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精选12篇)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1篇
互联网在全球范围掀起一场影响人类所有层面的深刻变革, 对公共服务方式、社会治理模式、经济发展方向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全面普及以及向更加开放迈进, 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新技术的拓展, 也使得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手段和平台将进一步丰富和延伸, 促进社会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
目前, 政府公共服务以信息查询服务为主, 而业务申请和办理类的公共服务受制于身份认证和有效性确认等问题还处于线上和线下并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从便民的目的出发, 各地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 但是大多是物理实体型的“一厅式”服务, 即将各个行政机关集中办公, 而办事群众需要往返多次, 并未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的便利。
适应互联网服务的特征, 结合信用管理体系和可信的基础数据的应用, 构建一个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微信、短信等多种服务手段在内的海事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业务的全网络化的办理, 经过认证的用户只需要在业务办理结束后, 到海事服务窗口办理的相关手续即可实现业务办理的目的。针对互联网应用的特征, 设计适合于互联网应用的海事公共服务的体系, 能够充分的发挥已有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效益, 真正的实现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
2用户认证与信用管理
在电子化业务办理平台, 特别是在互联网应用下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办理平台, 用户身份与所提交事项的真实性确认非常关键。项目采用一套管理与技术结合的方法来保证用户身份。具体包括:
(1) 使用前用户注册审核:需要使用平台服务的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注册, 并上传提交其各类身份证明材料;经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 需要到现场提交正式的注册材料, 确认后可以使用该用户名进行申报。用户对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在过期后或者有变更后需要及时更新, 重新提交审核。
(2) 使用中电子签名技术:在用户身份确认的基础上, 需要确认业务申请是不是真实由其发起的以及其所提交的内容不可抵赖性。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对于签名者的身份确认、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和签名不可抵赖性等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3) 使用后信用管理体系:针对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行为, 制定一套基于业务办理行为的信用管理体系, 在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 予以信用扣分, 直至取消其使用平台服务的资格。
3可信基础数据的整合应用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已经应用了业务覆盖全面的信息化应用系统, 包括船舶登记系统、船员管理系统、船舶检验系统、现场监督业务系统等, 这些系统提供了各自业务领域里面与管理相关的源头的基础数据资料。结合用户注册审核时候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可以构建一个完整的可信的基础数据库。
3.1船舶、船员全管理链基础数据整合
(1) 船舶基础数据整合。以船舶识别号结合初次登记号为基础, 依托船检系统、船舶登记系统等, 建立数据源头统一、信息完整、准确的船舶基本信息数据库。
(2) 船员基础数据整合。依托船员系统、考试系统,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实现船员统一注册以及从注册到注销的全管理周期信息管理, 建立统一的船员基础数据库。
3.2船舶全航次业务数据整合
围绕船舶进出港的航次周期对船舶业务动态信息进行整合, 主要包括船舶签证数据、安检等现场检查数据、动态报告数据、行政处罚、规费征收等数据, 实现船舶全航次管理业务数据库。
4公共服务平台开发
平台采用Java EE为核心的技术路线, 采用B/S架构进行系统开发。Java EE是一套全然不同于传统应用开发的技术架构, Java EE包含许多组件, 可以简化并且规范应用系统的开发与部署, 进而可以提高系统的可移植性、安全性和再用价值。平台通过统一规划进行总体架构设计, 总体架构分为三层:
底层为数据层, 包括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和归档数据。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服务整合海事船检数据中心及镇江本地船舶基础库, 形成平台基础船舶、船员数据, 为平台的运行提供数据支撑;海事事项办理信息构成业务数据, 为统计分析功能提供数据支撑;事项归档信息构成归档数据, 为后续的电子归档提供数据支撑。
中间层为支持层, 包括单点登录、工作流服务、短信服务以及业务接口。平台通过单点登录实现从内网门户直接登入平台;通过工作流服务实现事项的网上办理;通过短信服务实现事项办理提醒;通过业务接口实现与船舶检验系统的对接, 通过平台即可完成船检的相关审批工作。
顶层为应用层, 平台在数据层和支持层基础上开发外网申报、内网审批、统计分析等应用功能。具体实现的功能如表1所示。
5应用与展望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从满足海事服务对象需求出发, 研究了国内外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 将工作流技术运用到行政许可服务系统中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中, 对海事各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整合, 并将办事申请开始实施全过程文件电子化管理, 实现资源共享, 达到协同工作的目标, 建立具有海事特色的公共服务平台, 为办事群众提供了“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 更能贴近社会、方便群众。2015年全年, 平台已受理各类行政许可项目2, 526件, 按时办结2, 497件。每个项目至少可以让办事群众少跑一次大厅窗口, 如按照每少跑一次节省30分钟计算, 可为办事群众节省了75, 780个小时。平台真正实现了便民的目的,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得到行政相对人较高的肯定。
摘要:目前政府公共服务以信息查询服务为主, 而业务申请和办理类的公共服务受制于身份认证和有效性确认等问题还处于线上和线下并行的方式进行处理。本文针对互联网服务的特征, 结合信用管理体系和可信的基础数据的应用, 构建一个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微信、短信等多种服务手段在内的海事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业务的全网络化的办理。针对互联网应用的特征, 设计适合于互联网应用的海事公共服务的体系, 能够充分的发挥已有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效益, 真正的实现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11月25日修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设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考核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 使用活动。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征集、整合、存储、管理覆盖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
各区、各部门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信息目录
第八条(目录编制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信息资源目录动态管理。市信用办会同信用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信用标准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市信用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目录编制规则)市信用目录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信息主体的识别标识码。
市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数据项、数据标准和公 开属性。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等类别。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中可能涉及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列入授权查询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信息主体授权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组织信息目录)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资格认证、报告等信息。
(二)财务信息:包括能反映信息主体纳税、资产、负债、担保、利润等情况的信息。
(三)荣誉信息:包括被区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生效的行政处罚、行业禁入黑名单,经营异常状态,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异常状态,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欠薪、欠费(水、电、气),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逃废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违规违约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
(五)涉诉信息:包括对信息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和执行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目录)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状况、婚姻状况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个人荣誉信息:区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的信息。
(三)个人不良信息:包括欠税,欠费(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情况,行业禁入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禁止采集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采集以下个人信息:
(一)个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二)个人的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征集
第十三条(征集机构)资源中心负责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中心负责归集无法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报送义务)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信用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报送时限)信息提供单位原则上应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
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单位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提供)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并通报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真实性责任)资源中心和信用中心应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性,不得擅自更改。
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信息单位为政府机关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组织或个人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由组织或个人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披露机构)信用中心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等方式统一向社会披露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心应按照统一规范格式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具体格式由市信用办会同信用中心确定实施。
第二十条(信息公示)信用中心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信息共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基于实施管理活动的需要,可以向信用中心申请共享公共信用记录。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申请共享的公共信用记录属于公开信息的,信用中心应当及时响应并提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申请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约定用途,并与信息提供单位协商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息查询)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深圳信用网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申请查询公共信用记录。
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公开信息的,无需信息主体授权;组织和个人申请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在信用中心窗口申请查询。
查询授权信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信用办会同信用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查询记录】信用中心应当对授权查询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第二十四条(披露期限)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保存;
(二)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个人不良信息为5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失效的,转为信用档案保存。除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询外,信用档案不得再披露。
第五章 信用奖惩
第二十五条【信用承诺】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应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纳入公共信用记录,在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存续期内披露。
第二十六条【政府使用】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日常管理活动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表彰奖励、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等活动中,应当主动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共享公共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守信激励】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守信红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可以在同等法定条件下对守信红名单所列信息主体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红名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失信惩戒】建立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有严重违法和失信记录的信息主体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管理活动时,对被列入行政监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信息开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制度。信用中心依法以便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放查询共享公共信用记录,鼓励以上专业机构在提供信息服务时积极查询、使用公共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专业机构开放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信用办会同信用中心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社会公众使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 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资源中心和信用中心应当建立身份证、存取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有关工作规定,保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信息核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核查机制。信用中心应当定期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定期对信用信息完整、准确情况进行自行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提高数据质量。
