使“依法治国”战略拥有强大的基础。尽管目前我国各级各类高校都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也在探索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没有将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开展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但仍然存在着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要性

法治信仰是“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思想基础,对于各级各类高校来说,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更好地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要作用,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方面,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能够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法,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与发展,特别是通过对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能够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引导作用,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学法、懂法和守法,进而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这一点应当引起各级各类高校的重视,切实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既有利于拓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另一方面,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能够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是重要的科研阵地和创新阵地,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在高校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进而引导大学生提升法治素质,特别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能够为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很多高校还没有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紧密结合起来,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认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不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因而还没有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不够到位;还有的高校尽管已经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但在培育过程中缺乏高度重视,存在着浅尝辄止的现象,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效果不佳。

二是培育方法落后。从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来看,尽管已经引起一定的重视,但培育方法相对比较落后。比如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特色性,仍然采取传统灌输式的方法进行教育,更多的是开展理论教育,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必然影响大学生法治信仰;再比如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方法缺乏创新性,在培育的过程中,还没有从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缺乏学情调查,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针对性。

三是缺乏有效融合。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法治思维,使大学生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但从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单一性、割裂性的现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与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缺乏与大学生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人文素质的紧密结合,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着“空对空”的现象,无法使大学生真正树立起与“依法治国”相吻合的法治信仰。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优化路径

一是提高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视程度。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阵地,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新形势下,各级各类高校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实际、符合大学生实际的法治信仰教育,使大学生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就需要高校要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积极探索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有效思路,既要完善教材,又要突出重点,更要结合实际,使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是优化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方式方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要想取得实效,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优化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培育实效。高校要改变传统的“灌输式”培育方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互动教学”作为重要的模式,积极引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比如可以开展一些法治“大讲学”、法治建设座谈会、法治信仰演讲比赛等活动,这样能够提升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卓有成效的培育方法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要大力加强大学生法治信仰方面的学情调查,针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实效性。

三是创新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融合模式。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使大学生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这就需要加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融合,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与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不但要提升理论性,而且也要提升实践性,更要提升大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能够使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更具务实性。比如可以积极引导大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到社区、企业、学校开展法治宣传,不仅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治信仰,而且对于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更具重要意义,这也是高校的重要职责所在。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备的新形势下,各级各类高校要把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深刻认识高校思想政治教学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重视不够、方法落后、缺乏融合等问题,积极推动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改革、创新与发展,重点在提高重视程度、优化培育方法、创新融合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为更好的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参考文献

[1]罗潇.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03).

[2]刘海志.网络媒体环境下的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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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利敏.高校思政对法治人格培养的作用[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1).

法治背景下公民意识的培育 第7篇

公民意识是某一法治国家的公民对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自我意识与认同的统称。它不仅包含了公民对于个人社会地位、权利、责任和基本规范的认知看法、情绪信念和思想观点, 以及公民由此而产生的自律、自觉、自我把握与体验;还包含人们对政治生活、社会行为的合理性、自身人格价值与道德评判的合法性、对自身获取权利与实现义务的理解, 以及公民由此而产生的对于社会群体的依恋与感应与各种情感、对社会和大自然审美心理的意向。

二、公民意识我国实行法治建设的重要影响

(一) 公民意识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公民观上。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 公民作为特定社会成员, 对于法治建设、社会人际关系中的自我价值体现、个人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认知, 是法治国家理性建设的基础。而作为现代意识的一种, 公民意识是在政治体制下所构成的民众意识, 具有普遍性特点。这与专制社会制度强加给民众的精神束缚与控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是人类意识进化的重要体现, 它既体现了民众统治者的地位, 同时也使民众作为被统治者, 能够更好地服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基于民主政治体制下的法治状态中, 在法治国家所形成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与公民的权利本位下, 公民参与国家公众事务、在反复熏陶与训练中逐渐构建起一种心理定势。

