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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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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精选6篇)

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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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宋世明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导言

大家好,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它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一。我今天跟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块探讨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这个专题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这是这个专题的主要目的。

下面先给大家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做一个基本的导言,这是这个专题的第一个单元。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有九项义务八项权利。第一项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那么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有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或内在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一共承担四种责任,在这四种责任当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公务员必须承担哪四种责任呢? 1.道义责任

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云南省元谋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的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搭他一段车送到附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辞的说“公车不能私用”,所以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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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这个行为他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元谋县民政局局长一切的职务。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我记得比较清楚,那就是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2.纪律责任

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所谓的纪律责任它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它的纪律责任,它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3.法律责任

大家可能问,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一点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那么这叫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何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就是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4.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还有第四种责任叫做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只有领导成员才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这么说还是有点罗嗦,那我简单的把政治责任概括为一句话。何为政治责任呢?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我们原环保局的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的呢?是因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我们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没有办法,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在这个地方我顺便给大家说一下,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中国的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四减三,剩一,这个“一”就是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可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它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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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三大目的

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的处分,所谓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它是这么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1.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另外一个方面大家如果仔细阅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你还会发现第二点,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究竟接受不接受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那么这个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是不是再给他处分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在退休之前他做的,现在他已经退休了,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级、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低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大家可要知道,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那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你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这种开除的处分,那这已经犯过错误的、现在已经退休的、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那可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养老金都成了问题。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纪律。2.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二大目的就叫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简单的说,它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在本讲座当中我把它概括为七大类型的行为禁区。3.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归根结底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履行的,所以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三大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机关这些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原因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要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公务员,3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给大家稍微做一点简单的解释,这也是作为导言的一部分内容。各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跟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范围的确是扩大了,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它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呢?基本的解释有两条。1.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有渗透性

第一,行政权利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有渗透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当中他占绝大部分,大概占到60%以上,所以有效的约束行政权力、有效的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加强整个公务员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可以说它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第一个解释。2.由立法的惯性使然

第二个解释,这是由立法的惯性使然。什么叫立法的惯性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大家可能要问,这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哪年开始起草的呢?199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草案已经开始起草了。三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送审稿,所谓送到国务院进行审议的送审稿已经提交上去了,大家可要知道,2000年的时候,中国的《公务员法》还没有开始起草。2005年的时候,《公务员法》出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公务员法》的起草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并行的过程,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时间比《公务员法》起草的时间更长。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先起草,从1997年就开始起草的。《公务员法》是哪年起草的呢?我记得是从2002年的3月份,也就是5年之后才开始起草的。简单的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草案以前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现在优先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出来可以说是发乎天道、顺乎自然,它是顺势而发。各位,这是本讲座的第一单元,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导言。

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下面我们切入正题,我给大家说的第一部分内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一个—要让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那么第一个问题紧紧围绕这一个讲座的目的。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在这一部分我给大家说两层意思。

(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题与主观要件是什么?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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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说法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个好理解。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此处所指的组织是指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驻机构。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在这个地方我想给大家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特别的重要。现在公务员队伍当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当中有一种说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就不算违纪违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那么我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把钱(当然是公共资金)挪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本单位、本部门谋求集体利益,谋求共同利益,简单的说花公家的钱为本部门谋私利,我不但没有什么成本而且还有巨大的收益”,这就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关心为什么部门利益依然在膨胀的主要根源之一,大家对把钱装在腰包里还是持高度警惕的;把钱不装在腰包里,为本部门利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在某些机关,某些公务员群体已蔚然成风。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得特别特别的清楚,当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是组织的时候,那么处分的直接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大家看一下。大家看这幅图,这就是著名的云峰阁。云峰阁是谁建的呢?是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修建的,它对外称培训中心,大家可能说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修一个培训中心,它本身就是宾馆,这是很多机关的通行做法。在本案里而言,山西省粮食局不仅仅在风景名胜区修云峰阁宾馆、修培训中心,它还有别的花样。大家请看,山西省粮食局在云峰阁宾馆附近修建了粮神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山西省粮食局的局长高志信振振有辞的说,“是粮神殿也罢,还是云峰阁宾馆也罢,这是山西省粮食局的集体决定,这个跟我没有关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粮食局它当然是违纪行为的主体,但是直接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把手。不久前,山西的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高志信山西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高志信的其他案情给予立案调查。这个我请大家务必注意,尤其是个别领导应该稍加注意。

