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 产融网络结合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使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劳动方式发生较大转变, 同时也激发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动力。网络企业的快速发展和网购者的数量逐渐居多, 会促使网络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融资, 实力较强的企业也会积极与传统银行开展合作, 为群众提供更多类型的网络金融服务。这种产融网络化结合的模式会提升民众对网络银行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可信度, 从而使得民众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持续增强, 随之网络银行所带来的客户数量和经济效益也会得到稳定的增长。
(二) 业务多元创新
网络银行具有高效、灵活、先进的业务优势, 不仅可以代替或改进传统的业务模式, 还能够开发出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 为不同阶层的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网络银行凭借着新进的技术功能, 广泛推行网上交易, 网上支付和清单业务, 让民众随时随地的可以查询或办理各项银行业务, 在满足了其基本需求的同时, 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来大力的宣传推广各种理财产品, 更好的满足了民众的理财需求。这样会促进网络银行的技术创新和升级换代, 为其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充分有利的空间。
(三) 综合市场发展
在网络银行兴起与发展的形势下, 会极大的带动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领域向网络化的方向实现快速发展, 而这些金融领域的网络化发展也会反过来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这种金融行业内部的互动式发展会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 会使得金融市场与非金融市场被打破, 各类市场将会实现混合式经营发展, 甚至会形成统一的综合性市场。
二、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实施对策
(一) 构建完善监管体制
逐渐构建完善功能监管型的监管体制, 防止监管工作出现漏洞或盲区。网络银行的出现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考验, 因为它使得金融行业内部的业务范围越来越模糊化, 推动着金融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综合化方向转变。之前在金融行业内部所划分出的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等失去了必要性。因此, “综合监管模式”终将会代替“分业监管模式”, 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要由之前的“机构监管型”向“功能监管型”转变。如果还一味的采用前者的监管模式, 那么必然会带来较差的监管效果。造成金融行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 应当加强对金融企业业务内容和功能的监管才能增强监管效果。
(二) 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加强和完善金融行业的法律建设, 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 修订现有法律的不适用内容, 增设有利于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和监管的内容。例如目前所依据的《票据法》、《会计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要法律法规, 都缺少规范网络银行发展监管的内容, 因此亟需补充完善。第二, 加快出台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经营发展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虽然在此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但是其仅仅对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风险防范、法律责任从宏观层面予以规范, 相应的配套制度暂未出台, 缺乏微观层面的明确指导。
(三) 引进并储备先进人才
对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 不仅要具备先进完善的技术监管设施, 还应配备一支具备优秀专业素质的监管队伍。因为一流的技术设备要通过一流的人才进行操作, 在不具备优秀专业的监管队伍的前提下, 就会很难实现对网络银行的高质量、高效率监管。因此, 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计算机硬件设施建设, 配备先进的监管系统的同时, 还应该加强“软件环境”建设, 即加强对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使其具备丰富专业的金融监管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互联网操作实践技能, 通过多种培训方式, 切实让监管队伍的能力素质符合新时期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
(四) 补充网络银行监管内容
由于网络技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要对网络银行的发展予以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从制度设计层面建立完善合理的资信评估机制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 以促进其网络银行业务的规范快速发展。从具体措施方面加强对系统安全的开发和应用。与此同时, 要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一方面要对金融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防范提出高标准、严要求, 经常性开展对其的检查监督;另一方面, 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积极的引入社会资源来参与到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督当中, 这样才能丰富监管效果, 确保监管目标的顺利完成。
结语
网络银行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银行业务结合的新型业务模式, 是适应新时期下金融业务开展的有效平台和工具。它的发展与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高效的业务办理体验和丰富的金融服务内容, 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金融需求。但是, 也应当认识到, 网络银行在发展的同时, 也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这样才能及时的改进不足, 规范发展, 使其更加有效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需求。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盛行, 其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 并在促进各个行业发展方面展现优势。网络银行的发展便是网络与银行相结合的重要表现, 通过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则既可以让网络发挥更大作用, 也能够让银行的发展越来越好。本文就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对策进行探索, 希望可以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网络银行,发展,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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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文章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对传统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没有考虑到金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和经验的不同步发展,这必然要求银行业做出相应的监管改变,以应对发展迅速的金融创新。该文章抓住了实际工作的热点,本刊希望通过专家评点,引起更多读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摘 要]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性银行业的竞争形势日显激烈。为了应对日益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有效手段来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在目前的金融创新环境下,银行监管所呈现出的特征表现为随着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为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得到继续保持,我国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根据金融创新环境的发展趋势及动向,切身实际地把握其特点,以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并全面衡量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带来的影响。银行监管能够防范和化解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同时金融创新又能够提高银行竞争力,使银行迅速、健康发展,只要我们能找到平衡两者的办法,就能够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使风险最小化,同时也使金融创新实现收益最大化。
[关键词]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市场约束;风险管理
一、银行监管体制
(一)银行监管概述
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并提高银行工作效率是构建银行监管体制的根本目的。那么银行及其他专门的监管,和一般行政管理相比,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存在下面四个方面:第一,权力来源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权力来自一般授权,监管权力则来自专门授权。一般行政管理权力,大多来源于宪法与组织法的直接授权,宪法与组织法规定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权,是一般行政管理主体的固有权,这种授权,我们通常叫做一般授权。而监管权力,往往来源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或者是来源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专门决议的再授权。第二,权力范围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是执行法律,监管则拥有规则制定、执行和仲裁权力。在美国,监管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相比,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它的监管权包括三类:(1)准立法权。一是制定行政法规,即根据授权进行委任立法或次级立法;二是制定标准,就是根据监管事务,制定意义广泛的普遍标准;三是提出立法建议,也就是针对监管事项,向立法机构提出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建议。(2)准行政权。监管者不限于制定抽象的规则,而且它处理具体事务,就具体事件适用普遍规则。(3)准司法权。对监管对象是否违反法律,监管者不仅有查处权,还有裁决权。相比之下,我国行政监管管理中,由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早已获得了行政立法权和部分争议裁决权。因此,在规则创制权、执法权与规则执行权,以及监管争议裁决权等方面,整体上,监管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基本相同。只是在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适应现代监管需要的特殊措施,例如在银行监管中,我们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行使监管权力,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禁止有关人员从业,取消高管资格,进行相关调查等。第三,独立程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监管则具备较大的独立性。监管的本质特点就在于它的独立性。美国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独立监管委员会,二是半独立监管局。我国政府监管的独立性程度,也可分两类来看:一类是传统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一类是新近成立的监管委员会。从类别形式上看,我国政府监管与美国情形有点相像: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恰像美国的半独立监管机构,我国的各类监管委员会,恰像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从法律地位上看,我国新近成立的银行等监管机构,又与法国的公务法人相像。再看实质层面,我国监管独立性还比不上欧美国家: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还是按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运行,从属于部委,依附于部委;我国的几个监管委员会,实质上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受国务院领导,报告工作。可见,我国的监管独立性有限,只能叫做具备相对独立性。第四,专业要求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专业化程度有限,监管具备较强的专业化要求。专业监管的领域,往往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它的这种重要性,产生了专业监管的现实需要。在有些国家,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还是实行专门政府监管的首要条件。我国的监管专业化程度,也区别于西方政府监管。我国实行专门监管制度后,监管者从人事、业务、事项处理等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下大力气提升行业监管能力,来适应新型政府监管的现实需要。
(二)官方监管、市场约束