(二) 公民意识是法律秩序不断内化的重要心理基础

当一个国家逐渐进入法治社会后, 一方面要以伸张正义作为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要以诠释法的精神作为公民理解法的社会基础。法的精神内化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 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性意义。其核心旨在强化公民对于法的存在的认同与理解, 以此使国家权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公民意识并非针对个体而言, 而是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不断实践和渗透所获取的体验与积累。法治国家建设的最高境界并非单纯地构建法律制度体系或完善各项法律救济措施, 而是普遍体现在公民对于法律规范的主动遵守自觉执行上, 也就是守法意识的体现。可见, 法治国家的最高境界与公民法治意识发达程度是密不可分的。

(三)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衡量政治和道德的标准

公民意识中蕴涵着普遍性的价值观与人生观, 是克服社会中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的必不可少的武器。首先, 公民接受并自觉遵守法律原则与政治习惯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 政府官员应当起带着作用, 自觉遵守法律原则与政治习惯。其次, 具备公民意识的公众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是政治民主性、公正性实施的结果, 而并非流于形式的体现。公民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现代法治国家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合理保护了公民权利。唯有公民思想意识水平提升了, 整体宪政素质才会提升。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形态时间较长, 正处于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 公民意识状态尚处于启蒙阶段, 与现代的公民意识标准尚有很大的差距, 这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讲, 牵绊着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进程。

三、培育符合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

(一) 强化市场经济, 为公民意识培育构建利益基础

公民意识是上层建筑, 而市场经济是经济基础, 二者在发展中是同步进行的。市场经济作为理性规则下的法治活动, 在运行中合法获取的利益是公民普遍追求的目标, 受到法律保护。在经济活动中, 公民遵守市场秩序、认可交易规则, 通过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来体现自身的政治责任和社会地位等。契约则揭示了法治规则而非人治约定的随意性;再如自由交换、等价交易等则体现了选择自由与权利平等;最优利益的追求有效激发了民众的自主意识。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制度相对不完善, 还需要政府主导构建社会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 推动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来引导公民积极参与自身权利维护和监督竞争, 提升市场的独立主体意识。

(二) 深化政治民主, 为公民意识培育构筑制度环境

法治国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 从本质来看, 都是在构建民主和法治的体系, 为建立普遍的公民意识提供有效的保障要素。法治国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都要求政府主动克减自身权力范围, 将更多权利赋予公民, 以充分保障制度的民主性;强化民主监督的权力与实施效果, 拓宽公民的参政渠道与空间, 完善公民利益的表达机制其次, 社会力量不断壮大说明公民自我管理的意识在加强, 真正实现了民主自由和权益保障, 为公民意识的培育创造了积极完备的条件。

(三) 拓宽公民教育, 为公民意识培育拓展领域空间

拓宽公民教育方式的方式有很多:第一, 通过养成培育公民的基本理念, 全面发展家庭、学校各类公民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通过民主角色和家庭结构, 为孩子树立行为榜样, 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的行为;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完善教育发展的途径、目标和方法, 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水平的教育大纲。第二, 通过社会实践培育公民的意识。人类通过实践来认知世界、改造世界, 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反应, 是公民从事实践活动的内容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为培育公民意识提供了丰富内容和广阔空间, 公民意识的培育需要围绕公民自身的社会特性联系社会实践。在全社会提倡公民道德与法律素养的大环境中, 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遵守社会道德准绳, 是公民意识日臻成熟的体现。唯有培育出越来越多的具备法治意识与权利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 国家和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依法治国之法治心理培育 第8篇

一、我国公民法治心理的现状

我国公民的法治心理既吸收了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理论观念, 又包含受传统法制观念下影响的中国特有的法制观念, 还有对既往的法制事件所持有的感受。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来看, 尽管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 但总体来说, 与理想的法治社会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 法治心理的发展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 随着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逐渐形成了公民的权利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义务观念, 并在法治完善过程中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权利观念, 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和社会政治生活民主参与的热情较高; 另一方面, 我国部分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极为薄弱, 缺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思想。

二、法治心理的培育

( 一) 法治意识是法治心理培育的前提

公民是社会最基本的分子。从本质上说, 法律既是社会习俗又是行为规则的制度化, 虽然法律的规范是通过外在力量强制执行的, 但是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 又缺乏运用法律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 执法者也将无“无法可依”。