主观要件。刚才说的是违纪行为的主体,到底什么叫主观要件呢?所谓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故意分两种故意。

第一种故意是抱希望心理的,是直接故意,你比如说典型的权钱交易,它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的金钱,那么这就是直接故意。

第二种故意是间接故意。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大家都知道,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批药,他的老婆在相关的医疗企业收顾问费。应该说郑筱萸没有直接派他老婆去收顾问费,还没发展到那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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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他不是一种直接故意,但是郑筱萸的老婆在相关医药企业收顾问费,郑筱萸不可能不知道,如果说不知道也是假装不知道,那么他这种故意就是抱放任心理的,是间接故意。对其所进行的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刚才所说的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还有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说违反保密纪律。违反保密纪律从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是疏忽大意,是过于自信。

(二)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第二层次我给大家说一下违纪行为的客体与客观要件。刚才说了主体,下面给大家说客体。刚才给大家说了主观要件,下面给大家说客观要件。违纪行为的客体,一句话: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违纪行为的客体。比如说公务员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大家可能说某公务员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由于情绪不稳定,由于心情不好,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他并没有造成任何的负面后果,张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李四在合理的时间之内他把这个空缺给补上了,没有任何的负面后果,大家可能就说张三不应该受到处分。那对不起!张三一旦有拒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这种行为,不管他有没有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后果,他都应该受到处分,因为他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再比如,有的同志说现在有一种观点,说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凡是有包养情人行为的公务员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按说这个过于一刀切了,违纪行为,包养情人这种违纪行为它的客体是它侵害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所以包养情人的行为不管双方是情投意合还是互有利用,那么他必须受到惩戒,必须受到处分,这是违纪行为的客体。酒后驾车,可能没撞到任何人,但是酒后驾车它侵害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酒后驾车就应该受到惩戒。

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违纪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何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行为、后果,看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指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在量级的过程当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客观要件,在何种条件下实现了何种行为、这种行为产生了何种后果。

违纪的行为可以分为很多类,在这个地方我把它分为三类。第一,不履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这是第一类。这类行为当然属于违纪行为。第二类,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所以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也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第三种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其身份从事根本无权进行的行为,比如说公务员以其身份从事无权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就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在任何条件下实施都属于违纪行为,因为它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满足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满足了主体、客体,满足了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那么具体的公务员就应该受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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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纪律处分,这是跟大家说的第一个问题。

二、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

给大家说的第二个问题是处分的种类、法律后果及处分程序。这一部分也是服从于本讲座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让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到底在哪里。

(一)处分种类

首先给大家说处分的种类。处分的种类一共分六种,它既不是一种,也不是八种,它就是六种。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处分期六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请允许我重复一遍,处分的种类就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就是这六种。

那么大家看一下,下列人事处理办法属于不属于处分?一是自动离职,二是除名,三是开除留用察看,四是降职,五是辞退。

大家看自动离职属于不属于处分呢?对不起,它不属于处分。如果某公务员已经有了明显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他立案调查,一旦立案调查,公务员不能自动离职,也不能辞职,必须接受调查,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所以,自动离职它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这个公务员在A部门自动离职,他可能再到B部门去做公务员,如果这个自动离职的公务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他本来应该得到开除处分的话,被开除的公务员在中国的内地永远不能再当公务员,任何部门不能录用开除的公务员再做公务员了。所以,自动离职和开除有本质的区别。

请大家再看一下除名。所谓的除名也是一种人事处理决定,这种人事处理决定,对不起,它也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在A部门除名,那么他在B部门可能是榜上有名,所以除名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还有一个叫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留用察看究竟是不是处分种类呢?它当然不是。请大家看一下2007年6月17日,合肥日报报道了一个小的案例。2007年5月下旬,来自河南平顶山的未成年人朱广辉刚被山西省永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解救,中途就被劳动监察队员尚广泽私自送到了自己亲戚开的窑场。永济市劳动局给了这个违纪的公务员一个什么样的处分呢?给他的美其名曰的处分是给予“开除留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对不起,处理倒卖黑窑童工的公务员不能儿戏,既不能开除留用察看,又不用降两级工资等处罚。2007年的5月发生的这个倒卖童工的事件如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处分的话,他应该得到的处分是开除,而不是开除留用察看。

