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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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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精选12篇)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1篇

陕西延长石油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用车辆费用开支规范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办法: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凭加油卡加油。由综合办与中国石油前柳塔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充值、管理等业务。

2、榆林地区内,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到中国石油前柳塔加油站加油。加油时需填写实际加油时间、数量、里程表里程。

3、榆林地区内,禁止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请驾驶员出车前注意检查车箱油量,确保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4、离开榆林地区出差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需由同行人员在加油登记单及发票中签字确认,司机填写相关内容后领导审批报销。

5、司机每月上交一次加油登记表。综合办根据加油登记表核算本月耗油及百公里耗油并与加油卡使用明细进行核对。

三、处罚细则:

1、综合办核对中,加油登记表中填写内容与加油卡使用明细及地区外报销油款不一致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司机承担不一致油款。

2、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对非指定车辆加油或套取现金,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3、禁止使用加油卡购买便利店商品,如经查证罚款200元每次。

4、司机如果遗失加油卡请1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办理挂失,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承担。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

陕西延长石油精原煤化工有限公司

加油登记

2、该表于每月月底交综合办汇总核算。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2篇

2、加油站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车号及油票编号,对车对号加油。

3、油票实行专车专号,不准互相转借,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4、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加油站进行抽查,若发现不按车对号加油,在油款结算中,对所加油款不予结算,并处以50%的扣罚。

5、加油站要确保油的质量和数量,财政部门有监督油品及投诉的权利。

6、财政部门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结算油款,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清时,双方另行协商。

7、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若发现问题,财政部门有权停止结算油款,直至转移加油站。

8、本制度自二OO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xx区车辆统一管理办公室

车辆定点加油协议(模版) 第3篇

甲方:蚌埠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邹培军

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百顺公司内车辆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油的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乙方应履行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时,加油人要核对车牌号码与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车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及用油单位。

2、协议有效期内,车属单位同时享有乙方提供的加油增值税发票。

三、货款的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加油有关数据,同时开具加油增

值税发票,在接到乙方发票入账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与乙方结清上月油款。

四、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乙方提供的加油价格,按当前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2、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满足甲方的供油服务;

3、当柴油价格出现批零倒挂时,加油价格双方进行协商。

五、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甲乙双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日,即为甲乙双方

合同解除之日,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4篇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乙方:定点加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ZC-CTP07026号谈判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2、“用户”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

3、“车辆”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公务车辆。

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5、“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

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第二条[车辆加油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车辆加油均纳入本协议范围,并享受本协议所确定的车辆加油集中采购优惠价格和服务。

第三条[协议价格]

1、协议价格是指用户购买本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乙方承诺在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给予的优惠率计算得出,即协议价格=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市场价格×(1-优惠率)。

2、本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如国家对燃油税进行政策性调整,价格变动产

生的相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价格折让的具体方法:

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中准价格对现行市场价

格进行调整后,应在调整当日将调整内容(含协议价格)书面通知甲方,并以甲方指定的方式向用户公布。

5、不论现行市场价格如何调整,乙方不得降低对甲方的优惠幅度。

6、若乙方给予北京地区其它政府部门的价格优惠率高于甲方的,乙方应及

时通知甲方,并将甲方的价格优惠率上调至同等优惠幅度。

第四条[公务车辆加油实施程序]

1、用户办理加油IC卡时,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IC卡申请表》,甲方审核盖章(公章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后传真至乙方,用户接到甲方通知后,到乙方营业室办理公务车辆加油IC卡。

2、用户办理公务车辆加油管理卡和公共加油卡各一张,用于本单位公务车

辆加油账户的管理和车辆加油。

3、每张加油IC卡上登记有单位名称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信息,加油时必须经

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加油IC卡信息后,方可加油,否则,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4、加油IC卡适用于乙方所有定点加油站,只限于加油,不具有取款和加油

以外的其它消费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5、加油IC卡因故撤销时,乙方负责将卡上的余额划入用户指定的其它加油

卡上。

6、办理加油IC卡免费,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持卡人凭单位

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乙方营业室办理挂失和补卡。

7、具有限制车号功能的加油IC卡丢失后,若出现卡内金额被他人使用等情

形造成用户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用户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8、加油车辆和加油金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加油费用由各单位与乙方直接

结算。各单位在办理IC卡储值时,由乙方将优惠金额划入加油账户上。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代表用户与乙方签订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全过程参与本协议的执行。

(2)在本协议履行中,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警告,扣除相应

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07-2009年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资格等处罚措

施。

(3)在本协议履行中,用户应享受乙方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其它优惠促销政

策。

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价格优惠承诺,在办理加油业务时,不得收取本协议规定以

外的其它费用。

(2)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

用户车辆加油的组织协调工作。

(3)提供履行本协议的在京所有IC卡加油站的地址、电话及位臵图,包

括所能提供的油料种类及服务项目。

(4)及时向甲方通报各种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24小时提供加油

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5)对在开办洗车服务加油站加油的用户车辆提供免费洗车服务。