当今社会, 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立法治国家, 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权和依法维权。依法治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特殊权利和特殊公民; 依法维权指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有法律保护, 健全依法维权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 依法治国也包括公民对国家公共政策、公共生活的参与, 对国家公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治国也要求各级官员有意识的培养公民权利意识, 主动接受民众对其公权力的监督。建立法治国家就需要民众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 需要发达媒体和自由言论的社会环境。要使权利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 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另外, 公民自身也有一个在参与和监督中提高权利和法治意识的问题。

( 二) 法治精神是法治心理培育的基础的精神底蕴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是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首先, 强大的法律秩序需要群体认同。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强化规范, 更需要通过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全局意识、遵章守纪、权利义务意识等来强化, 使人们从心理上固化法律秩序。另一方面, 社会整体环境需要以法治精神为基础的法治制度来维护, 使其内涵更加丰富。在依法治国过程中,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尤其在社会转型期, 面对纷繁复杂的形势, 人们通过进行政策研究来竭力完善制度, 以期寻找解决各种问题的良策。各种实践证明, 预防和解决各种问题, 不但要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 也要靠不断培养法治精神。

( 三) 道德是法治心理基础的支撑

作为人类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法治蕴含着人类对美好愿意和价值的追求。法治最深层、最根本的观念和价值基础都被道德规范所容纳。尤其对于社会转型时期来说, 社会道德观必须随时代而变, 即要适应于改革的时代。如何使传统的道德观念更适合于时代, 实现当代转换并与法律制度相协调? 这就需要在继承和发扬传统道德观念的基础上, 以当代法律观为参照, 融合时代精神, 重新塑造新时代的道德观。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同步发展。因此, 在重塑道德时, 应当把法律作为参照物纳入道德的视野之内, 并以此确定道德最低的界限标准。在社会立法时, 应将当代道德的精神渗透到法律之中, 以扩大新的道德规范的实现途径, 促进道德和法律的相互融合。同时要建立二者的转化机制, 一方面应将普遍的、成熟的、得到共识的道德规范制定为法律, 另一方面将失效的法律规范及时纳入到道德规范中, 从而避免部分社会问题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同时失控现象的发生。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无论在全面改革还是社会治理上, 都起着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重视公民的法治心理基础的培育, 它是推行法制建设的心理基础, 并对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以及深远的价值。法治心理基础的培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从根本上去除法治表面化, 使法治深入人心, 达到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才能更好地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摘要: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应当成为中国社会面向未来发展的研究主题之一。培育公民法治意识, 更需要有效路径。本文针对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实际, 从法制意识、法治精神和道德三个方面来探讨它们同依法治国的联系, 对如何培育中国法治的心理根基提出建议。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心理,法治精神,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任广志.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变革及其思维方式的转换[D].中国石油大学, 2007.

[2]胡月英.当代中国法治的理性审视[D].福建师范大学, 2004.

法治理念视域下的责任意识培育 第9篇

1法治社会形成与责任意识构建的逻辑梳理

马克思指出:“作为确定的人, 现实的人, 你就有规定, 就有使命, 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那都是无所谓的”, 这种使命和任务就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被客观赋予的责任, 责任意识就是作为人类自身对于这种使命和任务有一个客观的自我认识, 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自觉的对其进行承担的意识。因此, 当一个社会普遍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时, 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个人、家庭、社会生活中使命和义务, 并积极承担这种使命和义务, 这种认识可以有效促进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

首先, 责任意识的培养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法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一种全民认同, 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这里的关键是全社会的普遍遵循, 而如何在拥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循, 这就离不开对公民进行责任意识的培养。从理论上来说, 责任意识有两种发挥作用的方式:积极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比法治更良好的作用, 在这种条件下, 责任意识是超前于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标准的, 具有良好责任意识的个人可以很清楚自己在社会活动中的范围与责任, 从而在社会活动中做的更加出色;而消极的责任意识在社会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就会微乎其微甚至破坏社会约定俗称的习惯和破坏法律, 所以消极的责任意识就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强制性约束, 最大程度地控制其影响。责任意识程度的高低决定着社会法治社会实现程度的高低, 责任意识的有效培育可以明显加快法治社会的形成进程。此外, 责任意识的良好培育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民的自主意识, 然后公民在这种自主意识的指引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构建一个公民更加满意的社会秩序。

