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1篇
留学一直与国家之间的政策密切相关,而日本对于留学生的有利政策是非常多的,日本留学的最大魅力就在于日本高水准的教育质量,日本的高等教学机构在电子工程、国际经营、管理等领域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教学与研究在近年来都有重大的进步。日本留学是越来越多留学生的选择,日本有什么好的政策吗?
日本留学必知的五大政策
一、今后在对留学生签证审查时间方面将会大幅度的缩短,预定签证审查时间将会缩短到一周。
二、为了让留学生能更好的安心学习,在日留学生将每人获得日本政府发放的定额补助,日本学校方面也将给予各种奖学金制度,以便减少留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对于去日本留学的签证类型,日本政府拟将把就学签证统一归化为留学签证,这一政策的改变以后将对留学生有很大益处。
四、在日留学期间,绝大多数留学生选择勤工俭学。现行的政策是向留学生颁发每周28小时的打工许可。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对已进入日本大学的留学生,由于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自理能力,最好取消打工许可,即可根据留学生自身情况,本人自己决定打工时间。
五、对于获得日本大学以上学历的留学生,学校毕业后,只要获得日本公司的录用,无论专业是否对口,都能获得工作签证。学校毕业后,对于尚未找到工作的求职者,可获得一年的求职活动签证。同时对于学成归国的留学生,日本政府也将会有一定的奖励。
由此可见日本留学生毕业之后还是不错的,不管是在当地还是回国,都能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2018年日本留学政策新动向
近年来,去日本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日本政府也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外国留学生去日本留学,现在是去日本留学的绝佳时期。
一、奖学金政策与汇率的影响日元一直保持平稳,而日本学费并未做大幅调整,选择去日本留学已经成为很热门话题,再加上一直以来日本的文部省针对私费去日本留学学生来说,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只要学习能力及态度能得到肯定,几乎所有的留学生都可申请学费减免或全免。这对去日本留学中国留学生来说,大学期间,只需要每年高出比国内多2~3万元的生活费,就可完成学业,此时选择日本留学,从家庭经济支付角度是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二、日语入学要求放宽据日本入国管理局最新消息,以前要求申请日本的留学生必须要求语言能力这一项,没有明确要求,对于正规中国中高等教育以及在不超过适当的空白期之内申请的学生,只要求有日语学时证明就可以了,一方面表示日本是特别欢迎具有其它国家接受
中高等学历和工作经验的海外留学生,去日本学习留在日本。另一方面,虽然说明不需要日语等级,但不代表降低留学生条件的要求,说明日本降低了语言标准,某种意义上反应更欢迎有“质量”的学生申请。尽管如此这也是体现出日本大环境对留学生申请条件范围的放开,比起学历与语言能力,日本更注重的是有专业能力与学习能力的学生。
三、奥运会为留学生带来了就职契机2020年即将在日本东京举办奥运会,包括建筑、设备、进口加工、食品和快消品等企业将因此受益,对于日本现状人口比例,专业技能领域的需求与劳动力的紧缺是目前他们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促进开放留学政策与提高留学生在日本就职发展的机会。日本东京最终获得了2020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其经济实力越来越强,留学市场也会越来越受到学生和家长的青睐和关注。此外,赴日本留学还可以享受各种优惠福利,奖学金、学费减免、交通补贴、医疗保险、打工资格等等,日本是对留学生提供奖学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最重要的是,日本名校对于留学生的招收标准比本土学生低很多,且学费不贵、就业前景比较可观。
识时务者为俊杰,在如此利好的留学环境之下,选择赴日留学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哦,你可以来樱花日语咨询我们资深的留学专家哦`樱花国际日语日本留学,从专业教师的一对一留学咨询指导,签证通过,到考上大学,以及考取大学后的生活帮助资源,樱花日语让您留学无忧
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2篇
第2期
如萨乡驻村工作组 2011年2月23日
工作队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3篇
为更好地掌握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关惠民政策,方便各族群众熟悉了解,根据县委、政府安排,现将有关惠民政策要点梳理汇编如下:
一、教育优惠政策
1、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困难职工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家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资助标准:研究生(本硕连读)一次性资助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学生)3000元。
2、普通高中免费教育政策。
免费对象:在自治县就读的本县户口普通高中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课本费(必修课本)、取暖费、住宿费政策。
免费标准:
(1)免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年800元。
(2)免课本费(必修课本)。其中,汉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649.62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96.91元;维语系高一年级
1 每个学生每年384.59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18.9元;哈语系高一年级每个学生每年372.21元、高二年级每个学生每年109.26元。
(3)免取暖费每个学生每年85元。 (4)免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478元。
3、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每学期每个学生90元、初中180元。
4、学前“双语”财政补助政策。
(1)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000元(每年按10个月补助,每生每月补助100元,每生每天约4.5元)的标准安排。
(2)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90元标准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每生每年补助70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每生每年补助20元。免费读本由自治区采购后统一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自治县定为自治区级试点县,全县农村户籍学生每天免费享受3元营养餐,每个学生每年在校日按200天计算,平均每个学生每年600元。
二、医疗卫生优惠政策
6、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政策。
补助范围:辖区内15个乡镇场,两个牧业点。 补助对象: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服用时间: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小剂量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叶酸领取:所在乡镇场的乡镇卫生院妇保科及县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7、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
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3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最高20元(包括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门诊累计最高补偿乡级每人每年500元、村级300元。
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常规住院补偿标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可报费用的90%补偿,县级按80%补偿,州级按60%补偿,自治区级按50%补偿。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20%。从2013年起,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3 住院分娩补偿标准: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分娩定额补助500元后,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300元。在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实行免费。
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单次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补偿,按新农合承担70%、县民政局承担30%的比例予以补偿;不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照新农合承担70%,剩余医疗总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其他大病医疗救助补偿: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其中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5%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10万元。
8、艾滋病防治政策。
艾滋病患者可享受“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一是县域内农村、城镇居民中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医疗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二是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给予免费服用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三是对已感染艾滋病的孕妇,免费做人流手术,由县妇幼保健院提供
4 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住院分娩补助1000元,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四是对艾滋病遗孤开展心理康复,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给予生活补助。
9、结核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有咳嗽、咳痰两个星期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免费X光、查痰检查。对确诊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68个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和规范管理。
10、包虫病防治政策。
防治对象:察布查尔县居民,包括流动人口。
防治内容及标准:免费普查B超、血清学检测。对确诊的包虫病病人(不符合手术条件的),给予免费药物治疗,免费复查肝功;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转定点医院治疗,并给予8000元手术费补助。
