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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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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1.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次修订,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此次修订《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例如,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等等。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3.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最高规则,其他法规制度无一不是源自于党章、从属于党章,是党章要求的延伸和具体化。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

《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违规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变换手法公款旅游,“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有的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有的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有的家风不正,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等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

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5.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

《条例》也增加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内容,例如,第5条增写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第7条第2款增写了“三个重点”,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此外,《条例》还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6.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7.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郝睿、吴强、韩八只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会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人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

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2年2月8日

XXXXXXXXXXXX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召开时间:2012年 月 日 地 址: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定期

参会人员: ,在会议前15日已当面通知 股东到会情况: 股东到会应到 人,实到 人。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十章三十四条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 (地点)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资组建,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公司经营范围: 。

五、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致同意聘用 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六、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

七、XXXXXXXX有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待公司发展后再议。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办工商注册登记一切有关事宜。 股东签名:

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公益诉讼受理条件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制定、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伴随着这一系列与民众密切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参加起草部门最多(17个部门)、参加起草人员最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2月4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这部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本网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依法保护起诉权,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保障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这部552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之外,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对民事案件的案由的修改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力争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

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九类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及征信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表示,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满足四条件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The 2nd generation of 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简称CNAPS2)预计于2012年10月整体上线。第二代支付系统对于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央行履行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代支付系统相对于第一代系统,能支持参与机构一点接入、一点清算,适应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行内系统数据大集中的发展趋势,为银行机构节约了流动性和接入成本;大额、小额、网银各应用系统间的技术松耦合,增加了参与机构对应用系统的自主选择权;支付结算方式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优化,高效支撑了各种跨境、电子支付和金融市场交易,提升了支付体系整体竞争力。目前,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各项工作正按计划紧锣密鼓地开展着,其中网银系统已经于2010年8月30日先行上线,2011年1月完成了在全国的推广应用。

第二代支付系统主要特征

统一第一代系统分散的接入渠道。第二代系统在信息传输方面采用类似于SWIFT的传输渠道,信息传输和业务处理相分离,所有参与机构接入到公共信息传输平台,业务信息经公共信息传输平台清分后,分别提交大额、小额、网银三个应用系统处理,多个参与机构可以通过一个前置机接入支付系统。

调整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的功能定位。引入接入云概念,全国32个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仅仅作为参与机构接入第二代系统的物理接入节点,进行最基本的报文格式检查,不再具备第一代系统的轧差、管理和数据存储功能,各CCPC可以互为备份。所有轧差、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均集中到了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时序、权限和参数管理也由位于NPC的公共控制管理系统进行。

各个业务应用系统相互独立。第二代系统解除了大额系统和清算账户系统的绑定关系,以及小额系统和轧差服务器的内嵌关系,清算账户系统直接为大额、小额和网银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小额和网银系统无需通过大额系统提交轧差净额,轧差服务器从小额系统中分离出来,为小额和网银系统管理净借记限额和提供轧差服务,因此,大额、小额和网银三个应用系统相互独立,可分别运行。

提供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除了支持各种贷记、借记、即时转账业务外,第二代系统还开发了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能为支付清算组织提交的一揽子参与机构多边轧差净额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正如欧元区大额支付系统Target2,为证券交易、零售支付和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支付清算系统提交的多边轧差净额业务完成参与机构资金账户的最终结算。

支持外汇交易市场的“款款对付”结算。“款款对付”结算简称PvP结算,是指不同币种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交收条件的结算方式,一直被视为外汇交易结算系统应该实现的最重要功能之一。第二代系统设计了PvP结算的完整流程,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外汇交易清算系统和结算银行的同步处理,本、外币两笔即时转账业务将分别完成外汇交易中本币和外币的资金转账处理,避免了外汇交易的本金风险。

启用多种排队业务解救机制。一是不仅为小额排队业务提供撮合功能,还为大额排队业务设计了日间双边撮合和业务截止多边撮合机制,只要排队业务符合撮合条件,即可解救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排队队列;二是为在央行开立多个清算账户的法人银行提供了“资金池”管理功能,当分支机构清算账户因缺乏头寸而出现排队业务时,系统依据法人银行事先授权自动将资金从法人银行调入分支机构账户解救排队业务;三是为不同法人银行提供自动拆借功能,当法人银行头寸不足支付时,系统依据法人银行事先签订的拆借协议,启动法人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功能,化解流动性风险,确保当日不能解退的轧差净额清算业务完成最终结算。

