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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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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1 聚甲醛概述

聚甲醛是指一种工程塑料, 当今社会发展趋势下, 聚甲醛凭借良好的力学性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并成为世界三大通用塑料之一。在实践中, 聚甲醛能够替代铜、锌等金属, 因此被人们称为“金属塑料”。目前, 该材料主要由两类构成:均聚甲醛和共聚甲醛。一般来说, 在生产过程中, 后者较前者的生产难度较小, 且释放的甲醛气体较少, 可回收再利用, 具有环保等特点。因此当前市场较为常见的聚甲醛产品更多的为前者, 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 影响产品质量因素分析

聚甲醛是有机化学相互反应的结果, 在反应过程中, 一旦温度、湿度等因素发生变化, 都会对化学反应产生很大影响。据以往实践来看, 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温度、时间因素

受到温度、时间的影响, 在产品生产中, 极易在聚甲醛重沸精馏、运输等过程中产生游离态不熔物, 而新形成的物质往往具有更高的熔点、聚合度, 但是稳定性较差, 直接削弱了产品的强度, 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可见,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时间、温度等基本要素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2.2 酸碱度因素

产品生产过程中, 环境中的酸碱度对于产品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酸碱度, 聚甲醛分子会慢慢演变成独立的甲醛分子, 与产品预期生产目标偏离, 直接降低了产品质量, 使得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标。因此在产品生产中, 一旦发现产品的甲醛含量超标, 应该意识到环境中的酸碱度出现了问题。通常来说, 利用三聚甲醛生产产品, 如果保存环境碱性指数较强, 或多或少会对硫酸的中和效应产生影响, 降低了产品合成率。因此酸碱度因素也需要我们给予一定重视。

2.3 添加剂因素

上文我们提到的聚甲醛产品中会出现色焦粒问题, 如果产品中出现色焦粒, 那么产品质量等级将会很低, 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一般来说, 我们生产聚甲醛需要添加抗氧化剂等, 如果使用中, 没有按照标准操作, 就会出现出现色焦粒现象, 其中的抗氧化剂焦化程度最为突出, 且该添加剂是不可缺少的一项。综上来看, 影响产品质量因素并不体现在某一方面, 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 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

3 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根据上文对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分析和研究后发现,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3.1 优化精馏工艺

为了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 可以优化产品生产工艺, 如提高塔釜温度, 增强气液分离效果, 实现对塔顶重组份含量指标的控制。同时, 在生产过程中, 还可以适当提高进料的PH值, 促使原料能够充分反应。实验表明, 一般将PH值由原来的7.5调整到8.5左右, 并调整塔内的配碱量, 减少产品当中的甲醛含量, 与规定的标准相符, 进而提高产品质量。

除上述方法外, 还可以积极引入萃取技术, 将三聚甲醛的浓度控制在特定范围内, 并计算得出对苯系数, 结合实验结果确定对苯系数后, 增强塔内的出料成份, 继而为精馏塔稳定运行提供更多支持。

3.2 改造设备

传统设备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弊端, 导致精馏效果差, 且难以达到预期的除醇目标。因此我们可以从改造设备入手, 对设备存在的薄弱点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如针对某企业的精馏塔, 对塔高适当增加, 发现设备除醇效果非常好, 且能够确保产品甲醇不超标, 在减少生产成本的同时, 还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此外, 针对添加剂的使用来说, 应严格按照技术商的要求进行合理配比, 确保添加剂充分混合后, 方可添加到系统中, 避免色焦粒的产生。

4 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 社会各领域快速发展, 多个领域对于聚甲醛的需求越来越大, 给化工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 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尤其是产品质量。因此在产品生产过程中, 企业管理者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力度, 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设备、工艺等多个角度入手, 给产品生产创造优质的环境,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从而为相关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 社会对化工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聚甲醛生产是一个复杂过程, 且受到诸多的因素的影响, 极易出现质量问题, 如何规避这一问题成为该产品生产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将初步了解聚甲醛后, 深入分析和研究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 并从设备、工艺等角度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聚甲醛生产,产品质量,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 狄清林, 席学军.聚甲醛的生产工艺[J].广州化工, 2014, (04) :148~150.

[2] 王利平.国内聚甲醛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建议[J].云南化工, 2014, (01) :25~29+44.

[3] 李锋.聚甲醛聚合系统工艺中存在问题的改进研究[J].广州化工, 2014, (18) :194~196.

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通过对淮北市特色农产品进行调研,指出其生产、销售和品牌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品牌营销策略,为淮北市特色农产品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品牌营销;策略

淮北市拥有一批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如临涣包瓜、临涣棒棒茶、黄里石榴、塔山石榴、黄里笆斗杏、大庄葡萄、土型西瓜等,但这些农产品在市场中的营销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多数难以跨出较为狭小的市场领域而走出安徽、走向全国。为了提升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竞争力、避免相似产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等恶意竞争行为、应对品牌危机等,有必要对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品牌形成方式和营销策略等进行研究。

1 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形成方式

笔者经过调研,对淮北市特色农产品中代表性区域品牌的形成方式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1 凭借优势品种形成特色 如黄里石榴、塔山石榴、黄里笆斗杏和土型西瓜。黄里石榴是久负盛名的特产,产于相城西北黄里村,多栽植在海拔50~150m的山坡上。黄里石榴品种繁多,有玛瑶籽、软籽、青皮糙、满园香、笨石榴等。其中品质最好的是软籽石榴,又叫冰糖石榴,呈冰糖色,粒大汁多,籽实绵软,味极甜。黄里笆斗杏因其形状似笆斗而得名。此品种是由技师丁仰斋于20世纪初嫁接培育而成,特点是个头大、产量高、果皮光滑、色红黄、肉质厚、酸甜适口。土型西瓜产于濉溪县土型,主要品种是青核桃纹,属中熟种,果型较大,椭圆形,皮青、瓤红、质沙、籽黑,皮薄肉厚,脆嫩多汁,清香爽口,熟透之瓜,刀划其皮,自动裂开,瓜瓤突起,不可复合。

