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记录范文(精选14篇)
股东会议记录 第1篇
股东会议纪要
时间: 201年月日
地点:
出席人:
主持人:
记录员:
会议内容: 讨论股东股份转让事宜
会议决议:经股东会讨论,同意形成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其所持公司 15%的股份(股本金 30万元实缴资本万元)转让给。
二、同意将其所持公司 15%的股份(股本金 30万元实缴资本 30万元)转让给。
三、股份的转让不经过公司账户,由双方直接交割。
四、公司新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章程的修改由新的股东会讨论决定,在新的组织机构设置和构成人员到位后,公司原设的组织机构予以解散,任职人员所任职务自动解除。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议记录 第2篇
2014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4年1月16日下午 会议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人员:详见《2014年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签到表》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名,代表股份本**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
(一)审议批准《2014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 %反对 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弃权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服份总票数的 %;
表决结果:
(二)审议批准《2014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 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砏总票数的%;弃权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 表决结果:
(三)2014年工作汇报
(四)审议批准《2014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 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砏总票数的%;弃权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 表决结果:
(五)审议批准《2015年公司经营计划及其他业务提成比例的董事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 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砏总票数的%;弃权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 表决结果:
(六)审识批准《关于2015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 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砏总票数的%;弃权 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 表决结果: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第3篇
一、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概述
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和债权人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 为了尽可能减轻因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不良影响, 对股东大会会议瑕疵进行救济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资本多数决的负面影响, 阻止股东会会议日益形式化的不良倾向, 它是保障股东大会应有地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来讲, 其关于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大致以分两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 第二类是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其中, 根据具体事由, 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之诉又可分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决议内容违反行政规章这两类;公司决议瑕疵撤销之诉又可分为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会议表决程序的瑕疵、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这三类。根据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原因, 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又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大类。所谓程序瑕疵, 一般是指公司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违反股东大会组织召开的程序性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程序瑕疵一般出现在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两个环节。而内容瑕疵一般是指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形成的瑕疵。
构建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 最根本的是要遵循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几项重要原则。首先, 决议的安定性原则是构建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第一个原则。股东大会会议在本质上是符合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的, 也是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法上的反映, 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而且必须受到尊重。但即使股东会会议决策过程或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而产生了瑕疵, 对于股东会会议的瑕疵, 一般也必须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 不可随意宣布其无效。其次, 利益的平衡性原则是股东会会议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团体组织, 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诸多群体的相关利益, 而股东会决议一旦出现瑕疵, 必然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使得股东会决议在实际执行中的效率大打折扣, 进而影响公司效率的提高和盈利目标的实现。因此, 为了保证公司效率的提高, 有必要在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就综合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尽可能地保证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公正。
二、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 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为解决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公司管理模式的需要。具体来说, 我国的《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规定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首先, 救济对象不周全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理论的研究中, 第三人的问题是一个容易经常提及但却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公司法》有关瑕疵救济理论的陈述中很少有关于保护第三人正当利益的具体规定。在市场经济制度下, 在公司的发展日益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大背景下, 忽视由股东会会议的瑕疵所造成伤害的第三人的利益是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而我国的《公司法》只是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可以说, 在救济对象上, 《公司法》关于瑕疵救济制度的规定在救济对象上偏爱股东却忽视了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保护, 而这正是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救济对象不周全的最重要的一个体现。
其次, 事前救济不充分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阶段, 如果决策者能够成功地预防股东会会议瑕疵的出现, 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决策便不会出现重大的瑕疵问题, 公司的经营效率和营业利益也会得到切实保障。反之, 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一旦出现, 即使是被确认无效或决议被撤销, 都会或多或少对相关利益方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因此, 对股东会会议瑕疵问题的预防和防范在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 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事前救济制度却是非常的不充分, 如在对股东利益回避表决的这个问题上, 《公司法》仅仅在其第16条中进行了单列举一项规定, 却没有对此进行开放性的规定。