11、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政策。
检查对象:具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的3564岁农村妇女。 检查内容: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检查机构:县妇幼保健院。
检查程序:检查时携带本人农业户口本即可。
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5 补助标准: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至30元。
项目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察布查尔县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
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2)预防接种。及时为全县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甲肝、流脑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3)孕产妇健康管理。为怀孕12周之前的孕产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至少开展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同时进行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4)老年人健康管理。对全县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提供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告知体检结果并进行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5)慢性病健康管理。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询问病情、
6 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全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7)036个月儿童中医药管理服务。对
6、
12、
18、
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向
6、12月龄儿童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
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8)老年人中医药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贫困人员(含城乡低保户),因残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人员。
救助范围:白血病;肾、心脏、角膜、心脏血管、骨髓移植等移植手术;恶性肿瘤、癌症手术及化疗;重度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Ⅲ级(心力衰竭Ⅱ);心脏介入手术(安装心脏起搏器除外);关节臵换手术;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标准:患病单次住院总费用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不高于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特殊情况特殊研究)。2.5万元以下按新农合、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救助;2.5万元以上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救助比例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县级)80%;
7 二级医疗机构(州级)70%;三级医疗机构(自治区级)60%;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疆外)5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或住院期间,个人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给予医前、医中医疗救助。按医前1.52万元、医中23万元标准实施救助。
14、脑瘫儿童康复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016岁贫困脑瘫儿童。
救助标准:提供免费专业康复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周期17910元,由县民政局、新农合、城乡居民医保按比例结算。
救助机构:县妇幼保健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
15、特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察布查尔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救助标准: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二次救助,城镇一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21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城镇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16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三、组织部门优惠政策
16、四老人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1)在察布查尔县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老干部。
(2)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察布查尔县农
8 牧民老党员。
(3)州级以上(含州级)“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党员双带标兵”,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模范。
(4)未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老军人。
补贴标准:
(1)老干部每人每月补贴430元。 (2)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3)国家级老模范每人每月最低补贴450元,自治区级老模范430元,州级老模范400元、县级老模范220元。
(4)老军人每月最低补贴350元。
四、民政优惠政策
17、城市低保政策。
申报条件:持有察布查尔县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待遇: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08元。
18、农村低保政策。
9 申报条件:持有察布查尔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评议;乡镇审核、公示、评议;县民政局审批。
政策待遇:农村低保每人每年1912元。
19、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供养对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2)无生活来源的。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供养方式:可在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2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756元。
10 20、临时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对具有察布查尔县户籍、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
(1)家庭成员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超过25000元,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家庭成员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给予3000元救助。
(3)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往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4)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21、城乡医疗二次救助优惠政策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低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8000元提高至15000万元。城乡患大病的贫困对象每人年累计救助上限从6000元提高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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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龄津贴政策。
津贴发放对象: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离退休人员户籍关系已不在本县,但工资关系仍在本县的依然享受津贴。
津贴发放标准: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60元. (3)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23、高龄老人免费体检优惠政策
体检标准: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
体检项目:
(1)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2)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24、殡葬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
12 救助800元。
(2)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在县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的由殡仪馆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3)对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特困群众死亡后并火化的再救助500元。
(4)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所产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由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予以拨付。
25、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政策。
(1)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2)老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定期定量补助金每人每年762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5040元。
