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系统检测检验规范(精选6篇)
排水系统检测检验规范 第1篇
ICS 13.320 A 91 备案号:30553-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79—2011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
Testing code of operation for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201128 发布2011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11/T 779—201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1 5 检验准备............................................................................1 6 检验与判定..........................................................................2 7 检验结果与报告......................................................................7 DB11/T 779—2011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越、何钢、李秀林、徐晓波、李安、耿红蕾、胡志昂、李建明、张健、刘琳、郭立、李辉、张妍。DB11/T 779—2011 1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准备、检验与判定、检验结果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状态的检验、评价及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 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运行检验 operation testing 对已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测及质量评价活动。4 一般规定
4.1 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应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4.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自交付使用后至少每两年检验1次。其他单位建设的安全防范系统至少每三年检验1次。
4.3 检验期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防范功能。5 检验准备
5.1 检验机构接受安全防范系统检验申请时,应收集以下技术文件:系统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和系统变更文件、系统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软件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系统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及工程维护保养相关文件等。
5.2 检验机构应核查技术文件与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并根据系统文件及相关标准,与委托方共同确定检验实施方案。
5.3 检验机构应按照检验实施方案及本标准表1~表8 的内容,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DB11/T 779—2011 2 6 检验与判定
6.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验按照表1 进行。表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1 控制功能
1.系统应具有手动或自动编程功能,能实现将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显示器上 显示,显示方式可选择,可手动/按时序切换;
2.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应平稳、准确; 控制响应和图像传输的实时性应满足相关行业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监视图像质量
检查图像的有效性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管理要求。对于前端摄像机所在场所的选择 应覆盖室内、室外,白天、夜间:
1.监控范围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管理要求;
2.视频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与判定应符合GB 50198-94中4.3的要求。3 记录功能
1.对所摄图像应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对设计要求中必须记录的图像应能记 录;
2.系统硬盘容量应能满足设计与管理要求;
3.停电或关机时,系统应能对所有的编程设置进行存储,一旦恢复供电,应能 自动进入正常工作状态。4 回放功能 1.回放图像画面应有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地址或编号; 2.当记录图像为报警联动图像时,回放图像应能再现报警现场;
3.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GB50198-94中表4.3.1-1规定的三级,连续性应符合 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5报警联动与图像复核功能
当其他系统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给出联动信号时,系统能按照预定工作模式,切 换出相应的图像,并能启动视频记录设备,其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4s。DB11/T 779—2011 3 6.2 入侵防盗报警系统检验按照表2 进行。表2 入_e___3___a侵防盗报警系统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1 入侵探测、紧急报警功能
1.入侵探测范围及灵敏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2.当系统处于下列情况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出 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系统应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1)在设防状态下,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 2)在任何状态下,触发紧急报警装置;
3.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能自锁。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
当设置系统处于下列任何情况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2)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开路、短 路、并接其他负载时: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当电话线线被切断时; 3)当报警控制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3 记录、显示功能
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 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4 报警响应时间
1.检测从探测器被触发到系统联动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 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2.检测从探测器被触发到通过市话网传输的接警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 不大于20s;
3.检验系统发生故障到报警控制设备显示故障信息之间的响应时间: 应符合设计要求。5 与接处警中心联网检验
当系统发生警情需要向接处警中心报警时,检查联网报警功能应正常。DB11/T 779—2011 4 6.3 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应按照表3 进行。表3 出__________入口控制系统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1 出入目标识别装置功能
识读部分应能通过识读现场装置获取操作及钥匙信息,并对目标进行识别与提示,应能将信息传递给管理与控制部分处理。
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控制及信息 处理功能
1.应能对系统操作(管理)员的授权、登录、交接进行管理,并设定操作权限,使不同级别的操作(管理)员对系统有不同的操作能力;
2.系统能将出入事件、操作事件、报警事件等记录存储于系统的相关载体中,事件记录应包括时间、目标、位置、行为。3 执行机构功能
出入口开启时出入目标通过的时限应满足使用、管理要求。4 报警功能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系统应报警:
1)当连续若干次(按设计方案要求))在目标信息识读设备或管理与控制部分上实 施错误操作时;
2)当未使用授权的钥匙而强行通过出入口时; 3)当未经正常操作而使出入口开启时; 4)当识读装置和执行机构被破坏时。5 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出入装置联动功能
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装置联动功能应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DB11/T 779—2011 5 6.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按照表4 进行。表4 电子巡查系统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l 巡查点现场信息识读功能通过巡更设备对前端巡更点的信息进行采集; 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巡查信息存储功能
