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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正义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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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正义范文(精选11篇)

个人正义 第1篇

“我深信, 在切实的实现相关目标上, 正当的程序比实体原则更为重要。因此, 我开始着手写作一本探讨程序正义的哲学及道德基础的著作。然而, 在写作过程中, 本书越来越成为一本法律哲学而非法律道德的书。”

贝勒斯在《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一书的作者致谢中将此书定性为“法律哲学的书”。这一定性正预示着贯穿贝勒斯所有分析的一种方法诉诸理性。正如他自己在书中所说的那样:

“尽管这些论述主要是在一个常识层面上展开的, 它们却隐含地诉诸于这一方法:理性人在他们期望生活的社会中愿意接受什么样的规则。实际上, 读者就是被本书当作这样一个理性人的。”

这一方法的合理性何在?在这里, 黑格尔恰好可以消除我们的疑虑。

“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 把哲学界定为对存在的东西的理性把握, 并且哲学无法超越其时代, 即“这里是曼陀斯, 就在这里跳吧”。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精神为研究对象,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区分了两类规律:自然规律和法律。在黑格尔看来, 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具有必然性。但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 源出与人类。因此, 黑格尔指出:自然规律是自在自为的存在的法, 法律则是任性所认为的法。因此:

“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为的法的对立中, 包含着一种需要, 对法加以彻底的认识。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 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 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疏属不同。”

何谓“理性人”?贝勒斯是这样界定的:

“在满足欲望和接受价值, 决定做什么, 以及接受道德原则时, 理性人会适用逻辑推理即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逻辑推理并不局限于演绎推理, 也包括归纳推理或者科学方法。理性人会同时考虑赞同和反对的理由, 接受那些为合理理由支撑的原则, 拒绝那些仅为不合理理由支撑的原则, 或者那些反对它们的理由比支持它们的理由更为可信的原则。”

这种诉诸理性的方法在具体分析中随处可见。在有关无偏私原则的分析中, “理性人在他们期望生活的社会中, 会接受无偏私的、独立的决定人这个原则”;在有关得到听证的机会的分析中, “毫无疑问的, 理性人会接受将得到听证的机会这个原则应用于审判式听证的做法”;更为重要的是, 诉诸理性这一方法也是解释“最小化 (EC+MC+DC-PB) 之和”这一公式的方法之一, “诉诸于理性人在一个他们期望生活的社会中愿意接受什么规范这种方法, 则构成了另一方法。假定要在P1和P2两个程序之间作出选择。两个程序都可以以我们提出的公式所认可的要素, 包括错误成本、直接成本和各种过程利益来表示。这样, 问题就是一个理性人会偏向哪个程序了。”

令人遗憾的是, 单单只依靠“诉诸理性”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当普通人论证行为和原则的合理性时, 他们是在试图确定什么是理性的:一个完全理性的人会需要、接受或做什么。他们也认识到没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都有非理性的欲望并会接受完全理性的人不会接受的原则。”

可正是由于“没有人是完全理性的”, 才使贝勒斯提出的“最小化 (EC+MC+DC-PB) 之和”这一公式有了现实的存在意义, 并使得提出各种不同程序模式以应运于不同负担利益决定情形成为可能。

正是这些“常识层面”的具体模式与分析, 与“诉诸理性人”法哲学方法相得益彰, 在实现“程序正义向个人分配”的同时, 凸显出程序正义的独立的自身价值。因此, 我们有理由和贝勒斯一样的深信:“在实现相关目标上, 正当程序比实体原则更为重要”。

二、不仅仅是追求功利

“评价负担/利益决定的基本规范是是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加上直接成本、再减去过程利益所得出的总和最小化。当错误成本的减少量不少于为减少错误成本所付出的直接成本时, 减少错误成本就等于是提高了效率。由于道德错误成本也被包括在内, 该规范所促进的就不是纯粹的经济效率了。此外, 该基本规范平衡了效率与过程利益, 过程利益并不必定要通过具体决定的正确性来实现, 通过过程本身就能够实现过程利益。”

在这里, 贝勒斯提出了一个评价程序的基本理论规范, 。根据这一规范, 只有当一个程序能够使程序的错误成本 (error costs) 加道德成本 (moral costs) 加直接成本 (direct costs) 再减去过程利益 (process benefits) 的总和最小的时候, 该程序才是一个恰当的程序。用公式表示就是:最小化 (EC+MC+DC-PB) 之和。

贝勒斯首先考虑了经济成本、道德成本与直接成本, 这很自然的让人联想起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 并且主要是从法律的分析中得到功利原则的。他对功利作出如下的界定: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 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 (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 , 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者不幸 (这些也含义相同) ;如果利益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 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 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 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边沁从这种功利的理解出发, 得出功利主义的一般结论。功利主义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 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 就是以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功利原则不仅是一种衡量标准, 而且还是一种尺度, 它不仅具有质的性质, 还具有量的特征。边沁认为, 幸福指数是可以计算的, 依照一下7个条件决定: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继生性、纯度、范围。

由此可见, 贝勒斯的在探寻评价程序的基本理论规范时, 首先是“功利主义”的, 即首先集中于程序的经济分析和道德分析。在这一层面上, 贝勒斯仅仅从程序对结果公正是否产生影响这一角度进行探讨, 仅仅体现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单一价值工具主义”。而这恰恰与功利主义吻合, 功利主义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与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或错误, 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 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但是, 贝勒斯并没有就此停下脚步, 而是继续探寻程序内在的价值:

“由于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进路都是那种关注为避免错误要付出多少成本的工具主义的进路, 二者都集中关注于发现真相。如果根本就无法发现真相, 那么, 任何程序都没有存在的理由。这两种工具主义的进路对解决问题的关注, 只是停留在相关决定对争议给出了正确答案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把随后要讨论的一种进路看作部分地、间接地增加了这样一种关注:既在心理层面也在实际层面上满意地解决问题, 从而避免争议。不过, 这个进路所主要补充的, 是一种对内在价值的实现的关注。”

在此, 贝勒斯所考虑的是程序所具有的、独立于它们对结果的准确性的影响的价值或利益, 他称其为“内在过程价值进路”。

至此, 贝勒斯终于找寻到了评价程序的合适规范:最小化 (EC+MC+DC-PB) 。这一评价规范在保留了“实体可以影响程序”这一工具主义的命题, 避免了工具主义可能存在的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结果或者无法确定何种结果是正确的, 那么就应当使用最廉价的程序;同时, 又体现了程序的自身价值“过程利益”。因此, 贝勒斯并不仅仅追求功利, 而是追求全方位的程序正义。

三、关切程序自身

在对过程利益进行具体论述之前, 贝勒斯特别区分了纯粹的、完美的和不完美的程序正义:

“当不论程序的结果如何, 但程序本身是公正的时候, 纯粹的程序正义就发生了。这里, 不存在评价什么结果才是公正的独立标准, 其正义性取决于程序本身。完美的和不完美的程序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不同之处在于, 前两种存在衡量具体结果的正义性的独立标准。程序正义是由其在具体情况下产生的公正结果来衡量的。完美的程序正义是指总是产生公正结果的程序 (如果这种程序存在的话) 。不完美的程序正义是指无法在每一种情况下都确保公正结果的程序。”

通过这一区分, 贝勒斯指出在完美的程序正义、不完美的程序正义这一范畴之下, “程序正义只可能完全沦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程序在、也只有在产生正确或公正结果的情况下才是公正的”。随之产生的结果就是:如果没有正确结果或者无法确定何种结果是正确的, 那么就应当使用最廉价的程序。但现实却是, 在无法评价结果的正确性时, 理性人往往不是选择最廉价的程序, 而是选择一个更容易接受的程序, 而此时选择恰恰是脱离结果评价这一标准的, 即“程序的某些特征可能有助于它们自身的正义性, 但是却并不有助于结果的正确性”。

贝勒斯通过对得到听证机会这一原则的要求之一, 即上诉程序的具体分析来支持以上观点。上诉权在刑事、行政领域均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但贝勒斯认为, 允许上诉的目的并不是出于确保决定的正确性。原因有:其一, 审查人与原始决定人相比, 审查人并没有亲听所有的证据和理由, 而只是查阅纪录, 并且可能只是选择性的查阅了纪录, 因此无法确保准确性。其二, 上诉过程中, 无偏私可能丧失。其三上诉体系往往成本高昂并且存在一种内在的偏见。因此, 上诉并不一定有助于正确性, 但却可以防止道德败坏:

“遭受不利影响的个人若没有上诉的机会, 其是不会心甘情愿的。发生错误是可能的, 而被不利影响的个人可能认为这样的错误确实发生了。在这个人的眼中, 一个反向决定并未发生, 两个人一件一致所带来的确信感, 也可能会提高这个人对正确决定的信任, 或者至少降低其对错误决定的信任。因此, 上诉可能有助于防止道德败坏。有时候甚至只是请求决定人对决定作出审查都是有所助益的。因此, 当学生们得到一个比他们认为适当的分数更低的分数时, 老师对其论文或考卷进行重新审阅的话, 学生也就不会那么不满意了。”

在肯定程序利益存在之后, 贝勒斯分析了程序利益的具体内容:

“这里并没有宣称已发现了全部的过程利益, 这里所指出的是, 参与、公平、易懂性、及时性和对程序的信心这些都是过程利益。参与是建立在人们希望参加到对他们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中去这样普遍性的人的欲望之上的。公平则要求在类似案件中平等适用程序。它促进了比较正义, 因此, 在竞争性情形下, 它尤为重要。易懂性是指决定要明白易懂, 特别是对于被决定人来说, 尤应如此。它可以提高人们作出计划的能力, 而不论一项决定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及时性就是指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不让受影响个人等待太久。对程序的信心是一个次级价值, 它建立在人们认为程序适当实现了效率和其它过程价值这一信念之上。信心之丧失可能导致道德败坏和自动服从的缺乏。”

由此, 贝勒斯将过程利益PB纳入评价规范中成为重要的一项, 并使得在此后的各种模式分析及具体情况适用中, 对程序自身的关切从未间断。

在本书的最后, 贝勒斯将评价程序的基本理论规范应用到两个最为常见的负担/利益应用领域:一个是对职业人士进行惩戒的程序, 另一个是各种不同的雇用决定。这两个领域几乎包含了由法律或道德支配的施加负担、赋予利益、终止利益和减轻负担的决定的全部组合。因此, 它们构成了一个评价该理论的几乎全部现实情形的结合。对这两个领域的具体分析证明, 贝勒斯的这套基本理论规范是站得住脚的。

我还是用贝勒斯写在本书最后的一段话来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

“公正的程序同实体权利同等重要, 有时候甚至更加重要。然而, 程序正义并不仅仅是保护实体利益的工具。即使相关程序并不会导致更准确的结果, 相关过程利益还是能支持这些程序。将公正的程序置于中心地位, 并不能消除所有的不正义, 但是这可以平衡对实体权利的不适当的强调, 有助于使那些权利更有保障, 并能使更多的人获得他们应得之尊重。”

摘要:作者迈克尔·D.贝勒斯在这本书中主要讨论了程序正义的问题。与一般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不同, 贝勒斯的创新处在于他跳离了个别领域、个别情况下的程序正义的探讨, 而是将目光升高, 从一个更普遍的意义上对程序正义展开讨论, 并提出了一般性的程序正义理论。在提出“最小化 (EC+MC+DC-PB) ”这一评价程序的基本理论的过程中, 贝勒斯不仅指出了传统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局限性, 从而提出不同情况应适用不同模式的程序这一论点, 更大的闪光处在于, 透过贝勒斯的论证, 我们清楚的看到了程序正义超越工具主义价值的另一重要价值, 即程序正义本身的价值。

个人正义 第2篇

----读《正义的诉求》有感

应用法律系教师:丁芳

《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王达人/ 曾粤兴。该书是一本比较中美司法体制与辩护制度的作品。本书将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和中国的杜培武案放在同一面显微镜下进行细微分析,旨在引出中美文化的差异和由此而导致的警察、法官、检察官权力的不同。最终,探讨出正义的真正涵义及不同制度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辛普森案: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谋杀,被害人是其前妻妮可及前妻的情人,在被指控谋杀后,辛普森第一时间请其律师代理所有诉讼事宜,并聘请了被称为“梦之队”的明星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诉讼遵循严格、缜密的诉讼程序和严苛的证据制度,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

杜培武案: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被怀疑杀害其妻子和她的情人。在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中,杜培武遭到了相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最后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有罪事实”。当发现真凶的时候,杜培武已经承受了26 个月的牢狱之苦,身心疲惫。当然此类案件绝对不止于此,“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都是忽视程序正义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我国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忽视程序正义,没有正确认识诉讼程序的真正价值和重要意义,是导致此类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书对上述两个案例的介绍,能看出两国的法律精神对于程序正义、结果正义的追求大相径庭,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便是对程序和实体的正当性的追求。尽管这很有可能会导致“错放一千,不冤一个”等大众从感性上无法接受的后果,但刑讯逼供带来的冤假错案让人细思恐极,虽部分当事人等到了沉冤昭雪,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第3篇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实践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出现的先后

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有这样的说法,“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定要面临许多问题,那么解决纠纷,就要用一些方法,这些方法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也越来越被人们肯定,长期演化,人们反而接受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拘束,经历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说程序是实体之母,也只能说明程序与实体何为先的问题,却不能以此推导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先后顺序。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必定包含了实体与程序。而在寻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程序。诉讼中,一些程序也许会侵犯权利人的自由、权利等,但是这种冲突不能单纯的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这种侵犯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并且可以保证实体的公平公正。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程序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能更好地实现,它体现出的只仅仅是一种工具的价值,本身的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它只是依附实体的存在而存在。甚至说衡量程序是否正义,最终看实体的正义是否得以实现。还有的观点认为,程序的公平公正不仅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更能对实体正义起决定性作用,只要坚持公平正义的程序,就能得到一个真实的结果。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过于偏重实体正义或者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当是互为手段与目的,并且相互依存的。在一次次的诉讼中,为了能更好解决纠纷,最大程度接近实体正义,我们运用合法的程序,将每一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的规定限度内寻求结果的正确。如此看来,程序正义是手段,实体正义是目的。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实体正义在程序正义的保证下,一次次的实现,让人们越来越将法律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上来看待,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再遇上纠纷时,人们就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由此看来,实体正义促使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作为手段,程序正义是目的。在司法活动中,两者总是能有机结合。司法机关重视实体正义,最大限度发挥程序正义,人们相信并选择程序正义,寻找到实体正义。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实质

实体正义的实质是追求结果的正确,包括是否正确适用实体法,是否保护了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惩罚了违法犯罪,解决了问题等。而程序正义,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合法的方式,以规定的步骤,来进行司法活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出的结果,就被认为是正确的,无论结果与事实差距有多大,只要按法定程序得出的结论,依旧被认定为是公平公正的。实际上,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二者在本质上都追求公平公正,但实体的正义是在事实结果上,是实质的,程序的正义是在步骤方法上,是形式上的。所以,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二、中西方制度研究对比

中西方的法律制度中,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也有很大差异。中国有句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难看出,中国人从古至今都偏重实体,轻程序,追求的是结果的公平公正,不管程序如何。因此中国古代有严刑拷问,现代有刑讯逼供。这都表明,中国人寻求道德伦理的正确,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实体正义才是归宿点。而西方人恰好不同,他們重实体正义,但更偏重于程序正义。西方国家出现的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等,都体现出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著名的“辛普森案”,我们能明显感受到,西方人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在证据的矛头都指向辛普森时,辩方找出了取证的违法程序以及证据中的漏洞,使得本该被判有罪的辛普森无罪释放。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

三、中国在程序正义方面未来的发展

现在中国的法制水平虽然已有所提升,但整体上水平还是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还没得到完全改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整体还不高,法律程序也不够健全。不过,中国已经在短短几十年里做出了一些成效,毕竟,西方国家的法制已经历了几百年,这中间的差距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不能急于求成,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就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不管是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具有特殊性。近两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这些修改的条文中,也能看到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更多的保障,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分工更加明确等。总体上,还是进步的。当然,还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希望在今后的改进中,能有更好的发展。

