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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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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精选7篇)

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1篇

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2016年12月9日,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思想理论性、现实针对性和工作指导性都很强,为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七五”普法大幕已经拉开。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做好“七五”普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何为法律信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多次强调法律信仰问题。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2014年9月28日,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总书记强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尊法”放在了第一位。这次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总书记的讲话又强调法律信仰,足见对这一命题的高度重视。那么,何为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因素,体现的是对法律自觉自愿地忠诚和尊重。具体看,法律信仰应主要有四个维度:一是认同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目标,愿意在这个理想目标的引领下,为之努力奋斗;二是信服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适宜的治理方式;三是尊崇宪法法律在一个社会中的至上权威和地位,头脑中有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四是敬畏法律规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服从法律判决。这四个方面在实际中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

为何培育法律信仰

在当下中国语境下,培育法律信仰主要是基于法治建设中的现实问题,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破解“孝公难题”的迫切需要。2000多年前,秦孝公励精图治,任用商鞅进行变法。有一天,秦孝公问商鞅:这些制定出来的法律,如何让老百姓遵守呢?这一问被当代学者称为“孝公难题”或“孝公之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已由法律制定领域转为法律实施领域。要解决“孝公难题”,让“纸上的法”变成“现实的法”,治本之策、当务之急就是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只有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才能形成社会法治精神,进而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信仰,法治国家这个大厦就无从建起。

培养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受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一些人权力意识根深蒂固,法律至上意识明显不足,遇事首先不是找法而是找关系,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今天,法治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旋律,成为时代精神和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之一。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社会,很难称得上是现代社会;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公民,很难称得上是合格公民。培育以法律信仰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有利于祛除暴戾之气,涤荡不正之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凝聚社会共识的主要途径。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我国现阶段呈现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凸显化的特点。规范、整合这个社会的最为理性的力量就是宪法法律,因为宪法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不管经济收入多少、道德水准如何,也不管政治面貌、职业、性别、年龄,在宪法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一体遵守宪法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凝聚力,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中,寻求和扩大社会“最大公约数”的过程。

普法转型升级的科学选择。过去30年的普法使得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实践证明,实行全民普法,把法律交给人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创举和优势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发展,我们对普法规律的认识也在深化。让人们了解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让人们内心信仰和尊崇法律。在“七五”普法全面展开之际,总书记提出了“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的伟大命题。这一命题让法治直达人心,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本质。新形势下的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实现从注重普及法律知识向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的转变。

如何培育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生发出来的对法律的情感和意识,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过程。如何培育法律信仰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宪法意识。自2014年以来的连续三个国家宪法日,总书记都作出重要指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决定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宪法教育;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在国家的各种教育中居于基础性、主导性地位。必须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神圣的,决不能对宪法所规定的国体、政体等内容随意诋毁、攻击和违背。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既要宣传宪法知识,更要弘扬宪法所蕴涵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基本法治精神,使之变成人们的法律信仰。

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发挥公职人员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领导干部重视法治的氛围已经形成,法治素养不断增强。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差距尚大。针对这种情况,“七五”普法规划作了专门安排部署,把领导干部作为“七五”普法的重点对象。2016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许多措施要求。目前,关键是抓好落实,促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变成一种自觉、一种风尚、一种习惯,以此带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总书记指出,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依靠法治文化环境的熏陶和滋养,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因此,“七五”普法规划特别强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推动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过程变成培育法律信仰的过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对于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思想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律信仰有赖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众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律精神融入公众思想观念的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强公众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认知。其次,法律信仰还有赖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用自己全部的执法司法活动宣传教育人民群众。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把充分说理、解疑释惑贯穿于每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弘扬法治精神。

(作者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第2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缺失,公民法律意识,培育

1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

1.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2]。

首先,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是对法的理性认识,是一种内心体验、认同和皈依。根据人类的认识规律,对任何事物的自觉自愿的服从和遵守,都必须以经过认识、认可、认同的过程。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服从和遵守,概莫能外。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没有主体的积极参与,法律无论多么完美,都只能是一种摆设。

