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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准则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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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准则范文(精选9篇)

披露准则 第1篇

一、会计准则变化对报表项目的影响:概述

1. 经营业绩的波动性增强。

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就受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而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势必影响企业账面上的经营业绩。而且,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金额都是时点数字, 编表后几乎所有的公允价值都会发生变化。

2. 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

会计上确认收入的原则之一是实现。尽管公允价值表明了资产最近的价值,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进入利润表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未实现的收入, 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变得更大。而且, 长期资产公允价值上的损益与现金流量的差异时间更长, 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与现金流量的时间上的差异可能更难把握。

实际上, 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等同于资产的实际变现金额, 因此即便考虑现金的变现问题,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也不能等同于将来的现金收益, 不仅是因为变现时的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化, 同时也因为公允价值是估计出来的。

3. 会计信息在更大范围上受主观判断的影响。

很多时候, 公允价值都需要人的主观判断, 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市场价格并非唯一, 即便是同类型的房产, 也不是唯一的和同样的。除了主观判断以外, 还需要很多人为的估计, 比如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估计可收回金额, 其中未来现金流量和取得现金流量的年份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4. 利润表项目重分类的影响。

除了会计准则变化对利润表的影响外, 利润表项目重分类对一些财务指标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突出的是投资收益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按照现行会计准则, 投资收益属于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 从而影响了营业利润, 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从净利润中扣除, 使得净利润成为企业的实际利润, 而不再是属于公司股东的利润。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影响外, 一些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也对财务报表的结果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比如, 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 取消比例合并, 将大大影响企业的收入规模和资产规模, 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将大大影响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损益。

二、几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变化对报表项目的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表现在诸多方面, 从报表项目来看, 以下几个方面变化较大, 本文对比旧准则相应规定, 揭示会计准则变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1.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变化及其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三个准则通过股权投资结合在一起, 即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长期投资, 进而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现行会计准则下, 长期股权投资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和无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分类, 其中无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又细分为是否有报价、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与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商誉不再要求摊销, 而采取定期的减值测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借方不予调整, 贷方计入当期损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倾向于采用实体理论取代母公司理论, 将控制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一视同仁, 解决了母公司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的定性问题, 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准则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 长期股权投资。a.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 相比旧准则的权益法, 将会对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相关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产生影响。b.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取消比例合并法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合并财务报表规模方面的指标。c.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且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d.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且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与旧准则基本一致, 但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影响投资收益和当期利润。 (2) 企业合并。a.同一控制下:权益结合法, 以被合并方账面价值份额作为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b.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法,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合并对价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贷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影响投资收益和当期利润。 (3)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法上, 旧准则倾向于采用购买法, 但是实务中许多上市公司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而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与非同一控制下采用购买法。同时商誉不再要求摊销, 而是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合并范围上, 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所有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 就算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也应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包括联合控制主体或者只因合同而合并报表的主体。

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作为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的一部分列示, 会影响相关财务比率的计算。要求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有利于体现综合收益观。

2. 无形资产开发性支出资本化及其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 符合一定条件的, 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开发该项资产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无形资产开发性支出资本化的影响: (1) 无形资产增加, 无形资产/总资产比值上升; (2) 主营业务成本下降, 当期利润上升; (3) 无形资产摊销额增加。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化及其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用公允价值替代了过去使用的账面价值, 一方面将更真实地体现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另一方面也能够改变过去上市公司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易达到隐瞒交易实质的情况。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 即该项资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并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现行会计准则开始确认交易损益, 影响当期损益, 并连锁反应到当期资产结构、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过去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造成税收漏洞的状况。这些都将在2007年以后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上体现, 如资产价值的变化、利润明细项目的增加等。

现行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操纵利润有一定制约作用。但是, 资产置换双方都将各自的非货币性资产高估是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最常见的手法, 值得监管部门关注。

4. 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及其影响。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 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 对债务人的影响。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减少的部分或者全部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成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从而增加当期利润。尤其是对那些债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差的上市公司而言, 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将会极大地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2) 对债权人的影响。在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新旧会计准则处理方式一样, 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受让现金间的差额记为当期损失。但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 对债权人来说, 旧准则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和计量的, 并通过后续计量时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反映抵债资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而现行会计准则以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同时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总体上, 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并无太大影响。

5. 资产减值准则变化及影响。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不得转回。

现行会计准则还引入了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的概念。对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应先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且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相关资产减值的信息。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商誉至少应该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因此, 现行会计准则对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那些拥有大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中, 首次采用将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以后年度影响较小。当商誉减值损失大于直线法摊销金额, 对比原来采用直线法摊销时:总资产减少, 资产负债率上升, 净资产减少, 净利润下降, 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反之亦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余姗姗.对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6;2

新旧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影响的 第2篇

比较研究

3.1 关于减值准备

新颁布的减值准备准则,把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统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 8 号—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的披露等内容。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 8 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新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不应该按照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项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计算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2.扩大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2001 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8 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相近的实务指导性规定。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资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和金融资产等有关准则进行特别规定的资产,从其规定。

3.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2000 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 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 2006 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性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与实务操作。5.资产减值转回范围缩小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中国资产市场和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各项资产的交易不够活跃,公允价值很大程度只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使得调节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不适用于减值准则的规定,这几类资产分别有自己的准则规定,即资产减值的损失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可 以转回。减值损失的处理使用准则分别阐述如下:

(1)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减值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2)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3)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性房地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准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减值准备不得转回。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也不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帐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6.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公允价值一定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和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又准确地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于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要有活跃市场或者类似的产品的活跃市场,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使用历史成本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因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7.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

