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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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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范文(精选6篇)

配套资金 第1篇

一、利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林业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2.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或林木资本 (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应收账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4.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交付使用资产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基建支出

次年初, 建设单位经批准核销完工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基建投资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含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交付使用资产

(二) 核算分析

“应收账款”科目归于债权结算账户, 属于流动资产项目, 是一种临时性对建设单位的无息借款, 是生产 (使用) 单位的一笔债权, 是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归还的。而基本建设投资的配套拨款, 则是生产 (使用) 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所做的配套投资, 是一种无偿的投入, 是不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偿还的。

很显然,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进行会计处理, 既不符合“基建拨款”科目的基本内涵, 也不符合基本建设投资配套的基本会计原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支出, 属于资本性支出, 工程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应该予以资本化。而这样的会计处理, 自然无法形成林业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有虚假配套之嫌, 因而第一种观点是十分不可取的。

二、利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或林木资本 (非自筹资金拨款部分)

贷:在建工程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 类同上述“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会计处理。

(二) 核算分析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因为类似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事业费拨款 (专项拨款) 形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需要多方考察和论证。

1.“在建工程”科目归于成本计算账户 (包括工程项目成本和工程物资成本的归集计算) , 属于长期资产项目, 它的确认和记录是需要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做支撑的。如果仅凭一张生产单位对建设单位的银行付款票据 (支出票据在建设单位凭证内) , 就作为成本项目的支出, 显然属于典型的“以拨代支”, 违反基本的会计常识。

2.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如果按照“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自然无法形成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基本建设投资形成资产的部分无法资本化, 同样有虚假配套之嫌。

3.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仅仅考虑了土建工程的核算, 而没有考虑营造林工程的核算。林业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种类繁多, 既有土建工程, 又有营造林工程, 还有单纯的设备购置, 或者一个工程项目就包含了以上三类建设内容。难道这三类建设内容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 都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吗?如果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资金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是成立的, 那么营造林工程同理推断, 就应该使用“营林成本”科目核算了。如果使用了“营林成本”科目, 那么这部分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 在完工结转林木资产成本时, 就应该同时形成生产单位的林木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如此这般, 则“营林成本”科目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余额就难以结转所有者权益, 这与《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关于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核算的规定相悖。

基于以上分析, 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从以上两种观点的有关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如果以上两种观点成立, 则可以推出如下结论:基本上任何一个非货币性资产类科目, 如“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 都可以核算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很显然, 这样的结论是无法成立的。

三、利用“利润分配”科目核算的观点

(一) 会计处理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 如果按照“利润分配”科目核算,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其会计处理基本是这样的:

1.对生产 (使用) 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利润分配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或有关专户

2.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基建专户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或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3.对生产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贷:资本公积、林木资本等 (形成资产的全部基建拨款)

对建设单位而言, 自筹资金配套项目 (形成资产的项目) 竣工交付的会计处理, 类同上述“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会计处理。

(二) 核算分析

“利润分配”科目归于权益备抵账户, 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 也是生产单位自有资金, 林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不只限于利润, 一定的情况下育林基金等款项也可以成为基本建设自筹配套的资金来源之一。它的确认和记录, 既不像“在建工程”科目那样需要成本费用支出票据做支撑, 也不像“应收账款”科目那样需要建设单位予以归还, 而且基本建设自筹资金配套拨款部分, 通过资产的交付, 又归位于生产 (使用) 单位的所有者权益, 林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自筹配套拨款最终得以资本化, 资本得到保全。

四、例外因素

有些林业基本建设项目, 特别是公益性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应该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投资或配套。尤其是自有资金匮乏的林业单位, 如果强行让其为公益性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自筹配套, 其结果必然是挤占挪用其他财政资金。当然, 这样的结果已经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同时, 如果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在《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中增设一个“利润分配”科目的明细科目, 即:“利润分配基本建设自筹配套的利润 (或弥补基建投资不足的利润) ”。