(6)用户未经甲方批准审核,乙方不得为其办理加油IC卡。

(7)建立用户车辆加油集中采购档案,妥善保管公务车辆加油集中采购的相 关资料。

(8)乙方免费为用户提供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9)每月截止前2个工作日,乙方将当月的用户加油卡办理情况及本月加

油情况报送给甲方,并确保报送及时、准确。

(10)为甲方提供软件技术支持,保证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了解用户加油情

况。

(11)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油IC卡支付和结算方式]

1、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用户分别与乙方结算,以乙方提供的IC充值卡为日常加油结算工具。

3、付款方式:IC卡充值(支票、汇款、现金)。

第七条[质量标准和检验]

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油料的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

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负责赔偿由于油料的缺陷

而造成用户车辆维修(经双方协商指定厂家)的全部费用。

3、甲方还将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随时根据用户的举报对乙方产品进行检验。

4、其它未尽事宜依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1、甲方代收由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

提交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能够严格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的应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因乙方错加油品导致用户车辆出现故障时,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2)未按照用户加油IC卡限制功能对车辆进行加油的,甲方每次可扣除

30%的履约保证金。

(3)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每次可扣除10%-50%的履约保证金;

对于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将导致乙方丧失参加下届定点加

油采购项目的资格,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有效投诉是指:

用户因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协议义务,并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时,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的正式书面投诉,根据本协议相关内容,经调查

核实,确认投诉内容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

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用户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3、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的金额。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

2、对本协议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协议 终止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它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

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协议各方应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

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

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问题外,协议其余部分

应继续履行。

4、诉讼费用除诉讼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2007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本协议执行结束后,经财政部批准,甲方有权与乙方续签协议,乙方

可继续成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为用户提供加油服务。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协议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关于公司车辆加油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5篇

公司现有公车三辆,每车配备加油卡一张,由综合部负责定期统一充值。为了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便于查询,现对使用加油卡加油进行如下规定:

一.公司车辆加油指定地点

中国石化加油站(燕郊电厂路南),请驾驶员出车前注意检查车箱油量

二.加油责任到每车每人

1.每辆车配备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

2.加油卡加油完毕后设备自主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 3.当天加油当天将加油小票交到综合部司机处,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三.核准

1.综合部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用车申请单》及《车辆使用记录单》落实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准;

2.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加油费由本人承担;

3.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加油费用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四.特殊情况

1.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当日须向综合部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2.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当日须写文字说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递交综合部,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3.因行驶路途较远无法到指定地点加油(指北京市、廊坊市外),可进行异到加油,返回后向综合部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天成公司车辆加油卡管理制度 第6篇

根据总公司《车辆加油卡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为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本着“一车一卡、对号加油,严格管理、节约支出”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试乘试驾车辆用油、展厅车辆用油、交车用油、调车用 油管理第一责任人为销售部总监;公车用油、私车公用用油第一责任人为行政部经理;拖车用油、救援车用油、其他用油(油漆班、仓库用油)第一责任人为服务部总监,行政部对各部门车辆加油进行监督核实。

二、油耗标准

1.百公里油耗指标:QN4001-9.5/升;QB5189-10/升;QH9291-10/升;拖车9873-14.5升;试乘试驾(帕萨特2.0T-13/升;朗逸1.4T-11/升;桑塔纳1.6L-11/升;途观2.0T-13/升;桑塔纳1.4L-11/升;途安1.4T-11/升;凌渡1.8T-11/升;polo1.6L-10/升;朗逸1.6L-11/升;朗行1.6L-11/升)。

2.固定油耗:Q04000-30升/月;北区店长补助:30升/月;油漆班用油5升/月;展厅车辆、交车1升/辆,调车用油按百公里不超过10升计。

三、考核办法 1.拖车、救援车,行政部每月1日、次月1日监督 对各车辆加满油箱,并登记公里数和油卡金额,行政部核实月度百公里油耗,超出油耗标准,由各部门总监承担超出费用的60%(每车超出比例乘以每车月度油费金额);低于油耗标准,对总监进行奖励低于比例金额的40%(每车低于比例乘以每车月度油费金额)。

2.试乘试驾车辆、公车,油卡由行政部管理,加油到行政部登记,行政部每月1日、次月1日对各车辆加满油箱,并登记公里数和油卡金额,行政部核实试乘试驾车辆、公车月度百公里油耗,超出油耗标准,由各部门总监承担超出费用的60%(每车超出比例乘以每车月度油费金额);低于油耗标准,对总监进行奖励低于油耗标准的40%(每车低于比例乘以每车月度油费金额)。

