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小产权房困境(精选4篇)
破解小产权房困境 第1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法律困境,对策分析
一、小产权房概述
(一) 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一词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而是在社会实践中人们约定俗成的称谓。无论是理论界、相关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实践说法都不相同,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1)
第二种观点:小产权房是指农村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所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 (2) 针对上述观点, 存在不同的认识:
1. 小产权房不是商品房。
商品房在法律上有确切的定义, 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房屋, 而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 所以小产权房不是商品房。
2. 小产权房不是一种权利状态。我们所说的小产权房是指一类房屋, 而非房屋所处的权利状态。
3. 小产权房不是单指对外销售的房屋。
因为在销售之前我们就已经把这类房屋称为小产权房, 而不能单单认为小产权房就是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对外销售的房屋, 否则同样的房屋对外销售就视为小产权, 不对外销售就是大产权, 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 不同的人对小产权房有不同的界定, 侧重点也不同。因此, 要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对“小产权房”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
(一) 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
从《宪法》的角度, 小产权房都存在法律困境。从宪法角度看, 目前相关部门坚决取缔小产权房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但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宪法上是平等的, 只要是合理使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对那些经过集体组织合理规划建设的“小产权房”完全是对土地的合理使用, 这与宪法精神是相符的。 (3)
(二) 小产权房交易的法律障碍
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而在实践中, 非本集体成员却能买到此类房屋, 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购房协议, 双方之间只成立合同关系, 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和相关利益的保护, 所以小产权房交易仍存在巨大法律障碍。
1. 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无法实现流转价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 小产权房的买受人并不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 房屋仍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人, 商品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 而小产权房的房产证是由村委会颁发, 这就使得小产权房只具备了商品房的使用性质, 而不具备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即使有些小产权房也在转让, 但转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其交换价值也不能充分反映房屋的市场价值。 (4)
2. 购买后的流通转让、继承等存在很大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权属证明, 不能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 即使转让买卖, 买受人也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而不能真正的拥有所有权, 因此在转让和继承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3. 如遇到拆迁难获得补偿
“由于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拥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 如果遇到拆迁则难以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5)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小产权房属于政府规划范围之外的建筑, 政府有权随时进行拆除。
三、小产权房的正当性分析
(一) 小产权房的合宪性
根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 由此得出结论:小产权房占用的集体土地直接流入土地一级市场是完全有宪法做法律支撑的。允许国家征用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也应允许集体组织出卖集体土地, 国家和集体是平等的主体, 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不加限制, 那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不加限制。
(二) 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小产权房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我国实行土地二元制, 其内在具有不平衡性, 名义上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实际上却没有终极支配权。农民拥有房屋所有权却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农民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这种权利受到限制, 他们出售房屋, 只能向本集体成员, 处分权利受到限制, 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 能够提升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价值, 带动农村发展。小产权房的低房价既满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又满足了农民土地收益的愿望, 城乡一体化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缩小了城乡差距, 使农民获得了更多地切身利益, 使整个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四、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及政策建议
针对各地小产权房普遍存在的事实而且还将继续产生的趋势, 小产权房问题的核心是政府怎样引导其从“合情合理”走向“合法合规”, 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问题, 所以要对小产权房进行规范引导, 促进其合理发展。
(一)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建议
在最新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就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对农村耕地的保护的目的, 有必要对其所有权和处分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但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就没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因为它并没有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相反却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 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从中获得好处。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 对小产权房的流转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法律上明确其合法地位。
1. 完善法律法规, 形成统一的司法体系
我国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在于《宪法》中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虽然《土地管理法》禁止转让, 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应当适当修改《土地管理法》, 取消其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不合理限制。在法律上明确集体土地可以转让, 在这个前提下再规定详细的流转方式和程序, 严格限制可转让土地的范围, 让农民真正的享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从根本上给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
2. 建立完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我国受到严格地限制, 由于实行集体土地非市场化政策, 农转非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通过政府征地, 转变为国有土地。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把农民从农地的主体方面完全排除在土地的决策之外, 这种立法依据的理由并不充分, 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弊端。
五、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这种趋势之下小产权房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且不容忽视现象。因为它涉及到我国土地二元化的根本制度和购房者与社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 如果一味的禁止小产权房买卖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宗旨。但从长远来看, 安居乐业、居有定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法律上必须承认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主体地位, 确认农民拥有土地权利的完整性, 依法享有土地处置的权利, 因此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是一个必然趋势。
注释
11 陈元武.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N].经理日报, 2007 (9) .
22 谭启文.小产权房及其法律规制[J].检察风云, 2007 (20) .
33 摘自<土地管理法>第63条, <宪法>第10条.
44 徐中孟, 雷艳坤.认识小产权房的风险[J].卓越理财, 2007 (7) .
55 阮可.试述“小产权房”的风险链[J].商场现代化, 2008 (5) .
