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大局(精选9篇)
普惠金融的大局 第1篇
普惠金融一词最早是2005年联合国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时提出, 内涵为:立足平等和可持续原则, 以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 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提供优质、便捷、丰富的金融服务。
二、普惠金融发展的国内外综述
普惠金融是20世纪60年出现的小额信贷及20世纪90年代取而代之的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 将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带来的金融公平映射到金融体系中, 即形成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国外学者对于普惠金融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 并产生了大量关于普惠金融理论的研究成果。国内学者最早在2006年提出普惠金融概念, 相关理论成果相对较少。
1. 国外研究评述
国外学者认为普惠金融应以小额信贷作为主要实践方式。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 分为福利主义小额贷款和制度主义小额贷款。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强调普惠金融的社会发展目标, 代表学者如Asif Dowla和Dipal Barua, 他们均认为普惠金融组织应具有社会作用。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典型代表即孟加拉乡村银行, 它主要向贫困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是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则侧重于强调经营小额信贷的财务可持续性目标, 代表学者如Marguerate S, 认为普惠金融组织应为农民和中小企业设计更多有针对性的产品。制度主义小额贷款强调制度建设、市场导向和可持续发展, 典型代表如印尼银行的乡村信贷部。当前国际普惠金融发展的三大趋势是:普惠金融组织从单一的信贷服务向为公众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转变;小额信贷机构从扶贫性质向商业性质转变;推进形成对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一致意见。
2. 国内研究评述
国内学者姜风旭认为, 普惠金融组织的运行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并且要注重公平, 深化金融改革;孙少妍提出, 普惠金融应走多元化发展模式, 而且组织机构形式的创新要配合产品、业务和制度的创新;杜晓山指出, 构建普惠金融体系要求微观上降低金融服务者的交易成本, 宏观上建立法律和政策框架, 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应相互结合以实现功能互补。在实践方面, 20世纪90年代, 小额信贷引入我国, 并经历了扶贫贴息贷款向商业化运作的转变, 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年不断增加, 互联网金融也不断发展兴起。
三、我国发展普惠金融面临的问题
1. 宏观层面尚未形成系统整体的战略规划
我国目前推进普惠金融的职责比较分散, 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协调沟通机制, 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定位也尚不明确。
2. 小额信贷运作及交易成本高, 存在贷款投向不明确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零售贷款, 不仅笔数多、金额小, 而且地域分散、管理复杂, 造成其运作成本较高, 较低的收益水平和较重的税负以及融资渠道的限制也使其发展水平较低。另外,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贷款额较大的非农企业而非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偏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初衷。
3. 风险管理和监管迎来新挑战
当前, 小额贷款公司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系统, 信贷担保体系尚不完善, 抗风险能力不足。普惠金融服务具有与传统的金融服务不同的风险特征, 其发展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监管方式上, 尚未明确普惠金融不同运作模式下的监管原则,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造成监管虚化。
四、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路径选择
1. 构建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创造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
要通过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政府、金融机构和公众的认知度, 在民生领域政府应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加大投入财政资金以间接扶持互惠金融体系。各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发挥普惠金融主体作用, 强化服务弱势群体的意识, 将普惠金融的核心价值融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各个环节。
2. 借助互联网金融发展普惠金融
首先, 金融机构要加强数据平台建设, 即通过建设电商平台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实现全方位的线上服务, 对现有客户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扩大客户分析的维度。另外, 商业银行要采取多渠道综合化经营策略, 坚持建设好传统的物理网点渠道与建设好电子渠道并进, 提高流程化服务建设水平, 提升服务效率。
3.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风险防控机制与监管机制
首先, 通过加强小额信贷的信用知识宣传, 通过信用评级和公开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全面建立农户的经济档案, 确立规范的经济档案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其次, 要加强对村镇银行“三农”贷款投向的定位监管, 避免贷款投向过度集中, 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另外, 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 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宏伟, 随志宽.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最新进展[J].理论学刊, 2014 (5) .
普惠金融:一个文献的综述 第2篇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普惠金融开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相关国际机构开始积极推行普惠金融理念。理论研究表明,普惠金融有助于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和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上正积极建立普惠金融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各国针对普惠金融发展做出明确承诺。
一、金融排斥现象与普惠金融
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与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金融排斥揭示了普惠金融问题产生的根源,普惠金融则从正面阐述如何消除金融排斥现象。
(一)金融排斥
现实中的金融排斥现象以美国历史上发生的“划红线”拒贷为典型代表。1930年代,美国房主贷款公司(Home Owners’Loan Corporation)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指示下,对美国较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那些被视为风险大的社区在地图上会被红线圈示出来,私人银行则根据这样的地图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当时,白人社区一般不允许其他种族的或具有非主流宗教信仰的家庭入住,因此“红线区”就意味着是少数族裔以及穷人的聚居地。对于那些居住在“红线区”的家庭来说,他们能否获得住房抵押贷款与他们的收入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居住地。一些研究认为,尽管在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一定的特殊化,但是就像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只为部分地区提供服务一样,贷款机构仅选择特定地区作为服务对象,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最终导致了《社区再投资法》的出台。
1993年,金融排斥首次作为理论研究的专门术语,当时由莱申和思里夫特两位地理学家提出,特指银行关闭分支机构影响了民众对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19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某些特定社会阶层无法获得现代支付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情况。其中,很多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界定、描述了金融排斥。史蒂芬(Stephen,2001)认为,金融排斥是指无法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包括汇款、信贷、保险、债务救助、长期储蓄和金融扫盲教育等。有关机构(Chant Link and Associate,2004)认为,金融排斥是指低收入消费者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公平、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存款账户、直接投资、购房贷款、信用卡、个人贷款以及房屋保险。康纳罗伊(Conoroy,2005)认为,金融排斥是指阻止穷人和弱势社会阶层进入国家正规金融系统。乌沙(Usha,2007)则将消费者自我排斥(self
exclusion)也纳入金融排斥的范畴,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由于资格、条件、价格、市场或自我排斥等而不能以合适的形式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麦基洛普和威尔逊(McKillop and Wilson,2007)认为,金融排斥是指特定群体不能或难以获取主流金融服务。欧盟委员会(2008)将金融排斥定义为,人们难以获取或使用主流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而这些产品和服务是满足其需要并确保他们能够过上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综上所述,金融排斥的界定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被排斥的主体,主要是指特定的社会阶层;二是排斥内容,主要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信贷、储蓄、支付、保险等;三是排斥的原因,既包括外部排斥(如价格、资格),也包括自我排斥。
拉维尼娅(Lavinia,2008)总结了金融排斥的危害性:首先,无法获得可负担的贷款导致人们转而寻求高利贷,并产生连锁反应;第二,缺乏保险和储蓄导致家庭在金融危机面前十分脆弱,难以抵御意外事件侵扰;第三,缺乏银行账户限制了人们的支付方式。某些情况下,公用事业提供者对其他支付方式收取更高价格,即所谓的“穷人在无现金经济中支付得更多”(Strelitz and Kober,2007);第四,金融排斥现象会带来社会排斥现象。
(二)普惠金融
不同主体从不同维度对普惠金融进行阐述,导致普惠金融的内涵及其指代或强调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也不尽一致。亚洲开发银行(2000)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向穷人、低收入家庭及微型企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汇款及保险。英国国会下议院财政委员会(2004)认为,普惠金融是指个人获得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主要是指各类人群可负担的信贷和储蓄。2005年,联合国在推广“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普惠金融部门”(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的概念,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同时,明确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四大目标: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稳健的金融机构,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世界银行(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指广泛获得金融服务且没有价格、非价格方面的障碍,其衡量指标是存款、信贷、支付、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印度普惠金融委员会(2008)认为,普惠金融是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以低廉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信贷。世界银行扶贫咨询专家组(CGAP,2011)认为,普惠金融是指所有符合劳动年龄的成年人,包括目前被金融所排斥的那些人,都能够从正规机构有效获得以下基本金融服务:信贷、储蓄、支付和保险。查卡拉瓦蒂(Chakaravathy,2011)认为,普惠金融泛指确保社会各群体获取所需要的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指确保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以可负担的成本、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得到主流金融机构提供的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AFI)(①截至2014年6月末,AFI共有来自90多个国家的119个成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均为AFI成员机构。)的相关材料认为,普惠金融是将被金融体系排斥的人群纳入主流金融体系。
从普惠金融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看,其重点关注的是信贷可获得性,原因是银行业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仍占绝对优势地位。普惠金融概念有时将保险业纳入范畴,较少涉及证券基金业。但是,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显示,普惠金融概念中的“金融”应当是“大金融”、“宽内涵”、“多维度”的概念,全面涵盖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普惠金融呼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但是,正如世界银行《全球金融发展报告2014:普惠金融》所述,普惠金融绝不意味着不惜一切成本和代价让所有人都获得贷款。因此,普惠金融是指在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竞争和创新,以保证受金融服务排斥的对象逐步获得其需要的相关服务。
普惠金融能够大幅度减少贫困现象。贝克等人(Beck et al,2012)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实现收入公平、减少贫困,且金融体系越发达,收入不公平下降和贫困减少越快。研究发现,印度农村银行分支机构每增加1%,可以减少贫困率0
34%,增加产出0
55%,这主要归因于普惠金融使穷人更容易从事农业之外的工作。也有学者从金融产品角度论证普惠金融对减贫的意义,如使用贷款或储蓄可以增加消费、抵御健康问题冲击,或者帮助家庭购买耐用品、改善居住条件、支付教育费用等,保险等金融产品则有助于帮助穷人管理风险(Collins et al,2009)。
普惠金融能够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增强社会包容性。普惠金融使人们获得和持有以金融财富、不动产、人力资本和文化形态存在的资产。资产效应通过保障经济稳定、提高受教育程度、改善卫生状况、降低压力、减少跨代贫穷的风险等,影响人们的生活(UK credit options conference report,2007)。赫加德和罗什尼(Heggade and Roshini,2012)认为,普惠金融意味着以可负担的成本向那些受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不仅有助于经济发展,也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包容性。
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Robert,2012)。汉宁和詹森(Hannig and Jansen,2010)认为,普惠金融能提高金融效率与社会稳定。普惠金融带来的风险主要是机构层面上的,而非系统性的。机构风险处于金融市场风险底端,其特点是大量的弱势客户只有有限的余额且交易量小,尽管这些特征也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风险,但总体上而言,普惠金融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普惠金融的潜在风险可以通过更深和更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重要动态效益(如金融机构资产多元化)加以补偿。罗伯特等人(Robert et al,2012)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解释了普惠金融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微观方面,普惠金融增加了个人和居民家庭的储蓄,有助于建立财务更加健康的家庭和小企业部门。小额贷款损失与大额贷款损失相比具有更少的系统性风险。宏观方面,普惠金融能够提高金融中介效率,如增加社会储蓄规模(但是两位作者也指出与普惠金融相联系的储蓄积累并不总能导致一个更加有效的中介化,其效应关键取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规则的质量),普惠金融带来的客户多样化可以使经济更有弹性和稳定性。金融发展和普惠金融还有助于减少居民收入差距,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反过来更加有利于金融稳定。金融排斥则会损害金融稳定。柯林斯等人(Collins et al,2009)认为,金融排斥对金融稳定有负面作用,金融排斥现象严重的国家,家庭和小企业所依赖的非正规金融服务是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良替代品。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贝克等人(Beck、Demirg
-Kunt and Honohan,2008)利用跨国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促进普惠金融能使小企业和穷人更好地利用投资机会,充分实现自我保护。长期以来,人们对如何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应用到面向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中知之甚少(CGAP,2005)。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争论,支持者以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名义要求设定贷款利率上限,而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无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反而导致信贷可获得性减少。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数字金融技术运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的情况下,普惠金融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积极作用可能完全丧失或被严重削弱。
