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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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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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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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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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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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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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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目的:为了使本公司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 励

1、有下列表现者,根据其贡献的大小予以书面表扬或奖励10200元:

2、在提高企业管理、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节约物资、提高效率等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3.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防止其继续发生者;

4、 其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公司决定给予奖励者。

二、惩 罚

1、正常上班时间:白班8:1517:30;当生产需要加班时,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有特殊情况按请假规定请假,得到批准同意后方可不

加班,如无特殊原因不加班者罚款20元/次

2早退每分钟罚款,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月迟到、早退数达3次者视为旷工一天处理;

3、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不上班又未续假的、口头请假事后未补办请假手续、虚构事实或伪造、涂改请假单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加班等

行为均视为旷工

4、任何人不得代人刷卡。违者对代刷卡和被刷卡的当事人双方处以50元/次的处罚;

5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有违者罚款10元/次;

6、上班时间不能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书刊、杂志或者玩手机,如有违者罚款10元/次;

7、上班睡觉、擅自窜岗、离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主管领导或行政人员劝告者如有违者罚款30元/次;

8、厂区内除吸烟点外,其它地方任何时间内一律不许吸烟,更不允许流动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9、禁止带早餐进入公司内,违者罚款10元/次;

10、正常上班时间早餐、中餐不得喝酒,如出现以上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作旷工处理;

11、对张贴出来的通知、通报乱涂乱改或撕破者罚款50元/次;

12、每天下班时岗位的设备电源要关好(电灯、风扇、电机等),如发现未关好,能查到责任人处罚责任人,查不到责任人处罚所属领班

或主管,如有违者罚款50元/次;

13、车间主管、组长以上干部看见违纪事例不制止、不处理,罚款50元/次;

14、 所有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调动,否则罚款50元/次

15、未经师傅同意及指导,擅自对机器、设备作调试者,一经查证属实处以100元罚款并作开除处理;

16、凡在厂区内赌博、偷盗的,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并给予开除处理,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法办;

17、对辱骂领导、搬弄是非、消极怠工或煽动闹事的,罚款50元/次,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开除出公司。

18、员工无故打人、互相斗殴,先动手者罚款200元,医药费、营养费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司

法部门处理;

三、请假手续

1、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管同意,交办公室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予准假

2、病假、事假必须事前写好请假条(病假必须附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假证明),经领导批准,不得先斩后奏。违者作旷工处理;

3、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一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并

在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4、 未按照规定或未经领导许可私自请假视为旷工;

四、批假权限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总公司管理部批准,10天以上由 总经理批准,逐级报批,各车间批的请假条,必须在第二天上午送办公室备案,否则无效(特殊情况除外),未准假而擅自不到岗者,视为旷工处理。

五、 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离厂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交本部门,职员辞职须提前30天通知,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或未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公司将不给予结算工资;(注:在《辞职书》未正式签批之前,员工如有收回辞职申请,继续留下来工作的意愿并得到批准后,应出具书 面保证,承诺不再出尔反尔,若再次提出辞职的。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时间:2014-07-03 09:18:19 作者:

阅读:297608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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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第 2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第 3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1版/第1次修订

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第 4 页 共 6 页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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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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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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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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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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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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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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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努力提高学生对政治课的兴趣,让学生对政治课由厌学变为乐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优化课堂结构,实施教学改革,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一、充分利用教材上现有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现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材改变了过去的严谨有余、活泼不足的编排风格,从实际入手,调动情感因素,使内容显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很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这就为运用兴趣教学手段提供了客观依据,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为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提供了契机。

教材上的材料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具有典型性,有些教师在备课时,总是千方百计地搜寻教材以外的材料,熟不知教材上的材料才是“踏破铁蹄无觅处”的。经过认真备课,加以灵活运用,同样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

二、注重时事教学,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时事事例丰富生动和教材有一定的联系,理论联系实际、紧扣时代脉搏,也是每年政治中考的方向,再者,青少年有强烈的好奇心、求知欲,对国家大事非常关心。与时事相结合,能将理论性的知识讲活,贴近生活,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

三、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漫画或图示等形象化手段激发学生的兴趣。

中学思想政治教材中的一些原理比较抽象,但不能和枯燥无味划等号,如果我们在注意理论性、科学性的同时,能讲点趣味性,例如运用生动形象的比喻、漫画或图示就可以使理论增添感情的色彩,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加深学生理解,加深印象,加强巩固。

在学到“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联系”这一知识点时我准备了一幅漫画“互撑”,画面上是两只大手紧握在一起,一只写着“法律”,另一只写着“道德”,两只手撑出一条大桥,桥上行人来来往往。漫画形象地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密切联系的,缺少了谁都不行,缺少了任何一方人们行走就有困难,进而说明了我国实行依法之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运用漫画既达到了掌握知识的目的,又提高了学生获得知识的兴趣、愿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比喻、漫画、或图示等形象化的手段可以使理论增添感情色彩,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地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四、创设情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教学成效往往取决于能否增强学生的认识过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从而将外在的知识转化为内在的素质。在教学过程中我常常创设情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学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知识点时,我让学生现场表演了三个情景。背景:甲和乙为了争夺公园中的座位而争执了起来,甲动手打乙。情景一: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伤。情景二: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脸部红肿,口角流血。情景三:甲把乙打成重伤,当场死去。然后让学生思考:这三中情形中,甲的行为分别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如果要受到处罚的话,他应该受到何种处罚?回答:在情形一中甲的行为是一般错误行为,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有触犯法律;在情形二中,甲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甲行政制裁;在情景三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法处罚。通过三个情景将违法行为的类别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得很透彻,而且还能分清一般错误同一般违法、罪与非罪的划分,比起单纯的理论叙述印象深刻,也增加了学生的兴趣。

五、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兴趣。

现代教育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一次革命,电化教学如多媒体课件、幻灯机、VCD、实物投影等,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广泛使用,特别是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能将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形象化,易于学生接受,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总之,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很多,只要教师能认真备课,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特别是选择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法,就能达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思想政治科教学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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