最后, 事后治愈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出现后对瑕疵以非司法方式进行治愈的救济制度。显然, 事后治愈制度是一种以非司法方式来治愈瑕疵的救济制度, 它属于非司法救济和事后救济, 它与事前救济制度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了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 我国的立法中却很少能看到有关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中的事后治愈制度。可以说, 事后治愈制度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几乎呈现出空白的状态, 立法的空白也必然导致司法介入的困难, 这就无法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化建议
通过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研究, 以及大量的实践我们发现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在理论上来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 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因而在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对股东大会决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回避。针对这些制度的缺陷, 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制度上进行完善, 才能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顺利进行。
(一) 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在司法理论中, 不少专家学者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有所阐述, 但是我们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其并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具体的保护。但是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有不得不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关系, 而且公司法中对公众知情权的设定也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我国公司法对诉讼权利享有者的界定并不十分明显, 第三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具体实施也不能做出影响, 更不能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第三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 同时第三人的救济也完全依赖于股东提起诉讼。针对这种第三人无权益就无救济的现状, 我们在讼诉法中应坚持救济的原则, 虽然这种原则会对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通过对第三人的救济, 则显示出诉讼法对利益的保护, 对利益外延的扩大, 进而可以有效预防在诉讼法中遗失权利的保护。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大股东的手中, 那些小股东的意志往往会被忽略, 其利益也受到一定的侵犯。因此在股东大会会议下次救济体系的建立于完善过程中, 我们必须考虑到占公司股东人数大半的小股东的权利, 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要以少数受损股东利益的保护住重点, 因为在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多数情况中, 股东的起诉往往是在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发起的, 在这一情况下, 虽然公司与第三人几乎没有存在相关的交易, 但是股东的利益受损却在实际发生, 而且最为迫切去救助。
在救济方式上,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申诉救济的逻辑构成,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建议必要的股东滥诉驳回制度, 在保证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 维护公司科学合理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实施的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主要有事前救济、事后救济、瑕疵诉讼救济、瑕疵治愈救济等, 但是由于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不同, 各种救济的单一使用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针对新形势下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实际情况, 我们可以采用事后救济与事前救济相互配合, 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救济方式。我们都知道股东大会会议瑕疵的事前救济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预防, 其主要优势在于能主动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事后救济主要是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瑕疵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它主要依靠股东的积极主动行为来维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机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单一的救济制度都不可能确保决议的万无一失, 只有在事前救济的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补救双重救济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失, 保证公司决议的顺利落实。另一方面, 只有在瑕疵诉讼救济与瑕疵治愈救济相互配合的情况下,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会议决议已经确立的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 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保证公司交易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能通过有效的策略对公司会议决议中的瑕疵进行补救。
(三) 最大限度的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体系的完善最终要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平等的基础上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司交易的安全。因为在股东大会中, 只有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规范了, 小股东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了合理的保障, 才能真正实现股东权利的平等, 促进公司稳定的发展。同时公司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 设计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规范, 以义务的形式确保公司以外的相关人员在保证公司与股东“隐私”的前提下, 对公司交易的相关规章更加透明化, 从而保护公司交易的正常合法进行。
结语
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从无到有, 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不断完善, 在公司决议风险规避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我们具体的实际情况, 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努力做到拓展救济对象, 确定以救济股东为主的基础体系, 多种救济方式的并用或合用, 实现救济方式的多样化, 最大限度地实现救济结果的合理化,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 才能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稳定。
摘要: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 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 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 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 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探究
参考文献
[1]邹杨.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的缺陷及完善[J], 学术交流, 2007 (5) .
[2]罗思荣.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2 (3) ,
[3]黄文辉、黄建峰.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6) .
[4]范黎红.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非一律不具有诉的利益[J], 法学.2010 (9) .