1.2 凭借特殊地理区位和气候条件形成特色 如大庄葡萄。大庄葡萄产于段园镇,该镇地处黄淮大平原,属典型的暖温带半湿润气候,日照充足,四季分明,地势平坦,自然条件优越。大莊葡萄栽植已有300余年的历史,素有“大庄葡萄砀山梨”之说。

1.3 由特殊加工工艺而形成特色 如临涣包瓜。临涣包瓜是临涣酱菜的一种,清光绪初年由南京人潘孝武父子在临涣集开设的“园昌斋”酱园店发明。它以香、脆、嫩以及酱味浓郁等独特风味而闻名。清末有诗人题诗赞日:“瓜风送香气,蜂蝶乱飞云,食之包瓜后,忘却故乡人。”临涣包瓜的制作工艺流程特殊,经选瓜、切盖、挖籽、初腌、清选、培黄、成品等多道工序,周期较长,口感细腻。

1.4 由独特的文化民俗产而生 如临涣棒棒茶。据《通志载记》记载,临涣人的饮茶习俗始于明代,迄今已有600余年的历史。临涣集现有10余家茶馆,茶座300余张,茶壶300多把,早晨5∶00开张,晚10∶00后熄炉。城内及城外数十里民众一有空闲,便坐进茶馆,远至三皇五帝、近至时政要闻,边喝茶、边闲聊,终日茶馆烟雾缭绕,座无虚席,谈笑风生。临涣当地不产茶,但六安茶叶远近闻名。临涣就借着六安当地一种叫做红茶棒的茶叶,打造出了自己的品牌茶“棒棒茶”。据说常饮这种茶,除有春生津、夏消暑、秋提神、冬生暖的奇特功效外,还能解酒,并多饮不撑腹,可暂解饥渴。相传这是因为临涣古镇有好泉水的缘故。

2 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品牌营销现状

笔者通过走访农户、种植户、农产品销售人员和对农贸市场等的实地调查,结合查阅其他资料,对淮北市区域品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品牌营销有了一定的认识。

2.1 生产现状 就生产而言,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基本上是以单个农户生产为主,互助组织、龙头企业较少。以种植业为例,农户种植面积少的不到1hm?,多的也只有几十hm?,如黄里最大的3家石榴种植农户,合计面积才40hm?左右。由于以个体、分散生产为主,因此难以产生规模效益,生产成本难以有效降低;同时,个体、分散的生产方式不利于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因而产品的品质难以保证,同一地区的产品品质可能出现较大差异。产品生产成本较高和品质差异对于区域品牌的整体塑造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2 销售现状 淮北市特色农产品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销售:商贩上门收购、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农户组成小团体集体销售、加工企业收购、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其中以商贩上门收购、集体销售和加工企业收购为主。根据省内外知名农产品销售的经验,比较好的方式是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统一收购、加工、包装、销售,既能形成销售规模优势,又有利于统一品牌的树立、宣传和推广。但淮北市除了石榴产业有4家较大的合作社外,大多数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没有成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与农户交流,难以建立合作社等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原因有:缺乏引导,农民对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带头人,一般人不愿意承担合作社的组建责任;缺乏组织能力,有的人尝试过但无法完成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农户适应了个体、分散的旧生产方式,不愿意接受合作社的管理和约束,从而难以聚合等。

2.3 品牌营销现状 (1)产品方面。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品种较多,而优势品种的推广还存在一定困难。比如淮北石榴,现有30多个品种,品种混杂不利于区域品牌内涵的提炼。品牌内涵不精准,导致对外宣传时难以口径一致。同一区域出产的特色农产品品质有较大差异,产品品质标准化难以保证。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难以规模化和缺少具有很强约束力的统一的生产标准。淮北市大多数特色农产品都没有包装,部分有包装的农产品,比如石榴,包装上也有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

(2)价格方面。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定价比较随意,常常是因农户而异。品牌推广不力,造成品牌附加值不高,因此产品的定价偏低。比如“塔仙牌”石榴,已经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但其售价并未明显高于市场其他产品。此外,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在定价上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只能接受销售大户的要价。

(3)销售渠道。目前,已开发的销售渠道较少,能够自主掌控的渠道更是少之又少,多数农户选择在路边摆摊销售,或者送往集市批发,或者销售给中间商,难以组织大规模的统一包装和销售。

(4)促销方式。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生产主体自发进行促销活动几乎为零,广告、媒体宣传、营销推介等促销手段缺位严重,过于依赖口碑或者口口相传的传统方式进行宣传。有较大影响力的促销形式多为政府行为,比如政府组织举办石榴文化旅游节,组织名特农产品参加北京、上海等地的农产品交流会等。

3 品牌营销策略

3.1 农产品实施品牌营销的必要性 传统经济学认为农产品属于高度同质化产品,可以实行无品牌经营。但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品牌消费观念已经形成,农产品消费也由过去的数量消费和质量消费逐渐转为品牌消费。品牌营销对于淮北市特色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義。通过品牌营销,一是强化消费者对于特色农产品的认知,将农产品与其特色建立起一对一的联系,实现认牌购物,从而降低消费者选购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搜集成本,同时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二是提升特色农产品的品牌价值,因而可以通过品牌的附加值实现高价销售,增加利润。这对于增加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种植户的收入,加快建设和谐的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形成特色农产品及其品牌的独特形象,使消费者能够快速、准确地将其与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这对于提升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3.2 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品牌营销策略 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其区域品牌的形成与维护,无法由独立、分散的众多农户来承担,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品牌营销有赖于组建具备中介性质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扶持龙头企业。建议以合作社等经济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为主力,拉动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品牌营销,具体对策措施如下:

3.2.1 精选品种,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产量和品质 精选品种,选择优势突出的品种进行推广,以合作社为主体,集中农户成片生产,尽快上规模。由合作社出面,进行区域品牌的注册、维护和宣传,打出品牌、扩大影响;扶持龙头企业,采用订单式农产品种植,由龙头企业依托自身优势申请企业品牌,使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可以由合作社牵头,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确保从作物苗木繁育、栽培、田间管理到农产品的采收、存储、运输,都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从而实现农产品品质的标准化;由龙头企业发挥示范作用,迅速普及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技术,通过农户模仿,带动周边农户自觉实现标准化生产。

3.2.2 实行优质优价,体现品牌价值 通过提炼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内涵,设计统一的区域品牌标志和包装,来提升淮北市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品牌价值。以全新形象与消费者接触,以品牌价值为依托,提升产品档次,由此可以制定较高的价格。

3.2.3 招宽销售渠道 适应品牌的需要,改变过去大路货的销售渠道,力争进入各大中型超市,建立以连锁超市为主体的零售渠道。通过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促使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快速发展。建议淮北市政府组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接,引导建立超市专供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实现农超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还可以通过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建立统一的销售渠道和物流配送体系,利用网络销售的方式,将产品送达祖国各地。

3.2.4 大力开展促销活动 以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主,积极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以政府为后盾,与各层次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大力宣传推介淮北市特色农产品;通过体验营销和事件营销,提升淮北市特色农产品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超市现场展示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有关图片和影像资料,发放宣传资料,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促进产品销售。

参考文献

[1]

淮北市名优产品[EB/OL].http://www.huaibei.gov.cn/col/col53/index.html,2011-1-11.

[2]胡育芳.浅谈淮北市石榴产业发展的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9):118-120.

[3]苏日娜.对内蒙古特色农产品营销模式的探讨[J].经济论坛,2012(4):54-55.

(责编:陶学军)

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审计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如何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成为人们关注重点话题。本文主要分析大数据对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计算机审计工作现状,重点研究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审计方式;审计质量

引言:新时期,数据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加强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审计人员应明确大数据对计算机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

一、大数据对计算机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

(一)审计方式

传统的审计是相关业务完成后,由审计人员开展的事后审计,工作方式受到审计资源的限制。加之,审计技术的落后,使得审计人员无法对被审计单位复杂经济活动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而基于大数据技术在计算机审计中的合理应用,使得审计方式更加先进,尤其是对被审计单位数据信息的及时调取,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改善审计方式和审计结果的滞后问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促使审计总体更加合理,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二)审计证据

大数据时代,审计数据来源更加广泛,由此审计工作的充分性得到保障。但是,在信息化审计数据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应注重数据本身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由此发挥数据资源的有用价值。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提升审计证据安全性,尤其是数据分析和获取技术的落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大数据使得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提升,使得审计数据资源的获取更加便捷和安全[1]。

(三)审计人员

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存储数量丰富,审计人员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发掘,在此基础上,提升审计工作的开展水平。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仅为审计人员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也强化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为相关人员审计能力提升提供技术支持。计算机审计人员应利用大数据,转变工作模式,改善以往微观审计方法,并致力于将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发挥数据审计对审计目标的宏观全面指导。

二、基于大数据时代的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一)审计方式的转变升级

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要求审计人员具备创新能力,做好审计方式的升级工作。在此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创建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数据研究提升到审计工作发展的戰略位置,提升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力度。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存储量较大,审计人员应善于改善以往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逐渐优化以往的审计模式,注重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审计对象的关联性,进而发现审计线索、规避审计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隐患,同时,大数据时代,审计工具的变化,使得审计效率和质量显著提升,对审计精准度控制产生深远影响。此外,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审计质量的合理控制,可基于数据分析和统计做出合理预测,为相关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审计意见。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审计方式的创新奠定了基础,在线审计和联网审计是未来审计行业发展趋势。在风险较高的金融行业实施持续审计和必要的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在联网审计时,在大数据背景下可建立信息系统连接,由此促使数据平台的信息的实时更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及时性。同时,基于审计方式的转型升级,可减少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的时间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同时,审计方式的转变,计算机审计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成分更加突出,审计人员需要提升自身的审计能力,促进审计方式的转变升级。

(二)审计证据的综合应用

大数据时代,审计工作不再受到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审计人员可利用数据信息,促使审计工作更加全面。通过数据平台实施风险评估、收集审计证据,也会增加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此过程中,基于纸质的审计证据会明显减少,以数据资源为主要形式的审计证据会增加,例如,电子邮件、网站信息和内部信息等等。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如何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审计质量是审计人员需要考虑的重点话题。审计证据的高效应用,对审计质量产生深远影响,相关人员应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改善目前审计工作中的信息孤岛问题[2]。

同时,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注重利用先进的制度改善信息化审计不规范的问题,促使数据资源的采集、整理和应用更加具有参考价值。此外,规范化的审计证据也可为相关人员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促使计算机审计工作质量获得明显提升,强化不同介质审计证据的综合利用。

(三)审计人员的储备培养

审计是一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综合而全面的工作,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严格,因此需要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实践中应做好以下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和组织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现有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信息技术和数据应用能力的培训。审计人员应掌握数据分析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计算机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升个人专业素养。