二、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受各种因素影响,大量人口被排斥在正规金融服务门槛之外。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全球70%大约27亿成年人得不到任何正规的金融服务(World Bank,2012)。
经济发达程度是影响一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原因。高收入国家89%的成年人至少在一家正规金融机构拥有一个账户,而在发展中经济体该比例仅有41%。非洲只有不到20%的家庭得到银行服务(坦桑尼亚仅有12%),相比之下,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该比例超过90%(Lindi et al,2013)。发展中经济体的成年人必须依赖非正式渠道贷款、储蓄,以保护其免于不稳定的现金流、季节性收入以及意外金融需求(如疾病)的侵扰。由于缺乏正规金融服务,穷人必须依赖于高利贷,并使用黄金、牲畜等作为储蓄替代品,在紧急情况下时常典当资产。
拉维尼娅(2008)认为,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有:地理排斥(如金融机构关闭分支机构),条件排斥(如由于最低存款额度要求、不良信用记录、身份验证要求不符合等),价格排斥,市场排斥(即低利润客户不是金融服务供给者的目标群体),自我排斥(如文化或心理上的障碍)。马诺尔和阿沙拉撒(Manor and Ashalatha,2013)则认为,影响普惠金融的因素还包括:基础设施的缺乏;地理因素,如遥远的山区;金融需求面因素,如缺乏金融意识、收入或资产限制、知识(尤其是金融知识方面)缺乏;金融供给面因素,如昂贵的交易成本、能够轻易获得非正规贷款作为替代;其他因素,如性别、职业等。帕拉马西凡和加内什库玛(Cand V
Paramasivan Ganeshkumar,2013)认为,很多社会、文化经济方面的因素阻碍了普惠金融。例如,在需求方面包括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在供给方面,包括渠道的缺乏(如低的银行渗透率),银行由于较高的成本不愿从事普惠金融。此外,贫富差距大和历史坏账率较高的地区也是金融排斥的重要因素。
金融排斥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化的过程。有些人可能只经历了一次或几次排斥,但对有些人来说,金融排斥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欧洲委员会(2008)指出,失业者、单亲父母、不能工作的残疾人容易遭到金融排斥。此外,最年轻和最年老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群体、少数族裔和移民也是金融排斥的主要对象。拉维尼娅(2008)发现,在英国容易遭到金融排斥的主体包括:失业者、没有受教育和培训的年轻人、单亲父母或离婚人士、残疾人或精神障碍人士、护理工作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罪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罪犯的亲属、少数族裔、移民、难民、老人、妇女、租户、无家可归者、低收入者等。从各国情况看,低收入者、妇女、少数族裔三类受排斥尤其明显。
高收入群体更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而低收入者则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在巴西,收入分层中处于底端的人口中只有15%拥有银行账户,而处于顶端的人口中64%拥有银行账户(World Bank,2009)。阿卜杜拉希(Abdullahi,2012)估计,每日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人口中只有不到10%的人得到过正规金融服务。汉宁和詹森(2010)指出,低收入群体作为普惠金融的参与者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需求方面,缺乏抵押物和信用记录;在供给方面,金融机构缺乏对新兴市场的服务经验,同时,单个交易和整个市场的有限规模使金融服务供给者面临着覆盖固定成本方面的挑战。
在同一收入水平的人群中,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有很多研究表明,女性更容易遭遇高利率,贷款时需要更高的抵押率,贷款期限也更短(Bardasi et al,2007;Ellis et al,2007)。在发展中国家,妇女是弱势群体,男性中46%拥有正式账户,而女性拥有账户的比重只有37%。在发展中国家不同收入阶层的账户拥有比例中,男女性别差持续保持了6—9个百分点。在孟加拉,妇女拥有银行存款的27%,但获得信贷份额仅占
16%。南非有350万女性小企业主,250万男性小企业主,但只有43%的女性小企业主拥有银行账户,相比之下,男性小企业主拥有账户比例达到52%(FinScope Small Business,2010)。
在移民国家,少数族裔移民的金融排斥问题也是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芒内尔等人(Munnell et al,1992)通过研究美国波士顿地区《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的统计数据得出结论,即使排除了经济、就业、社区方面的因素,少数族裔的贷款申请还是更易遭到拒绝。埃弗里等人(Avery et al,1993)也发现,黑人偏低的贷款水平,并不是他们的收入及财富状况可以完全解释的。
三、普惠金融主要模式
普惠金融联盟(AFI)认为,普惠金融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国有银行改革、银行代理、手机银行、多元化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数据收集与评估体系。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IZ)评估了10个国家35种促进普惠金融的政策方案,认为最为有效的六类方案是:代理银行、移动支付、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样化、国有银行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身份证(financial identity)。以下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四种普惠金融模式:
(一)银行代理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在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不经济的地方,通过政策确保银行与零售机构合作,将零售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代理渠道是非常成功的。巴西各大城市的零售商店、邮局、彩票销售点成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补充,其做法为很多国家提供了经验,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秘鲁等拉美国家纷纷效仿。墨西哥代理银行数量从2009年的9429家上升到2011年的20000多家。银行代理模式在节约成本方面十分明显,秘鲁银行监管当局研究表明,40家银行代理机构的成本约相当于1家银行分支机构的成本(Mas and Siedek,2008)。在亚洲,银行代理商模式在印度得到了广泛运用(Brij Raj,2012)。
(二)微型金融
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中,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贷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及时、足量、价廉的信贷对改善人们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福利非常重要(Jayasheela et al,2008)。穷人所从事的主要是自我就业性的经济活动、主要依赖体力的不稳定的外出劳务活动,加上穷人的管理能力较低、技术水平落后,单个穷人的信贷需求通常是小额的。尤努斯创建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向贫穷的人发行不需要担保的面额较小的贷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秘鲁、玻利维亚、乌干达,监管机构通过牌照方面的法律已经将非营利性创新机构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领域“过度商业化”,高利率及借款人过度负债问题引起了公众对很多国家贫穷消费者的担忧(CGAP,2005)。
(三)技术创新与移动金融
技术创新是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的重要渠道。黑尔姆斯和伊瓦特里等人(Helms and Ivatury et al,2008)指出,应重点关注小型银行和微型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这些机构单笔交易规模更小,客户也更为偏僻和分散,导致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也就更高,因此这些机构需要有良好的后台技术支持和内部控制。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移动电话普及率不断提高,为向穷人提供基本金融服务提供了新的渠道。以菲律宾为例,2004年率先成功开发了移动支付服务,移动支付交易成本约为银行分支机构交易成本的五分之一。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大陆地区,移动支付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该地区16%的成年人在过去12个月里使用移动电话支付账单或汇款收款,肯尼亚68%的成年人使用过电子钱包(World Bank,2012)。
(四)制度创新
普惠金融的客户群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种类与普通金融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应当研究差异性制度供给。德米居奇—匡特等人(Demirg
Kunt et al,2008)认为,政策制定应当旨在纠正市场失灵,消除获取金融服务的非市场性障碍。很多国家针对中低收入者等金融排斥主体采取了特殊的监管制度。南非对不具备正式身份或户籍证明的贫穷潜在客户实施了豁免法案,允许不经验证就直接开户,但对交易进行严格限制。印度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利用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和其他民事社会组织作为提供金融和银行服务的中介。这些组织遂成为商业银行的营业代理人或商业伙伴(CParamasivan and V
Ganeshkumar,2013)。印度中央银行放松了对小额贷款利率的监管,对年度存款额度低于50000卢布的账户开立放松了“了解你的客户”这类规则要求,使普惠金融成为金融机构的业务机遇而不再是负担(Brij Raj,2012)。
四、普惠金融国际指标体系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金融发展指标反映了传统的金融政策目标,侧重于金融深度而非金融广度。普惠金融应成为独立的政策目标,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可获得性,消费者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二是服务质量,金融服务或产品满足于消费者生活需求的相关性;三是服务范围,金融服务或产品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服务效果。普惠金融指标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通过对个人、家庭、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调查获取数据),二是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或者金融监管者报告获取数据)。事实上,以上两方面的数据应该相互补充。为充分了解、评估各国普惠金融水平和衡量政府相关政策的效果,一些国际机构正积极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
二十国集团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的普惠金融指标: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成年人(在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或每千名成年人拥有存款账户的数量);在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成年人(近一年内在正规金融机构有过至少1笔贷款的成年人比例;每千名成年人中借款人的数量或每千名成年人的贷款余额);享有正规银行服务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比例;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在正规机构有贷款余额或授信额度的企业(拥有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数量/存款账户数或中小企业储户数/总储户数;有贷款余额的中小企业数/贷款笔数或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总贷款余额);服务网点(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
世界银行的全球普惠金融指数核心指标: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在正规机构拥有账户的成年人比例);开立账户的目的(个人或企业);交易频率(存款或取款);服务获取途径(ATM机、分支机构等);储蓄[最近12个月内在正规金融机构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在非正规存款组织或家庭之外的人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以其他方式存款(如存放在自己家里)的成年人比例];借款[最近12个月内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从非正规渠道(如家人和朋友)借款的成年人比例;因购买房屋或公寓借款的成年人比例];支付(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接收工资或政府付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手机支付或者收款的成年人比例;最近12个月内使用正规账户给异地家人汇款或者接收汇款的成年人比例);保险(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成年人比例;从事农林渔业,为庄稼、牲畜购买保险的成年人比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可获得性调查指标:可获得性方面(每千平方公里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十万名成年人拥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每千平方公里的ATM机数量;每百万名成年人拥有的ATM机数量);使用方面(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借款的人数;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GDP之比;每千名成年人在商业银行存款的人数;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与GDP之比)。
普惠金融联盟的普惠金融核心指标:可获得性方面(全国或者行政区范围内,每万名成年人拥有的网点数量;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比例;至少拥有1个网点的行政区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使用方面(至少拥有1个存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至少拥有1个贷款账户的成年人比例)。
芬马克信托(FinMark Trust)的FinScope指标:使用方面[使用金融产品、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正规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其他正规机构(非银行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接受非正规机构服务的成年人比例;未享受金融服务的成年人比例]。
五、普惠金融的《玛雅宣言》与相关承诺
2011年9月,普惠金融联盟全体成员在墨西哥通过了《玛雅宣言》(Maya Declaration)。《玛雅宣言》是第一个可以量化的、旨在解决25亿无银行服务人口普惠金融问题的全球性宣言。普惠金融联盟要求各成员依据该宣言针对普惠金融的实质性进程、目标做出明确承诺:一是创造、推动和形成不断加强新技术以提高金融可获得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分类差别”(proportional)监管框架,推动普惠、诚信、稳定一体化协调发展;三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扶持作为普惠金融的关键支柱;四是通过收集、使用数据,形成相关政策并跟踪结果,确保相关政策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来自47个国家的51个会员机构明确做出普惠金融承诺。
从47国所做出的承诺内容看,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教育(金融扫盲)、评估衡量指标体系、移动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银行代理、小额信贷和储蓄、小额保险、中小企业融资、电子货币框架、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及其他。以上相关承诺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教育(金融扫盲)方面的最多,共有42个国家涉及;其次是评估衡量指标体系方面,共有27个国家涉及;第三是移动金融服务方面,共有23个国家涉及;第四是普惠金融国家战略或金融教育国家战略方面,共有22个国家涉及;第五是小额信贷与储蓄、小额保险或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共有16个国家涉及;第六是银行代理,共有14个国家涉及。此外,有8个国家涉及电子货币框架,7个国家涉及支付体系,3个国家涉及征信体系。
六、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较晚,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尤其是“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推动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征信体系、支付体系建设都是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发展迅速,移动金融也非常有优势。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4年9月,人民银行依据普惠金融联盟《玛雅宣言》,针对开展普惠金融宣传与合作、制定普惠金融国家战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明确做出了国际承诺,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相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已初步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正抓紧研究制订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下一步,我国应充分利用2016年二十国集团峰会在我国举行的契机,提前布局,和土耳其就相关事项进行交接,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成果和经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话语权,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张韶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张晓东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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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大局 第3篇
