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精选6篇)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第1篇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

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

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

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1—

17、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没有实施责令改正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1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满三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的(非听证案件当事人三日内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此例外情形)。

1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20、有其它严重的履行程序问题的。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制作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存在一般要求问题的,按照相应的内容扣分。扣分总数少于

分的可被评为优秀卷。

(一)非特定文书的问题

1、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每份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或办案期限,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2分)

4、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5、按照文书格式要求页首应当标注有处罚机关全称,而没有标注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6、外部文书落款有印章但没有标注处罚机关名称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7、外部文书落款日期标注不规范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文书选择项,以及各种文书提示语,未做选择或未进行技术处理的(每项0.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

9、按照文书格式,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而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记载错误(包括错漏字)的(每处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10、整卷未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文书格式的(扣5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案号编写不规范的(0.2分)

12、没有记载案由的(1分)

13、没有详细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的(每项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4、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的(2分),或者已列举但并没有进行证据说明的(1分)

15、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有写明理由的(2分)

—2—

16、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不规范,但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7、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原文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18、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2分)

19、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1分)

20、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21、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的(2分)

22、有错别字、缺字、语句不通顺等错误,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三)立案审批表

23、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四)询问笔录

24、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2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26、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0.5分)

27、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28、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3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最后一行当事人已经顶格签字的除外)(0.5分)

(四)检查(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1、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2分)

3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3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1分)

3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35、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根据实际情况裁量)(1分)

36、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

37、(只适用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没有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

—3—

申辩等情况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3分)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8、保存地点或方式不明确的(2分)

(六)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39、处理意见表述不规范的(2分)

4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3分)

(七)授权委托书

4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2分)

(八)查封(扣押)决定书

42、查封(扣押)的依据错误的(适用《特别规定》为依据的要根据个案判断)(5分)

43、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告知错误的(1分)

(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44、没有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超期限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的(3分)

(十)案件处理意见书

45、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46、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47、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1分)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分)50、告知处罚内容不准确的(2分)

(十三)送达回证

5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52、送达回证的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单位等要素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53、罚没物品处理没有记录或者只有部分物品进行记录的(2分)

54、执行了罚没款而没有罚没款收据的(2分)

(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55、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0.5分)

56、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4—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进行,促进非现金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为空头支票的举报行。使用支付密码器的银行,其系统内交易行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由出票人开户银行统一向人民银行举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不指定专门的罚款代收机构,湖南省内所有能办理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是空头支票罚款的受理银行,应将款项及时就地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各县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第二章 处罚程序

第七条 举报。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面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的实有存款余额,或者支票上的印鉴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应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同时将以下资料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会计主管和报告经办人名章,并注明受理时间,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人民银行。

(一)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或系统交易行)直接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进账单复印件,并在支票复印件上注明“当前账户余额**元,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系空头支票。”由持票人写明“情况属实”,并出示身份证件,记录身份证号码。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

(二)在收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提交支票复印件,提入票据清单,同城票据退票单,出票人开户银行行内系统能够取得实时账户余额的账户余额信息的,应打印该账户余额信息或者其它足以证明该账户时点余额不足的资料。

(三)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上的印鉴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提交支票复印件及预留银行印鉴复印件。

第八条 立案。人民银行收到《空头支票报告书》之日,经审核,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第九条 调查取证。人民银行认为证据需补充核实的,应在立案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介绍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需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检查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后签字。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审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支付结算部门应将《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交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审核。经审核,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提出的建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将材料退回。

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注销立案,并将材料退回。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以及程序不合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完善后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送达。人民银行将《告知书》及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将《告知书》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应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送交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对于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求组织听证的,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和要求。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将《送达回执》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送交人民银行。

听证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组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参加。听证结束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决定。人民银行在开户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或申辩书面材料的,或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自收到人民银行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送交人民银行。

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规情节轻微,不予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应将《告知书》收回。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期间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章 罚款收缴

第十五条 空头支票罚款收缴实行直接缴款方式。直接缴款是由当事人持《决定书》和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出票人开户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 “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代罚款收据。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四联:国库盖章后退人民银行;第五联:国库盖章后退财政专员办。