其次,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3]。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守法精神形成和内化的前提,如果缺乏对法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这势必就会导致现代法的矛盾———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

1.2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

法治精神是一种社会心态,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认可、认同、遵守和服从的普遍观念。这种社会心态和观念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现是依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被全社会尊奉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得到一体遵守和维护。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首先,要界定和厘清法治的主体。这里,只能是广大的民众,而非其他组织或者团体。

除了主体的界定之外,还需要保证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在思想观念上对法律尊重、认可、接受和认同;在行动上对法律遵守、服从并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不法行为做斗争。只有如此,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得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状态才会出现,社会法治精神才能形成。而法治主体的所有外在行为,都只能是以其对法律的“信”为起点,对法律的“仰”为最终目的。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法治氛围、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

2 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需要多种因素的协调和支撑。这不仅包括经济基础方面的支持,政治环境的宽松,文化传统的兼容,更需要社会公众观念上对法律至上和法的统治理念的认可、接受以及对法律的宗教式虔诚与信仰。

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法治是“西法东渐”而来的舶来品,也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先天不足,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一些障碍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信仰这种本土资源的缺失。这与我国悠久的封建专制,漫长的人治传统及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不无因果关系。

2.1 从民众层面而言:(1)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背景下,家国同构,君主至上。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一言兴法,一言废法;刑不上大夫。社会大众目之所及,耳之所闻,无不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现实。如此环境,我们怎能期待社会民众得出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的结论,又怎能企望他们在心灵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2)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刑”相通,法之所指均为刑罚的强制、血腥和暴力。司法腐败黑暗。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封建司法给普通民众带来的除了旷日持久、靡费不菲的“讼累”,根本找不到一丝公平、正义的踪影和希望。这种现实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望法兴叹,另寻求他途。法律对他们来说,无疑成了一种异己的东西、一种负担。对法律,他们只能敬而远之。由于怕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惩罚,所以民众形成了对法律避之唯恐不及恐惧心理。如此环境,要萌生出对法律的亲近简直是天方夜谭,更何言对法律的信仰。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消极的规避法律,远离法律,或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3)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经验不足,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不得不仿效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对法律的专政工具性质强调有余,使得法律染上了浓重的暴力色彩。而在普法宣传中,向社会大众传达的又仅仅是学法、守法理念。于是,在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始终无法找到适合生长的土壤。学法、守法是一种国家赋予的义务,而非自身需要。另一方面,建国后很长时期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仅滞后,而且体系建设不平衡。刑法一枝独秀,而民法、经济法及程序法却千呼万唤难出来。社会成员想不到、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径来为自己洗雪冤屈,为自己讨“说法”。“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4]。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很正常的事,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

2.2 从国家层面而言:

国家是以公意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保存者,而政府则是法律的守门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身垂范,模范遵守法治原则对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律权威性却长期受到的质疑与挑战。

建国之初,由于受到封建社会权力支配法律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权力机关的意识里,法律从属权力,是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的统治工具。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在实际中司空见惯,法律几乎不存在任何的权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有所改变。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成员意识里,“讼累”、“畏讼”观念根深蒂固。碰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在相关部门有没有关系人,进而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不是查阅一下法律法规,看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普通百姓的观念中,“清官情结”深入肌髓。遇到冤情,往往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出面过问和解决,而不是走正当的司法途径,这无疑强化了权力机关为民做主的“救世主”角色意识。如此社会环境,法律的权威性根本无从树立。在并非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潜意识里,“官本位”与“权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诸如: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凡此种种,反映出的都是权力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与蔑视。畅游几千年的历史长河,在我国,权利崇拜从未有过断裂,法律信仰却始终找不到生根发芽的土壤。而这个无以植根的法律信仰,恰恰又是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3 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制约因素很多、工程量庞大、工期漫长。

3.1 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追溯法治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始终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市场经济是孕育法治沃土。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外乎市场主体的自由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主体的自由必然以权力本位为要件,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也只有对规则的崇拜和服从,才能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这种机制,本身就蕴含了主体对规则的服从和信仰。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毕竟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要想培育作为主体的公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时间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出法律信仰赖以生长的沃土。让主体在大环境之中领悟法治的要义,让环境来熏陶其对法律的信仰。