1.官方监管。银行官方监管从其内容来说包括资本监管和其他审慎监管内容。其中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是用于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它是能够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资本充足监管及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一直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为的是能够从中找到既能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又能够提高资本持有水平的办法。Dangl & Lehar在连续时间金融的框架下提出了银行的资产选择模型,并同时考虑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及政府的日常性审查的关系。Dangl 的研究表明《新巴塞尔协定》提出的风险度量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利于更好地控制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选择,避免过度风险行为,同时指出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政府日常性审查作为《新巴塞尔协定》的两大支柱具有很好的互补性。而Rochet认为资本能够发挥监管作用的基础在于根据资产风险来确定风险权重,如果风险权重恰当,那么就能够降低银行风险。Blum则认为银行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即期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投资。
2.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定》首次将市场约束纳入其银行监管框架,并重点加以强调。事实上,市场约束并不能算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自由银行业制度中,市场约束便是银行监管的主要方式。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官方监管逐渐取代了市场的自我管理,但近年来,市场约束在银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又被重新认识。《新巴塞尔协定》指出“市场约束是发展出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能评估资本、风险暴露、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市场约束的运作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包括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交易对手等在内的银行利益相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于这些信息的判断,在必要时采取一定措施。这些利益相关者采取的措施会对银行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市场力量如果不能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也就不可能根据银行稳健性程度的不同而改变其行为,从而无法对银行实施有效约束。因此,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强制银行按照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披露。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银行的风险状况会影响市场力量的切身利益。比如,各国监管当局目前在探讨并试点的要求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请求权晚于其他债权人(存款人和一般债券持有人)但早于股东的债券,就试图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提供一个容易观察和判断的指标,这相当于同时提高了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度,从而间接地增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在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方面,众多研究发现西方发达国家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需要加入市场约束机制,才能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在中国特有的竞争市场及存在隐性国家存款保护的背景下,选择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之间相互关系进行有关银行监管,更具有现实意义,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
(三)国外银行监管经验与中国监管实践
1.中外官方监管实践。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承担风险、抵御风险冲击的作用。通过长期银行实践,人们认识到资本与银行稳定和盈利能力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资本越雄厚,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就越强,银行业就越安全;但是,资本越多,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也越受限制,越缺乏效率。因此,资本充足与否,最终体现为银行业安全与效率这一基本矛盾。资本管理逐步成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内容。
各国的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文化等条件不同,银行业所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不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市场成熟、法制健全的国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小,银行经营管理可预测性强,用于抵御风险和确保银行安全的资本可能要低些;反之,用于抵御风险和确保银行安全的资本要高些。因此,根据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原则,不同国家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不同。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允许的,即所谓“国家自裁权”。在国有银行占主导的情况下,国家信用可以转化为商业信用,财政资金实际成了抵御风险的最后防线,简单的用资本多少来判断银行安全,就缺乏说服力。但理论和实践证明,无限制地透支国家信用和财政资金,最终会导致货币的非经济发展,从而引发经济波动和金融风险。
(1)美国官方监管。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相当复杂。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是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是指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美国的这种双线多重式银行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美国银行监管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第二,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均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第三,采用法人监管原则,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进行监管;第四,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防火墙,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思路是:银行有存款保险保护,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联邦储备局的帮助,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根据美国联邦现行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除资本充足率规定外,主要是以风险为重心的监管程序为主,包括动态、持续的监督,配合实地检查、场外监管和快速纠正措施以督促银行积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率水平。
(2)中国官方监管。我国资本监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的原则。2004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资本管理框架。《办法》建立了完整、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三大类,实行分类监管,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正向激励。《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风险管理政策、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第二,按审慎性原则确定风险覆盖范围和资产风险权重,实现与1998年资本协议的实质性接轨。《办法》严格按照1998年资本协议设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宇、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给予的优惠风险权重。第三,实现贷款分类制度、损失拨备制度和资本监管制度的内在统一。贷款损失准备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若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不足,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就不真实。商业银行通过少提准备的办法虚增资本充足率有悖于审慎监管原则。因此,若商业银行存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办法》规定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第四,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了监管资本工具的范围。《办法》对监管资本的构成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资本工具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债务资本工具拓宽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利于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了资本管理的灵活性。合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期限,由于《办法》对资产风险权重设计更加审慎,大幅度减少享受优惠风险权重的抵押担保类贷款的种类,以及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按照《办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绝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我国监管资本的定义及构成极其简单,资本质量较高,结合了《新资本协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要求,当前我国资本监管政策主体框架主要是以Basel I为基础。
2.中外市场约束运行实践。市场约束要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即要求具有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各个子市场发展均衡,不存在市场分割,并要求资金能够自由流动。其次,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市场约束提供决策依据。再次,必须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法制建设是市场约束发生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法律规范是市场约束的基础。最后,市场参与者需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1)国际主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约束。学者认为市场约束的核心要义是披露信息。在这方面,美国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代表了欧美成熟金融体系下的典型市场约束。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障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披露的内容看,信息披露从简单的会计报表发展为包括多方内容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检查报告,信息披露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促进监管信息对称方面,美联储通过监管人员定期与被监管银行的管理层保持联系,向规模较大的银行派常驻监管员,定期召开与银行管理层的见面会等形式,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无阻。在监管主体之间,尽管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但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监管主体之间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共享。
在欧美较为透明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下,存在一系列法规和多个监管主体督促银行,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披露内容也比较充分。总体来说,欧美国家的市场约束相对发展中国家作用发挥更加显著,但由于金融创新过快,尤其金融衍生产品的放大作用,部分市场参与主体未能准确评估衍生品的风险,以及对信用评级的监管缺失等种种原因,使得欧美市场约束机制在金融衍生品占大多数的金融市场仍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2)中国市场约束情况。我国虽经历30年市场经济改革,但许多阻碍市场发挥作用的因素仍没有消除。无论是从我国的股权约束机制、债权约束机制、客户制约机制还是从我国的行业自律、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来看,我国市场约束效用并不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对风险定价。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了市场信息噪声偏高,与企业风险状况缺乏相关性,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约束,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对银行风险定价,监管者无法采用市场信号改进监管约束。第二,完全的国家信用担保。阻碍市场约束的根源之一是政府对问题银行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形成对市场当中直接参与各方的有效激励。第三,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会扭曲市场参与者的激励,从而限制市场力量发挥积极作用。银行法没有彻底阻止对银行体系的行政干扰;破产法与抵押法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护;银行机构对问题债务人的市场约束最重要的影响是信息披露和相关破产法律,这些法律直接影响了市场参与者约束银行分成本。
二、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均衡分析