资产减值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资产减值信息适当的解释或说明,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资产减值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他们进行合理的投资、信贷等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确21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以及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确定资产减值计算可收回金额的时候,可能涉及到现金流量问题。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或者不现实。而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的,应当披露资产组的基本情况,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前资产组组成情况。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以上是新旧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准备规定的对比,接下来将介绍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的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交可靠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首先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为企业正确执行资产减值政策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同时也使企业提供的资产减值会计信息在第三者看来更加可靠真实。对于减值准备的测算、审计和审批应当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由测算部门对减值数据进行测算,然后经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经相应的审批人员审批。上市公司 2006 年度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于 2006 年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充分表明转回的合理性和资产价值恢复的证据,董事会应就此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如无充分证据表明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其次要充分利用外部资产评估机构的成果,保证减值金额的公允性。资产减值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减值金额的确定,同时减值金额也是最难确定的,很难用一个通用的公式将减值金额计算出来,即使是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提供明确的计算公式,不同企业不同资产都有其各自的特征,不能简单的概括。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为的主观因素,尤其收益法,需要对未来可获收益进行预计。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很难确定某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利用外部资产评估机构的力量。对于无形资产和一些计量难度较大或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等,可由有外部资产评估机构参与,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合理。这样在有外部人员参与的情况下,企业利用减值准备随意调整利润的情况将会有所改善。如果现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符合资产减值会计的要求,则可对资产评估方法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并加强评估机构的建设,努力提高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使资产减值会计提供的信息在有外部资产评估机构参与的情况下愈加真实和公允。再次要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资产减值迹象的发生到减值金额的确定,再到减值信息披露,都离不开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职业判断是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关键,决定着减值会计信息的可靠程度,这就对作为职业判断主体的广大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够正确理解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并使其在企业中得到恰当的应用。同时还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 德教育,从道德角度来约束会计人员滥用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其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 2007 年及以后年度出现重大资产处置,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短期内大额转出的,应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否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不能再把除存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减值准备转回,许多上市公司都想在 2006 年底前突击转回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否则这些资产减值准备就永远的“准备着”,不能再冲回了。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机 会“一次亏足”,或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新准则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按照信息披露的若干意见进行详细的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审计重点,监管部门早已经打好预防针,警告企业不要碰减值准备这根“高压线”。尤其是*st 公司更不能企图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扭亏为盈。3.2 关于关联方交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1997 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但是由于原准则在转移定价等方面规定不够详细,有些上市公司仍然惯用关联方交易来进行造假,以达到粉饰企业业绩、降低企业税赋、转移资金和转移利润等目的,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 2006 年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进一步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1.新旧准则差异比较(1)扩展了关联方定义 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第二,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第三,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由此可见,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对关联方的界定上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第 24 号——关联方披露》趋同。(2)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范围

对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范围,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新修订的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规定如下: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由此可见,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其中,对于有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其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3)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更客观详细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上与原准则相比更加清晰和客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新准则中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考虑到某些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其次,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而原准则中,对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再次,对于未结算项目,原准则只要求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而新准则要求披露详细的信息及金额,即应披露关联方间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及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确定或可能有影响的事项。可见,新准则更强调了对未结算项目的信息披露。(4)强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新准则中尤其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本文在此分析说明如下: 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就信息披露而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它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某项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该以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准,而不是根据它的法律形式决定是否披露。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而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另外,也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

②重要性原则

所谓重要性原则,即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对重大的交易或事项要进行重点披露,而对非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一般披露、归类合并披露或不予披露。在新准则中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二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10%及以上),应当分别按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且列述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三是对于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即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一项很重要的交易,即使这项交易没有金额,但该交易对当期或后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应予以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上市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关联方关系,对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侵吞上市公司资产或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也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 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在新准则中报表附注中增加了披露范围,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所提高。2.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本文所述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指修订后新准则执行的第一年,即 2007 年。修订后新准则执行后第一年,企业应按照关联方关系类型分别详细披露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企业在个别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执行当期和上年同期两年的间接或直接存在 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信息,即上年度应追溯补充最终控制方、最低中间控股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两年的关联方权益关系变化。企业在个别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两年即执行当期和上年同期的关联方交易,即上年度应追溯补充披露新增的关联方关系的交易相关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或属上年度非重大 交易且执行当期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不予追溯披露。企业的合并报表中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补充披露上年度集团成员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或属上年度非重大交易且执行当期未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不予追溯披露。

3.执行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关联交易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更反映实质,披露内容更加客观,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全面、可靠的企业关联交易信息。强调提供充分证据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公平交易的条款,使企业的报表信息更加公允,但同时给企业带来取得证据的难度和披露成本。关联交易范围的扩大,如由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关联交易改为披露全部关联交易信息,合并报表增加关联交易披露信息,由披露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改为披露直接和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信息,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尤其是多层组织体系的集团企业。披露全部关联交易也可能分散对重要关联方 交易的关注程度。

3.3 关于分部报告

1.新旧分部报告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分部报告》准则主要从报告分部的确定、分部信息的披露两大方面来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下面将分别从这两大方面对新旧分部报告准则进行比较。

(1)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的定义有所简化。新准则中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的定义均有所简化,而且取消了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应包括相关的应收款项、贷款、投资或其他产生收益的资产的要求,而增加了“在披露分布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的规定。(2)新准则取消了企业报告分部的限定个数,旧准则中表明:企业的报告分部应不超过 10 个。如果超过 10 个,则应将相似的,或相对不重要的报告分部加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该项限定。

(3)新准则增加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予以合并的条件。新准则中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2.新分部报告准则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1)在分布信息与总额信息的衔接问题上,新旧准则表述不同。新准则指出,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而旧准则表述中,将“衔接”均表述为“调节”,例如:在列示调节情况时,分部收入应调节至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包括不含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企业从外部客户赚取的收入)。

(2)新旧准则对分布会计政策的表述有差异。新准则增加了“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取消了旧准则中“两个或多个分部共同使用的资产,只有在与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摊时,才能在这些分部之间进行分摊”的规定。