论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第4篇

( 一) 法的正义价值

时代发展到现在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准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霍拉里克特就将其与自然法结合起来, 通过众多位法学家的不断完善, 现在正义已同秩序、自由一起成为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指出: “正义就是做应做的事”。他还将正义分为道德上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道德上的正义是一种最高美德, 已普遍成为社会行为中的一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正义可以说是诉讼正义, 就是在法律的正常运行下获得的最终效果。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进一步的划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种。交换正义较多出现在集市上的平等的市民物与物的交换之间, 力求在平常的物物交换中取得平衡。分配正义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广涉及到社会民众, 根据个人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目的是为了达到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矫正正义是指任何人都平等看待, 以达致对不正义的社会行为的纠正。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 首先, 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以及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 即使是社会中存在不平等, 但是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应该被尊重的; 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向人们开放。然而, 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博登海默认为, 仅仅通过培养人们的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是不够的, 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 还必须通过其他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由此, 正义是人们内心判断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美好追求。所以正义的评判存在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因素, 正义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道德的标准。正义是一种道德倾向, 是一种价值取向, 是一种善恶判断标准。作为法的一种价值, 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社会实质。

( 二)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有条不紊的状态, 是事务组织化的状态。秩序作为一种社会规则, 意味着可控性、稳定性。处于秩序中的事物接受着约束与规定, 而不是任意的, 也就是说秩序是通过控制实现的。同时, 秩序提供了一种可预测、可期待的社会环境, 为人类活动创造一个稳定的氛围。

秩序与无序相对, 无序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一种不确定性。社会活动的无规则状态潜在着暴力、战争以及不安全等诸多不和谐因素。此时, 有序的社会规则就不可或缺, 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使其以无害于他人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要实现“所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必须有秩序的保障, 否则, 就无所谓自由。而法律就是为维护和达到自由必须存在的一种秩序性设置与安排。

从一定意义上讲, 法律制定的完成就标志着秩序的产生, 并要求人们遵循此秩序。法律从权利和义务上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 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已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者矛盾, 并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但是, 从秩序的价值内容看, 秩序却不具有明确性, 因为秩序价值不是独立的价值, 它只是其它价值存在的基础, 本身必须依附于其它价值而存在。

二、正义与秩序的联系

( 一) 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法律离不开价值选择, 其总是面临着对不同的法律价值作出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的作出是由于不同法律价值之间产生了矛盾。正义和秩序, 作为法的两个重要的基本价值也不可必免的存在着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许多法律一味地追求正义, 而忽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目的。事实上, 法律应该是秩序与正义的结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正义的法律发生在不安全、不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土壤之上, 即是无序的正义, 使得秩序和正义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价值准则发生冲突。社会无秩序, 那么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便不能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测, 不能预见和避免不利的后果, 不能对自我行为作出理性控制。所以, 这种无序的正义是不可能达致法律所预期追求的社会秩序的。

其次, 也有越来越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现有秩序而努力, 可是却忽略了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正义价值, 即是有序的不正义。秩序可以说是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产生, 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但是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不是其全部, 也不是法的价值的终点。法律在社会发展的情景下具有两种基本价值分别为价值和正义。人类社会要持续发展就需要正义, 为此秩序就要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如此秩序才能长久的存在。相反没有正义的秩序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这种有序的不正义即是对正义的牺牲来求得的暂时的秩序, 这是一种不长久的秩序, 是与法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价值背道而驰的。

( 二)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解决

在法律价值中秩序和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中说道的秩序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社会整体呈现有序的合理的状态发展运行, 而这里的有序、合理首要的是前提是整体社会是公平的、正义的。但是实践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使得二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融洽一致, 这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

第一, 法律应该寻求秩序与正义的统一。法律制度构建系统中, 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应坚持秩序与正义相统一的原则, 既不能违背正义实现社会秩序,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 应该杜绝遵循了程序正义却舍弃了实质正义的不公正行为, 也不能偏离社会秩序, 盲目追求正义, 这种无序的正义势必会潜在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进而导致更大的不正义。所以, 我们必须立足于秩序与正义的统一以期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 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当今社会, 法律可以表现为一种分配形式, 可以抽象的理解为法律本身是关于价值分配的权威性体系, 其目的就是将社会成员所追求的价值合理分配。法律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培养人们的内在价值理想。以使人类社会朝着和谐社会发展。不管是何种法律制度都有着一套特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作为内在的正当性支点。解决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就是对这两种价值做出评判, 但不是简单的对二者做出价值取舍。我们必须首先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正义和秩序的优先选择, 强调对两种法律价值进行位列排序是不能最大化的发挥二者的价值效益的。我们不应该建立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应该既追求正义又实现社会秩序, 坚持法益权衡的前提, 兼顾法律安定的原则, 在稳健的社会秩序中实现永久的正义, 这才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

摘要:正义和秩序作为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一个社会对稳定秩序的要求。正如自然法传统观点, 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正因为有了正义, 使得我们赖以存在的秩序得以规范、合理、公正。秩序让我们看到了有序的、稳定的、合法的、可预见的和有组织的世界, 所以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社会运行的无序而制定一系列稳健的法律控制制度来巩固这种秩序, 使我们能够根据这种秩序有规律的生活。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导致了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层出不穷。一方面, 法律制度维护着社会秩序, 但是这种法律制度本身的非正义即“恶法”偏离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另一方面,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打破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从而背离了法律制度预先设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出发, 寻找平衡途径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正义,秩序

参考文献

[1]魏得士, 丁晓春, 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55.

[2]霍恩, 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80.

[3]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60.

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论文 第5篇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逻辑建构的批判与反思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许多问题,它必将被超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下,资本不断对雇佣劳动进行剥削与压迫,同时也给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掠夺和破坏,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在这一基本的理论背景下,美国著名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从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全新阐释出发,思考资本主义生态问题。他明确反对莱斯(William Leiss)式的“控制自然”理论,而倡导生态正义价值理念,并在此理念下寻求解决生态危机的合理路径,从而建构了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思维框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审视福斯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发现其合理内核与理论缺陷,对于更好地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贡献,更好地坚持和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不断发展,更全面地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实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以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前提

福斯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思考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他认为,随着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的不断进步,马克思在很早之前就“开始谴责对自然的侵犯行为”,但由于学界对马克思生态理论研究的肤浅和零碎,因而并没有系统而深刻地把握马克思生态理论的实质。福斯特认为,他要做的工作就是批判之前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究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本质。在开始这样的工作之前,福斯特首先对自己的思想进行了一次清理。由于深受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等人思想的影响,福斯特长期以来,都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了,这妨碍了他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主义内含的生态哲学观点。“我多年所学习的马克思主义,成了我探索生态唯物主义的障碍。我的哲学基础一直是黑格尔和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挑战,这种挑战最早见之于在20世纪20年代卢卡奇、柯尔施和葛兰西的著作中,之后一直延伸至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左派”。这种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认定馬克思主义理论“否认了辩证的思维方式运用到自然的可能性”。福斯特认为,从根本上看,马克思的世界观来源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是一种系统的、富含深刻生态思想的世界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把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从根本上脱离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因而无法领会马克思主义内含的丰富的生态思想,找不到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丢失了马克思的生态思想的核心内容,自然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与实质性意义。面对那些曲解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学者,以及那些指责马克思是普罗米修斯主义者,即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和占有的观点的人,福斯特明确指出:“若期待用旧事物上加添和移接一些新事物的做法来在科学中取得神秘巨大的进步,这是无聊的空想。我们若是不愿意老兜圈子而仅有极微小可鄙的进步,我们就必须从基础上重新开始。”副福斯特认为,自己的使命就是“重新构造马克思的生态理论”。无疑,这是在他提出自己的生态正义理论之前的一个清理思想地基的必要工作。

