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屠宰管理工作责任书技术监督局(精选2篇)
平遥县屠宰管理工作责任书技术监督局 第1篇
平遥县交通运输局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由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关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局及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交通系统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下属单位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五)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局纪检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纪检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四)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纪检监察室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争取对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平遥县屠宰管理工作责任书技术监督局 第2篇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 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 省级监督抽检。
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 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 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 部级监督抽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 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 500份。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 快速检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 确证检测。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 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 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 (猪尿或猪肝) 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 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 从中选择优质产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
(一) 样品采集人员:
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 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 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 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 并做好留样。
(二) 采样方法:
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NY/T 763-2004) 执行。科学确定采样方式, 年度内均匀采样, 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 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三) 样品采集比例:
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 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 (户) 时, 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 (户) , 且每个场 (户) 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 样品采集数量:
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 m L, 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 g。
(五) 样品保存运输:
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 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 除分装猪尿样本外, 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 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 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 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样品运输、保存时, 应在低温条件下 (一般不超过4℃) 进行;长期保存时, 应在-20℃以下冻存。
五、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试纸条或检测方法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 胶体金试纸条: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 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 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二) 酶联免疫试剂盒: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 (盒) 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 假阴性率为零;
3.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 (μg/kg) 。
(三) 确证检测方法:
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1031号公告-03-2008) ) 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 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 检测单位应于24 h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 h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 h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必要时, 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 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七、检测结果汇总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