自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金融领域作为改革的重点之一, 在模式选择上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存量式”改革模式。[1]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开始逐渐进入新的时期。在随后几年相继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的统一要求和规划指导下,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通知”和“指导意见”。2005年5月我国开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2006年12月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正式纳入试点范围。此后这三种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4月,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已达1534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086家, 贷款余额7043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末, 全国共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金融许可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成长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村镇银行在刚开始时发展很快, 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很高, 各地方政府也很重视村镇银行在本区域的设立, 但至今村镇银行发展速度明显减缓, 与2009年银监会确定的发展规划相差很远。另外, 一些村镇银行虽然冠以“村镇”二字, 但营业场所都设在城市, 服务农村的意识淡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很快, 但盈利性动机太强,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也不在于服务农村。农村资金互助社遇到政府强大的行政审批制度, 发展非常缓慢近乎停滞。总之, 近十年来,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逐渐偏离了实现普惠金融的方向, 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当前, 发展普惠金融成为新的时代主题, 更加需要“归正”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方向。
我们通过对2004年以来至今连续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相关“通知”和“指导意见”进行综合整理, 发现我国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目标初衷是通过“增量式”改革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 同时培育我国合作金融制度, 实现服务“三农”的目标。我们细心分析可以发现, 国家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目标初衷主要是在“通知”和“指导意见”的“引言”部分有所体现, 主要是以“总体指导思想”的方式体现出来, 显得比较含糊。并没有对四种不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定位给予明确要求, 也缺乏相应具体的引导和激励政策来保证总体目标初衷的实现。目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情况已经从事实上表明它们并没有朝着当初国家总体的目标初衷前进, 这要求我们在研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问题时, 从问题和矛盾现象的本质出发, 结合发展普惠金融的时代主题, 对四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重新定位, 充分发挥它们服务“三农”的优势作用, 更好的弥补正规金融的服务空白, 进而为发展普惠金融贡献力量。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目标重构的现实依据:基于对当前改革的思考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已近十年, 其发展效果如何, 是否真正实现了当时改革初衷, 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思考。基于对过去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 寻找阻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根源性问题, 这有助于我们从问题和矛盾的根源出发, 探索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目标定位。
1.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出现目标偏移倾向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初衷是为农户和“小微企业”等长期被正规金融排斥在外的贫困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但由于资本的外来性、企业本身的逐利性和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 导致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可避免的出现目标偏移。 (1) 很多民间资本热衷于投资开办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原因是为将来改制成村镇银行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做准备, 它们并不能真正贯彻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服务的宗旨; (2) 村镇银行偏离“支农支小”的政策定位, 将营业网点设置在相对富裕的乡镇或者城乡结合部, 将贷款主要投放于地方政府的资金项目或者大型优势项目, 对农户发放贷款的比重较低, [2]将服务“三农”视为“吃政策饭”的手段, 只是希望借此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根据银监会2013年4月的视频工作会议上通报的数据, 全国大多数村镇银行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不足50%; (3)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出于利益最大化和风险防范考虑, 坚持传统抵押担保模式, 从贷款条件筛选上就将贫困弱势群体排除在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目标偏移, 背离了政府开展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初衷, 影响了我国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2. 农村合作金融依然残缺
从理论上来说, 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当是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农村商业金融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互补性的金融体系。经过长期以来的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从名义上说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 以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辅, 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补充。但实际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不完善甚至是功能残缺的, 贫困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的局面。 (1) 大型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撤离农村, 在农村地区开展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相当匮乏; (2) 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虽然是合作金融性质,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已经逐步地市场化, 其服务“三农”的力度明显不足; (3) 微型金融发展不足, 新型合作金融严重残缺, 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扶助力度有限。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早已开展试点, 但发展非常缓慢, 产品极度单一, 辐射人群少, 尚不能很好地为有需求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因此, 我国看似齐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从理论来说,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该是最有利于解决弱势群体资金需求问题的, 但随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 我国农村出现了事实上的合作金融缺失的局面, 不能有效弥补农村金融体系的残缺, 更未能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作用。
3. 农村金融垄断局面尚未真正打破
当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自身机构发展并不完善, 无法打破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金融垄断。出于风险和利益的考虑,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往往沿袭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 不愿意推陈出新, 难以真正融入农村金融市场参与竞争。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链上下游来看, 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盈利能力不足和难以控股等问题导致了民间资本对其投资热情消退。另一方面, 农户和“小微企业”更愿意相信如工、农、中、建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而不愿选择发展相对不完善、信誉度不高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3]这从两个方面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短期内,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仍然不能打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
4. 政府角色尚未真正转变
基于对近十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思考, 可以发现政府的角色与以前“存量式”改革时期的政府角色没有多大改变, 政府管制过多, 有效监管不足。 (1) 定位不明, 配套制度没有跟上。随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不断增多, 政府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由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是为了服务“三农”的特殊金融机构, 政府对其监管不能按部就班地按照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进行严格监管, 否则不利于其发展, 但是又不能放松监管以至于出现道德风险。尽管当前银监会出台了多项制度引导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 但是大部分政策规定都是出于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机构的严格的风险防范, 而对于如何鼓励其服务“三农”考虑相对较少, 配套的法律和保障制度不完善。这不仅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也不利于提高其社会公信度; (2) 监管过于严格, 在监管理念没有从“管理型”政府角色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色彩非常浓厚。例如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最高为75%, 而银监会特别规定村镇银行开业的5年内可以不进行存贷比考核。温州首家村镇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成立于2009年, 2015年将迎来首次存贷比考核, 截至2012年底, 各项存款余额6.61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10.16亿元, 存贷比近154%, 这也许是它未来持续经营的一大难关。而许多上市的大型商业银行开设的村镇银行中也普遍存在存贷比超标的现象。实际上, 大部分村镇银行难以在5年内达到央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存贷比; (3) 监管政策缺乏系统性。笔者认为农村金融是一个金融系统, 其中的各个部分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然而目前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大多在等到问题出现了再针对单个问题制定对策, 没有建立使不同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之间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的长效机制。在政府监管层面上没有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融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 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目标定位与发展框架
从前文分析可知, 我国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初衷是为“三农”服务,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职能分工。另外, 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设计和一些制度缺陷, 近十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没有实现预期发展初衷。因此, 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如何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目标重新进行有效的定位和职能分工, 是关系到未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问题。 (1) 有利于明确目标市场, 提高竞争力。通过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细分, 深入挖掘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 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能够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 制定特殊的经营策略, 及时针对服务群体金融需求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变,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力; (2) 有利于发掘市场机会, 进行创新。通过市场细分,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能够对每一个细分市场的市场潜力、满足程度、竞争程度等进行分析对比, 探索出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机会, 及时制定策略开拓新市场, 创新金融工具, 以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3) 有利于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通过市场细分和目标定位,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能够更好地融入农村金融市场, 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履行自己扶助金融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 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4]
1. 基于比较优势实施服务对象和发展目标定位
不同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性质和功能上是存在差异。从法律性质上来看,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属于“金融机构”, 纳入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属于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从金融功能上来看, 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商业性金融组织, 在资金上具有较大的优势, 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属于合作性金融范畴, 具有资金互助方面的优势。不同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有不同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 因此,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错位发展”, 应该基于不同组织的特色和比较优势来进行目标定位。 (1) 村镇银行在定位上应该避免成为其控股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 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特色, 更好的发挥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区域优势和贴近农户的信息优势, 重点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努力打造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银行。但村镇银行要定位发展的“社区银行”应该不同于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在居住社区设立的普通分支行网点, 因为, 从严格意义上说, 大型商业银行在居住社区旁边布局的普通分支行网点不算真正的社区银行, 只是传统银行的服务功能延伸至社区。我国村镇银行应该从网点选址、功能定位、人员配备、业务特点多方面体现社区特色, 利用社区, 扎根社区, 服务社区;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 贷款机制灵活, 应该重点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努力开展信贷技术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 重点发挥在信贷机制方面的创新, 增强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性, 努力打造成为我国服务“三农”的微型金融组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被银监会赋予正规金融机构地位的“贷款公司”在业务产品和功能上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实质性差异, 在法律地位和目标定位上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归于一类; (3)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成立之初开始就承载着重构我国合作金融的希望, 从组织的设计和功能定位上来看, 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内生性金融, 未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 加强政府规范引导, 打造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特别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大背景下, 重构我国合作金融体系非常重要。
2. 阶段性目标: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基本特征是盈利, 如果没有盈利, 则无法持续生存, 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它在发展中为了盈利逐渐偏离“支农支小”的道路。[5]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从成立之初开始, 就被赋予为那些难于从传统金融组织中获得资金扶助的农户及“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 所以,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一味地追求财务绩效而忽视甚至偏离其服务“三农”的本质。如何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做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发展成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 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实现目标定位以后, 在实现最终目标之前应该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只有将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落到实处, 在不断追求财务绩效的同时注重社会价值和绩效的实现,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才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与认可, 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进而为广大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和完善的金融服务。