1.当识读装置具有巡查信息存储功能时,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采集装置或现场识读装置在换电池或掉电时,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3 识读响应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采用本地管理模式时,现场巡查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的响应时间不大于5s。4 管理功能
1.系统采用中文界面,系统应可设置登陆和操作权限; 2.系统应有操作日志;
3.系统应能编制巡查计划,除能设置多条不同的巡查路线外,并能对预定的巡查区域、路线进行巡查时间、地点、人员信息设置。5 警示功能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中,以下情况应有警情显示:
1.管理终端在巡查计划时间内没有收到巡查信息及收到不符合巡查计划的巡查信息时;
2.管理终端收到设备故障或/和不正常报告时。6.5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检验按照表5 进行。表5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l 控制功能
1.系统应能自动控制出入挡车装置,并不损害出入目标;
2.供电电源断电时,系统出入挡车装置的启闭状态应满足管理要求。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报警功能当有意外情况发生时,应能通过有效方式向相关部门报警。3 识别功能对具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功能的系统,对出入口车型、车号的识别应符合设计要求。记录功能记录图像的系统硬盘容量应能满足设计与管理要求。DB11/T 779—2011 6 6.6 系统安全性检验按照表6 进行。表6 系统安全性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l 监控中心,防护检验检查监控中心应设置在防护区内,对于人员的出入应予以并控制,对监控中心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 50348-2004中3.13的要求。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监控中心,设备安全检验
主要设备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 50348-2004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1.抗电强度检验:系统主要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2.泄漏电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时对保护接地端的漏泄电流值不应超过5mA; 3.绝缘电阻检验:系统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设备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3 监控中心防雷与接地检验 1.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其铜质线截面积不应小于35 mm2; 2.系统应等电位可靠接地,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2;
3.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接线端子应无锈蚀,接触可靠。4 系统防雷
1.前端设备的防雷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7章7.7条的求; 2.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源或信号线路。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蔽防护,金属管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3.系统电源及系统输入/输出信号线,应分不同层次,采用多级雷电防护措施。5 电源转换检验 1.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电; 2.主电源恢复时,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 3.在主、备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6 系统工作独立性检验
1.检查各子系统应能独立工作;
2.如果某个子系统发生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运行。7 系统时钟检验
系统中与事件记录、显示有关的计时部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校时功能,时钟与标准时间一致,误差应符合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应不大于10s。DB11/T 779—2011 7 6.7 系统主要设备的电磁兼容检验按照表7进行。表7 系统主要设备电磁兼容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l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系统中采用的设备对来自静电放电的电磁干扰应有一定的抗扰度。试验方法应按照GB/T 17626.2 中给出的试验方法,试验评判结果至少应满足GB/T 17626.2-2006
中的性能判据分类B的要求。在操作人员能触摸到的位置至少选三点进行测试。检验结果符合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6.8 系统施工质量及设备安装检验按照表8进行。表8 系统施工质量及设备安装检验表 序号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判定 1 前端设备
1.前端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避免各种干扰因素; 2.室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防尘、散热等措施;
3.前端立杆的高度、强度等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检验项目 的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及检验要求则为合格 2 监控中心设备
1.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通风散热良好; 2.线缆标识应清晰、准确、耐磨,不易脱落,字迹不易消失。3 线缆敷设质量
检查系统线缆敷设的隐蔽工程报告,其质量应符合GB 50348-2004第7章7.5 条的要求。检验结果与报告
7.1 安全防范系统中存在不合格项时,可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1 次复检。复检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2 检验机构应根据检验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并出具检验报告。
7.3 检验报告中至少具有以下信息:委托检验方,系统名称,系统建设方、施工方,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结论。系统曾经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果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水系统检测检验规范 第2篇
1.0 适用范围
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章。
1.1.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1.1.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1.1.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1.1.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1.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1.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总则
1.2.1 保证建筑数字化系统工程中的消防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2 系统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验收资格的机构的验收。
1.2.3 综合检测验收工作,除执行本章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4 依据本章结合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
1.3 检测
1.3.1 基本条件
系统检测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系统竣工表;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d)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f)系统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1.3.2 检测内容
1.3.2.1 按GB 50303-2002的相关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测。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2 按本部分1.4.1条的要求进行检测和验证。
1.3.2.3 按技术文件对系统中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测:
1.3.2.3.1 检测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1.3.2.3.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含电气控制箱)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测。区域显示器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测:
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测;
b)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c)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检;