其次, 法治社会的有效进程可以促进责任意识的构建。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 责任居于重要地位, 而社会责任感则是人的道德品质极为重要组成部分。责任感作为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 其社会责任感是其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从人的本质来看, 人的责任感反映的是人的价值问题, 其实质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法治社会从其本质上来说, 正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制度性保障, 它从制度性的角度来保障个人与社会关系良好运行, 这种制度性的保障, 给予责任意识培养一个稳定的环境, 其次法治社会要求的良法, 也必须由其社会成员自身来制定, 制定良法本身也需要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人来进行并在其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反馈, 这也在无形之中反过来促进责任意识的培养, 法律本来就是规定责任与义务的, 具有高度责任意识的良法无疑需要高责任意识的公民来进行参与制定。因此, 法治社会的有效进程对于责任意识的构建不仅具有制度性的保障作用, 这种制度本身对于责任意识构建提出了一个要求, 明确了责任意识构建的目的性。

2当前责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区、深水区, 由于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迫切地需要法治的实现来保障, 但当前网络信息交流的日益频繁, 与西方国家交流的日益密切, 我国公民的责任意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各种不良外来文化思想的冲击下, 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迷失了自我, 从而导致社会责任感的整体缺乏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 责任意识的缺失导致公民在法治生活中无法有效认识到自身责任, 无法形成合理的权利责任观。

首先, 家庭责任教育意识淡化。家庭, 作为人生旅程的起点, 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作用, 而家庭教育作为人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 人的一生都处在家庭之中, 人在家庭中作为教育者与接受教育者的身份导致人能否在家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是极其重要的。当前, 由于“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 家庭中承担教育者身份的家长深受荼毒, 形成一种功利的教育观, 即“成绩就是一切”, 把注意力集中于知识学习上, 认为教育目的就是升学与应试, 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就一切好的教育观, 这种观念导致在家庭中承担教育者身份的家长无法接受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丰富的教育内容、采用科学的教育方式, 从而在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而不重德育, 重知识而不重情感, 重说教而不重以身作则, 忽视了对孩子进行有效的责任意识教育, 导致孩子不能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 对于被教育者的责任意识形成无疑会造成极大的阻碍。

其次, 学校责任教育意识倒退。学校, 是一个人在走出家庭之后经历的第二个教育场所, 学校教育属于孩子一生中接受教育的黄金时期, 这一时期, 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关键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是一个人责任意识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时期。虽然我国已经开始了智育两手抓的素质教育, 但在教育过程中升学与应试的压力依然存在, 这导致学校的责任意识教育流于形式, 教育重点趋向于应试与升学, 这种趋向就导致教育评价体系偏向于应试与升学, 而学生在这个时期正处于一个模仿学习的重要时期, 这种不正确的趋向导致学生在责任意识教育方面无法得到良好的引导, 形成成绩至上的学习观, 这种观念极大的影响了学生良好责任意识的形成。此外片面重视应试与升学的教育评价体系也影响了家庭教育的评价体系, 影响了良好家庭责任教育的进行。

最后, 社会责任教育力度不足。社会, 作为人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场所, 是一个人实现人生理想的重要舞台, 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渴望在社会中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家庭与学校的责任意识教育由于其范围、教育内容无法涉及到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自然而然会有一定的缺陷。社会责任教育作为人类责任意识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 是人类责任意识形成之后的再次教育, 并在新的社会环境里形成更加完整富有实践性质的责任意识。因此, 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是家庭责任意识教育与学校责任意识教育的重要补充, 在整个责任意识教育过程中承担着将观念责任意识化为行为责任意识的任务。随着个体的不断成熟, 在进入社会之后, 学校与家庭责任意识教育与社会中责任意识相互交流融合, 形成更加完善整体的良好责任观。而当前,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 也导致各种不良思想对我们的侵蚀, 例如“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所导致的各种责任缺失问题。

责任意识教育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 其中家庭责任意识教育是起点, 学校责任意识教育是提升, 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是巩固, 这三者相互延续, 相互影响, 任一阶段责任意识教育的缺失都会对其余阶段的责任意识教育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当前的责任意识培育过程中, 普遍存在阶段性的责任意识培育缺失。