3. 最终目标:实现普惠金融目标
普惠金融理念起源于国际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发展, 该理念从产生伊始就与扶贫和帮助弱势群体联系在一起, 2006年被引入中国以后,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引起较大的反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做出“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今后, 发展普惠金融将上升到整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层面, 体现未来整个国家金融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普惠金融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脉相承的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在这样的新形势下,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当下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偏离服务“三农”的发展定位必须改变, 应当对其长远发展的目标进行重新审视。而不管是从政府鼓励其发展的出发点还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自身的特点及长远发展考虑, 其发展的最终目标都应当围绕着实现“普惠金融”这一核心使命展开, 并结合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和发展要求来进行定位, 其最终目标应该是为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贡献力量, 在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为广大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和完善的金融服务。这里所指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指信贷, 而应当是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服务, 完善金融机构, 降低金融成本, 真正让有金融需求的人能够低成本地获得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
总之,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实施目标定位, 做到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也是各组织实现各自目标定位的途径。发展普惠金融已经成为我国整个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要置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进行, 其最终目标是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可持续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为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目标贡献力量, 以上逻辑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
四、实现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目标的条件保障与对策
从图1可以知道, 合理的目标定位是基础, 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条件保障,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设计适应客户特点和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 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贷款定价机制。政府要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开展社会绩效管理, 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树立普惠金融理念, 构建良好的社会责任机制。
1.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内部制度
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注重完善内部结构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从内部降低经营风险, 追求可持续发展。根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落实“普惠金融”的高度要求和本质特点, (1) 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结构和管理制度,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明确权利的相互制约, 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制度, 完善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考核制度, 重大事项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6] (2) 要建立定期信用风险评估制度, 结合新型金融组织自身经营和贷款性质特点, 通过建立借款者档案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跟踪分析和定时评估, 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提高机构内部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和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做到监测工作的日常化、科学化、定量化和合理化。
2. 大力开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实现普惠金融目标必须积极开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弥补正规金融在农村的发展空白。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有助于降低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门槛, 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点来提供金融服务, 更好的迎合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同时也能从金融产品设计上降低信贷风险, 全面跟踪金融服务, 及早发现和识别风险, 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1) 优化担保方式。针对农村信贷的特点, 在筛选客户时制定指标、严格把关, 并对借款者的风险特征和担保方式加以区分, 对不同风险种类的借款者分别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与合约, 采用以连带责任为主、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来规范和制约信用风险。这样能集中信贷群体, 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和信贷成本, 同时能有效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 优化还款方式。涉农贷款具有资金分散、还款周期长的特点, 因此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也需要优化传统的还款方式, 减轻农户还款的难度, 预防坏账产生。考虑如“整借零还”或“零借零还”的分期还款方式。考虑农户或“小微企业”的整体收入水平, 将没有还款能力的赤贫客户排除在外, 尽早发现那些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贷款, 避免风险在末期集中暴露, 减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产损失; (3) 建立信用循环激励制度, 从微观主体的角度强化农户及时还款的信贷理念, 优化农户、“小微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双方的资金周转情况, 实现农户、“小微企业”等金融需求者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双赢。可采取短期、持续、累进的贷款方式, 由当前的偿还情况决定后续是否还能取得贷款, 形成循环激励, 通过长期的循环激励, 帮助农民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 认识到只有不违约才能获得更多后续的贷款, 逐渐达到“贷款-投资-获利-还款-再贷款”的良性循环局面。
3. 规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经过数十年的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 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早期的发展有一定地推动作用, 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农村金融需求的增长, 政府的过度管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发展需要, 甚至拘束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7]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对其严格的定位和监管虽然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应当适当放松管制, 规范政府行为, 处理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 转变监管理念, 推动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依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目标定位, 在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环境中,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通过不断追求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发展,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资源在农村的优化配置, 实质上是实现农村金融市场资源的普惠, 让金融需求的人能够低成本地获得可持续性的服务。因此, 政府应当实施有效监管, 转变监管理念, 转监管为服务。[8]在可行的范围内放宽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一些不必要的约束。弱化对农村金融市场中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甚至是行政垄断功能, 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实现农村金融市场资源合理高效的运转, 进而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实现“普惠金融”打下坚实的基础; (2) 优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与激励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建立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灾害风险的分散机制, 着力于构建政策性农村金融风险消化、分担和承受机制。建立健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损失补偿等财政补贴机制, 鼓励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纳入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的范围, [9]结合税收优惠、财政激励和政府转移支付等措施, 减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负担, 对支农支小的各项指标达到政府规定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3) 搭建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网络征信共享平台, 结合实际情况和商业银行经验制定相对便于操作的农户和“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标准, 建立和完善对农户信用评价和贷款信息档案, 有效跟踪贷款额度, 避免重复放贷, 实现共同约束, 维护行业环境健康发展。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征信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实现整个金融信贷数据的对接, 全面提高对信贷风险的预警和防范。
4. 构建有效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有效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有助及时掌握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务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状况, 并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与要求。[10] (1) 绩效考核评价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定位的最终目标来开展, 把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和完善的金融服务作为绩效考核的核心原则; (2) 着重了解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如何在追求财务绩效的同时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 追求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的协调, 这将有助于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操作目标落实的过程中实现为有金融需求的人提供可持续性服务的最终目标; (3) 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贫困程度、当地产业结构以及涉农小额信贷的实施情况和支持力度等, 兼顾财务状况、人力资源、支农支小等多方面的综合指标来进行考核; (4) 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将绩效考核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分别建立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和管理模式, 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务绩效和服务“三农”的社会绩效进行合理评价; (5)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绩效考核管理评价理论, 建立专门的社会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以通过该系统对自己的信贷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 政府和行业可以借助该系统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外部审计、绩效评价、信用评级和有效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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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普惠金融的贵州实践与思考 第4篇
普惠金融不是慈善金融,应该具有商业可持续性。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口提供机会。作为西部省份的贵州,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统筹发展任重道远,必须依靠多方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构建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普惠金融从本质上讲,是要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所有人都能以可承担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有效参加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普惠金融首先体现了一种公平的理念;其次,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口提供机会;第三,普惠金融不应该是慈善金融,应该具有商业可持续性,这也是普惠金融区别于财政转移支付及公益资助等的重要属性。
突破难点和瓶颈
贵州是全国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人均GDP全国垫底,是全国的扶贫攻坚重点省份,也是全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瓶颈。
贵州省农信社目前是贵州最大的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全省有84家行社、2400个网点、2.5万名员工。贵州省农信社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大突破,与勇当发展普惠金融主力军是分不开的。2013年末,全省农信社近2000亿元贷款余额中,涉农贷款余额1720亿元,占比87%;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90亿元,占比65%以上。全省95%以上的农户贷款、90%以上的涉农贷款、70%以上的农村妇女创业贷款和46%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都由贵州农信发放。
一是启动农村信用工程,助推“诚信贵州”建设。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抓手,在全省广泛开展以“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并主动把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融入诚信农民建设中,既破解了农民“贷款难”的瓶颈,又推动了农村诚信建设,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
省联社从建设“诚信贵州”出发,于2011年率先在遵义市凤冈县创建全国第一个农村金融信用县,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层次。截至2013年底,在全省780万农户中,建档农户747万户,建档面95.8%,评定信用等级农户数672万户,评定信用户641万户,累计贷款支持农户687万户,全省创建信用组51095个、信用村7557个、信用乡镇524个,创建农村金融信用县10个。
自开展农村信用工程以来,贵州农信采取利率优惠政策,少收农户贷款利息21亿元,并采取方便灵活的贷款方式,为农户节省贷款手续费3亿元,有效降低了农民融资成本。同时,贵州农信在全省开展以诚信社区、诚信商圈、诚信小微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在打造城乡信用工程的基础上大力营造“信用是金、信用生金”的良好金融生态氛围,助推“诚信贵州”建设。
二是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截至2013年底,贵州农信成立95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性贷款余额1279.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65.17%,共支持150万户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发展,直接和间接带动500余万人实现就业。同时,全省妇女创业贷款余额111.21亿元,支持大学生创业贷款余额7960万元,带动了近74万人就近就业。
