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1篇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因成本等原因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一个月,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价。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第五条 因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提出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其他材料。
如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无须提供招标材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第七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执行。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价的方案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包含该物业管理区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二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方案说明、调价程序、业主投票权数、企业有效资质证书、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备案的拟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经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计)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新的收费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调价符合法定程序、调价过程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我区实际,物业服务费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按月计收。收费标准可根据需要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算系数相互换算。
第九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以便跟查。装修完成后,出入证由装修单位或业主负责退回。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含委托他人)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企业应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出入证(Ic卡下同),机动车按一车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的应自费购买Ic卡。若使用人遗失证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折算的单价不得超过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1.5倍。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同一标准。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本文规定协商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未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及物业管理协会联调工作室、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反映,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物业企业不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进行调解。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镇(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协会、区房地产商会。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2篇
单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收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收费标准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备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期物业,对已交付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对应调整后相应或相近的收费标准,确定新的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执行;对未交付的已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可按招投标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应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无锡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年最新法规条文
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价规[2014]3号
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
(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
住宅区内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八)、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决定车辆能否停放。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地面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实际,拟调整室内、室外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的,在保证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车辆免费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单列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第十六条
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公共能耗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七条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住宅提供自动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模拟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八条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是指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点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单位,将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对其清理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按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约定收取。
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上述标准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业主在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单位和装修业主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应符合规定,严禁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业主装修时,需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的业主一次性收取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电梯使用费(装载层住户免收)。
业主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务。住宅区内,装修材料的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其费用由业主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商定。
装修人员进入住宅区装修,应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出入证管理工本费每证10元。
第二十条
住宅区实行门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每户5张门禁卡,门禁卡保质期为三年。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丢失、损坏等需补卡,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和物业服务受理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使用。按服务合同约定,每半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节支。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服务项目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物业所有权发生财产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将各类物业费用分项建帐、核算、分摊、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07]1号)同时废止。
三、无锡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政策解读
1、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据了解,有关物业方面费用有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房屋大修基金费、电梯使用费等,详情可咨询物价局。
3、物业管理服务费从何时起开始交纳?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费是否一定要按物业公司规定1年交纳?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底楼是否需缴纳电梯更新维修费?
答:购买设有电梯设施的商品房,购房人除交纳房屋维修资金每平方米50元外,还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另行交纳专项用于电梯更新的维修资金。
6、底层业主是否要交纳电梯使用费?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7、物业公司能否收取装修押金?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在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单位和装修业主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应符合规定,严禁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同时,住户在装修时应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装修内容、时间以及垃圾处理方式等等,是否收取押金应按照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收取押金是对业主安全装修的监督措施之一。
8、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按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约定收取。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上述标准收取。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9、物业公司能否提高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答: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10、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标准?
答:按照锡价规[2014]3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有以下规定:
(1)汽车停放收费标准:业主专有室内车位50元/月/车位;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300元/月/车位;人防工程室内车位200元/月/车位;业主共有室内车位200元/月/车位;业主共有室外车位120元/月/车位;机械车位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另收取50元/月/车位机械设备运行维护费;临时停放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2)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11、物业管理费有哪些部分组成?
答:物业管理费的组成:(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
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3)清洁卫生费用;(4)绿化养护费用;(5)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管理费分摊;(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11)法定税费;(12)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12、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⑴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成立筹备小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⑴筹备小组成立后,应主动在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处收集全体业主有关情况,如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
⑵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⑶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⑷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
⑸发出大会通知、发放表决票。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届时无法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提前领取表决票,并于大会前交付给筹备组。
筹备小组应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同时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大会前筹备工作主要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落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参会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⑴《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⑵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报告;⑶业主大会成立情况;⑷管理规约;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⑹业主大会与会人员含列席有关人员签到单;⑺其他相关资料。
6、领取备案回执。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对,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1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⑶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⑷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⑸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14、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违规的决定怎么办?
答: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按《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5、开发商地下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
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16、有关车库归属的问题?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7、安装防盗门能否凸出外立面?
答:按《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楼底层院落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米,外墙窗户装置直径大于12mm,间隔110mm的钢栅栏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可靠防盗设施。住宅楼二楼和顶楼的门窗,必须采用可开启的平钢栅栏,二楼和顶楼的阳台应安装钢栅栏或用窗封闭。以上安全设施均不得突出于住宅门、窗或阳台和外墙面。
18、小区内能否开设饮食店?
答:本市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19、目前有无针对不准业主违规装修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⑴搭建建筑物、构筑物;⑵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⑶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⑷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⑴项、第⑵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⑶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⑷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0、违章搭建、破墙开店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设部第110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又根据政府令第 134 号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第二款: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1、业主能否在屋面加装太阳能热水器?
