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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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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1篇

总的格式及使用现状:

现代日文行文的格式有横书式和纵书式两种。纵书式是自古以来深受中国文化影响而长期遵循的书写方式,兼具实用性和观赏性等优点,直到现在仍在广泛使用。横书式是受近代西方文化影响而出现的,由于横书式有方便书写等优点,所以一经引入就逐渐扩大。到现代,在日本横书式逐渐取得了优势,政府公文和商业文书已经基本上采用横书式了,除了国语教科书以外,其他学科的教科书都采用了横书式。但是一般的报纸和杂志还依然坚守着纵书式的阵地,不过其中也有的栏目采用横书式,比如体育专栏等。

2日文行文格式的具体规则要点

1不论横书式还是纵书式的文章,每段的起始句都是空一格书写,即从第二○格开始写;

2一个日文汉字占一格,一个假名即使是促音「っ」和拗音右下角的小假名○「ゃ」「ゅ」「ょ」「ィ」「ェ」等也同样单独占一格;

3标点符号大部分都是占一格,○也有少数标点符号占两格,如破折号「――」和省略号「」,但只用破折号的一半「―」和省略号只写三个点「」时只占一格;

4一个句子的文字部分如果刚好到一行的最后一格结束,○那么其后的标点符号,如“、,。!?)」”等,或是紧跟在该行最后一个字的后面写在格外,或是和前面的字或假名挤在一起写在格内,不要把标点写在下一行的头一格。但如果是有字数要求的文章则不可把标点和文字挤在一格里,要写在本行最后一个字后面的格外,一定不要把标点写在下一行的头一格。不管横书式还是纵书式,在用方格稿纸手写文章时,特别要注意这样的书写要求。

不过,如果是在电脑上输入日文的话,只需连续输入即可,电脑会自动排版。但是,上述的格式安排限于那些只占一格的标点符号,如果是破折号「――」和省略号「」那种占用两格的标点符号则不可硬挤,就要写在下一格了;

5文章中人物的对话要分行书写,即前者的话说完后,后者的对话另起一行○写,而不是紧接在前者的话后面写;

6引用的句子较短时,夹在前后文中,但是引用的内容如果较长时应单拿出○来另起一行书写,并且引用的内容整体上即每一行都要比非引用部分退后一格。引用文结束后的、文章的衔接句不要紧接着引用文写,而是另起一行顶格书写。当然,如果引用完后,该段落结束了,下一段落的开头句应该空一格书写。

7在横书式中,阿拉伯数字是两个字占一格,如果只有一个数字那么这个数○字单独占一格。一般百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的分数写在一格里,也可以用阿拉伯数字结合日文汉字、假名来叙述式地写。若是分母或分子是三位数以上的大分数,则更多地采用这种写法。如:「10分の1」、「十分の一」、「3000分の1」、「三千分の一」;

8在横书式中的英文字母,○一般一个大写字母占一格,两个小写字母占一格; 9在纵书式文章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含类似的德文、法文、西班牙文等○表音文字)有特殊处理。具体是:

百以内的阿拉伯数字,如果是一位数,像汉字一样保持和上下文字相同的方向占一格书写;如果是两位阿拉伯数字时,也保持和上下文字相同的方向且横着并排占一格书写。要是三位或三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一般不横着并排写,或是按顺时针向右下方向扭转90°改为纵着并排写,或是改为汉语式数字,按照日文汉字的书写格式一字一格地纵着写。

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2篇

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字号:二号。行距:固定值,28磅。

二、 正文

字体:国标仿宋。字号:三号。行距:固定值,28磅。

三、 正文标题序号 一级标题:

一、

二、

三、四

字体:黑体。字号:三号。 二级标题:

(一)

(二)

(三)

(四)

字体:国标楷体。字号:三号。加粗。 三级标题:1.2.3.4. 字体:国标仿宋。字号:三号。加粗。 四级标题:(1)(2)(3)(4)