第三十三条(信息自查)信用中心发现所征集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信用中心。
在信息核查期间,该条信息记录应当暂停披露。
第三十四条【信息异议申请】组织和个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信息更正】信用中心接到组织和个人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 正;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组织或个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息更正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接到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书面答复,并同时将结果书面告知信用中心。
第三十六条【异议报告】对组织或个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心按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及时调整。信息提供单位逾期不答复,组织或个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报告,信用中心应当将异议报告附加在公共信用记录该条信息后。异议报告被列入信用记录1年后,该条信用记录不再公开披露。
信用中心在组织或个人申请更正信息期间发布异议信息,应当注明该信息处于异议状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责任】 市信用办、信用中心、资源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市信用办、信用中心、资源中心、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本办法由-----------解释。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3篇
加快建设基于大数据的
社会信用信息体系
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形成真正统一的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发展,建议如下: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步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积累了各自成型的业务数据库,但因受到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现状以及技术条件制约,形成了数据孤岛和多重技术标准,依靠传统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信用数据的跨系统整合,信用平台建设缺乏统一、全面的信用数据基础,信用体系的建设面临数据源瓶颈。建议分步骤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二、采集应用互联网数据,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海量的交易数据、交互数据、感知数据,形成了多元化的数据源。信用数据的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信贷、保险、信用历史等金融领域,也不限于线下交易数据、公共事业、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等社会机构的组织内数据,更扩展到电子商务、社交数据、网络行为等领域。一方面这些数据的加以利用,大幅拓展了信用数据源,为信用评价的完整性、准确性提供了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海量、非结构化、动态增长的互联网数据大幅增加了数据处理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带来新的挑战。大数据技术可从海量且价值密度低的互联网数据中提炼、转化高价值的互联网信用数据,并通过组织内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比对,挖掘信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描绘信用主体信用全貌,通过更全面的数据来综合评判信用主体,实现数据的全面性和数据保真。
建议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电子商务、社交数据、媒体信息、网络行为、互动评价等互联网公开信息,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将互联网数据纳入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中,实现政务组织数据、社会组织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数据融合,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政府积极培育大数据征信产业
首先,建立政府授权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数据采集机制。
企业与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信用信息数据,因为数据权属关系不清,国家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导致大数据征信产业在数据采集中遇到障碍。要通过政府授权和市场化手段来规范数据的采集,对于纳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由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参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授权大数据采集机构予以采集。对于超出此范围的行,由数据采集机构与数据权所有者、数据拥有者要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其次,要建立大数据采集机构准入机制。
数据事关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公民隐私,国家要建立数据采集机构的准入机制,建立许可证制度,许可国资或者具有国资背景的可信机构负责数据采集。
第三,国家要支持、鼓励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发展。
国家要通过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大数据征信技术发展,加快发展涵盖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并答复:
积极回应代表关切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连接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和服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正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各部门现有的、成型的业务数据库,降低系统新建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通过互联网数据技术打破条块分割、数据割裂,促使各部门内部、跨部门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了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一期)及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试点工程项目建议书,研究提出了《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委托江苏省、浙江省、辽宁省分别负责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信用信息分类、地方政务信用信息目录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梳理形成了第一批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成立了专题研究和规章建设、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联合惩戒机制协调等5个专门工作小组,分别由证监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信息中心和工商总局牵头。同时,先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了部际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站,推动实施部委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目前已接入了36个部委,组织力量建设了“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各成员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及信用知识,使用和查询信用信息等提供便利。
二、关于互联网数据采集
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主要来自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基本的信息服务。
关于将互联网数据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将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工作考虑其可行性。
三、关于大数据征信业发展
人民银行积极履行征信业管理职责,引导具有征信经营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采集、加工、制作、应用来自电子商务、社交、网络行为等领域的信息,支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能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拥有大数据的机构进入征信业,批准阿里、腾讯、拉卡拉等互联网公司和平安等金融集团公司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征信业抓住大数据所带来的机遇,推动征信业与大数据深度结合,进而丰富征信产品供给,满足大数据时代的社会需求。
四、关于国家要支持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与推进产业链发展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战略及行动纲要,推进各行业对大数据的研究和利用,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社会治理价值。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上报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并经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正式印发。这为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智能”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更有效服务指明了方向。
杭州拟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第4篇
浙江省杭州市拟出台《杭州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 将推出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供消费者查询。
农药、添加剂都要列出
《管理办法 (试行) 》里说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涵盖的范围很大, 包括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部拟出炉的法规, 大到种植基地, 小到小吃店, 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向社会公开很多事关食品安全的信息。
比如, 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企业、个人, 除了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之外, 还得清楚地列出使用的所有农药、兽药和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 如何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那些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也要列出来。
此外, 公布的信息还包括当日上市产品所使用的肥料、饲料或添加剂、防腐剂和保鲜剂等信息;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则要提供洗涤剂、消毒剂的情况, 让大家知道你用的是什么品牌的;就算是小吃店, 也要明确列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等等。
信用信息人人可查黑名单保留长达5年
光是企业、个人自己公开信息还不够。杭州还将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 监督抽查信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举报投诉处理信息、自检信息、奖励信息等等, 都要记录在案。
接下来, 杭州要建立一个平台把相关的信息及时告诉大家。届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协助食安办, 将收集来的信息对社会公开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平台查看。
对于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专门设了个“黑名单曝光台”栏目, 只要是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 都要被列入“黑名单”里: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的;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5篇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定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于10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
各区、县(市)应当建设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当纳入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杭州市智慧政务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发布等工作;负责市信用平台、“信用杭州”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应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的情况,列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本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信息;
(三)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学历、就业状况、婚姻状况;
(三)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欠缴信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采用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八)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所列第三、四、七项外,还包括下列信息:
(一)税款、公用事业费欠缴信息;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
(四)参加国家或者地方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自然人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每年度编制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归集内容、归集格式、提供周期、提供方式、开放等级等。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地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未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其开放等级进行分类应用。开放等级分为以下三类:
(一)社会公开信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政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授权查询信息,指经信息主体的授权可以查询的信息。