请大家再看一下降职。降职属于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呢?降职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的手段。职务有升有降,干部能上能下,这不是一种处分,这是职务任免的一种正常手段。

辞退。辞退也是一种人事管理手段,它不是一种处分的种类。被辞退的公务员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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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被录用为公务员。但是一旦被开除,永世在中国内地,他不能被任何部门录用为公务员了。

大家可能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说得非常清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共六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变着法冒出来这么多的处分种类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得到处分的公务员是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留用察看、降职,他没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法律后果

那么下面第二个问题,我就给大家稍微分析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法律后果。他本来被开除,本来应该受开除处分,为什么让他自动离职?他本来应该是降职,为什么给他免职?免职也不是一种处分。如果有的机关这么做,实际上他是在逃避处分的法律后果。那么处分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的法律后果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大家都清楚,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是两个: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受到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这里面有一个小的案例,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张某,男,某国家行政机关副科长,2004年11月因参与赌博,被所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先予以免职。请大家记住,这个姓张的副科长参与赌博,机关先给予免职,其后又给予撤职处分,职务重新定位为科员。张某不服,认为他已被免职,不应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其所在的机关询问,对张某能否在免职之后再给予撤职处分?他先被免职了,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又给他行政撤职。免职之后能不能再给张某撤职处分呢?

我们来共同的分析一下,这涉及到撤职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免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什么特定的法律后果。免去现任职务,这叫免职,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根据本案例,张某原先是副科长,免去了他的副科长,又给予他一个科员的职务。请大家注意,张某现被免职之后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在这种状态之下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熟悉职务跟级别对应表的公务员你会很清楚,科员这个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范围与副科长跟级别的对应范围有一个交叉对应的区间,所以张某原先是副科长,现在是科员,他愣不能再当副科长了,但是他的级别,职务不是副科长了,只是一个小科员,只是一个科员,但是他的级别可以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从来没有规定免职的公务员一定要降低级别,尤其是在本案例当中,他免去了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除此之外没了,没有什么负面的法律后果。

但撤职不行,撤职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说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处分种类,所以我给大家稍微详细的说一下。撤职处分请大家注意,所谓的撤职处分不一定指的是降低一级。比如说原先是处长,受了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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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就一定把你降到副处长,那不一定。撤职处分可能是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你比如说张三是个处长,得到了一个撤职处分,很可能把他这个处长连降数级,一直降到科员。从正处降到副处,从副处降到正科,从正科降到副科,再从从副科降到科员。所以撤职可以降低一级职务,也可以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对公务员来说是一个十分严重的处分种类。那么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他必须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处分期限为两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免职就不行了,免职可能一年之后两年之后再被任命为原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比如说一个处长被撤到科员,处分期是24个月,两年(24个月)之后,这个原副处长还要求恢复原职务、原级别,根据《公务员法》,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没有这个规定。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这是法律规定。多数公务员说,既然已经受到撤职了,今后在晋升职务的过程中,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规定处分期满解除后,以后的职务晋升不再受到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三)处分程序

第三,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说了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法律后果。既然性质很严重,得到处分之后后果很严重,所以给予某一个具体公务员处分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就处分而言,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它是七个环节,我给大家稍微说一下。

这七个环节是:一,叫初步调查;二,是立案;三,调查;四,听取陈述和申辩;五,做出决定;六,通知并宣布;七归档。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做出决定,一般来说6个月之内他应该做出处分决定,特别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12个月。绝对不允许说听说张三有案情,所以立案调查他,一调查就调查他三年、五年,没有任何的结论,让张三这个公务员惶惶不可终日,那是不允许的。处分程序是七个环节,从第二个到第五个环节一般来说是六个月之内必须有结论,要么有问题,要么没有问题,要有问题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分,特别复杂的案件从第二个环节到第五个环节是12个月。因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跟公务员的权利息息相关,所以我想把这七个环节大体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1.初步调查

第一个环节叫初步调查。稍加注意,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这个初查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没有任免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当中的任何人进行初步调查,这是第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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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

第二个环节叫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初步调查和立案必须经过任免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和同意,初步调查是必须经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同意,立案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经批准不能进行调查,不经同意不能进行调查,不经批准不能进行立案。3.调查