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3篇

[摘 要]尽管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但为获得司法裁判的可说服性,在特定案件中,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仍然会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实施审查,并发展出了从内容到程序的较为全面的审查内容。借助“不抵触”与“不违反”,行政法院亦确立了不同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标准,并灵活地处理行政惯例的事实拘束力,充分表现了行政法院的专业性与规范性。但囿于特定历史环境的制约,民国时期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依旧存在“隐蔽性”与“随意性”的不足。这说明,司法制度的成效与政治、社会、经济乃至文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关键词]行政规范;国民政府;司法审查;审查标准

与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相同,在民国时期,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并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并非不会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有时,为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法律的规定,将审查的触角伸至行政规范。对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是如何审查行政规范的,其存在何种特点与局限。

一、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提起方式

(一)直接提起审查方式的否定

所谓直接提起,是指公民在行政机关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提起行政诉讼。在“三汊河公兴斛行取消斛行营业事件行政诉讼案” ①中,法院在其裁判要旨中便申明,“(一) 人民提起诉愿以有行政官署之处分为要件;(二) 地方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单行章程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依诉愿程序提起诉愿”。民国二十三年九月,经南京市政府社会局(简称“社会局”)呈奉市政府指令续发,划定三汊河固有区域为米商自由买卖试办区,不许斛行营业以为将来开办米市之准备,并饬由社会局拟具办法,旋经社会局会同财政局呈奉核定禁止三汊河经营斛业五条,布告施行。原告不服诉称,原告被社会局颁布禁止斛行营业办法,生计断绝,且禁止三汊河斛行,不能平衡米价调节民食。行政法院则认为,“按人民提起诉愿,以有行政官署之处分为要件,此在《诉愿法》第一条着有明文,又地方官署根据法令颁布单行章程,非行政处分,人民不得依诉愿程序提起诉愿,亦经司法院院字第七零四号解释有案。本件南京市社会局会同财政局,呈奉市政府核定之禁止三汊河经营斛业办法,既系根据《市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制定,显非行政处分。揆之上开说明,原告对之不服,只能依普通行政程序向该管上级官署呈请救济,而不能以诉愿程序之乃竟提起诉愿,于法自属不适”。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法》(1932)第1条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其权利,经依诉愿法提起在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30日内不为决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知,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并不是一种客观之诉,而是主观诉讼。这意味着,人民只能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②,而且该行政行为还必须对人民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行政行为涉及的是不同机关之间的权限“划界”或管辖权的“调整”,便并“无损害权利可言”③,人民不得提起诉讼。进而言之,这种损害还必须表现为一种直接而非间接的损害④,且损害的效果即处分之效果还需满足“仍在继续之中”而非“已不在”⑤。很明显,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并不满足主观诉讼的条件。因为根据法治国之行政行为司法化之要求,公民权利义务的确定,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现[1]。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范虽然同样具有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但其内容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才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观诉讼所要求的权利损害的直接性,与行政规范内容的间接性难以相符。

(二)作为理由论证的审查

不过,虽然法院不得直接审查行政规范,但如果该行政规范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有时需要进一步判定该规范的合法性,尤其是有效性。因为行政争讼的目的,虽然一方面作为人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手段,但另一方面,法院只有在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才可以予以救济,这是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根本。不过,行政行为违法之法的范畴,既可能是违反议会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违反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或规则,而后者往往基于法律的授权或根据法律而制定。而不同类型的行政规范,其制定程序、适用效力及其规范有效性往往不同。因此,尽管法院不可以直接审查行政规范,但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有时又需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应该适用行政规范,以及是否适用了正确的行政规范等,不可避免地要对行政规范进行审查。只是对行政规范的审查,包含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之中,作为理由论证,进入法院的审查范畴中。