提供各类账户查询功能。法人银行可于当日查询所有分支机构清算账户的余额、可用头寸、预期头寸,还可以查询其在人民银行非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分支机构则可查询自身清算账户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此外,与第二代支付系统同步上线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还为银行机构设计了零余额账户管理功能,有利于法人银行清算账户和非清算账户资金的集中归并和使用。

适应跨境和创新业务的发展。为适应跨境业务的发展趋势,拓展跨境业务种类,划分为资本项下跨境支付和退款,服务贸易结算和退款,货物贸易结算和退款等支付种类,报文采用ISO20022标准并支持英文填写。小额系统票据截留业务增加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种类,能支撑各类票据的影像信息传递和资金结算。第二代系统还做强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的支付业务功能,为集中代收付中心开辟了实时代收、实时代付业务功能,增加了协议信息验证功能,统一了协议核验要素。

全面改进参与机构服务体验。人民银行发起的涉及银行机构清算账户资金变动的单边、错账冲正和同城轧差净额业务,均会通知该参与机构;特许参与者发出的即时转账、多边轧差净额业务如遇排队情形,也会及时通知缺款行,方便其筹措资金。此外,所有涉及清算账户的维护信息都会通知到清算账户所属的银行机构。

对参与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节约参与机构的接入成本。参与机构只需开发集中大额、小额、网银功能的单一接口或摆放一台前置机,即可接入央行系统办理各类支付业务,大大节约了设备等固定资本投入。尤其是多家参与机构行内系统通过共享前置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的方式,为农村金融机构低成本接入支付系统创造了有利条件。NPC功能的集中和CCPC功能的弱化,可以方便参与机构就近接入支付系统,也为参与机构在主接入点故障情形下,随时切换到备份接入点奠定了基础,数据的集中存储和业务的集中处理也有利于备份系统的集中和建设。但是,“鸡蛋放于同一篮中”虽方便了管理,也凸显了备份系统同步建设的重要性。

新增参与机构对应用系统的自主选择权。第一代系统中,由于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是接入大额系统,并通过大额系统向清算账户系统提交参与机构开户、销户指令以及资金支付指令,而轧差服务器镶嵌于小额系统,因此参与机构加入小额和网银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加入大额系统,退出大额系统前必须先退出小额和网银系统,加入网银系统的前提是必须加入小额系统,退出小额系统前则必须先退出网银系统。在第二代系统架构中,由于大额、小额和网银系统的相互独立,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接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提交参与机构开户、销户指令和资金支付指令,因此参与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需要加入或退出上述任一应用系统。

提高中央对手方交易的资金结算效率。各类支付清算组织例如银联、中证登、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市场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简称CCP)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提交多边轧差净额业务,改变了原来将多边轧差净额业务拆成多笔以自身为其中记账方的即时转账业务提交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结算的方式,这种国际上中央对手方普遍采用的清算模式,有利于提高资金结算的效率,降低资金结算风险,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及时主动掌握金融市场资金交易状况。

加速外汇交易后台集中清算的进程。目前,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场外询价交易和场内竞价交易,均未实现PvP结算。无论作询价交易清算的外汇交易中心,还是作竞价交易集中清算的上海清算所均面临不同程度的汇率风险和本金风险。第二代系统设计的PvP结算功能,能极大地降低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的风险,提高外汇交易的结算效率,助力外汇交易中心将众多分散的询价交易纳入到集中清算系统中,从而对外汇交易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外汇交易采用PvP结算模式,以及大宗交易使用央行货币进行结算,也有助于提升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的总体评估,在扩大外汇市场交易规模的同时,有利于央行对外汇交易总体情况的及时把握和宏观调控。

增强银行体系资金使用效率。第二代系统提供的多种流动性管理功能,有助于银行机构了解其在央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余额情况,盘活法人银行所有流动资金,及时完成日间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因信息失灵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这些功能大部分是系统根据事先设置自动触发的,有的是方便法人银行知晓头寸的功能,因此在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的同时,还降低了银行机构管理流动性的成本,促进了支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提高支付服务国际竞争力。使用国际标准的第二代系统报文能够在大额系统和SWIFT等跨境系统间自动转接和传输,有利于银行办理跨境业务的联机处理。第二代系统运行时序的参数化设置和调整则扫除了跨境支付的时区障碍,为全天候办理跨境支付的最终结算奠定了基础。代收付业务的服务拓展和核验统一,提高了代收付业务处理效率,深化了区域乃至全国代收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支付服务市场的细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向专业化、多元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参与机构的应对措施

第二代系统作为银行间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它的上线和切换对于所有参与机构来说,都有诸多工作要做。