第三个环节是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搜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检查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第三是调查形成书面资料之后向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初步调查是经负责人同意,立案这个环节是必须经过负责人的批准,调查第三个环节是形成的调查书面报告必须向任免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4.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四个环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说特别特别的重要,听取陈述和申辩。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第四个环节,听取陈述和申辩这个环节特别特别的重要,也就是说不允许搞神秘主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之后,认定的事实不应该对相关的公务员进行保密,必须听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这个环节严格的体现了保护公务员权利的一个原则。5.做出决定

第五个环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第五个环节是做出决定。那么这个做出决定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此处的领导成员一般是指该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大家可以看出来第五个环节是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结论做出的,要么给予处分,要么免予处分,要么撤销案件,这是第五个环节。6.通知并宣布

第六个环节,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就是第六个环节,叫通知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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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归档

最后一个环节就叫归档。个别机关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某公务员得到了处分,也期满了,也解除了,这个同志调到另外的单位,在新的单位当中查他的档案发现没有任何的曾经受过处分的档案,这都是违法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程序的第七个环节是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并且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典型的体现了我们实体和程序并重的一个原则。程序不正当,实体再正当也是违法的。这是我给大家说的第二个单元,第二个单元有三项内容:一是处分的种类,二是处分之后的法律后果,三是处分程序。三、七类违纪行为

下面是最后一个单元,七类违纪行为。本专题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一下自己的行为禁区在哪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特别是第三部分——七类违纪行为,我们都是服从于这个讲座的目的。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把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划分为七大类。下面我一是给大家列举这七大类违纪行为;二,我给大家把每类违纪行为当中最重要的条款挑出来,跟大家一道探讨一下,加深大家的印象。大家读过《公务员法》,也读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你可能有一个感觉,《公务员法》是一部基本框架法,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我是全程参加的,反正给我的感觉就是在起草《公务员法》的时候,能简单的尽量简单,能简约的尽量简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特别特别的具体,有关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起草者也解释,起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是能具体尽量具体,具体操作性强,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具体,一具体就具有操作性。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起草的具体带来的另外一方面是它内容比较庞杂,学习起来、读起来不太方便,掌握起来不太方便,从头到尾读一遍,读两遍,读三遍,可能没有什么印象。所以我在给大家介绍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的一个重要的想法、一个重要的初衷就是把每一类违纪行为当中的重要条款挑出来,你我共同探讨,加深大家对行为禁区的印象。给大家讲七类违纪行为的时候我还有一个想法,那就是尽量引入案例的方式,因为违纪行为非常的琐碎,非常的具体,如果不引入案例的话,大家可能引不起兴趣来。

(一)政治类

首先给大家说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政治纪律对公务员来说在所有纪律当中是最重要的纪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集中体现在第十八条,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请大家稍加注意十八条当中已经共规定了八种政治纪律的行为,我请大家特别关注一下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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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这是十八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这三种具体的政治纪律我请大家格外的关注,尤其是第六项,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就不存在一般情形下给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就不分这三种情形了,一般的记大过,较重的降职或者撤职,严重的给予开除,任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旦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大家对十八条的第六项必须给予格外的关注,这第六项从字面上看它不属于政治纪律,但实际上它是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是一种主观故意,他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他还是一种主观的故意,他是逃避打击、逃避惩戒、逃避处分,他肯定是有事,所以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直接给予处分。有的公务员就问,是不是我非法出境或者我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你把我开除了之后我就万事大吉了呢?那不一定。你被开除了之后,纪律责任已经到位了,那么等待你的就是法律责任。所以这个讲座的开始我就给大家说,所有的公务员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中国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另外再加一种政治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十八条第六项,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如果给予了开除处分之后就不再追加法律责任,那么对这种类型的公务员来说就太便宜了,不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制约和监督。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第十八条第六项,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条款。

另外还有一个,十八条的两项,就是第一项和第二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第二项,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有这两种情形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当前中国所处的时期有一些概括,大家比较习惯的提法:一中国的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这是第一;第二是矛盾突发期。战略机遇期大家都能取得共识,矛盾突发期大家也基本能取得共识。这个矛盾突发期主要指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发期,社会矛盾既然是处于一个突发期,它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就是干柴烈火,一点就着,在这种状态之下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再从中煽风点火,再从中动员和组织,那我们的社会矛盾可能就是火上浇油,这就是我为什么给大家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主要原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绝对不是为了出台条例而出台条例,它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它体现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一些特征。既然是战略机遇期,那么社会矛盾就尽量少一些,社会矛盾要尽量少一些的一个重要的前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这就是七大类违纪行为当中的第一种,叫政治类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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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类