(一)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创新具有四个显著特点:1.创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2.创新以技术进步为前提。3.创新的“新”与“旧”之间并不存在非常严格的分界限。4.创新的成本不低,但极易被模仿,且被超越的周期很短。
通过金融创新来平衡市场的信息对称性,进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是目前银行业常常采取的办法。银行业务创新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业务创新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西方银行的金融创新是西方银行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依靠银行本身的优势,为实现其资产的安全、盈利、流动性和取得更多资金而产生的一种能动行为。如今,金融创新不仅成为促进银行业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使银行业实现风险最小化而利益最大化。
(二)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
银行监管能够防范和化解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金融创新能够提高银行竞争力,使其迅速、健康发展,但也为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一系列难度。
银行监管为的是实现两大目标:安全目标、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前者更具有根本性。但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又更加重要。金融创新的深层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这就使得银行监管在其追求监管目标上加大困难。金融创新虽然能达到目标一(效率),但是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管理风险,未能达到监管的;另一目标,那么银行体系在追求安全与效率的同时,就必须处理好其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由于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使得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机构;金融创新又产生了许多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银行风险管理更难。这些原因使得银行客体变大,同时也更容易造成整个系统的不稳定。银行客体的复杂化又必然使得金融创新对监管主体有了更高要求,对监管方式多样化有更多需要。金融创新对传统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监管方式没有考虑到金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信息和经验的不同步发展,这必然要求银行业做出相应的监管改变,以应对发展迅速的金融创新。
三、金融创新环境下中国银行监管的对策
从前文所述,笔者讲述了什么是银行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各国监管实践经验中,笔者了解到目前各国监管实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美国的金融体系还是全球最发达、最成熟、创新能力最强的体系。虽然中国在应对经济危机时,依靠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使我国金融业表现稳定,但是不能简单地从金融危机中的低损失推断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己经相当完善,这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了我国较低的银行发展水平。
(一)完善银行监管体制
金融创新既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又增加了金融交易风险。金融危机之后,人们都认为这是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所导致的,这使得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受到了质疑。所以,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相适应,金融创新必须在监管范围进行。
1.官方监管方面。目前,我国确保金融安全的有效性手段主要是以资本充足监管为核心的官方监管。在官方监管方面,我们要吸取教训,金融监管的加强是肯定需要的,但也要注意适度性。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的监管也要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要注重其经营模式、激励机制等金融风险的影响。(1)完善监管工具,使审慎监督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我国监管应结合国内外监管实践,加强研究宏观监管,同时坚持简单、实用、易手操作的原则,简化监管规则,提高微观监管的有效性。(2)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督,以防爆发金融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中出现了一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对于这类机构,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并表监管。(3)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漏洞。(4)推动银行业建立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5)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推动金融创新。(6)加强国家监管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开放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2.市场约束方面。在市场约束方面,重点是改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参与主体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虽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披露的数量明显增加,但实质性信息却被掩盖在信息潮中,只是消费者和投资人难以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我国监管应积极支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1)加强披露金融产品和工具的信息。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应披露实质性风险信息,便于投资者清晰地理解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披露。(2)重点披露上市银行及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上市银行的信息具有紧迫性和广泛影响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实体规定,增强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另外,要注意全面披露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各种风险信息。(3)披露与保密的正确处理。鉴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应该明确界定必须披露和自愿披露的界限并从法律上明确金融商业秘密的范围。要采取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政策。
(二)健全金融创新机制
1.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国内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提高对市场需求信息、创新产品市场动态的反应能力,不断提出对创新的意见建议,积极向上反映。要加强市场调研,跟踪国内外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新动向,明确战略目标,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同时指导经营机构对创新产品的市场营销。
2.建立产品研发机制。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具有前瞻性的业务创新产品目录,依据创新需求的迫切程度,处理好短、中、长期效益的关系,对业务创新产品有计划地组织研发。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实际情况,满足客户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不一味求新,不盲目开发不适应国内市场和加大银行风险的产品。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明确业务开发、研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部门间的权责;明确业务创新的奖惩措施,从战略高度建立和完善金融创新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创新的内在动力。在加大物质激励力度的同时,要注重精神激励,形成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考核激励机制在注重强化创新精神的同时,要培育风险防范意识,在注重考核创新产品数量的同时,要注重考核创新产品产生的效益。
4.健全法律保障机制。要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金融消费的金融创新产品给予政策优惠,如允许商业银行申请业务创新产品的专利权,给予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一定的保护期。对于一些创新产品,还要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已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金融创新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发展,加速了资本流动,金融资源得以有效整合,资金来源得以扩大,金融产出能力得以提高,金融创新由此成为中国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但金融创新风险的存在及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银行监管应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并保持与金融创新的适度均衡。
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具有统一性。银行监管能够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消弥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也包含和促进了银行监管的创新。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博弈,推动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银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总之,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发展方向是,在鼓励银行业进行金融创新,激发竞争活力促进金融经济发展,维持银行业的清偿力,保持银行业稳定性之间寻求最优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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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涂明辉(1970-),江西南昌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问题背景
随着金融技术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频繁,银行活动及其操作风险特征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国外的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国债事件、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以及国内的中国银行“森豪公寓按揭贷款”、农业银行管库员盗窃巨额库款案等,都与没有严格执行制度密切相关,操作风险管理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2005年2月,针对国内部分银行机构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违规查处不力、内部控制薄弱并导致大案、要案屡有发生的实际,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简称十三条)。2007年5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至此,结合国内实际,银监会通过推进五级分类制度强化银行信用风险监管,并在先后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后,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监管已经形成一套完整法规。本次《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对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监管,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操作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银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防范银行业大、要案的发生和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必将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讲,操作风险,指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外来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广泛存在于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是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基础风险之一。商业银行日常工作中,典型的操作风险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带来的风险事件,有形资产的损失,经营中断或系统出错,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
操作风险事件难以在事前充分预期,并往往来源于制度、系统缺陷和人员舞弊行为,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即使建立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也难以充分预计未来持续期内的所有变动因素并彻底杜绝内部舞弊所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操作风险管理滞后于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与经济环境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服务的复杂性提高, 各项业务超常规发展,操作风险的类型不断演变。在认识不到位、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的情况下,发生操作风险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增加。