配套资金落实证明格式 第2篇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段:借款人概况和项目概况,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国别、金额、用途及效益情况。

第二段:配套资金落实概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金额、外贷金额、配套资金金额及落实或来源情况。

附件:相关证明文件

借款人名称及盖章(原件)

日期

我行能接受的配套资金来源形式及相关证明文件: 形式一:借款人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形式二: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函(原件)

形式三:当地政府部门或关联单位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持→提供资金的单位的书面证明(原件)

配套资金 第3篇

一、黑龙江省涉农资金投入基本情况

近年来,中央、省和市县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持续加大对“三农”工作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

(一)涉农资金投入增长快、占比高。据统计,2010—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涉农专项资金1645.2亿元(中央1395.3亿元,省级249.9亿元)。涉农资金投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2.7%,高于同期全省公共财政支出年均增长率11个百分点。2010年,涉农资金投入占全省公共财政支出比重为17.2%,2012年已提升到20.7%。

(二)支持范围广泛。近年来,各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理念和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完善,逐步由过去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向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公共财政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以2012年涉农资金为例,中央和省共投入135项专项资金,在农业生产、政策补贴、财力补偿、流通加工、生态建设、社会事业、城乡一体化建设等7个方面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三)使用管理情况。按资金支持方式分类,主要有直接补贴、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支持三种方式。直接补贴方式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以及汽车(家电)下乡等补贴类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生态、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专项资金;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模式分类,主要有两种模式: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资金。按资金投入方式分类。主要包括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财政担保、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投入方式。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仍然不足。黑龙江省是转移支付大省,自身财力有限。近年来,尽管该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把各种资源要素重点向“三农”领域配置,不断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力度,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然还有较大差距。虽然中央财政近年来加大了对黑龙江省涉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总量仍然不足,与黑龙江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地位还不相匹配。2012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达到1152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11791亿斤的9.8%。中央财政当年用于涉农方面的投入达到12287亿元,其中安排黑龙江省565.9亿元,仅占中央财政涉农投入总量的4.6%。同时,由于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县市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各市县对“三农”的投入十分有限。全省除哈尔滨、大庆和十强县等少数市县外,其他市县基本无力投入。

(二)资金投入尚未形成合力。按照分类统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共有7大类135项,分属近20个政府部门管理,资金投入呈现点多面广、交叉重复和分配零散的特征。表面看照顾了各个方面的需求,实际上由于没有形成合力,很多涉农项目都投入不足,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由于相关部门对各项涉农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落实和资金使用要求存在差异甚至抵触,政策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衔接,导致各涉农项目之间难以有机融合,制约了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作用的发挥。

(三)项目安排过于分散。按照现行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由于各项涉农项目缺少统一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部门只能根据自身职能和建设需求,确定本级分管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市县难以根据当地实际发展需求去选择合适项目,其结果导致各涉农项目各自为战,缺乏关联机制,不能与各项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加之部分单位还存在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现象,造成涉农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管理、交叉安排、分散实施,导致涉农项目难以发挥应有效益。

(四)政策支持存在缺位。虽然国家现行的涉农政策已经覆盖了农村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但由于黑龙江省各地资源禀赋、主导产业不同,特别是按照“两大平原”总体方案确定的10个方面38项建设任务要求相比,国家的现行政策还不能满足全面推进落实“两大平原”各项改革试验任务的需求。比如在黑土保护和治理、创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深松整地、农业产业化、良种研发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存在政策“空白”。