譬如,在“李德印等牙税纠葛事件行政诉讼案”⑥中,法院就强调,“《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既规定各地方政府变更税目,非由省政府拟具计划咨由财政部审核签注,呈由行政院核转,立法院议决,呈由国民政府令行,地方政府为维持税收,遏止奸商偷漏变更税目,尽可依法判定一种新法规,要不得以简易之方法而成立”。很明显,行政规范的立法程序,在该案中得到了法院的细致审查。法院一方面认为,“本件原告运输穰花至津销售系在收买籽棉纳税以后,穰花未经卖出之前,原处分即决定既不能证明其确有买卖行为,而责令纳牙税百分之一,按之暂行章程究嫌无据”;另一方面又认为,“查《河北省牙稅暂行章程》第四条规定,牙税之征收以有无买卖行为为标准,又《监督地方财政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变更税目,非依本法第三第四条经核准后不得执行,其第三条略载,各省遇有变更税目时,应由各省政府拟具计划咨由财政部审核签注。呈由行政院核转,立法院议决,呈由国民政府令行”。即如果变更税目,应该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进行,而本案被告并未履行此等程序,无权制定变更税目的法规。以此为由,法院作出了再诉愿决定及诉愿决定与原处分均撤销的行政判决。法院在认定被告征税行为违法的过程中,间接或附带地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实施了审查,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二、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标准

既然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行政规范存在被审查的可能,那么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又是凭借何种审查标准审查行政规范的呢?

(一)“不抵触”标准:“沈恭三因拆除护塘堤埂事件行政诉讼案”[2]

原告沈恭三先前向绍兴垦放局买得绍兴县属马鞍乡丁家堰官塘外永固团沙地一万余苗,领有省照,载明南至官塘为界。后原告在官塘外私筑堤埂,与官塘相衔接。经绍兴县政府查明,原告占护塘地属实,呈奉浙江省政府准令让出护塘余地界限。原告不服该项处分,经诉愿再诉愿后,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就在官塘上筑堤埂对官塘是否会造成损害,以及《绍萧两县取缔护塘地章程》的适用效力,产生了争执。原告首先认为,自己私筑堤埂,对官塘并不会造成损害,“在官塘之外增一堤埂俾潮汐,使其不致直达塘脚,实与官塘以有力之保障”。同时又主张,按照《绍萧两县取缔护塘地章程》第八条之规定,塘地如系官有,当永久保存,不得标卖。但“绍兴垦放局既未将该项护塘地照章画留,价卖于原告为业,可见,该《取缔章程》早经失效”。被告对此予以了否认。其一,海塘是人民生命田产的重要保障,邵萧段规定,“沿塘内外各距塘脚十丈为护塘地,凡属于护塘地内,不论官有私有田地屋基,均应受《取缔章程》之拘束”。其二,原告私筑堤埂,与官塘相连,造成界限不清,在官塘之培修取土抢护,殊不多便。

原被告试图通过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两个方面,確认被告让原告拆除堤埂建筑处分的合法性。但法院并没有就原告私筑堤埂是否会造成有害后果进行回应,而是直接审查行政规范《取缔章程》的生成依据及其适用效力,以此来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首先认为,“按县政府为某公共利益,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原得制定县单行规则,此为《县组织法》第五条所明定”。法院由此确定,《绍萧取缔护塘章程》并未因绍兴垦放局价卖原告塘地,而失去其适用效力。因此,原告依然应该遵守《取缔章程》的约束,而不得违反。根据《绍萧取缔护塘章程》第二、第四等条之规定,“护塘地内不论官有私有田地屋基,均受本章程拘束,不论田地如系民间私产,执有契串者,仍归民间管业,但只能耕种,不准有新建筑毁掘等事,违则勒令恢复原状”。既然《取缔章程》依旧具有适用的拘束力,法院在确认原告确实存在私筑堤埂之情形,便直接作出了“诉愿决定责令该原告在护塘地界内所筑堤埂及其建筑应即拆除,恢复原状,揆诸上开说明,自难谓为违法”的判决。

通过行政法院的裁判理由可知,该案涉及的行政规范其实是一种职权命令,即行政机关即便在无其他法律依据乃至上级机关的指令或授权的情形下,“系于组织法上,依职务当然得发之命令”⑥。对于职权命令,行政法院认为,只要其“不抵触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即可。