答:屋面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主要政策和技术依据有:
(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屋面(平台)等公共部位不得擅自占用。
(2)屋面(平台)是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在规划建设时未在屋面(平台)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进户管道口,若允许顶楼业主可以安装,则其他业主均可安装,势必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也会引起邻里纠纷。
(3)由于锡城房屋在建设时未考虑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在屋面安装,因太阳能热水器比较重,屋面没有设计太阳能荷载力,特别是小高层以上住宅,空中风力大,又无固定装置,则破坏了屋面的结构,将造成严重的吹落事故的隐患,威胁其他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也给屋面维修带来不便。
(4)太阳能热水器冬天易冻裂,造成自来水流失,阴天同样要使用电加热装置,再则,由于在小高层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高出避雷器的高度,埋下引雷入室的隐患。
22、哪些房屋需要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如何申请?
答: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必须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2)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4)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6)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1)结构改造申请;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4)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23、哪些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
(二)项、第
(六)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
(四)项、第
(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
24、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答:根据《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1)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2)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3)立项为非住宅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4)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5)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6)其他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25、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按国务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房管122提供哪些社会救助抢修服务?
房管122社会求助服务坚持优质低价有偿服务和“
五、
四、三”承诺,即:五项服务:坚持为烈军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全国劳模免费服务,坚持24小时不间断服务,坚持随叫随到的优质服务,坚持最低价的有偿服务,坚持100%的回访服务;四个及时抢:修房屋险情及时,管道疏通维修及时,电器照明故障抢修及时,水箱漏水、拾漏维修及时;三不过夜:室内自来水管道破裂修理不过夜,室内照明线路损坏修理不过夜,门窗损坏影响安全修理不过夜。市求助抢修服务中心电话:82799110
27、房屋维修相关业主是否一定要配合?
答: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拒绝配合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8、单元防盗门维修有无新规定?
答: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住宅,电控盗门维修及日常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从住宅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支出。对实行物业管理但还未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和尚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电控防盗门维修及日常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管房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共同分摊支出,按实结付;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管房单位经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双方协议按年定额收取。
29、什么情况下,业主家失窃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保修期满,屋顶渗漏、电梯故障等应急维修如何申请?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1、小区大修理基金可否申请转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32、住宅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内哪些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机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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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执行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政策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4篇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杂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5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
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11、收款人员出现调整,须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收据缴销手续,收款人员不得擅自将收据移交给他人负责收费,如出现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2
为明确物业公司收银员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守则:
一、管理处收银员为创鸿集团财务部派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
二、按时向业主(住户)收取管理费、停车费和水电费等,及时将现金全额缴入银行,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将收费情况记录在帐册中。
三、资金、帐册、发票、收据、车辆停放卡、装修出入证,收费记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盗。
四、严禁向外人透露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公文、报表、财务帐目、数据等。
五、严格执行只收款不付款的制度,付款统一由集团公司出纳员办理,私自付款,公司不予进帐。
六、督促保安员及时上缴临时停车费,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应按规定开具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收据。
收银员操作规程:
为规范收银员行为,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1、物业管理费须在每月8日前收清,对未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应发出催收单,并限期缴交。
2、收银员在办理收取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核对该户物业管理费应缴金额所属月份,然后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3、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管理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4、新增或减少的住户物业管理费在《管理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上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上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二、停车费的收取:
1、固定停车费的收取:
①收款员在办理收取固定停车费时首先应核对该车辆应缴金额是多少?所属月份。然后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固定停车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②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小车、摩托车、单车固定停放收费登记表》。