(3)在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信息问题上,新准则有所简化。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客户所在地不同于资产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总额的 10%,或者 10%以上的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以及“如果主要报告形式是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但其资产所在地不同于客户所在地,则企业应就对外部客户销售赚取的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总金额或企业总金额的 10%,或者 10%以上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规定。(4)在对分部间转移交易的披露问题上,新准则有所简化。旧准则中指出,企业应就转移交易披露如下内容:分部间转移交易的类别;转移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在本期的变化情况;转移价格与相关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转移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转移交易对分部利润(亏损)的影响。而新准则只提出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此外新准则还取消了“企业应就主要和次要报告形式,说明包括在每个报告业务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同时披露侮个报告地区分部的构成情况”的规定。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在分部成果的确定上,由于我国会计实务成熟度不高,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不完善,管理当局操纵分部成果的可能性较高,加之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一些,如果以分部经营损益或分部经营净损益作为分部成果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不可靠性和不可理解性。如果按分部销售毛利披露分部成果,可以消除管理当局操纵分部成果的机会。新准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免于揭示分部信息。由于提供分部信息不仅需要信息的加工和传递成本,而且对某些企业来说还可能导致十分不利的“竞争劣势”。比如有些企业披露的行业或地区分部信息对经营至关重要,属于同业竞争的敏感因素,甚至是很重要的商业机密,一旦如实披露将被竞争对手或其他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机构或人员利用,从而对披露分部报告的企业造成危害。但新准则仍然无法杜绝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这在香港、台湾甚至会计和法律制度非常完善的美国证券市场已经被证明。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方面做得是好是坏,都需要投资者慎重鉴别、判断。3.4 关于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引用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从 98 年的债务重组准则颁布开始引进了公允价值概念,这可以算是第一个阶段——引进阶段。由于当时的要素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缺乏活跃的市场价格,导致不能够客观的获得公允价值。同时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粉饰公司经营业绩,针对出现的种种问题,于 2001 年修改了具体准则,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回避公允价值的阶段。06 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又开始重新引进公允价值。其原因有三:第一,我国的会计计量属性要与国际趋同;第二采用公允价值和操纵利润无必然联系,不采用公允价值也存在着利润操纵问题。第三,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公允价值的获得更加容易。尽管公允价值实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暇不掩瑜,公允价值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公允价值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提高投资效益。公允价值计量已将所有影响企业现实及未来收益的因素基本涵盖,其中包括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能够较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公允价值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提供的财务信息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的质量特征,必须能够帮助财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控制现在、预测未来,或证实或纠正先前预期的情况,从而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因此,相比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够直接反映企业有关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关负债所牺牲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计人员对资产、负债所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信息有了进一步认识,可以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产生的损失或收益也能立即在损益表中反映出来,进而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如某一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3000 万元,如果市价涨到 3 亿元,反映在报表中,这样的信息才真正真实有用。如果仍然坚持在报表上显示 3000 万元,会计处理简单了,但这种信息不能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甚至还会误导,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更符合其特性。其次,公允价值有助于解决经营者短期行为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博弈。在成本模式下,以收入、利润为重心的财务报告模式导致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足,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仅标志着会计计量的变革,而且标志着会计理论由收益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从而促进经营者更加关注市场的变化,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加强股东回报意识和资本成本意识。再次,公允价值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投资水平。公允价值的实施,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与透明度,如实反映了企业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从而有助于现有的或者潜在的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有效促进投资者专业化投资水平的提高。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不同程度地运用于 17 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使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表 1 中的准则中均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趋势。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模式符合会计发展的趋势,能够较好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投资性房地产在报表单独反映,计量模式有两种——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计量方式的租金收入适用于租赁准则,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的建筑物的核算适用于固定资产准则,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核算适用于无形资产准则。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所处的环境,慎重选择。企业首先要把资产进行分类,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和 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然后根据相应的准则核算。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

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必须同时满足(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两个条件。在要求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已经限制了采用其他的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由于其他的估值技术通常含有较多的假设,与参照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相比,有较大的主观性,也就是容易产生争议。在上述前提条件的限制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可靠性。原来的会计准则没有单列投资性房地产,把它归结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核算。采用新准则后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一共有三种情形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第3篇

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 与原有会计准则相比,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 扩大了财务报告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数量和涉及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增和改进的一些准则,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量, 但对于非财务信息量的披露还不够, 只有基本准则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性质做了简单的说明。在会计信息方面, 新会计准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特别地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此外, 它还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 同时兼顾了中国经济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特点。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起点比较高, 覆盖面广泛, 内容完整, 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 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诸多空白。这些变化都会给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 经营业绩的波动性增强

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就受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而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上表现的经营业绩。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国际上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相比, 我国作为活跃市场事后证据的市场价格等交易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 难以为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资依赖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而且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金额都是时点数字, 编表后几乎所有的公允价值都会发生变化, 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应作出相应的变化。

(二) 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

尽管公允价值表明了资产的价值, 但是进入利润表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未实现的收入, 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变得更大。而且长期资产公允价值上的损益与现金流量的差异时间更长, 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与现金流量的时间上差异可能更难把握。实际上, 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等同于资产的实际变现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不能等同于将来的现金收益, 这样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给报表使用者增添了新的难度, 这不仅需要更多的会计专业知识, 对新准则更透彻的理解, 还需要企业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

(三) 会计信息受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

会计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但经济业务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职业判断, 比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损益需要对业务的商业性质作出判断。除了存在唯一市场价格的公允价值, 如股票价格, 很多时候公允价值都需要判断, 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市场价格并非唯一, 即便是同类型的房产, 公允价值的连续获得性、满足可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等也不一定是一样的。除了判断以外, 还需要很多人为的估计, 比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估计可收回金额, 其中未来现金流量和取得现金流量的年份带有很强的人为估计因素。

(四) 利润表项目重分类的影响

除了会计准则变化对利润表的影响外, 利润表项目重分类对一些财务指标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突出的是投资收益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按照新会计准则, 投资收益属于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 从而影响了营业利润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从净利润中扣除, 使得净利润成为企业的实际利润, 而不再是属于公司股东的利润。

三、新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

(一) 公允价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工具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方式。总体上说,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公允性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并且在现实中, 公平交易与自愿行为在市场交易中也难界定。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 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 但在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却是一个难题。因此, 对公允价值在市场非充分条件下计量时由于过多涉及评估者的主观因素会导致公允价值很容易成为新准则下会计操纵的工具。由于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 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合并等交易容易成为企业粉饰利润的工具。因此, 公允价值的引入应受到高度重视, 新会计准则也应相应制定制约和规范的制度进行约束和管理。

(二)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和方式不合理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按照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摊销其价值的方法, 指出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改变了原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此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 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 没有强调按照法律规定年限摊销。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与摊销年限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给予了企业会计处理很大的灵活性。无形资产不同于固定资产, 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摊销年限, 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定的标准可依, 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浮动性大。新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不再强制要求直线摊销而采取在持有期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的处理方式。因此, 个别企业可能会趁机把一些使用寿命有限的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资产, 以减少摊销费用, 增加每其利润。