(二)“不违反”标准:“黄荫候为南京市征收房捐事件行政诉讼案”⑦

职权命令基于组织法而生,只要满足组织法所规定的职权要素,并不需要其他的法律依据也可制定,因此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及其他法令之外的行政规范。但除了职权命令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法令,制定行政规范,多表现为对上位法的执行或具体化。因此,除了符合组织法所规定的职权要素之外,非职权命令还必须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或法令,由此而产生了不同于“不抵触”标准的“不违反”审查标准。在“黄荫候为南京市征收房捐事件行政诉讼案”中,“不违反”标准得到了确认。

原告黄荫候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间承租金沙井段姓房屋,租金载明每月租价九元,南京市财政局认为租金不实,依《南京市征收房捐章程》第二十二条但书之规定,估计租价为每月十六元,每月应征正附房捐一元,通知照缴。原告以该局的处分为非法处分,经诉愿再诉愿后,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南京市财政局系直接依据《南京市征收房捐章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便直接针对《南京市征收房捐章程》提出抗辩,并具体在制定程序与制定权限上提出质疑,试图通过否认《章程》的法律效力,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出,“南京市财政局自行制定之《征收房捐章程》,未依《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市参议会之议决”;“且财政局亦无径行制定市单行规则之权,又未经行政院核转,立法院议决”。因此,“与《修正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第三条、法规制定标准法各条,及国府二十年二月十七日训令,均有未合”。与此同时,《章程》还“抵触立法程序,不应有法律效力”,而“南京市及财政部借口已转呈国民政府备案,应有法律效力,直将命令与法律混为一谈”。

但法院认为,“按市于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制定市单行规则,其制定规则应根据法律,不得违反或抵触法律,为《市组织法》第十二条及法规制定标准法第三、第四各条所明定”。本案中,原告因反对南京市财政局之估租征收房捐处分,主张该局所制定之《征收房捐章程》为非法,无拘束一般市民之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查南京市之征收住房捐始于民国时期年三月迨十九年公布施行之,《市组织法》第九条明定,房捐为市财政收入之一种,已成为法律上正当之捐税,则《南京市征收房捐章程》在法律上已有相当之根据,自不能指为非法。至所称《修正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第三条规定,应由行政院核转,立法院议决者,乃指法公布施行后,有变更税目或增减税率者而言。二十年二月十七日,国府训令,应先经政治会议决定原则,立法院审议内容者,亦以强制征收之设定及废止为限,均与此向房捐系沿旧例征收,并非新为设定,且无变更税目增减税率者,迥不相同。又市财政局为市组织之一部,市之规则当然包括财政局此等格局规则在内,则南京市财政局所制定之该《市征收房捐章程》,既经呈由市府核转备案,即属市之章程。原告谓财政局无权制定章程,殊属误会”。以此为由,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与“沈恭三案”的职权命令不同的是,在“黄荫候案”中,法院审查行政规范,除以“不抵触”之外,更以“未合”或 “不得违反”作为审查标准。但“不违反”审查标准的适用条件在于,“其制定规则应根据法律”。

(三)行政惯例的“实际适用”标准:“陈子钰因执行行规事件行政诉讼案”⑧

在存在法律或上级机关法令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以“不抵触”与“不违反”为标准审查行政规范,并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如果在法律规范欠缺的情形下,法院又是如何审查行政行为的呢?通过案例分析可知,民国时期的行政法院并未径直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直接确认其无法律依据而违法,有时通过审查行政惯例的适用效力,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陳子钰因执行行规事件行政诉讼案”中,就涉及行规适用的审查问题。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竹笺业工会所属之大笺业修订并经前长沙县公署备案的《行规》第九条规定,新开店者须查上三下四,方准开业。民国二十二年六月,舒宏茂指控黄合顺违反规定开业,报请竹笺工会呈请湖南省公安局令其迁移。公安局派员查明,永丰仓焦复兴与谢复兴木牌楼、吴顺兴与曹宏泰彼此或对门或间壁,而草潮门上河街彭义泰也与曹玉毗邻等,认为黄合顺与他们相同,应免于迁移。原告不服该行政处分,经诉愿再诉愿后诉至行政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根据实业部前项指令明谓“以工人为会员者,与同业公会以公司行号为会员者有别,所办事业限于公会法,只能分别性质各订占城,无另立行规之必要”,其意思表明,已订章程之后,无另立行规之必要,而不是所谓未订章程之前,即并固有之行规而亦认为不必要也。在新订章程尚未颁行之前,自不能将《行规》先予以废弃。因此,《行规》对黄合顺有适用的效力,黄合顺未遵守《行规》规定,应该迁移,被告的行政处分违法。