d)检测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功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e)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3.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的检测:
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抽检总数应不少于20只。
c)检测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被抽检火灾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d)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火灾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3.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应在出水压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b)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1.3.2.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GB 50084-2001的条件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b)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检;
c)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测;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相关系统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b)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测,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检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测,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检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b)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c)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测,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测,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测:
a)在消防控制室选区、选层广播;
b)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d)广播内容自动录音功能试验;
上述各项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
e)公共广播与消防广播系统共用时,应进行如下检测:
在公共广播状态时,操作广播系统应能切换到消防广播状态,切换前后,语音洪亮清楚,无串音和混音。当发生火警时,应能配合消防系统自动地实现消防广播。
1.3.2.3.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c)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d)通话内容自动录音功能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
1.3.2.3.12 消防应急照明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应急转换试验,系统中消防应急照明均应适时转换并有效照明。
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式、集中控制型、智能组合型等应急照明的检测以及消防应急标志灯标识和表面亮度、照度等级、应急持续时间等应符合GB 17945的要求。
自发光型(蓄光型)疏散制式标志禁止单独使用,应与非自发光型标志灯配合使用,其标志应能被其它照明光源照亮。
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3.13 检测图形化的CRT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
a)CRT图形显示系统应能实现: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探测保护区域内的建筑平面模拟图,中文标注图中的各报警区域,主要部位的名称及物理位置。
报警区域中的消防设备的物理位置,中文标注出的名称和类型,也可用图标表示,但应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b)CRT图形显示系统的显示功能: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输入时,显示装置应在3s内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平面模拟图,在平面模拟图上用文字标注和红色报警指示清晰指示报警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
显示装置处于报警状态时应有专用的红色总报警指示,且该指示不受显示装置复位以外操作的影响。
首次火警部位应单独显示和标注。在显示装置其他状态下能直接切换到首次火情平面图。
后续报警部位应单独显示。同时应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时,应优先显示报警平面图。若需显示多个报警平面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应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显示装置显示非报警平面图时,应能手动或自动直接切换到报警平面图。
1.3.2.3.14 检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及功能,一氧化碳、甲烷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a)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具有显示气体浓度值的功能;
b)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具有记录报警和时间的功能;
c)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仅为低限报警时,检查当探测浓度达到低限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为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时,应能报出低限和高限二种明显不同情况的声光指示。
1.3.2.3.15 按GB 50116-1998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各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3.16 其它消防控制设备的检测可参照相似类型的设备进行。
1.3.2.3.17 检测消防控制室设备向BAS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
在现场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检测BAS相关的各子系统动作功能(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
检测前应先审核消防控制室与BAS系统间通讯协议和功能设置文件的有效性,应满足GB/T XXXX.4-200X。
检查与BAS通讯状态指示灯应为正常指示,摘除通讯线,消防控制室和BAS端均应进入通讯故障报警状态。测试完毕后应立即恢复通讯。
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信息均应显示在BAS端,信息应一致,不缺内容,当消防控制室对火警状态复位后,BAS端火警信息也应被消除。
1.3.3 检测方法
见1.4.2相关内容。
1.3.4 检测设备
消防工程专用检测仪器装置及相关检测设备应能满足检测业务的需求并定期检定计量和校准。
1.3.5 检测报告
应至少包括:
a)检测依据;
b)检测设备;
c)检测结果列表;
d)检测综合意见。
1.3.6 不合格项的处理 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通知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并责成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直至检测合格。
1.3.7 检测机构
检测须由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1.4 验收
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1.4.1 验收大纲
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第三方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1.4.2 验收条件
1.4.2.1 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1.4.2.2 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b)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c)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d)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e)报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f)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4.2.3 系统检测报告。
1.4.2.4 系统试运行报告。
1.4.2.5 技术文档
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
a)招标书;
b)投标书;
c)合同书; d)系统工程设计文件;
e)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f)材料设备接收清单和合格证书;
g)工程变更说明文件;
h)隐蔽工程记录(需监理签字);
i)竣工图纸(蓝图);