小产权房的立法困境与出路 第2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C91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33-01
一、小产权房的概述
关于小产权房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通过资料研究发现,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没有被法律允许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销售的房屋,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开发项目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和开发商合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销售,这种类型的房屋按照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由国家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只能领取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盖章的产权证明,这种商品房的产权性质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受国家的认可。小产权房具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和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特点。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城市蓝皮书》显示,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国小产权房的面积有66亿平方米,已经达到我国实有城镇房屋建筑面积330已平方米的五分之一以上。目前,小产权房在规模、数量和开发速度上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二、我国小产权房的立法困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根据该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农村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开发建设。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规定严肃查处小产权房。总之,我国法律未赋予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界定是不合理的,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和宪政精神,我国法律应该重新界定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地位。小产权房目前在我国只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和模糊地带,小产权房并不是完全违法,只不过目前在我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的转型时期,法治还不够完善,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和漏洞问题,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的现象,因此,为了满足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住房需求,应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三、解決我国小产权房的措施
(一)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建议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违法建筑,但是在现实中,又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小产权房,并呈快速增加的趋势。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小产权的处理不应该一刀切,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类处理小产权房。首先,部分小产权房可以转正。对于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小产权房,在经过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后,允许该类小产权房转正,予以颁发产生证;其次,严重违规的小产权房予以拆除。对于那些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小产权房应该严肃处理,予以拆除;最后,对于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已经建设完毕的“小产权房”,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价格予以回购,将其变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从而有利于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的情况。
(二)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
小产权房的困境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不合理,该制度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实行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法律制度。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需要土地管理法规进一步细化。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该条规定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土地管理法》应该以《宪法》为基础,对与保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相矛盾的法律条款作相应修改,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予以取消,让我国广大农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发展权和处分权等各种权益,逐步实现《土地管理法》的体系修改。
(三)建立新的农村土地开发制度
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我们应该遵守“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建议新的农村土地开发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这样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高房价问题。
小产权房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余年,小产权房规模、数量较大。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转型阶段,对于“小产权房”这种不能被我国现有法律体制允许的新事物,不应采取简单拆除的方法,应该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及时修改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功。
作者单位: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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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小产权房困境 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化率快速增长。与此同时, 城市房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成本, 人们迫切希望买到廉价的房产以降低居住成本。城市郊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看到了城市居民的这种需求, 于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自行建设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商品房向城市居民出售。这种做法既有效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 减轻他们的居住成本;又让农民有了财产性收入, 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态。应该说对于农民与城市居民而言这种做法是一种双赢。但是,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正是这一规定导致小产权房怪胎的出现:一方面是政府管理部门三令五申禁止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 并且拒绝为小产权房颁发权利证书;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在建设并出售小产权房, 广大城市居民不顾法律的禁止纷纷购买小产权房。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约60亿㎡, 是近10年全国正规商品房开发的总和。正是由于小产权房面积大、涉及的购房者人数众多, 导致小产权房问题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 而是一个关乎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的社会问题。
尽管小产权房的出现对于交易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 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 小产权房的出现带来了众多的消极后果。其一是对现行法制的破坏, 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在小产权房问题上不仅买卖双方违法了, 而且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小产权房建设过程中管理的不到位也使其沦落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共犯, 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也受到极大的挑战;其二是导致《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未能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土地用途的管理防止土地的滥用, 保护农用土地这种稀缺资源。但是, 大量的小产权房就是建设在农用土地之上的, 其结果是立法目的落空;其三是小产权房的违法性导致其建设没有规划, 质量没有保证;最后是对社会公平原则的破坏。因为小产权房的交易价格大约只是商品房交易价格的三分之一, 如果任由小产权房客观存在并漫延, 那将是对广大合法购买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严重的不公平。对于守法公民的行为选择将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正是因为小产权房的违法性而又大量客观存在使得广大的购房者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都陷入困境。
2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思路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为了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近年来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但是时至今日仍未出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而另一方面, 小产权房还在不断建设并大量出售。可见,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成为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紧迫问题。那么应当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各方人士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思路:其中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小产权房大量存在, 涉及的当事人众多, 本着法不责众的原则, 在收取一定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既然小产权房违法, 本着“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 小产权房不仅不能合法化, 而且还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为不妥。因为他们都没有从根本上找到导致小产权房困境的原因, 所以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要么以牺牲法制为代价;要么以牺牲社会和谐为代价, 不仅不能有效为小产权房脱困, 反而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那么导致小产权房困境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仔细考察小产权房从其产生到大面积蔓延的过程就会发现, 导致小产权房困境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土地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种公有制包括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 这两种所有权从权利内容到权利保护都应当是平等的。但是, 《宪法》的这种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得到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极大的限制, 按照该法的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既不能出让, 也不能转让, 更不能用于非农目的。同时, 《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收的规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土地“双轨制”也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利益。正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的这一系列规定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因为在所有权中使用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权能, 限制这种权能将使所有权的功能无法实现。当然立法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导致失地农民的大量产生和农业用地的流失。但是, 小产权房大量出现并且不能有效遏制的现实证明《土地管理法》的这些规定既不能防止农用土地的流失, 又不能制止失地农民的产生, 反而产生了小产权房这一“怪胎”。实践证明建立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上的土地制度是不妥的, 需要进行改革, 重新设计。
在重新设计我国土地制度时, 首先, 要重新设计土地征收制度。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 (即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 这一范畴之内。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土地“双轨制”, 使两种公有土地所有权平等, 为小产权房脱困提供制度保证。因为当国家不再为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才能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序、合法进入市场提供可能。当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合法进入市场, 既有的小产权房就能顺利脱困, 也不会再产生小产权房了;其次, 是重新设计土地制度时, 对于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的限制应当取消。因为现行法律的这种限制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 它既不适应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也不能向广大农民提供财产性收入, 不利于我国“三农”问题和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最后, 要重新设计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在科学制订区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严格规定农村各种土地的用途,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 强化土地用途改变的条件, 加大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成本。只有这样, 才能防止小产权房的再生, 有效保护农用土地的安全。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我们制订新法代替旧法, 新法能否适用于既存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 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我认为这不是一个障碍。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当新法适用于以往的行为时, 如果对有关当事人利益不利, 那么新法不能适用。但是, 如果对有关当事人利益有利, 则可以适用。按照上述方法改变现行法律用于既存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 对于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利, 所以是可以适用于既存的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当然, 制订新法重新设计土地制度不能具体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但是, 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再虚化, 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为有关管理部门制定解决各种不同类型小产权房的方案提供法律依据。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小产权房问题也愈演愈烈。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强调要治理小产权房问题, 但时至今日小产权房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反而不断蔓延。究其原因, 主要是有关部门没有把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土地制度设计的缺陷相联系。所以, 一切治理措施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 必须从我国土地制度的设计入手。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张海英, 小产权房, 身份已明难题犹在[N].法制时报, 2012-02-23.