三、整合涉农资金的初步思路

鉴于黑龙江省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现状,迫切需要以整合资金为抓手,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突破部门条框、专项规划以及资金管理办法限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资金整合工作开展的组织机构、总体规划、工作机制以及政策支撑体系,从而保障“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一)总体思路。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统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集中投入。着力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机制,创新涉农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体系。搞好整合资金与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实现涉农资金“投入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目标,保障“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各项任务顺利开展,为在全国率先实现涉农资金有效整合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整合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建立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涉农资金整合组织领导,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调、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二是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对现有的各类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统计,并结合资金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能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和渠道下达;对能够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整合统筹下达,并允许在同类别资金之间适当调剂。三是突出重点、统筹使用。以“两大平原”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为统领,分别制订详细具体的专项实施方案,并与现有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最大限度发挥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完善机制、封闭运行。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确保整合后的各项资金封闭运行和集中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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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范围。

按照“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试验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操作,除了对“两大平原”覆盖的51个县(市、区)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外,将全省其他县(市、区)也一并纳入整合范围。资金整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至2015年;第二阶段,从2016年至2020年。

整合工作要将目前中央、省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进行梳理,对其中现代农业发展类、农村社会事业类和扶贫开发类3方面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一是现代农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保护、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节水增粮行动、重大水利工程、大型灌区改造、测土配方施肥、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畜牧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培育与保护、农村环保等方面专项资金。二是农村社会事业类。主要包括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建设、农村体育健身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和危房改造、以工代赈、劳动力转移与培训等方面专项资金。三是扶贫开发类。主要包括财政扶贫专项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等专项资金。

四、有关建议

涉农资金项目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现状已经形成固化的部门利益,而整合资金势必触及部门利益。因此,在现行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体制下推进资金整合,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省级层面成立由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涉农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议建立省级层面涉农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资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在资金整合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资金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职责任务。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合资金使用方向,下达年度具体工作方案编制指导性意见,审批各市县年度具体工作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两大平原”改革试验资金整合总体方案以及整合后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涉农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批复的市县具体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负责的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推进项目落实。

(四)强化资金监管。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坚持推进整合与加强管理并重,对涉及资金整合的各专项规划、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制定涉农资金整合后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整合后的涉农资金封闭运行,安全规范使用。

(五)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整合分配绩效考核机制和通报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切块分配各市县(市、区)的涉农资金指标挂钩。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涉农资金整合的典型经验,确保涉农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责任编辑 洪峰

配套资金 第4篇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 这是保障性住房的雏形。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 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2011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徐宪平在就“十二五”规划纲要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 未来五年, 我国将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房3600万套, 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今明两年将各建1000万套, 后三年完成剩余的1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随着我国住房政策的出台和不断完善, 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力度越来越大,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在未来的住房市场中, 保障性住房所占的份额也会越来越大。

二、保障房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的费用包括

住宅社区配套设施是指对住宅社区公共设施, 而物业管理是物业使用人、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内各类设施、房屋、和对居住环境进行修缮、维护的一种管理工作。所以, 同例;保障房的物业管理是指政府或住户通过招标等渠道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包括管理、经营与服务三方面的工作。这主要包括: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相关的福利费; (2) 配套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 绿化管理费; (4) 卫生清洁费; (5) 小区安保费; (6) 物业管理办公费;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 (8) 国家法定税务。

三、保障房物业管理的资金来源

(一)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资金来源1、政府补贴

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目前状况看来, 单纯靠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收缴率底下的物业管理费, 无疑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标准的物业管理水平。因此, 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直接倡导者和引入者, 理应解决保障性住房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在使用过程中, 物业管理收不抵支的情况有部分原因是政府造成的, 政府有责任进行补贴, 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解决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遇到的资金来源困难问题。

2、有偿服务收入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保障性住房社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服务项目, 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 这样可以弥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资金短缺;对特定物业服务实施有偿服务的收入。虽然个别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消费能力不强, 但对于较大的保障性住户数量和生活必须消费项目, 依然可以产生一定量的消费需求, 这就可以增加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资金来源。