第二类是组织类。组织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它是按照科层制的基本原则,构建起来一个严密的组织。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这个大家都耳熟能详。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要点非常多,我就给它概括一句话: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行政组织当中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职位决定地位。如果没有严密的纪律,且不说行政机关能正常的履行职责,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正常工作也难以正常的保证,所以第二类纪律就叫组织类的纪律,集中体现在条例当中的第十九条。

请大家看一下一个案例。2007年4月19日,山西晚报报告了这样一个小的事情,那就是2007年3月份,山西侯马市公安局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受到了侯马市委严厉查处:任免决定被撤销,所有调整人员一律返回原工作岗位;事件的始作俑者、侯马市公安局长张小宁已被撤销局党委书记职务,并建议免去其公安局长职位。各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如果这个事情,突击提拔中层干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在两天之内突击提拔了92名中层干部?为什么是这92名中层干部,不是那92名中层干部?当然这里面肯定是有学问,肯定是有苗头。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2007年的6月1号之后,那么他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哪一个条款呢?它典型的违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十九条。我提醒大家特别注意两个条款。

第一,是十九条第一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重大决定的。刚才所说的这个案例,侯马市公安局的局长就是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重大决定的,当然这是情节严重的,这个案例本身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然应该给予开除处分。十九条的第一项对的是谁说的呢?对的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

下面十九条的第七项,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公务员。针对的普通的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大家可能说我请假期满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但是我没有耽误我正常的工作,我回来之后一切按部就班,萧规曹随,没有任何负面的社会后果,在机关内也没有形成不良的影响,那为什么还要给我处分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自觉服从组织纪律,一旦违背组织纪律,当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所以,组织纪律我提醒大家特别关注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三)职责类

第三项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而言、就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来说、就广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来说,职责类的 13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违纪行为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最应该避免的。一个公务员不太容易犯政治错误,不太容易触犯政治纪律,但是一不小心很可能触犯职责类的违纪行为。所以,职责类的违纪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尤其特别注意。那么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是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触犯了职责类的违纪行为。从目前来看,从这一个阶段的案例来看,属于最典型的案例是原国家药监局的局长郑筱萸。郑筱萸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他的事情几乎在中国是家喻户晓。大家可要知道,2006年两会期间,“一种药品、多种药名”这种现象,社会各界对这种现象是议论纷纷,对国家药监局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是颇有微词,就是“一种药品、多种药名”,当时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郑筱萸对媒体怎么说的呢?“这种现象是历史原因导致的,这种原因是产品的更新换代导致的”,事实证明郑筱萸对药名多这种解读有点离谱。医药技术领先的美国每年所批新药也不超过100种,就是美国的FDA每年批的新药也不超过100种,那么中国2005年国内就审批新药一万余种。我们的医药技术肯定没有超过美国,美国一年FDA批新药是100种,不过100种,中国2005年一年就批了一万多种。这中间巨大的差距,那就是个别公务员,比如说像郑筱萸这样违规审批、违规行政许可,典型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令我们欣慰的是,已经退休的郑筱萸不仅得到了开除的处分,而且被判处了死刑,现在早已经执行,这是令我们欣慰的事情,这是第三类,职责类的违纪行为。

(四)廉政类

下面给大家说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大家可能听得耳朵都起茧了。从警钟长鸣这个角度,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们还是应该旧话重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廉政类违纪行为。

请大家看画面上这是谁?画面上这个人就是北京市交通局的原局长毕玉玺。毕玉玺在这幅画面上愁眉苦脸,张嘴欲说。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说出了一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话,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这幅图象上的毕玉玺开首说的那句话就是“对不起党和人民对我的培养”,2005年的3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毕玉玺作出一审判决: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00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毕玉玺当庭未要求上诉。如果毕玉玺的案件发生在今天,发生在2007年6月1日之后的话,他不仅是判处刑法的问题,不仅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执行,他还必须得到一个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你只要判处刑事处罚了,就不给任何处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打倒在地,再踩上一只脚,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给予处分。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给大家说两个重点。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一个重点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换句话说,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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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究竟如何看公务员的兼职问题。我们拿出这两个问题来集中讨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对大家来说,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不需要过多的解释。