3如何培育法治理念下的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的构建, 是一个系统而宏大的过程。而在当前责任意识的构建过程中, 我们大多数关于责任意识构建的研究都集中于大学生、青少年阶段, 这种强调阶段性责任意识培养, 对于我们社会整体责任意识的构建有很大影响。责任意识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人出生到其死亡, 责任意识应该贯穿于始终, 任何一个阶段责任意识教育的缺失都会导致责任意识构建出现严重的问题, 使责任意识培育无法有效进行下去, 而成为“镜中月”、“水中花”。因此责任意识的构建一定要坚持系统长远的进行。

首先, 重视家庭责任教育, 这是责任意识构建的开端。家庭责任教育的关键在于家长, 家长的责任意识水平决定了家庭责任教育的水平。家长作为家庭责任意识教育的教育者, 应该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 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勇敢承担下一代责任意识教育的启蒙者。首先, 家长在家庭责任意识教育中, 一定要不断学习修炼, 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水平, 尤其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 家长自身的学习成长无疑是家庭责任意识教育的重要开始。其次, 家长应不断接受新的教育方式, 在家庭责任意识教育中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 给予孩子良好的责任意识学习氛围。最后, 家长作为孩子学习模仿的重要榜样, 一定要在实际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 做到言行合一, 为孩子树立良好的责任榜样。

其次, 增强学校责任教育, 这是责任意识教育的延续。在学校意识教育中, 首先要把教师与学生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 既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也不能忽视教师的引导地位。其次, 学校责任教育的缺失始于当前“重升学”“重成绩”的评价体系, 因此应在教学评价中把学生的责任意识水平放到与学生知识水平同样重要的位置, 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责任意识培育环境, 同时不断创立相关制度, 严格要求学生的责任意识教育, 把责任意识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最后, 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水平, 教师作为学生学习模仿的主要对象, 一定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既重视知识传授, 也注重责任培养。

最后, 提升社会责任教育, 责任意识构建的巩固完善。社会责任教育由于其人员数量大、地域范围广, 因此教育难度很大。因此, 我们在社会责任教育中, 应注重传统手段, 但同时也要不断发现适应当前需要的新手段, 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给予社会责任教育一个良好的平台, 当前手机、平板等新型通讯工具的不断发展使大范围传播责任意识教育内容成为可能, 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应当利用新媒体等新型传播工具, 传播弘扬责任意识教育内容, 深入树立责任意识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中树立责任意识教育的模范人物事例, 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氛围。

总之, 法治社会的本质就在于人们可以高度自觉地认识到自我责任, 在法制体系里依法而行。法治社会的实现是社会法治要求与公众责任意识相互作用到一个合理的阶段所形成的, 这二者的不平衡就会导致法治社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而现阶段我们的责任意识构建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为了法治社会的良好实现, 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形成整体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体系刻不容缓。而责任意识的教育改善需要上文中三者的不断各自完善与有效结合, 家庭责任意识教育为学校责任意识教育提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校责任意识教育则促进家庭责任意识教育的改善, 同时也为社会输送具有良好责任意识的公民, 同时为家庭责任意识教育提供优秀的教育者, 这三者在责任意识教育中缺一不可, 互相补充, 共同成为良好责任意识教育系统中的关键环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虞亚君, 张奇勇, 周炎根.我国大学生社会责任感20年研究综述[J].扬州大学学报, 2014 (12) .

[3]陈宁, 丁强, 黄洪基.论青少年责任感及其培养[J].中国青年研究, 2014 (05) .

[4]黄君录, 陶书中.大学生责任伦理教育研究综述[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13 (12) .

[5]冯秀军.现代学校德育环境的生态建构[J].教育研究, 2013 (05) .