此外,还应做好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尤其是数据应用能力和审计专业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在未来的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审计机关应认识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切实提升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能力。同时,对于审计人员的应用,应考虑人岗匹配原则,发挥审计人员的内在价值,为审计目标实现贡献主要力量。

审计工作中,还应关注相关人员的数据分析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等,促使多专业、多领域融合发展,同时,计算机审计中,多种方式、多种角度分析审计方式,可促使审计结果更加真实有效,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大数据时代,审计信息获取途径更加多元化,审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因此,需要加强对审计信息的控制水平,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总之,大数据时代应加强审计人才的储备和培养,鉴于审计工作开展的长期性,相关人员需要利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提升审计工作开展质量、注重审计人员的价值发掘,以此保证审计项目方案的具体落实。实践应用中,制定长期的审计人员培养规划,对审计质量控制尤为重要,相关审计机关需要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为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3]。

结论: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审计工作中,需要转变审计方式、注重信息化审计证据收集以及加强审计人员管理与培训,在此基础上可提升审计质量控制水平,为相关人员的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同时,计算机审计中,相关措施的应用,也提升了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为审计工作效率提升和质量控制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岳亚旗.大数据时代的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的探讨[J].纳税,2019,13(26):182+184.

[2]徐元元.浅谈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审计的质量控制[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18(11):125.

[3]罗星媛.大数据时代的计算机审计质量控制研究[J].计算机产品与流通,2018(10):108.

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对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定性,首先应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必然是伪劣产品,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加以解读;在判断一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实质要件为依据,仅以一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其为伪劣产品是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低价白酒不是伪劣产品,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着眼点在于酒瓶,本质在于商标的假冒,该行为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解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关键在于分清各罪的规制对象,对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评断,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理论进行综合评价。

关键词:灌装白酒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竞合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我国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不断完善,二者的司法解释也在增多,但是由于日常生活中,通常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假冒”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两个词合并使用,因此容易发生混淆。同样是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部分司法机关作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而另一部分司法机关作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

[案例一] 梅某假冒注册商标案[1]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梅某回收“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国窖1573”等白酒酒瓶,并且通过网络购买上述白酒的商标、防伪标及包装盒,随后在其租赁的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的出租房内,将其从批发市场购进的低端白酒灌装到“天之蓝”等高价白酒酒瓶中,后通过贴标、封盖、装箱等方式重新包装,冒充“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国窖1573”等品牌的高端白酒对外出售,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82859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

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谢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一出租房内购买制假设备,用尖庄、绵竹等品牌白酒,灌装制作五粮液、五粮春、金成州等品牌白酒向王某丙销售谋利。经审计上述查获的白酒价值133527.67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6 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抑或是数罪并罚,需要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必然是伪劣商品[3]。再对两个罪的犯罪构成加以解读。

二、“伪劣产品”的标准

上述案例中,部分司法机关将“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原因在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商解释》)第1条解释了刑法第140条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的概念。尖庄、绵竹等品牌白酒为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五粮液、五粮春、金成州等品牌白酒为高价白酒,以低等级、低档次白酒灌装冒充为高等级、高档次白酒的行为符合“以次充好”的规定,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案例三所示。

[案例三] 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4]

自2014年1月份開始,被告人张某某、雷某受王某(逮捕在逃)指使,在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样田村一出租房内,以每箱10元的价格为王某用低档白酒灌装五粮液、洋河、牛栏山等品牌高档白酒,假酒制作完成后王某将成品假酒运至朝阳区南四环98号、100号假酒库房;后2014年3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在样田村将正在制作假酒的被告人张成龙、雷某二人查获,并在样田村及朝阳区南四环X号、X号假酒库房起获假冒五粮液、洋河、牛栏山等6个品牌的假酒共计3587瓶(600余箱)及压瓶器等制假工具,经估价,货值金额为97万余元;至案发,二被告人共获利1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无视法律,将低档次白酒灌装制作成高档次白酒用于销售,被当场查获的假冒高档次白酒价值人民币9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而另一部分司法机关将“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的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低价白酒不属于劣质产品,而是真品。这种以“真”换“真”的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的“以次充好”的方式。[5]低价白酒与高价白酒属于“同一种商品”。[6]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的行为,关键在于使用了其他酒类商标,而这一行为属于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因此该“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案例四所示。

[案例四] 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7]

自2013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陈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大量高档酒的包装盒、酒瓶、瓶盖、瓶身商标贴标等,在其承租的海口市高坡村的民房内,通过将绵竹大曲、金六福、苏百利等低价白酒、洋酒灌装到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泸州老窖、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轩尼诗、马爹利等高价白酒、洋酒的酒瓶内,并加以包装后加贴购买的未经许可使用的高价酒的商标标贴的方式加工假冒商标的白酒、洋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7625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笔者在“openlaw”网站上,以“灌装白酒”为关键词,以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条件,搜索了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相关判决,检索出共计915个结果(截止于2020年8月31日前上传数据),作出以下统计:

“灌装白酒”相关判决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计865件,其余为侵犯财产类的判决20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判决13件,危害公共安全类的判决1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判决3件,贪污贿赂类的判决2件,渎职类的判决1件。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共计865件的判决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决最多,共计752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判决共计101件;扰乱市场秩序的判决共计6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判决共计4件;金融诈骗的判决共计2件。(见图一)

其中,在侵犯知识产权类752件判决罪名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共计742件,占总量(915件)的81.1%。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共计101件,占总量的11%。(见图二)可以看到,关于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绝大多数的司法机关对此都作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

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究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前提条件需要确定灌装的低价白酒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此外,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劣质产品的盛行,势必会损伤合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研发的积极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8]因此,对“伪劣产品”作出合理界定实为重要。