③新增固定车辆停放须填写《新办固定停车凭条》,报停的须填写《车辆停止存放凭条》,在《小车、摩托车、单车固定停放收费登记表》上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上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④缴交一年固定停车费的,可优惠免收一个月月租。
2、临时停车费的收取:
收款员在核对下班保安员呈送的《临时停车费交收情况表》的基础上,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临时停车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临时停车费交收情况表》留物业管理处保存。
三、水、电费的收取 :
1、在核对抄表员呈送的逐户水、电表行码的基础上,须每月8日前收清水、电费。对未按时缴交水、电费的应发出催收单,并限期缴交。
2、收款员在办理收取水、电费时应开具公司的水、电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水、电费,收取水、电费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向财务部缴款时须附水电表行码登记表。
3、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水费、电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4、新增或减少的在《水费、电费收缴情况登记表》及时记载,并在《物业变动表》反映,月终报物业公司会计。
四、装修押金的收取和退回:
1、装修押金的收取:
①业主须对铺面、住宅装修时,经申请批准按规定每户缴交壹仟元的装修押金后方可进行装修。
②收款员在办理收业主取装修押金时,应开具公司的收款收据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收取押金的同时,应告知业主妥善保管好收据,装修竣工时凭此收据办理退回押金。
③收款后,须及时、认真、细致记入《收取装修押金一览表》。
2、装修押金的退回:
①缴款人要求退款时,其装修结果须经物业管理处负责人上门进行验收,并观察下层及左右邻相隔墙是否有渗漏迹象,视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退款决定。收款人根据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的意见,可以退款的,在交清其他应收费用后,凭缴款人提供的原公司开具的收据,填制退款凭证经集团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才可付款(原收据联做为附件,贴在退款凭证后面)。 ②退款后须及时在《收取装修押金一览表》上注销。
③业主如丢失原押金收据的,须与物业公司会计先核对,如公司有收此款,业主须书面声明原收据遗失作废。再作退款处理。
五、装修工临时停车IC卡的办理:
1、凡配置有刷卡装置的道闸小区,装修工寄车一律办理优惠IC卡。
2、装修工寄车IC卡每块收取押金20元,(人为损坏需补卡者应另收工本费20元)。收款员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3、有效期满需延期使用者应另交费充值。
4、办理退取押金凭完整无损IC卡和收据退款。
六、其他收入(活动中心、公寓租金、车辆IC卡、其他):
涉及其他收入,收款员须开具公司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款收据一式叁联(一联存底、一联交缴款人、一联报集团公司财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3
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 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4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1.物业公司财务制度 2.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范文第6篇
一、掌握政策法规,明确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联合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和国家建设部二OO二年三月五日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字[2002]第110号)文及地方性水、电、气(冷气、暖气下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明确收费项目,一般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有:
(一)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赁费、冷、暖气使用费、特约服务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其他款项;
(二)代水、电部门收缴的水费、排污费、电费等;
(三)逾期加收的滞纳金。
上述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更不能少收或漏收。
二、建立计费中心,控制费用收缴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有别于一般企业,业主即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主体(指各个管理区域)众多并且分散,如果监督控制不到位,势必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失,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牢牢抓住计费和控制这个影响企业收益的根本问题。建立计费中心,计费中心直属于总经理或委托财务部进行管理,在计费和控制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和各个管理区域(也称管理处,下同)、专业部门对所属管辖范围的固定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收费面积、收费单价,租赁经营面积、单价、维修等各个计费项目,列表造册,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对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费中心存入电脑,作为各管理区域的计费和委托银行收款的依据。
(二)新入住或业主变更的,应到管理区域办理开户和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管理区域应及时建立分户卡片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计费中心进行计费。
(三),对减少收费面积、降低单价和减免费用的,必须由业主书面提出申请(或由管理区域提出),说明情况,由事务助理、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计费中心才能更改电脑计费数据。
(四)供水、电、气则由专业管理部门每月按时抄表和对维护维修及其他费用的统计,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
的费用由管理区域负责代收)签字后送计费中心计费。
三、遵守税务规定,加强票据管理
在对各管理区域的税务管理方面,建议由公司统一进行税务申报、发票领销及税款缴纳,这样可避免下属各个单位都与税务发生联系。收费员在收取各项收入和押金时,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在公司财务部领取的已加盖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收、退的押金应建立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及时反映各类押金的收、退明细情况。严禁各单位购买空白收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取任何款项。
四、设计收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员必须根据计费中心的电脑或计费单,专业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维修及养护合同核定的数额据实收取;施工押金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场收费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收取。每月N日开始收取上月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办理了银行委托收费的业主,应在每月的N日收到缴费单后,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到月底后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业主,应按逾期天数,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标准:电费1‰;水费1%;管理费0.5‰。每月底统计欠费单位并通知事务助理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缴费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申请减免滞纳金者,严格按照企业的审批规定执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并分类登入账簿交出纳签收,账簿不得涂改,出现错误更正由公司出纳员在错误处签名或盖章。严格实行收
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收费员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欠费户进行分类统计,报管理区域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并与财务部进行结账。
(三)收费员收费时,需在收费单上签名,并给用户开具发票和专用收据,其票据按下列类别开出:
(四)如有托收后又重复收费的,由交费单位或责任单位写明情况,管理区域收费员查实签名,经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名,待财务部核实后方可退回。
五、加强异地联动,实施有效监控
(一)对下属管理区域(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距离公司总部较远的模拟法人核算单位的收费管理,应参照上述规定,着重于控制和监督,制定出结合自已实际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公司计费中心要适时对下属及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实施监控,财务检查也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