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探析 第10篇

一、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意义

宏观上,培育学生的法治意识有助于建立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社会”。公民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在当代社会,公民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公民社会的法律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公民应具备法治意识。

中观上,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有利于实现法治自强、法治自立的法治社会目标。使当代大学生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大学生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微观上,大学生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能够使大学生获得较高的综合素质。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会使人更加理性的解决问题,在弘扬传统美德和自我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进而逐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等教育的重点仍是以专业课程为主,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通过简单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来实现的,很难树立法治意识。

2.守法意识不强,行为易出现偏差。如今大学生违法犯罪、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学生三观没有正式形成,叛逆的想法使他们忘记了对法律规则的敬畏。

3.缺少法律信仰,权利义务意识薄弱。由于受到封建历史及当前法治现实的影响,很多大学生认为目前法律还只是国家统治的工具,不是维护其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始终把自己定位成被管理者角色,不利于自身权利的维护。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学校因素。各大高校对法制教育课程不够重视,一些学校中设置的法律基础课程缺乏专业的教师队伍,授课方式过于单一,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

2.社会因素。如今“权大于法”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信任感,遇到问题首先想到是用托人情、找关系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

3.自身因素。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相当多的学生更加注重实用性课程,而忽视人文素质的提高,不会去挖掘法律背后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观取向。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一)树立大学生法治意识,坚定大学生法律信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已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1]“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2]因此,应深入的向学生传达党的优秀精神,推动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培育。

(二)社会应营造良好的培育环境。完善法律的监督体系,尽最大力度消除权利腐败,维护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和效益性,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高校依法治校,建立校园法治环境。学校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常识,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教育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三)高校应规范教育内容,改革培养方式。不断完善法治教育教学计划,提高其学科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可以聘请律师、法官作为高校的兼职讲师、教授;创新教学方法,教师在掌握并运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真实的大学生法治案例教学、法律实操和模拟情境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水平。

(四)国家应建立适合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出台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政策,如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奖励法治意识先进个人等。同时,教育部应出台针对高校法治教育的考评制度,运用一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检查和评定教育效果,也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价值判断过程。

综上所述,高校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治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对于大学生良好的法治意识的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面对当今社会复杂多变的发展形势,无论是大学生本身、各大高校还是整个社会都应齐心协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学生群体是未来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法治意识强弱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意义出发,通过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培育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

参考文献

[1]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4.

培育法治精神 第11篇

关键词:中国公民;法治建设;法治意识

公民法治意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改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只有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才能使公民树立法治信仰,捍卫法律权威。

一、法治意识的内涵

法治意识是反映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1]。首先要明确的是,法治意识与法律意识是有所不同的。法律意识侧重于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观点的认知程度,而法治意识则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认可程度,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是否懂法、守法、信法。由此可以看出,法治意识是从属于法律意识的,是法律意识中的积极成分,二者都是基于以法律的态度来处理人们的生活,不仅仅要了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法治意识的提升。

二、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同时也处在社会转型的阶段,法治进程的推进如履薄冰,人们只注重法律所带来的工具效用,对于法治真正的内涵了解甚微。首先,公民缺乏法治权利意识。法律不仅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强调了公民应具有的权利[2]。而中国历来的传统讲究的是重义轻利,认为追求权利是有背纲常的。在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在在权利受到侵害所弥补侵害时的心理态度上都忽视了个人具备的法治权利。其次,公民缺乏法律信仰。我国在法律的制定过程,由于自身以及司法问题的限制,没有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加之公民群体的多样复杂性,使得法律在全社会的普及度不高,长期将法律当做工具缓解燃眉之急。再次,现实中的司法腐败事件使得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渴望追求正义的心情不能被满足,渐渐对法律无感,也就意味着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意识。当前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司法纠纷的问题,民众多数都是以道德视角看待问题,而非法律视角,实则就透漏出对法律内涵的一知半解和对法治权利意识的淡薄。

三、当代公民法治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处在发展的阶段,民众的法治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还有很大差距,综合历史与现实的状况,造成我国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传统封建专制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就缺少法治因子,长期的封建专制使得多数人不知法治为何物。尽管早在三千多年前就已经意识到法律在维系阶级统治中的重要作用,但在那时法律只是统治者制定的“刑律”,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众的行为,达到统治阶级维护政权的目的,但是统治者却排除在外。儒家文化中的人治思想、“官本位”、“重义轻利”观念并不具备现代民主法治的真正内核,都不利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3]。其次,普法教育的不彻底。建国以后,民主法治建设逐渐走入正轨,党的领导人一直强调法制宣传教育,但法制的宣传依然未脱离形式主义,仅靠社区组办普法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安排考试等形式来推进法制宣传是微不足道的。民众看似在学习法律,接受法律意识,实则是囫囵吞枣,根本没有领会法律的真正价值。再次,法律工具化的误解。长期以来的错误影响导致人们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当遇到法律纠纷时,才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但在其发挥应有功效之后却不考虑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理解,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为人民服务这种观念是正确的,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是如何在秩序引导与价值培养之间寻求平衡才是关键,要让民众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保障自我权益。