[2]郭毅, 北京小产权房提前“过冬”[N].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2-10-23.
破解小产权房困境 第4篇
一、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小产权房的买卖和建筑情况进行走访调查, 结合相关参考文献资料的查阅认为, 所谓的小产权房主要指的是将农村组织群体所集体持有的土地售卖给城市居民, 让其可以自由在土地上面进行房屋的建筑, 除此之外还包括农民在自家土地上进行的一系列建筑所形成的房屋, 都可以称之为小产权房。由于其房屋属性和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因此在其存在原因上面也是较为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两点对其存在原因进行分析:
(一) 小产权房售卖者方面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山东省济南市近郊一些小产权房的一系列走访调查发现, 再改读取出现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政府为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鼓励农民进行多种经营, 开始对农村地区进行大量的经济投入, 进行就农村改造, 这就造成了很多人借着这一机会开始对兴建更多的住房进行销售, 例如:本文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 济南郊区的窑头小区, 就是村民借着这一时机进行修建的, 村民将自己居住需要之外的大量房屋进行销售;另外一种产生小产权房现象的原因就是农村集体组织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以村集体的名义修建大量住房, 既卖给本村村民, 也对外销售, 产生的经济效益拿来发展本村经济。
(二) 小产权房购买者方面
除了销售者方面的原因, 出现小产权房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小产权房的购买者方面。随着城市房价的逐年上涨, 很多大城市地区的房价已经到了广大老百姓望尘莫及的地步, 特别是随着现阶段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大部分农民也开始从农村走入到城市之中去, 进行务工, 但是高昂的房价却让他们望而却步, 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然需求, 房屋又是人们必须所购买的东西, 小产权房由于其修建的特殊性, 价格相对较低, 逐渐成为人们购买房屋的首选。
二、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小产权房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欢迎, 取得了非常显著的销售成果, 但是由于小产权房无论是从法律上讲还是产权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 因此在其发展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 法律问题
对于小产权房来说, 虽然其在价格上具有非常强大的优势, 但是在法律上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允许和保护,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对国家住宅用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严禁任何形式的土地买卖, 且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时候, 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 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从这我们不难看出, 现阶段比较盛行的小产权房实际上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得不到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保护。山东省济南市曾在2007年至2008年相继拆除了大量小产权房, 建筑面积高达6万多平方米, 严厉打击了非法的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二) 产权登记问题
对于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问题也是现阶段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在进行产权登记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虽然社会各界广泛要求小产权房与其他产权房一样可以进行正当的产权登记, 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并不允许, 因此其在登记方面仍然具有非常大的苦难。本文通过对济南市近郊的小产权房进行一系列走访调查发现, 由于无法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致使买卖双方出现矛盾和问题的现象比比皆是, 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对策研究
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来说, 其也是现阶段广大农民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曾明确指出, “对于农民来说, 一家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 在对其进行出卖之后在进行宅基地申请的,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农民集体组织中, 不得在个人行为中进行, 必须由政府进行主导, 适当对农村宅基地流转进行放权, 其对于小产权房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小产权房困境和农村宅基地流转对策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观点, 希望能对未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开始逐渐健全起来, 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了快速的提高和发展, 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 开始更注重对于自身财产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小产权房屋的合法性这一政策讨论逐渐成为近几年来人们讨论的热点, 相关部门也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 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但是随着现阶段小产权房市场的日趋发展, 需求日益增大, 如何对其合理性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成为现阶段相关部门所考虑的首要问题。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近郊为实例, 主要针对当下小产权房困境及农村宅基地流转对策进行研究, 提出相应观点, 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小产权房,发展困境,农村宅基地流转,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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