论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 第4篇
关键词: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股东出席比例
一、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也称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为行使职权而召开的,由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会议。
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讨论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是必要的。有效股东会会议的有效形式要件包括:①会议时间合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规定了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召开。②会议程序合规定。股东会议的提议召开、召集、通知和主持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③出席会议的股东比例合规定。关于股东会会议要多少股东或者总共多大表决权比的股东出席才能有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不是很多,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从理论的层面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关于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的理论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这点作出明确的规定,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只要有人依法提议或者召集股东会会议,就一定可以召开。其实不然。股东参加或者积极参加股东会会议是一种常态,但也不能排除股东怠于参加股东会会议这种非常态的出现。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在现实中可能引发多种问题。[1]180
(一)股东权利滥用
股东权利滥用,是指股东行使权利的对象不当,或者出于非正当理由而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进行。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部分表决权可能通过重大决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里强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至于出席了占总表决权多少的股东,则没有说明。如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足一半或者更低,再乘以2/3,则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就被变相剥夺了发言的权利。
2.股东会会议不能正常举行。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出席股东会会议所必须的股东比例,但在公司章程中可能有规定。如果一部分股东出于个人目的,而拒不参加股东会会议,则拟举行的股东会会议可能因没有达到规定的股东出席比而无法举行。
(二)股东权利被侵害
这是与股东权利滥用相对应的。股东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其他股东权利的践踏。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东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现实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如在召集股东会会议时,大股东不出席,则股东会会议可能根本无法召开,或者召开了也形不成决议。小股东虽然积极履行职责,而事实上不可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目标,股东权利行使得不到有效结果。
2.股东权利被回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在召开前多少日通知股东。但由于没有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比,致使某些股东不参加也可以举行会议并形成决议;则其他股东很可能在通知方式上做手脚,避免某些股东参加会议。例如,故意以不合理的通知方式通知,致使某些股东不能及时参加;或者趁某些股东自身有重大问题需要处理时通知,致使其被迫放弃会议。
(三)公司运转不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股东会有其法定的职权,而且这些职权只能由其自身行使。所以,作为股东会权力主要运行方式的股东会会议出现问题,势必会从根本上影响整个公司的运作。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对这一问题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会股东未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股东会会议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不能召开,则股东会的权力也无从先例行使,更不用谈形成决议了。
2.因股东的缺席不能形成决议。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可能不受缺席股东的影响,但是在表决时可能达不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比,于是形不成决议。
三、对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的思考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比例,是一大缺失。而我国的其他立法以及国外立法中有相关规定,公司法不妨借鉴和参考。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这里是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比来计算的,其本质是一样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股份之多数拥有者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构成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也不应少于在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的1/3构成。[1]185 前者只要求有表決权股份的一半的股东出席就可以举行会议,而后者的最低要求更低,只要达到1/3就可以。这里都没有规定大多数,想来是为了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多年以来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一直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路线。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公司决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某些重大事项应经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仅规定小比例的股东出席,可能根本达不到这种要求。考虑到现行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建议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比定为最低不少于所持表决权的2/3。
参考文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5篇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第XX届XX次)董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 、 、 。(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
鉴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更换了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本次临时(或者第XX届XX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由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决定免去的董事长职务,选举为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的董事长;决定免去的副董事长职务,选举为公司副董事长(若未设副董事长的,请删除该部分内容)。
二、继续聘任XXX为公司经理(或者免去XXX经理职务,聘用XXX为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
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6篇
河南省阳光雨露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现将该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记录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其中【】、【】、【】等【】名自然人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表决;【】公司委派【】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列席本次会议,董事【】委托【】代为列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大会就相关议案及所述具体事项的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就议案及方案的内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未通过(请选择并删除另一个)《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反对【】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弃权【】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审议通过/未通过(请选择并删除另一个)《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反对【】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弃权【】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五、主持人宣读本次会议的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全体通过并签字。
六、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结束。
召集人保证本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河南省阳光雨露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河南省阳光雨露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阳光雨露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签字页)
列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
****: ****
股东会会议记录标准格式 第7篇
时间:20××年×月×日 地点:××××
出席:×××、×××(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以及列席人员)
缺席:××× 主持:××× 记录:××× 会议内容: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决定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二是指导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所述事项的执行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其他类型的意见,如对公司总经理(经营层)的褒奖、肯定或批评等意见。因此,会议记录应分别三种意见对相关事项的结果进行记录。)
一、审议通过《×××××的议案》。同意×××××××。表决结果是××××。
二、股东各方(与会董事)讨论了以下方面问题: 1.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2.股东各方原则同意×××××。
三、讨论了《关于×××××的议案》。
×××代表(董事):×××××。(发言要点)×××代表(董事):×××××。(发言要点)
股东代表(或董事)签字:
记录人(董事会秘书)签字:
股东会议记录 第8篇
当股东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若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救济,并及时填补法律缺失,实体上的权利会就成为一纸空文。股权的救济不仅仅要重视实体上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还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程序进行改革和布局。