3.2 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果说法治的沃壤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话,那么完善的规则体系(法律体系)则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必须符合自由、竞争、公平、公正、效率的法治要义。正如自然法学派所言,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自80年代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立法的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就总体而言,速度和数量远较立法质量领先。这主要表现在:就单行法或某部门法自身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的表达不够清晰,涵盖性存在缺陷;就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协调性不强,矛盾抵触屡见不鲜。法律的这些自身的不完善,导致公民的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

要想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质量,使之真正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公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如此,公民才会逐步对法律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需求,继而生发出对法律的信仰。

3.3 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公正的法治应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就个体而言,其本质就是将法律内化为人的本能的需求。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从主体层面看,对法律的信仰,以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逻辑起点,以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外在表现,以积极服从法律为最终目标。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以及讼累在人们心理上留下的阴影,公民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权利意识也不例外。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力的要求,也就无从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当然,权利意识不会自觉觉醒,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法定权利全面知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如此,公民才能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而增强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维护别人法律权利的意识),形成对法的信仰。其次,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破除“畏讼”和“讼累”观念。消除清官情结,树立法律的权威。

3.4 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正常的社会秩序没有公民的守法精神的维系是不可能形成与维持的,它不仅要求主体将守法做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消极遵守,更要把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义务而积极维护。“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5]。

而公民积极守法,首先应从执法、司法人员的守法观念的强化做起。只有减少执法违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会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只有司法公正、执法必严,才能让公民积极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只有当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和公平,所有邪恶均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时,积极守法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对法律的信仰才会成为可能。

3.5 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法律的真义是通过其潜在的刚性约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达至社会的有序。这种约束和刚性,不仅仅针对普通民众,更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运行的措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

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模范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

4 结论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仅要制定出一部部的完善法典,更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只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才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只有如此,才能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粱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第81,199页.

[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19页.

[4]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

[5]「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M].三联书店,1991:第42页.

论大学生政治信仰的培育 第3篇

1、政治态度比较明确。调查表明,大学生的政治态度比较鲜明,政治情感趋于理性,主流积极向上。他们饱含爱国主义情怀,关心国家的前途和改革进程,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尤其对与自己有切身利益的问题思考较多。在问及“你对现在的政治制度的看法”时,多数大学生认为“是好的,但要完善”;在问及“你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时,42.8%的大学生选择“充满信心”,45.1%的大学生选择“较有信心”。

2、政治理论素质相对缺乏。大学生在繁忙的专业课学习与缤纷的社会活动之外,几近无暇参与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理论能力不强。在问及“政治信仰”的确切含义时,绝大多数大学生表示不清楚。76.4%的同学不知道校团委理论研究会的职能,即便是理论研究会成员,经常参加理论学习的也仅占28.2%。

3、政治参与热情降低。高等教育由往日的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教育,使得大学生的优越感、成就感逐渐淡化,亦不再像前辈那样激进狂热、豪情万丈,积极充当“社会精英”的角色。在问及“你是否有当人大代表的想法”时,46.4%的大学生选择“有”,41.2%选择“现在没有”,12.3%选择“从来没有”。

4、政治信仰出现淡化倾向。在问及“你的政治信仰”时,48.2%的大学生选择“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29%的大学生选择“个人主义”,22.8%的大学生选择“宗教或其它”。在访谈中,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即使是选择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一些学生,政治认知与政治行为也是脱节的,这样的政治信仰不是真正的信仰。调查还显示,只有12.5%的大学生把信仰共产主义作为入党动机,令人忧心。

二、大学生政治信仰不高原因

首先,各种思潮价值观的冲击。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得大量新兴事物和思潮出现,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某种意义上被边缘化;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引起人们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使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各种思想大量涌现、多样并存,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错、相互激荡的复杂局面。社会价值判断呈现出多元化倾向,日益模糊了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判断力与荣辱感。与此同时,西方文化的涌入亦使青年形成了价值观念的“去中心化”。