j)阶段、分布、分项验收报告;
k)系统测试报告;
l)随机背景资料;
m)系统操作手册;
n)用户使用报告;
o)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p)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验收的文件;
上述技术文档应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表达清楚,外观整洁,图表清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不同要求做个别调整和增减。
1.4.3 验收程序
1.4.3.1 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1.4.3.2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1.4.3.2.1 检查确认系统的检测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技术文档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程序合理。
1.4.3.2.2 抽验本章1.4.2.3节的内容:
a)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等)功能正常;
b)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c)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d)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e)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f)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g)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h)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i)消防通信、消防电源及切断非消防电源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j)可燃气体关断阀的电动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k)其它有关的消防监控装置正常;
l)消防监控系统向BAS等其它系统的传输信息正常(当系统有联动或联网要求时)。
1.4.3.3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抽检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1.4.4 验收结论
排水系统检测检验规范 第3篇
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1](以下简称标准)于2007年1月4日发布,2007年4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标准的发布与实施规范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避免或减少了瓦斯爆炸等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达2014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39号)批准了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代号为2014-AQ-10。标准修订工作组组长由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孙继平教授担任。
标准修订工作组在多年从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调研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需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现状和应用情况、标准应用情况等;充分听取了煤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用户代表、主要厂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分析研究、试验验证,并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水平、发展趋势和应用现状的基础上[3,4,5,6,7,8,9,10],确定了修订内容,尽可能使修订后的标准先进、合理、实用。为使表述更规范,将原标准中“必须”全部修改为“应”,“严禁”全部修改为“不得”,删除不具体引用标准的年代号。
1“3术语和定义”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1.1 增加风向传感器
(1)新增条款。3.23 风向传感器。连续监测风向的装置。
(2)修订理由。为尽早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增加风向传感器。
1.2 增加粉尘传感器
(1)新增条款。3.24 粉尘传感器。连续监测煤尘和岩尘的装置。
(2)修订理由。粉尘防治需要。
1.3增加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新增条款。3.25 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和无线传输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2)修订理由。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相比,除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等功能,还能将甲烷浓度实时上传至调度室。
1.4 增加信号线缆
(1)新增条款。3.26 信号线缆。用于传输监控信号的电缆或光缆。
(2)修订理由。允许使用电缆和光缆。
2“4一般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2.1 将“瓦斯矿井”修改为“矿井”
(1)原条款。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修订后条款。4.1 矿井应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3)修订理由。瓦斯是煤炭伴生物。删除“瓦斯”,表述更准确。
2.2 增加传感器防护等级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甲烷传感器要求
(1)原条款。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 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2)修订后条款。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 6201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应为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3)修订理由。① 增加传感器防护等级要求;② 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甲烷传感器应为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要求;③ 删除引用标准年代号“—2006”。
2.3 删除“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原条款。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2)修订后条款。4.5 煤矿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
(3)修订理由。删除“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该表述重复、不严谨。
2.4 要求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均应联网
(1)原条款。4.6 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2)修订后条款。4.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
(3)修订理由。为便于监管、监察和事故调查等,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联网。
2.5 要求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原条款。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2)修订后条款。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无线甲烷报警矿灯。
(3)修订理由。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可以将监测到的甲烷浓度实时传输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因此,将没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升级为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3“5设计和安装”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3.1将“信号电缆”修改为“信号线缆”
(1)原条款。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修订后条款。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修订理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因此,将“信号电缆”修改为“信号线缆”,即电缆或光缆。
3.2 修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线缆有关要求
(1)原条款。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2)修订后条款。5.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电缆不得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3)修订理由。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因此,删除“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②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抗故障能力,增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③ 图像监视系统占用带宽宽,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时,会影响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性,因此增加“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④ “调度电话电缆”比“调度电话电线”更准确;⑤ 增加防雷要求。