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了规定,列举了该罪客观上的四种表现形式,并且《伪商解释》对刑法第140条的四种表现形式作出了具體说明,但始终都未明确“伪劣产品”的概念。纵观我国法律,《产品质量法》第26、27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义务。实质上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三个功能。即对于安全性而言,产品在适用过程中不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对于适用性而言,产品应当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期目的的功能。对于可靠性而言,产品应当与其标注的质量、功能等说明一致。形式上的要件系针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而言。产品只有在实质要件上和形式要件上均符合规定才是合格产品。因此,司法机关从实质和形式上认定“伪劣产品”,缺一不可,如案例五所示。

[案例五] 时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9]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经青岛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时某某授意,被告人张某1(另案处理)作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作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经理,由张某1研发具体产品,并让王某1策划宣传文字内容,张某1修改并报时某某最终决定该套装的宣传文字内容。该套装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件280元的成本价格由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2200件(箱),货值金额61.6万元,由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吉林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1604件(箱),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49120元,未销售产品596件,货值金额人民币166880元。经吉林省农药鉴定所核查,产品成分均已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时某某作为青岛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致涉案农药产品包装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包装成玉米套装,并生产、销售该套装,且生产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是,《产品质量法》作为行政法规,并不能完全成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在判断一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不能简单地一概都以《产品质量法》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依据,部分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有进行更正的必要。

事实上,《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规定在第49条、第50条、第52条。[10]第49条规定产品需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属于上述实质要件中的安全性功能;第50条规定产品不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上述实质要件中的可靠性功能;第52条规定产品失效、变质问题,属于上述实质要件中的适用性功能。不难发现,《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均与产品的实质要件有关,而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也是行为人对产品实质要件的违背。因此,在判断一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实质要件为依据,仅以一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其为伪劣产品是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

三、“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行为评述

(一)“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上述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如下:

首先,灌装低价白酒不符合“掺杂、掺假”的行为。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规定,《伪商解释》第1条第1款对“掺杂、掺假”的概念作出细化。上述案例中,灌装的是一整瓶的低价白酒,并不是在高价白酒内掺入低价白酒。即便是掺入了,也需要致使掺好的混合液体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掺入行为影响了产品质量,但是低价灌装的白酒投放到市场上依然需要通过质量检验才可以,因此其依然是合格产品,低价白酒与高价白酒均是符合产品质量的白酒。此外,高价白酒的使用性功能为饮用,而灌装的低价白酒的使用性功能也为饮用,并没有使其降低、失去使用性功能,不符合“掺杂、掺假”的规定。

其次,根据《伪商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灌装低价白酒的行为不构成“以假充真”。不论是低价白酒还是高价白酒,均具有饮用的使用性功能,因此不存在真假之分,也就不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

再者,根据《伪商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灌装低价白酒的行为不构成“以次充好”。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属于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价次产品。事实上,“等级”“档次”等的概念,需要在同一背景下控制变量进行比较。例如,Z中学为省级重点中学,生源质量较好。在全市统一考试中,某学生甲的成绩平均分为90分,在众多出色的同学里成绩平平,因此班主任给甲同学的评定等级为B。而X中学为市里的一所普通中学,生源质量不一。在该全市统一考试中,某学生乙的平均分为90分,在校内名列前茅,因此班主任给乙同学的评定等级为A。即便是同样的试卷,同样的改卷标准,也会因为环境的不同而影响同学的等级评价,我们不能说甲同学就比乙同学差。同理,我们不能根据价格的高低来判断低价白酒和高价白酒究竟谁更高级,因为二者处在不同的生产厂家、使用不同的工艺技术、属于不同的品牌、采用不同的定价标准。再者,用价格评判产品等级的方式不合理。因为部分商标能对产品带来溢价效果,产品的价格往往远高于实际价值。例如奢侈品牌“LV”的箱包,动辄上万,扣除其原料、人工等费用外的利润十分可观。但此时一个原料、工艺、流程都优于“LV”的箱包,但是其定价低于“LV”,我们不能因为其定价更低从而评定他的等级更低。商品在物质生产完成以后,通过别的方式出现了增值,增值主要体现在品牌上。[11]因此,不能把增值与高质量等同,认为低价白酒的等级必然低于高价白酒的等级是不合理的。

最后,根据《伪商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灌装低价白酒的行为不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且必须是伪且劣的产品(下文另行论述),而灌装的低价白酒是“伪而不劣”的商品。因此,该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如前所述,投放到市场的酒类均需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流通,哪怕低价如二锅头、尖庄等的白酒最低也得符合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说。

(二)“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事实上,之所以出现将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评价为两个不同的犯罪的现象,主要是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将该行为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着眼点在于酒,认为低价白酒与高价白酒二者的本质不同,存在低级与高级之分,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行为属于“以次充好”。将该行为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着眼点在于酒瓶,认为低价白酒和高价白酒二者都是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合格产品,不同之处在于低价白酒冒用了高价白酒的酒瓶即商标。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行为应受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规制。

首先,低价白酒和高价白酒属于同一种商品。1957年6月15日,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国际分类表》),1961年生效,每五年根据时事的变化对其进行修订。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使用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国际分类表》。该表将商品和服务分成了45类,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这45类商品和服务又按照“类、组、种”的方式细分,即类下设组,组内分种。《国际分类表》第33类为酒精饮料,3301组为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组下有37种商品,如330001薄荷酒、330002果酒(含酒精)、330003苦味酒、330004茴芹酒、330005茴香酒、330006开胃酒……C330037白酒等,并没有因为价格的高低而作出低价白酒和高价白酒之区分,二者同属于C330007种商品,价格不属于商品种类的分类标准。