(三)政府内部应用信息,是指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仅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等级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掌握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与本单位职责相关联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进行汇总,编制并公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凭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登录市信用平台进行查询。
市信用平台可以采用服务接口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内部业务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设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 序。
第二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范围。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信用杭州”网站、“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门户、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进行查询,或者在专门服务窗口查询。
授权查询信息在专门服务窗口查询,查询者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信息主体本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查询办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一)具备有效的征信资质或者相关许可;
(二)获得信息主体授权;
(三)签订保密协议;
(四)不影响市信用平台安全;
(五)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或者优先选择、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信用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可以共同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应当将该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市信用中心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或者要求改变其开放等级。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或者改变其开放等级,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平台中有关其自身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的,或者失信信息超过公开和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有必要,应当将异议申请材料移交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市信用中心及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及时修正,并由市信用中心通知信息主体。
异议处理应当在 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中心应当对异议信息作出“异议正在处理”的标注,并暂停使用该信息。异议处理完毕后,取消标注。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标注,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标注申请后,对异议信息作出“申请人存疑”的标注并载明原因,信息仍可使用。
异议标注期间,信息主体可以提出撤销异议标注申请,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标注撤销申请后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申请信用修复。
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市信用中心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应当及时采集修复后的信息,将原始失信记录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信息主体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收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所举报的失信行为经核实真实有效的,录入该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做好严格保密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恶意举报行为,经查实属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第五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得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放和披露。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授权查询信息、政府内部应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市信用中心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市信用平台中信息录入、删除、更改、查询,以及进行异议、举报和修复处理等,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并长期保存。
对经授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市信用中心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四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认定和测评工作,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信用平台的稳定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归集公共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修复申请的;
(四)违反规定公开、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
(五)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六)其他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信息主体授权证明获取信息的;
(二)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授权查询信息的;
(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破坏信用平台的;
(四)采取复制、下载、截留等手段非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的;
(五)非法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的;
(六)其他危害信用平台安全、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司法职权中产生和掌握的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具体协商确定。
浅议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 第6篇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信息的需求与供给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讨了建设一个全面、即时、快捷、使用方便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平台的几点设想。
“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是指依托传播渠道和技术,以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为主导,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服务公众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为目的,为公众提供文化信息服务、为政府提供文化信息参考、为文化工作者提供文化信息交流的平台。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对加强文化信息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求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公共文化信息的需求
十七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进入一个政府、公众、文化工作者、社会力量共建共享的阶段,无论是管理者、服务者、参与者、受惠者来说,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民群众是否能及时知晓并充分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如何更有效地达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布局合理”,并有效评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进度与质量?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文化工作者如何评估自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效果?这些都需要信息平台的建设。
(一)公众的文化信息需求
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除了文化设施与场所外,还要参与文化社团,参加文化学习、进行文化创作等。
公众的文化信息需求包括:
1)哪里有公共文化设施?
2)如何参加文化社团活动?
3)有公益性的演出和展览吗?
4)哪里去学习文化艺术知识?
5)我应该向谁咨询公共文化服务的问题?
(二)政府的文化信息需求
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管理者和主要投入者,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几大要素——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设施网络建设、资金人才技术保障、运行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全面及时的信息资讯。
政府的文化信息需求包括:
1)公共设施与场所数量、分布与使用效率如何?
2)目前公共文化产品的种类、数量、供给情况?
3)有多少公共文化人才?是否能满足需求?
4)公共文化资金的供给与使用情况如何?
5)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信息需求
作为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三馆一站等国家公益性文化单位不仅要发挥各自功能,还应互补、互动,形成系统优势。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信息需求包括:
1)公众需要怎么样的文化产品?
2)能找到哪些机构合作?
3)在哪里能够交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4)从哪里能得到资金与技术的支持?
5)提供的文化产品群众是否得到满意?
(四)社会参与方的文化信息需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同时也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例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参与文化产品的提供。
社会参与方的信息需求包括:
1)可以参与哪些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
2)政府有哪些鼓励和支持措施?
3)能够和哪些机构、单位合作?
4)提供的文化产品能得到怎样的效益?
二、公共文化信息的供给现状
目前,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服务已逐步展开并在不断完善,但还出现分散、被动、滞后等问题,不同地域、不同专业的的信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并没有真正建立。
(一)分散性
以“三馆一站”来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是公众获取文化服务的主要场所。他们对自身的文化信息发布,总体上说是积极主动的,但同样的是局限和封闭的。这表现在:
1)一般只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内容;
2)一般只提供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资讯;
3)对其它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信息不甚了解。
对于公众来说,他们往往期望在一个或几个比较熟悉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大型社会公共文化机构获取全面、及时、多样化的公共文化资讯。因此,一些公共文化建设较发达的地区(如香港),会选择几个大型公立文化机构,作为公共文化资源的“集散地”。己感兴趣的专业文化信息。
(二)滞后性
目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办有文化信息的网站、简报,对传播文化资讯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普遍问题:
1)时间滞后。以报道成绩和结果为主,容易忽视预告宣传。
2)汇报色彩较浓。以上级部门和同行作为主要对象,目的是为汇报和交流,容易忽视公众需求。
相对比商业文化机构活动前专业的媒体推广和公关,公关文化服务机构无论在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面前都常常缺少发言的阵地。
(三)信息传播技术落后
以网络为例,目前大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仅使用其“信息发布”的功能,其它已经普遍使用的网络功能,如“微博”、“空间”、“社区”、“电子杂志”、“RSS阅读”等技术都还没有广泛运用。
三、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公开、统一的渠道,获取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充分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表达公共文化需求,反馈公共文化满意度,监督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二)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
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客观地掌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协调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直接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高效与高质。
(三)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质量
无论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更直接地了解公众需求,明确服务群体,寻找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与推广,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让自己的公共文化产品更有效、更快捷、更广泛地被人民所享,为人民所用。
(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的构建
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是一个跨专业、跨地域、多学科交叉、多方参与、系统扩展性强、开放性好的平台,其建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本文仅对信息平台的构建提出几个建议:
(1)充分利用现有平台,整合现有资源
1)利用网络技术,整合公共文化机构网站。目前,主要的文化机构基本都有网站,而且各市还有“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网站”。建议以“共享工程网站”为中心,利用网络技术,整合或获取各单位网站信息。使公众既能从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获取比较全面的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又能从不同单位的网站获取自
2)拓展传统宣传刊物功能,建立公共文化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机构一般都有本系统的内部刊物,且多年来已建立了自己的传播渠道和读者群。充分利用这些已有刊物,按照公共文化信息发布的要求,进行改编和整合,拓展其流通领域,建立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共享机制。
3)以主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为中心,建立公共文化信息的“集散地”。
例如以全市主要的图书馆、文化馆和博物馆为阵地,在馆场内综合陈列各种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指南、最新消息、宣传单页等。让公众只需到达一个主要的公共文化场所,就能获取其它公共文化机构的各种主要服务信息。
4)运用先进的传播技术,建立个性化的公共文化信息定制服务。
以香港为例,康文署每个月定期推出有关公共文化活动的免费电子杂志,市民可留下电子邮件预订。这样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成本低,成效好,能培养一批积极主动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的文化爱好者。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2008(6).