那么究竟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指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这个财产当然既是指固定资产,又是指现金,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那么究竟什么是其合法收入呢?合法收入主要指的是工资收入以及奖金收入,还包括写作收入以及合法投资换来的收入,只要是合法收入。公务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那么差额大到什么程度呢?根据现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超过30万的由中国法律监察机关监察部门去调查;行政处分机关去调查哪一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他主要去调查30万元以下的,这个基本上也是清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本人特别不明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到底怎么就知道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有巨额财产?你怎么知道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你知道了之后你才能判断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你才能判断是差额巨大。那么通过何种手段你能知道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呢?各位,我实话实说,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难把它搞清楚。如果所有公务员,当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他们没有财产申报的要求就难以有效、及时、准确来知道公务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当中非常遗憾,在《公务员法》当中没有把财产申报制度写进《公务员法》。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提出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该给予处分,但是目前很遗憾的是依然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近我看到新闻媒体上称“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挂牌成立。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这一天,国家适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但愿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早一天出台,早一天像这位领导同志说的似的。早一天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个人也有一个小小的建议: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非常麻烦,非常罗嗦,那么从事公务员财产申报管理工作的职责最好交给国家预防腐败局。因为你已经建立了这个机构,这个机构将来可能有很多职责,但是我个人而言,你既然成立了这么一个机构,为什么把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的管理工作不交给它呢?财产申报这项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复杂也需要有人做,也需要有部门来做。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2.关于公务员经商与兼职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政类的违纪行为当中,我想给大家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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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多的腐败案件,换句话说,大量的腐败案件与公务员的经商与兼职有很大的关系。

我在这个地方想给大家探讨的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起,一直到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到2007年7月8日高法高检出台的法律适用的意见,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经商和兼职,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规定是越来越严格,这是我给大家传递的一个信息。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当中兼任职务。但是《公务员法》的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并没有说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当中兼职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大家看一下: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句话,公务员经商、公务员参与盈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当中兼任职务的,最高的处分是开除。这样,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比《公务员法》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得就清楚多了。但是直到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那么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从这些规定来看,最高的是开除,但是根据2007年7月8日高法高检的一个意见,这个意见全称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包括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关于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以收受干股的问题参与盈利性活动、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参与盈利性活动,以这些名义从事或参加盈利性活动的就不仅仅是开除的问题了,那就应该适用一些,这就叫犯罪,这就适用刑事法律的责任了。简单的说,如果再以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这样一些形式进行经商,从事经商,参与经商,就不仅是受到处分的问题,那就还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公务员的经商和兼职,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从《公务员法》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实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官商二元化,“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他不能经商和兼职,你如果兼职也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和同意,批准和同意了之后,兼职不兼心。

刚才是对廉政类的违纪行为我跟大家做了一种解析。主要解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巨额财产不明的问题,一个是公务员经商与兼职的问题。

(五)滥用职权类

第五类是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什么叫滥用职权?所谓的滥用职权就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去从事一些他根本就没有权履行的职责,这样的行为就叫滥用职权类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共规定了五种情形,我在这个地方请大家注意第二十五条的第二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这就属于滥用职权类的违纪行为。通过现在的大案、要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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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个别机关存在这样的情形。有的大的领导有违法违纪的嫌疑,机关的公务员长达数年一直向有关机关来控告这些领导的违纪行为,换来的是这些领导的打击和报复。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押、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情节严重的应该给予开除处分。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好像说过这样一句话,大体意思是这样,他大体是这样表述的:最了解班子成员的是班子里面各位同志。那么我套用这句话,最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同事,最了解本单位领导的应该是本单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公务员法》的第五十四条做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下级应当执行上级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是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仅限于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的下级不应该执行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法》的五十四条规定得特别清楚,在这种状态之下,各位遇到这样的情形,下级很可能就提出来“对不起,你是我的上级,你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你让我做假账,根据会计法做假账明显违法,我就是不能做假账”,他很可能对领导这样说,法律依据就是《公务员法》的第五十四条。但是作为公务员的上级,这个上级很可能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对说了“不”的下级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种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作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压制批评,不允许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保密类

下面给大家说第六项违纪的行为。第六项违纪行为是保密类的违纪行为,集中体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保密类的违纪有主观泄密,也有疏忽大意的泄密,所以保密类的违纪行为大家还是应该加以注意。根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我们目前中国国内40部法律法规对保密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就把它作了一个统一的规定,提醒大家稍加注意。

