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及其保护范文(精选4篇)
品牌及其保护 第1篇
关键词:民族医疗品牌,保护,法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新成立医疗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些新成立的医疗机构与已有的医疗机构一起为充实我国各地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笔者也注意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尤其是私立医疗机构在命名上常常喜欢冠以“协和”、“同济”、“中山”等名称,仅以“协和”品牌为例,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冠名“协和”的医院竟然多达数十家。如此多的“协和”、“同济”、“中山”令普通百姓如坠云雾、不明就里,以为这些医院都是与北京协和医院、上海中山医院等名院有协作关系或是其分院,进而产生误解。由于目前此种“傍大牌”现象已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予以保护。
1 民族医疗品牌的起源
要明确保护民族医疗品牌的重要性,首先就要从这些民族医疗品牌的起源说起。在我国,知名度最高的民族医疗品牌当属“协和”了,而“协和”品牌中最著名的医疗机构非北京协和医学院附属北京协和医院莫属。北京协和医学院在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所设基金赞助下,以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医学院为榜样于1906年建立,因为该校是我国政府和洋人协力合办的,所以取名“协和”,翻译成英文是“union”。北京协和医院则建成于1921年9月,迄今为止已有近90年历史了。20世纪40年代初北京协和医院即已享誉海内外,成为中国医学教育的最高学府。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接管北京协和医院后,国家非常重视医院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971年,医院曾改名为首都医院,1985年3月恢复北京协和医院名称。今天的北京协和医院已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科研和教学为一体的国内外知名大型综合性医院,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翘楚。
“协和”品牌中历史最久远的则非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莫属,该院创建于1860年,前身是福州基督教协和医院,由美国基督教会创办的福州圣教妇孺医院和福州仓山马高爱医院合并而成。解放后收归国有,更名为福州协和医院,1959年变更为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至今。另一所知名的协和医院为地处我国中部的武汉协和医院,其溯源于1866年英国基督教伦敦会传教士杨格非在汉口建立的“仁济医院”。1928年,英国基督教伦敦会与基督教循道会合作,仁济医院正式扩大发展为“汉口协和医院”。
著名的“同济”品牌历史同样悠久。1900年由德国海军医生埃里希宝隆正式创办上海同济医院,由于医院是德国人所办,德国(Deutsch)的读音与中文“同济”很接近,而且寓意“同舟共济”,因此把这所医院命名为“同济医院”。
各地的“中山”医院则大都为纪念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而兴建,如上海中山医院、厦门中山医院等等。同样,以人名命名的著名医疗品牌还有由已逝台湾首富王永庆创办、以其父命名的“长庚医院”。
归纳而言,协和、同济、中山、长庚这些民族医疗品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
这些知名医院大多具有数十年历史,上海同济医院、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建院历史更是长达百年之久,而且这些医院都是本省乃至全国知名医院,拥有极高的知名度。
1.2 医院医疗水平高
上述医院医疗技术实力非常雄厚,医疗水平高超,造福一方百姓;北京协和医院更是全国医疗机构中的翘楚,医疗技术综合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享有盛誉。
1.3 具有公益性
除在台湾的知名医院长庚医院外,其他医院都是大陆的公立医院,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创办或接管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属国有资产,医疗服务的公益性质明显。
1.4 医院名称具有特定内涵性
这些知名医院的名称往往都具有特定内涵的,与医院的历史息息相关,我们可以从医院名称了解到该医院的起源和历史渊源。
“协和”、“同济”这些金字招牌是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练,更注入国家的巨额投入以及无数医务工作者的辛勤汗水才打造而成的。这些品牌在国人心目中都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认同感,是我们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的“名牌商标”,也是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因此理应得到国家法律规范良好的保护。
2 民族医疗品牌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上述民族医疗品牌之所以在全国各地被滥用,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2.1 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品牌采取有效法律保护措施
由于上述名牌医院大多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而非身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所以对医院名称缺乏像企业那样强烈的保护意识,没有对医院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尤其是注册服务商标。而且,我国公立医院又无法像企业那样在异地开设分院或连锁医院,因此医院缺乏注册服务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的动力,进而无法获得排他性的特定名称使用权。