(4)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年58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年5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年420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5)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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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优抚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
转业士官安置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五、社保优惠政策
2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保险标准: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补贴标准:新农保对参保人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贴。本县农村户籍的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一到四级)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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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9、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30、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15 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优惠政策。
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32、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政策。
33、返乡大中专毕业生社保补贴及生活补贴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内容:根据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费补贴,按自治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确定。补贴期限与本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3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保险对象: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16 补助标准: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人民政府对缴费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给予鼓励,每提高一个档次给予5元补贴。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补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35、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保险对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其保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低保对象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县人民政府补贴1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36、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持有效证件的城镇退役军人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
17 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六、农业优惠政策
37、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种粮农民直接给予的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综合补贴105元/亩,水稻17元/亩。 补贴程序: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8、良种补贴政策。
补贴内容:国家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选用优质农作物品种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
补贴程序:补贴面积由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会汇总盖章,乡政府审核公示,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后,报县财政局,资金由县财政、乡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
39、特色种植业良种补贴政策。
18 补贴作物:红花、辣椒、花生、双膜西瓜、红皮大蒜、贝母、万寿菊、山药、黄芪、党参、板蓝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种植特色作物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
补贴标准:
(1)红花补贴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其中吉红1号、裕民无刺、裕红1号每亩补贴10元,云南大花每亩补贴30元。
(2)辣椒补贴。改良猪大肠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甘科5号、陇椒2号、陇椒5号、绿亨椒王按2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80元。
(3)花生补贴。豫花20、21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60元。
(4)双膜西瓜补贴。特选抗病新大王、西农8号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40元。
(5) 红皮大蒜补贴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600元。 (6)贝母补贴。伊犁贝母、滩贝母按40.9%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500元。
(7)万寿菊补贴。猩红1号按8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8)山药补贴。牛腿、铁秆按3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80元。
19 (9)黄芪补贴。文黄
11、铁杆黄芪、硬杆黄芪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80元。
(11)党参补贴。西党参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12)板蓝根补贴。大蓝根、马蓝根按4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亩补贴96元。
40、粮食直补政策。
补贴内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小麦每公斤补贴0.3元,水稻每公斤补贴0.21元。
补贴程序:补贴资金由县乡财政依据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兑现给售粮农户。
41、设施农业优惠政策。
(1)设施农业旧棚改造补助。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一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5000元补助。对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二类老旧温室,每座标准棚给予3000元补助。
(2)设施蔬菜良种补贴。对本县从事设施蔬菜种植的农户给予良种补贴。其中艾菲特、红映每棚补助378元;伊犁大辣椒、绿亨椒王、朝研18每棚补助157元;航天一号、96
33、太空6号无筋豆每棚补助210元;红实美、土德拉草莓每棚补助1200元。
(3)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补贴。对从事引进设施农业新品种、
20 新技术的农村蔬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施农业种植户,从自治州外引进符合国家种子法规定、并经有关种子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县从未种植过、适于设施种植,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品质好、产量高、抗逆性强、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蔬菜新品种,试种面积达到0.5亩以上的,每个品种给10001500元的补助。
(4)设施农业保险。主要分设施保险和作物保险,县财政按保费80%补贴。即设施保险每座补贴200元,种植作物保险每座补贴112元。
42、农业政策性保险
保险方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察布查尔县分公司划区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保险内容:小麦、玉米、水稻、甜菜、油料五类作物每亩保额500元。其中小麦、水稻、油料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25元,中央补贴40%(10元),自治区补贴25%(6.25元),县财政补贴15%(3.75元),农民自缴20%(5元);玉米、甜菜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30元,中央补贴40%(12元),自治区补贴25%(7.5元),县财政补贴15%(4.5元),农民自缴20%(6元);马铃薯每亩保额55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38.5元,中央补贴40%(15.4元),自治区补贴25%(9.625元),县财政补贴15%(5.775元),农民自缴20%(7.7元)。
七、林业优惠政策
43、新定植经济林政策。
21 对进入好地的榛子、树上干杏、苹果等经济林无偿提供造林苗木,定植后第二年经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县财政每亩每年补助50元,连续补助三年。
44、低产劣质果园嫁接改造政策。
低产劣质果园嫁接改造经验收改造合格的,县财政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八、畜牧业优惠政策
45、定居兴牧工程
国家每户补贴2.5万元,县财政或援疆资金每户补贴3万元,安居富民工程捆绑补贴1万元,合计6.5万元。
46、畜牧业发展优惠政策。
(1)对规模化养殖达到200头以上的生产母牛养殖小区(场),每头补贴500元。
(2)对新建1000吨以上的青黄贮窖,每立方米补助10元。 (3)对引进的德系西门塔尔冻精和性控冻精,每枚补贴100元。引进良种母羊每只补贴100元。
(4)凡本县农牧民种植优质牧草的,按每亩草种价格的80%给予补贴。
(5)对2013年定居的440户牧民。在中央户均补助3万元,自治区户均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户均补助1万元。
(6)对村级防疫员每月人均补贴600元。
(7)设立动物免疫应急死亡补偿金10万元,解决畜禽在免疫
22 当中发生的应急死亡问题。
47、肉羊肉牛产业发展政策。
(1)落实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国家奶牛、肉牛冻精补贴项目;推广优质牛性控冻精,重点支持种牛场、奶牛规模养殖场种群扩繁。深入落实国家活体种畜补贴项目,开展直补试点工作。对农牧养殖户(场)从区内购臵的合格种公羊给予补贴;提高种公牛补贴标准,促进牧区黄牛改良。