其次,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把大量的政治现象和政治信息展现在人们面前,大学生在早期形成的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及政治信仰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大学生处于校园的亚社会环境中,对社会现象的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尚不健全,多数尚未形成政治价值认同,在此状况下,必然直接影响他们政治信仰的状况。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在学生对学习边际收益的心理预期中正处于边缘地位。市场趋利性和课堂道德性的现实差距已使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接受性心理障碍。一旦大学生在学校所受的教育与社会现实产生反差,就极易形成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当前教育方向与现实的相悖,更大程度地将这一矛盾凸显出来。当代大学生不习惯于说教式的灌输,而我们的思想工作方式趋于传统和老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一些社会负面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形成正确、坚定的政治信仰。社会风气的低俗化、拜金主义现象,以及贪污腐败、贫富差距等问题,对于充满激情的大学生来说,是难以用冷静、全面、客观的态度来对待的。

三、大学生政治信仰培育提高的对策与建议

1、优化课程安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是重要内容。由于合理的课程次序设置对于使学生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地进行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达到应有的教育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是提高大学生政治认同度、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的有效途径。

2、提供参与平台,提高参与意识 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政治的接纳度和接受性还是积极的,造成他们政治参与度偏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没有适当的参与平台,因而出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被边缘化的情况。要改变这样的现状,关键在于“参与”,重点是提供“机会”和“平台”,亲身参与其中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要让大学生亲身参与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细小事件中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只有做了才能有认同,才可能提升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与主动性。

3、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凝聚青年思想 共青团承载着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时代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思想凝聚,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坚定的政治信仰上发挥积极作用,在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体现积极作为。长期以来,团组织在自身建设上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面对新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区域联动机制,在服务大学生的过程中引导他们的思想,让大学生由认同团组织到认同党的事业。此外,团组织要进一步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推动大学生热情投身和广泛参与,只有共同参与、共同分享才能共同体认。

4、新工作模式,择优培优树优 面对存在的问题,共青团应在引导大学生坚定政治信仰方面明确定位,整合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阵地,创新工作思路,优化工作模式,努力将正确的政治信仰牢牢印刻在当代大学生心中。

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4篇

一、正确理解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一说, 来源于美国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的名谚, “Law has to be believed, or itwill not work”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现象, 在基于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进而从心灵深处崇尚法律、敬仰法治。它是人们的主观世界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神圣的体验, 具有神圣性、自发性和稳定性, 一经培育形成, 深深扎根于人的心灵, 内化为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 自然而自地影响人的行为。法律信仰的内涵概括起来是两个方面的统一:一是指人们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 并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之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人们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活动, 从主观方面来看, 它指人们信服法律的崇拜心理, 从客观方面来看, 是人们信服法心理的外在表现, 即遵从法律的行为。完整的法律信仰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结合, 主观和客观的完美统一。

二、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 中国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传统。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 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 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使人们崇尚权力, 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 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法律虚无状况更是空前。民众总是体会到权力高于法律, 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 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 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尤其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农村, 农民仍然生活在熟人、半熟人社会中, 有的地方甚至还以家法、族规为内容的宗法制度规范着家族和宗族成员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 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不良操作影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是立法的膨胀。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越来越短, 参与立法的机关越来越多。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 令人应接不暇, 导致农民虽然接受普法教育, 但是远远跟不上立法的速度, 由此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二是执政者权力的滥用。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 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因而不少农民在谈起权力与法律关系的时候总是认为权力可以主宰法律, 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力量。现实生活中, 许多基层干部等级观念极强, 强调自己的权力, 忽视农民的权利;三是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 难以满足民众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 公安、检察、审判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 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人们对法律不信任, 自然形不成法律信仰。

(三) 农村社会法律资源的缺失。

首先, “三农”立法跟不上农村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对于广大农村特有的社会秩序怎样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 法律在制定时没有充分的考虑农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农民利益保护的立法欠缺,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农村医疗、农业保险立法滞后, 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体现等等。其次, 司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 至多是县一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 司法机构的这种设置很难使法律融入农民的生活中去, 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有限。最后, 农村留不住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青年。