但法院认为,一方面,行业团体制定的《行规》对行业成员具有适用的拘束力,“按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同种行业之人,为谋该行业之发展,组织同行团体拟订条规,呈请该管官署核准备案,原为行政惯例之所认许,此种同行团体既经成立之后,纵使所定条规未尽完善,而在未修正或以他项章则代替以前,要虽遽行否认其效力”。根据《行规》第九条规定,新开店者须查上三下四,方准开贸,“此项限制既系该行业合致之意思表示,且得当地官署许可,凡属该行业团体之人,故应共同遵守”。另一方面又认为,作为行政惯例的《行规》,与法律规范不同,如果在实践中,该《行规》未得到普遍的遵守,《行规》便在事实上失去了适用效力,无须遵守。“惟查长沙市区域内,除黄合顺与舒宏茂分店对峙外,其他如永丰仓之焦复兴与谢复兴木牌楼之吴顺兴与曹宏泰曹潮门上河街之彭义泰与曹玉兴等均属经营同种行,而其彼此距离情形亦无甚差异,乃该竹笺业工会并为据出而申述异议,足见该条规之强制性久已不复存在,律以上开说明,黄合顺毋庸再受其拘束”,即“事实上该条规确已丧失其强制性,亦再无责令该行业之人遵守之理”。

三、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特点与不足

(一)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特点

综上而言,在民国时期,尽管法院对行政规范实施审查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但通过司法判决,依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间接审查技术。总体上而言,民国时期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具有规范性与能动性的特点。

其一,规范性。对行政规范的审查,在审查内容上,法院主要从规范的内容与制定程序上实施审查,当然其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职权要素。通过案例的司法裁判可以确定,在民国时期,对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审查内容。不过,两项审查内容都被统筹在“不抵触”与“不违反”审查标准之下。这说明,民国时期的法院已经认识到,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并不完全相同,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的审查标准。不同面向的审查内容,应该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由此表现出了相当的规范特性。因为法的违反与法的抵触,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前者是立法者制定的低阶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不符合作为高阶法规定的立法性规定;后者是初显有效、内容同域、事项同类且适用条件重合的同阶法规定,因规定的内容、态度、语义或行为模式不兼容而导致其不能被共同实现”;“构成违反情形的法规定之间必须有高低之别,必须存在规定与符合、要求与服从的关系”,“构成抵触情形的法规定之间则无高低之别,无规定与符合、要求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内容同域、事项同类且适用条件重合的同层阶法规定的相竞合关系”[3]。在沈恭三案中,当法院认定所涉规范系基于组织法而制定,属于一种独立于其他法律或法令的职权命令,形成的则是一种不抵触关系。而在黄荫候案中,法院强调,行政规范除不得抵触之外,还不得违反,“市于根据法律不违反或抵触法律范围内,得发布市单行规则”。