(2)实施育种核心群母羊饲养补贴政策。实施地方品种核心群母羊饲养补贴政策,年补贴10万只。对区内5万只细毛羊核心群种羊给予补贴。
(3)实施区外优良生产母畜引进补贴政策。对区外引进的小尾寒羊、湖羊、洼地绵羊、萨福克、陶塞特、杜泊等高繁殖力及肉用性能高的生产母羊给予补贴,年补贴10万只,每只给予300元一次性补贴;对从区外引进的优质专用肉用生产母牛给予补贴,年补贴1万头,每头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4)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畜牧养殖用地、用水、用电的优惠政策。在实施好国家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同时,将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以自繁自育为主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外生产母畜引进、自繁扩群及圈舍改造等方面,力争每年新建及扩建50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
23 (5)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积极推广农草间作、林草间作种植模式和技术。整合利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的牧草良种补贴资金,实行高产优质牧草示范田种植补贴。捆绑项目资金,将牧民定居工程、退牧还草工程的人工草料地建设资金优先用于集中连片饲草料地建设。
(6)实施草业发展重点建设工程。从2014年起每年在自治区高新节水示范工程300万亩建设任务中,围绕肉羊肉牛优势产区安排100万亩用于饲草料地建设,5年建成500万亩高新节水人工饲草料地。依托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的落实和牧区水利、游牧民定居、定居兴牧、退牧还草、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在牧区保护性建设1000万亩优质草场、在农区恢复性建设1000万亩饲草料地、在牧区开发性建设1000万亩人工草地的“三个1000万亩”工程。支持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
(7)实施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补贴政策。加大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对区内饲草料加工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农牧场(户)生产销售或自产自用颗粒配合饲料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资金。
(8)抓好牛羊常见多发病防治工作。自治区对疫病监测及佩戴耳标给予经费补助;支持科研院所、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与大型养殖企业联合开展肉羊疫病新型、高效疫苗的研发推广工作。
24 (9)提升畜牧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在国家农机购臵补贴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出台畜牧业机械购臵地方财政再补贴政策,对实施秸秆加工机械推广示范县(市)给予奖励。
(10)实施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贴息。
申请肉羊产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对象为胎肉羊繁育场、肉羊养殖示范户、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肉羊养殖示范户、发展肉羊生产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型饲草生产企业。申请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多胎肉羊繁育场:现存栏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向社会提供生产母羊及种公羊500只以上。
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用地手续齐全、无不良贷款,年存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出栏肉羊1500只以上。牧业定居点肉羊养殖小区要实现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肉羊养殖示范户:南疆地区每户生产母羊存栏50只以上,北疆地区每户存栏生产母羊100只以上。示范户养殖设施完善,其中牧业定居点牧户应配套一定的草料地。
25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及饲草经销企业:成立1年以上,运行良好,无不良贷款,具备圈舍、设备等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抵押物质。
(11)拓宽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以养殖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组织为基础建立养殖贷款担保公司;强化农牧民合作组织在贷款融资中的核心作用,通过联保增信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相关项目资金支持肉羊肉牛生产发展。
(12)建立产业发展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新疆肉羊肉牛纳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范围给予保费补贴。
48、强制免疫应急死亡财政补偿政策。
补偿对象:依法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急反应造成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农牧民、农牧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化养殖场(户)及饲养企业。
补偿标准:牛1500元/头(其中:2周岁以上荷斯坦牛3000元/头)、猪800元/头、羊300元/只。
49、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从2011 年起,对退牧还草围栏草场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1)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 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 年为一个补助周期。
(2)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
26 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 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3)对每户牧民每年补助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
(4)对符合确定补贴品种和范围的人工草地(苜蓿、红豆草)、天然割草场、改良草地、青贮玉米、复播饲草地给予每户每年10元/亩补贴。
九、农机优惠政策 50、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市)辖区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民个人、地方农林牧场农工和经注册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服务的经营组织。
补贴机具: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机具。补贴机具必须在以上机具品目中选择且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种类范围,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实行要补尽补,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补贴标准:每台机具补贴30%以内。
51、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凡自愿申请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组织。
27 补贴机具: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在册,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并再购买一台拖拉机(收割机),可享受旧车的报废补贴和新车的购臵补贴。
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15马力以上,补贴为(500---11000元);履带拖拉机补贴10000元;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kg/s以上,补贴300010000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以上,补贴600016000元;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2行,补贴3000元、3-4行,补贴5000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行以上,补贴600018000元。
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52、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政策范围:未能纳入国家“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28 政策标准:初婚或再婚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丧偶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奖励金。
53、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奖励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边境县、贫困县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 (2)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 (3)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两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5)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6)已有两个子女并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已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确认当年享受国家“少生快富”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丧偶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离婚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1500元);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并终身享受。
由于女方死亡、再婚后夫妻合计生育子女数达到三个及以上、离婚的(年龄在4049周岁的女方除外)、丧偶的(指男方死
29 亡,女方在40周岁以下)、户口性质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或迁出26个边贫县行政区域性时要退出边贫县特殊奖励制度,停止发放奖励金。
注:生育一个子女后,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暂不纳入边贫县特殊奖励制度实施范围内,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方可纳入。