“一般缴款书”由出票人开户银行开具。“一般缴款书”中“财政机关”一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一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一栏填写“4350其他罚没收入”,“备注”一栏填写“空头支票罚款”。填制日期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缴款期限自填制日期次日起15日内(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限的“一般缴款书”无效。

“一般缴款书”随《决定书》由出票人开户银行一并送交当事人。

第十七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一般缴款书”,应当认真审查票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账号和户名是否相符;票据联次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鉴;是否在缴款期限内。对于超过缴款期限付款的当事人,根据人民银行在《决定书》上的授权,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并将罚款数额和加处罚款数额汇总,重新填制“一般缴款书”。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应建立空头支票罚款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举报行、《告知书》编号、《决定书》编号、处罚金额、缴款到期日。并根据缴款期限及时到国库部门取得“一般缴款书”的回执,并逐笔勾对,确保罚款及时缴库。

第十九条 发现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由当事人提出退付申请,由受理该项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复审后送财政专员办核批,送缴纳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应于每季终了3日内,将上季已实现上缴国库的罚款总额和协助执行手续费总额逐笔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报上级行,各中心支行逐行(分中心支行本级和辖属支行)明细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报长沙中心支行,长沙中心支行汇总全省情况报总行和财政专员办。

第四章 手续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20个工作日,按上年罚款代收机构代收空头支票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罚款代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助执行手续费。人民银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金额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分行别汇总核付给举报行。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为人民银行办理代收空头支票罚款而获得的代收手续费收入、协助执行手续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中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向举办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人民银行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对于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二)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业务直至罚款及加处罚款全部缴清。缴清罚款后,开户银行方可受理出票人签发的支票。

(三)受理该项行政处罚的人民银行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执法检查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第3篇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中介机构,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参与者之一,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券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先后爆出大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丑闻。从早期的大鹏证券因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公司股票而遭查处,到2004年前后南方证券、汉唐证券、云南证券等19家券商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自营等原因被证监会责令关闭,再到近年来南京证券、平安证券、民生证券三大券商因在IPO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证监会处罚并在券商分类评级中遭降级,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加大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势在必行。鉴于证券公司在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主体中的突出地位以及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巨大危害性,有必要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建议。

从现有文献来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析方面(彭浩东和黄惠平,2001;田剑英和胡剑锋,2003;王玲,2008;徐经长和王玲,2008;何杰和王果,2013),对证券市场中其他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的仅有游士兵和吴圣涛(2001)、何基报(2001)、胡奕明、周智辉和郑德成(2002)、刘江会和宋瑞波(2003)等少数文献。其中,游士兵和吴圣涛(2001)利用证监会1994年—2000年间的行政处罚公告,对我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主体、环节进行了分析,并发现,证券违法犯罪最重要的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何基报(2001)对市场操纵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就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控提出了建议。胡奕明、周智辉和郑德成(2002)对1993年—2001年6月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发现,在各类受罚机构中,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具有证券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所占比例最高,且尤以资金违规问题最为突出。刘江会和宋瑞波(2003)分析了我国证券承销市场中券商的各种违规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并从信息披露、承销市场结构、券商内部治理结构、外部监督等角度剖析了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上述文献多立足于2001年以前,由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相关的制度背景等已经较上世纪末有较大变化,上述文献的有关结论可能已经不再适用。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利用2001年—2013年间中国证监会针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的处罚公告,希图总结出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分析

(一)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总体情况

2001年—2013年间,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总计587份。其中,针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告合计185份,约占总数的1/3(表1)。针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告数共计70份,在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中所占的比重最高。这70份处罚公告共涉及48家违规的证券公司,其中,有38家证券公司被处罚一次,多达10家证券公司被累计处罚两次以上。由此可见,证券公司仍然是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主体。