三是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让农民享受便捷金融服务。贵州农信通过设立固定网点、便民服务点,布设ATM、POS机、农信银自助服务终端等,在全国率先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架设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络,让城乡广大农民、社区居民、小微企业能够更好地获得金融服务。
截至2013年底,贵州农信已在全省267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机构网点,覆盖2955个行政村218万农户,实现乡乡有信用社、村村有便民服务点,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有185个乡镇便民服务点升格为固定网点。设立机构网点和便民服务点后,广大农民能够方便就近办理存取款、贷款、领取低保和涉农补贴等金融业务,每年节省往返车船费达到2.3亿元;全省农信社通存通兑免费,累计为农民节省手续费达5.2亿元。同时,在城郊商贸流通区、农村边远地区行政村或农户居住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安装农信银自助服务终端3556台、POS机8312台、ATM1290台,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快捷、便利、安全的金融服务。
四是建立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引导农民工创业就业。为解决农民工金融服务缺失问题,贵州农信树立“服务跟着农民走”的理念,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率先成立“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推出为农民工量身打造的“外出创业贷款”“返乡创业贷款”“困难帮扶贷款”等信贷品种,逐步创建了“服务点+党支部+联络员+农民工”的服务模式,为农民工提供贴身服务,走出了一条金融支农的新路子。在贵州籍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福建等省(市)设立13个农民工金融服务中心,有序引导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目前,贵州农信已发放农民工创业贷款27亿元,涉及农户8万余户,带动近20余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五是推出农民工银行卡,拓宽农民工支付结算渠道。贵州农信在春节农民工返乡期间开通“农民工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率先在全国推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持卡人可在贵州省内县及县以下农信社柜台取款和查询有关情况。贵州农信为全省580万农民工提供了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六是实现涉农补贴资金省级代理发放,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贵州省联社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协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和省安排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采取省级通过农信社直接发放的方式,改变以往通过省、地、县三级财政逐级下拨资金,最后发放到涉农补贴农户的做法。全省农信社以“信合惠农一折通”为载体,代理兑付涉农补贴资金,减少了涉农补贴资金兑付的中间环节,有效防止了补贴资金的“跑冒滴漏”,保证了涉农补贴资金安全。目前,贵州农信已通过“信合惠农一折通”累计无偿代理发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补贴资金300亿元,让全省1497个乡镇740万农户及时、安全、方便地领取涉农补贴资金。
七是成立信合公益基金会,承担社会责任。2013年,贵州农信组建贵州省首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益基金会,计划未来十年从利润中捐出45亿元用于贵州的教育和生态移民扶贫事业。目前,启动“信合情?同心梦――万名中小学校长培训行动”和“诚者信合?梦圆金秋助学行动”,支持全省扶贫开发、教育“9+3”计划等。在“信合情?同心梦――万名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行动”中,无偿资助2400万元。另外,贵州信合积极与团省委共同发起“春晖行动”,开展了“春晖感恩教育”“春晖行动――我与家乡共发展”“春晖映晚晴”“温暖贫困母亲”“春晖助学”等系列主题活动。近年来,省联社共向社会捐助资金近3000万元。
纵深推进形势严峻
通过结合业务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发展,贵州信合实现了自身的跨越发展,但纵深推进普惠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部分经营网点尤其是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经营网点亏损比较严重。贵州农信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多数属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人口稀少、经济总量较低,农信社业务拓展受到严重制约,加之设立网点的固定资产、人员、运维成本高,保本点难以达到,每年亏损近亿元,亏损情况比较严重。
其次,自身盈利模式单一。贵州农信目前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利差收入,收入来源结构极为单一。随着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利率市场化必将加速推进,存款保险制度随时可能推出,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等随之兴起,贵州农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市场竞争,依靠传统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贵州农信整体以盈补亏的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制约,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也将随之受限。
第三,业务发展风险较高。贵州农信以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为使命,由于涉农及小企业贷款小额分散,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加之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缺乏,贵州农信承担了较高的业务发展风险,发展普惠金融的能力也随之受限。
第四,国家扶持政策不完善。例如受到人民银行贷款规模限制,头寸无法投放,大量信用评级较好的农民无法得到贷款等。
需形成多方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这更加坚定了贵州农信继续将普惠金融事业发扬光大的信心和决心。但是,作为西部省份的贵州,完善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统筹发展任重道远,仅靠贵州农信一家之力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多方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构建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政府要“给力”。各级政府应落实有关对农信社的扶持政策,并通过政府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吸引保险、证券、担保公司等机构参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以及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供和增强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风险保障。
二是同业要合作。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是银行业共同的目标与责任,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等应加强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农信社遍布城乡的服务渠道,将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丰富的产品与服务、政策性银行实惠的政策和资金等整合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发展普惠金融注入强大“正能量”。
农商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思考 第5篇
1.推进“知识普惠”。随着互联网及移动金融的广泛应用,金融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每一家庭、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农商银行要把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要丰富宣传内容;二要改进宣传方式;三要注重宣传效果。
2.推进“产品普惠”。一要创新金融产品;二要提高服务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以方便居民融资需求为出发点,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适度提高授信额度,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将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授信、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化操作,打造规范高效、互惠互利的快速办贷“绿色通道”。
3.推进“渠道普惠”。一要提高自助终端覆盖率;二要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
普惠金融的大局 第6篇
(一)当前普惠金融在农村的供给和服务水平不足
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但以目前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于普惠金融的侧重点——农村而言,普惠金融的发展仍处于不乐观的状态。不可否认农村金融服务的确存在,但就目前而言,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供给点匮乏,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尤其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贫困地区。下图为2013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的一部分,其中提到即使在行政村,助农取款点的覆盖率只有58.82%,电话转账服务点覆盖率只有44.7%,农村保险服务点的覆盖率甚至低至3.2%。由此可见,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度仍有待提高。
(二)金融排斥问题的存在
金融排斥是指社会中的某些阶级或者群体没有足够的能力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百度百科]例如处于贫困地区或收入低,消费能力不足的群体,大多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体系之外,尤其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率更为低。一直以来,我国存在金融服务门槛过高的问题,很多无固定资产的农户被排斥在金融服务范围之外。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农户缺乏融资所需的抵押品或者缺乏符合担保条件的人为之担保。另一方面,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的基本信息一般都不健全,金融机构在贷款给农户之前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和时间去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财产状况,这使得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增加,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机构服务的风险性。所以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户。
(三)普惠金融的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在农村以及其他相对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服务主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保险机构等涉农机构提供。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如P2P信贷,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互联网理财和保险等,使我国普惠金融朝着网络化的趋势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农村地区的影响较小,所以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创新能力仍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地区的金融在创新方面渗透的不深入且涉农金融机构在创新服务方面仍做的不到位,许多农村地区仍然采用传统的服务方式,但是由于农户较分散且各自情况都较为特殊和复杂,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流程在时间和成本上消耗的更多,从而导致金融服务交易成本增加而服务水平却下降的状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推广互联网金融等其他金融创新的相关技术在农村地区仍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导致这些创新性金融服务难以在农村地区推广和落实,从而使得金融创新成为农村普惠金融的一个瓶颈。
二、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对策
(一)普及互联网技术
普惠金融在农村普及率低的原因除了普惠金融在农村的供给和服务水平不足、普惠金融的创造力不足以及金融排斥现象的存在以外,还有一大原因便是互联网技术在农村普及率过低。这导致农户对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并不甚了解,更不用说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政府应积极鼓励农户们学习互联网知识,并为他们提供学习互联网知识的途径和机构,使农户对互联网进一步了解。在他们了解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他们尝试和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使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也朝着网络化的趋势发展,用互联网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落实。
(二)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惠服务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服务水平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保险机构等)进行金融创新,以提高为农户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政府也应出台推动金融创新的相关政策,给予尝试或实践金融创新的机构一定的补贴或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政策,积极培养和发展推动金融创新的相关人才和技术,提供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还需尽量降低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设立相关部门或机构,培养相关人才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和指导,使得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减小,从而激发其金融创新的热情。
(三)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普惠金融互动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传统金融普惠如果能相互结合互动发展,那么正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弥补传统普惠金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传统的普惠金融在金融监管这一方面又可以给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提供借鉴和经验,从而使得两者可以相互互动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又可以给普惠金融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例如开发APP使农民更容易的接触和接受普惠金融。而将普惠金融的精神——普惠性应用到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又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好的为普通群众服务,为普通群众谋利,也能真正的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和谐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互动发展可以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来实现。只有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的做到普惠到家。
(四)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和规范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和政策。首先,监管必须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来完成,以达到一定的效率和公正性,其次,网络金融监管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和合作,明确各部门对监管的责任,以避免重复或者遗漏某些方面。再者,需要建立风险机制和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资金安全监管的保护,保证个人信息在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性,也尽量降低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性。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准入制度,发布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监管的规定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最后,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以及违反惩罚机制,通过自律和他律的相互结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在建立健全相应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和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可靠的信用体系。建立相关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形成一套完整可靠的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治制度,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化和法律化,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摘要:当代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使社会各个阶级的群体都能享有相应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普惠金融仍然处于发展状态,普惠金融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尤其是在农村,主要原因有:农村地区的供给和服务水平不足、普惠金融的创造力不足以及金融排斥现象的存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仍有存在很多瓶颈。本文研究分析了农村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互联网精神下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
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3.