其次,灌装低价白酒冒充高价白酒的本质在于商标的假冒。如果认为此举是酒类被假冒而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反之,如将高价白酒“茅台”内的酒水灌装到低价白酒“二锅头”内,此时低价白酒被高价白酒假冒了,难道也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再比如,同样价格的两个品牌的白酒A与B,将A灌装到B的酒瓶内,难道也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如此显然是不能说服大众的。

商标除了识别功能外,还具有品质功能。不同的商标也代表着该商标下所注册商品的质量,这是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都会考虑到的因素。目前,市面上的假“茅台”层出不穷,但普通消费者很难尝出哪个是真“茅台”,哪个是假“茅台”,他们在购买时往往只认准“茅台”的商标及外观设计,而不是在试喝以后才决定购买的。因此,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性购买的也通常是商标。而商品的过剩与互联网的繁荣,使企业更看重商标随着不断投入而产生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市场环境下的商标,相比传递信息的工具,本质上更是一种竞争工具,即市场主体通过对商标等抽象物的拥有而得以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解脱出来。[12]在此情形之下,商标的作用可想而知。

此外,即便二者同属于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但仍然有很多不同点。[13]第一,从客体上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以及商标所有者的商标专用权。[14]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行为,混淆了商品来源,必然侵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专用权,进而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但是不论低价还是高价,均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白酒,因此并没有侵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第二,从目的上来说。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为了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最常见的就是“搭便车”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混淆商品质量,主要的行为方式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更确切地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更大意义上是一个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后续行为能够谋取更大的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直接体现出了其犯罪目的。[15]显然,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施目的。

综上所述,灌装低价白酒冒充 “伪而不劣”的高价白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延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竞合

上述案例涉及到的是伪而不劣的产品,事实上,一个产品是否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往往关系到是否会造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权知识产权类犯罪的竞合问题,解决竞合问题的关键在于分清各罪的規制对象,对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评价。

(一)两罪的规制对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四种表现形式,分别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一、二、四类型均属于伪劣产品没有异议,但事实上第三种以次充好型产品也属于伪劣产品。即便是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二者之间应当达到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当几近于残次品。[16]残次品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严重缺陷或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的产品,与正品有着本质区别,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制对象为伪劣产品,并且是伪且劣的产品。

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法条规定,该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17]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可以是合格产品,或称伪而不劣的产品,也可以是伪劣产品。因为各个企业对自身发展的定位不同,对各自的产品适用不同的标准,有些采用国家标准,有些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但只要该假冒的产品满足国家标准,也是合格产品,虽伪但不劣。

有学者指出,伪劣产品不能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明确规定,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但是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上看,即便从名称、原料、形状、性能、用途上对“同一种商品”进行判断,也并不必然得出假冒的商品一定是合格产品。哪怕假冒的商品为伪劣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方面的要求,依然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对象可以是伪劣产品,也可以是伪而不劣的产品。基于此,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不同环节和行为个数将影响不同的罪名成立。

(二)两罪的适用竞合

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假冒注册商标的。首先,分辨存在的不同行为。部分学者指出,生产行为通常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一系列工序,包括对原材料的加工、对产品的包装、贴牌等行为。此环节的假冒行为属于生产行为的一部分,事实上属于一个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18]但是,这只是生产商对于流水线作业式的分类,并不能实现刑法意义上对数个不同行为分别评价的效果。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存在生产和假冒两个行为。其次,再看该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在符合入罪数额标准下,若为伪劣产品,既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也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牵连犯理论,即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择一重罪处罚。若为伪而不劣的产品,则只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见下表)

当然,此种认定必须在“同一种商品”基础上进行,若假冒的商品与被假冒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结果则有所不同。如,白酒属于《国际分类表》的第33类白酒、红酒、洋酒类——第3301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30037种白酒。酒精属于第1类化学品、树脂——第2组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第010041种乙醇。虽然二者含有酒精成分,但是显然白酒与工业酒精不是“同一种商品”,将工业酒精进行勾兑进而冒充白酒,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19]

第二,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一个销售行为,此时看该商品是否为伪劣产品。在符合入罪数额标准下,若为伪劣产品,既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也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若为伪而不劣的产品,则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见下表)

第三,在生产中假冒注册商标后,又自己销售的。对于前一生产行为,按照上述行为进行定性。有观点认为,生产行为是销售行为的手段,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目的,二者成立牵连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20]但是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一定要自己实施生产行为,因此二者并不构成牵连关系。但是在生产中假冒注册商标后,又自己销售的,销售行为是生产假冒行为的必经阶段,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需要销售出去,否则该行为没有意义。根据吸收犯理论,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而被另一行为所吸收。因此,销售行为被生产假冒行为所吸收。但是刑法第140条为选择性罪名,因此,该产品若为伪劣产品,生产假冒行为在上一步成立生产伪劣产品罪的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选择性罪名,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冒行为若在上一步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下,销售行为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被前一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若为伪而不劣的产品,生产假冒行为在上一步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销售行为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被前一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见下表)

第四,在生产中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此时不再适用前述的吸收犯理论,因为销售的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成立单独一个行为,需要单独评价。依然需要区分伪劣产品与伪而不劣产品。生产假冒行为如前所述进行评价,对于销售行为,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若销售的是伪而不劣的产品,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生产行为构成的犯罪与销售行为构成的犯罪实施数罪并罚。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2019年)》中指出,“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242件,同比上升21.37%。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4982 件,同比上升21.01% 。”[21]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十分严重,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标投资者的利益。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仅是近年来频发的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的一个缩影,但其仍然在各地出现了判决不一的情况,这不仅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加强对新型案件的认知,也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到新型案件背后蕴含着的法律原理。