54、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政策范围:对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55、考学加分政策。
考生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的领证家庭,报考内高班、区初班的考生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考生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投档。
5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扶助对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0 扶助标准:从2008年起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伤、病残病愈或亡故为止。
57、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凡具有自治县户籍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家庭,在落实兑现察布查尔县“六项惠民政策”时给予以下特惠政策:
(1)根据《察布查尔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发放按高龄津贴标准: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0 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50元。
(2)根据《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县城学校就读高中的,住校生每学期每生县财政资助1375元的基础上每学期每生资助100元,走读生每学期每生县财政资助410元的基础上每学期每生资助50元。
(3)根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特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特困重度残疾人为城镇特困重度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210元,重度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60元;农村特困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60元、
31 特困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1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救助30元。
(4)根据《察布查尔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单次住院总费用在2.5万元-20万元的在按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救助。2.5万元以下按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予以救助。
(5)根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乡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办法》的规定,当年考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贫困大学生在给予一次性资助研究生5000元、本科4000元、专科3000元的基础上对领证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研究生300元、本科200元、专科100元。
(6)根据《察布查尔县居家养老实施办法》的规定。针对计划生育领取《光荣证》家庭60周岁以上的“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孤寡老人,低保家庭中空巢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老人等困难老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志愿服务等方面可优先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十一、法律援助类
58、法律援助政策。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范围:
32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支付劳动报酬的。 (5)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和享受工伤待遇的。
(6)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援助对象: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五保户、贫困户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
(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
33 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59、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处和公证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4篇
1.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证照费用财政支持。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进行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以外的其他注册费用,会同物价等部门,进行统一核定,按全省最低标准执行。
2.最大限度减免地方性税费。对农民新办的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对其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终了后,经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专项奖励企业。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3年内每户每年按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为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提供无偿代理记账服务。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选择1家以上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代理机构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年度终了后,由同级财政按代理记账质量、代理记账工作量大小、被代理企业上缴税收等情况按一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代理记账机构不再向被代理企业收取代理费用。
4.市、县(市、区)财政都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重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申请专
1 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办[2006]21号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对象:各级财政建立民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以及用于国家及省有关扶持项目资金配套。
2.使用范围:
(1)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2)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补助; (3)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
(4)民营企业创牌奖励; (5)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6)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服务活动经费补助; (7)补充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 (8)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
(9)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市本级)。
2 3.使用条件:
(1)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民营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为我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和50强民营企业项目,投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已竣工投产。
(2)申请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经费的民营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是省级以上新产品(含省级新产品),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申请民营块状经济项目补助的,申请企业必须是某一块状经济中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的会长企业。
(4)申请民营企业创牌奖励的,必须是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中国专利金奖”以及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
(5)申请民营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经费的,必须是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创新中心。
(6)申请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和专项活动经费的,必须是用于民营企业环境建设,面向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和信息服务等建设和宣传奖励等专项活动。
(7)申请补充国有资本金的担保公司,必须是以政府出资方式为主的担保机构以及为县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担保机构。
(8)申请创业资助和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担保资金运作良好。
4.民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领域和相关企业(项目): (1)列入市50强民营企业培植项目和民营经济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3 (2)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3)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4)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5)创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的重点民营企业项目。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企[2004]28号、 盐城市经贸委 盐经贸中小[2004]158号 •盐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设立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