(二)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特征

1.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类型。

我们将70份处罚公告中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整理分类,结果如表2所示。在分类时,我们将同一处罚公告中证券公司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拆分,70份处罚公告共涉及83个违法违规行为。由表2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和“向客户融资融券”这三项。另外,“挪用客户证券”和“违规自营”这两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次数也比较高。

一是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表2可以看出,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证券公司最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占比例高达31.33%。尤其是在2004年—2006年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治理之前,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象极其普遍。从2003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明确列为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的“三大铁律”。从2004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在券商中开展自查整改、规范经营活动,并提出了对在自查中不交底、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继续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予以严肃查处的警告。在接下来的三年综合治理中,中国证监会查处并责令关闭了19家证券公司。这19家被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全部都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严重违规行为。

二是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是证券公司发生频率居第二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出相关规定的经营范围违规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经营证券监管机构严禁代理的港股交易等业务。

三是向客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向客户非法提供融资融券也是证券公司频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由于此行为的涉案金额一般比较巨大,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相应的处罚也比较严厉。

四是承销与保荐违规。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在承销与保荐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同一证券公司的承销与保荐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涉及其保荐的多家客户公司。统计发现,一旦证券公司保荐的某一家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被保荐公司也都或多或少地被曝出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平安证券所保荐的IPO公司频频被曝出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胜景山河(002525)财务造假案、万福生科(300268)财务造假案以及巴安水务(300262)业绩变脸案、ST德棉(002072)造假案等等。由于这类行为涉及的IPO公司往往较多,对证券市场以及社会的危害性非常严重,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及时监测,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严厉的惩罚。

2.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环节。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多的发生在证券经纪业务环节中,所占比例高达59.04%,其次是证券自营业务环节。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也是证券公司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在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经纪业务环节的违法违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和客户委托的股票等证券,以及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行为。其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规行为最为严重,而且涉案金额一般都特别巨大。例如,调查发现,截至2004年9月3日,汉唐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金额高达24.14亿元,涉案金额如此巨大,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中国证监会做出取消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处罚措施。

证券自营业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违规自营行为。在证券一级市场中的违规自营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公司通过违规拆借资金、挪用客户保证金及透支进行新股申购。在证券二级市场的违规自营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利用客户的个人账户或机构账户进行自营,利用各种手段,操纵股票价格,以牟取暴利的行为。例如,江苏证券(已由华泰证券接管)自1998年8月起利用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机构股票账户和19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涉及违法所得796.31万元。

证券承销业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问题:一类是证券公司在推荐公司上市或承销公司股票发行的过程中,未能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所保荐或承销的公司进行全面、认真的核查,未能发现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中存在的虚假陈述,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在近几年发生的频率较高,严重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引起监管机构的特别关注和重点监控。例如,平安证券在推荐万福生科IPO,民生证券在推荐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南京证券推荐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均存在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类违法违规行为是证券公司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新股,并以此谋取暴利。例如,大鹏证券于2000年6月19日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国信在2000年6月9日违规申购本公司承销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借此机会谋求暴利。

3.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时间跨度。

为了考察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连续性和持续性,我们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进行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到,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年度在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所占比例高达68.75%,其中,20.83%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在5年以上。例如,南方证券、亚洲证券等公司自从成立以来的经营过程中一直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直至被查处时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仍无法归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后果。

我们还将处罚公告发布的时间与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最初发生的时间进行对比,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高达93.75%的证券公司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年以后才遭到证监会的处罚。考虑到证监会调查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件后一两年内受到处罚属于正常情况。但是,从表5可以看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5年以上之后才被证监会处罚的证券公司占到37.50%,这表明,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不够及时。例如,湖南证券(已由泰阳证券接管)在1996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彭志安等17个个人账户买卖湘证基金,并从中获利174.5万元,直到5年后的2001年11月才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再如,大连证券及其下属营业部自成立之日起至2002年9月停业整顿期间一直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于非法自营业务的严重违规行为,直至2003年4月证监会才做出取消大连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处罚决定。