[2]朱鸿召.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9(3).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构建 第7篇
关键词: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构建
物流园区是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共同的信息平台、一体化结算和规模化集约化的运作方式是物流园区的重要特征。其中,公共信息平台是各种物流资源共享和集散的核心,也是加强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与优化供应链的关键。
1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需求分析
1.1 物流园区开发主体及运营管理方的需求分析
物流园区的开发主体是指具体负责物流园区土地征用与开发,完成物流园区内各项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主体,运营管理方则是在物流园区建设完成并开始投入运营后,受开发主体委托,具体负责物流园区日常管理工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作为物流园区的开发管理者,他们需要对物流园区的各类资源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及时掌握物流园区内各类企业的业务活动及动向,为入驻企业和物流园区外的客户提供信息支持,并以统一的形象向外发布信息。同时,物流园区的运营管理方也是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方。
1.2 物流园区入驻企业的需求分析
物流园区入驻企业是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主体。他们对物流信息的需求不仅涉及物流运作,还包括物流法规与政策、物流市场供需状况、物流基础设施资源、交通网络等外部信息以及物流企业的数据汇总、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信息。根据入驻企业的类型不同,可以将其对物流信息的需求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运输信息。在运输管理中,一方面是车辆信息,如车辆的车型、运载量、运输线路、驾驶员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目前所在位置、所载货物、目的地等车辆跟踪信息;另一方面是货物信息,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的类别数量、运费等基本信息和货物所在位置、运输进度等跟踪信息。二是仓储信息。仓储信息包括反映仓库资源状况的信息和库存物品的信息,仓库资源状况包括仓库的位置、建筑形态、面积、保管方式以及仓库的其他设施等;库存物品信息包括库存物品的种类、数量、重量、存储状态、包装类别、入库时间、装卸方式等。三是流通加工信息,如开展流通加工企业的主要资源、加工要求、加工方式、加工量、加工流程以及加工周期等。四是配送信息,包括货源的基本情况、配送商品的类型、数量、配送线路、配送方式等。此外,还有入驻物流园区的提供其他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后勤保障企业的物流信息需求,如金融企业需要通过统一的结算平台为园区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业务结算服务等。
1.3 物流园区外的物流客户的需求分析
物流园区外的物流客户是物流服务的需求者,他们是物流园区内入驻企业的服务对象。作为物流服务需求者,他们需要通过物流信息平台将物流业务需求反应给物流企业,同时全面了解物流服务的状况、水平以及所享受的物流服务的具体情况,因此,他们还需要了解包括托运货品的具体位置和运输进度、存储货品的基本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流通加工货物的加工进度及完工时间、配送商品的基本情况等物流过程信息。
1.4 政府部门的需求分析
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物流业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与管理。一方面,他们需要掌握本地区物流产业的运作状况、物流基础设施的分布及使用情况等,来制定并发布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物流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等;另一方面,政府还要为物流园区的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信息和金融、基础设施等相关信息,同时,为各类物流企业提供交通状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公共信息。此外,与物流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如海关、商检、工商、税务等,还需要通过物流信息平台,为物流运作提供支持,并通过将其业务系统与公共信息平台相连接,实现业务办理的集成与简化,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
2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功能构建
基于以上各方对物流信息的需求状况,作为物流园区的运营管理方,必须合理设计并构建物流园区的公共信息平台,其具体功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2.1 信息服务与数据交换功能
信息服务是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最基本的功能,主要用于对公共信息平台的用户提供各种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咨询服务等基本的物流信息服务,包括行业动态、物流政策法规、物流行业动态、各种运输方式的价格查询、航班船期等,还兼具物流园区的信息发布功能,即物流园区的基本情况、招商引资等。在信息发布功能的基础上,公共信息平台还要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功能,即为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外部客户提供业务往来的信息支持,并将用户在信息平台上产生的信息保存下来,以备以后查看。
2.2 交易与结算功能
公共信息平台应当具备支持物流园区内外的各类企业在线交易和结算,在供求信息发布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包括合同的订立、运费的支付、交易查询等交易支持,通过在线交易提高物流活动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包括保险、银行、税务、外汇等相关的金融活动,实现企业一体化的资金管理。
2.3 作业与跟踪功能
这是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核心功能之一。用于对物流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作业进行协调和监控,及时了解物流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对影响物流效率的状况进行快速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物流作业的低成本、高效率。作业与跟踪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输管理功能,即自动设计最佳的运输线路,合理调度、配载运输车辆,通过GPS对车辆、货物进行监控等;二是库存管理功能,包括库存货物的统计,库存状态监控,根据库存需求方的要求设计合理的库存结构,根据日常订货和发货信息确定库存成本等;三是智能配送功能,即充分利用物流园区的运输资源、商家的供货信息和客户的订货信息进行最优化配送,设计合理的配送线路、配送时间、配送种类、配送顺序和配送方式;四是装卸搬运管理功能,即科学安排装卸搬运时间,采取合适的方式,合理调动装卸搬运设备,为装卸搬运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五是资源管理功能,即监控物流园区内各类物流资源,包括车辆、仓库、技术装备等的在线管理,及时了解各类物流资源的实时状况,以实现各类物流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2.4 管理与数据分析功能
对于各类物流企业、物流客户和物流园区的运营管理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利用各类物流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是其业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共信息平台还要具备管理与数据分析功能,即通过对物流交易活动和作业活动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与汇总,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物流作业水平的基本状况,为之后的物流作业和其他业务的进行和调整提供依据。
此外,物流园区的公共信息平台还应当具备会员服务功能,为注册会员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包括会员的单证管理、会员的资源状态查询、会员的货物跟踪、会员交易统计以及会员资信评估等。
3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构建及运营管理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开发不是短时期、一次性的工作,需要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在不同的建设阶段,采取不同的运营管理方式。
3.1 建设初期,以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为主
在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构建的初期,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通过整合资源,广泛收集物流园区的各类信息,并将信息分类化、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对信息平台的基本功能所进行的统一规划,构建功能模块,实现物流业务信息平台的连接、物流园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连接。
3.2 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以功能完善和提升为主
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投入运营后,要保证各功能能够顺利实现,同时,根据园区内外企业运作的实践,调整优化平台的功能。这一过程中,尤其注重对各业务流程的重组,不符合资源整合配置要求的作业要及时调整,不符合低成本、高效率标准的作业要加以改进。同时,要实现公共信息平台与相关企业和组织的对接,如政府部门、连锁企业等,使其功能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
3.3 在成熟运营过程中,以供应链整合发展为主
随着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普及和功能的日趋完善,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服务进入成熟发展的轨道。在此阶段,需要建立并完善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吸引外部企业和机构的广泛参与,在公共信息平台的支持下,将生产商、零售商、物流企业及客户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和同步处理,促成企业之间的生产加工制造、存货计划控制、运输管理、仓储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的信息互动,构建起基于物流园区公共信息平台的供应链体系,并推动物流园区的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营和园区的运营有机结合,向着供应链整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承芳.物流园区信息平台规划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刘凌,郭凌.物流园区物流服务信息平台研究[J].物流科技,2012(7):68-70.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长的烦恼 第8篇
当今, 发展最快的产业是信息产业。
当今, 信息化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然而, 物流业快速奔跑的步伐却受到了信息化的羁绊, 物流公共信息化平台已成为物流业发展的瓶颈, 尽管政府、企业对于建设信息平台都充满了热情, 但各自为政、资金紧张等不良因素影响着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成长的烦恼困扰着政府与企业, 物流业亟待打破这个瓶颈。为此, 本期“特别策划”邀请业内专家和企业人士共同探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这个话题, 敬请读者关注。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营 第9篇