(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

下面是最后一类违纪行为,第七类违纪行为是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违纪行为。这一类的违纪行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占有很大的篇幅,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之后,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是条例的第二十九条。如果在严格上讲,社会各界可能不知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是社会各界可能记住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因为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是这么说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项,只要是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就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社会各界特别关注的是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的第三项,关于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应该给予何种纪律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没有第三种处分。

既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引起了社会各界这么多的关注,我就依托第二十九条给大家说一下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以《公务员法》的出台为标志,法律明确指出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道义责任,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不承担道义责任,你究竟得到的是何种纪律处分?所以我依托条例第二十九条给大家说一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义责任。那么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承担的具体道义责任究竟有哪些呢?一共有四种情形。这样就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具体化了,落到实处了。

第二十九条是这么说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是四类行为: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也就是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要么撤职,要么开除。这是我给大家说的第一点。经常说公务员应当承担道义责任,公务员究竟应当承担何种类型的道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一共就是四大类,前三条是具体说明;第四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是一个道义的条款,当然包括我给大家说的公务员不能见死不救。

现在社会各界对公务员包养情人的问题是特别特别的关注,我在这个地方也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有的同志就说,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愿;就国外而言,公务员有情人也不一定得到惩戒。这里面说了两个问题,第一,公务员包养情人很可能是两相情原;第二,根据国外有些国家公务员有情人,当然不一定包养情人了,公务员有情人不一定到惩戒、不一定得到处分,有的人还举例子,说现任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大选总理之前他就跟一个科学家同居,我们可以理解为跟他同居那个科学家就是他的情人,他在决定大选之后才匆忙结婚。那么默克尔以前有情人,后来结了婚之后照样可以参加大选。对!这是德国的一个社会传统。在德国公务员包养情人、公务员有情人属于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事务,其他人不能干涉。但是德国也有一条,以公款养情人、利用公款包养情人,那么法律法规要管这种行为,要给公务员相应的惩戒。有的同志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两相情愿,属于个人事项,不应该予以惩戒。这是没有依据的,他是不是两相情愿,这个我们不敢说,但是因为包养情人而导致的一系列腐败案件,你我都是有目共睹,我在这个地方给大家提两件事情,提两个小的案例。

2007年7月5日下午,新华社正式发布消息:今年的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那么他是怎么自杀的呢?他是因为什么自杀的呢?是2007年6月2日,中纪委的有关领导同志找他谈了话,6月3日他就在自己的办公室进行自杀。宋平顺任天津公安局长10年,任天津政法委书记13年。中纪委日前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对,确实说对了!宋平顺跟他的情妇确实是两相情愿,宋平顺没有任何的强迫。但是,宋平顺利用手中的职权,利用当公安局的 18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局长、政法委书记时候的职权大肆给他的情妇好处,让他的情妇在十年之内财富剧增,十亿人民币有余。所以宋平顺跟他的情妇可能是两相情愿,可能带来的结果是宋平顺因为有重大的腐败案件,可以说是畏罪自杀。有的领导同志私下来说,如果公务员包养情人,在一个都市里,在一个大城市里,他这个情人,他包养的情人,这个情人是在大都市里生活,一年没有30万解决不了问题。你包养情妇的公务员靠工资哪能解决30万的问题?所以他只能去腐败。现在很难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包养情妇之后就必然腐败,但是包养情妇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包养情妇不是腐败的充分条件,但是包养了情妇之后他可能引发腐败,甚至是严重的犯罪。

2007年7月9日下午5点半,济南市建设路的一辆“飞度”牌汽车在行驶当中突然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惨不忍睹。发生爆炸的是一辆私家车,死者柳某,女,31岁,系济南市国土局干部;之前曾为济南市人大招待所服务员,她所乘的“飞度”挂有当地公安内控车牌照。2007年7月9日下午5点,这一场爆炸案,这一个只有在描述黑社会的电影当中才能看到的景象,后来查实是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一侦蓄谋爆炸案。这个姓柳的情妇就是段义和的情妇,跟随段义和十年有余。由于种种原因,段义和要杀人灭口。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有包养情妇的情形,一旦有这种情形要么开除,要么撤职,不允许他有第三种处分的种类。

结束语

刚才我跟大家共同学习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我就给它概括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具体化。