2.2 对公有财产中无形财产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现行宪法就公有财产做出的明文规定。但在什么是公有财产的理解和解释上,有形财产成为了最重要的内容。与此相比,对商标权等无形财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则显得相对薄弱。尤其在民族医疗品牌领域,由于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以及行政管理归属,使其在无形财产权利方面意识淡薄,进而未能也无法以主体身份就其拥有的无形财产主张法律权利。
2.3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管缺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按照这条规定对医院名称进行特殊的保护,避免著名医疗品牌被滥用的现象发生。遗憾的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同样缺乏品牌保护的意识,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保护医疗品牌的统一认识和采取规范的管理措施,导致著名医疗品牌在外地得不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保护,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滥用著名医疗品牌的现象,甚至造成隐性的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卫生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条块化管理,导致对医疗机构名称审批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而这同样也是造成品牌滥用的原因之一。
总结而言,民族医疗品牌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权利主体不明、权利意识薄弱以及权力保护不到位等几个方面。欲寻求对民族医疗品牌卓有成效的保护,使其真正成为全民公有的无形财产,则需要针对这些原因,逐一进行分析并找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3 民族医疗品牌的保护措施分析
3.1 法律措施
对医疗机构名称进行规范化管理、解决民族医疗品牌被滥用的问题亟需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商标的角度对民族医疗品牌进行保护。由于商标的保护是由《商标法》所规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从商标权角度对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保护相对而言更为有效。
在我国,目前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进行规定的,商标权的产生采用所谓的“注册原则”,即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问题是医疗机构大多都未将其名称注册成为商标,还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吗?
就医疗品牌商标的属性来讲,应当属于服务商标,即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第八类为“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由此可见,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历史很短,而服务商标的注册制度更是从1993年7月1日起才开始实际施行的,但商标的存在及使用的历史却远早于此。此外,目前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奉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除烟草和人用药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以外,其他商标都属于自愿注册范围。因此,即使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在某些国家的商标法理论和判例中,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并不以注册为要件,例如英美国家就遵循“使用原则”,注册仅仅是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而非商标权的产生要件。因此,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而且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上,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是有其内在的基础的。首先,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首先在于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其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经营者集合性权利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这种无形财产权密切相关联的便是企业乃至经营者的“商誉”,这种商誉经由商标所体现,同时这种商誉也意味着与商标相对应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及社会影响力。其次,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个基础则在于: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并就此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一般而言,商标具有表明一个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起源或来源的功能,因而,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一般应当同出一源。