4. 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阶段特征。

从证券公司的发育过程以及政策导向两个角度来考察,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987年—1991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初创期;1992年—2003年,我国证券公司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2004年—2006年,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转入低潮期,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进行了三年的综合治理1;2007年—2009年,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过综合治理后,进入规范发展时期2;2010年至今,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的推出,我国证券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那么,在不同发展阶段,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也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

从表6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在不同时期的违规行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就证券公司被处罚的次数来说,在2004年—2006年这三年综合治理阶段中,被查处的证券公司违规行为次数最多,而且大多情节比较恶劣;自从三年综合治理过后,我国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可见综合治理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也说明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逐渐加强对证券公司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规制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就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来说,在2001年—2003年证监会查处的违规行为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是向客户融资融券以及违规自营这两项行为。在2004年—2006年这三年综合治理阶段,一大批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查处,其中19家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责令关闭。自从三年综合治理过后,我国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的违规行为明显减少。但是,近三年来证券公司又暴露出新的违规倾向,在2010年—2013年间被证监会查处的券商违规行为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另外,也出现了一些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优势而进行证券交易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

(三)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及其效果分析

我们对证券公司所受的处罚进行了统计,同样,我们将证监会对同一证券公司的多项处罚措施进行了拆分,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可以看出,2004年以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大都较为温和,除大连证券于2003年被责令关闭以外,其他券商大部分都只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警告等惩罚。但是,在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综合治理阶段,大批证券公司被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体现了我国监管机构治理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决心。2007年—2009年,证监会先后对辽宁证券、中科证券等四家证券公司做出了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处罚决定,不过,这些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大都发生在2006年以前。2010年至今,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在承销与保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证监会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且处罚较重的是,证监会对平安证券在推荐万福生科IPO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做出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以及暂停保荐业务许可三个月的处罚决定。但是,从总体的惩罚力度、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监管的透明度等角度来看,我国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处罚过轻导致违规成本过低,从而降低了处罚的有效性。近年来,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仍不断发生,本身就表明监管部门的处罚效果很不理想。

(四)证券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的分析

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大都是由证券公司的高管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执行的,因此,我们进一步对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针对以及涉及证券公司高管的违规处罚公告共计35份。其中,大部分处罚公告涉及的证券公司高管不止一人,往往是集体违规。

证券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公司高管及相关负责人的违规呈现共性违规为主,特性违规为辅的特点。在同一时期,证券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具有很高的相似度。例如2000年—2005年间,许多证券公司高管都倾向于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证券、违规超范围经营委托理财等行为。这些违规行为的出现反映了当时证券公司的自营等业务存在巨额损失,而证券公司又欠缺快速有效的融资渠道,因此导致了大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频频发生。(2)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呈现集群性的特征。同一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一般涉及本公司内部的多名高管及其他负责人。由于巨额利益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的不透明性,在证券公司内部非常容易引发高管集体腐败及违规行为。(3)证券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具有越来越隐蔽的倾向。由于证券公司高管专业知识相对较强,而且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了解得比较多,并且知悉信息的时间较早,因此比较容易利用内幕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股价,这种违规行为一般具有比较强的隐蔽性。因此,对证券公司高管违规行为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所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应更加积极主动,同时强化执法机关的侦查手段。

从对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处罚来看,很多违规责任人未承担应有的责任,且处罚较轻。从证监会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处罚方式中最常用的是警告以及罚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处罚公告中非常常见,但经济处罚的力度还不够,相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所能够产生的巨大利益,处罚的威慑和惩戒作用有限。

三、对治理我国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

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及整个社会具有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治理。我们认为,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考虑,并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证券公司改善自身治理结构、健全证券监控体系等方面多管齐下,形成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控以及事后的惩戒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