福斯特认为,由于抽象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唯心主义看不到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这种“强大的历史唯物主义”一直对自然保持高度关注,一直将自然一物理的内容视为物质存在的重要构成,并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共同进化的物质变换关系。他直接援引马克思的话,证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实际上对如何调整我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对环境进程如何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供了大量的见解。”显然,在福斯特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实也就是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坚持从历史变革、制度变化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看待和认识生态问题。我们看到,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前提。传统的经济学迷信市场的作用,把自然资源作为商品纳入市场体系,但是,资本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短视行为,它不是按照符合生态原则的方式组织生产,而是把自然视为迎合市场需要的公共产品,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带来人与自然的对立与冲突,并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混乱,拜金主义的盛行。在福斯特看来,传统经济学狭隘的视野显然是无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后果。福斯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理论根本不需要“绿色化”。马克思主义既批判了人与自然的异化,同时又对如何超越这种异化提供了科学的思考路径,因此,它本身就是丰富的、科学的和完整的理论。那些生态社会主义学家“不能充分认识马克思贡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样一种与日俱增的倾向:它把对生态价值以及生态形式的理解建立在与科学和唯物主义根本对立的基础之上”。在福斯特看来,生态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如果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被忽视了,那么马克思思想中的生态价值思想也就不能被挖掘出来。

正是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才使他获得了关于“物质存在的自然一物理方面”的客观内容。从这个角度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又是一种“理性的唯物主义”,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而且又能够将经济的发展与生态危机的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不仅是“实践的”和“历史的”,而且也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特性。生态社会主义者的问题在于“拒绝了实在论和唯物主义,而把人类社会看作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从根本上带来这样一个可怕的后果,就是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理解成为一种抽象的、脱离现实的概念。殊不知,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从来都是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就看不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中内含的关于生态保护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一旦被这些错误的观点主导,其中的生态思想的光辉也就没有了。

福斯特认为,绿色理论中激进的生态主义者将生态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科学革命的观点是错误的。“今天人们常常作这样的设想,要想成为生态主义者’,就意味着应以一种高度精神化和唯心主义的方式来对待自然,应当放弃据说是被科学和启蒙运动业已证明了的那种对待自然的工具性的、还原性的敌对态度。从而作为一名环境主义者就意味着与人类中心主义’决裂,培育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精神意识,甚至如有可能应当将自然置于人类之上”。因此,生态社会主义者才会将当前人类面临的各种生态危机归结于技术本身,并指责现代性的危机就是科学技术的危机。马克思主义虽然发源于启蒙思想,但是,它是一种唯物主义哲学,与生态社会主义是截然不同的。

当然,我们需要看到,福斯特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他自我设想与构造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物质存在的自然内容,坚持从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历史变革、制度变化等范畴出发思考问题,并且把生态理论融入这些范畴,以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这样一种符合生态学需要的历史唯物主义,使得福斯特能够站在一种很高的视野和平台上看待生态问题,而不是一般地就自然谈论自然,这是需要肯定的。但是,他的这种理论努力不能从根本上把握生态问题的实质,认识不到资本主义社会生态问题产生的最终动因是什么,看不到生态危机与经济危机之间的关系,在客观上极易将生态矛盾扩大化,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就是生态危机。这种方法论没有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与规律的精髓。在马克思那里,历史与实践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实践也不直接等同于笼统的社会行动。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从未抽象地谈论实践或者行动,实践或者行动总是在和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被谈论的。马克思坚决反对将劳动过程一般形式化,他指出:“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物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因此,我们不必来叙述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显然,马克思是从社会内在矛盾的角度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而福斯特则直接将马克思的实践指认为一般形式上的、脱离了现实与具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行动,他眼中的劳动和实践都是没有历史辩证法内涵的。

二、以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为基本路径

福斯特批判生态社会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维,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认为生态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正义问题,环境问题从来都是与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自然环境的恶劣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正义,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符合人类需求的正义。人与自然之间、各种生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新的政治哲学,而这种政治哲学终究无法避开正义问题的纠缠。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指认。

福斯特不但批判传统的经济学,而且批判以技术的改进来建构生态正义的路径,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技术是服从于资本逻辑的,“将可持续发展仅局限于我们是否能在现有生产框架内开发出更高效的技术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好像把我们整个生产体制连同非理性、浪费和剥削进行了升级’而已能解决问题的不是技术,而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身”。因此,新技术的采用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更大规模的掠夺与破坏。

福斯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资本主义生產方式是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资本在不断积累中,实现不断地扩张,而这种生产方式严重依赖能源和技术,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不断增值的过程中,“短期行为”往往导致长期和总体性的环境规划的缺乏,导致不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它必然非理性地对待自然,必然超越生态所能承受的极限,并最终导致生态危机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变革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实施新的生态战略,才能实现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在福斯特看来,有效的生态变革策略是“红绿联盟”,即走红与绿相结合的革命道路,如此才能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才能建构符合人类生存需要的生态正义。福斯特承袭了马尔库塞提出的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路径,即将保护环境与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生态问题的出现是同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必须诉诸生态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联盟。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革命必须是将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紧密结合的革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正义的生态学”。显然,福斯特的理论策略承袭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通过人类的社会变革实现生态正义。

福斯特认为,要消除生态危机,保护自然环境,建构符合人与自然关系原则的正义理论,首要的问题是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与自然的地位。传统的生物平等主义的主张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与自然在现实中不平等是一个客观现实。福斯特指出:“马克思完全确认,任何一种未来社会的稳定必将有赖于构建一种与自然界的全新的、更为均衡的合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盲目地把人与自然的平等视为生态正义的前提,不能单纯地就自然而论自然,应当在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将社会正义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选择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解决生态危机的正确的思路是,把生态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并从社会正义的视角出发研究生态正义。那些呼吁所有物种平等、一味倡导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理想化的思路不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靠的。显然,与以往的“深生态学”的正义理念不同,福斯特是将生态正义置于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视野中予以观察的,而不是将生态正义理论极端化。基于这一基本视野,福斯特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实现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为支撑的,而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它不可能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不公正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呼唤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资本逻辑的本性是剥削,这种剥削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不会解决诸多不正义问题,也不会带来生态正义的美好愿景。马克思眼中的新社会是一个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也是能够增进人与自然合理关系的社会。

建构生态正义首先需要一场道德革命,以改正以往对待自然环境的不道德行为。传统的生产方式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不道德,长期以来将自然当作商品买卖,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因此,建立一种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符合生态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生态道德十分必要。个体的道德修养当然重要,但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以保证个体道德修养的落实。福斯特认为:“事物的正确与否主要看其是否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这场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改正以往对待自然问题的不道德行为,坚持文化与生态的多样性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仅有道德革命是不够的。生态问题的解决,生态正义的建构,需要通过变革社会制度来实现。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扩张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利润、不断实现资本积累是生产的最高目标,对技术的推崇与非理性的生产方式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被忽视、环境的破坏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最为关键的事情就是实行自然生态观的革命,并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福斯特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了,美国西北太平洋地区的环境主义者仅仅从环保角度出发而进行的保护原始森林斗争失败的事实。这一环保运动因忽视了工人的生计问题,制造了林业工人与环境主义者之问的矛盾与对立,无果而终。这次环保运动的教训使得福斯特确信,要想建构生态正义,必须使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结盟,通过斗争的方式获取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是,这只是福斯特提出的一个粗略的方案,至于如何开展这样的“斗争”,选择什么样的斗争方式,福斯特却没有具体展开来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福斯特有推动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结盟的想法,但他并没有为这种新社会运动提供科学合理的证明。如果仅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环境的不正义的角度认识资本主義制度,而放弃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的批判与思考,那么就不能从根本上把握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本质。

三、生态正义建构的主体寻求

福斯特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下社会的核心体制,“这种体制的显著特征犹如一种巨型的松鼠笼子。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其中的脚踏轮上的一部分,既不可能也不愿意从中脱离他们仅仅需要有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而已成为环境之主要敌人者不是个人满足他们自身内在欲望的行为,而是我们每个人都依附其上的这种像踏轮磨坊一样的生产方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一定的阶级力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盟是由这一革命主体完成的。在此,福斯特对那些主张超越阶级斗争的环保主义者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是不现实的。福斯特认为,环境问题的出现与人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有关,更与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意识形态有关,因此,阶级斗争的角度仍然是当前寻求生态正义的革命主体的正确思路。他指出,当代社会历史依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由阶级斗争构成”的观点依然没有过时,无产阶级在生态正义建构上的主体地位依然非常重要。无产阶级在激进的生态社会主义变革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要实现未来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强大力量不容忽视。在这个问题上,福斯特与奥康纳有一致的看法。