关键词: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1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功能要求
平台要满足物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功能需求和信息需求。首先应在技术上满足相关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共享问题; 其次要满足企业对物流过程的信息查询、线路规划、过程监控等功能需要; 再者, 还要满足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需求; 最后还要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2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架构
2. 1 平台架构构建原则
2. 1. 1 技术准入门槛低
平台的构建要考虑各个环节企业、机构的原有管理模式; 考虑参与各方原有系统的对接和使用习惯等; 尽量减少加入平台的技术、管理、培训成本, 降低各方参与的门槛。
2. 1. 2 高效、经济
平台的运作要高效、经济, 在保证效率的同时, 降低运行的成本。
2. 1. 3 高度整合
平台要将各方的资源统一为一个整体, 将各个企事业单位独立为政的物流信息平台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 为他们提供信息整合和转换服务, 减少重复劳动, 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2. 2 平台架构
2. 2. 1 根据上文所述的构建原则, 平台架构构建如下
( 1) 建立基础支撑平台, 为各级信息平台提供统一规范的接入接口。
( 2) 国家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负责与国外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连接和数据交换; 区域级、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负责辖区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连接和数据交换; 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负责行业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连接和数据交换; 企业物流信息平台与省级、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相连。
( 3) 各个连接之间应加装防火墙, 以保证通信的质量和数据安全。
2. 2. 2 在此平台架构中, 各方的职能
( 1)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 a. 发挥管理和协调作用。制定和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行进行监管; 制定辖区内的物流发展规划;协调地区、口岸间的物流发展方向; 建立公正、公平、良性竞争、良性发展的物流市场环境。b. 组织制定相关的物流行业标准。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物流设施设备、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人员资格等制定统一的标准, 使物流行业走上标准化、规范化、正规化的道路。c. 为物流企业提供指导和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良莠不齐, 许多企业缺乏信息化的技术, 人才和经验。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 使更多的企业加入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上来, 提高平台的覆盖率。
( 2) 国家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国家级物流信息; 汇集国际物流信息, 合理调配国际物流资源;为国家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 3) 区域级、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辖区内各级政府监管的信息; 收集和提供辖区内物流平台的协调物流信息; 为区域内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提供相应的有偿、增值服务。
( 4) 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收集和提供行业间的物流信息; 提供相应的有偿、增值服务。
( 5) 企业级信息平台。以企业现有信息平台为主, 主要收集和提供与企业相关的物流信息。
( 6) 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电子政务服务和信息, 简化行政流程, 节约行政时间和成本, 提高物流行业的运行效率。
3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模式
3. 1 建设原则
3. 1. 1 新系统的建设和原有系统的整合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全新的系统, 它将实现跨企业、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整合和交流, 同时还将开发许多新的功能, 因此, 它必然优于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现行系统。但是也要考虑到许多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平台已经耗费了巨资; 经过长时间的运行调整, 也契合单位的现状要求, 如果要求企事业单位抛弃原有系统, 不仅会造成大量的浪费, 也会受到单位的抵制。而且原有平台上数据和信息, 也是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所需要的重要基础内容。因此建设新平台系统的同时要将原有的平台整合进来, 实现新旧平台的无缝对接。
3. 1. 2 分阶段建设, 逐步完善
对系统的需求在不断变化, 技术在不断发展, 想一步到位的建设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不现实的。因此, 我们要将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成不同的阶段, 在不同的阶段应用不同的技术, 满足不同的需求。在实际建设过程中, 应优先开发基础性功能, 试运行成功后即可投入使用, 然后再根据新的需求或技术的发展, 分阶段对系统进行完善。这样既可以保证系统能尽快投入使用, 又能保证系统不断适应新的需求。
3. 1. 3 系统的标准化和兼容性
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采用标准化的技术和格式, 既可以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也可以减少技术难度和出错概率。但也要保证一定的兼容性, 既要兼容现有各单位使用中的系统, 也要为后加入的系统留有一定的接口。
3. 1. 4 先进性与安全性相结合
为了保证信息平台的先进性, 高效性, 必然会采用各种新技术。但新技术的不成熟也容易带来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的问题, 造成平台和数据的风险。因此, 在采用先进技术的同时做好相应的备份和试运行工作, 以保证平台与数据的稳定和安全。
3. 2 建设实施模式
3. 2. 1 政府主导项目推动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横跨多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平台项目。目前国内没有哪一家企业有建设这样大型信息平台的号召力、经验和经济实力。因此, 必须由政府出面, 组织相关行业中的重点单位进行联合开发。政府可以投入部分资金, 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政府应组织成立项目执行小组, 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 2. 2 综合各方面专家意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不仅涉及电子、软件、硬件、通信方面的技术; 还要与各个单位现有的系统进行兼容对接;还要兼顾企业、部门等各方面的功能需求。因此, 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业务和技术专家对平台的规划、方案、技术等进行论证, 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 这样才能保证平台的合理性、安全性、先进性。
3. 2. 3 流程和标准的规范化
各个部门和企业有自己的业务流程和技术标准, 这些千差万别的流程和标准对系统的建立和高效运行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必须对业务流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化。当然规范化的过程中必然影响到相关单位的利益, 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平衡和调解。
3. 2. 4 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牵涉许多部门和企业的利益, 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扶持, 并出台相应的法规对各个部门和企业进行制约和保障。
4 关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模式的建议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既有其社会公共事业的属性, 也有市场赢利的属性, 因此其运营方式可以分为政府为主和企业为主两种方式。政府为主的运营模式下, 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 对平台的规划有深度和广度; 同时以政府主导, 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进来; 能推动项目更快的发展。而缺点是与市场结合不够紧密, 对市场的反应不够迅速; 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需要国家长期投入等。在企业为主的模式下, 企业出于市场赢利的原因, 会积极对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质量不断改进, 使平台更接近市场需求, 同时企业的自主经营也减少了政府的开发和管理压力。缺点是企业的视野有一定的局限性, 整体规划性不强; 企业号召力不强, 推广进度慢; 平台规模受制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 赢利压力大, 对客户的收费较高, 对边缘企业的兼容性差等。
对比两种运营模式, 再根据以往政府参与市场运营的经验, 可以综合两种模式的优点, 采取政府指导, 以企业为主的运营模式。政府对平台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提出宏观的、指导性的建议, 由企业进行具体的实施。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号召力引导更多的相关企业参与平台的建设; 提供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可以提供部分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对平台取得明显成绩可以进行适当的奖励。企业可以通过会员费、服务费、广告费、信息费等市场手段进行运营, 尽早收回初期的投资, 并筹集平台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最终实现平台的良性发展。
5 结 论
建设全国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我国物流行业进入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当然, 平台的建设必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技术、管理、利益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相互配合, 推行统一的规范流程和技术标准, 配备相应的配套设备设施, 尽快将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好, 从而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 降低物流成本, 推动企业、行业、国家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红媚.区域物流信息平台规划与资源整合[J].物流技术, 2011 (8) :91-93.