[2]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
[4]李森.当前制约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因素与对策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5,01:314.
[5]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9:8-11.
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研究 第7篇
关键词:普惠金融,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成效
一、普惠金融及精准扶贫的提出
1、普惠金融的提出
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概念源于“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在推行“2005 小额信贷国际年”活动中首先使用的词汇,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普惠金融是一种创新,为让每个人都获得金融服务,应在金融体系内进行制度、机构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普惠金融是一种责任,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低端客户,如中低收入者、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穆罕默德尤纳斯教授认为信贷权是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
2006 年3 月,人民银行研究局焦谨璞副局长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普惠金融这个概念。他认为普惠金融体系能够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可以为包括低收入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并且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研究框架。
2013 年11 月12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普惠金融”概念第一次被正式写入党的决议之中,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
2015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2、精准扶贫的提出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受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方面制约,发展相对滞后,贫困人口数量众多。1978 年,我国贫困人口为2.5 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
我国农村区域性扶贫开发自20 世纪80 年代初推出以来,在随后30 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先后经历了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转变,大规模针对性扶贫向重点攻坚扶贫转变、解决温饱问题向巩固温饱成功、提供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转变。截至2010 年,按照年人均纯收入1274 元的扶贫标准,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减至2688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下降到2.8%。
精准扶贫是指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合规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从最初的区域精准(1980 年),到后来的贫困县精准(1986 年),再到贫困村(1994 年)的精准,中国的扶贫精准经历了不同的内涵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2013 年11 月在湘西考察时提出了“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2015 年1 月习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要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要提高精准度,扶到点上、根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2015 年6 月,习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提出“扶贫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因村派人要精准、脱贫成效要精准”等六项要求。2015 年10 月,习总书记在2015 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再次强调“实施精准扶贫,找到‘贫根’,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在习总书记明确提出精准扶贫的理念后,中央办公厅在2013 年25 号文《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作为六项扶贫机制创新之一。国务院扶贫办随后制定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在全国推行精准扶贫工作。
二、普惠金融与精准扶贫的意义
1、普惠金融的广覆盖性与精准扶贫的目标高度一致
要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精准扶贫,让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就需要不断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让金融服务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不断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在内的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恰是普惠金融的目标所在。
2、普惠金融的可持续性巩固了扶贫成效
以前的财政扶贫具有政策、短期性特征,属于一次性、无偿的扶贫方式。行业和社会扶贫方式则更多的依靠对各行业和机关单位的道德层面约束来开展,一般难以获得可持续性。而普惠金融扶贫可以形成长效机制,因为一种金融政策或者金融扶贫贷款产品确定后,一般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才能被更新或改变,会产生一个长期效应。由此而产生的普惠金融扶贫机制也必然具有持续长效的特征。如果扶贫对象能按照相关政策及时还款,必然在金融机构与扶贫对象之间建立起一个长期的信用合作关系,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普惠金融的杠杆性能确保扶贫效用
普惠金融扶贫不是政策性扶贫,也不是无偿扶贫,普惠金融采取有偿的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金融机构在提高贫困户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追求利润。扶贫对象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资金和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结合,投入到生产过程,创造价值,金融扶贫以“造血”的形式改变了以往财政扶贫的“输血”形式,体现了“授之以渔”的理念,确保了扶贫的效用。
三、农村金融扶贫的实践
1、国内普惠金融小额信贷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国际发展历程一样,起源于农村小额信贷,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经历了扶贫贴息贷款模式到商业化运作模式的转变。
目前,中国现有小额信贷组织模式可分为7 类。一是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以扶贫项目形式运作,包括慈善性或非营利性的试验性小额信贷项目。二是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小额信贷。三是金融监管当局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四是商业化运作的小额贷款公司模式。五是民间发起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和贫困村的扶贫互助社等。六是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或牵头成立的小额信贷社团协会等模式。七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贴息贷款,包括项目贴息贷款和到户小额贴息贷款。
2、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金融扶贫实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于2007 年,其市场定位为:充分依托和发展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截止2015 年9月末,邮储银行拥有营业网点超过4 万个,服务客户近5亿人,是全国网络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服务客户最多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近6.8 万亿,居中国银行业第6 位。
定位明确、资金雄厚、网点众多,使邮储银行理所当然应成为普惠金融理念的执行者。以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为例,自成立以来,该行充分发挥连接城乡的邮政金融网络优势,努力创新适合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强化精准扶贫措施,助推“三山一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截至2015 年7 月,累计发放个人贷款200 余万笔,共计2300 多亿元,其中对全省53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累计发放个人贷款680 多亿元,累计收益人口达到75 万人。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开展金融扶贫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完善组织机构设置。第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机构均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的“三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机构均成立了三农金融部,在人、财、物等方面,为金融扶贫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撑保障。第二,推进信贷服务下沉。除了使全省2200 多个邮政金融网点全部成为信贷咨询网点外,还组建了450 多个信贷营业机构,70%以上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实现了与“三农”信贷需求的有效对接。每个信贷营业机构平均覆盖4 个乡镇,扶持农户和小微企业超千户。第三,组建专业团队。抽调了2600 多名高素质员工组建了专业的“三农”金融服务团队,从体制上保证了“三农”金融服务的“专注、专业、专一”。第四,配置专项规模。以支农支小为重点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单列“三农”信贷规模,优先用于满足“三农”贷款需求,全力支持“三农”领域发展。第五,完善机制保障。建立考核机制,把“三农”服务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农户贷款发放笔数作为信贷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改进服务机制,推行“限时服务”理念,严控各环节办理时间,实现了涉农贷款最快当天放款。
(2)创新金融支持模式,助推精准扶贫。第一,主动对接扶贫部门,联合下发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指导意见。2015年7 月,该行与河南省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双方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注重实效、重在为民”的原则,通过加大贫困地区信贷资金投入、深入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第二,创新扶贫专属信贷产品。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度,该行与河南省扶贫办在周口沈丘县支行创新推出了金融扶贫专项信贷产品———“惠民扶贫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通过财政资金担保,银行按比例放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10 万元,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解决贫困抵质押物匮乏难题,打通金融支持精准扶贫的渠道,提高贫困户获得信用贷款进而脱贫致富的能力。截至7 月底,累计实现放款1.63 亿元。2014 年11 月,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复制推广“惠民扶贫小额担保贷款”。
(3)创新金融产品,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程进度。第一,创新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该行通过参与省财政厅下属担保公司在滑县、沈丘、固始、西峡等4 个贫困县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家庭农场贷款0.88 亿元。同时,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之一的南阳内乡县,与县委统战部合作,创新了促进会担保金担保家庭农场贷款,对从事“种、养、加”及农作物经纪购销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发放家庭农场贷款1300 余万元。第二,与工商联合作推出“助业贷”。通过与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合作,采用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缴纳保证金、银行按比例放大的模式,为工商联会员量身定制了“助业贷”小额贷款产品。在兰考、方城、卢氏等贫困县发放“助业贷”小额新产品0.53 亿元。
(4)优化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扶贫服务水平。第一,提供阳光透明的信贷服务。为了让广大贫困地区农户真正享受到优质的信贷服务,该行出台了信贷员“八不准”“、三十个严禁”和“十条禁令”等制度,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和信贷员行为。第二,优化贷款流程。积极开展“送贷款上门”活动,改变客户到银行跑贷款的传统模式,除了申请贷款和签订合同外,其余环节都由信贷员免费上门服务。同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减少贷款审批层级,实行限时服务、标准作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从申请到发放最多需要3 天时间,确保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高效的信贷服务。第三,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各级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结合,开展“信用村”创建和“信用户”评定工作,提前为有融资需求的诚信客户发放“信用证”,凭借“信用证”可享受便捷服务和利率优惠政策,实现信贷业务发展与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良性互动。全行已累计评定信用户20 万多户、信用村3000 多个。
四、金融精准扶贫的困境
1、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创新不足
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服务网点无法进行全面覆盖,服务对象仍为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客户,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开发上积极性不高,产品开发相对滞后,涉农信贷产品单一。
对于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创新人才,在经营理念和创新方面相对落后,信贷产品以传统的房产抵押、公务员担保、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职工担保为主,产品形式单一。虽然,目前开发了部分创新金融产品,如纯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林权抵押、仓单抵押贷款、“公司+农户”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信贷产品,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规模涌现,对此类客户群体产品开发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服务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没有根据客户类型的不同进行差别化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和农民的融资成本负担。
2、农村金融扶贫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农村贫困人口在农村地区很难吸引金融机构。而政府对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优惠政策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金融机构没有动力提高贷款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同时,由于欠发达地区财力紧张,一些对弱势群体的信贷优惠政策得不到地方配套财政政策的支持,从而使金融机构没有放贷的积极性。
3、“三农”经营主体弱质性仍较为突出
贫困地区各类“三农”主体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单个客户的需求随机性较强,银企间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系统收集和把握“三农”经营主体需求信息难度较大。同时,农业是弱势产业,整体效益比较低,受自然环境(如自然灾害、疫情等)的影响大,而目前农业保险体系、农业风险补偿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农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的弱质性尤为突出,尤其是贫困农户经济基础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极差。
4、农村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整个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呈现“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小微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搜集成本高,且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违约成本过低,已成为制约金融机构发放“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1)信用意识淡薄,整体信用环境较差。受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等因素影响,贫困地区整体信用意识不高。大多数农户小农思想根深蒂固,逃废债务、合同违约、商品交易主体之间失信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2)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不健全,诉讼程序繁琐、司法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判决执行难等现象较为突出。许多借款主体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制裁,使得农户和小微企业违约的收益高出成本,对农户和小微企业违约形成了激励,银行不良贷款清收难度非常大。
5、风险补偿政策有待进一步增强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和“三农”领域发展,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民扶持政策,对于缓解“三农”主体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扶持政策力度较小,无法有效弥补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和风险损失,正向激励不足。同时,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导致补贴资金得不到足额落实。
五、解决金融扶贫问题的对策
1、加快产品创新步伐,适应贫困人口金融需求新变化
金融机构要注重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作人员选择上的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贫困人口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要创新担保方式,将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等非传统抵押物纳入担保范围;尝试搭建银政、银协、银保、银担、银企等合作平台,有效解决贫困人口担保难题。要结合农村生态资源丰富的特点,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快服务方式的创新,大力提倡通过现代化科技来降低扶贫业务的成本。
农业保险的开发和推进,能有效的降低农户种养风险跟农村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有效提升农户和中小企业风险偿付能力,降低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因此要敢于创新农业保险品种。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特殊农作物产业发展迅速,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地方农业实际发展情况,积极开发适合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保险,丰富保险品种,创新保险业务。
2、完善金融扶贫政策,构建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