(一)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措施

1. 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地规制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应该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保其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辅助系统,并确保现有法律法规在体系上的一贯性,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与服务等一系列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在建立健全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过程中,应注意关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及时地出台或调整相关的规定,从而有效地规制证券公司的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违法违规行为,而现行法律法规往往缺乏对这些行为的规定,从而使得证监会找不到恰当的法律法规作为查处的依据。例如,证监会将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认定为内幕交易,而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在申辩时提出:此次所做的对冲交易符合业内操作惯例,而且事件发生时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更无从判断当天下午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这种对新型案件性质界定的分歧说明我国在内幕交易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界定以及处罚依据。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新业务的出现,及时调整并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证券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机构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约束是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我国监管部门就证券公司治理问题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章程指引》等大量的规章、指引。但从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我们认为,证券公司尤其应当从如下方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证券公司董事会制度。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41号)提出,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然而,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切实发挥这两个制度在证券公司中的作用。事实上,2001年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就已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实践中,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远未发挥制度设计之初预期的作用,这与我国独立董事市场的缺失、大股东和经理人控制、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缺失等有关。未来证券公司在进一步建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勤勉性,而监管部门则应当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

(2)完善证券公司监事会制度。我国在引入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大陆法系下的监事会制度,但这种双重监督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证券公司监事会普遍存在专业性较差、兼职比例过高、对证券公司的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课题组,2008)。未来应当强化监事对证券公司财务和经营业务的监督,并合理处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的关系。

(3)完善证券公司管理层激励制度。《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已经提出,建立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并实施绩效年薪延期支付薪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这些规定如能有效实施,无疑将有利于遏制证券公司管理层片面追求绩效,而忽视风险的问题。但如何完善证券公司管理激励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

3. 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并要求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当附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第二十七条)。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往往过分关注开拓市场、扩大业务,内部控制意识较为薄弱,证券公司的许多业务流程规范与制度大多只对普通员工起约束作用,很多高管人员往往凌驾于制度之上,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未来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并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保证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实施,及时识别、处理、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无论是上市证券公司还是非上市的证券公司,都应当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和外部审计制度。在风险管理方面,应建立与自身规模、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尤其应加强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并强化证券公司的内部稽核。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的稽核部由公司经理层负责,难以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例如,证监会在大鹏证券营业部调查时发现,一些开户资料不齐全的证券账户都是营业部经理负责的大客户,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对此类开户情况也不便细究,极易诱发一系列的违规行为。

4. 规范证券公司经营业务。

前文分析表明,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是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两项行为。而这两项违规行为的发生与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规范不力密切相关。2003年10月《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融资的方式仅限于增资扩股、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这些融资方式普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资金缺口。因此,不少券商开始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规行为。后来,我国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查,责令关闭了一大批违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并实施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从此以后,我国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几乎没再出现过。由此可见,对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行规范,同时也要给予证券公司合理合法拓宽融资渠道的空间,以避免诱发相关的违规行为。

5. 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素质。

在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中,高管是违规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因此,必须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的监管,提高人员素质。诚信守法的高管首先本身不会违规经营,其次还会在公司内部传输合规经营的理念,对防范下属人员违规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因此,在甄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不仅要考核专业能力,还必须注重考察道德品质优劣、能否遵纪守法、是否勤勉尽责等因素,并把道德品质等纳入考核体系。

(二)加强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

1. 实时监控证券公司行为,提高稽查的时效性。

一方面,我国应健全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便随时掌握证券公司的经营动向,减少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运用先进的金融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发现和惩戒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证券电子化程度很高,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以及银行之间的数据传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进行,各项业务运作的结果也基本都有电子数据。另外,证券公司的财务核算也大多都实行了电算化,再加上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先进的金融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实时监控,进行基于网络的非现场稽核审查,提高稽查的时效性。

2. 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尤其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对于减少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可以在证券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建立关键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建立道德和诚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考评员工的道德风险水平,以将员工在各环节的道德风险水平和诚信记录作为员工聘用、轮岗、考核、晋升和淘汰时的重要因素。

3. 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证监会查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这种行政监管手段具有短期性、过于刚性的缺陷。未来应注重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还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将政府监管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举报结合起来,共同监控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秩序。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惩戒

1. 加大对证券公司及其高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是一种受制于成本收益规律的经济行为。在理性人的条件假设下,当违规者通过违法违规行为获得的收益超过违规者因违法违规而付出的成本时,违法违规行为就会发生。而且,违规所得的收益越大于可能的违规成本,违规行为就越容易产生,违规的程度也越严重。因此,必须要加大对证券公司及其高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违规成本远大于违规收益,以达到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