该项基金是用于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产品与技术研究开发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本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企业项目的资金资助或贴息以及提高国产化率奖励等方面的扶持。主要包括: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扩大生产规模,使用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技术升级、设备改造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当年实现财税贡献增长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2.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引进以及人才的培训。 3.总体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等。
凡我市汽车零部件及为汽车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都可申请该基金。
(盐城市发计委 盐市计[2005]5号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企[2005]1号 •盐城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设立盐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该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4 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区内获得国家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市区内重点发展的物流、市场、商贸、旅游、科技服务、商务会展等项目以及服务业集聚区项目,根据上级扶持额或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鼓励服务业规模企业跨越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专业市场、1亿元的物流企业、1000万元的技术研发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总部设在盐城市区并达上述奖励标准的连锁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市区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服务业前50强、省内前20强知名企业在盐实行资产重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一定额度的奖励。
3.鼓励企业创名牌。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前50强企业,首次被商贸主管部门评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商贸企业、中华老字号和获得“百城万店无假货”的国家、省级示范店的企业,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科技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首次被评定为4A、5A级物流企业,承办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会展流动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4.支持旅游业发展。对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宾馆酒店、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游客接待量达30万人次以上的国家A级景区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旅游主管部门评为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县(市),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被评为
四、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5.支持地方特色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地方特色服务业企业或首次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认定的企业,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商业特色街(区),新建和改建的农村连锁网点和为农服务社,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5 ● 设立盐城市技术创新基金
1.支持对象:市级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创新意识强、创新人才密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项目,科技兴海项目。
2.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同时,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
(5)企业产权明晰,并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3.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项目贷款落实到位,并且项目已通过有权部门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
(2)资本金(股本金)投入。支持对象: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入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要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内,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
6 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把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努力促进和谐盐城建设
●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保障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③在职人员或者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含最低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④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实际居住、经济上融为一体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保障方式
7 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①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符合享受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市居民,系单身人员或者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3.申请与审批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下属的居委会、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有关法律文件等),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六份,如实填报家庭收入等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负责初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居委会、镇政府可以将核查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4.权利
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其从批准的当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发给•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
8 证‣。
持有•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的城市居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凭证享有就业、就医、入学、法律授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0]136号•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建立与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实行市区居民医疗统筹 1.医疗统筹对象和范围
医疗统筹实行自愿原则。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都属于医疗统筹对象。医疗统筹工作在亭湖区的城东、文峰、亭湖、先锋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先行试点。
2.医疗统筹原则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和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特困居民)以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参加统筹,其他城市居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引导参加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3.医疗统筹基金筹集
(1)市、区财政补助基金:城市低保人民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40元,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补助每人每年80元)。
(2)个人缴费:参加医疗统筹的城市居民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统筹费用,其中,城市低保人员和特困居民每人每年60年,其他城市居民每人每年140元(非城市低保和特困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60元)。
4.医疗统筹补偿标准
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暂选择附近的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全年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之内的
9 补偿25%。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5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0%。