[2]李力.物流信息平台构建与应用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12 (14) :54-55.
[3]荆心.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体系结构研究[J].信息科技, 2010 (20) :14-22.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建步骤,运营模式
中国政府网在2013 年10 月12 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 将加快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 2015 年底全国关闭2000 处以上小煤矿, 与此同时, 严格要求煤矿安全准入条件[1]。
煤炭物流总量位居全国第一的山西, 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境内煤炭全部实现电子化交易, 告别了中国煤炭行业传统的一对一的实物交易模式。据悉, 中国 ( 太原) 煤炭交易中心是目前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冠以“中国”字号的全国性煤炭交易中心。截至2013 年1 月, 该中心共注册交易商2756 户, 银行签约2083 户; 完成交易总量6. 72 亿吨, 交易金额4612. 28 亿元人民币[2]。从这些可观的交易数据不难看出, 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将会给煤炭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
其实, 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面, 国外已经做出了很多的尝试和实践。然而我国还处于基础建设阶段。传统煤炭商务活动成本高、利润少, 中间环节交易多, 流通渠道复杂, 企业资金链条经常出现断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新型煤炭物流交易模式呼之欲出。
另一方面, 由于目前煤炭需求萎缩, 煤炭行业整体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因此, 国内煤炭行业不得不加快兼并、重组的步伐, 大型煤炭集团企业将逐步成为煤炭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集团资源的整合、统一, 为能够支撑煤炭集团企业战略实施的信息化建设奠定了根基。而基于Internet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则是物流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 其能够真正实现煤炭企业之间、煤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互以及资源共享, 为煤炭行业带来新的竞争优势。
1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 1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必要性
“有需求, 就有市场”, 因此,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政府部门、煤炭企业和一般用户对该平台的功能需求上。
①政府部门对煤炭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将煤炭物流信息平台与现有的电子政务管理系统对接, 来实现对煤炭行业的监管。具体表现为: 与政府税务部门对接实现煤炭企业网上报税, 与工商部门对接实现煤炭企业交易的监督, 与交通部门和统计部门对接实现煤炭物资在线信息和数据获取, 与现有政府数据库对接实现公众和煤炭企业的在线数据获取等。
②煤炭企业对煤炭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煤炭企业对煤炭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见表1。
③一般用户对煤炭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一般用户对煤炭物流信息平台的需求主要包括: 煤炭企业信息查询、煤炭市场供求信息查询、煤炭行业发展资讯、煤炭行业相关政策、煤炭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煤炭行业物流服务价格信息、煤炭行业热点问题、天气预报等内容。
1. 2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可行性
在供求关系逆转、煤价大幅下跌的市场状况下, 煤炭行业靠需求增长拉动、坐地收金的辉煌日子己销声匿迹。然而, 这种不景气现状, 对煤炭行业也是一个实现科学发展的契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煤炭行业重新洗牌、加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最终沉淀出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大的集团型煤炭企业。而这些大型煤炭企业, 为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本支撑和资源保障。
与此同时, 相关信息技术的涌现和成熟应用也为煤炭行业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技术可行性。例如: 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的无线射频识别 ( 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 用于输入、存储、查询、分析和显示地理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 (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 利用卫星在全球范围内实时进行定位、导航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 ; 按照协议将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的电子数据交换 (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 ; 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物联网 ( The Internet of things) 等。
2 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概述及其国内外发展状况
2. 1 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概述
通常意义上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 Public LogisticsInformation Platform, PLIP) ”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区域内物流供需、物流作业、物流过程和物流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分类、筛选、储存、分析、评价、反馈、发布、管理和控制的通用性信息交换平台[3]。
煤炭行业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涉及供应链各节点间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 而且物流活动是跨地区、跨企业的, 因此煤炭行业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要理清平台和现有各种信息管理系统间的关系, 统一标准, 实现数据的相互转换; 其次, 要保证大跨度的信息的有效传输和处理、远程数据访问、数据分布处理等; 最后, 要根据煤炭行业物流信息需求, 对生产、运输、装卸、仓储、加工、配送等各个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物流信息采集、加工提炼、储存、传输、交换、共享, 使其能够通过平台实时、方便、准确传递到煤炭物流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
2. 2 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国内外发展状况见表2。
国外物流规划理论及相关物流信息技术等的极大发展, 促进了其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的完善, 因此比较成熟; 相比之下, 我国就显得有些不足, 目前仍处于逐步发展探索阶段。
3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构建步骤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者在确定煤炭行业物流信息的需求和目标的基础上, 可以将公共物流信息平台运营涉及到的政策、区域、其他信息资源等因素相组合, 来构建符合煤炭行业经济发展要求、增强煤炭行业竞争力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为了使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营具有高效、敏捷的竞争力, 平台的建设者可以从以下六个步骤来构建。其逻辑关系如上图所示。
煤炭行业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设计思路必须以服务于煤炭行业和经济发展的定位为前提条件, 并遵循现代物流规划策略的思路。
4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营模式
目前, 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 其运营模式类型及各自优缺点见表3。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虽然已经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和煤炭行业的重视, 但是不得不面临平台怎么建、建什么、建成后怎么办等现实问题。目前, 平台建设者还并不十分清楚各自在平台建设过程中担任何种角色, 是建设者、运营管理者还是监督者, 同时也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各自应深入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 在信息平台的运营中, 政府部门首先要分清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及市场服务三者的界限, 避免陷入商品交易与市场争利的漩涡中。其次, 政府应明确公共服务是自己的职责, 社会服务是中间地带, 可以和企业一起推动, 市场服务是赚钱的, 要交给企业来做, 此外, 政府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则和规范。
总之, 煤炭行业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无论采取何种运营模式, 无论以哪方为主, 都离不开煤炭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共同参与, 二者都必须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发挥积极正面作用。
5 结语
煤炭行业已告别“十年黄金期”, 煤炭价格将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 整个行业也将进入一个微利时代。但从长远来看, 煤炭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不会变, 低迷期也势必不会一直持续下去。所以, 煤炭行业必须为将来的新挑战新机遇做好准备。而煤炭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将会成为煤炭行业再次腾飞信息化建设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wgk/2013-10/12/content_2505239.htm.2013-10-2.
[2]中国新闻网.中国煤省山西境内煤炭全部实现电子化交易[EB/OL].http://finance.chinanews.com/ny/2013/01-01/4452503.shtml.2013-01-1.
[3]杜文宏.基于知识管理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构建的理论与方法[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1:6-17, 92-100.
[4]赵刚.国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确定“1+32+nx”布局[EB/OL].http://it.gmw.cn/2013-12/09/content_9749957.htm.2013-12-09.
[5]邓汝春.区域性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构建与运营策略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22-23.