(三)操作风险管理尚处于起始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偏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 未设立独立的专业部门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而是由非独立专业部门牵头负责或由各专业条线内部控制,没有形成针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的政策标准,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操作风险管理主要采取定性管理、质量控制,尚未建立起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在建立按新巴塞尔协议计量监管资本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数据库、开发和运用操作风险的资本分配模型、定量计算操作风险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操作风险管理存在差距。
三、内审部门对防范操作风险所担负的责任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应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一)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对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以及框架在银行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内部审计部门对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对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频率根据操作风险大小和重要性等因素来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策略改变、管理架构变动等影响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事件给予关注。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高管层,同时提供给风险管理部门。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审计管理建议,按照成本收益匹配原则,对操作风险管理采取相应的改进优化措施,以保证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和不断完善。
四、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操作风险管理是当前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国内银行在管理思想、技术、方式、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同时,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又具有明显的特点:即操作风险大多是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并往往属于人的风险。如何结合操作风险的特点和银监会、国内银行的职责定位,进行系统化的操作风险管理,不仅对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是个严峻挑战,对内审部门也是一个重要课题。内部审计承担着健全与完善内控的职责,在开展操作风险管理时如何发挥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应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一)关注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及部门职责划分。组织架构及职责划分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制定、完善、传导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或方法的途径,是建立与各商业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前提。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按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关注各级机构和部门有无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各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如何构建?职责是否清晰?分工是否重叠或适当?实施情况如何等等,为评价被审计对象的操作风险管理状况作好准备。
(二)关注被审对象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各经营机构应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清晰流程,包括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报告等环节,这是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在开展审计评价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各级机构如何开展操作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确立了哪些关键控制环节点?日常操作风险的检查监测怎样开展?发现隐患如何报告?对于影响程度较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损失或损失发生频率较多的产品,是否及时进行操作风险重检?损失是否得到及时报告等等,从而对被审计对象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状况作出合理评价。
(三)从内控检查与评价入手开展操作风险管理。落实规章制度是开展操作风险管理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在开展工作时,内部审计应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执行情况的检查入手,从关键岗位员工的定期轮岗制度、强制休假制度、不相容岗位和职能分离情况、授权制度及对操作风险管理奖惩机制等方面展开监督检查,这些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防范操作风险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通过进一步加大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力度,为防范操作风险管理发挥基础作用。
(四)提出完善内控及业务系统的方法与建议。按照多米诺骨牌理论,人员道德并不直接导致操作风险,规则及流程缺陷与人的缺陷结合才导致操作风险。完善流程和规则,纠正人的错误行为是防范风险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内部审计应当经常检修工作流程和规则,提出消除业务系统缺陷的建议和措施,将改进与完善内部控制作为参与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并纳入日常工作目标管理,如此才能较好担负起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
(五)关注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及管理过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指出:“对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要进行规范;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措施。” 血的教训表明:情节重大且性质恶劣的操作风险(尤其内部员工欺诈与道德风险)往往与银行疏于关注员工行为相关。内审部门应当充分重视这项规定要求,要结合审计活动的开展,收集适当证据判断管理层是否采取措施认真执行了这一规定,督促管理层加强员工行为监管,为防范操作风险打下基础。
(六)加强对新流程、新产品的操作风险识别及评估。新流程与新产品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各级机构和部门在实施推广前,应当确保对新产品、新流程及新系统的操作风险的充分识别和评估。内部审计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并且,在新流程和新产品推出后,内部审计要继续跟踪了解对经营管理目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关键风险点,对缺乏控制或控制不足的业务流程提出完善建议,对控制过度并导致服务效率低下的情况提出优化方案,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七)严格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在审计活动中,应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从决策、监督、管理和经办四个层面,清晰界定各层级、各业务条线(部门)和岗位的操作风险责任。对因制度缺陷、监测检查不到位、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等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事件或给建设银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审计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或建议,督促各个方面增强责任感,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
(八)结合日常监督活动研究操作风险预警指标。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结合日常开展的审计活动,针对某一风险领域审计缺陷统计或业务变化情况,分析损失概率数据,监测操作风险事件因素,积累或提供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数据或预警指标,通报并提供管理层决策时参考。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河北总审计室)
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是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关键。文章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与内容方面来进行研究,并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在最后对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发展
一、引言
2010年的叶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新框架已经建立。同时也是反思了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一个现状,提出了关于重视立法的规划的系统化。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银行的监管进行了研究、设计了一套关于如何去衡量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研究了关于审慎监管等一些现代化银行业的监管的前沿的问题。对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对于先后出现的房贷等,同时也暴露出了银行监管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管工作起步比较晚,工作的经验比较不足、在理论与实践的方面上仍然是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也是为了金融体系的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隐患。本文是通过我国对国内外银行的监管体系以及发展额趋势来进行比较与分析、系统地总结出了我国银行监管的体制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并且总结了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以及结合了中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合理性。
二、进行银行监管的目标
在构建一个银行监管体系的过程中,进行银行监管通常是有以下的三个主要目标:
第一点:保持金融的稳定。尽管现阶段货币的政策与中央银行的存在也是在保持的金融稳定为主要的目标,但是由于它们都无法在金融的市场中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因此银行的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立法功能使得其可以在监管中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并且以中立的地位来确保金融的稳定。
第二点: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在市场中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正式需要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来进行适当的一种保护。
第三点:对于保持市场的完整。银行的监管机构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市场的欺诈行为和金融的犯罪,并是通过信息的披露制度对银行的资产质量与风险的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来以保持市场的一个完整性。
三、对于银行监管的内容
对于现阶段来说,我国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包括: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与市场退出的三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关于在市场准入方面阐述,人民银行一般是实行审批登记与备案制的机制,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设机构的资本金、高级管理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业务的范围、营业的场所以及银行机构的一些重要的变更事项等来进行审查。在业务的营运方面,主要是从业务经营的合法与合规性、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质量与流动性、盈利的能力、管理水平与进行内部控制的六个方面来进行基本的监管。然而,在市场的退出环节,主要是指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风险的化解与处置,就目前来说,中央银行的救助方式主要是有接管、审慎的提供再贷款与给予流动性的支持、协调其他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收购等,对一些不可救助与救助失败的问题银行的来进行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是有收购、兼并与依法行政关闭和撤销等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剖析银行的风险,并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防范的措施,我们有必要最首分析一下银行风险的特征。