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10000元)部分补偿70%。统筹补偿总额全年不超过30000元。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4]208号 •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50元,除省补助资金外,市财政按农业人口人均2元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足。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农村新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降低人民群众的教育成本
(一)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对象: 1.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2.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费,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二)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学校还可以收取的费用:
1.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为:小学
一、二年级33元、
三、四年级66元、
五、六年级77元;初中
一、二年级121元、三年级88元。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结束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讲义费用等。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
盐城市区的中小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和盐都、亭湖区的农村学校可根据本地使用教材版本的实际价格及作业本费用测算课本费、作业本费,但不得超过市定收费标准。
3.从2007年春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还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借读费。小学:省内190元/生.年,省外250元/生.年。初中:省内340元/生.年,省外390元/生.年。
(2)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可适当收取服务(代办)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上限标准核定为:
①住宿费。小学和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公寓式
11 管理、住宿条件较好的学校,经县以上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标准。
②体检费。小学
一、
三、五年级和初中
一、三年级各体检一次,每次体检收费标准为6元。
③社会实践活动费。主要包括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成本支出。学生正常的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学校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④代办校服费。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三年代办一次,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班学生均不得订购新的学生装。
⑤学生蒸饭及代伙费。学生需要蒸饭的,学校可按每生每月不超过4元收取蒸饭费。代伙费按实收取。
(三)我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来源:
今年春学期免收学杂费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今年省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230元、初中350元。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困难,安排了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其中对响水、滨海、阜宁三县补助80%,对其
12 它各县(市、区)补助70%,即省里承担了“大头”。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小头”,省、市要求百分之百地落实到位,也有能力落实到位。今年省财政继续按照上述补助范围和比例对我市各县(市、区)给予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市、区)财政必须全额分配给各有关学校(含民办学校)使用,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财2007‟3号 、 盐城市教育局 盐财教2007‟2 号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促进就业再就业 对符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发[2002]33号)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含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
13 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2.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年龄偏大的就业困难人员。 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对定向培训的学生毕业后进入市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30-50元的奖励。
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推荐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每推荐1人,可从当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中介机构、经纪人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贴,市区按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6]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城乡卫生服务机制,保障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市、区和县(市)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
14 卫生服务,2007年按城镇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到2009年达到10元/人的标准。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2006年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补助(含省财政补助),并逐年有所提高。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6]2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市区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 3.重度残疾人员;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人员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即“三无”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诉70%,全年不超过10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560元。
2.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8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48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城市居民医疗统筹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不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本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
15 事务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有效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医疗救助条件的,集中报市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中心。
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公示,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期满,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对公示无异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盐城市政府 盐政发[2004]208法‡‣)
号 •盐城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
●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2006年按农村常驻人口每人每年6元标准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除省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县(市、区)解决,市实行以奖带补。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102号•关于印发农村新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一)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盐城市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父母不再
16 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的特困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特困家庭。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特困家庭。 4.其它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
特困家庭,指民政部门规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优先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给予该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县(市、区)财政和计生部门审批,上报市计生委核准后支付补助资金。
(三)需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以上出具特困家庭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计生委 盐财教[2005]36号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扶贫助学,确保各类学生不因贫失学 ● 义务教育阶段
1.城市和县城持•低保证‣、•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及“三残”儿童少年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2.农村持•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7 的,由学生家庭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 贫困大学生