3.3 将“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① 断电范围内”修改为“不得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1)原条款。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① 断电范围内;②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④ 掘进工作面内;⑤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⑥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2)修订后条款。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断电范围内:①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③ 掘进工作面内;④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⑤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3.4明确供电电源
(1)原条款。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2)修订后条款。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不得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4“8使用与维护”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4.1删除引用标准年代号
(1)原条款。8.2.1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 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2)修订后条款。8.2.1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应符合MT 423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3)修订理由。不是具体引用,删除“—1995”。
4.2增加设备调校时间要求
(1)原条款。8.3.1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修订后条款。8.3.1 安全监控设备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3)修订理由。增加调校时间要求。
4.3 将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调校周期由10d延长到15d等
(1)原条款。8.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修订后条款。8.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d至少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 ~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修订理由。① 减少井下调校工作量,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② 为保证传感器连续监测,要求在设置地点调校。
4.4 将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周期由10d延长到15d等
(1)原条款。8.3.6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2)修订后条款。8.3.6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3)修订理由。① 减少井下测试工作量,测试周期由10d提高到15d;② 为减少测试对局部通风的影响,会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1次。
4.5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原条款。
8.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8.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5.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8.5.2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2)修订后条款。
8.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8.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5.1 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应检查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使用。
8.5.2 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3)修订理由。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增加无线传输要求。
4.6 明确传感器工作原理
(1)原条款。8.4.7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2)修订后条款。8.4.7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5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5.1 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1)原条款。9.1.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用,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修订后条款。9.1.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用,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3)修订理由。为减少主机故障对系统的影响,要求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5.2 要求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
(1)原条款。9.2.3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2)修订后条款。9.2.3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3)修订理由。① 增加“馈电异常”;② 为快速处置,删除“矿值班领导”。
5.3 要求煤矿应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1)原条款。9.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向县(市)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2)修订后条款。9.3.1 煤矿应向上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3)修订理由。为加强监管,所有煤矿应向矿务局(公司)或县(市)等上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5.4 增加“断电”
(1)原条款。9.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修订后条款。9.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应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修订理由。增加“断电”,表述更全面。
6结语
为进一步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斯等灾害防治中的作用,需对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风向传感器和粉尘传感器;矿长等下井应携带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传感器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等。
摘要:为进一步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斯等灾害防治中的作用,需对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风向传感器和粉尘传感器;矿长等下井应携带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传感器在设置地点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等。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联网,甲烷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无线传输
参考文献
[1]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S].
[2]孙继平.瓦斯综合防治方法研究[J].工矿自动化,2011,37(2):1-5.
[3]孙继平.煤矿监控新技术与新装备[J].工矿自动化,2015,41(1):1-5.
[4]孙继平.煤矿事故分析与煤矿大数据和物联网[J].工矿自动化,2015,41(3):1-5.
[5]孙继平.煤矿信息化与自动化发展趋势[J].工矿自动化,2015,41(4):1-5.
[6]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监控、通信与监视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3):1-6.
[7]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传感器设置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5):1-6.