第一点:客观性,只要是有银行业务的活动,银行的风险总是不要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的存在,这是因为银行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其最客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由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主体对客观认识的有限性,因此需要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做出决策的同时往往需要不及时、不全面与不可靠,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是错误的,然而在一些客观的方面上就会导致经济金融在运行中的风险产生。②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人类的天性有着一种干预冒险的精神与趋利避害的一种动机,因而在可能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投机与冒险等,在一些客观不导致银行风险的不可避免。③是信用中介与对象的复杂性,这是导致信用关系的那种原始的期限结构与数量供求与借贷关系的发展,这种的对应关系可以逐渐演变成为相互交织与相互联动的一种关系,使得信用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银行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防范与化解风险也就成为了银行形式管理的人士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点:不确定性,风险就对于其最完整的意义来说,就是指与人们的预期出现了较大偏离的一种可能性。而这种偏离也可能好于预期的偏离,也很有可能会坏于预期想法,尤其是我们经济学所定义的泥中风险,就是指在出现的不利后果或者遭受损失与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识别金融风险的一系列的征兆,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与管理的措施,将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不一定会转化成为现实性。
四、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的较晚,最近的几年虽然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但是都相对的比较笼统,比较缺乏相关的实用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也是比较不完善的,使得银行的在监管上也不是很规范的,尤其是随着一些金融的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在有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的与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很不适应,应当进行一些适当的修改,也是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我国现存的监管的手段与监管的水平还是不够完善,这很有可能会对银行业的导致监管不够全面。比如说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的检查,另一种则是非现场的检查。这两种检查都有其各自把优点但也同样也有不足。比如在现场的检查虽然可以有效地检查了银行的每个方面上是否合规,可是对银行风险方面的监控力度也是不够。因为在现场进行检查毕竟是一个少数的行为,很难将全程对银行的每个业务做到全面而准确的掌握,所以很可能发现不了银行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而非现场的检查虽然很方便,但通过对有限的财务资料也是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对银行的各方面信息的加以掌握的。同时这种检查的方法虽然仅仅重视了对信贷资产与及时风险的检查。但是,却很容易忽略对一些非信贷资产与潜在风险的掌控。
3.对与信息披露的重视度还不够
银行业对信息的披露认识也是很缺乏,对自身的信息披露还是不够重视。中央银行早应该向全社会发布了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与规定,对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在也是标准中、内容与方式上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仅仅只有几家国有的商业银行可以按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的银行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仅作为一些高级的管理层对与监管的要求做出了一些最简单的回应;在另一方面银行对一些社会公众也应该享有一定的信息权利还是不够重视。
4.监管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
因为监管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但是对于监管人员素质与能力有时候也是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其主要的表现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是不够专业、知识储备还是不足够,可能无法达到对银行的各项信息进行更全面更深层次的掌握。最主要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成立时间比较短,各个方面的业务还是不够完善,对一些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还是不够等。
五、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的改进的建议
通过上述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管状况有一定的历史与国情的原因。 在许多的发达国家的监管工作的启示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为指导方针,本文最后给出了以下改革的建议:
第一点:完善监管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为进行混业经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所以为了逐渐的适应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需要涉及很多个金融领域,也应该逐步的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混业的监管机制,于此同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与独立性的监管主体。保证监管的机构可以自动的采取相应的干预与处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减少监管的偏差。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管,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行动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协调与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与资源共享,建立监管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再培训,打造一支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强与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广的监管的队伍。重视银行业的自律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不断地普及社会的监管意识、不断地发挥中介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强化内部的控制与监管,要将银行的监管理论与公司的治理理论相结合,不断地提高银行审计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点:加强监管的理念与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手段。转变监管的理念,从最传统的观念审慎的原则转向一个新的宏观审慎原则。监管的手段要做到突出合规性的监管,强化风险性的监管。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检查需要齐头并进、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及时的收集与更新数据、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一个持续性监管的方面上来。在这个不断完善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和银行业务在运营监管的同时,不断地加强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不断地明确监管主体在破产银行中处置的程序与权限、防范与防止风险溢出,特别是在当前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大环境下。不断地引入杠杆率进行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上的缺陷、考察银行在经营风险时的问题,不仅仅是注重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需要对银行的内部传染的机制加以关注,将系统性的风险运用在实际操作之中,并与之 使用压力测试来相结合客观评价。
第三点;改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在吸收了许多的发达国家在监管立法上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把握一个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动态,有针对性对加快法律与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建设,不断地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的法制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制定一个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符合的法律条文,加强我国监管部门与国外的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叶巴塞尔协议,又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
第四点:积极的建立存款的保险机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努力,当前我们建立了存款的保险制度的各个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并且内部已达到了一个共识、要逐步的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存款保的险制度这一过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一个存款的保险制度。首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部与保监会与银监会等机构合作一起共同的建立一个专门的存款的保险公司,去全权的负责银行的存款保险。其次一点是出台一系列与存款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与法规。建立一个完善的进行银行风险评估的体系,存款保险的保费不仅仅是要与银行的存款进行大小相适应比对,还要与银行进行偿债的能力,运营的能力,盈利的能力打到相一致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是保持相符合。
第五点:加强对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制的一个基础、所以需要必须提高对于监管资本的透明度,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对于各大商业银行应该也要做到充分进行社会公众的披露信息,并且监管机构应该不断的加大对银行的数据审查力度,并且要求每个银行都必须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统计的信息。对外公布的信息更是要做到及时与准确,清晰与客观,全面与同时加强对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立法力度、建立媒体监管与督促的体系,设立网络监管系统等一些方便公众的参与监督。最后加强对与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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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慧珊,周小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若干思考[J].现代管理科学,2013(12)
作者简介:王影(1993- ),女,安徽省宿州人,金融学专业
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美银行差异;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业的发展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美国及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从英国的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探索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完善银行业的监管。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运行和监管体系相较于我国都更为成熟一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按照西方国家银行运行模板基本上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构架了银行业的运行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很不相同,所以我国的银行业也有很多自身特点,但是在银行监管这一领域,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仍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将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方法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进行比较,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弥补差距,对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相当积极的启示意义。
二、中国与美国银行业的差异比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纽约从英国伦敦手中夺过世界金融中心手杖,并通过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法案逐步巩固确定了它金融霸权。此后,美国的金融体系一直以世界标杆的地位呈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说,美国的金融体系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代表,因此这里也主要将我国的银行监管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市场经济,奉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所以美国所有的银行都是私营的,甚至连美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美联储也带有私营性质。