四、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路径选择

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它的形成需要经过政府、社会、民众的共同努力,只有将法治意识上升到法治规范,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培育方法:

(一)促进法治观念形成,树立法治信仰。从古至今,制度的改变所需时间甚少,但观念的改变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更何况要在中国这片人治高于法治的大地上建设民主法治着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法治观念的形成首要体现在对法律的积极遵守,必须要将法律视为约束个人行为的规范准则,形成一种民众都积极参与的法律秩序。其次要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要坚定地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这就需要将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由外在规则转变为内在价值准则[4]。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让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深入了解法律知识,在守法的过程中自觉拥护它,将其内心的法治观念内化为一种规则,一种情感,才能使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接受法律和捍卫法律,最终实现全社会的法治信仰。

(二)提高基层普法工作者的法治意识。我国的普法工作是由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工作模式。因此,普法工作者的法治意识水平决定了法治是否可以良性发展。普法工作者多数是以基层公务员为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中与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一部分人,他们更应该培养法治意识,以自己的具体行动影响民众。首先要明确的是,基层公务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不能滥用权力。其次,普法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将普法教育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理矛盾纠纷有机结合在一起,生动有序的宣传法律知识,重视普法教育的实效性,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才能为民众起到带头作用,才能形成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良性氛围。

(三)确保法律良性运作,提供制度保障。观念层面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要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关键就是要完善有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以我国公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立法时充分考虑民众的诉求,倾听民众的声音,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另外公民对于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因此,要始终秉承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宗旨,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坚决抵制,确保法律的良性运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意识的促成提供制度的保障。

(四)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提高公民学法的积极性。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新媒体的发展对常规普法形式发出挑战。传统的发放普法书籍、普法讲座的形式已不能满足民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需求了。因此普法工作者要顺应时代和民众的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改变普法宣传的形式。政府以及普法工作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形式定期向公民推送有关普法教育的知识,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高民众对法治的关注度。另外新媒体本身具有的双向互动的特点,民众可以通过自媒体的平台阐述自己的观点,政府和普法工作者也可以及时掌握民众的想法,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提高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既有效地提高了公民法治意识也为普法宣传的形式注入了新的活力。(作者单位: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來君.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意识探析[J].攀登,2010,29(2):119-122.

[2]赫崇飞,王继辉.论“法治中国”实现背景下增强法治意识[J].鸡西大学学报,2014,(7):75-78.

[3]孟书广,张迪.论公民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培养[J].知识经济,2012,(15):15-15.

培育法治精神 第12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信仰,研究生教育,法治文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高校研究生作为国家精英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力量, 全面提升其法治意识, 培育其法治信仰,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研究生法治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 高校学生法治信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治意识不足。研究生虽然对法有一定的了解, 知道法的精神, 但其学习工作的重点在专业方向和科研, 接受到的法治教育仍然十分局限, 仍不能全面深刻的认识法治, 理解法治精神, 树立崇高法治信仰。二是法治情感不足。没有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的精神的热爱, 便不能培育研究生有法治的信仰。当前研究生多数还达不到对法治信仰尊崇的程度。三是法治行为落实欠缺。研究生群体虽然普遍有对法和法治的认同, 但出于法治认识不全和法治情感不足, 同时欠缺行为的落实。很多校园犯罪案件中犯罪者知法甚至懂法但是其行为还是严重触犯了法律, 背离了法治精神。

社会公民的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 公民较高的法治信仰水平和社会良好的法治精神风尚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极有利环境和基本前提。研究生作为社会公民群体中的精英, 其法治信仰对于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提升具有重要引领和导向作用。首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培育研究生法治信仰。高校法治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培育青年大学生、研究生法治信仰是党和国家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其次,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需要培育其法治信仰。促进大学生、研究生全面发展, 就要把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作为大学生、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点之一, 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成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践行者。