[8]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控与人员位置监测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6):1-7.
[9]孙继平.煤与瓦斯突出报警方法[J].工矿自动化,2014,40(11):1-5.
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4篇
关键词:给排水;施工;验收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这大大加快了国内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这也同时对于建筑给水排水安装工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有了更高要求,对于设计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也有了更高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队伍的素质管理工作,做好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等提高施工管理技术,并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才能确保建筑给水排水安装工程的施工質量。
一、给水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技术及要点
(一)给水管道的安装:1、管道安装之前需复测管道地沟,支架是否符合管道安装的标高、坡度和坡向。支架间距是否符合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考虑到放空和管道运行的工艺需要。2、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复检,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3、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应及时填写各种施工技术资料表格并经签证记录,埋地铺设的管道,应做好试压试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并及时回填,这些施工技术资料均应整理存档。4、管道穿越剪力墙、梁适宜预留钢套管,但穿越楼板、砖墙可用塑料套管或预留洞,比如卫生间排水支管,只需预留洞。具体见《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阻火圈。排水塑料管道穿越封闭空间内(如管井、厨卫内)宜增加阻火圈,非封闭空间,可以不加阻火圈(如外墙、阳台)。6、管道安装工作如有间断,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7、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也不得用加热管子及加偏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差、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8、近年来,给水管材多采用PP-R管,排水管多采用UPVC管。以上两种管材与传统金属管道相比具有自重轻、耐腐蚀、耐压强度高、卫生安全、水流阻力小、使用寿命长、安装方便等特点。9、PP-R管材有热融和螺纹连接等连接方式。其中热融连接最为安全可靠。连接前应清除管道及附件上的灰尘及异物。连接时应无旋转的把管道插入加热套管内,达到预定深度;同时无旋转的把管件推到加热头上加热,达到加热时间后,立即把管子和管件从加热套管与加热头上同时取下,迅速无旋转的均匀用力插入到所要求的深度,使接头处形成均匀凸缘。在规定的加热时间内,刚熔接好的接头还可进行校正,但严禁进行旋转。管材和管件加热时应防止加热过度,使厚度变薄。10、给水管道试压。在管道安装完毕后再全面检查核对已安装的管、阀门等,全部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规定后,把不宜和管道一起试压的配件拆除,换上临时短管,所有开口处封闭,并从最低处灌水,高处放气。系统试压时须考虑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中止,并应有及时泄水或排水的方案和设备。试压合格后应对管道进行吹洗工作。
(二)排水管道的安装:1、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2、排水主干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4、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其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为1m,允许偏差±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在暗敷立管上的检查口应安装检查门。5、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安装应符合规范。
二、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一)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二)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5、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三、沟槽回填
(一)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不应大于200mm;
(二)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三)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或雨水流入沟槽。
(四)直埋管道的土方开挖,宜以一个补偿段作为一个工作段,一次开挖至设计要求。在直埋保温管接头处应设工作坑,工作坑宜比正常断面加深、加宽250~300mm。
四、回填工程
(一)直埋保温管道沟槽回填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应修补保温管外护层破损处:1、管道接头工作坑回填可采用水撼砂的方法分层撼实。2、回填土中应按设计要求铺设警示带。3、弯头、三通等变形较大区域处的回填应按设计要求进行。4、设计要求进行预热伸长的直埋管道,回填方法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二)回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回填料的种类、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回填土时沟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殖土及有机物。3、回填土的密实度应逐层进行测定。
五、质量控制
(一)给排水材料质量的事前控制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严禁不合格的产品进场;对工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使工人熟悉关键部位操作方法、提高操作水平。
(二)严格执行隐蔽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隐蔽验收制度。高层施工中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相对较复杂,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通过监理工程师隐蔽验收。
六、小结
排水系统检测检验规范 第5篇
《管理规范》替代了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安字[1995]第562号),与后者相比,一是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等要求;二是增加了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并补充了设置图;三是增加了其他传感器的设置要求;四是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处理和管理要求;五是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对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六是删除了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标准编制说明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7项措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到2006年底,高、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率分别达到了99%和67.5%。有高、突矿井的67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产煤县(市)中有165个实现了联网,山西、黑龙江、重庆等实现了全省(市)联网。尽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近年来得到了迅速普及和推广,在现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加强监控系统现场管理,指导和规范煤矿正确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其检测仪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加强对安全监控产品的监管,制订和修改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 1
求》《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煤矿安全标准。同时,由于《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一章中没有规定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没有对联网工作提出要求。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制定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单位编制了《管理规范》。
标准主要问题解析
1.稳定性提高,响应时间缩短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由7天提高到15天,传感器到分站的传输距离从原来1km提高到2km,主菜单和一级子菜单采用了统一的显示格式,增加了异地断电/复电功能。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稳定性提高,响应时间缩短,基本误差指标提高,而且3类产品的基本误差一致。