股东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或称为派生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性权利。当股东的权益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受到侵害时,股东基于个人权利提起的诉讼称为直接诉讼,而基于公司性权利提起的诉讼为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为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我国新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诉讼前置程序等作了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滥用权利不如无权利。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例如,美国采取了“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对股东持股时间作了限制,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例如,法国规定原告股东应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目的在于确保提起此种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
结合公司法的实践及各国各地区的立法经验,我国的新公司法也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 原告的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如案件的原告必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公司利益为侵害对象,利益直接受损者是公司,间接受损者才是股东,单从这点上看,公司似乎更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的利益,承担原告的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理论,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的规定相冲突。
2. 被告的范围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对“他人”的外延,法律并未作明确、细化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他人”作宽泛的理解更有利于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即凡是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且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的人,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可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从而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救济功能。
3. 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是为维护股东的利益而创设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不排除被人滥用的可能性,且作为一种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无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为了在股东权保护与滥诉之间达到平衡,各国在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同时也都规定了前置程序等相应的平衡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在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之前,不应也不可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作了规定。就法理而言,公司与股东个人是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为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如上所述,在公司未拒绝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前,股东不得代为诉讼。此外,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前置程序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它可以给公司检讨自己行为的机会,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在诉前达成和解,节约司法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也有其弊端。根据前置程序的规定,公司自查需花费一定时间,这种时间上的拖延有时可能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在“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制度上又规制了例外情形。作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充分考虑可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法规定,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适格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操作中的紧急情况,填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上的不足,使得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从而达到维护公司利益的诉讼目的。
4.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严格遵照该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侵害方责任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包括侵权事实、法律后果等进行举证。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案件的被告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这类群体大多掌控着公司实际的管理权力,而提起诉讼的是公司的中小股东,他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调查举证时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我们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妨考虑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未发生侵害事实,或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也有利于查明事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5. 公司在其中的法律地位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由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为被告,公司的地位一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各国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对公司的地位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制,有的将公司列为原告、被告,也有的列为第三人,口径不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反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的人。由于原告股东与公司的根本利益一致,所以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不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定位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恰当。
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它允许少数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致害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或受托人的欺诈。
股东代表诉讼中隐名股东的权利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缴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投资者。
1.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隐名股东的定位
隐名股东已成为众多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现实法律制度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缺失,我国新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中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和权利问题加以明确,仅规定未登记在册股东行使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认可以其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法院可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它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隐名股东的空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填补,但并未加以定性和明确,隐名股东的规定依然模糊。
2.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是否应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变动、股东的变更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对抗要件,对内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生效要件。那么,隐名股东是否就当然不享有股东权利?我们认为,答案是一分为二的。
其一,如果隐名股东隐名投资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其股东地位的合法性也就无从谈起了。反之,如果隐名持股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仅仅是出于其它原因不愿显名,则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应保护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通过合同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上述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确定股东身份,是法律从形式上对股东的股权的认定。然而形式上的认定与实质上的认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有权根据自己所实际持有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大股东溢价 小股东折价 第9篇
江淮动力(000816),7月24日到8月22日,由重庆东银集团(也是迪马股份的大股东)向11440万流通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价6.05元。在此前一个月,该股股价还在7.30元左右,由于要约收购价是以前30日的平均价再打9折,为了“做低”收购价,6月下旬到7月下旬股价就从7元多向6元多下移;进入要约收购期,横盘在收购价附近一个月;收购期一结束,立即哗哗大跌,如今仅5.30元,比要约收购前的7.30元下跌近3成。
成商集团(600828),8月4日到9月2日,迪康集团(也是迪康药业的大股东)向5108.4万股流通股发出要约收购公告,收购价7.04元。同样,此前一个月股价在8元左右,7月初到8月初便从8元向7元下移:经过一个月收购期横盘后又一路下跌,如今仅5元出头,同收购前的8元才目比,下跌近4成。
现在轮到亚星客车(600213)了。12月11日,格林科尔发布要约收购摘要公告,说如果证监会无异议,12月30日起将向该公司的6000万股流通股进行要约收购,收购价5.01元。而2003年8月在格林科尔董事会正式同意收购亚星客车时,后者的股价还在7.50元一线,又是为了“做低”收购价,11月到12月,股价急速从7元到6元、再到5元下滑,最后竟创下公司上市以来的最低价5元,跌去33%。眼看要约收购期将近,以后又将是一个月横盘,再以后呢?只有天知道!