奥康纳也认为,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阶级问题,是因为阶级斗争是环境、生态等运动中一个明显的因素,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与精华之处就是对于阶级斗争的坚持。在福斯特看来,生态中心主义者倡导的那种与无政府主义混杂在一起、带有明显后现代主义色彩的绿色运动,不过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乌托邦。他指出:“忽视阶级和其他社会不公而独立开展的生态运动,充其量也只能成功地转移环境问题,而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制度以其无限度地将人类生产型能源、土地、定型地环境和地球本身建立的生态予以商品化的倾向,进一步加强了全球资本主义的主要权力关系。所以,这样的全球运动对构建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关系的总体绿色目标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由于现存社会力量的分裂,给环境事业造成更多的反对力量。”即是说,不深入探究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主要权力关系,生态正义就无从谈起。只有进行强有力的社会变革与斗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危机。“行动”和“物质实践”的概念,在福斯特这里就是指通过社会变革,建构理想的生态社会主义。

福斯特认为,具体的社会变革策略是革命,即主要由社会下层民众参与的`社会运动。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们之所以能够成为革命的阶级主体,是因为他们不仅饱受生态危机的困扰,而且深受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折磨。因此,环境斗争的背后有更加复杂的问题。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在当前并没有过时,因此,在环境正义运动与生态正义理论的建构中,革命运动的担当者也即无产阶级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显而易见,福斯特比那些主张仅仅依靠提高人的意识建构环境正义的环保主义者更进步。然而,遗憾的是,福斯特虽然指出了解决生态问题的革命主体的重要性,却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一新的革命主体应当采取何种革命策略,应当如何付诸行动。

四、结语

男女厕位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第6篇

这背后其实是一个男女平等的正义问题,一个公共资源在两性中分配正义问题,因此它是一个追求正义的行动。公共资源在两性中的分配正义问题有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二是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是不管两性的实际需要,按1∶1设置厕位。如果这个达不到,男厕位多于女厕位,是野蛮。这是1989年前的情况,是典型的男人压迫女人。1989年建设部规定城市公厕男女厕位比需达到2∶3,至少是1∶1,1∶1就是一个形式正义的标准。

实质正义标准呢?它要求考虑男女不同的如厕时间,按客观上多少时间来分配厕位。实际需要如何呢?已经有统计资料:因受生理条件和随之产生的行为模式所限,女性小便时在厕所中的平均停留时间为89秒(±7秒),是男性的2.3倍。男女大便的时间大致相当。按此实际,男女厕位之比当是1∶2.3弱些。实际上,这个标准还没有考虑到一个事实:女人常常要带小孩上厕所,包括婴儿。如果考虑到这一因素,男女厕位之比当在1∶2.3左右。当然,这个标准是建立在假设男女如厕人数比例为1∶1的基础之上的。在执行过程中,还要考虑实际使用该地公共厕所的人的男女比例,如果该地的男人特别多——如在军队这个男人世界里——则将增加男位甚至取消女位;女人特别多,则当再增加女位。否则不但不公平,还将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甚至“反向歧视”。

男女厕位的比例问题,已为公众所关注,且也得到了立法层面的某些回应。譬如, 2011年3月,广州市城管委就专门制定了《关于提高公厕女性厕位比例实施意见》,提出对今后公共场所新建工程男女厕位比例不低于1∶1.5的要求。下一步还将通过立法,将1∶1.5的男女厕位比例,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执行条款。这是一个进步。

在中国,歧视女人的制度无处不在,这次终于有人出来说话了,希望从这个小处着手,逐步取消中国歧视女人的制度。重要的是,这次是女人自己出来说话,这是一个进步。1949年以后,中国的妇女从政治生活中消失,她们失去了权利自觉,她们的权利是要男人来保障的,要男人来恩赐的。例如,女人提前退休的问题,这是明目张胆地歧视女人,这个制度一直存在了几十年,没有看到妇联主张权利。妇联官员就像被取胆的熊那样,感觉“很舒服”。

这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姑且称为哈贝马斯问题。由于缺乏市民社会的第三个建构——个人的自由联合——就使得公共理性交往成为不可能。公共理性交往的受阻,社会要么走向暴力,要么在沉默中衰落甚至死去。

个人正义 第7篇

从古至今,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 对理想国的讨论和实践从来没有停止过。无数哲学家、神棍和革命者曾用美好的语言描述、许诺或是尝试着建立各种各样的完美国度。柏拉图的理想国可能是其中最早的, 也是最有影响的。

柏拉图描绘的理想国由睿智、高尚、无私的哲学家治理, 国民依照不同的才能和品质分成不同的等级;国家中每个民众都有较高的个人素质, 各司其职, 互不干涉, 而执政者更多的是充当民众的指引者和教导者;整个国家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统一, 每个国民都能以公益之心为己心。然而时至今日, 包括所谓柏拉图的理想国在内, 众多理想的国度仍然只是虚无缥缈的追求, 各种高尚或是龌龊, 神圣或是貌似神圣的尝试, 无不轰轰烈烈地开始, 悄然无息地结束了。

柏拉图的理想国, 在我们今天的人看来, 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有合理的成分, 也有荒诞的空想。尤其是柏拉图认为, 只有哲学家才适合做国家的领导者, 教导和指引民众才是领导者的主要职责。也许在他内心认为, 他和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才适合做城邦的领导者。不过从他们的生平事迹来看, 两人的从政经历都很失败, 然而办学授徒却是非常成功。历史无情地驳斥和嘲笑了柏拉图的这种构想。

《理想国》开篇讨论了有关正义的含义, 而这段辩论也让我印象最为深刻。文中列举出了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看法:

1.西蒙尼得认为有话实说, 拿了人家东西照还, 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 不应该与人为恶。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 这就是他所谓的“还债”;

2.玻勒马霍斯认为,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 正义在平时也有用处。帮助朋友, 伤害敌人是正义的。伤害不正义的人, 帮助正义的人, 算是正义;

3.色拉叙马霍认为, 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即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制定法律明告大家, 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 他就有违法之罪, 又有不正义之名。在任何国家里, 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不论是国家、家庭、军队或者任何团体里面, 不正义首先使他们不能一致行动。不正义的人根本不能合作。

4.格劳孔认为正义的人生活得比较有益。

苏格拉底在一一驳斥了以上众人的观点后, 提出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 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我想在他看来, 正义是神赋予的品质, 是深深蕴涵在人们灵魂深处的品质, 需要加以教化才会显露出来。

《理想国》开篇讨论的就是正义, 足见对正义的理解对讨论政治问题有多么重要。在这里我想谈一些我对正义的看法。

在我看来, 西蒙尼得、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和格劳孔的看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又都不全面, 苏格拉底能够对他们的看法进行驳斥就证明了这一点。而苏格拉底的看法又带有非常强烈的理想主义和宗教主义色彩, 让人难以信服。正义维护的就是人的尊严和利益, 苏格拉底的境界实在太过超脱, 相比之下, 激进的色拉叙马霍看到正义维护的是利益, 他的见解更为实在。

当然, 我并不赞成色拉叙马霍的看法。我国汉朝汉景帝执政时期, 曾组织过一次著名的儒道辩论, 当时道学和儒学的大家黄生和辕固生就商汤革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商汤本是夏桀的臣子, 臣子起义最终推翻原有的君主取而代之, 这场革命究竟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 儒道双方争论不下。辩论的最后, 话题转到了汉高祖起兵反秦, 最终由汉朝取代秦朝这个问题上来。如果认为商汤革命是正义的, 那就为将来新朝代兴起取代汉朝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如果认为商汤革命是非正义的, 那汉朝立国的合法性就没有了。最后主持辩论的汉景帝只好岔开话题, 辩论也就不了了之。实际上, 这个问题也是历代君主刻意回避的一个问题, 最终只能以“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民本理论, 配以“君权天授”迷信思想来解决。由此看来, 正义不是当权者能够定义和操纵的, 色拉叙马霍认为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即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 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 但他看到了正义与利益之间是有联系的, 这一点确实非常有见地。