二、当代研究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思路与对策

宣传法律精神和法治文明, 加强研究生法治教育。加强研究生法治教育不只是简单灌输和告知, 而应当是讲述法治相关理论, 通过上好相关哲学和政治课程使得研究生认识法的精神, 了解法治的基本范畴。必须从根本上解构以人治思想为主体精神的传统法观念, 建构新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培育现代人文精神。用“法至上”、“权利本位”、“自由、平等、权利、民主”等现代法治意识解构其头脑中固有的传统法文化中人治理念。通过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学习使得研究生认识法治, 树立法治观念, 从而培育法治信仰。但这并不意为着对传统文化中法文明的全部否认, 只是对专制的、不平等的和“人治”观念的合理认知和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全面认识。早在先秦时期, 中华文明就出现了最早提倡以法律治理国家, 倡导依法治国的法家文明。而在几千年历史传统法文化中也存在着大量着对现代法治文明有着借鉴意义的合理因素, 如体现民主性的罪刑法定原则;德治与法治互补;以法为教, 综合为治;民贵君轻的民主意识;有教无类的平等精神;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理、情相统一以缔造和谐的法律环境等等。在研究生法治教育工作中, 要倡导研究生学习西方法的精神和法治理念, 同时也要引导研究生不断发掘和总结传统法文化中的法治文明, 在传承、借鉴和创新中不断深刻全面的了解法治, 从而培育法治信仰。

摒除法律工具论, 明确研究生法治教育价值取向。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例中可知, 犯罪行为与主体的法律知识并不是正相关系, 甚至有违法者本身就是法律专业的硕士。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导致的违法侵权案件也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生群体中时有发生。可见丰富的法律知识并不必然产生守法行为。大多数研究生拥有大量法律知识却只将法律作为工具, 看到“法”只是看到条条款款的法律条文规章, 而不是公平正义的法的精神。法律显然具有工具价值, 但是作为工具更是为人所用的, 既是正义的维护也有可能是腐败的奴隶。知法而犯法, 时常就是因为对法律条款的了解给犯罪主体提供了规避法律的一定优势。在法治的维度下, 法律是一种价值理念, 是人类理性的化身, 是正义的代表, 是民众权益的保护神。研究生法治信仰的培育工作中应着重于法治精神、理念、价值及法治实现条件的研究, 要引导研究生摒弃法律工具论, 而构建正确价值取向。依法治国,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代表了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 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 也是实现民族复兴走向现代富强民主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研究生法治信仰的培育, 要注重引导研究生选择正确的法治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信仰法律的平等属性。

构建高校法治文化, 创造文明法治的高校环境。文化环境对人的作用和影响直接关系着公民法治情感的培育, 法治文化环境发挥着和法律制度同样重要的作用。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一件事以什么样的态度采取什么行动, 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依靠法律制度如何规定而决定, 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与判断直接去做。法治只有成为研究生所追求的高尚信仰, 才能使其主动自觉的做出守法行动。“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 才是最有效的”[2]。法治信仰又来自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极大信任。高校作为研究生生活工作的最主要环境, 应当为研究生创造这样充满公平正义的文明法治的环境, 构建校园法治文化, 从而加强研究生的法治感情, 使得研究生自觉对法治产生崇尚之情, 培育研究生法治信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正是的根本保证。高校建设中, 也应当使得各项工作符合规章制度, 坚持公平平等的工作原则, 使得研究生生活工作在公平、民主的校园环境中。科学治校, 依法治校, 用制度保障校园生活和谐, 在环境的影响下使得研究生亲身感受而信服法律, 尊崇法治, 培育法治信仰。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培育研究生法治信仰是十分必要的。在当前研究生法治认识不全面、法治感情不足、法治信仰缺失的情况下, 培育研究生法治信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需要付出长期努力。要大力宣传法律精神加强法治理论教育, 使得研究生全面深化的认识法治;引导研究生法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正确取向, 摒除法律工具论, 培养研究生对法治的信服情感, 尊崇法治;积极构建法治高校, 创造研究生文明法治的工作生活环境, 以亲身体验的法治生活培育研究生坚定法治信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4-10-2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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