2. 完善归责制度,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部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联手媒体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甚至与庄家恶意串通,发布诱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价格,严重损害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仅由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及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能对投资者做出真正的救济。我们建议应当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以及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外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证券公司破产倒闭,或因为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按照规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2013年,平安证券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但仍存在较多的不足。此外,我国应健全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对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提出诉讼,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以便投资者能够比较顺利地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加强对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和处罚效果的追踪。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而被破产清算或行政接管之后,应当加强跟踪,实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与司法的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并注意关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客户资产及账户的保护和处理,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本文利用中国证监会2001年—2013年间的行政处罚公告,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的特征以及违规处罚的效果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证监会对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公告中,对证券公司的处罚公告数最多。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超范围经营证券及其他业务”和“向客户融资融券”三种行为居于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前三位。另外,近年来,承销与保荐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呈增多之势。(2)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生于证券经纪业务环节。(3)在不同时期,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2001年—2003年,向客户融资融券以及违规自营这两项行为较多;而在2004年—2006年三年综合治理期间,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超范围经营两类行为较为突出;而近年来,推荐股份公司IPO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显著增多。(4)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5)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共性为主、特性为辅,集群性和隐蔽性的特征。

从实践来看,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2004年—2006年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之前频繁出现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规行为在以后年度几乎没有再发生过。但另一方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存在及时性差、处罚过轻等问题,有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屡罚屡犯”现象。未来应当从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及事后惩戒三个层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从而有效地遏制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基报.证券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2,(10):60-65.

[2]何杰,王果.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分布特点、变化趋势和影响波及[J].改革,2013,(10):142-151.

[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课题组.中国证券公司监事会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3):23-27.

[4]胡奕明,周智辉,郑德成.证券市场违规主体及其行为分析[J].审计研究,2002,(3):26-31.

[5]刘江会,宋瑞波.我国证券承销市场中券商违规失信的表现与原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3,(12):16-24.

[6]彭浩东,黄惠平.上市公司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问题[J].经济管理,2001,(23):16-18.

[7]田剑英,胡剑锋.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现象探析[J].浙江学刊,2003,(4):179-182.

[8]王玲.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分析及监管启示——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08,(1):73-77.

[9]徐经长,王玲.上市公司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与政府会计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08,(4):55-62.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第4篇

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何以变成了“行政激励”?从表面来看,人们可以认为这是A股市场不成熟、投资者不成熟的表现,是市场投资理念的扭曲,是市场投机炒作的结果。这些说法当然是成立的。但如果我们真的因此把皮鞭抽向投资者、市场的话,那么,监管的皮鞭就打错人了。实际上,市场对*ST海润股票的这种炒作完全是一种“中国特色”,甚至可以认为是顺势而为。毕竟对于A股市场来说,这种“行政处罚”变成“行政激励”有其内在原因。

对于*ST海润这种遭遇“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来说,“行政处罚”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利空出尽”。因为在“行政处罚”没有出台之前,*ST海润背负着“退市风险警示”。自从今年2月13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以来,该公司就不停地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公司若因此立案调查事项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这样的风险提示一次次地敲打着投资者,让投资者喘不过气来。如今“行政处罚”作出了,公司的退市风险也就解除了,“行政处罚”自然就变成了一种“激励”。

当然,“行政处罚”能够变身为“行政激励”,也与“行政处罚”的“雷声大雨点小”有关。江苏证监局对*ST海润的查处堪称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就立案调查来说,甚至涉及到可能退市的风险了,但最终的处罚只有区区的几十万元。包括对原股东九润管业的多项处罚合并只罚75万元。这相对于原股东们因此违法违规所得到的利益来说,可谓九牛之一毛。