消费者可以凭借对商标的识别、认同而相应产生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效果预期,这种预期是一种合理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保护医疗服务品牌商标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公平、正当竞争之市场秩序的需要。因而,笔者认为,对于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在立法中进行相应的限制和规范)而无法进行注册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将其作为经营者商誉的一种载体,使其同样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名称作为未注册品牌应当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应地,作为中国医疗行业最知名的“协和”、“同济”、“中山”等品牌则应获得类似“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而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
进一步来说,将医疗机构名称作为品牌注册,将使其获得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这对知名医疗品牌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与此问题相关的是,知名医疗品牌如果是属于全民公有财产,则相应地存在商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权利界定以及管理、规范等相关问题。这也将是未来我国针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保护与规范的方向之一。
3.2 行政措施
事实上,医疗机构“冠名混乱”的现象目前已经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为此,卫生部在2008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因此,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对于在医疗机构审批中发现的那些试图鱼目混珠的现象予以坚决制止,对于已经审批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则可以要求其在注册年限期满之后对其名称进行变更,使其侵权状态无法继续延续。
另外,由于医疗机构名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协和”、“中山”、“同济”等品牌并非独家使用的医疗品牌,仅仅允许北京协和医院使用“协和”品牌,而不允许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和上海协和医院使用“协和”品牌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针对这种“重名”的现象,笔者认为,可行的办法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卫生或工商部门)出面或者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相关医院成立一个品牌联盟,以共同维护这些“金字招牌”的声誉,进而避免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这也是当前我们需要认真面对并解决的迫切问题。
参考文献
乳业品牌切勿过度保护 第2篇
标准放松事与愿违
实际上,近年来蒙牛安全事故的频发,仅是我国乳业严重纠结现状的浓缩显现。自2008年爆发三聚氰氨事件后,面对我国乳业品牌可能集体沦陷的危险,政府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加大了对本土乳业品牌的扶持力度。
政府对乳业的资金补贴,在2008年之后一直处于高峰状态。为避免奶农分散性养殖带来的质量隐忧和监管困难,国家持续加大对规模化奶牛养殖的扶持力度,四年来针对规模牧场建设、良种母牛等补贴合计已逾百亿元。以与蒙牛齐名的另一家乳业巨头伊利为例,其2011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8.1亿元,但其同期政府补贴却高达1.6亿元,占其2011年上半年净利润的20%左右;再以蒙牛嫡系、号称全国最大的规模奶牛养殖企业现代牧业为例,其2011年上半年已获得近9000万元的补贴,占其同期净利润比例的40%。
对监管标准的过度放松,亦源于监管部门扶持本土乳业品牌的苦心。在2008年三聚氰氨事件爆发一年半后,质监总局于2010年6月1日出台了乳业新国标,将蛋白质含量由原标准中的每100克含2.95克减少到2.8克,每毫升牛奶中的菌落总数标准由原来的50万个上升到200万个。业内专家认为,此次乳业新国标的降低,是“全世界标准最低的”,并随即引发了关于乳业巨头捆绑新国标出台的争论。
笔者认为,抛开“捆绑新国标”等种种难以核实的阴谋论调,不可否认,通过对乳业巨头的巨额资金扶持、对乳品标准的过度放松,使国产乳业品牌在面对加入WTO后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时迅速发展壮大,国产乳业品牌将最终具备与国际乳业巨头竞争的实力。
然而,一味地溺爱不仅难以培育良材,而且更易使其放纵。历年巨额的资金补贴、近乎全球最低的乳业标准,并没有造就我国乳品企业的真正强大,相反地,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品牌信誉度更是节节倒退。除鲜奶市场因“鲜”而独占地利优势外,我国乳业品牌在奶粉市场可谓全军覆没,一线城市奶粉市场的70%-80%已被洋品牌所垄断。
乳业源头监管不可松懈
因此,基于当下我国乳业安全依然缺失、市场优势持续趋弱的现状,我们很有必要对“过度保护”的政策进行反思。就巨额的资金补贴而言,基于乳业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我国人口密度大的国情,加强资金补贴力度也是情理之中。但在资金补贴总量增加的同时,因分配结构的过于扭曲,其结果必然造成资源的严重错配,也就是说,政策资源过于向龙头企业倾斜,而庞大的奶农群体却获益甚少。这个制约乳业发展的源头——养殖环节问题频频,无论是三年前的三聚氰氨事件,还是当下的黄曲霉素M1超标事件,其食品安全事故的触发均源自奶农环节。但促使诸如黄曲霉素M1超标等事故产生的原因不仅与奶农的养殖技术、道德水准有关,更与其投入产出的严重不对称有关——在政策补贴过于向龙头企业倾斜、奶农利益严重受从事加工销售环节的龙头企业挤压之时,奶农为了获取微利、甚至受到生存压力的本能驱使,必然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奶源的安全健康。