加快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开发。为充分利用好第二代系统这个平台,各参与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工程实施计划推进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开发,做好自身系统对第一代和第二代业务的支持,整合大额、小额和网银等业务应用的接口,完成自身系统内部测试和业务测试,早日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调测试和模拟运行,确保各类业务的平稳开展,自身系统的稳步上线,新旧系统的平滑过渡。

加强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和协作。第二代系统的各个应用模块,例如大额和零售支付系统,以及提供的各种流动性管理功能,可能会涉及银行资金营运部门、会计核算部门、电子银行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各银行应根据支付系统反馈的调拨资金报文,做好总行和分支机构内部的会计核算;根据资金拆借报文和金融市场转账报文,做好会计核算部门和资金营运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跨行网银业务的开展需要电子银行部门的参与;自动拆借协议的设置、撤销和额度恢复等均需要会计核算和资金营运部门及时沟通信息,联动处理业务。因此需设计好行内支付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制订相应的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范各类业务处理手续和程序,明确内部分工和各方责任。

明确生产和备份系统建设布局。第二代系统为参与机构提供了灵活的接入方式和清算模式,尤其是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的模式,在节约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同时,也节约了接入成本。但是,高度集中的数据存储和业务处理也对系统运营和系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机构应事先确定好生产接入点和备份接入点,尽早考虑自身备份系统建设,为生产系统和备份系统的无缝接替、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做好充分准备。

发挥广大参与机构的合力。无论证券市场的券款对付结算,还是外汇交易市场的PvP结算,仅靠美好设想和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中证登、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外币结算银行等各方达成共识,共同行动,改造系统,实现债券和外币账户资金圈存功能,才能实现证券交易结算中券和款的同步交收,外汇交易结算中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同步结算。由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其他业务,如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城市商业银行汇票业务和代收付业务也同样如此,需要支付清算组织和银行机构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参与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最新收费方案,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确定拟加入的第二代系统应用模块和清算方式,做好多个清算账户向一个清算账户归并的各项准备,逐步上收跨行支付业务,完善内部分级核算体系,保证业务的连续处理,做好上收过程中应急处置和宣传解释工作。为切实用好各项流动性管理和查询功能,银行机构申报行名行号信息时需填明自己的所属法人,法人银行还需在人民银行开设或指定零余额账户,以便人民银行为其归集账户资金。

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一、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内容

此次新《公司法》放宽了对于公司成立的严格限制, 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 主要表现为:

( 一)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05年《公司法》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 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公司均可适用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规定。

( 二) 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另外,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即对于首次缴纳的资本不做硬性的规定同时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缴纳的出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注册资本, 不再受法定的最低的注册资本的限制, 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

( 三)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变化

2005年的《公司法》27条第3款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取消了这项规定, 减轻了“小微企业”的创业负担, 极大地鼓励了投资创业。同时, 保留了“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司弄虚作假、 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二、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类型分析

2005年《公司法》属于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之时,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 并且由股东全部认购或缴纳, 否则, 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实缴20% 注册资本, 同时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这样看来, 虽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的资本总额明确规定, 但是可以在两年之内缴足, 相对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这项规定更加宽松。

新《公司法》继续延续了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根据修改的内容来看,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 可见, 对于公司成立的条件不断放宽、灵活性不断加大。仍然没有授权董事会在必要的时候发行股票, 即公司在成立之初, 必须将全部资本发行完毕并且由全体股东 ( 出资人) 认购完毕,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的原则。我国新《公司法》这样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同时又放宽了对于认缴时间的限制, 加强了灵活性, 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增强了经济的活力。更加适合于我国当前形势下的经济发展状况。

三、新《公司法》资本制度评价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 此次修改也暴露了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 一)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积极影响

1. 降低了创业门槛, 鼓励更多人投资创业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 设立公司的难度大大降低, 鼓励了有技术、有能力但缺乏雄厚资金支持的创业者设立公司, 参与市场的交易。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 大量公司的涌现, 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 而且为国家创造了更多的税收, 从而造福百姓。

2. 可以减少资源浪费, 避免资金闲置

在2005年《公司法》实行的过程中, 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做了硬性的规定, 使部分创业者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不加大投资资本, 从而造成了新成立的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虚假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新《公司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市场准入的社会门槛降低会极大地吸引创业者来实现他们创业和投资诉求, 也会广泛汇集社会闲散资金, 实现市场多元化主题参与资本效益的最大化。[2]