[6]燕晨屹, 史方彤, 王喜富.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信息平台运营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 2011, (12) :217-219.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11篇
关键词: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平台数据处理;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 P2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5-165-2
1 概述
信息化科技的发展促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不断地加快。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构建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重要体现,与现代的网络化技术相结合能够更加方便人们的出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能够使得巨大的地理信息变得可视化。但是地理信息平台的构建不论是流程还是技术都需要一定的方法。通过实践和研究,找到合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处理的方法,加快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
2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处理方法的研究背景分析
2.1 定义分析
如今社会的发展,影响经济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化,地理信息是人们认知世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今传播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信息是和地理位置紧密相连的,通过信息的发布,成功的揭露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帮助指导了战略决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信息化发展不断地深入化,地理信息资源的基础地位逐渐显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党和政府也认识到地理信息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大了对其相关建设和应用开发。地理信息资源的利用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数字城市的构建上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其的重视。
2.2 研究的价值
根据相关的技术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直接面对的对象是客户,所以作为数字城市建设核心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逐渐以数字城市的主体体现,它所包含的内容是除了详细的数据建库之外的其他所有的内容。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平台的数据库,它给大众展现出来的信息更利于进行传播,而且充分的体现;集成、可扩充和可视性。
目前我国在数字城市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数据采集和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针对一些大比例尺的数据的生产处理,笔者希望通过研究之后,针对数据信息的制作方法和流程能够正确地梳理出来,这样可以给更多地方的数据平台构建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2.3 数据处理
平台数据集是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它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更适宜网络化分布式应用,体现集成性、可视化、可扩充性的特征。包括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上通过数据提取、扩充和重组等加工过程形成的地理实体数据、影像数据、地图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和三维景观数据等面向服务的产品数据。
3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处理的实施
3.1 建立地理实体数据库
3.1.1 数据的处理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需要有个存放所有信息的数据库,这些信息都混淆在其中,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就如同分门别类一样,将有共性的数据都提取出来,作为最核心的要素数据,将所有的数据都按照这样的分类继续分下去。
3.1.2 水系数据处理
地理信息中不免会遇到江河湖海等水系数据,面对这些数据,要将湖泊、池塘,以及水库的线和面作为提取的要素数据。当遇见完整的河流时,就直接提取河流的边和面,当河流中间被桥梁所中断时,对于数据的提取应该是边线、面以及桥梁。遇到拦水坝的粉笔水库,提取的数据信息除了提取水库的边缘线之外还需要提取堤坝等信息,这样才能保证提取信息的完整性。
3.1.3 交通数据处理
地理信息除了有水之外还会遇见铁路和公路以及城市道路等数据信息,对这些道路的要素数据提取,主要是面、边线以及中心线等。同时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这些信息规划好,与实际的数据信息相对应。
3.1.4 数据脱密处理
在对数据解密处理的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要求,绘制开发出的生产产品涉及利用国家秘密,没有经过高无缘绘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绘制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技术进行处理的,那么绘制出来产品秘密等级要等于甚至高于所使用的秘密等级。所以,必须对平台数据进行解密处理,高精度进行位置定位,确保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满足用户的精度要求。在解密处理数据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8个方面。①地图位置的公开精度不可超过50米。等高距大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网需要大于100米。②大众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颈部要控制在50米以上,影像地面分辨率要高于0.5米,对于涉密的信息、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等固定设施不可进行标注。③只有满足《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三项标注要求,才可在大众使用的遥感影像中注明地名、地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④在编制公开地图时,涉及使用到秘密地理信息,需要按照国家绘制地理信息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加密,并依法送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⑤如果公众使用的遥感影像需要使用到国家秘密,那么在公开致歉需要移交省级以上的测绘地理信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加密保护处理。对于分辨率在0.5米以下的遥感影像,也需要经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审核后才能够公开使用。⑥需要得到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核后,并获取地图审核号,才能够公开出版、传递、刊登遥感影像内容。⑦不论是标注的兴趣点还是新增的兴趣的都需要经过审查,满足国家审核之后,才能够进行公开展示。⑧使用到专业内容地图时,需要获取该专业保密部门的核查的证明文件。
3.2 降低空间精度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之后,人们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看,对于有些需要隐蔽的信息则需要降低空间的精度来实行保密。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开发了专业的软件,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变形处理,使得地理信息的空间坐标无规律地发生偏移。这样,将有利于达到保密的效果。
3.3 过滤敏感信息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主要目的是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一些人们日常出行会运用到的地理信息出现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就可以了,对于一些敏感的地理信息应该删除掉。例如部队、监狱和劳改所等就不应该标识出来了。同时对于一些专用公路和专用铁路的信息也应该不予以标识。
3.4 晕渲地图制作
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呈现出来的地理信息需要一定的视觉效果,给人直观的道路感受。对地理信息中的地势进行晕渲地图的分级切片。在全市范围内,数据采用一比一的方式进行,而其他范围则采用一比五的数据来代替。通过叠加的方式使得数据呈现出直观感受的地势晕渲图。
3.5 三维数据制作
为了使得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的地理信息更加逼真,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更快速地理解,三维数据制作也是一种手段。首先需要建立三维模型数据,再根据这个模型,将地理信息有效的定位在其中,最后通过三维模型渲染的方法使得地图更加满足视觉的效果。渲染之后的模型在经过专业的软件到处成平台所接受的文件格式。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的研究分析我们了解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需要一定的数据处理方法的支持,这样才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个科学、准确并且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才能实现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便捷的想法。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处理包括的内容很多,需要逐个去研究透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处理方法经过一定的研究之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用,使得更多的地区能够建设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真正迎接信息化的时代。
参 考 文 献
[1] 国家测绘局.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规划(2009-2915)[S].2012.
[2] 国家测绘局.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指南[S].2012.