3.每月1日,服务部向行政部提交车辆用油登记表,登记 表加油、金额要与行政部月度登记的数据一致,登记表要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公里数和加油金额不准确1次,罚款部门负责人100元。

4.销售部展厅用油、交车、调车,要到行政部进行登记,行政部核实后,进行发放油卡,超出油耗标准的,由销售部总监承担超出比例的60%;低于月度指标,奖励销售部总监低于比例的40%。5.各部门车辆出车必须登册记录,否则出现违章记录由本部门责任人负责处理。行政部2个月到车管所查询一次,未及时处理的,由行政部监督处理。以上部门总监离职时,行政部要对各部门车辆违章情况、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审核,对于违章查不到责任人时,费用由部门总监承担。

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车辆维修定点合同 第7篇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维修服务项目: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车主单位商保险公司选择。

第十条维修程序:

1、车辆使用方根据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送修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凭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送修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送修单”一式两份,车辆使用方、定点维修企业各执一份,作为市管理处车管科审核车辆维修的必须凭证。

3、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进行无偿返工,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质量保修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应在交接完工车辆前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更换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及应收费用。车辆使用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各单位在结算经费前,必须附上送修车辆的“送修单”、电脑打印的有效签单人签字的“结算单”和正式发票,作为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审核盖章的必须凭证。未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必须将维修车辆有关凭证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盖章后,方能报销。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车辆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车辆维修业务,在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维修支出,不予报账。以下情况经市管理处审核后,单位财务凭结算单报销维修费用:

1、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因公到莆田市以外地区出差,确需途中维修的;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第十三条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的车辆明细、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政府采购办。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送修单”与“结算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4、维修当中因维修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使用方提出更换维修企业,经双方同意,报市管理处备案,在剩余期限内,可与另一定点企业签约。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车辆使用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1、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车主单位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车辆使用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车辆使用方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如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使用方损失的,应由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证所有配件是按车主单位指定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

7、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电子结算单;

8、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月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财政局采购办和车辆送修单位,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和招标合同的小修包干费,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原价在300元以上(含 300元)的旧件要回收,具体回收工作由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负责清点回收,其他人员不得将旧件带回单位;

11、应建立易损件、易耗品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定点维修企业应将易损件、易耗品价格目录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备案,并在维修企业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动应及时滚动更新。市管理处、市财政局采购办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12、必须保证维修配件进货价格的真实性。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管理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被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以次充好、少修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不准参加下一轮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建立全市车辆维修数据库,及时反馈各单位车辆维修情况,维修企业每月向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报送维修报表和资料,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为维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严肃性,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车辆使用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市财政局可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拨,并扣减下的财政预算。

2、未按规定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3、车主单位故意刁难定点维修企业的,或与定点维修企业通同作假的,由市管理处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管理处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莆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9篇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公开招标结果公示(编号:PTCG2011004-G)

一、招标文件编号: PTCG2011004-G

二、采购单位名称: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1号楼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7号楼

联系方式:0594-2639728、2679318 传真:0594-2639718

四、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4月01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1年05月10日

采购单位确认日期: 2011年05月12日

五、开标情况:

共1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对照招标要求对15家投标人的保证金进行了查询,15

家投标人全部按照要求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15家投标人分别为: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德盛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海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中心、莆田市奇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维新汽车修理厂、莆田市德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新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福通汽车保修厂、莆田市昌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驭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市万隆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联友汽车保修厂、莆田市荔城区峰达汽车修配厂、莆田市荔城区福通汽车修配厂。

六、公开招标结果:

本次公开招标招标失败。

根据公开招标文件,以上15家投标人均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没有有效投

标人,招标失败。

七、以上公示7个工作日,自2011年05月16日到05月24日进行公示。

车辆加油管理办法 第10篇

文件编号:批准人:

车辆加油管理办法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的加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汽运车辆的加油控制与管理。3 职责

3.1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用汽柴油消耗定额的核定与上报,负责公务用车加油的控制与加油充值卡的管理。

3.2 生产计划部为公司生产性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性车辆用汽柴油消耗定额的核定与上报,负责生产性车辆加油的控制与加油充值卡的管理。

3.3 财务部负责对车辆归口管理部门核定的各单位每年汽柴油消耗定额进行审核,并对物资部每月出具的结算单进行审核、付款。

3.4 设备管理部负责各单位车辆用油计划的审批。

3.5 物资部负责公司车辆用油的采购与结算。

3.6 物流管控中心负责车辆用油的出入库手续办理。

3.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用油计划的申报,加油充值卡的管理,以及加油的控制管理。要点

4.1 汽柴油消耗定额与计划管理

4.1.1 车辆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各单位车辆的汽柴油消耗定额进行核定,报财务部审核、平衡,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1.2定额外用油,由需求单位提出,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追加,经批准后,转财务部核增。