那么,乳业龙头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自办牧场,规避奶农分散性养殖所带来的质量不稳定以及监管困难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乳业龙头企业一直声称加大自办牧场力度,政府更多的资金补贴也更多地倾斜于龙头企业,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当前奶源供给的90%依然来自广大奶农,而非乳业龙头企业。追溯以奶农为主体的奶源供给现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符合人口密度过大的国家养殖业发展规律的,因为奶农分散性养殖既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据了解,同为人口密度较大的日本,虽然其乳业水平早已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但其奶源供给却至今仍以奶农为主。但与我国将资金补贴过于向龙头企业倾斜不同,日本乳业的政策补贴更多为广大奶农所分享。
消费者认可是根本
就乳业标准的过度放松而言,在我国乳品市场向国际乳业巨头全面开放的过程中,应该适当地放宽乳业标准,给予我国乳品企业更多的成长空间。但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加入WTO的第十个年头、全球乳业巨头亦已纷纷驻足中国之际,持续的标准放松不仅不合时宜,更会适得其反,本土乳业品牌节节败退,而洋品牌却在攻城略地。更为严重的是,如此“保护民族品牌”,不仅会给广大民众的健康带来威胁,还将彻底摧毁本土乳业品牌岌岌可危的公信力。
当然,我国乳业频频爆发的安全事故,也牵连着“九龙治水式”的多头监管、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分配失当、健康养殖的耕地局限等诸多结构性困境。但是,这一切均不应作为“国情论”而成为过度保护的借口。
合理的保护,可以为民族乳业品牌赢得成长的空间,从而减少与国际乳业巨头的差距。但是,过度保护,只会造成民族乳业品牌的“大而不强”、至而逐渐萎缩的局面,因为一个产业真正要做大做强,不仅要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更要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浅谈品牌的建设与保护 第3篇
品牌塑造是一个系统工程, 主要包括视觉识别、行为识别、理念识别三大系统。
品牌的核心价值是品牌的灵魂。品牌核心价值的定位在于独特性、单一性和持续性。聪明的企业总是不停地去寻找品牌的核心价值, 并能够始终如一地突出品牌的核心价值。无论从产品的研发、包装的设计、广告的策划, 还是促销活动等都是为了更好地诠释、演绎、强化品牌的核心价值。久而久之, 核心价值就会在消费者大脑中留下深深的烙印, 并成为对消费者最有感染力的内涵。比如沃尔沃汽车, 始终把安全作为核心价值, 先后研究开发出安全车厢、安全带、防侧撞保护系统等, 为世人奉献了许多独特的革新发明。
品牌的行为规范是品牌的保障。行为识别是将核心价值转化为行为的动态过程, 只有规范的行为才是可识别的行为。从品牌塑造的实际情况看, 在核心价值、行为、视觉三大识别中, 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行为识别的忽视以及措施乏力。行为规范塑造的方法很多, 比较常见的是工作流程。工作流程的好处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把简单的事情可操作化, 把可操作的事情图表化, 把可图表化的事情考评化。需要注意的是:流程一定要看得懂、分得清、学得会、用得着、走得通。
鲜明的视觉形象是品牌的魅力。优秀的品牌核心价值、系统的行为规范, 最终要靠视觉形象去展示。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人所感觉接收到的外界信息中, 83%来自眼睛, 11%来自听觉, 3.5%来自嗅觉, 1.5%来自触觉, 另有1%来自味觉。因此, 视觉因素在品牌识别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视觉识别主要是基本要素和应用要素两方面。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品牌名称、标识、标准字、标准色及基本要素的组合设计。应用要素是指基本要素在办公事务用品、广告规范、招牌旗帜、服装、产品包装、建筑物外观、室内设计、交通运输工具等媒体上的展开应用设计。
品牌的名称与商标是品牌形象的重要内容之一, 必须注重品牌名称与商标的文化附加值。首先, 企业名称和商标一经注册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不能轻易更改。驰名的品牌给消费者的印象是“从来不需要想起, 永远也不会忘记”的形象, 好的品牌的命名不仅为创造名牌打下良好的基础, 而且会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 从而形成购买行为, 甚至是重复购买。其次给品牌注入高品位的文化含量, 让它带着文化色彩去参与竞争, 不仅能引起消费者联想, 产生美好的想象, 而且能够激发消费者心底的情感, 从而使品牌平添几分魅力, 显示文化的力量。而要想使品牌长久不衰, 就必须对品牌名称加强保护。
未生孩子先报户口注册在先。大庆油田钻井二公司生产的“创业”牌白酒, 曾畅销一时, 有“创业白, 赛茅台”的美誉, 但可惜的是“创业”商标并没有注册。等到申请注册时, 为时已晚, “创业”商标已被别人抢先注册, 最终只得饮恨易名。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 缺乏品牌保护意识会酿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因此, 商品在进入市场之前, 企业就应拟定商标并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要做到商品未流通, 名称先保护。
万里长堤防蚁穴防御注册。好的品牌往往面临被模仿的困扰, 抵御模仿的强有力的措施之一, 就是注册防御商标, 为企业的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保护网, 使仿冒者难以近身。防御商标, 是指同一个企业为了防止他人侵犯而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其中一个为正商标, 其他的近似商标则为防御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娃哈哈”商标, 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哈”、“娃哈娃”等一系列防御商标, 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娃哈哈”品牌不受侵犯。