与美国相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经济、金融的干预力度较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直接的就是中国除民生银行外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为政府控股,其监管者也悉数为政府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银行政府拥有程度最高,达到了99.45%,世界平均水平仅为29.1%,而美國则为0。[4]
一般来说,银行政府拥有程度越高,则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直接监管就会更加容易,因为政府可以通过银行的人事任命直接严格控制银行,但长此以往难免会形成路径依赖,造成来自市场和银行内部的监管减弱,导致监管政策上的单一和缺少灵活性。
三、中国和美国银行监管政策的比较
虽然二十世纪以来,两次金融危机都发生在被公认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善的美国,但这并不代表美国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就是完全失败、不可取的,反而恰恰因为美国是这些金融危机的直接发源地,其对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往往有着更为直接的体验,因此其监管模式和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
(一)监管路径的比较
在2008年次贷危机以后,美国意识到了其银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因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体制改革。
在改革以前,美国的银行监管路径是双线多头形式,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机构都可以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层级上,由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对“国法银行”(依照联邦法律注册的银行)发放执照并实行监管职责;在州政府层级上,由各州设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对“州法银行”(依照各州法律注册的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货币监管总署和各州设立的监管机构共同组成了美国银行监管路径的“双线”主体。
此外,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管总署等机构也都各自从自己的监管角度依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美国银行监管的“多头”。其中,又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为银行的主要监管方。
在中国,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单线路径。由于我国实行的并非联邦制度,权力比较集中于中央,所以我国银行业的执照发放统一用的都是国家标准。相应的,对于银行监管来说,其也主要来自于政府。在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这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而保监会和证监会则主要对保险和证券类部门的操作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除此之外,我国今年刚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将加入银行监管的行列,但由于其起步时间较晚,短时间内可能效果不会太明显。因此相较于美国,我国的监管体系较为简单的多,这也受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和基本国情的影响。
(二)监管模式的比较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进行各种金融业务,如:证券承销、保险承销、设立投资银行等等。但其本身并不参与这些业务,而是主要申请营业执照,对公司集团进行行政管理等。针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的地位,与财政部一道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在这个框架中,原有的监管模式仍被保留,即金融控股公司的关于银行的子公司仍由银行监管者监管、经营保险的子公司仍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公司还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比较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都为国有银行,监管模式与美国既有差别,又有相同点。自从我国银行分业经营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也是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进行监管。但是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到达混业经营的目的,而中国银行目前则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
(三)评价
美国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较早地建立起了比较完整、手段先进、机构复杂的银行管理体系,具有法制化、透明化、规范化等优点。美国的各个银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能够比较全面及时地发现银行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同时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但又彼此独立,彼此制衡,能够很好的防范权力滥用,进而提高监管的效率,这一点对于我国以政府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监管体系来说,尤其值得学习。
但同时由于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纷繁复杂,也不可避免的导致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监管漏洞的发生,为一些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规避监管创造了条件,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此外监管机构彼此独立、制衡也会导致工作上的相互协调难度较高,也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与美国正好相反,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就较为简单的多了,各监管部门分工也很明确。但是,随着国家对第三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人民币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国内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现有的监管机构和分工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也发展的要求了;此外,我国政府拥有银行程度太高,银行监管机构受政府意志控制程度太大,独立程度较小,市場意见不能很好的反映在银行监管上。
四、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措施
美国针对其银行管理体系在2008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弊端,迅速在次年就提出了金融改革方案,并于2009年底在美国国会众议院中获得通过。美国的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改革规模最大、最为彻底的一次,对美国的金融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下面来分别阐述美国的金融改革中对我国也有启示意义的措施。
(一)调整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首先美国组建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由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监会主席、银行监管署主任等为成员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前者将以前多头保障消费者金融利益的机构职能统一起来,避免了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各机构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该机构通过保证消费者在接受信贷、投资、支付等服务时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免受合约条款的欺诈,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后者则为国会和一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政策建议、风险预警等服务,并能够引导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它们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其次美国还通过成立“全国银行监管署”来取代美国货币管理署以及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并以此来避免多头监管时出现交叉监管问题。其被赋予必要的权力负责对所有存款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如可以要求被监管者定期或不定期旅行报告义务、实行监督检查权等等。
(二)弥补监管漏洞
次贷危机后,美国要求所有存款保险机构参保成员都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受到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并且接受《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同时美国还对商业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人事安排、信息交流和一些经营业务做出限制,避免商业公司对银行决策造成过大影响,从而规避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这样做不但能够避免出现存款保险机构的补贴流向非银行机构,而且有利于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监管问题。
(三)加强国际合作
美国改革方案呼吁世界各国增强对信贷衍生产品和其它产外衍生交易产品的监管,特别是通过特别是遵从G20峰会的承诺,通过中央清算对手的运用来改进这一监管,并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改革方案还建议建立国际监管联盟,加强对国际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合作。
美国还希望通过完成金融稳定委员会的重组使其新职能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此外美国还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标准,建议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机构一起开发宏观审慎工具。
五、美国银行监管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银行监管机构
从与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的对比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后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银行监管机构过多,过于纷繁复杂对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来说也并非是一件好事。但是和美国不同,其是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机构过多,而我国则过少。此外,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市场因素不多,灵活性较差,仍然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增设相应的银行监管机构,今年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存款保险机构不但能够将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显性化,而且其也能作为银行监管的一方,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使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稳定的信心。鉴于我国银行监管方主要是政府,没有引进市场的力量,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考虑引进民间资本。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私营性质和盈利性质,其若想要经营的好,有利可图则必会加强对参保银行的全面监管,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此外市场能够较银行更先感知到系统风险,所以如果在银行监管中引进市场因素,则对银行经营风险的事先监管将有极大的帮助。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较差,是指它独立于政府的能力较差,虽然都是政府机构,但其之间的合作却并不顺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等金融机构都参与的合作性委员会,为各个机构管理分歧、争议提供平台,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为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建议和风险预警。
(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监管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主要原因就是金融过度创新,而对金融创新产品,各监管机构在早期都很难认定其责任归属,这就会为以后的金融市场的混乱埋下伏笔。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崛起,一些互联网银行以及一些金融公司的产品都带有吸收存款的性质,例如e租宝(前段时间因经营问题被查处)、支付宝等等。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银行也开始逐渐蠢蠢欲动。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中小银行得以在平等的地位上与大型银行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也为民营银行的进入铺平了道路,未来的银行业原有业务的经营必然是更加残酷激烈;另一方面,互联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消费者投资渠道,从而减少了银行存款的来源,这一点也使银行业不得不整体做出改变,加入到金融产品的创新的道路上来。