(三) 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存在缺陷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这表明, 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 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由于权益结合法, 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 其易于操作性越发明显。另一方面, 权益结合法可能会给利润操纵留下较大的空间。上市公司往往在合并后, 迅速处置被合并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资产, 据此制造企业合并带来业绩显著提升的假象。因此, 权益结合法可能成为个别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 权益结合法的蔓延势必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增长点,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将任重道远。

(四) 会计信息缺乏前瞻性

新准则体系中我国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历史报告, 强调对已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而财务报告使用者总期望不仅获得其过去的经营情况, 还可以获得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性信息, 比如, 企业未来的风险和机遇、企业管理当局的未来发展计划、企业盈利性预测等, 以便做出比较适当的决策来把握机会或规避风险。新准则体系下财务报告列示的数据信息仍局限于以往经营状况的简单描述, 会引起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

四、新会计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改进策略

(一) 为公允价值的使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以便公允价值的取得公开且方便, 同时对公允价值的确认、运用建立更严谨和完善的管理、监督准则和制度, 是新准则仍需要努力完善的地方。公允价值的需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完善以及市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 逐渐保持与国际同步、公开的准则体系, 我国现阶段还需要建立相应支持性市场和更完善的监督体系。这样, 才能达到引入公允价值的真正目的, 使交易经营活动的信息反馈更真实、公允。

(二) 规范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式

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上, 给与了企业比较大的可选择空间, 对于这种空间, 要进行管理和控制。摊销方式可以提供多种选择, 但是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 应规定相应的选择。这样才能达到既灵活又充分适应各类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 使得新准则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发挥到最大效用, 且能够很好地控制企业的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不随意更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达到不良意图的会计操控目的。

(三) 对权益结合法进行严格监管

由于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改善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 并留下了利润操纵空间, 而被多数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目前, 我国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从制度上防止企业利润操纵, 而此时在缺乏相关规范的情况下, 新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方面的规定仍旧不够完整和全面, 比如换股合并的会计处理仍无规范可循。要抑制新准则下利用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进行操纵, 仍旧要从制度规范、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于交易的实质性、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等等需要更严格的把关。制定和完善相关规范, 充分披露相关财务、非财务信息, 是目前的新准则体系下需要进一步进行的工作。

(四) 提高会计信息的前瞻性

企业间竞争加剧, 经营风险提高, 预测和了解前瞻性信息有利于经营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了解企业未来发展状况。预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靠的保证, 但是可以弥补没有预测信息的不足。企业应该根据过去的信息, 采用前瞻性预测原则, 分别编制预测资产负债表、预测利润表和预测现金流量表, 对编制的预测报表要有一定的制度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准确性。目前条件下, 建议借鉴美国公司的做法, 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提供财务报告分析和解释时同时提供公司业绩和前景讨论及分析, 包括对现在已知的趋势、事项和不确定性对于公司流动性、资本资源和经营业绩的重大影响的评估等。

摘要:2007年, 我国开始施行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打破以往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作为执行新准则的信息披露方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反应。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给信息披露带来的影响, 阐述了新会计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 并提出了改进的策略。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赫英霞.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 (11) .

[2]王啸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发展[J].决策探索:下半月, 2008, (10) .

披露准则 第4篇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200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0号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报送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发行债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见附件一)。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申请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 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 发行申报是发行审批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九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书面回复函。有关中介机构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债券事务代表,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名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报送对前述未确定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报送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应参照本准则执行。具体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二 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一 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附录一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不超过三个月)

附录二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附录三 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

附录四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附录五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附录六 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附录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附录八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1-2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公开发行公告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XXX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推荐函”(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附录 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XXX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授权及申请文件

4-1 监管意见函

4-2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公司拟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

附录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本次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的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附录二 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3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函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2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4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发行条款、发行方案

6-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6-2 发行方案

第七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7-1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7-2 已订立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要合同

7-3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4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债权代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及其所在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附件二 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方案

1-1 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附录一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不超过三个月)

附录二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附录三 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

附录四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附录五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附录六 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附录七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附录八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1-2 定向发行方案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XXX公司申请定向发行债券的推荐函”(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附录 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XXX公司申请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授权及申请文件

4-1 监管意见函

4-2 发行人出具的“XXX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

附录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本次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的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附录二 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3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函

4-4 拟认购人关于认购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转让及同意不必提供担保、信用评级及聘请债权代理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5-2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4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6-1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6-2 订立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要合同

6-3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4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债权代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及其所在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比较及启示 第5篇

一、中马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内容比较

1. 准则的目标和范围。

FRS 124在第一部分中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标是确保主体的财务报表包含关注这种可能性所必需的披露:即主体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可能受关联方的存在、关联方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影响的可能性”。FRS 124还在第二部分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说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1) 界定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2) 确定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未结算余额; (3) 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要对以上1项和2项进行披露; (4) 决定对这些项目披露的内容。CAS 36没有确指准则的目标, 仅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指出制定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条则以一句“企业财务报表中应该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可见FRS 124对目标和范围的规定更加具体且详细, CAS 36的规定则相对笼统而简略。

2. 关联方关系的界定。

(1)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形式。在判断各种可能的关联方关系时, 两国准则的表述方式虽然不同, 但均把“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作为判断关联方关系存在的基本标准。FRS124指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方, 便是与主体相关联的: (1) 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几个中介间接地控制、被控制或是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各方;在主体中拥有权益, 并使之对该主体有重大影响的各方;对主体实施共同控制的各方。 (2) 主体的联营方。 (3) 主体作为合营方的合营企业。 (4) 主体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5) 与 (1) 或 (4) 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4) 或 (5) 中提及的所有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主体。 (7) 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CAS 36的规定与FRS 124基本相同, 两者主要差异在于: (1) FRS 124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受主体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而在CAS 36中却未提及。 (2) FRS 124将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也纳入了关联方范围。CAS 36则没有述及这部分内容。 (3) FRS 124对“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解释时, 指出关键管理人员包括主体的所有董事 (无论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 CAS 36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2) 不构成关联方的例外事项。在对关联方关系进行确认时, 两国准则都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 仅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仅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仅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两国准则都不认定其为关联方。两国准则的差异在于: (1) FRS 124认为仅仅在关键管理人员中拥有一名共同董事或其他人员的两个主体未必一定是关联方, 而在CAS 36中没有类似的阐述; (2) CAS 36认为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FRS 124则没有将其排除在关联方范围之外。这构成了中马两国关联方披露准则之间最主要的差异。我们注意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 宣布部分豁免政府相关实体的披露要求, 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差异。