物联网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研究 第12篇
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
一、前言
物联网最早源于1995年比尔盖茨《未来之路》一书。1999年MIT Auto-ID Center正式将其概念化, 认为物联网即把所有物品通过射频识别等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起来, 实现智能化识别和管理。2004年日本和韩国相继提出了以发展泛在网络社会为目标的u-Japan构想和u-Korea战略。2005年国际电信联盟 (ITU) 正式提出“物联网”的概念, 并指出无所不在的“物联网”通信时代即将来临。其发展历程虽短, 但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掀起以物联网为代表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站在发展和改革最前沿的中国, 更是加紧了追随时代的步伐, 2009年温家宝提出加快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要求;2010年3月再次提及“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 意味着物联网已经被提升到国家战略, 其发展迈入了新纪元, 不仅成为牵动多个行业的产业焦点, 更成为民众普遍接触和关注的社会热点。但是, 物联网的发展仍存在如技术开发成本高昂、安全性较差、技术标准难以统一、管理平台亟待完善等诸多问题。
二、基于成本控制维度分析物联网对物流各环节的影响
物联网最重要的应用是现代物流领域, 该领域规划明确提出要把物联网作为发展的重点。目前我国物流的成本偏高, 占总生产成本的18%~20%, 虽然近年来有所下降, 但仍高于国外水平。物联网的出现不仅推动了技术的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而且对物流各环节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1、物联网发展可降低运输管理成本。
运输过程较为复杂, 涉及订单、驾驶员、车辆、客户等多个环节, 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对整个运输系统造成影响。因此, 对于运输过程的管理需要企业投入较大的精力, 若采取高效精确的运输管理方法, 则可大大节约企业人力、物力, 降低运输管理成本。物联网技术的引入, 将一定程度上改善上述这些问题。目前物流行业应用较为广泛的是运输管理系统 (TMS) , 这一系统包括订单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客户管理、考核管理、智能报表、物流实时跟踪等七大模块, 任何一个模块都需要信息的支撑。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使TMS迈上一个新台阶。比如, 通过在运输车辆上配备GPS, 每辆车的各类信息, 包括车辆位置、载货信息等通过接口上传到通信网络, 并通过通信网络传输至中控系统, 位于中控系统的管理人员根据整个网络中的信息进行统筹管理, 选择最佳的配货点, 优化车辆的调配管理, 并根据交通状况为车辆提供最佳的行驶路线, 达到货物资源和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
2、物联网发展有助于降低库存管理成本。
物流系统的成本主要包括财务成本、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成本、制定计划成本、库存成本、物料购置成本和订货管理成本等。其中, 库存成本是物流系统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占总成本的30%以上。库存, 就是在生产及流通领域等各环节 (供应商、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及运输环节) 所持有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自从有了物品的生产, 就有了物品的库存。实践中, 库存成本往往会占物品本身价值的20%~40%。因此, 有效管理库存和控制库存成本对降低整个物流系统的成本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确定型存储模型EOQ出发, 可将库存管理模型中总成本分为: (1) 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某种库存物资而支出的成本, 通常用TCa表示, 包括订货成本和购置成本; (2) 储存成本。是指为保持库存而发生的成本, 包括库存占用资金应付的利息以及使用仓库、保管货物、货物损坏变质等支出的各项费用, 通常用TCc来表示, 也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3) 缺货成本。是指由于存货供应不足造成供应中断而造成的损失, 如失去销售机会的损失、停工待料的损失以及不能履行合同而缴纳罚款等, 通常用TCs来表示。此外, 有时还要考虑销售的收入;库存的剩余产品价值, 即所谓的残值;资金的折现率等。库存管理的目标是:寻求使总成本最小或者总利润最大的最优库存量, 作为最优库存策略。
要想实现总成本最低, 必须借助于相应的物联网技术, 如采用射频识别技术 (RFID) 。首先, 有助于减少库存和销售人员方面的成本。一般情况下, 对零售商来说, 库存及销售成本占运营费用的2%~4%。利用阅读器来读取货盘、容器、纸箱和个体物品, 从而取代极耗人力的条形码识别过程。RFID技术能够使销售人员的数量减少30%以上;其次, 有助于降低读码劳动力成本。使用RFID能帮助零售商减少劳动力成本以及定期货物管理和货架存货的服务费。对应用RFID技术的产品来说, 通过提高自我服务, 减少检查时间和错误, 能改进目前这种自动扫描的检查方式;再次, 有助于存货节余。准确的存货清单能减少账面价值故意降低情况的发生。RFID能够有效降低存货错误, 大大提高存货报告的有效性。通过使用RFID技术来准确地跟踪商品, 公司能够清楚地掌握产品销售的历史记录, 并且提高对实际所需存货预测的准确性。
3、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助于降低装卸成本和实现产品增值。
传统装卸环节往往通过人工的方式去清点装卸的货物的数量与种类, 这样的人工操作造成效率低下。而通过电子标签方式可实现自动化装卸, 比如当货物从流水线送到车辆上时, 流水线上的识读设备可以实时记录相关货物的装卸信息, 而这些信息又会实时汇总到数据中心, 管理者将利用这些信息实现更好的管理, 并掌握库存情况。
产品增值环节通常包括包装、加工和信息服务等。有些货物具有特殊的属性, 如易爆、易燃等;有些货物对存放环境要求较高, 如冷冻食品等。这些产品在流通和加工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安全事故、人员身亡与财产损失。目前国内在这块的监管措施还比较单一, 通过引进物联网技术可以有效改善这些问题, 装配工人通过物联网可以获取产品的相关属性及安装和加工的注意事项,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 在封装易爆品时, 流水线上的设备会检测出易爆品的相关属性进而通知安装工人要小心该易爆品。对于那些特殊的产品甚至可以采用自动加工的方式, 通过物联网芯片实时地把情况反馈上来。可见, 针对包装和加工的环节, 物联网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提高工作效率。
4、物联网的发展有助于降低配送成本。
配送环节主要包括两项工作:“配货”以及“送达”, 在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下, 通过数据中心获取货物信息可以实现更加合理的配货, 包括订单的整合。举个例子, 经常上网购物的朋友, 有时会发现一人要签收3~4次货物, 这就给客户带来很多不便。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在配货环节对相关信息进行梳理, 比如发现收件人是同一个人, 系统可将这些订单整合在一起统一配送, 这样就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货物的送达在物流环节也非常关键, 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实时地将相关的节点信息采集至数据中心, 作为管理者或客户可以很简单地监控整个货物的送达过程。
三、物联网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1、物联网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意义。
物联网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目标是通过物联网的建设, 形成集成化的信息平台, 实现物流系统的现代化。物联网可以看作是一个信息平台, 重要的不是货物而是信息之间的关联。货物的信息均散布在各自的标签上,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络管理, 不能整合信息, 那么这个物联网体系是没有多大实用价值的。因此, 对于巨大的物联网信息收集、存储、传递与集成是一个重要工程。统一的业务、货物信息管理平台可以让各自企业共享货物以及运输等最新的动态信息, 对货物在库与在途状态的准确把握, 控制物流风险。这样才可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降低物流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各环节成本。
具体来说, 可以利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对包裹进行统一编码, 嵌入EPC标签, 这样物流途中便可实现监控, 有利于及时发现物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通过射频识别技术读取EPC编码信息并传输到处理中心, 可供企业和消费者查询, 切实增强群众的满意程度, 有效提高物流服务的质量。而上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依赖于公共信息平台的支撑, 当前的物联网要想更好地应用于现代物流, 更需要一个公共信息平台来统一管理巨大的货物信息。物流信息平台应该能够整合来自不同系统、不同技术标准的异质信息, 实现各种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资源的整合优化一直是物流企业的主题, 物流信息平台的建立便是基于该主题, 促进企业资源利用率, 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2、构建物联网公共信息平台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物联网技术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阶段, 因此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势在必行。同时, 对于物流信息平台的构建, 还需要政府和企业合力解决平台建设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如:成本问题。电子标签、读写设备和射频设别设备等原材料成本高, 致使产品定价高, 大规模应用受阻, 物联网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时, 政府就应大力发挥政策支持的主体作用:一是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对物联网的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建设力度;二是在政策上提供动力支持, 如对新设备的使用进行补贴, 对进入这一行业的审批适当的放松。明确物联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有助于降低成本运营费用。又如, 安全问题。在物联网中, 传感网的建设要求RFID标签预先被嵌入任何与人息息相关的物品中, 这直接导致嵌入标签势必会使个人的隐私问题受到侵犯。因此, 如何确保标签物的拥有者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便成为射频识别技术以及物联网推广的关键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一方面加大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的力度;另一方面大力支持有关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加密机制、节点认证机制和访问控制等技术的研发和完善。同时, 技术标准如接口的标准化、数据模型的标准化也亟须统一, 若能实现政府与大型物流企业、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通力合作, 积极构建统一编码规则、基础应用平台的接口标准等, 物联网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将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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