4.1.3 每月23日前,各单位将当月汽柴油的实际消耗量(附加油小票)报归口部门及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设备管理部向物资部提交采购计划。

4.2 汽柴油的采购、加油与结算

4.2.1 物资部每年与天运物流公司拟定采购意向合同,并按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签订本年度采购意向合同。

4.2.2各单位的汽运车辆加油实行发放加油充值卡的方式到天运物流公司加油站进行加油,加油充值卡的控制与管理执行4.3条款的规定。

4.2.3 物资部依据设备管理部提交的采购计划,在系统中形成采购订单,各使用单位的消耗量经设备管理部确认后,报物流管控中心办理出库手续。

4.2.4 物资部依据入库量进行结算,结算执行公司结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4.3 加油充值卡的控制与管理

4.3.1加油充值卡的配置实行一车一卡,由公司车辆归口部门根据各需求单位车辆的实际数量进行统一审批、控制,并负责与天运物流公司办理充值卡和充值。

4.3.2 每月23日前,归口部门将各单位车辆充值卡的充值明细报物资部,物资部按明细核定金额,办理付款后通知天运物流公司加油站,办理充值。

4.3.3 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加油卡管理台帐,充值卡丢失、损坏时,要及时报归口部门注消。补办新卡收取的费用由丢失、损坏单位承担。

4.3.4 各单位对本单位加油充值卡与实际加油进行管理,杜绝非公用车辆使用公用充值卡加油,一经发现,由归口部门考核持卡单位2000元/次。

4.3.5 归口部门牵头组织设备管理部、财务部、监察部、企业管理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加油充值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借用、串换等情况,一经发现,考核持卡单位2000元/次。

4.4 归口公司办公室管理的公务用车在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时,在社会上加油站所加的油,仍纳入定额和加油卡控制,具体可执行公司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附则

5.1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汽柴油及车辆加油管理办法》 废止。

起草人:审核人:

公司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11篇

使用、管理的规定

(草 案)

为规范公司用车及车辆用油管理,确保机动车辆正常、合理、规范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车辆加油指定地点

中国石油敦煌油库加油站(唐乐宫对面),请驾驶员出车前注意检查车箱油量。

二、加油责任到每车每人

公司现有6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甘FH2341、甘F72776、甘F93172、鲁YNF812、甘FH2460、甘F48031,每车配备加油卡一张,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统一充值。

1、每辆车配备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

2、加油负责人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带其他容器加油;

3、加油卡加油完毕后设备自主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

4、当天加油当天将加油小票交到综合办,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每次加油时,加油责任人需认真填写《车辆油卡管理表》,填后和加油卡一并交由综合办保存。

三、特殊情况

1、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当日须向综合办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2、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当日须写文字说明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递交综合办,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3、因行驶路途较远无法到指定地点加油(指敦煌市区外),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进行异地加油,返回后向综合办说明,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

4、因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如油表不准等无法辨别是否需要加油),必须提前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加油。

5、矿区车辆因情况特殊,除车辆加油时可携带容器加油备用外,也应遵守车辆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并认真填写《车辆油卡管理表》,将车辆加油和携带容器加油备用情况都做登记记录,杜绝只登记车辆加油而不登记携带容器加油量情况的发生。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将另行补充或规定。

敦煌阳光招金矿业有限公司

车辆加油IC卡管理规定 第1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油料费用支出,本着“节省经费开支,保障工作需要”,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加油实行IC卡管理,采取限金额、限油品、限车号、一车一卡的管理办法,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零星油料费发票。

第二章

IC卡的领用、充值

第三条、初领由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经测算后将各车的充卡金额、油品报总(支)队审核后,统一办理。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加强IC卡的管理,一车一卡,登记发放,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IC卡可设置密码,由持卡人掌握,以保安全。

第五条、IC卡内金额分为市区用油款和出差用油款,驾驶员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若超出预算,由个人承担。因工作需要且余额过低,可申请提前充值。

第六条、接待车辆出差用油需驾驶员凭总(支)队有派车权限的领导签发的派车单到财务处充值,并填写《车辆出差公里数登记表》。第七条、IC卡费用的统计、结算时间为每月15日,本月20日前由车队携带上月《车辆加油记录卡》、《车辆油耗汇总表》及次月《IC卡充值申请表》到总队财务处登记后统一充值。

第三章

IC卡的操作、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带其他容器加油。

第九条、车辆实行双卡加油制度。加油时将IC卡交给加油工并告知密码(密码由持卡人自己设定),由加油工确认车号,输入密码,按油品加油,同时驾驶员须认真填写随车的《车辆加油记录卡》,并交由加油工签名确认。

第十条、如加油工发生误操作,可找该站负责人处理并及时回队汇报,不得用现金付款。

第十一条、IC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到售卡点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丢失补办加油卡须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队批准后办理,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补卡费用由丢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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