无远虑必有近忧续展商标。商标具有时间性, 即商标权仅在法律规定的存续期限内有效, 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超出有效期限, 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国际注册有效期为20年。为此, 企业在其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及时办理商标续展, 以免商标被注销或抢注。
域名争议机制建立网络品牌保护在即 第4篇
域名凸显网络品牌价值
跨国公司对CN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面向中国消费者,注册CN域名 和通用网址可以更加方便中国用户的上网,加强对中国用户的吸引,是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 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公司品牌和无形资产保护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的应用发展,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更是以空前的速度改变企业的经 营模式,包括企业的竞争环境与运作模式,改变着全球经济结构与产业发展模式。众多的企 业管理者认为,网络是目前企业进行业务推广最有力的助推器。
随着互联网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众多的企业把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加快推广, 于是作为企业上网第一步的域名,其功能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并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品牌存 在形式。
原本只是在互联网上发挥“门牌号码”作用的域名,其唯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 它已经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被众多网络营销专家誉为 企业的“网上商标”。并且有专家认为,如果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进行三位一体的有机 结合,即将企业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网下企业无形资产,通过企业域 名在网上顺延,将使企业的业务渠道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无限拓展。
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吸引,这些跨国公司一个接一个地踏入中国市场,为了更好地赢得未 来竞争,这些跨国公司同时也纷纷地选择了网络来加速业务的扩展,并且更为积极地注册了 中国国家域名和符合中国用户上网习惯的通用网址。由于互联网的全球化背景,许多跨国公 司在还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就已经注册了CN域名,CN域名已经覆盖了世界上除中国以外的115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德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法国、中国香港、瑞士 等国家和地区。
网络品牌保护势在必行
一个域名对应一个特定网站,这种唯一性和排他性反过来也说明了域名是一种稀缺的和 有限的资源,“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不可避免的,域名所蕴涵 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
不过,从域名注册实施来看,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都 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这即是说,域名注 册组织仅提供技术服务,其基本职责是接受域名注册,做域名注册目录并提供解析服务。
同时,对于域名的价值的认识,有的企业意识的较早并实施有效保护,有的企业则意识 的较晚。基于上述原因,域名和原有知识产权客体如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名与域名 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可见,域名的注册管理和域名争议解决已经引发出了全球性的知名企业的网络品牌保护 问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国要为驰 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域名具有识别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具有商业价 值。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 益。
我国已建立起完善的域名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
如何更好的保护商家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各国政府、司法界及 互联网业界认识到,社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域名争议仲裁机制来解决各类域名注册争议。
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 名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2000年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 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与 授权,负责相关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解决,包括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 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 名的争议解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实施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