三、农村法律信仰重塑的对策分析

西方国家由信仰上帝到崇尚法律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 而中国推进法治的进程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与此相随的法律信仰的培育必将是非常艰巨的历程。具体到农村法律信仰的培育,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三农立法, 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亚里士多德提出“制定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法”, 就是公平、正义之法, 是善法, 是民主之法, 符合客观规律, 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社会主体对法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 而这种信仰来源于一般社会公众看来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正义性的必然选择, 因为它符合社会公众的经验、情感与价值取向。那么, 针对我国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 笔者认为, 首先就要制定符合农村发展, 代表广大农民利益的“良法”。在立法的时候, 必须集思广益, 广开渠道, 公开立法过程, 广泛听取民意, 以人为本, 以合理性和正义性为前提, 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公平的法律, 以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2、健全司法机制, 落实公正司法, 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即使有“良法”, 如果不能够真正的贯彻执行, 也是一纸空文。卢梭曾经说过,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因此, 要健全法律监督制度, 预防和及时纠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 使守法者主动守法、执法者公正执法,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而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具体而言, 一要加快司法改革, 落实司法权力的应有地位。法治化的重心固在立法, 更在司法。一个司法机关都没有权威的国家, 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二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检察权, 真正将独立审判当作司法原则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三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从责任追究上保障法的公正;四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特别是要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明白人”的素质。在广大农村, 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以提供更为有效率和专业效果的法律救济和干预, 另一方面采取集中、定点、定期等方式积极培训、引导素质相对高的农民学习法律知识, 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五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力度, 一方面是人大的监督, 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 这包括公民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特别是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监督, 充分发挥“第四种权力”的作用。

3、推进依法行政, 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政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 管理的范围涉及各个层面。我国有80%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 政府的权力必须合法行使, 法律要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作为基层政府, 更应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使职权, 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 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 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素质教育, 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 对于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渗透到农民心中。

4、加强普法宣传, 强化法律教育, 培育广大农民的权利意识。普法教育是国家从正面直接促使人们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 应该在巩固“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实招的基础上, 在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宣传形式上下功夫, 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平台, 提供多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指挥棒, 而能够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 成为人们生活的工具。只有当人们懂得并且愿意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时, 法律才能真正融入人们的意识之中, 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才能统一起来。对于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一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经济发展了, 生活条件改善了, 才能为村民权利和农村民主法治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二是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这是推行国家法治化的外在民主环境。村民权利的提高必须依靠一种环境, 改变农民“从身份到契约”, 从小百姓到国家主人;三是完善组织体制。这是实现村民权利的载体。单独的农民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弱, 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可以保护单独的农民个体权利免受侵犯, 还可以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自治组织工作, 培养农民的主动性以及权利意识。

摘要: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 面对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 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信仰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只有正确分析法律信仰的涵义、我国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才能找到培育农村法律信仰的有效对策。

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5篇

[关键词] 高校;思政教育;大学生;法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1-0056-02

我国改革开放37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社会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由于高校大学生价值观正在形成,因而社会上的不良思潮极易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新形势下,无论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都必须具有高度的法治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使“依法治国”战略拥有强大的基础。尽管目前我国各级各类高校都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也在探索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没有将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开展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但仍然存在着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要性

法治信仰是“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思想基础,对于各级各类高校来说,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更好地发挥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要作用,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方面,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能够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法,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创新与发展,特别是通过对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能够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引导作用,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学法、懂法和守法,进而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这一点应当引起各级各类高校的重视,切实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既有利于拓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另一方面,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能够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是重要的科研阵地和创新阵地,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在高校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进而引导大学生提升法治素质,特别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能够为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很多高校还没有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紧密结合起来,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认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不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因而还没有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不够到位;还有的高校尽管已经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但在培育过程中缺乏高度重视,存在着浅尝辄止的现象,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效果不佳。

二是培育方法落后。从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来看,尽管已经引起一定的重视,但培育方法相对比较落后。比如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特色性,仍然采取传统灌输式的方法进行教育,更多的是开展理论教育,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必然影响大学生法治信仰;再比如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方法缺乏创新性,在培育的过程中,还没有从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缺乏学情调查,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缺乏针对性。