其二,能动性。在民国时期,行政法院对行政规范的审查,除了具备规范性之外,还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能动性。能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法院不仅强调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也强调实质合理性。其中,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已经达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譬如,有法院就直接强调,“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诉愿”⑨,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从形式依据到实质内容的审查技术[4]。同时,惯例获得了法院极大的重视。由于惯例本身就是民间业已形成的规则,尽管其不具有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在事实上已经发挥着秩序规范的作用。在“殷殿元为运酒被罚事件行政诉讼案”⑩中,法院便申明,“法令无明文者,应依习惯”。对习惯或惯例的尊重与适用,本身就意味着法院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考量,在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譬如,在“南京永丰米厂因加征营业税事件行政法院诉讼案”B11中。面对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行政法院支持了被告关于“杜绝商人狡黠,整顿税收”的主张。法院认为,“南京市财政局以售卖粮食为业之商人颇多,购机碾米托名制造,仅纳制造部分之营业税,而考其营业实际情形,则系以售卖为大宗,碾制为附带,不免有希图取巧避重就轻情事,因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呈由南京市政府咨准财政部备案,将专营碾米与碾制而兼售粮食者,分别按碾米业资本额与粮食业营业额课税,其所改定之课税标准,核与上开规定,尚无违背”。而对原告主张的“此项办法仅系咨由财政部备案,并未得行政院之核准,且系单独对米业而发,按之征税,原理殊有未合”,则予以了否定。

(二)民国时期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不足

尽管行政法院在对行政规范的审查过程中,既坚持了规范性,也不放弃对实质理性的追求,相比于现代司法审查理念与技术,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了高度的吻合。但源于民国时期特定的制度与历史因素,行政规范司法审查的实效性存在诸多局限。

其一,隐蔽性。由于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愿与诉讼,行政规范的审查其实是隐藏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之中。而当法律规定的缺位,是否启动与实施审查,便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如果不愿意审查,可以直接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予以拒绝,这会导致许多制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政规范脱离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即便法院实施了审查,也要严格遵守判决既判力的拘束,“只及于该诉讼之一事件也,在其所裁决之诉讼事件以外之处分,纵内容全然相同,亦决不受其影响”[5]。因此,虽然行政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认定行政规范不合法,却无法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发挥其审查效果,仅作为个案的理由论证。

其二,随意性。行政法院不仅在是否启动与实施审查中存在极大的裁量权,即便面对行政规范的审查标准,也较为随意。其缘由在于当时还缺乏像比例原则这类法律原则的审查技术,一旦涉及实质合理性,法院的审查便难以真正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尤其在民国时期,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充斥着政治(司法党化、军人政治)、经济(战争等)、文化(官本位与官官相护思想)与社会(战争)等因素的干预[6]。所谓的实质性审查,行政法院其实更多的是作为行政官署的“橡皮图章”,由此表现出相当的随意性。因此,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强调,“行政机关为谋求国家及人民之利益,对于特定事件在法令所赋予之职权以内,自可为一定处置或变更从前之处分”B12。尤其像“沈恭三”案中所涉及的直接基于组织法而生成的职权命令,按照现代法治思想,职权命令其实难以获得规范意义上的制定依据。因为根据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只有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经过议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具备有约束人民的正当性,否则行政机关只能制定仅约束自身的行政规则。因此,所谓的“根据规范,指实施某一行政活动时,仅依组织法律规范仍有不足,而需另有构成活动根据之法律规范”[7]。即便在现代,随着自由主义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國的转变,职权命令确实具备了一定的正当性,但其适用范围与制定条件却有着严格的限制[8]。并不像民国行政法院强调的那样,只要为谋求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可为任何处分。在民国时期,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职权行为与职权命令,与其施行的训政制度有着紧密关系。

注释:

① 参见二十五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二六号);亦可见\"李亚强等因均县改定田赋税率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四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六六号))等。

② 参见\"郭起之因村款纠葛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四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十号))。

③ 参见\"马家莊村因村界纠葛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三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四八号))等。

④ 参见\"鲍和甫等因建筑桥梁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五年度行政法院判读(判字第五号))。

⑤ 参见\"马锡侯因首都警察厅协助南京市政府财政局押追房捐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四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六号))。

⑥ 二十五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二号)。

⑦ 二十四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五号)。

⑧ 参见二十四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五五号)。

⑨ 参见二十三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三五号)。

⑩ 参见二十五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八十号)。

B11 参见二十五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三二号)。

B12 参见\"乌松泉因堵塞永安闸涵管事件不服江西省政府决定行政诉讼案\"(二十三年度行政法院判决(判字第四号));\"仁昌代典因营业登记事件行政诉讼案\"(二十五年度行政法判决(判字第三九号))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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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乐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成形态及其类型化——基于功能主义的观察[J].法学论坛,2019(3).