3. 披露。

(1) 母子公司关系的披露。两国准则都要求当存在控制关系时,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 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包括母公司的名称、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相邻最高级别母公司等信息。除上述信息外, CAS 36还要求披露子公司的名称、母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这与FRS 124规定的应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识别”要求相似, 但是CAS 36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2) 关联方交易要素的披露。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 两国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要素均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两国准则的差异在于: (1) CAS36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 FRS 124则没有该项要求; (2) CAS 36在其第三章“关联方交易”中虽然将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列为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之一, 但在第四章“披露”中却没有对其披露要求作出规定。FRS 124则要求主体应披露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总额, 并按下列各类分别披露: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福利、辞退福利、权益计酬福利。FRS 124同时还在其第四部分“定义”中对“报酬”的含义及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

(3) 其他。两国准则均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性质相似的关联方交易项目, 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合并披露。另外, 两国准则都认为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显然两国准则均默认推定关联方交易并不一定是公平交易。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 我国可借鉴马来西亚关联方披露准则的长处, 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

1. 明确关联方披露的目的。

FRS 124在其第三部分“关联方披露的目的”中详细说明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意义, 而CAS 36没有与之对应的章节。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的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因为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非关联方之间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某些交易, 或者关联方交易所订立的价款可能与非关联方交易有所不同。例如, 以成本价向母公司销售商品的企业可能不会按照同样的条款向其他客户销售商品。即使不发生关联方交易, 企业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也会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仅仅因为存在这种关系, 可能足以影响企业与其他 (非关联) 方的交易。例如, 在母公司一旦收购了其主要供应商的竞争对手作为子公司, 母公司可能就不再从该主要供应商处采购。可见, 对关联方交易的充分披露, 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其面临的风险和机会做出判断。我国可借鉴FRS 124的做法, 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增设专门章节, 明确披露关联方的目的, 可促使企业从思想上重视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规范, 同时也将会使得投资者更加理解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的重要性, 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

2. 适当地扩展关联方的认定范围。

与FRS 124相比, CAS 36规定的关联方范围比较小。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出现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新动向, 在不加重企业信息披露负担的前提下, 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可适当地拓展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例如, 应明确将受企业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作为关联方, 以避免一些企业利用准则中列举的关联方关系以外的“关联方关系”规避准则的监管。另外, CAS 36没有将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纳入了关联方范围, 这可能与我国企业退休福利计划 (我国称为“企业年金”) 起步晚, 覆盖率低有关。但是我们应看到, 自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以来, 我国企业年金的参加人数和基金规模在不断增加, 企业年金的入市规模和速度也在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 截至2009年底, 全国已有3.3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 参加职工人数达1 179万人, 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 533亿元。而且从近几年情况来看, 已存在很多企业年金基金成为A股前十大流通股东的现象。这说明企业年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一股重要力量。另一方面,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 联手操作机构较多, 运作环节复杂, 企业年金参与机构关联交易的风险也大。为避免企业年金成为关联交易的工具, 保护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我国应考虑将企业年金基金纳入关联方的认定范围。

3. 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关联方交易要素的披露要求。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CAS 36缺少对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具体披露要求, 也没有对报酬的具体内容加以说明。因而在实践中对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往往不充分, 许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说明公司高管报酬的总额而无具体构成内容, 口径也存在差异, 有的含税, 有的则是税后收入, 有的则没有说明是否已扣税。我国可借鉴FRS124的经验, 在准则中明确界定报酬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并要求企业披露其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总额, 并按报酬的类别分别披露, 以提高报酬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评价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和薪酬契约的激励有效性。

(2) 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2006年修订的FRS124取消了FRS124中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要求, 我国仍保留此项规定, 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导致准则的实际执行中出现披露混乱的现象:有的上市公司仅粗略披露了公司是按评估价、合同约定价或协议价等定价的, 却很少提及这些定价与正常市价是否存在差异, 或者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五花八门, 缺少可比性。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判断该交易是否公平的关键, 对我国企业而言, 定价政策的披露对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避免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有着十分积极和必要的作用。因此, 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要求在当前阶段不但不能取消, 还应将定价政策与方法的披露规定进一步细化。例如, 要求企业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基本要素, 包括价格制定的方法, 选择该方法的理由, 以及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 以帮助投资者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并评估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成思危等编.诊断与治疗:揭示中国的股票市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第6篇

和以往的内容相比, 新规对于披露的信息数量以及领域有了一定的更新, 不过对和财务内容没有这直接关联的内容的披露工作做的还不是很到位, 只有基本准则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性质做了简单的说明。从会计内容上讲, 新规看中信息决策的实际效益, 尤其是看中其可靠特征。除此, 它不仅吸收国际内容的合理成分, 而且还结合我国的实际特征来分析。它在单位的合并以及计量等内容上进行的突破, 而且起点非常好, 设计的内容非常多, 比较综合, 形成了非常综合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 完善过去的会计规范相关内容的缺陷。而正是因为这些要素的发生, 无形中给信息披露带来了非常大的作用。

2 对披露产生作用的要素

2.1 经营业绩的波动性增强

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就受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而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上表现的经营业绩。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国际上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相比, 我国作为活跃市场事后证据的市场价格等交易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 难以为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的鉴证提供可资依赖的、必不可少的证据。

2.2 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

尽管公允价值表明了资产的价值, 但是进入利润表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未实现的收入, 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变得更大。而且长期资产公允价值上的损益与现金流量的差异时间更长, 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实际上, 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等同于资产的实际变现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不能等同于将来的现金收益, 这样使得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给报表使用者增添了新的难度。

2.3 信息会受到从业者的思想判断带来的作用

会计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不过在经济活动中要进行职业判断工作, 比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损益需要对业务的商业性质作出判断。除了存在唯一市场价格的公允价值, 在大多数情况下, 公允价值要进行详细的复分析, 最常见的房地产, 价格不是固定的, 就算是相同的房产, 公允价值的连续获得性、满足可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等也不一定是一样的。不仅判断如此, 还少不了认为预估。