三是缺乏有效融合。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法治思维,使大学生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但从目前我国一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单一性、割裂性的现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与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缺乏与大学生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人文素质的紧密结合,导致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着“空对空”的现象,无法使大学生真正树立起与“依法治国”相吻合的法治信仰。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优化路径

一是提高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视程度。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阵地,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新形势下,各级各类高校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实际、符合大学生实际的法治信仰教育,使大学生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这就需要高校要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当中,积极探索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有效思路,既要完善教材,又要突出重点,更要结合实际,使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是优化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方式方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要想取得实效,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优化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培育实效。高校要改变传统的“灌输式”培育方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互动教学”作为重要的模式,积极引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比如可以开展一些法治“大讲学”、法治建设座谈会、法治信仰演讲比赛等活动,这样能够提升大学生的兴趣,通过卓有成效的培育方法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要大力加强大学生法治信仰方面的学情调查,针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提升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实效性。

三是创新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融合模式。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使大学生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这就需要加强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融合,将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与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不但要提升理论性,而且也要提升实践性,更要提升大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能够使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更具务实性。比如可以积极引导大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到社区、企业、学校开展法治宣传,不仅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治信仰,而且对于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更具重要意义,这也是高校的重要职责所在。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备的新形势下,各级各类高校要把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深刻认识高校思想政治教学对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重视不够、方法落后、缺乏融合等问题,积极推动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改革、创新与发展,重点在提高重视程度、优化培育方法、创新融合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为更好的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质。参考文献

[1]罗潇.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03).

[2]刘海志.网络媒体环境下的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2).

[3]丘丽丹.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J].南方职业教育学刊,2013(04).

[4]胡利敏.高校思政对法治人格培养的作用[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1).

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6篇

( 一) 什么是宪法宣誓制度

2015 年7 月1 日, 全国人民大会常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至此, 正式意味着宪法宣誓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在我国确立。据统计, 在142 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 97 个规定了相类似的宪法宣誓制度, 而中国成为第98 个。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 必须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 表示自己将遵守宪法、对宪法忠诚的制度。

( 二) 宪法宣誓制度的过去与现在

事实上, 一直以来在学界, 宪法宣誓制度的呼声都非常的高。学者们对宪法宣誓制度讨论已久,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 早在1989 年, 钱卫青教授即开始提出我国建立就职宣誓制度的可能性问题。在随后的二十几年里, 不断的有年轻的学者关注这个问题。

宪法宣誓制度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立, 但并不代表其在过去实践中没有表现。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基本法一直都存在着相类似的就职宣誓的规定, 而在大陆地区, 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 ( 试行) 》, 明确了我国检察官在从事相关公务工作时, 必须遵守的规则。这是我国大陆地区对宪法宣誓制度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也为现在确立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法律信仰的培育打开了新的思路

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 提出著名的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从此, 引发了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从未停止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 法律代表一种理想, 而信仰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感性的表达, 因此, 法律是不可能被信仰的。对于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 法律不该是绝对的理性, 而信仰也不代表绝对的感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的提出了: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 法律是可以被信仰的, 而宣誓制度作为一种感性的表达, 对法律信仰的培育更是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为过去陷入困境的法律信仰培育工作打开了新的思路。

( 一) 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平衡实体与程序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仪式,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关于程序的看法。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司法历史, 但在国内对程序的看法从来都是带有不公正的眼光。很多人认为, 为了实体正义可以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 只有实体正义得到了实现, 正义才算是得到了伸张, 程序正义根本不足一提。然而, 却很少人考虑到, 实体正义往往是带着每个人的主观色彩的, 即是说, 在同一个案件里面, 每个人看到的正义都是不同的。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因人而异, 如果以此来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的话, 纠纷有时就会难以和谐的解决。因此, 在我国要想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加强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相比之下, 西方因其有着深厚的宗教传统, 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太过深刻, 因此, 其对仪式、程序正义的接受程度就非常之高。当人们谈论到西方的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的时候, 就不得不提及到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 在辛普森案中, 所表现出来的, 公众对程序正义的绝对服从, 让人不得不心生感叹。我国没有西方国家的深厚的宗教传统, 但我们一样可以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程序正义观, 立足于本国实际, 作出正确的选择, 例如, 这次宪法宣誓制度就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