在我看来, 社会是由一个个的人构成的, 而每个人的利益和诉求又各成体系。人无法一个人生存, 必须在社会中承担一定的角色, 这就必然和其他人进行接触。而人与人进行接触时, 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必然与其他人的利益和诉求发生碰撞。在一次次的碰撞和妥协后, 逐渐形成了公认的礼仪和规则, 符合这些礼仪和规则的就是正义的, 违背这些礼仪和规则的就是非正义的, 这有点类似于西蒙尼得所认为的,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这种看法。

通常来讲, 正义和公理在很多情况下是统一的, 可见大家都认可的道理才是正义。由此看来, 满足公益才是正义, 也就是说, 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多人的利益才是正义。色拉叙马霍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正确的, 不过强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统治者, 而是公众, 或者说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

苏格拉底曾用对敌人进行欺诈, 或者对恶人施加暴力是否是正义来对西蒙尼得的观点加以驳斥, 但我想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答。正如我上面所说的, 正义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可悲的是, 但凡涉及到利益就很难十全十美,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 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然意味着要牺牲一少部分人的利益。

举例来讲, 恶人对无辜的人施以暴力, 这很容易被理解为是非正义的。大家这样理解是出于对恶人随意施暴的公愤, 而从更深层次来讲, 大家认为恶人施暴的行为是非正义的, 是因为这违背了人与人相处的规则, 而一旦这种规则被打破, 所有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都可能会无缘无故地受到伤害。所以恶人的行为需要被制止, 而且要让其他潜在的恶人知道, 像无辜施暴这种非正义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恶人因恶行而受到惩罚。但是, 惩罚也是一种暴力行为, 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必然损害恶人的利益。不过为了保护规则, 也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恶人必须要为他的行为受到惩罚以儆效尤, 在维护更多人的利益的同时, 牺牲了恶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 对恶人的惩罚是正义的。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 苏格拉底为反驳西蒙尼得的观点, 所举的例子是不恰当的。两个国家发生战争, 一个士兵奋勇杀敌, 对本国来说, 他是恪尽职守的, 他的行为也是正义的, 而对敌国来说, 他是可憎的敌人, 他的所有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苏格拉底利用这种矛盾反驳西蒙尼得的观点, 这其实是在混淆视听, 是一种诡辩法。两个国家可以认为是整个人类社会中的两个小团体, 或者说是两个小社会, 其中一个团体中的人为保护本团体的利益而伤害另一个集体的利益, 对这种行为, 仅从其中一个团体的角度来评判是否正义, 这个格局实在太小, 而且用一个团体的标准来评判另一个团体的行为, 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时至今日, 国际社会对战争中非正义行为的认定, 更多是着眼于这种行为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是否会对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国际法对平民和战俘人身权利的保护, 非人道武器、生化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等问题上, 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从来没有规定说要追究作战过于勇猛, 或者杀敌太多的士兵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 评判正义不能怀有狭隘的心, 带有阶级性的和立场的正义可能不是真正的正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 正义不是柏拉图所认为的, 是神所赋予的品质, 是一种超脱的概念。正义应该是被广大民众认可的, 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为了说明这一点, 我有一个有趣的设想:假如世界上只剩下最后两个人, 正义该如何认定?举例来说, 我们都知道, 恃强凌弱是非正义的, 这是因为大家都明白, 没有绝对的强者, 在弱肉强食的世界, 每个人都需要自保, 所以杜绝恃强凌弱的行为对大多数人都是有利的。但是, 如果世界上只剩下最后两个人, 当他们发生争执时, 这条规则是否还是非正义的?设身处地地想,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可能不得不承认, 强权即真理, 恃强凌弱是正义。但假如, 又有一人加入了他们, 世界上只剩三个人时, 情况又是怎么样?一个人的强权受到制衡, 强权的真理相应减弱, 恃强凌弱也就受到质疑。那么再假设, 人数进一步增多后, 情况又变成什么样了呢?恃强凌弱逐渐变得越来越不正义, 最终就像我们现在公认的, 恃强凌弱是非正义的。从这个设想, 我们可以看到, 正义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情况下, 可能会有所变化。此外, 我们也应认识到, 站在不同的历史时代评判另一个历史时代的行为是否正义, 可能也是有所偏颇的。因此, 对正义含义的讨论, 从人类社会的开始到终结, 会一直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柏拉图, 郭斌和, 张竹明 (译) .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 2011.

个人正义 第8篇

关键词: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正义

作物资源 (作物种质资源) 是从自然生态系统中选取出来的可资利用的高级植物资源, 是生物多样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作物遗传资源为人们选育所需求的新品种和开展生物技术研究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基因来源, 还为人类提供衣、食、住、行等生存的基础物质条件。

眼下, 关于“转基因作物”应不应该在本土商品化, 国内的专家们各持不同的意见, 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辩。转基因作物的争辩源于科研的功利性倾向和转基因作物释放与社会公众心里承受间的反差。换言之, 中国未来转基因作物的发展, 必须摒弃科研的功利性并解决好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与公众知情权间的有效对接。

作物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稀缺性还没有被广泛认知, 作物资源的环境属性更不容易忽视。东北农业大学王晓为副教授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物资源的伦理观构建与种质运筹管理研究》, 综合运用伦理学、资源生态学的理论知识元素初步构建了作物资源的伦理观念。研究观点认为:作物的生产是以利用自然能量为前提的物质生产, 任何作物种质资源都要回归自然生态系统才能更好地进行能量截获和物质合成, 现代生物技术使进化生物学中的物种隔离机制开始变得“虚无”, 因此, 作物种质的运筹需要接受种质生态伦理的约束。其强调, 作物资源和其它的生物群体一样, 有其固有的生态性, 这种生态性随时体现着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基因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依存、需求与约束关系。

该研究成果对于维护作物资源的生态性、安全性以及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选择并形成有利于节约作物资源和保护作物资源生态性的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提出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是由作物资源的性质及其特点, 以及人类对它的开发利用方式决定的。当前, 作物资源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当前作物资源遗传多样性下降, 资源遗传总量减少, 作物种质资源衰退, 农作物栽培品种日趋单一化趋势明显;人类对生命规律的熟知加速了人类对作物资源的改造, 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在给人类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的同时, 也带来了潜在的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作物种质资源商品化推广及国际贸易涉及到作物资源代内公平使用的问题;现有的作物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已给生态环境带来伤害, 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牺牲了后代人对作物资源应该拥有的同等利用权。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不仅仅是作物资源的公平使用问题, 更重要的是作物资源开发的生态可持续问题, 作物资源生态伦理首先应承认作物的完整性及其内在 (天赋) 价值, 坚持作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可持续的伦理原则[1], 通过科学的人文主义化, 化解危机, 崇尚生态, 绑缚刻意与私念, 释放和谐。

2 技术的异化和行为意识与自然的渐行渐远

人们对现代生物技术的熟知, 加速和强化了作物资源的非生态性的改造与刻意。尽管自然生态系统是宽容的, 但人本位意识的自我装载, 福利最大化的功利盘剥, 必将对生态系统产生危害[2]。如何构建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作物资源的伦理观念, 已成为21世纪初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一项迫切课题。

探讨技术异化的主体性根源, 有助于人们认识人与技术之间所存在的负向性关系。从技术异化的主体性根源看, 技术发明共同体的认识局限性与价值偏向性、技术应用共同体对生态限度、伦理限度和方法域限的突破、技术消费共同体不合理的认知性解读和价值性选择是导致技术异化的重要主体性根源[3]。

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开发与生产, 人们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技术层面上, 没有把有益基因看作是一种资本, 而只看作是一种带来作物产质量增加的有效手段。“种质运筹”是建立在作物种质资源现代伦理观念基础上的管理学层面的概念。狭义的种质运筹是指通过人为手段 (如:传统育种技术、转基因生物技术等) 改变目标作物的遗传信息、遗传方式以及内、外在表现, 使其在生态允许范围内向满足人类需求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的种质资源改造行为;广义的种质运筹除包括种质资源改造行为外, 还包含与种质资源性状相适应的生理条件调优设计[4]。“中国梦”视域下的种质运筹提倡以技术认知统领, 以理论认知统筹, 以环境 (或生态) 尺度论证。种质运筹经济分析阶段的分析与论证主要是把目的基因看作是一种资本, 根据种质效应函数确定合理的经济运筹量, 即转化的经济学分析, 进而确定理想的目标基因。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种质运筹将提高目的基因转化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克服盲目性和主观倾向性, 使植物基因工程手段更趋向于科学化、合理化和人性化。