就*ST海润与公司股东们的误导性陈述来说,带给公司几大股东的利益是巨大的。因为从今年1月23日发布《利润分配预案》到1月30日晚发布业绩预亏公告,这期间*ST海润的股价大幅波动,而在此前后,海润光伏三大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杨怀进合计减持20亿元,其中仅九润管业一家就减持了1.57亿股。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关系,九润管业数罪仅罚款75万元,实在只是“挠痒痒”。相信会有更多的“九润管业”将勇往直前。

不仅如此,“行政处罚”能够变身为“行政激励”,也暴露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不健全。因为从程序上来说,在“行政处罚”作出后,投资者完全可以启动维权程序来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投资者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的话,那么也够*ST海润与九润管业“大放血”了,如此一来,“行政激励”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但问题是,A股市场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投资者的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没有集体诉讼机制,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因此,即便有少数投资者起诉*ST海润与九润管业,最终的赔偿也将无伤大雅。“行政处罚”自然也就变身为“行政激励”了。

可以说,江苏证监局对*ST海润的“行政处罚”能够变身为“行政激励”,归根到底还是由于A股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不力、查处不力以及对投资者保护不力所造成。要改变这种局面,让“行政处罚”充分发挥震慑力,A股市场就必须对症下药,否则,A股市场这种“越臭越香”的尴尬局面还会继续下去。

博主简介: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评论员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第5篇

总 则

一、评查依据。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

(一)单位成绩。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5、行使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

8、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0、被处罚主体模糊不清且案卷中又没有其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的。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2、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3、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14、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15、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16、其它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事实和证据问题

1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18、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1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20、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1、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2、询问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内容没有做技术处理,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3、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24、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5、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6、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27、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28、以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29、以废止并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条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0、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32、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错误的。

33、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错误的。

34、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3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3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3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

38、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

履行程序问题

39、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调查取证时间在后的。40、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审查批准时间在后的。

41、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履行法定事前告知时间在后的。

42、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43、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的。

44、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45、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46、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47、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48、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

4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50、案件处理呈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1、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2、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53、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54、卷中没有相关物品处理记载的。

55、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履行程序问题。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立案审批文书

(一)立案审批表

1、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5分)

2、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没有记载执法人员意见的(2分)

4、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姓名或者申请立案时间的(2分)

5、没有记载批准立案时间的(2分)

6、没有记载案件来源的(1分)

7、没有记载案件情况的(1分)

8、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模糊不清的(每处)(0.5分)

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调查笔录

(二)询问笔录

10、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

11、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 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12、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每处)(5分)

13、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14、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15、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16、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17、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18、询问时间或者地点填写不规范的(0.5分)

1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5分)

2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每处)(0.5分)

2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检查(勘验)笔录

2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2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2分)

2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5、被检查人没有注明“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26、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27、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四)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9、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的(5分)30、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1、没有记载取证理由的(2分)

32、没有注明取证内容的(2分)

33、没有记载取证批准时间的。(2分)

34、没有注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的(1分)

35、没有注明承办人意见的(1分)

3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7、没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5分)

3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的(5分)

39、没有记载并说明取证理由的(2分)40、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41、没有记载取证时间或者地点的(1分)

4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六)物品清单

43、没有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的(5分)

4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无法准确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

(5分)

45、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签署姓名或盖章的(2分)

46、当事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2分)

47、没有记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保存地点和方式的(1分)

4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七)物品处理通知书

49、没有物品处理通知书的(10分)5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10分)

5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不明确的(5分)

5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5分)

53、当事人名称(姓名)记载有误的(1分)

5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相关证明文书

(八)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

55、依法应当进行鉴定而卷中无鉴定文书的(5分)

56、鉴定结论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2分)

57、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2分)

58、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九)授权委托书

60、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61、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 62、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 63、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听证文书

(十)听证告知书

64、举行了听证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 65、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的 6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67、没有注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68、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的 69、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 70、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 11

(5分)(5分)(2分)(0.5分)

(5分)(5分)(2分)

(2分)

(2分)(2分)(1分)

71、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地址的(1分)7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一)听证通知书

73、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74、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75、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7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77、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通知日期的(1分)78、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的(1分)7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的(1分)80、没有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1分)8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二)听证公告