注释:

[1] 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578号刑事判决书。

[2] 参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刑初1209号刑事判决书。

[3] 参见朱孝清:《略论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法学》1994年第2期。

[4] 参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书。

[5] 参见李腾:《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性质的认定》,《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6]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7] 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8] 参见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9] 参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10]《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銷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参见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2] 参见章凯业:《商标保护与市场竞争关系之反思与修正》,《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13] 参见赵秉志、许成磊:《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参见刘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5] 参见肖晚祥:《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6期。

[16] 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7]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09页。

[18] 参见熊劲松、苏惠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议问题探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 年第 5 期。

[19] 参见齐明华、臧博:《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销售如何定性》,《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4期。

[20] 参见王志祥、刘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探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pp/appcontent/2020/04/id/504957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2月25日。

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外型设计;工业设计;色彩构成

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农业机械产品设计外型要求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外型设计的原则是实用、经济与美观。这就需要重视农机产品的造型设计,把现代设计理念一工业造型设计理念和色彩设计理念运用到农机产品的设计与制造中去,改变传统的农机产品给人们留下的“不良印象”。

1.农机产品外型设计的原则

“实用、经济、美观”是农机产品外型设计的基本原则。

“实用”即产品必须具备使用功能,这是外形设计的目的。农业机械良好的功能必须体现在它的内在质量、可靠性、可维修性、操控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通用化、系列化和标准化等方面,要具有明确的功效特性。一般地说,不同功能的产品,其结构造型设计不可能一样。如用于旱地的耙和用于水田的耙,由于它们实际使用环境和功能不一,结构造型就不一样。

“经济”是指农机产品外型设计时考虑减低生产成本,使设计有利于批量生产,有利于自动化的操作和管理,有利于降低材料消耗、节省能源和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使用、维修和储存等。

“美观”是农机产品外形设计精神功能所在,即产品应该创造和谐、完美的形象,培养人们健康和高尚的审美情趣。

“实用、经济、美观”三者之间,“实用”是首位的,“美观”处于从属地位,“经济”是前二者的约束条件。

2.农机产品外型设计方法

2.1点线面的合理应用

2.1.1点

点是设计的最小单位。单个点吸引视线,有强调作用。很多间距很近的点,连续排列给人线的感受,这就是点的线化和面化,对于规律的点,人们会因为知觉的恒常性把它们连接形成虚的形态,点的设计特性可以用在控制面板上的按钮、开关和散热板及筛孔等小元件的设计上,巧妙应用点的集散、分布来形成生动的图案。

2.1.2线

农机外型设计中,线是重要的造型要素,是农机形象的基础。这里的线主要包含轮廓线、面与面之间的转折线。线可以分为直线和曲线两大类。直线给人以坚定、刚毅和有力的感觉。直线又分为水平直线、垂直直线与斜线。水平直线具有稳重、平静和无限的感觉;垂直直线具有坚固、沉重、严格、冷酷、紧张感和瞬间性的上下强烈运动性;斜线则具有突破、上升和下降等不安定性。在农机造型中,合理应用曲线给人柔和感,但应用得太多会有软弱无力的感觉。故在农机外型设计上应合理穿插使用直线和曲线,起到静中有动、动中有静、变化和统一的效果。

2.1.3面

农机外型设计中,面的应用主要是指表面的不同质感处理。不同的材料和加工方法会在视觉和触觉上给人以不同的感觉,这种感觉在造型设计上叫做“质感”(即物体材质所呈现出的光泽、纹理、厚薄和透明度等多种外在特性),使物体看起来产生软、硬、轻、重、冷、暖、透明和反射等不同的形象感,从而影响产品的外观。例如,农机上应用聚丙烯、聚氯乙烯等塑料制品给人圆润、细腻、富于韧性和可塑性好等感觉;应用经过喷砂、抛光和氧化等处理合金铝材,就能得高光与亚光等效果,给人精致、细腻、柔和及高雅含蓄之感。农机上的各种塑料、合金及电镀的表面处理增加了形象的变化。农机表面质感不但能促进产品功能和造型的发展,同时也给农机产品带来了丰富多样的款式。应当注意的是,农机造型时整个表面材质必须统一,不可一味堆砌装饰,否则会产生凌乱与琐碎感。

2.2虚实对比手法

在农机上采用虚实对比手法,可以增强造型的层次性和生动感。虚与实的含意是广义的:“虚”是指農机产品上通透的部分,如带玻璃门窗的驾驶室等;“实”是指封闭、厚实的部分。“虚”给人以轻巧之感,而“实”给人以沉重之感。在处理虚实关系时,常用前实后虚、下实上虚和整实零虚的手法。不可以“虚”为主造成轻飘飘的感觉,或上实下虚造成头重脚轻的感觉。

2.3形体组合与分割

2.3.1形体组合

形体组合即在农机产品外型设计中,根据美学的法则,将不同的基本几何形体采用堆砌或拼合的方式达到和谐的效果。

2.3.2形体分割

形体分割是将造型立面以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分割,以获得不同的几何形状和面积,使形体比例更加和谐。4个同样大小的长方形,左上角的被横向平行线分割,左下角的被纵向平行线分割,右 翻的被内部一个倒圆角的长方形环形分割。由于水平线或竖立线的丰富,被横线分割的长方形显得略高,被竖线分割的长方形显得略宽,被内部环形分割的长方形比右下角没有被分割的造型显得更加丰富,右下角没有被分割的显得最单调。由此可见,通过形体的分割,可以使农机的外型变呆板为生动,同时这种分割可表现为加强筋的形式,以增大强度,并改善使用性能。