要约收购从本质上是收购人极其看好目标公司,收了30%还不够还要加大控制权,因而引发大股东同小股东竞价,出价自然应比市场平均价为高。因此,国际上大凡要约收购公司,股价必涨无疑,可在我们这里恰好相反。关于要约收购价格,《证券法》并未作具体限制,在此之前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限定的是,30天平均价和收购人购买该股票支付的最高价,二者取高者定价,并无打9折的说法。而2002年12月起施行的《要约收购》文本却这样规定:对流通股东,为“收购人在最近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及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在收购要约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对非流通股东,为“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购买被收购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这就是说,只要收购人在6个月内没有买过流通股,要约收购价就可按30天平均价打9折。本来是别人看好我投资的公司,愿出大价钱来买,结果却让我“割肉”以9折价出让,小股民自然不情愿了。这就是所有要约收购均雷声大、雨点小,溅不起一点浪花的根本原因。
小股东折价,大股东拿的却是溢价。如成商集团收购价为净资产加价10%,亚星客车的收购价为净资产加价15%,等等。再一次折射出中国股市的不公平,自然也就出现了同国际收购市场上截然不同的行情。
问题还在于,说是所有的收购人6个月内均未买过目标公司的股票,其市场表现为什么大同小异,均呈现出“跌、盘、再跌”的股价三部曲?有的公司,如成商集团,每股收益仅5、6分钱,每股净资产仅2元出头,作为一家极普通的地区商业股,7.04元的要约收购价本该卖给他了,可为什么一个月内几乎无人“预售”,一个月后忍受股价大跌才“悔之晚矣”,是小股民不识时务活该,还是有人在操纵股价?再看那些收购人,看似财大气粗,几个亿几个亿地存在银行里,实则只要花费数百万便可鸣金收兵。也正因为如此,那些敢吃要约收购“螃蟹”的,都是资本市场的老手,从南钢的复星集团,到江淮的迪马集团,到成商的迪康集团、再到亚星客车的格林科尔,哪一个手中没有几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10篇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
会议记录:
股东:
董事: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会议由全体发起人选举***作为创立大会的主持人。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宣读了会议议程。
会议依次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作了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经与会人员审议,大会以100%赞成票通过了该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表决通过公司章程
发起人代表***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公司章程的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经与会人员的表决,赞成人数为*人,以*%赞成票,通过了公司章程。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作了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经与会人员审议,大会以**%赞成票通过了该设立费用的报告。
四、选举董、监事会成员
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介绍了董事候选人名单。经与会人员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下列人员为公司董事:
1、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名赞成,代表股份***股,反对票为***股,代表股份***股,弃权票为***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名赞成,代表股份***股,反对票为***股,代表股份***股,弃权票为***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3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名赞成,代表股份***股,反对票为***股,代表股份***股,弃权票为***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4、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3年。*名赞成,代表股份***股,反对票为***股,代表股份***股,弃权票为***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5、选举***为公司监事,任期3年。*名赞成,代表股份***股,反对票为***股,代表股份***股,弃权票为***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五、审核公司设立费用
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介绍公司设立费用预算及设立费用计算书,设立费用预算****元人民币,实际支出****元人民币。经与会人员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实际支出费用***元人民币计入公司创办费。
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
发起人: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参考 第11篇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发起人(股东代表): 参加会议的董事: 大会主持人:
大会记录人: 大会内容:
本次应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股东共 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份数的 %。实际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占股份公司总股份数的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主持人 宣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开始;
二、由 任本次大会的计票员和监票员;
三、大会审议议案及审议结果:
1、由 先生宣读《关于 议案》。写明内容
股东发言:均同意。审议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会以 万股赞成 股反对,股弃权,一致通过该议案。2、1、由 先生宣读《关于 议案》。写明内容
股东发言:均同意。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会以 万股赞成 股反对,股弃权,一致通过该议案
3、由 先生宣读《关于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有章程修正事项的填写此项)
股东发言:均同意。
审议结果:出席本次大会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会以 万股赞成 股反对,股弃权,一致通过该议案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会议闭幕。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主持人签字: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年 月
股东会议纪要 第12篇
二、 地点:xx市出版物交易中心五楼微型企业区
三、 参加人:XX XX XX
四、 主持人:XX
五、 会议内容:
1、 选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2、 讨论通过公司章程
六、 会议决议:
1、 一致选举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为公司执行董事、XX为经理,XX为公司监事。
2、 经全体股东讨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所写内容。
3、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XX的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位于xx市雨花区xx出版物交易中心五楼微型企业区A区55号。