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 第3篇

1.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指的是拥有着行政处罚权利的行政机关部门或者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的相关组织, 结合法定程序及权限, 针对破坏或者是违反行政法律秩序、和行政法律规范, 然而并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必须依据法律规范针对处罚的法人、公民或者是相应组织采取一定的法律制裁措施。而行政处罚的程序, 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1.2 行政处罚程序的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是调整行政处罚活动的法律程序, 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如今, 现代化公安行政处罚程序可谓是我国公安机关及部门根据法律开展各项工作事宜的关键保障, 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针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而言, 行政处罚程序可起到较为良好的规范作用;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优化应用可实现行政效率及效益的合理提高;目前的行政处罚程序能够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 给予人权更多尊重及保障。

2. 行政处罚程序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时更多的注意到了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规范与完善。1996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 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也使我国行政处罚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 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听证程序欠缺完善

听证中实现良好的职能分离可谓是行政处罚程序实施最为基本的要求, 若智能不分则会违反回避制度, 导致听证实效性难以实现, 我国现有程序即使规定听证是通过非本案调查者进行主持的, 然而力度仍然较弱, 未能给予听证职能分离更多重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中, 未能使听证程序有效适用;未针对听证笔录进行排他性原则的合理设置。

2.2 程序性限权欠缺完善

就程序效力而言, 我国行政立法中针对程序效力所进行的规定不是非常彻底, 与此同时, 未对执法过程中警察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进行相对较为详尽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失去现实意义,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对于警察权力的规范大打折扣, 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实体权利逐步丧失, 存在有法律正当性下降的风险。

2.3 由于行政处罚程序不具备较高的准司法化程度, 导致其难以拥有较强的控权及维权功能

律师代理及律师协助欠缺实际的法律规范;针对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侵害人而言,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设计欠缺完善。

3. 相关建议

3.1 逐步扩大实际听证范围, 实现听证笔录排他性原则的合理设置

基于我国实际国情及对对应的司法承受能力出发来看, 需适当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然而, 全部相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较大数额及行政拘留等均需纳入至听证范围中;听证中中涉及的全部定案证据必须向当事人出示, 历经质证之后记录在案, 否则不可作为是定案证据, 同时公安部门需结合听证笔录情况认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将听证笔录当作唯一证据, 有效设置合理的排他性原则。

3.2 重新制定相关规定, 严格强化程序效力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可针对程序违法行为重新进行行政处罚, 该规定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效率遭受较为严重的规避, 为起到良好严格程序效力作用, 有必要进行重新制定。明确区分立法, 可补正程序瑕疵, 即公安部门轻微违反程序的行为, 若程序违法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丧失有效性, 则公安部门不可再追求本案中违法行为, 同时,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 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强制性地强化执法者程序观念意识。

3.3 强化提升准司法化程度,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设计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积极推广应用非正式听证程序, 即简式听证, 并在行政处罚中积极引入相应的职业法律服务体系, 针对律师向行政违法嫌疑人进行法律服务的全程提供实施鼓励, 完善确立相应的律师代理协助制度, 加强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度;结合实际现状, 基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 针对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人性化制度设计, 彰显保护弱者的相关理念, 完成行政案件社会救助基金的合理设立, 并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若加害人或者是受害人没有能力负担医疗费用, 加害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后发生逃逸的, 均可由救助基金进行部分或者是全部医疗费用的垫付, 而后公安部门在完成垫付之后并依法向加害人追偿。通常而言, 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相对较低, 为此该项工作的实践操作性较强, 较为容易实现。

结语

综上可以知道, 在公安机关行政指法过程中, 行政处罚程序应用成效甚为明显, 其可强化提升工作效率, 为实现依法执政提供强有力后盾, 为此需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中所存在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并积极给出针对性较强的有效措施, 力求努力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晓.行政处罚与刑罚优先性问题探究——以税务行政处罚案为例[J].今日湖北 (下旬刊) , 2013 (06) .

[2]李蓓.论案卷排他性制度——兼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4 (19) .

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 第4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废止 第5篇

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废止,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6篇

认真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5月9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组织专项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学习了《条例》内容。会议指出《条例》的制定只是迈出的第一步,关键在于贯彻落实。执法局党组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颁布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必须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恪于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断增强掌握和运用《处分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要做到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抓好《条例》的落实。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杜绝违法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的发生。全体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思想观念,立足“管理城市、服务人民”的工作宗旨,为构建和谐临沭,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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