( 二) 确立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是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 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 宪法长期以来得不到人们的认可, 原因在于, 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纠纷, 需要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 法院的判决书中只会出现具体法律中的某个具体条文, 从来不用根据宪法的条文作出判决。所以, 有的学者提出更加极端的观点, 那就是, 可诉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 因此我国宪法是一部空有其名的法律。人们会产生此种看法, 其实并不奇怪, 因为在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以前, 宪法很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人们最多的接触到法律的场所———法院, 又不会直接引用宪法来判决案件, 所以, 宪法急需进行一系列的改变, 来实质性的确立其根本大法的地位。此次,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宪法的看法, 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更是深有感受。从此, 宪法不再是一部空洞的法律, 它成为了一部活得法律, 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切切实实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而在无形中培育了公民对于宪法、对于法律的信仰。

摘要:2015年7月1日, 全国人民大会常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中国成为第98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此次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在我国一直争论不休的法律是否能被信仰的问题, 在实践中给予了明确的答案。此前, 我国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现在, 宪法宣誓制度从立法层面的确立, 为我国法律信仰培育工作打开了新的思路, 从不一样的角度讨论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

关键词:宪法,宣誓,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论公务员的宪法教育[J].当代法学, 2015, 01:14-19.

[2]刘连泰, 周雨.宪法宣誓制度的“实”与“名”[J].浙江社会科学, 2015, 02:21-27+155.

播种法律信仰的人 第7篇

一年多热线咨询的经历使佟丽华开始认真思考:当孩子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谁来保护他们?同时也让他意识到:一些不公案件以及不良社会风气正在影响着许多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信心。

1999年4月,佟丽华作出了一个改变他生活轨迹的决定:他拿出自己的积蓄,在北京市丰台司法局的支持下,成立了“丰台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随后又创办了全国第一家民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及第一个全国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几年来,这个“中心” 已经免费为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直接办理案件100多件,并为1000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属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这个“协作网”已经拥有了1600多个志愿律师。

为了实现理想,为了未成年人维权事业,佟丽华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以及他仅有的资金,在最艰难的日子里,倔强的他甚至低价卖掉了自己的房子。

很多人质疑:佟丽华这样的付出值不值得?佟丽华理智地回答:“选择未成年人维权事业,不是凭着一时冲动,我的目标不仅是办理几起案件、做好人好事,我是希望推动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的发展,能够让更多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感受到法治带给他们的平等和尊严,让他们成长为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

人们称他是“在未成年人中播种法律信仰的律师”。

英雄上榜理由

超人指数:★★★★

在许多少年儿童心目中,佟丽华就像是个无所不能的超人。他送被父亲遗弃的两个小女孩回到家乡广西,并妥善解决了她们的生活、学习问题;他让一个扬言要去复仇的16岁女孩冷静地回到和美的花季;他为一个差点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辩护,使他获得缓刑后能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一个公益律师,让人们肃然起敬。

威望指望★★★★★

2005年,佟丽华以“公益律师”的身份当选由中宣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孩子们高呼着:我们支持你!我们相信你!

操劳指数:★★★★★

这位70年代出生的铁血男儿,如今已有许多白发,他每天都像陀螺般转个不停。他为了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卖掉了房子,居无定所地生活着。

关键词

理想

佟丽华说他是个“非常务实的理想主义者”。曾有个孩子对同学说:“以后你爸你妈再打你,就去找佟律师!”这让佟丽华很欣慰,他的理想就是用实实在在的努力让青少年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智

面对诸多荣誉,佟丽华每天都在思考:明天应当做什么?怎样做才能让更多的人受益?这些年来,佟丽华和同事们不仅提供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还在法学研究、组建协作网、参与立法、为政府建言献策等方面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他深知,冷静理智的头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

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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