2.4 利润表项目重分类的影响

不仅准则会对利润产生一定的作用, 其内容重新划分也会对指标有一定的作用。最为关键的是投资获益中为数不多的股东的利润。在新规中, 投资利润属于经营利润, 从而影响了营业利润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从净利润中扣除, 此时净利润就变成了单位的实际收益, 而非股东的。

3 新规对披露产生的弊端

3.1 公允价值失去其意义

新规中添加了公允价值以及计量措施。从大的层面上来看, 其在运行公允价值时非常有效。不过新规并没有对公允性进行正确的论述, 而且在具体活动中, 平等交易等也无法正确的定位。在当今的经济背景之下, 其十分易于明确, 不过当市场欠缺的时候, 怎么对其明确就成为了非常困难的事。所以, 在这种背景下其计量活动就会受到许多要素的干扰, 就容易被操纵。因为使用了这种计量措施, 债务重组等都变成了单位掩盖利润的方法了。所以, 要认真地关注公允价值问题, 新规也要与之明确相应的制度对其开展管理活动。

3.2 对无形资产进行的摊销活动欠缺合理性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按照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摊销其价值的方法, 指出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改变了原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此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 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 并未论述年限摊销。新规明确的摊销措施和年限等都不是非常的明确, 这就使得会计处理非常的的灵活。无形资产我们都知道和固定的有这显著的差异, 它并未规定使用以及摊销的具体实限, 在具体的活动中并未存在严格的标准, 就使得其账面数并不固定。其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的使用时间短资产来讲, 不再强制要求直线摊销而采取在持有期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的处理方式。所以, 一些单位会利用这种空子将使用时间较短的资产进行分类, 降低摊销数值, 进而提升利润。

3.3 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存在缺陷

新规规定对相同的单位合并, 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这表示, 以后上市单位出现的合并, 无需使用公允, 它更加的方便操控。除此, 它还会增加显著地利润操控性。这些单位在合并之后, 迅速处置被合并企业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资产, 依次来制造单位合并而出现利润增加的现象。所以, 该措施会变成一些单位开展合并的原因, 它必然会导致信息不真实, 上市单位信息披露监管活动就会变得非常的重要。

3.4 没有预估性

新规下财务报告属于历史性报告, 是对出现的运作情况进行的总结。而其利用人希望不但可以了解它以往的运作状态, 同时还能够对未来有一定的预估, 像是单位在后续时间会遇到的不利现象, 以及获利性估计等, 这样就方便进行合理地决策。新准则体系下财务报告列示的数据信息仍局限于以往经营状况的简单描述, 会引起数据信息的历史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

4 针对问题开展的应对方法

4.1 确保公允价值运作氛围合理

形成“三公”市场, 以便公允价值的取得公开且方便, 同时对公允价值的确认、运用建立更严谨和完善的管理、监督准则和制度, 这点是新规需不断改进的内容。公允价值的需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完善以及市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 逐渐保持与国际同步、公开的准则体系, 我国现阶段还需要建立相应支持性市场和更完善的监督体系。

4.2 将摊销活动进行规范

新规在摊销的措施上, 给了单位非常宽的选择性, 对于这种特点要进行严密的管控。摊销措施能够以多途径进行, 不过对于各类问题, 要进行与之对应的选择。只有这样才确保能达到既灵活又充分适应各类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 进而发挥出新规的灵活特点。并且可以合理的掌控条例的落实状态, 不能随便对信息进行改动。

4.3 对权益结合法进行严格监管

因为这种措施对于提升单位的财务模式有一定的益处, 但是会有潜在的不合法现象存在, 所以在很多国家是不允许的。当前, 我们国家应对信息不合理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度来就减轻利润操控的程度, 目前在缺少条例的前提下, 新规在单位合并相关的内容上做到并不完善。要抑制新准则下利用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进行操纵, 还是依靠不断的完善制度, 做好监督工作来获取效果。

4.4 提升信息的预估性

目前单位的竞争非常剧烈, 风险也随之加大, 预估风险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获知单位在将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态势。预估内容在很大层面上不可靠, 不过还是能够应对信息不充分的问题的。单位要结合以往的信息, 采用前瞻性预测原则, 分别编制预测资产负债表、预测利润表和预测现金流量表, 对编制的预测报表要有一定的制度进行规范以便提高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赫英霞.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 (11) .[1]赫英霞.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 (11) .

[2]王啸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发展[J].决策探索:下半月, 2008, (10) .[2]王啸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发展[J].决策探索:下半月, 2008, (10) .

披露准则 第7篇

一、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审计责任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的真实性承担审计责任。为了履行这一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制定一套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确定所使用的假设和估计并对其假设和估计给予充分的支持;准确进行估价;确保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雇用专家进行公允价值的估价工作, 但是应当对所聘用专家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以确保所雇用的专家有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能力, 并且要对专家的评估结果负责。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与历史成本法相比, 公允价值计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 其产生的顺周期效应缺陷也是明显的, 即对资产的助涨助跌的作用, 加剧经济的巨幅波动, 从而推动金融危机的深度与广度。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难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在金融危机背景下, 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现行公允价值计量的弊端, 正积极探索、寻找更好的计量模式, 遵循谨慎性原则, 运用有效计量方法, 避免对资产或者市场的负面影响, 以真实地反映出资产的内在价值和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对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的影响成为当今理论界讨论的重要课题。

(一) 公允价值计量对审计环境的影响

首先,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直接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往往需要主观判断, 不仅需要实施程序的人员有诚信和良好的道德价值观, 也需要管理层保持诚信和良好的道德价值观, 这是因为管理层不诚信和狭窄短见的道德观念, 往往导致其不现实地期望超过以往业绩, 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要求企业从上至下强调诚信和道德观念的重要性。

其次,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需要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中, 公允价值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判断、应用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 如果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还需要会计人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熟练操作。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对企业人力资源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再次,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需要企业加强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对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给予足够关注, 并建立反舞弊机制, 尤其要关注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舞弊可能发生的敏感地带。通过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降低企业经营失败和管理层舞弊风险, 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的有效运行。