金融扶贫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需要完善各项政策,引导和激励各项扶贫工作的开展。对于在扶贫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并且利润微薄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给予免除所得税的激励政策。要求农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该地区。对于超过该比例的贷款,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激励大型商性金融机构贷款。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在绩效考核中扶贫效果好、资金回收率高的合作性组织给予财政资金。
3、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防止走两个极端
金融机构要树立发展的意识,要勇于创新,敢吃“螃蟹”,适当打破常规,探索新的发展思路,用发展的思维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同时应时刻绷紧风险管理这根弦,在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上,加快发展。
4、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构建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
(1)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三农”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弱质性特征突出。小微企业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末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营风险大、生命周期较短,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由各级财政出资,按照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损失补偿基金,对于商业银行在贫困地区发生的“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适度补偿,消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2)加强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持续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损失补偿机制,不断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杠杆效应”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扶贫领域。
(3)构建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法院等应多发联动,共同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强化对失信企业或个人惩戒,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同时,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债权的执行回收率,帮助金融机构降低诉讼成本。
5、提高贫困户的金融意识
贫困户要立足实际,积极改变“金融不具有普惠性、天生爱富弃贫”的传统金融观念,彻底地了解到金融是可以为自己与家人服务的。贫困户的信用建设对于金融扶贫工作的持续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在确定借款时,贫困户要对于自己的情况如实的汇报,要在了解自身的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的层面上来确定合理的借款数目。其次,要认识到金融扶贫不是一种赠予,金融扶贫暂时给予的启动资金是必须按时归还的。贫困户要积极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将资金与主体能动性有效结合,利用有限的资金积极培养并且拓展特色产业,通过扩大再生产来提高生产规模以及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合作部课题组: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J].中国农村金融,2014(2).
[2]新华网:习近平赴湘西调研扶贫攻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03/c_117984236_8.htm,2013-11-03.
[3]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N].人民日报,2015-01-22.
[4]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2020年如期脱贫[N].人民日报,2015-06-20.
[5]携手消除贫困促进共同发展——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的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5-10-17.
[6]周阿利:基于普惠金融扶贫开发模式的思考[J].新西部(中旬刊),2015(17).
普惠金融的大局 第8篇
关键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
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要积极使用互联网金融技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运营成本低、覆盖范围广、渠道优势明显、产品丰富等特点。而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使社会所有阶层都能够享受到低成本、有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
如何通过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学术界做了相关研究。李京晓和逯家豪[1]研究了普惠金融背景下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朱民武等[2]从伦理学和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相关关系。李建军和王德[3]认为,互联网借贷平台具有提高网络效应和降低融资搜寻成本的优势,能够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现有研究中,主要侧重于产业界案例及金融监管研究,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研究其对普惠金融推动作用的较少,且缺乏模式和技术的梳理。
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分析其对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并给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普惠金融发展的新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介绍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各种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谢平[4]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并分别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奠定了基石。此后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细分领域展开了研究。黄海龙等[5]研究了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徐洁和贺晨[6]研究了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模式。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及产业界情况,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保险、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本文将重点介绍其中的六种典型模式。
第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信用保证,充当信用中介,使得交易可以顺利进行。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获取到用户的存量资金和交易信息,客户的这些交易信息分析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支付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
第二,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借贷的全过程,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以利用这个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目前常见的互联网借贷模式是P2P借贷,平台募集个人投资者的借款投向资金需求方(个人或者企业)。互联网借贷降低了借贷门槛,但是粗放的运营方式也带来了金融风险。
第三,信息化金融机构。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传统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升级改造现有业务流程,通过在线渠道给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目前我国主要银行均已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服务方式,网点的智能化自动柜员机等已开始部署;证券业提供在线开户、在线购买基金理财等服务。
第四,互联网信息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汇聚、搜索、比较及销售,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展示,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目前针对信贷、理财、保险等细分行业,有融360、银率网、网贷之家等互联网金融门户。
第五,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互联网保险能够实现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动态精算模型,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
第六,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向各阶层的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完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包括上游的资金供给方、消费金融核心圈及下游的催收方或坏账收购方,其中消费金融核心圈又包括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零售商、消费者和征信/评级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针对的人群不同和产品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可以分为电商的消费金融、二手车消费分期市场、大学生消费分期市场等。
二、互联网金融技术分析
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方面。孙杰和随志宽[7]研究了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传统银行业的影响,重点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改进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技术和核心技术两个层面,基础技术层面是互联网金融存在所需要的最基本IT基础设施系统,核心技术层面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支撑系统。
(一)基础技术层面
基础技术层面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所依赖的最基本的信息技术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技术。
1.移动接入。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均提供了多种网络渠道方便用户访问。目前人们使用手机、平板等设备就可以享受到移动金融带来的便利。
2.搜索技术。搜索技术的发展给信息的收集带来了便利,智能化的搜索方式更有利于用户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3.大数据。依靠大数据进行数据积累、数据处理、信用评估,能够实现大数据风控,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4.云计算。在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云存储+云风控+云管理”,所有的金融活动将在云端开展,能够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数据共享。
(二)核心技术层面
核心技术层面是指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信息系统技术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技术。
1.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的一切金融交易活动都建立在第三方支付的基础之上。同时支付平台可以获取到用户的存量资金和交易信息,客户交易信息分析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
2.大数据征信。大数据征信即运用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比如在线、财产、消费、支付、社交、游戏等情况,为用户建立基于互联网信息的征信报告。
3.大数据风控。大数据风控是指通过运用大数据构建模型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识别。与原有基于人工经验的风控不同,通过采集大量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建模的大数据风控更为科学有效。
4.云金融平台。云金融是利用云计算系统模型,将金融机构的数据中心分散到云里,从而达到提高自身系统运算能力,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作用分析
有关我国的普惠金融实践经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普惠金融现状以及成功模式等方面。其中戴宏伟等[8]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的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焦瑾璞和邹传伟[9]从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三个维度对我国各省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进行了对比研究。综合来讲,普惠金融可以从可获得性、可持续性和社会福利性三个角度衡量。本文将从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可获得性
通常意义上的普惠金融发展思路是在偏远地区开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目的在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地区。但由于网点建设和人员成本高,大多数金融机构开设的积极性不高。而通过互联网金融技术手段则能解决部分问题。互联网金融有网络接入即可服务客户。通过互联网方式,将个人手机直接变成移动金融终端,将有效推进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
(二)可持续性
金融机构只有保持盈利才能持续稳定经营、覆盖更多人群。从国内外的普惠金融实践经验来说,使普惠金融企业能够稳定盈利也是保证普惠金融的重要方面。政府补贴方式容易出现“骗贷”等套取廉价资金的问题,也不利于资金的最佳配置;而没有政府补贴,无盈利的普惠金融机构大多因亏损而中止。而借助于互联网金融技术手段,标准化业务产品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
(三)社会福利性
普惠金融的宗旨是使被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的穷人和低收入人群可以享受到有效的金融服务,具有社会福利性。普惠金融是金融公平的一种体现,有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包括节约有效的金融服务、平等自由的广泛参与、实质性的共享与分配,它是实体金融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使更多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
从社会福利性的角度来看,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效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正向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下普惠金融发展的新路径
传统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政府只能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银行和小贷公司去惠及普通群众,银行和小贷公司通过开设网点来服务群众。引入互联网金融以后,将会有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客户获得金融服务新路径
在传统普惠金融模式下,客户只能按规定的时间到银行和小贷公司开设的网点进行业务办理。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则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办理。
基本业务方面,客户所需的存款、汇款、小额贷款等业务,传统服务机构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新型互联网服务机构有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借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扩展业务方面,客户所需的信用消费、理财、保险、投资等业务,传统服务机构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新型互联网服务机构有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
(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新路径
传统金融机构采用增加网点来扩大服务范围,具有成本高、速度慢的特点。采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改造既有流程将能有效降低成本、扩大服务范围。
1.通过建设支付账户、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移动接入方式方便用户进行基本的金融业务办理。
2.通过第三方支付推进账户普及率,积累用户交易数据,为以后大数据征信做准备。
3.通过互联网金融门户或者专门性网站提供借贷、理财、保险、消费分期等多种金融服务,让偏远地区也能享受到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4.通过大数据风控来实现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降低单笔信贷的成本。
(三)政府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新路径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政府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可以通过新的途径,比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机构政策法规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推广等。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云计算技术建设统一云金融平台,提供硬件设备、服务系统、风控系统、征信数据等服务,使小微金融机构能够降低物理建设成本,专注产品与经营,更好地服务社会。
2.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支持。在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3.互联网技术的推广。政府可以引导和鼓励传统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金融技术,降低运营成本。
五、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技术对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方面是通过建设统一的云金融平台提供物理设备、征信数据等基础设施,能够降低小微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另外一方面是升级偏远地区的信息化设备,包括基础的互联网服务、ATM和POS机等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等。
(二)鼓励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应该积极引导普惠金融服务机构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新兴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三)规范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
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尤其是P2P借贷平台,能够防范普惠金融系统风险、保障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政府需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使金融监管更加有效。同时在政策上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向普惠金融倾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加强国民互联网技术及金融知识教育
我国的贫困和低收入人群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要求使用者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政府应加强对国民的金融知识教育,普及金融基础知识。一方面在中小学开设金融讲座,给青少年普及金融常识;另一方面是对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开展普惠金融知识讲座,普及金融常识,培养国民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及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京晓,逯家豪.普惠金融视角下的互联网支付服务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8).