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特困证‣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资助对象到市、县(市、区)招生部门出具录取证明,职业教育类对口单招的资助对象到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出具录取证明。
按户籍所在地向县(市、区)教育系统红十字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贫困大学生新生资助对象审批表‣,并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特困证‣、招办出具的录取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录取学校的银行账号。
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有关费的结算,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贫困大学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盐城市教育局 盐教财[2005]54号 、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教[2005]48号 •关于扶贫助学工作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建设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 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劳动力、大龄妇女等不同群体的技能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补助3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县级安排50元/人;贫困劳动力补助500元/人,其中省财政补助400元/人,县级安排100元/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选择
18 参加不同工种的中标培训价格和培训补助资金额度自主确定具体发放补助标准。
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实行全额免费,省补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县两级和各村扶贫单位筹措解决。
2006年市级财政安排培训经费100万元。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2007]45号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 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主要补贴水稻插秧机和高效植保机械。
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水稻插秧机和高效植保机械每台补贴1000元。
补贴对象:补贴购机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国营农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并经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机合同(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购机合同签订手续)。然后由各县(市、区)将合同集中送盐城市农机局审核,凭盐城市农机局的购机通知到供货单位购机。没有经过市农机局审核的一律不享受市财政补贴。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农[2006]27号 、 盐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盐农机[2006]14号 •关于2006年度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
从2003年起,省财政厅在全省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
19 工程。2003-2006年实施了第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省决定利用四年时间实施新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新一轮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盐城市财政局盐财农[2004]9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2004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如需咨询
1.来电。请拨打 8367470 (盐城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
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5篇
为确保涉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安国市结合“一问责八清理”活动,开展了覆盖全市所有涉农部门及抽查部分乡镇村庄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一、 惠民资金存在的问题
(一)惠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相关单位对惠民政策宣传方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造成农民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不高;二是部分乡镇和村级领导干部对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农村问题多,发放惠农资金过程中容易造成不平衡情况,在村级引起种种矛盾,于是就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发放,也没有进行广泛宣传,甚至个别村干部私分救灾款物;三是有些乡镇经费不足,出现宣传不到位。
(二)相关单位重视不够。尽管惠民资金管理有明确的制度,但少数相关单位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不够重视,存在把关不严,发放不到位等现象。种种现象表明有些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不能正确理解惠民政策,把资金发放当做“施予”“做人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资金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人员认识不足。一是认为惠民资金运转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比如在惠民资金核算
做到分账核算、严格审批;在拨付使用环节,是否存在部门公用支出挤占惠民资金、拨付之后、重点不突出、损失浪费等问题,因此产生畏难情绪,不想监督。二是认为惠民资金监督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忽视监督。
(四)监督上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制度系统性不强。惠民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对惠民资金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监督。二是监督不及时。监督存在滞后的现象,不能做到惠民项目批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惠民资金流到哪里,监管就跟到哪里。三是监督出现断层。惠民资金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到县级财政部门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很少能了解到惠民资金的运转情况,同时又由于惠民资金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难以找到具体监督的切入点,事中监督存在流于形式。
二、对面惠民政策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派出宣传队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惠农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熟悉、知晓,使惠农政策深入人心。
(二)严格把关,规范资金运行流程。整合民政、财政、社保、公安、残联等部门成立惠农政策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在业务上应加强配合,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各类享受人员和临时性补贴等分配方案要提交
严格把关,进行层层审核,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公示,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做到每一关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实性。
(三)扩大监管渠道。公开信访举报电话、网站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引导、奖励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水平,同时,不断提升国家惠民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权威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素质。惠民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提升民政、财政部门经办人业务能力,每年安排一段时间专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惠民政策;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与乡镇进行交流,关心经办人工作和生活存在的难题,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工作热情,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惠民资金监督领导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财政、审计和主管业务部门成立惠民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惠民资金监督检查。同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惠民资金监管工作经验。二是建立惠民资金备案制度。惠民资金下达分配后,主管部门将下达惠民资金的
新疆惠民政策宣传范文第6篇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文安县交通运输局紧紧围绕“让群众好办事、为群众办好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意见反馈,集中推出了一批涉及交通运输建设的惠民政策。
一是扎实做好干线公路提档升级。启动实施高速连接线、改造工程;完成18.6公里线大修和7.2公里的县道维修改造工程;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安保工程;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
二是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出行环境。完成中修工程;修建不少于50公里的连村公路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硬化任务;积极实施农村公路“田路分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