3 作物资源伦理需要正义的环境建设环境的正义

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作物资源伦理, 提倡伦理学科、生物学科、生态学科、资源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等多学科融合, 探索和发掘作物资源的生态、经济发展的最适途径。所谓生态、经济发展的最适途经是基于作物资源发生与利用的适宜性、可行性和无害化分析, 包括地域、生态、经济和伦理等因素的分析, 依照生态伦理要求, 构建作物资源不萎缩、环境生态不恶化、经济社会同发展的作物资源管理体系。规划与管理的目标是寻求促进作物资源保护、发生与利用的人类活动和生态评价活动的一致性。Mc Harg曾把这种状态描述为负熵-适应-健康[5]。其对立面则是正熵-不适应-病态。要达到这种状态, 需要找到最适的环境评价指标、经济发展指标, 使环境容许活动, 也使经济活动服从于环境。

科学技术哲学要为作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起合适的生物学哲学规范。通过建设正义的环境来树立环境的正义。即对作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科学的人文主义化, 化解危机, 崇尚生态, 绑缚刻意与私念, 释放和谐。当前, 作物资源伦理学科仍是一个待进一步开发的处女地。

参考文献

[1]Edith T.Lammerts Van Bueren, Paul C.Struik.Integrity and Rights of Plants:Ethical Notions in Organic Plant Breeding and Propagation[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2005, 18:479-493.

[2]王晓为, 丁广洲, 梁学庆.作物资源的非生态性偏差与人类行为下的种质生态伦理[J].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7, 28 (3) :87-91.

[3]邹成效.技术异化与技术共同体[J].科学哲学与科学方法, 2006, (12) :156-158.

[4]王晓为.作物资源的伦理观构建与种质运筹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2:43.

公平与正义 第9篇

仓庚喈喈, 采蘩祁祁。

今年的春天似乎在跟我们捉迷藏, 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走来, 未等人们一睹芳容便娇身一转, 不见身影。时隔半月, 两场大雪纷纷扬扬, 飘落京城, 瑞雪预兆好年成, 我心里充满着美好和希望。

几月来, 我国南方持续干旱, 干裂的土地, 似幼童干渴的嘴唇, 让国民忧心。三月, 北方的沙尘暴停歇几年后又卷土重来, 此次沙尘暴发生在今年的两会之后, 似乎验证着两会热点之一的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决策者的当务之急。

本期“聚焦两会”专题, 关心的不是关于两会的宏大叙事, 而是关注到更多代表的代表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增强。

从3月3日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 到3月14日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闭幕,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列为工作重点, 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传递出希望和信心, 也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本期杂志“聚焦两会”中解读了政府工作报告的财经关键词, 总结了两会代表关于财经的建言。

在“两会人物”专题中, 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公勤女士。

作为政协委员, 她肩负责任, 忧国忧民;作为公司总裁, 她一路走来, 诸多艰辛;作为评估师, 她坚守公平和正义;作为会计师, 她秉持一贯的踏实严谨。

“纳民众之智慧, 立国家之脊梁”, 刘公勤作为我国财会界为数不多的两会女性代表, 履行着自己沉甸甸的职责。

2010年1月1日, 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正式实施。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 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中国企业、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将依助内控这把利刃, 披荆斩棘, 进入良性的科学发展轨道。这一切, 都对企业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全面提升总会计师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是企业主管部门与业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 “特别策划”为中国总会计师和广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完整而系统地总结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各类知识, 惟愿总会计师们能够掌握内部控制的制定原则, 结合企业的自身状况设计控制要点, 为建立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应有的贡献。

阳春布德泽, 万物生光辉。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闭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 温总理给记者作出了这样的回答:“我认为,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记得去年, 在国际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愁云惨淡的时候, 总理一句“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成为鼓舞人心的最强声音。

宏图已有, 仍需努力。

安德拉德有诗曰:“在南方/土地散发出白色亚麻的气味/散发出餐桌上面包的芳香/阳光浅黄色的灼热侵占了水/它落在灰尘上/轻盈而炽热/就像落在诗中”

《载驱》“岂弟”正义 第10篇

《诗经·齐风·载驱》中的“齐子岂弟”之“岂弟”注释, 现代注本莫衷一是:较有代表性的两种注解, 一为“同‘恺悌’, 平易近人”一为“同‘闓圛’, 天明, 天亮”。其中第一种解释影响较大者, 如高亨《诗经今注》:“岂弟, 同凯悌, 和乐近人”, 《诗经今译今注》:“岂弟, 欢喜貌”;后一种解释影响较大的, 如唐莫尧《诗经全译》:“岂弟, 马瑞辰《通释》‘〈笺〉读岂为闿, 读弟为圛, 训圛为明, 而云岂弟, 犹发夕也’。正以岂弟犹开明”陈子展《诗经直解》将“齐子岂弟”直译为“齐国的女子, 趁早启程”。

古代文献材料在注解“岂弟”时, 将“岂”写作“闓、恺、凯”, 而把“弟”写“悌”或是释为“圛”。古文献中“岂弟”的各种异文, 可能是造成“齐子岂弟”今译悬殊的主要原因。本文立足古代文献, 考察古训诂学著作对“岂弟”所作出的各种注解, 溯其源流, 以作出正义选择。

一、“岂弟”与“恺悌”

现代译本《诗经·齐风·载驱》较多将“岂弟”注为“同‘恺悌’或通‘恺悌’。”也有将词释义中的“恺”写作“凯”或“闓”, 如高亨《诗经今注》:“岂弟, 同凯悌, 和乐近人”。

《说文》:“岂, 还师振旅乐也, 一曰欲也, 登也, 从豆微省声, 凡岂之属皆从岂, 墟喜切。”就许慎所析“岂”字字形以及以“岂”得声的滋生字意义而言, 我们可断定“岂”的本义正如许慎所说的“作战胜利时所奏之乐”, 由“胜利之乐”发展为“和乐”之义就完全有可能, 也符合词义发展规律。因此, “岂”本身含有“和乐”之义。按训诂释词的一般原则:凡用本字本义可以讲通, 就不用假借字假借义。若将“齐子岂弟”之“岂”释为“和乐”, 按“岂”本字本义完全可以讲通, 若取此释义, 就无“岂”通“恺”之说, 而有的现代《诗经》注本用“通”替代“同”首先就犯了训诂释词之大忌。

其次, 《说文》:“恺, 康也, 从心岂岂亦声。苦亥切。”就字词发展脉络而言, “恺”为“岂”的滋生字, 就这两个词的概念义而言, “恺”与“岂”当属同义, 但二者在感情色彩上带有较大差别, 在与“悌”连用甚之。

《说文》:“弟, 韋束之次第也。”段玉裁注:“束之不一, 则有次第也。引申之为凡次第之弟, 为兄弟之弟, 为岂弟之弟。”《论语·学而》:“入则孝, 出则弟”, 汉·贾谊《新书·道术》“弟敬爱兄谓之悌, 反悌为敖”。由此可见, “悌”是古代带有较强文化色彩的褒义词, 在古代文献中, “悌”的用例无不涉及其褒义色彩。“悌”词义发展至今, 也依旧难藏其强烈的文化含义, 从其所构成的双音节词“悌友”“悌达”“悌顺”等也可见一斑。

“恺”在古代文献中也多以褒义用法出现, 当其与“悌”连用时, 因受词义渗透的影响, 其褒义色彩加强。“恺悌”在古文献中作为双音节复合词连用一般取“ (人品) 开明, 平易近人”义, 如“康伯恺悌, 治民以礼”;有时也指“ (政治) 开明”, 如“流大汉之恺悌, 荡亡秦之毒螫”。

就《载驱》的主旨来看, 《齐风·载驱》是《诗经》中的讽刺名篇, 讽刺襄公“无礼仪, 故盛其车服, 疾驱于通道大都, 与文姜淫, 播其恶于万民焉”。谈不上是褒义, 甚至带有强贬义讽刺性, 其中“岂弟”释义不当等同于“恺悌”。