3、居民劳动力入股

保障性住房居民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对保障性住房对象的失业劳动力进行招募, 在专门的培训后, 让他们直接参与物业管理过程, 他们的劳动力的付出就按照一定优惠比例转化为他们的物业管理费。尽管作为物业管理者, 这些保障性住房居民不一定是最合适的, 但是以这种劳动力入股的制度, 可以使保障性住户的工作与他们的社区质量产生直接联系, 他们的劳动付出将促进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和谐。因此, 居民劳动力入股是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资金来源的一个新颖有效的办法。

4、新业务的拓展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服务的中介, 在为保障性住房家庭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同时, 可以从中得到商机并拓展新的业务, 从而获得利润。这一利润并非从住户那里获得, 而是从商家那里获取。商家以广告费或其他资金投入的形式资助物业管理企业对信息平台的构建和运作。更重要的是,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高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资讯, 一来, 能够为保障性住户家庭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服务, 满足保障性住户多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缓解了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资金压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 产生客观的盈利潜力, 形成一个信息和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机制设计

保障性住房是在政府保障政策和保障制度下产生的, 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资金来源设想的基础上, 设计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与运用机制, 有助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透明化, 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更加合理有效, 真正解决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仅仅提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资金来源设想, 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因为不能具体的设计出有效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机制, 资金来源设想只是空想, 只有把不同途径的来源资金运用到具体的物业管理费用中, 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在资金来源途径中, 除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直接收入 (有偿服务和新业务拓展) 之外, 物业管理费、政府补贴和居民劳动力入股的资金来源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或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对资金进行监管, 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直接收入共同运用到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中。

四、结语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解决好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问题, 就能把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有效合理的进行下去, 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初衷。

参考文献

[1]李佳.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产业论坛, 2010

济源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配套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界定市镇政府在民生项目、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方面的配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配套资金由市镇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按政策需要配套的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改善民生项目,以及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市镇财政配套的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

第三条 财政配套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配套资金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属于市级的项目,由市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属于镇级的项目,由镇级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需要市、镇分别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由市、镇政府分别筹措安排配套资金。

(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原则。市、镇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非盈利性项目。

(三)优先安排原则。配套资金按照中央、省、市级项目逐级安排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中央、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在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第二章 配套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中央、省配套项目,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不需要市级以下财政配套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上报。需要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签批明确意见后,财政局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办理。否则,不予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第六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已经明确市、镇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要求的,按规定的配套额度或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要市、镇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的新增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配套项目计划和分级次配套资金建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以下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 2 — 镇财政投资总额的30%;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40%;产业集聚(开发)区和上年本级财力在6000万元以上的镇(街道)承担的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50%。跨项目开始实施后,期间不再调整配套比例。

第八条 凡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没有明确要求由市、镇财政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 财政配套资金由市、镇财政部门下达。配套资金下达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调整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配套资金的拨付应按照配套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等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配套资金与中央、省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配套资金和中央、省投资同步发挥效益。

第三章 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省、市、镇配套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配套资金到位、使用以及建设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 3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镇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单位对镇级财政配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反馈至本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如数收缴相关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配套资金 第6篇

《通知》规定, 对销售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 下同) 的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按照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通知》规定, 年生产能力70万吨 (含70万吨) 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中直水泥生产企业) 和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 其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收入中水泥生产企业缴纳部分, 按照省、市 (地) 各5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省、市 (地) 国库;收入中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缴纳部分, 全部缴入省国库。年生产能力70万吨以下40万吨 (含40万吨) 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市 (地) 所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地市 (地) 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收入按照省20%、市 (地) 8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省、市 (地) 国库。县 (市) 行政区域内年生产能力4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收入按照市 (地) 20%、县 (市) 80%分成比例, 分别缴入市 (地) 、县 (市) 国库。垦区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年生产能力70万吨以下 (含70万吨) 水泥生产企业, 以及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单位, 其生产和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负责征收。农垦总局将专项资金收入20%部分缴入省级国库, 80%部分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森工总局专项资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由森工总局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通知》强调,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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