2.增加了传感器的安设数量,增强监控的可靠性
在井下重要地点设置2个以上的传感器,一旦一个失效,另一个仍然能发挥作用,可大大提升矿井的安全保障水平。本标准对《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第170条、第175条及表3进行了修改,在以下地点增设了甲烷传感器: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采煤工作面第二条、第三条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道的混合回风流处;双巷掘进的混合回风流处;高、突矿井长于1000m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长于1000m的掘进工作面中部;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井下煤仓和选煤厂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等。对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推荐设置甲烷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采煤工作面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推荐安装温度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增设了一氧化碳传感器。
3.对部分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进行修改
一是对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增加了“当瓦斯浓度≥1.5%CH4时,切断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规定。二是对高、突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的甲烷传感器,规定当瓦斯浓度≥1.5%CH4,切断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三是采区回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当≥1.0%CH4,切断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四是当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浓度≥1.0%CH4,切断抽放泵站电源。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的瓦斯传感器≤25%CH4时报警。五是将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报警值由≥0.75%CH4改为≥0.70%CH4,因甲烷传感器的误差为±0.1%CH4。
4.利用监控系统的异地断电功能
规定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在内容编写上比较详细
增加了传感器布置图、使用和维护方法,以附录的形式介绍了矿用开关瓦斯电闭锁接线原理和传感器的调校方法等。
6.减轻维护工作量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提高到15天,可适当延长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周期,减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量。一是2007年以后新安装的按AQ6201标准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将传感器的调校期延长到10天。二是煤矿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按AQ6201标准进行了改造,可以将传感器的调校期延长到10天。目前,一些煤矿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执行的还是旧标准,传感器的稳定性只有7天,因此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还必须按7天的周期进行调校。
7.更新改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因为新软件功能全面,有手动异地断电等功能,便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检查煤矿是否对系统进行了改造,而且软件改装易于完成,不牵涉安全火花联检。
8.定期检查更换传感元件和传感器
因为系统的使用寿命至少在5年以上,而瓦斯传感元件的寿命一般为1年,传感器也容易损坏。
9.更新改造资质
对煤矿在用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只能由取得新的MA标志的原制造单位,改
造时必须选择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传感元件、传感器、分站等配置。
10.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小型煤矿,应由县级检修中心人员到矿下井调校传感器。将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送到县、市级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只能是暂时过渡。
11.断电控制
一是要正确接线。安装断电控制时,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二是必须安装馈电传感器。三是要正确定义断电值。煤矿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定义传感器的断电值,不能为突出生产而将断电值调高。四是使用合格的电气开关。
实施标准的建议
贯彻落实《管理规范》对于指导和规范煤矿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检测仪器,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使安全监控设备切实发挥作用,必须做到数据准确,断电可靠。数据准确就是要保证传感器安装地点和位置符合要求,使用校准气样旧系统每隔7天、新系统每隔10天,对安全监控仪器进行调校。断电可靠就是断电控制要正确接线,安装馈电传感器,正确定义断电值,使用合格的电气开关。做到了传感器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系统和网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给排水设计规范 第6篇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范围:
1、运用库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屋面雨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及室内消防器材配置。
2、本设计给水管道数量统计到处外墙1.5m处,排水管道数量统计到出外墙第一个污水井处。
三、给水系统:
1、本工程生产生活给水形式:由段内生产生活直供给水管网经过水表直接供水;
2、给水管道的接驳想见《给水及消防平面布置图》。
3、室内给水管道:
3.1、水表组DN>50时,采用螺翼式;DN≤50时,采用旋翼式水表。管道上阀门:DN≤50时,采用铜制球阀;DN>50时、采用闸阀。3.2、污水池、洗涤盆、洗手池等采用全铜水龙头。
3.3、给水管采用內筋嵌入式塑钢管,卡箍链接(DN≤100);管件不缩径、内壁全搪瓷处理。室内安装和室外埋地时,进行防腐处理。管道之间、与阀门等的链接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
3.4、管道穿墙壁、楼板及嵌墙暗敷时,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槽,其尺寸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5、给水管道应按本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图设置管卡、支吊架。3.6、试验压力:生产、生活给水系统采用1.0MPa。
四、排水系统:
1、设计采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流排放。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初步处理后,与生活废水回合进入室外生活污水管道。生产废水就近排入室外生产废水管道。
2、室内排水管道:
2.1、除图中注明者外,管道(含接止室外井、池的排出管)DN≤ 150、采用UPVC排水管,承插溶剂粘接。DN>150、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橡胶圈接口。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GB/T5836.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GB/T5836.2)和《埋地应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2001》等的要求。
2.2出图中注明者外,排水管道横支管(DN<150)的坡度均采用标准坡度i=0.026,DN>150、i=0.010;DN≤200、i=0.005;DN≥300、i=0.004.2.3、卫生器具自带或配套的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2.4、埋地管道的管沟地面应平整,无突出的坚硬物。一般可铺设100-150mm砂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管外径的2.5倍,其坡度英语管道坡度相同。需用中粗砂回填至管顶以上至少200mm处,压实后再回填至设计高度。
2.5、立管和横管应按本设计及标准图96s406设置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合管卡、支吊架。
2.6、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灌水试验。
五、屋面雨水系统:
1、本工程建筑屋面雨水按虹吸雨水排水系统设计。
2、设计降雨强度采用郑州市暴雨强公式: 2.1、外天沟设计重现期取10a,q=3037(1+0.892Log10)/(5+15.1)0.824=490.51L/s*ha.2.1、内天沟设计重现期取50a,q=3037(1+0.892Log50)/(5+15.1)0.824=652.15L/s*ha.2.3设计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径流系数取0.9。
4、屋面雨水就近排入站厂专业设置的雨水井(沟)。
5、虹吸雨水排水系统其他说明详见系统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