( 二)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消极影响

1. 公司的信息难公开化, 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新《公司法》改革彻底打破了传统公司法确定的法定资本制的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架构, 直接套用了国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制度规定, 却没有引入其系统的制度体系, 尤其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3]就目前的国情来看, 许多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没有完整了解公司的信息的情况下选择相信该公司。一旦发生商业欺诈行为, 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2. 造成公司滥设、市场混乱

由于此次修改取消了普通商事公司法定资本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导致许多“皮包公司”出现。这些公司的存在并不以实际交易为目的。另外, 设立公司的成本降低, 一些商业欺诈随之而来, 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与实缴资本严重脱离而交易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造成了市场的混乱, 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完善

( 一)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在行政方面完善监管体系

国家的行政部门, 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政府可以设立企业信息管理部门来收集、公开披露企业的信息。我国政府具有权威性, 不会因利益而侵犯、盗取商业秘密。政府部门可以与企业切实有效的沟通、深入的调查, 避免将商业秘密公开、暴露, 同时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税收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程序来考察该公司, 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

( 二) 发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法人格否认, 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 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 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公司法在修改以后, 一些公司建立由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子公司成立, 母公司、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容易逃避债务; 另外, 对单一营业实体的虚假分割也会侵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揭开公司面纱, 则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有很大的改变, 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虽然在信息公开、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还有欠缺, 但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等举措, 可以更有效地维持市场的繁荣、稳定。

摘要:公司法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的法律规范之一, 经过数次修正以后, 有了很大的进步。通过解读我国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的修改, 可以进一步认识资本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同时就该法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资本制度,认缴制

参考文献

[1] 新<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简称新公司法.

[2] 陈辰.以新公司法为视角看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J].鄂州大学学报, 2014, 21 (6) :21.

新公司法案例分析范文第6篇

为对(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全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特制的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进货、过程、出货检验的不合格控制。 3 定义

3.1厂内不合格分为A、B、C三类: A类为严重不合格:a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产品使用和安全性。 b不易修复,经修复后不能够完全满足质量要求。

B类为重要不合格:a一般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零部件辅助功能失效,但不影

响产品主要功能和安全性。

b不易修复,经返修后能满足质量要求。

c影响到下一道工序质量的缺陷,但不影响产品最终使用性能。

C类为一般不合格:a仅轻微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安全性、可靠

性、互换性。 b明显易修复的缺陷

3.2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3.3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3.4退货: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退回供方。

3.5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4职责

4.1公司品质管理部是不合格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合格品的确认、标识、责任判定、生产过程问题处理单填写、质量信息统计分析以及生产过程问题处理单的跟踪验证等工作。

4.2技术部门参与不合格品的处理,具体负责制定或评审不合格处理方案。 4.3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实物的返工/返修/报废;组织不合格品的原因分析与落实责任人;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

4.4物流部负责将外协、外购件不合格信息反馈到供应商,并代表供应商参与不合格品的处置;负责跟踪供应商对不合格品进行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对引发质量成本的采购件进行索赔。

4.5售后服务部负责产品交付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置,并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 5流程图 生产部

技术中心物流部 品质管理部 评审处置阶段 开始

1.自检、互检发现 不合格 (操作员工 标识隔离阶段 3.记录、 开具处置 单 (检验员 验证阶段 结束

2.专检、巡检发现

不合格 (检验员 4.确定不合格原因、责任 (生产管理人员 5.出具处置意见 (工艺、研发

6.返工/返修、特采、报废 (生产管理人员 7..返工/返修、退 货、特采 (外协员 10.验证 8.引发质量成 本 9.索赔 (外 协员 外协/外购件

4.确定不合格原因、责任 (外协员 A 、 B 类问题 6流程说明 01 自检、互检发 现不合格 操作员工

1.操作员工在自检、互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须进 行自我标识、隔离并报告检验员或工作中心质量专 员。

02 专检、巡检发 现不合格 检验员

1.检验人员在进行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须 进行标识、隔离并反馈给产生不良岗位的责任人。 03 记录、开具处 置单 检验员

1.不合格品由检验人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中的产

品型号、编码、发现工序、生产线、不合格描述等基 本信息,并将《不合格品处理单》下转责任部门(或 对口部门。

2.C类质量问题,操作人员进行返工、返修并自检合格 后,通知检验员再检,合格后由检验员去标识。 《不合格品 处理单》 04 确定不合格 原因、责任 对接管理人 员

1.对接管理人员接到不合格信息后须确定责任人;组 织对产生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填写《不合格品 处理单》中的原因分析栏。