(二) 公允价值计量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公允价值是一种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计量属性。特别是当公允价值中涉及到现值的计量, 需要估计期望现金流量和折现率, 而期望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直接需要计量风险因素。可以说,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使风险评估活动显得格外重要, 有效的风险评估活动是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重要保证。风险评估的第一步是目标设定。在财务报告目标的设定中, 企业应该将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靠性设定为风险评估的具体目标, 以便更有目的地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风险识别包括识别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公允价值的计量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假设而确定的, 不同于“特定个体价值”。因此, 在直接计量公允价值时考虑更多的是企业外部风险因素, 比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资源供给、利率调整、汇率变动、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不仅如此,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自身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所以也应对风险识别活动予以考虑。

风险分析, 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应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企业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 确定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企业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的风险应对策略, 以应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靠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当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可靠性受到损害的风险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 将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当其风险在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 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 可以继续实施原有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 或采取措施修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程序, 或利用专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还要求设立风险清单, 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 包括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可靠性风险的信息。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下的信息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下, 会计信息披露是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 公允价值是一把双刃剑, 它往往会受到市场行情的左右。因此, 在资产负债表中仅仅披露公允价值的数值是不够的, 相关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判断与决策更加重要, 恰当的披露可以减少公允价值计量的风险。恰当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合理性的基础。

增加公允价值计量过程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公允价值得到恰当披露的重要实现方式。例如, 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是市场中的交易价格, 这样一种价格往往掩盖了不确定的市场状况和经济环境。因此, 仅仅披露公允价值的数值是不够的, 还要披露该项资产的潜在风险、估价的方法与假设、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与敏感性和其他重要的因素等。公允价值的披露, 必须说明公允价值是通过活跃市场报价确定、还是采用计价技术估算得出。保证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能够得到披露的措施便是公允价值披露的治理政策。这一政策主要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控制活动。

对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 有利于投资者判断投资风险, 对于审计中的风险控制而言, 也是重要的一环。首先, 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公允价值的披露;其次, 当公允价值的计价中存在不确定性时, 管理部门必须充分披露这一不确定性;最后, 管理部门要在报表附注披露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所用的假设和估计以及计量方法等信息。此外, 内部审计部门由于对于公司内部进行公允价值估计的过程和形成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有清楚的了解。

摘要:随着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大量运用,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下的内部审计和会计信息披露成为当今理论界讨论的重要课题。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对内部审计有重大影响, 如何对财务报表中的公允价值部分进行审计, 并尽可能地规避审计风险, 是审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公允价值,内部审计,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李昊.内部审计视角下的公允价值治理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09 (9) .

[2]吴舒.从公允价值视角看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 (2) .

披露准则 第8篇

一、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 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 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改进, 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 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但是, 由于我国经济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特点, 新准则给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带来的大幅度的变革, 其影响不容低估。

(一) 新准则中职业判断的大量应用将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

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接轨, 采取了“原则导向型”的框架。新准则与原制度在制定上的主要不同是, 原会计制度做出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而新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交易或事项呈现出复杂和多样化趋势的环境而言, 不可能详细规范每一项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需要执行准则的会计人员适时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新准则中企业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如何使企业资产计量更可靠、利润更真实、会计信息质量更高, 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 新准则中金融工具等四个系列的准则,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接轨, 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 它比规则导向更依赖会计职业判断。

(二) 新准则下上市公司仍具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了会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会计政策仍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 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会导致不同的会计信息。新准则下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很多, 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估计可收回金额, 其中未来现金流量和取得现金流量的年份都带有很强的人为估计因素, 主要依赖个人的主观判断。在实际操作中, 上市公司往往不会选择与实际状况相符合的计价方法, 而是选择对自已企业有利的计价方法, 利用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手段进行利润调节, 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 公允价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工具

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引入的一个全新的计量基础, 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对公允性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并且在现实中, 公平交易与自愿行为在市场交易中也难界定。特别是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作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时, 其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 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 但在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 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却是一个难题。因此, 对公允价值在市场非充分条件下计量时由于过多涉及评估者的主观因素会导致公允价值很容易成为新准则下会计操纵的工具, 公允价值的引入应受到监管者的高度重视。

(四) 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面临的挑战

新会计准则规范下的金融工具范围广泛, 从影响的企业类型来说, 所有的企业都受到影响, 并不是仅限于金融企业。从影响的会计要素来说, 从最简单的现金、应收、应付账款, 到债券投资、某些股权投资以及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随着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深化, 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可能涉及到复杂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带来的挑战一方面体现在确认和计量方面, 公允价值计量会采用相关的估值技术;另一方面, 新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也非常详尽, 如何充分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管理层和监管层都是一个挑战。

三、新准则下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监督、大众媒体监督构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其优势, 但也均有一些缺陷或不足之处, 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 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 缺一不可。目前, 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同时, 应当充分发挥各监管主体的作用, 构建以政府主导、职业界为主体、内部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 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使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得到保障。

(一) 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目前, 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政出多门, 权责不清, 不利于发挥政府监管的效用。要改变多重监管的局面, 须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防止政府监管部门重复设置, 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提高监管效率。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 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 它应主要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 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对于新准则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改会计信息的披露规则, 尽可能地与新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 对派出机构、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对大案要案或对市场影响重大的焦点案件立案稽查并做出处罚决定;派出机构负责一线监管、现场检查及稽查, 并授于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提高其监管权威;证券交易所应遵循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充分发挥其实时监管能力。

(二) 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它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真实的一道屏障, 可以弥补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首先, 应立足于创建能提供“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制度环境, 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大力发展合伙制特别是有限责任合伙制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 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业务水平, 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 加强行业管理, 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 对违规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予以重罚, 并取消其执业资格。最后, 确立职业道德与审计水平并重的执业目标。职业道德与审计水平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 既要坚持职业道德标准, 又要注重培养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三)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部监管

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合规的主要责任在上市公司本身, 企业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解决内部制衡问题, 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 以确保新准则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 为信息真实披露提供内在的制度保证, 从源头杜绝会计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现象。新会计准则赋予公司管理层对备选会计政策的选择权, 这依赖于公司是否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 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收集经济事项的有关信息, 建立重大会计事项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在控制过程中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外部专家的意见, 力求做出的判断和估计尽量接近客观真实, 对会计事项进行公允处理和披露。

(四) 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监督和政府强制监管不同, 新闻舆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 在解决广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对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银广厦、蓝田事件, 到江苏琼花等一系列事件中可以看出,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新闻媒体天然地具有聚集信息与传播信息的特性, 利用其敏感的触觉, 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 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 以及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利, 能在第一时间将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 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 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

(五) 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制度, 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等级管理方法, 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 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 并相应实施管理。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情况, 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情况等若干项。评定的结果, 都应该及时公告, 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这一重要信息。对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违规成本的提高需要引入司法介入机制, 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 明确与落实会计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加大会计规则违规主体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而真正发挥司法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玉廷.对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J) .财政监督, 2008 (2)

(2) 向兆礼.会计准则执行影响因素探讨 (J) .财会通讯, 2008 (7) .