二、“岂弟”与“闓圛”

现代译本《诗经·齐风·载驱》的另一种主流注解就是将“岂弟”注为“同‘闓圛’。”但此释义中的“闓”一般不写作“恺”或“凯”。

《说文》“闓, 开也, 从门从岂声, 苦亥切。”就汉字产生规律以及词义发展脉络而言, “闓”也是“岂”的滋生字。也就是说, “岂”有作“闓”义讲的可能性。就篇章结构看, “闓”的“天明, 天亮”义恰好与前一章“齐子发夕”中的“夕”意义相对;从“闓”在古代文献中的用例及其所构成的双音节词“闓明、闓悦、闓朗”来看, “闓”相对“恺”的文化色彩义并不浓厚, 其词义色彩属于中性。就感情色彩而言, 以“闓”释“岂”较以“恺”释“岂”更切合《载驱》主旨。

《说文·口部》:“圛, 回行也, 从口声, 尚书曰圛圛升云半有半无, 读若驿, 羊益切”段玉裁注:“谓回曲而行。”孔颖达疏:“圛即驿也, 故以为兆气落驿不连属。落驿, 希踈之意也。”由此看来, 首先, “圛”本身有“走, 出发”义, 此义恰与“齐子发夕”中的“发”词义相对;其次, “圛”基本上不带文化色彩义, 词性色彩属于中性, 比及强褒义色彩义的“悌”而言, 也更加切合《载驱》主旨。可能因为押韵要求, “闓”与“圛”换位而成了“闓圛”, 便成了“岂弟”一词。

汉·郑玄《〈毛诗传〉笺》“此岂弟犹言发夕也。岂读当为闿。弟, 《古文尚书》以弟为圉。圉, 明也。”《说文》云:“闿, 开也。”明·杨慎《升庵经说齐子·闓圛》:“‘鲁道有荡, 齐子岂弟。’郑玄笺曰:岂弟当作闓圛。闓, 开也。圛, 明也。盖与旁章发夕为对。发夕, 侵夜而行;闓圛, 将明而行也。”

由此可见, 释“岂弟”为“闓圛”是古训诂学著作中较为盛行和认同的说法。就《载驱》中“齐子岂弟”与“齐子发夕”相对, 就篇章结构而言, “岂弟”释为“闓圛”恰与“发夕”相对, 且文意也解释得通。

三、小结

“岂弟”一词在《诗经》用例凡19例, 除《载驱》“齐子岂弟”外, 其它18例之用义的现代注解都解释为“和乐平易”, 并无异议。如《蓼萧》“蓼彼萧斯, 零露泥泥。既见君子, 孔燕岂弟。”又如《湛露》“岂弟君子, 莫不令仪。”其中有16例是用来形容“君子”, 此“岂弟”释作“恺悌”并无不道理, 而《载驱》的“岂弟”也释成“恺悌”很可能也是受整个《诗经》“岂弟”用例情况的影响。《载驱》中“岂弟”释为“闓圛”在汉·郑玄《毛诗笺》就已做出解释。后之注家失察此情, 背离原义, 妄加别解, 而又受其他篇章“岂弟”用例影响, 又使讹误流传, 正义不明。

摘要:《诗经.齐风.载驱》“齐子岂弟”之“岂弟”, 注者多解作“天明, 天亮”, 也有解作“同‘恺悌’, 平易近人”, 这两种注解差异甚大。结合古代辞书以及《载驱》主旨, 其中“岂弟”应释作前者, 明显不同于《诗经》其它篇章的“岂弟”用例情况。

关键词:《载驱》,岂弟,释义

参考文献

[1]高亨, 诗经今注[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版。

[2]唐莫尧, 诗经今注[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1。

[3]赵浩如, 诗经选译[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0。

[4]吴闓生, 诗经会通[M], 北京:中华书局, 1959。

效率与公平、正义 第11篇

关键词:效率,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的本质

对于后发追赶型国家, 效率不容否定, 在坚持效率的同时, 无法保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可能会在弱势群体追求尽可能大的利益的时候掌权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予以支持甚至压制。所谓的公平、正义包括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 其实际上就是关于财富分配的问题, 本质上是规则制定的问题, 因为分配是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的。程序的公平、正义包括机会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 而实体的公平、正义包括源分配 (物质定价权即游戏规则的制定也即所谓的资本市场和计划统筹等的区别) 和第一次分配 (在游戏规则里创造财富后的第一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 (在按照第一次分配规则分配后的基础上掌权者进行人为的第二次分配, 目的是为了修正第一次“自然”分配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也就是为了所谓的“公平”) , 还有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即规则的最大受益者向最小受益者所做的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的“道德反哺”。

二、“公意”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概念都是人类给予的定义, 确切地说是某些人给予的定义, 定义是基于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所做的, 而不是全人类的基础上即人民全体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或曰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或曰卢梭的“公意”的基础上[1], 因为在人类有史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就没有存在过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公意”, 利益都是分散的, 也是因为有史以来就没有存在过共同的利益基础或曰经济基础 (原始社会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不可考, 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 共同利益基础或经济基础的大同社会只是也许只能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想象, 即使是这样所谓的大同社会也不是或曰未必是真正的“公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真正的公意最起码应是包含了人类所有的各个生活领域 (经济、政治、人文、道德等) 的基本原则的共识, 即需要给所有的社会领域都制定一整套游戏运转规则, 而这套规则需要得到全体所有人的同意, 这才叫公意, 所谓的有利于共同体的公意也是由某一部分人下的定义, 而不是真正全体人民共同决定的 (当然, 由实时的所有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 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本身是幻想, 但由此说明所谓的真正的公意就是不存在的) 。既然不存在真正的公意, 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为没有得到幻想中的公意支持的任何东西。就好像当今的民主、人权的话语权即定义权掌握在某些特定的国家和人群 (西方国家、个人、社会集团) 而不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意志一样。现实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 (哲学的理论上的是和否除外) , 因此就没有绝对的完美的定义, 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 鼓噪公平和正义这些声音的肯定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那也就没有了绝对的权威, 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 都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那现在的或曰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本身存在“原罪”的情况下去定义公平和正义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去把握和实现。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本质上就是一种工具, 是一种为了利益 (经济、道德、精神等等) 分配制定出来的规则。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为了现实服务的, 而现实又是差异万千的, 因此公平和正义理论上完全可以由现实中的人们 (掌权者或学者或各种利益团体等) 自己去把握, 只是由于群体 (国家间、国家内的各阶层等等) 间影响巨大, 不可能独自行事 (定义、操作) , 所以才纷繁复杂。为此, 掌权者有理由有条件在现实中去具体的把握、操作, 把公平和正义完全当 (下转19页) (上接3页) 做一种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去定义、操作。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

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一对矛盾体, 一方的增长是以另一方的损耗为代价的。现实中, 效率与公平、正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视国家、社会的差异不同而不同。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异, 因此完全有理由去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搞不同的平衡, 关键是各个国家、社会在完全的效率和完全的公平、正义之间如何去分配。

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积累优先于消费,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自由竞争成为主导性的法则, 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自由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垄断, 没有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垄断是最有效率的, 而垄断资本家奉行“只要我能发财, 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但是过度的竞争和对自有资本主义的放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丛生, 危及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同时, 垄断的高效率却造成了严重的机会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 这引起了除垄断资本家之外的整个社会的不满, 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反思以及随着整个社会对人性和人道关怀的觉醒和重视, 建立机会均等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相对公平、正义的各阶级和谐相处的社会成为共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运动划分为激进的共产主义运动和渐进的资本主义改良运动, 其中共产主义运动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改良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但基本都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对财富的追求、资本的疯狂逐利性和现代化的渴望使得国家、领导人和资本家将效率放在第一位, 民众和社会的不成熟使得弱势群体和一些呼吁公平正义的声音极为微弱。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各种社会不公, 社会矛盾丛生, 最后必然危及整个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社会整体已经发展到强调和谐和共同发展的时代, 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已经是时代的潮流, 因此, 程序正义、机会均等和财富公平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应及早重视并实行的政治议题, 不能等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并爆发以至危及整个国家社会正常发展的地步才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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