2.在接到不合格信息后3小时内完成查找责任人和原 因分析,并将《不合格品处理单》下转技术中心。 05 出具处置意 见 技术(工艺

工程师

1.技术中心工程师根据不合格情况提出产品处置意 见,处置方式主要分:特采、返工/返修、报废、退 货等。对于返工/返修产品的应提出具体返修方案, 必要时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2.评审处置意见须在收到《不合格品处理单》后3小 时内完成。在收到现场严重不合格信息后须10分钟 内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 06 自制件产品 处置 生产部

1.在接到下发的《不合格品处理单》后1个工作日日 内根据处置意见对实物进行处置完成(A、B类问题 可适当放宽至3个工作日。

2.对返工、返修的操作工自检合格后,通知检验员再 检;报废的应转移到指定的报废区;特采的由检验 员标识下转。 07 外协、外购件

处置 外协员

1.外协员在接到外协、外购件的《质量信息反馈单》后 2小时内将不合格信息反馈到供应商,并跟踪供应商 在3个工作日内将纠正措施反馈到品质管理部。 2.对处置为退货的由外协员办理退货;报废索赔和返工 返修的根据《质量协议》或《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 规定》进行索赔。 《质量信息反馈 单》 8 引发质量成 本 外协员

1.品质管理部检验员对产品实物处置的处置情况进行 跟踪验证。

2.品质管理部检验员对提出的纠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 进行验证。

9 索赔外协员具体流程按《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损失索赔规定》执行。 10 验证检验员1.质保本部检验员对产品实物处置的情况进行跟踪

验证。

2.质保本部检验员对提出纠正措施并对实施后的效 果进行验证。

3.经过验证返修合格的产品转入下工序,返修后仍不 合格的则开具处置单重新处置。 7其它说明

7.1《不合格品处理单》的处置时限为2个工作日。

7.2 当责任部门或个人认为处置意见不合理时可向技术中心主任提出异议,或向主管技术的公司

直接领导或至总经理的层次进行仲裁。 8 激励措施

8.1不合格品标识、记录不清楚的考核标识产品的操作工或检验员50元/起。 8.2各节点处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考核责任人50元/项。 9 相关文件

9.1《产品检验状态标识管理办法》 9.2《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9.3《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9.4《供方产品质量问题损失索赔规定》 10 附件

10.1《不合格品处理单》 10.2《质量信息反馈单》 11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恒新重工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起草并解释和归口管理。 附件1: 不合格品处理单

表码: 型号:产品编码:发现工序:生产线:主管: 不合格描述部位要求现状实测 所属性质: □自检发现□互检发现 □首检发现□巡检发现 □其他 发现人: 数量:检验员/日期: 原 因 分 析 责任人:

分析人/日期: 责任主管:不合格类型:□商务□图纸□设备□焊接□电镀□机加□下料□热处理□试制加工□其他

产品处理意见

验证情况:□完成□未完成 情况说明: 签名/日期:验证人/日期: 返工工时:完成时间:完成责任人: 返工工时挂靠部门: 纠正预防措施

验证情况:□完成□未完成 情况说明: 签名/日期: 验证人/日期: 审 批

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 责任追究:□免于处罚□处罚____________(分□奖励_____________(元

注:本单一式二联,白联由检验员验证后交品质管理部保存,红联下发给责任部门进行返修;返修责任人依此单到工艺所进行工时结算;牵涉多个部门进行复印下发;工序不合格处置为配制零部件的,需将处置单传至装配;本单复印有效。

□生产部□技术中心□物流部□综合管理部□其它_______________ 附件2: 质量信息反馈单(索赔函

表码:不合格信息来源(进货检验(生产过程(顾客(其它 责任部门/单位

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反馈日期 检验日期编号不合格数

不合格描述 物流部意见: 签名/日期: 技术中心处置意见: 检验员/日期: 品质管理部意见: 签名/日期: 签名/日期: 公司领导批示: 签名/日期: 处置结果:□退货 □我司返工/返修扣 50%货款金额 元 □特采接收扣 10%货款金额 元 □财务监督扣款消帐 □来人处置 □制定纠正措施回复品质管理部 □停厂整顿 供方代表确认意见: 签名/日期/公章: 供方签署意见后请传真至物流部经办人收,谢谢! 结果验证: 签名/日期: 备注:

1、供方接收人应及时确认后签名签收后传回我司;须来人处理不按期派人前来的按 合同进行赔偿。 对我司反馈的意见必须在 1 天之内回复。 1 天内不予回复视为默认我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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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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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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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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