这样来看混业经营(虽然未必是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是未来银行发展的一大方向之一,这时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一个新的,专门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机构,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目标明确,但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类别的复杂性使得其对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其也可能导致监管交叉,重复监管的问题;或者加强原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类似于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各自对自己领域内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混业经营进行监管,但这也有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产生。但如果建立如上文所述的由监管各方都参与的合作新金融监管委员会,则可以加强各机构之间的交流,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而规避漏洞的产生。
(三)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不久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总裁拉加德宣布,人民币将在2016年的10月1号为SDR一揽子货币的成员之一,其份额超过日元和英镑,占比达到10.19%。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重大标志性事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其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也将大大提升。但是同时,如果中国发生金融危机,其影响力也将会通过人民币迅速传导到世界各国。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危机总能影响世界经济而一些非世界货币的国家经济动荡却对世界经济并无直接太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此外,两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一旦其发生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监管的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对于我国监管者来说,人民币已经走向国际化,监管者也应该相应地要以国际化的视角来看待银行监管。
虽然我国已经采用了巴塞尔协议的大部分建议、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但我国在于国际机构的协作方面做得仍然不够。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借鉴参考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以便增强国际机构对我国金融和银行业的认同,方便日后国际合作上的协调与衔接。其次,我国应该完善风险分析和监管体系,例如建立起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等。最后,国内银行监管部门对国内银行资产流动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能力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以此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约束和消化能力。(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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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发展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经济正在迅速进步,与之相应的银行业也在逐步改进和发展。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亟待通过完善内控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实力,确保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近些年来,金融危机导致急剧的金融形势变化,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对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强化实时性的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应当包括对于经营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构成了核心的内部控制。做好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才会体现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完善内部控制并且塑造优良的信誉。为此,新时期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键点;结合内部控制的现状,探求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近些年来各国都面对较紧张的金融形势。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对于信贷质量予以严格控制,从全面的角度入手来完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重视最根本的内部控制,才能保障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定。然而从目前来看,多数商业银行都欠缺完善的信贷风险监管,与之相应的内控体系也缺乏健全性。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内控与风险监管的关系,那么很容易陷入误区。健全内部控制,这样做有助于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长期目标,密切结合风险监管以及内部控制。在确保商业银行综合监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在最大程度上杜绝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产生的干扰。
一、完善内控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商业银行通常承受较高的货币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内控。商业银行在构建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密切结合新时期的市场风险并且予以相应的防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有效落实内部监管的水平直接决定了会计审核的精确性,与此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控潜在的金融风险。在披露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将会逐步消除不对称的经营信息,从而确保利益相关者与上市银行之间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充分披露信息的做法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等,从而显著改善这种不对称。在现阶段的市场中,更多商业银行都逐步意识到风险控制在内控系统中的关键价值,因而也开始尝试着健全内控机制。具体而言,健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风险管理具有如下重要价值:
第一,风险监管中的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因而构成了专项技术。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内部控制应当体现专门性特征。从现状来看,银行业现行的监管原则就包含了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管理。银行如果能做到健全风险控制,那么就意味着内控体系的全面改进。与此同时,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也有助于强化风险监管。在内部控制中,关键点就在于依照最基本的准则来规范银行运行,规范银行的各项授权行为。金融机构如果具备了优良的内控機制,那么将会收获良好的资产质量并且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确保内控的实效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收获长期利润,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风险监管与内部控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银行获得长期的利润,确保银行具有可信的财务管理报告和报表。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最基本的内控流程和法规,才能有序防控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在这种前提下逐步转变认识并且完善体制。经历了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业仍持有良好的开放态度,同时也在获得全方位的进步。受到次贷危机的警示,商业银行不应当放松对于市场风险的警惕意识,而是有必要时刻明确这种风险,把握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监管的内在联系。深化机构改革,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完善内控,通过这种途径来保证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三,健全风险管理的做法在根本上保障了商业银行的有序运行,确保银行运行中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在本质上具有盈利的特性,为此商业银行尤其需要构建完善的内控系统,同时也要设计合理有效的开放式内控目标。在新时期的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处理繁杂的金融业务。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也衍生了更多的表外业务,全球性的资金流动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冲击。在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突显风险控制在内控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以此来防控非授权的造假和欺诈行为。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
新时期的全球化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与之相应的资金流动也体现了全球化的特征。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杜绝造假和欺诈行为上。对于非授权的某些操作行为,商业银行有必要予以禁止。在动态化风险防控的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当包含事前防控、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评价等很多环节。商业银行应当设计明确的职责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控的落实。在不同部门间,应当设置全方位的信息反馈以及监督机制。通过事前规范、事后核查以及事中审核等措施,弥补风险监管中的漏洞和缺陷。
商业银行在管理和控制内部风险时,还应当坚持整体性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对外展开的信贷业务与风险监管是密切相连的,二者不能被分割。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商业银行也不应忽视相应的信贷业务;在日常经营时,也需要依照实时性的风险控制原则来完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时都需要依照最基本的风险导向,通过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提升综合性的管理水准。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保证信贷工作的成效性,在战略性的基础上落实全面的信贷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落实有效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有利于确保综合竞争实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健康和稳定的内控制度发展。在防范风险的探索中,商业银行如果仅凭外部市场的监管还是不够的,应当转而寻求内控的健全。从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必要的内控意识,因而内部风险的防控构成了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当树立这种意识:银行之所以很难获得竞争优势,根源很可能就在于内控的失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实现稳健运行,构建稳定的银行金融网络。
三、商业银行披露内部信息的现状
商业银行在各年度报表中都阐释了内控机制的具体落实状况,同时也说明了内控机制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然而,这些报表普遍欠缺详细的表述,与之相应的表述内容也缺乏实质的具体性。对于内控落实的具体效果,年度报表并没能予以详细阐释,因而也很难指出未来完善内控机制的相应措施。从整体上看,年度报表中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仍欠缺详细性和系统性,这种缺陷从根本上也反映了不够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早在2000年冬,证监会就颁行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证券信息披露流程,同时也限定了年度报告的明确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在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的义务:对于内控机制而言,商业银行有必要描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充分表述的基础上,银行有关人员还需要聘请或委托会计师来评价现行的风险监管机制。从风险监管系统本身来讲,在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也需要给出全方位的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在制作明确的报告之后,就可以把年度报告与评价报告一同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来进行审验。如果报表体现了某种缺陷,那么董事会有必要给予明确分析,监事会也需要披露与之相关的银行信息。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在具体披露各年度的内部信息时通常表现出如下缺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披露各阶段的经营信息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包含监事会、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商业银行管理者。与之相应,商业银行在给出详细的审核报告时也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事项。对于内控的有效性或者合理性等层面,注册会计师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改进意见。在这之后,上市银行就可以制作年报正文,通过年报的方式来披露内控方面的银行信息。然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信息披露,从外在形式来讲也存在较多缺陷。例如:某些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并没能涉及到执行内控的效果,而董事会报告也没有表述与之相应的内控效果。在监事会报告的内容中,对于内控执行也仅仅提及了表层内容,因而缺乏实质性的深入探究。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弊病和缺陷