披露准则 第9篇

一、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是关联方交易的核心问题, 是上市公司进行资金转移和盈余管理的重要途径, 也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的关键。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的定价政策及转让价格, 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充分了解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可比性。因此, 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进行充分披露是会计准则监管的重要内容。

目前, 我国《新准则》虽然将定价政策信息披露作为最低披露要求, 但是, 《新准则》并未对定价政策的披露进行详细的规范, 形成了监管的盲点。因此,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非常模糊, 也非常混乱, 因此缺乏可比性。多数上市公司仅披露了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协议价等定价政策, 但对这些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有何区别却很少提及;对提供或接收担保的披露中, 只有个别公司披露了有关费用收支标准及金额;尤其对资产重组中的定价披露更是十分模糊, 有的公司仅说明重组中资产转让或收购使用的是协议价, 具体定价标准却只字未提, 显然这种披露方式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需求。因此, 会计准则应该对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进行详细规范, 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会计准则目标有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思路

如何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是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应该研究的内容。对此问题的探讨应该从该准则的目标和定位开始, 结合披露的定价政策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及准则的实际执行力进行全面考虑。

(一) 以准则的目标和定位为指导。

对新准则的目标本文进一步明确为:为了提供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关于企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的充分信息, 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而新准则的定位是规范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规范, 不包括对关联方定价政策的计量。因此, 新准则没有要求关联方交易采取哪种定价政策, 而是要求企业对其定价政策进行披露, 而披露的方式能够有助于判断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因此准则规范的内容和对象是定价政策的披露方式。

(二) 披露的定价政策信息应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 可以看出, 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相关性、可比性, 会计准则制定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特征要求来分析, 企业应该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有关的信息, 影响定价政策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和可比性特征来分析, 企业披露的信息应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和预测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因此, 准则应借鉴美国提出的“正常交易准则”, 要求企业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如不公允, 应该披露与公允价值的区别。而且, 针对我国定价政策披露混乱没有依据的情况, 我国准则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研究成果提供几种关联方交易定价方法。但是, 最重要的是要求企业披露与公允性相关的信息。谨慎性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当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如果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对于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就无法正确判断, 也就失去了披露的意义。所以, 我国关联方披露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时, 才能说明关联方交易是公允的, 这在定价政策的披露规范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 提高准则的实际执行力。

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企业关联方交易定价方法呈现多样性、复杂化的特征;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价格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 如果完全揭露价格差异, 企业可能不予执行, 进而影响了准则的实际执行效力。因此, 为了实际解决这一问题, 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听取企业的意见。因此, 准则的实际执行力也是制定准则时需要考虑的方面。综上所述, 准则对于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规范应该是提供定价政策的参考标准, 要求企业对价格的公允性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三、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准则规范的思路, 本文认为对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区分经营性交易和非经营性交易;二是区分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区分经营性交易和非经营性交易是因为这两种交易的定价方式有一定的差别,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方式也不相同。区分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是因为对于价格公允性的披露方式也不同, 因此建议准则区别具体情况规范详细的披露要求。

(一) 经营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营性交易, 比如采购原材料、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一方面企业一般有比较系统的定价方法。对于这些类型的交易, 基本上是采取上述总结的定价方法, 比如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或利润分割法;另一方面该类交易的市场竞争性比较强, 公允价值比较容易取得。对该类业务的规范,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定价方法的披露。

对于这一类型的交易, 企业不能简单地披露“协议价”, 而是应该具体披露企业定价采取的方法依据上述哪一种方法, 如果不是采取上述方法, 企业应该特殊说明具体定价方法及其原因。

2、价格公允性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承担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比较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准则应按照公允价格是否能够取得进行进一步划分。如果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 企业应该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别, 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偏差可以通过一定的比例区间进行划分, 比如1%~10%, 10%~20%, 以此类推, 这样, 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对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大概区别有一定了解, 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 来判断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有助于其决策需要。并且, 企业还应对实际的交易价格与其公允价格的差异区间进行披露, 并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解释。企业无法提供价格差异区间, 但企业应该对交易的公允性予以说明。按照准则要求,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是公允的情况时, 企业应该披露交易是非公允的, 并应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说明。

(二) 非经营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非经营性交易, 比如资产置换、无形资产买卖等交易行为, 该类交易的定价方法比较复杂, 而且替代性非常小, 公允价值不易取得, 与此同时, 该类交易往往金额巨大,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影响比较大。对该类业务的规范, 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定价方法的披露。

企业必须详细披露定价方法和价格确定影响因素。如果是采用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交易净利润率法或利润分割法, 则企业应该予以披露, 并且说明价格确定中重要影响因素的确定依据。如果是按照评估方法确定金额的情况, 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企业应该说明具体的定价方法, 并对价格确定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解释。

2、价格公允性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该承担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比较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准则应该按照公允价格是否能够取得进行进一步划分。如果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 可以参照经营性交易进行披露。那么, 对于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情况, 应该结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披露。按照准则要求,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是公允的情况时, 企业应该披露交易非公允的, 并且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说明。

总之, 我国企业之间关联方交易发生频繁, 形式多样, 对交易双方的业绩影响也比较大。因此, 对于关联方交易, 交易双方应充分披露, 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而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乃是交易披露的核心问题, 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该完善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陈红, 谢华, 计丽娟.企业关联方交易陷阱新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7.2.

[2]徐荣华.不当关联交易的新动向及其规范[J].财会研究,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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