[2]朱民武,曾力,何淑兰.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基于金融伦理与互联网金融视角[J].现代经济探讨,2015(1).
[3]李建军,王德.搜寻成本、网络效应与普惠金融的渠道价值——互联网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小微融资选择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2015(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徐洁,隗斌贤,揭筱纹.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4).
[6]孙杰,贺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及传统银行转型[J].财经科学,2015(1).
[7]戴宏伟,随志宽.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最新进展[J].理论导刊,2014(5).
[8]焦瑾璞,黄亭亭,汪天都,等.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进程及实证研究[J].上海金融,2015(4).
普惠金融研究综述 第9篇
关键词:普惠金融,研究综述,评述
联合国与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中, 第一次明确提出普惠金融 (Inclusive Finance) 的概念, 并界定普惠金融是一个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 尤其覆盖到低收入和贫困人群。普惠金融的广泛包容性, 在客观上决定了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风险性较大、付出成本较高、回报率较低的特点, 如何实现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政府和商业银行只有深度参与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 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实情, 认清自己的优劣势, 在确保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才能为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等理念应运而生。
一、国内研究动态
(一) 关于小额信贷的研究
何广文 (2002年) 在小额信贷的发展前景方面认为, 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信用评级等方面是具有比较优势的。杜晓 (2004年) 在中国小额信贷的类型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研究中指出, 小额信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扶贫活动, 是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项目的有机结合。
吴国宝 (2003年) 指出, 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比较优势的方面是小额信贷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环境, 因此小额信贷未来的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社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何广文 (2006年) 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信用筛选、信用评级、农户参与、客户群体培训、农户参与、监督等借鉴、和信用文化建设和运用是非常成功的, 可以说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中国正规金融领域的一种创新。
(二) 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
在2006年3月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认为普惠制金融可以以商业可持续性方式, 为包括弱势经济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体系特别关注到目前尚不能被传统正规金融服务所覆盖到的低收入及贫困群体, 这是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的延伸和发展, 也是一种金融公平的体现。
在中国金融论坛中杜晓山 (2006年) 指出, 对农村建立金融体系, 中央三个一号文件进行了非常清晰的描述, 该体系应该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备、分工合理、优势互补、产权清晰、竞争适度、管理科学、可持续发展和监管有效的普惠性金融体系, 适应和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王睿 (2008年) 等认为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公平、高效、稳定以及与经济结构的相容性。
焦瑾璞 (2010年) 认为普惠金融体系从深度和广度上对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是对目前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所进行的改进, 是同时依靠技术革新和政策支持来鼓励金融市场向经济落后的地区开放, 并且提供价格合理和种类丰富的金融产品。
周小川 (2013) 将人为普惠金融是“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社会低收入人群和欠发达地区, 向他们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
在国内实践方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服务“三农”的定位, 充分利用覆盖城乡的网络优势, 走出了一条商业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成为全国金融服务中网点规模最大、网点覆盖面最广、客户最多的机构, 率先成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领头羊。截至2014年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拥有6.6万台ATM机, 近4万个营业网点, 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服务渠道, 服务遍及城乡的范围, 资产总规模突破了6万亿元, 位居全国银行业的第六位, 资本回报率高, 资产质量良好。
2015年3月31日, 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旗舰企业宜信普惠率先在业内推出“普惠金融家”品牌, 为行业从业者建立规范、专业的职业规划与发展路径, 宜信CEO唐宁表示, 所谓“普惠金融家”是对应“银行家”而言, “银行家”服务于银行客户, 而“普惠金融家”则服务于小微企业客户。“普惠金融家”将通过大数据金融云、物联网和金融科技创新, 为高成长性人群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国外研究动态
(一) 关于小额信贷的研究
Vogel (1995) , Rhyne和Christen认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 是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不需要国际机构、政府和慈善组织提供优惠的条件而独立存在和发展, 他们认为服务更多的穷人与可持续性是小额信贷的最基本的两个原则。Timothy R.Lyman, Richard Rosenberg (2003年) 对小额信贷的性质、作用和监管都作了详尽的描述, 肯定了小额信贷在消除贫困方面的作用。
在实践方面, 穆罕默德·尤努斯最早在1983年正式成立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 创立小额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是当今世界运作最成功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该模式是一种利用社会压力和连带责任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 多数发展中国家模仿或借鉴这种模式。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成熟的扶贫金融模式, 主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模式的关键是提供小额短期贷款, 按周期还款, 整贷零还;2.执行小组会议和中心会议制度, 检查项目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办理放、还、存款手续, 同时交流致富信息, 传播科学知识, 提高贷款人的经营与发展能力。3.主要瞄准最贫困的农户, 并以贫困家庭中的妇女作为主要的目标客户;4按照一定比例的贷款额收取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作为风险基金;5.以五人小组联保代替担保, 相互监督, 形成内部约束机制, 无须抵押和担保人。
(二) 关于普惠金融的研究
Nimal A.Fernando及Robin Young (2004年) 指出非政府组织 (NGO) 改为正规金融机构后, 一方面关注正规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及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关注为了业务的扩展并获利从而保证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2006年联合国指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健全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下, 都应该有一整套的金融机构体系, 共同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给所有层面的社会成员, 这是普惠金融的目标。金融服务只有将贫困群体有机的融入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 过去被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的弱势群体才能获益, 这种普惠性的金融体系最终才能够为大部分人提供金融服务。
在实践方面, 玻利维亚团结银行 (Banco SOL) 的贷款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 贷款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 贷款发放时所有会员可同时得到贷款,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 1个月到1年不等。但每笔借款数额较大, 平均大于1500美元, 年均贷款利率为47.5%~50.5%, 还需要支付2.5%的佣金, 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高利率贷款使得银行实现财务自立, 不必依赖政府补贴就可以获得高收益。巴西的代理银行业务模式, 是巴西各大城市的零售商店、彩票销售点、邮局成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补充, 允许代理银行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多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菲律宾Novaliches的发展组织模式是典型的的合作社模式的代表, 是经菲律宾农业合作发展局批准成立的非政府组织, 该组织主要通过提供金融服务和吸纳存款等方式向成员发放贷款。一般都是在拥有一定的初始资本后, 才申请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 招募成员是通过收取会费、吸纳存款等方式, 产生贷款审核委员会等机构是通过选举, 向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系列服务。
在普惠金融的创新方面, M-Pesa在肯尼亚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其业务极大便利了肯尼亚普通居民的金融服务, 其客户大多是“蓝海”市场的客户, 极大地方便了肯尼亚大量没有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人群能够享受类似银行业务。2013年, M-Pesa业务推出以来, 客户数量达到1710万, 占肯尼亚总人口的35%左右。收入及客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三、述评
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可以发现在小额信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普惠金融体系, 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小额信贷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使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金融弱势群体纳入到金融服务的范围中来, 本国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成果也能使他们分享。
普惠金融是在经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发展以及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对本国金融弱势群体的逐渐关注而形成的, 不仅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 更是带有人文关怀的金融创新, 对促进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平衡发展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些年来, 肯尼亚M-Pesa, 印度EKO以及菲律宾G-Cash的成功实践, 都给世界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满足本国金融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了大量可以借鉴和参照的运行模式。当今, 对于我国来说, 经济的快速发展, 收入差距的拉大, 对于普惠金融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对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将突显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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