4、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XX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股东会议记录 第13篇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 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
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 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 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 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 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 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 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 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 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 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 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 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但是, 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 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 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 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 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 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 甚至借钱分红, 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 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造成不公平结果。
最后, 表现在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 收购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常常私下与一些大股东协商, 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对中小股东则采取漠视态度, 使得中小投资者没有机会以较高的溢价出售自己的股份。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只能成为被动的参与者。在公司收购中, 一切活动基本上由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主持, 控股股东经常可能因得到收购公司的某种承诺或高补偿而做出同意被收购, 或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抵制收购的行为, 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被忽略。与公司正常经营相比, 收购过程中产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
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1.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对等。
从大股东与小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来看, 二者是有区别的。国外的股权是建立在可以转让的前提下, 且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非常方便。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 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监管部门对解禁的非流通股份减持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在转让方式上与普通股不同, 公司也没有完全的股票转让自主权, 在股票市场上, 几乎不可能通过二级市场收集筹码来完成兼并或收购。大股东的权力地位和退出困难, 使他们同企业命运联结得更紧密, 使他们有动力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流通性较好, 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能够轻易出手, 因而小股东更关心股价的波动, 而不考虑公司的管理和长远发展。这种大股东和小股东各自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 形成了事实上的小股东向大股东让渡一部分权力。
小股东向大股东让渡部分权利的结果是, 一方面, 让渡会带来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 让渡部分权利又给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创造了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 大股东可能会侵占小股东的利益, 控制性大股东通常采取分离收益权和控制权 (投票权) 的做法来获取控制权收益。而小股东因所持有的投票权比例太小, 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微乎其微, 无法改变控制性股东的任何决策[1]。
2.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监督上市公司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
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都拥有公司股份, 都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 但是中小股东因执行成本与收益不对等, 使得他们没有动力也不可能去监控公司经营活动, 因此企业权力主要集中于大股东或其代理人手中。虽然大股东监督经营者会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 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 得到“搭便车”的好处, 但是大股东运用控制权维持上市公司业绩并不是最终目的, 大股东更多地是利用此行为来达到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即运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 形式上也是通过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行事, 但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董事会的实际控制权, 直接对经营者的行为施加影响, 实际上是控股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一般是大股东在履行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然而大股东的监控是有成本的, 上市公司无法通过一种合理的形式补偿大股东监控经营者的付出成本。但由于大股东有其自身的利益, 他们在运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的同时, 可能会寻找机会采用各种方式从上市公司那里掠夺财富补偿自己的成本, 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往往因股份太少及成本收益不对等而缺乏积极性去进行监控大股东[2]。