(责任编辑:华 民)

(校对:孙思萌)

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

(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

(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

(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5篇

信力的建设,就是抓住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就是抓住了落实执法为民的根本理念。

一、坚持以人为本,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公信力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提高检察公信力的根本措施。检察机关公信力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而法律监督能力是以人立论为基础的。要注重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在政治素质上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可。公平正义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业务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检察官来行使法律监督权。

在新的里,汉沽检察院将继续建设好廉政教育信息平台,使廉政意识入脑入心,用廉政之心约束日常言行。

经过这种廉政信息平台的建设,于去年收到了初步成效。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用更新的信息内容向干警发布,让这一举措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加强检察机关干部队伍素质和作风建设,这是实现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创设和谐法律秩序的治本之策。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性所产生尊重和信任,是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因此,执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群众支持、信任,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周永康同志曾指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政法各单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说,要切实保证执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程。因为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就是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当前,关注民生是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的头等大事,也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头等大事,是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解民之所难。切实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必须下大力气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前提和基础。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应当把公正执法作为第一目标,就有必要进行检察业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检务保障机制的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人民群众判断其政绩和形象的基本标准就是看检察机关的执法是否公正。如果对公正执法尚且不能保证,那么就没有资格和条件来谈什么高效与权威,也就不可能维护和提升检察公信力了。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加大全面宣传检察职能与检察工作的力度,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真正做到通过宣传来提升检察公信力。这就要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检察公信力建设固然是与树立和维护法律监督的权威而紧密相联的,因此,提倡公信力建设比提倡法律监督权威建设更符合当前的实际,可以避免一些偏差或者误导。前者的重点在于通过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检察业绩来赢得社会的信任,突出的是责任,追求的是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后者的重点在于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突出的是权力,追求的是公众的信赖和服从。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我们不仅要强调责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公正,既要强调自身公正执法的责任,又要强调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的监督和保障责任。

行政机关行文规范范文第6篇

一、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成效

显著

我们把创新作为迎接新挑战、开拓新局面、实现新跨越的强大推动力,让思想解放、敢干敢变、与时俱进成为新时期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队伍的精神特征,积极鼓励和引导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思想观念创新。我们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充分认识到新的时代必将带来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服务需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只有拓宽思想空间,开阔眼界、拓展思维、破旧立新,才能紧贴服务开发区建设,斌予服务保障工作以新意。

(二)管理方式创新。我们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方面,学习借鉴现代管理理念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创造手段,不断创新国有资产、后勤保障服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政府采购、资源节约等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以更高的标准、更佳的效率为服务对象多做创新型实事。

(三)行政运行成本降低。通过优化机关资源配置,改进管理方式,提高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开发区机关,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通过理顺、规范后勤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减少了财政预算支出。

二、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方向,以人为本,全面完成了机关事务工作各项任务

(一)机关大院物业管理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圆满完成机关大院及二栋办公楼的物业委托管理、维护工作。全年完成维修办公室门锁、窗帘、给排水设施,疏通下水道,维修电路电器设备故障等大小维修多次。

二是加强了机关部分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配置工作。三是完成机关大楼东大厅展示厅改造工程。原设计用电负荷不起,从安全角度考虑,断开原线,重新布线、合理分配,确保了大楼用电正常运行。

(二)会务保障和服务设施进一步增强。

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服务领导、服务招商、服务机关的(来源:好范文 http:///)水平和能力。全年共保障会务1560余场次,接待与会人员0人次,协助招商局及接待处完成大型、重要接待任务50场次。

(三)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到位,确保全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一是制度完善,制订了安保、消防、火灾处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保安、消防应急分队。二是机关大院安防、消防硬件设施上了档次,电视监控系统全天24小时全方位监控,保安队员分三班24小时巡察。三是注重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警惕性,经常组织人员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截止12月份,处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20余次,劝导大小上访群众200余人次。四是安防软件建设也有了新的提高,建立了安全消防工作档案。