商业银行正在经历逐步深化的全面改革,监管部门对其也增强了宏观监管的力度。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建設内控制度,管理者对其也要予以重视。随着形势发展,商业银行对其在披露内部信息时的难点和缺陷给予了更多考虑,在深入探究的同时也揭示了披露内部信息不足的根源。对于上市银行来讲,在分析各年度报告时通常会发现单一化和固定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因而披露信息的方式欠缺多样性。上市交易所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商业银行内控规则,然而商业银行在披露年报商业信息的过程中却欠缺规范化和透明性。
首先,对于风险内控,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表现出多样的措施和手段,然而却并没有确保内控效果的全面提高。对于负责人而言,只要完成权限范围内的义务就可以了,因而负责人最担心的并不是内控的不完善,而是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在检查过程中,很多银行负责人都忽视了实效,反而对于外在的检查形式予以过多的重视。在进行失职问责时,负责人通常也并不深究某些职员的责任,问责制度因而就会流于形式,欠缺必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近些年来,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各类案件,多数案件根源都在于缺乏深层的检查。如果停留于表层的检查和处理,那么很难真正明确责任来源。商业银行对于控制力与创新力无法进行平衡,因而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恶性循环当中。
其次,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价值。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这方面,商业银行很难依照现行定价体系来控制风险,同时也缺乏分客户、分部门和分产品的定价系统。从本质上讲,建立定价系统的关键应当落实于内部资金转移与核算机制上,然而现今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达到完善。从贷款审核的角度来讲,对于市场没有进行全方位的详细划分,定性分析仍占有重要位置。由于不清楚现今的市场风险,导致某些银行盲目抢夺市场;一旦遇到了风险,银行又会凭借简单的办法来抽回贷款。这种方式缺乏对于地区行业风险的慎重考虑,企业因而陷于长期困境中。情况严重时,商业银行将会因此而走向破产,或者积累较多的不良贷款。
再次,不健全的信用评价阻碍了内控的完善。商业银行在落实风险管理时,不能缺乏信用评级的支持。从市场现状来看,信用评级行业仍处在起步中,并没有符合最基本的行业技术指标。商业银行在根本上应当构成生产信息的中介,因此这类银行通常拥有详细的客户信贷记录以及其他信息。但是可惜的是,多数商业银行并没能意识到自身优势,更无法运用客户信息的宝贵资源。少数商业银行设置了内部的信用评级,然而目前还是停留于缺乏人才的状态下,没有彻底摆脱打分卡的形式约束。商业银行通常都很重视定性化评价,忽视了定量评价。相比于国外银行,国内多数商业银行仍暴露了较大差距,没有引进模型化的定量处理方式。
最后,薄弱的内控机制不利于商业银行敏锐判断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内控机制构成了其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都得不到健全。为了防控外部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于依赖其他行业对其实施监管,但是忽视了健全自身的风险防控。实际上,银行如果缺乏内控,那么将会缺少最根本的立足点。商业银行如果要获得健全的内控,则要从全面的角度入手加以综合考虑。对于内控系统,具体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环境控制、自我监控和评估、信息传导机制等很多要素。在COSO报告中也描述了健全商业银行内控的可行思路,给出了完善内控的具体框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当借鉴报告中设计的内控框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改进。
五、探求完善的思路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都构成了商业银行进步和完善的动力。银行内控制度具有系统化的特性,因而内部控制不应停留于设计制度的层面上,而是有必要逐步深入。银行为了完善内控,也应当逐渐转变认识和观念:作为银行管理者,不能只看到下发文件的内容,也不能停留在决策层对于内控的理解上。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内控作为系统化的机制和任务,银行整个系统都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完善风险管理并且加强内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尝试设计更合理的内控规划,确保落实科学化和系统化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以改进,才有可能构建特色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落实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时需要遵照如下的思路。
(一)设计符合现实的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为了改进现行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设计更合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现行的机制与商业银行的现状相符合。从制度层面上讲,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有必要明确授权,确保授权和职责的对等性。银行在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时,有必要在职责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最基本的权责对等,适当分离银行内部的各项主要职责。具体的措施为:内控机制既要包含职责分离的内容,同时又要确保相互制约。
例如在职责分离这方面,商业银行有必要确保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日常交易与管理、分离账目与财务、分离执行与检查。一旦遇到银行内部的债务、人员或者资产变更,那么管理者就需要召集与之有关的各部门人员,共同探讨可行的决策和建议。在资产管理中,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手段用来管理内部资产,运用新时期的技术手段来控制风险。在独立审计这方面,应当通过独立监督的模式来保证审计信息的精确性以及科学性,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也应当加以监督。在提高内控有效性这方面,垂直监督的对象不应当涉及合规人员。
(二)构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的系统
商业银行若要完善现阶段的银行风险控制,那么有必要健全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管这两部分。银行管理者应当意识到:银行绩效的波动与内生变量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内生变量通常包含了公司治理、合规功能、组织形式、风险管理等很多要素。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并没有构建通畅的信息传导渠道,银行内部人员普遍欠缺健全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某些银行即便设计了风险监管的机制,然而由于欠缺全面的落实,因而长期以来也很容易导致较低的工作力度。
为了落实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借助外部监督来增加必要的压力,指导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来提升运作实效。对于监管当局而言,也需要给出明确的风险监管指标,各种规模的银行都需要确保遵守。商业银行在重构内控制度时,应当参照市场风险的复杂度、银行业务的特征以及银行监管现状等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保机制健全。在全面落实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也有必要明确现阶段的经营现状与市场环境变化,以此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确保内控的不断创新
商业银行基于新时期的风险管理,应当构建明确的职责系统以及授权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密切结合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相比于分权制度,授权制度更重视转移权限,在权利转移的过程中也需要遵照特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制度有利于密切结合企业的控制力与创新力。在授权的前提下,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与之相应的责任监管机制,这样做在本质上也保障了有效的控制力。
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多数银行已拥有了相对健全的授权系统。然而截至目前,国有性质的多数商业银行仍体现了过度的权利集中,银行管理层通常拥有过多权限;与之相比,基层单位虽然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但却并不拥有灵活的授权权限。由于缺乏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商业银行通常会发生责任悬空、职责含糊不清、随意滥用职责等弊端。例如: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通常依照贷审会的决策模式,这种匿名决策不利于划定责任;在审批贷款时,对于贷后管理以及贷款调查并没有加以约束;一旦出现问题,某些管理者也会随便处置负责人。
为了健全商业银行现行的授权机制,商业银行内部就应当塑造互信和互助的良好气氛,妥善处理分层授权和银行集权的相互关系。在分权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划分详细的权限类型,通过分权的方式来确保灵活的自主权实现。从国有银行角度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扁平化处理上。具体的措施为:银行要致力于缩小管理幅度,提升管理效率并且消减过多的组织结构。在扁平化处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具备更敏锐的市场反应力,经营效率也会随之获得大幅提高。此外,商业银行如果细化授权,那么就会明确权限的限度,经过细化处理后的经营权限也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下,责任与职权应当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职权统一的方式来约束商业银行的各层管理人员,增强机制本身的约束效应。
(四)敏锐辨别经营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风险控制,对于风险点应当加以防范。商业银行在明确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要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防控风险。为了形成明确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首先就要拟定明确的文本。在形成文本的基础上,相关人員也要密切结合现今的市场形势来修正文本,增强对于风险判断的敏感度。通过对于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应当探求更完善的业务流程,增强最基本的制度建设。通常情况下,银行如果感觉到经营中存在某种危机,那么就需要格外慎重,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予以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了流动性危机,则应当运用多元化的存款方式来融入长期资金,在此基础上适当处理多元的关系。在条件允许时,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其他银行给予的支持,通过获得资金支持的方法来摆脱危机。
(五)重视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当确保经常性,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需要予以格外的重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金融机构有必要格外注意防控风险,杜绝信用漏洞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机构获得的评价结果代表了金融信用等级。作为金融结构的商业银行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评级,建立优良的银行形象并且注意吸引客户。同时,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视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市场影响范围,从而有效避免商业银行自身信誉遭受某种程度的影响。从现状来看,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内部评级的独立部门,专门用于审验信用评级的公平性。从程序角度来讲,内部评级也应当依照合理的流程来进行,在银行内部形成优良的信誉风气。
六、总结
20世纪末以来,商业银行逐步完善了全方位的内部治理,在此基础上也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为了防控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现今的市场竞争形势,不断反思日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明确的是: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构成最根本的竞争力,完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通过适当的规划,商业银行就可以构建体系化的风险控制,长期坚持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实践并没有达到完善,有待长期的提高和改进。未来的实践中,商业银行还需要摸索经验,进而服务于内部风险管理水准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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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