3. 大股东有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及可能性。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动机及可能性表现在:一方面, 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 控制权与收益权的相分离是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控制权私有收益大, 公司发起人一般倾向于采用集中的所有权结构, 控制性大股东更多的采用分离收益权和控制权 (投票权) 的做法来争夺控制权收益。随着大股东控制权的增长, 即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度越大, 中小股东被大股东所侵占的利益越多。此时, 大股东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就是说, 由于公司的要素投入量的一部分是为了大股东的私有收益, 因而, 公司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其总收益小于最大收益。因此, 大股东控制权的私有收益也就成为其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 而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度更增大了大股东的侵害动机。另一方面, 信息的不对称使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成为可能。在完全信息情况下, 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 大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可以使公司在合约规定的模糊地带从事经济活动, 实现有利于自身, 有损于中小股东或其他契约方的利益的活动[3]。由于不完全信息, 中小股东是无法分清 (或者需要花费很高的信息费用才能分清) 收益的波动到底来自正常的风险, 还是来自大股东的侵害活动。这就是说, 公司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中小股东不能对大股东的外部侵害行为作出完全反应。
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后果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后果, 表现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导致公司价值下降。由于控股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所以在利润分配给所有股东之前, 控股股东能够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转移给自己。这种转移可能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 如工资、职务消费、转移价格、个人贷款、资产转让以及一些可能的直接窃取方式等。这种转移企业利润常常并不违法, 但对企业来说成本却很高, 直接后果将导致公司价值的损失。
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还会导致公司投资决策的非效率。对于公司来说, 应该选择总价值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但是, 如果公司置于控股股东的严密控制之下, 则控股大股东通常是从自己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来左右公司投资决策, 往往是选择总价值较低但控制权私人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随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现金流量权比例的减少, 控股股东选择低效率的投资项目的概率就会增加, 效率损失加速增加。若低效率和有效率的投资项目间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相差越大, 公司的价值损失也越大。
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冲突的另一个后果, 是导致企业规模非效率。在不考虑资金利息情况下, 公司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还是进行再投资, 这取决于新的投资项目是否能产生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公司存在控股大股东, 则公司的投资决策很可能因其为了攫取私人收益而发生严重扭曲。也就是说, 即使公司没有较好的投资项目, 控股大股东也可能迫使公司将前期利润投资于不能盈利甚至亏损的投资项目, 而不是将利润分配给外部股东[4]。
四、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 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结合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情况, 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对大股东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督是治理大股东侵占行为, 减少两者利益冲突的根本措施。从内部来看,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施大股东表决回避制度、推进大股东诚信体系建设等应是目前的工作重点。从外部来看, 加大对大股东的市场监管力度, 尤其是对控股股东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防止大股东之间为攫取私利而进行的勾结行为, 建立健全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
2. 加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从法律上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 加大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惩罚力度, 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3. 在监管手段上做到法律手段与市场手段并重。
法律手段不仅应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更应完善保证法律制度的执行效率。在市场手段上, 应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媒体的关注会迫使大股东按照社会的行为规范来活动, 从而抑制大股东的侵占动机并降低侵占程度。
参考文献
[1]鲍家友.大股东控制、控制权私人收益与投资风险[J].经济研究导刊, 2006, (6) .
[2]吕小庆.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J].经济论坛, 2008, (14) :98-100.
[3]侯晓红.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掏空与支持的经济学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6, (5) .
股东未经工商登记仍享有股东权益 第14篇
——读者:吴迪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你和公司另外两位股东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你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你们之间合法有效的约定。《合伙协议》中确认了你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并且明确了你通过自己的技术作为对价投资入股。而事实上,你也确实投入了技术,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为公司盈利投入了相关的智力和劳务,所以你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对价,取得了股东的身份。我们无法判断你是以增资方式入股抑或其他方式,如果是增资方式,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你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投资入股的技术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投资的数额。同时,应当设法对你投入技术的事实进行确认和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