82、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83、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或地点的(2分)8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85、没有记载公告日期的(1分)8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三)听证笔录

87、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88、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2分)89、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90、案件调查人案情介绍表述不清的(2分)91、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 92、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9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9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十四)听证报告

95、举行了听证而没有听证报告的 96、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 97、没有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 98、案件调查认定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 9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 100、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01、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 10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审批和决定文书

(1分)(1分)0.5分)0.5分)(5分)(2分)(2分)(1分)

(1分)

0.5分)0.5分)0.5分)

((((((十五)案件处理呈批表

103、没有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间的(10分)104、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10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106、没有注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的(每处)

(2分)

107、承办人没有签名的(2分)108、没有注明案件来源的(0.5分)109、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110、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六)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111、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10分)112、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5分)113、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2分)114、出席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2分)115、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有关情况记载不清的(每处)(2分)

116、没有记载集体讨论的地点的(1分)

117、列席和记录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11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119、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120、决定书涂改的(10分)121、告知听证后未满三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10分)122、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10分)123、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124、没有注明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125、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5分)126、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的(5分)

127、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5分)128、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

(5分)

129、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有单位文头的除外)(2分)130、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3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132、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3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者期限告知不规范的(0.5分)13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135、没有注明责令改正内容的(10分)136、认定事实或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不会引起歧义)的(5分)

137、应当注明责令改正期限而没有注明期限的(5分)138、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139、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140、认定事实和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41、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2分)142、责令改正情况应当复核,而无复核记录的(2分)143、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1分)

14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送达执行文书

(十九)送达回证

145、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10分)14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10分)147、送达回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148、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的(每处)(2分)

149、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2分)150、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151、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

15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行政处罚缴款书和违法物品监销单

153、缴款书中的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10分)

154、使用非法定罚没票据的(5分)155、统一监销的罚没物品无违法物品监销单的(5分)156、缴款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2分)157、缴款书注明决定书文号和实际决定书文号不一致的

(1分)

158、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0.5分)1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0、无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161、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的(2分)162、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没有注明审批时间的(2分)163、没有记载延期、分期交纳罚没款理由的(2分)164、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1分)16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二)加处罚款文书

166、超过法定款期限没有加处罚款且没有说明原因的

(5分)

16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三)查封、扣押、冻结等文书(扣分内容同本标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所列内容)

(二十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168、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5分)169、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5分)170、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5分)17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172、无结案审批文书的(5分)173、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5分)174、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5分)175、实施相关强制措施没有记载执行结果的(2分)176、对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没有说明情况的(2分)177、承办人意见表述不清的(1分)178、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1分)17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六)案件移送文书

180、移送理由不明确的(5分)181、没有加盖移送机关印章的(5分)182、移送内容不明确的(2分)183、没有注明移送时间的(2分)184、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185、移送清单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186、没有注明移送机关以及机构名称的(1分)187、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1分)18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案卷中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189、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10分)190、卷中记载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没有说明的(10分)191、卷中记载两次以上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不一 致,且没有确认说明的(10分)

192、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5分)193、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文书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5分)

194、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由于卷中执法人员签名均为打印,无法证明两人调查取证的除外)(0.5分)

195、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但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的确认)的(每处)(0.5分)

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

(每处0.5分)

196、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197、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198、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199、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200、没有按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文书种类顺序)装订文书的。

201、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 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202、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

20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公司行政处罚细则 第6篇

答: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答: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版主权

二、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四、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芝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适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现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殊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16到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到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三、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答: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答: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32、简述我国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答: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直接目的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度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最终目的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3、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政府制度了对职工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

34、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

答:(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5、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

答: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6、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答:适用对象的特定性;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待遇水平较低;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7、简述工作保险特点和作用

答:工作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作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作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作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作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差别。

作用: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补偿损失,维持生活;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8、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答:职业关联性;普遍性;功利性;集体性;效益性。

39、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交涉和协商的权利;监督和调查的权利;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评价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0、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答:特点:(1)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2)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3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2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1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