3.农机产品外观色彩设计

农业机械产品的合理色彩设计有利于提高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色彩太亮或太暗、过于单调或过于模糊都会引起视觉疲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车辆驾驶室内的色彩宜选用低纯度、低明度和无反光的中性色。这样不会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且不易视觉疲劳。控制面板的色彩应具有良好的视认度,辨认时不易出错。

在外观上,农业机械产品的色彩若选用单色,就显得太呆板。采用主色调和辅助色相配,才能显得既统一又活泼。主色调应占产品的大部分面积。

常见的农机产品外观色彩设计主要有色彩的调和与色彩的对比两种手法:色彩的调和即将两三种颜色相近的和谐与协调的色彩搭配使用,产生和谐、统一与稳重的美感;色彩的对比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比强烈的色彩放在一起,进行色相之间、明度之间、纯度之间、面积之间以及冷与暖等方面的比较,产生夸张、艳丽、醒目和刺激的效果。农业机械色彩设计应考虑用户的性别和年龄,一般男性喜欢稳重、大方的深兰、深灰、银灰、黑或红等色,而妇女喜欢的色彩更广泛一些,平时会喜欢纯度较低,明度较高的轻快、明亮和艳丽的颜色,但真正购买大件时会更加保守和尊重家人意见。色彩设计时,最好进行市场需求调查,筛选受用户欢迎的产品色彩。

4.结束语

用户在购买农机时,对农机产品的造型越来越给予高度关注。据调查,有60%以上的购机用户把外形当作首选购机要素,把外型看得比品牌更为重要。因此,我国农机企业应切实重视起农机产品的外型设计,开拓新的市场机遇,使国产农机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谢庆森.工业造型设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4.

[2] 陈震邦.农业机械造型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6.

违反新产品质量法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对策

产品的质量成本控制作为企业生产制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健康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企业的产品质量成本控制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能够保障产品质量而产生的费用,以及还包含着生产过程中残次品所产生的费用的总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产品的生产过程较为复杂,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也较多,这就使得产品的质量成本控制在产品整体生产过程中占据的成本比例较大,其中就包含了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故障成本以及外部故障成本等方面,为此,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产品生产的质量,加强企业的产品生产成本的管理工作,就需要注重提高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结合当前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质量成本控制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更好的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这既是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质量成本控制意识

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部分企业员工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成本的控制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忽视了产品质量成本的控制对于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性,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认识不到位,导致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重产品质量,忽视成本或是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产品质量的问题,这就严重影响着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为此,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质量成本的控制意识。一方面,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应及时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提高对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意识到产品质量的成本控制工作对于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性,以更为先进的观念来引导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才能更好地完善企业相关的管理机制,将产品质量的成本控制工作融入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上行下效,提高企业整体员工对于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的认识水平[1];另一方面,應注重加强企业员工的质量成本控制工作,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宣传力度,既要加强员工对于产品生产质量成本控制的管理工作,又要让员工意识到产品生产成本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建设发展的影响作用,才能更好地从保障企业质量生产成本控制工作水平的提升。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关于质量成本控制有效管理的相关机制,明确企业员工在成本质量控制中的职责与权限,并要求管理人员应与一线员工共同参与相关的目标考核,才能更好地将企业质量成本控制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完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

成本的核算工作作为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的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部分的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核算中,仍存在着成本核算内容不全、成本核算形式不明确和不恰当的问题,为此,这就需要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完善质量成本的核算体系。一方面,应注重完善企业的数据核算统计表,在开展质量成本的核算工作时,应明确成本核算的范围和内容,并应加强对日常成本核算资料的管理管控,从而才能在保障成本核算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2];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型号和规模的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均有所不同,为此,这就需要开展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成本核算工作,明确各个车间的质量成本管理内容,加强各个车间对于质量成本的管控,在交由厂部中心进行汇总核算,从而既能有效地减少各个环节的出错率,又能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另外,企业还应结合产品自身的生产特点,合理规划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以及统计与会计结合核算等核算形式的应用,通过采取各种成本核算措施,来切实地保障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成本核算工作水平。

三、大力引进新兴技术,推动质量成本的信息化

随着我国企业建设的现代化发展,使得人们对于信息化技术和设施的应用更为广泛,而对于企业的产品质量成本控制而言,由于产品的生产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制作工艺,并且影响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的因素也较多,这就使得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都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的质量成本控制水平,就需要大力引进新兴技术,推动质量成本控制的信息化发展。一方面,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企业的质量成本控制结构,通过利用新兴技术,通过软件收集终端数据,在线实时呈现统计数据与分析,将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并应将日常的质量成本控制数据资料及时地录入在计算机终端中,建立成本信息数据库,以便日常的储存和搜索;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入预算管理系统、绩效成本管理系统以及质量成本核算系统等,开展一体化的企业质量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质量成本控制的信息化水平。此外,还应注重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3]。应招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信息化工作人员,并应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如: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应加强信息化人员对于一线员工的专业培训工作,加深一线员工对于信息化设备终端的操作和应用,提高一线员工的业务能力,从而减少员工因操作失误而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质量成本的控制作为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企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的不断扩大,使得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中所涉及到的资金也更为广泛,这就对于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需要注重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的成本控制工作,结合现阶段产品成本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质量成本控制意识、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完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以及大力引进新兴技术,推动质量成本的信息化等方面的措施,才能在保障企业产品质量的同时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子扬.产品质量成本控制问题分析[J].河北企业,2020(04):90-91.

[2]陈爽.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措施[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6(04):23-24.

[3]韩静.企业产品质量成本控制措施研究[J].管理观察,2015(14):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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