(四)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调配与使用车辆,今年七月份根据我区实际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驾驶员和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一是车辆经费定额包干,超支不补;二是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维修、加油、保险;三是明确机关驾驶员每季度必须参加一次安全驾驶、环保意识的培训。

(五)政府采购工作为规范行为、降低成本作出新的努力。今年1-12月,政府采购共70次,政府采购额共完成预算采购金额900余万元,实际采购金额750余万元,节约采购金额89余万元,节支率达10%,为降低政府采购行政成本把好了关、当好了家。一年来,政府采购始终坚持“阳光操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益优先、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原则。一是开拓新领域,积极完成了区机关公务用车的“三定”招标工作,有力地配合了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这一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完成了政府采购目录外的绿化苗木预算约20万元的紧急采购任务,为完成省市两级领导视察我区重大项目企业建设争取了时间又节省了资金。二是做好市创建工作。积极完成我区蛟桥与白水湖环卫所垃圾车、环卫设备的采购,保障了该工程的顺利实施。三是完成当榴云路商业街电梯200万元项目的采购,节约采购资金11.4万。四是根据采购货物的性质,严格执行采购法五种采

购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采购成本,更好地为客户采购到了价廉物美的商品。五是狠抓了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先后充实和制订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规范性招标文件的范本、采购中心岗位职责等,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六)后勤保障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坚持服务宗旨,尽心尽责做好机关后勤保障服

务工作。一是在完成机关员工中餐保障任务的同时,努力改善用餐环境,11月份,采取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等的形式,结合实际,由原来吃饱就走的方式改为自己动手将餐盘碗放置指定的桶箱内,通过改革方式,机关食堂就餐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人员素质得到充分体现,受到大家一致认可,也减轻了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量。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丰富饭菜花样品种,从原三菜一汤增加到五菜一汤,做到荤素搭配,尽量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现在,管委会机关干部在食堂用餐的越来越多,特别是早餐多样的品种供应,绿色信得过的质量,每天翻新的早点和优惠的价格,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强食堂内部管理工作,合理调整人员分工,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了主要负责局工作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落实检查、整改验收等有关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增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基础工作,从源头杜绝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三是增加干部职工的福利保障。我们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降低成本,把优质服务放在重要位置上,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同时,进行了大胆改革。使用的蔬菜、大米、食用油都是购买市场上同品种最优质的蔬菜、大米和正装金龙油食用油。给用中餐的每位干部增加提供免费的水果、汤、米饭。四是注重食品卫生,严把饮食卫生细节关,进货加工坚决杜绝过期、变质、三无原料,餐具坚持每餐洗、刷、冲、消毒一条龙操作。食堂就餐环境坚持每餐后及时清理,每周一次大扫除。工作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五是坚持勤俭,在燃油和菜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坚持标准不降,加强成本核算,确保收支平衡。

(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于正式交由机管局负责。一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区财政局的指导下制定并印发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完成区管委会二办七局1月1日起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分门别类进行了资产建档工作。三是7月接管区管委会二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1月起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建卡。四是11月,向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资产报废登记表,对行政事业单位报来的报废资产进行了登记,并报请财政局统一审批。

(八)全力打造节约型机关新形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我局坚持勤俭办后勤,在机关开展了节约、节能、节耗活动。在机关各办公室张贴提示标语,提醍大家注意节约,对设备设施使用时间作了规定。特别是对空调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夏季日气温在32℃以上,冬季在5℃以下开启空调,电梯

二、三层不停。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水平

(一)狠抓作风建设,塑造后勤工作者的新形象。

以全局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双评”活动与“优化投资环境”活动。把“双评”和“优投”与促进局作风建设、后勤工作、提升后勤队伍整体素质紧密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局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推动了局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11月份,局为考评物业工作,主动向区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发出了100份服务质量民意测评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满意率为97.5%,并对反馈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双评”,我局各部门和职工,为领导、机关、干部职工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思想观念进一步更新,依法行政的制度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落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及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提高,得别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的好评。

(二)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加强后勤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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