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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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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精选6篇)

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第1篇

(一)全过程、全方位合同管理理念的建立

1、项目管理过程中,贯彻合同管理理念

合同管理是合同内容的谈判、评审、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纠偏、终止等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系统管理过程,是为实现项目目标而进行的管理过程。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管理是实现合同管理的必要手段。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及物质供应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支付、工期、质量标准、合同双方责权利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规范和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理念的建立

为了避免合同管理只侧重对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忽视对优化设计、工程质量、进度、工程变更等的过程控制,工程指挥部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全过程就是从对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掌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与纠偏到合同终止的全部管理过程。系统性就是全员参与管理,凡是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参与管理和控制,使合同管理过程环环相扣,协调一致。动态性就是要注重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同履行、管理和纠偏,做好工程的变更管理,尤其是出现对工程不利的因素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少风险,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的重大损失。具体措施是,首先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实质性内容全面梳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条款界定。其次在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同时要求对项目建设中的各环节、各流程的主要控制点实施过程监控,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实施过程管理。

3、树立项目组是“四大控制目标”责任主体的理念

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诸多方面,它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紧密相连,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四大控制”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

约之下进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确保项目目标(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合同结构体系的划分和确立

合理的项目合同结构体系对控制项目风险影响很大。工程项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在项目开始时只是一个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无论是项目的方案、范围、时间还是费用都无法完全确定。同时,项目建成工程实体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具有规模大、周期长、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而且工程的投资大,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合同体系的划分和确立是合同管理的第一个重点。乙烯工程指挥部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内容结构确定以后,根据总公司的要求确定了项目合同的结构体系。对于大型生产装置采用了EPC或E+PC的合同模式,对于公用工程项目采用了E+P+C的合同模式,另外还有监理合同、设计勘察合同、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专利技术合同等合同形式。合同结构体系确立以后,对这些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也决定着项目的成败。

通过合同结构体系的划分和确立,可以将工程风险在项目参予者(包括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每个参予者都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调动他们对项目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项目的高效益。对于大型生产装置我们采用EPC或E+PC的合同模式,就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项目的主项和子项分解,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工作接口过多,需要协调的问题将呈几何级数的增加,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会造成有的事没人做,管理缺位,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管理过度,职责不清,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度,造成工程投资的追加。所以工程项目实行EPC/PC总承包管理可以实现全方位、全过程、一体化管理,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可以实现人、财、物等工程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佳组合,使项日的最终投资和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风险。

(三)各项制度的建设保证合同管理体系的有效执行

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

为了保证合同管理体系的有效执行必须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项目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工程指挥部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合同授权、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同时制订了必要的项目管理制度和细则,如施工管理、质量管理、HSE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等制度和细则作为合同的附件,规范建设各方行为。如:规范设计单位行为,提高设计深度,优化设计方案,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切实加强对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要求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办事,并对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投资、工期、质量”四大目标有效控制。要求监理人员做到“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发生的问题。通过规范建设各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责任制

通过制订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KPI考核指标,推行合同管理目标责任制。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等动态管理过程,促使指挥部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使项目管理活动达到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

3、合同文本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和约定,使合同可操作性强,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乙烯工程指挥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完善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合同文本,实现了统一化和标准化。

4、合同履约管理

为了保证合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工程指挥部制订了承包人履约评价实施细则。通过制订限额设计考核实施细则,对设计单位的限额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使技术和经济有效结合,实现优化设计,控制投资的目标。通过定期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于排名在前的单位进行表扬,并作为下一个施工项目拟邀请投标单位推荐和评分参考。对于合同履约不好的承

包商,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改正。使合同不只是仅反映价格,而是真正起到项目管理的作用。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建立新的项目管理理念,运用新的项目管理思想和方法,使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从而实现项目管理目标。

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第2篇

为了使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管理规范。根据公司发展需求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照“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质量手册》、《行政制度》、《培训计划》、《质量记录》等相关制度。通过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内部管理:

一、杜绝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完整、科学;

2、对内部控制形成自评体系;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1、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

2、构建实现自我控制的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宣贯执行,借助价值观念这个软环境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融合和统一;

3、实物资产和人力资源的控制和良性循环。

因此,完善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核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一贯的严格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第3篇

2006年6月, 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目标是加强内部控制风险防范, 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科学风险管理工作。

2008年6月28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旨在指导、规范、完善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 内部控制系统是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要素构成, 它们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特点, 并融入管理过程本身。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目标分为三类:与营运相关的目标、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目标及与法令遵守相关的目标等。

1、促进经营方针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无处不在, 渗透于企业每个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只要单位内存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环节, 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为实现管理层目标设计的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

2、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防范资产非法侵占现象发生

这里的资产是指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存货以及其他重要实物资产。

3、保证财务会计资料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管理层需要通过来自各方面的报告有效、准确地获得信息, 以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的风险, 来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

二、具体控制活动设计和改进时应遵循的具体内部控制设

计原则

1、相互牵制原则

相互牵制原则体现在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 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 (或岗位) 分别完成。具体表现在:授权批准与执行相分离;执行与监督审核相分离;执行与记录相分离;执行与财产保管相分离;财产保管与记录相分离。

2、授权控制原则

授权体系包括:第一, 将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纳入授权批准的范围。第二, 适当授权, 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 并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水平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 层次要做到连续性, 避免出现监管漏洞。第三, 审批程序规范化, 每一类经济业务都要有明确的审批程序, 以便其按程序办理审批, 以免发生越级审批和违规审批的情况。

3、成本效益原则

管理层制定内部控制要重视成本效益原则, 不能过分追求财务质量而忽视过繁杂的内控程序消耗的成本, 内控的目标是保证企业业绩的实现, 内控多增加的经营业绩一定要大于消耗的成本。

4、整体结构原则

各子系统的具体控制目标, 必须对应、服从整体控制系统的一般目标。

三、建设内部控制体系五步走

1、制定企业内控战略规划

除了文章前面提到的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范围、企业规模、行业环境及竞争对手的特点等, 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战略目标。企业在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时的风险包括: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导致企业盲目发展, 难以形成竞争优势, 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的风险;过于激进, 脱离企业实际能力的战略, 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因主管原因频繁变动的战略, 导致企业资源浪费, 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明确提出了应对措施:第一, 要求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 或指定相关机构履行此项职责。第二, 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第三, 战略规划应该服从企业的发展目标, 具体到发展的每个阶段和发展程度, 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目标、工作任务和实现途径。第四, 若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应及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战略规划。第五,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发展方案严格审议, 强调战略的可行性、可接受性、全局性和长远性。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以设立的目标为基础, 即根据确认的内控目标, 识别公司层面的内外部主要风险, 并尽量将风险因素与业务活动联系起来, 评估风险的重要性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以便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特点, 发现企业的集中风险区域, 针对性地规划并确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重心。

3、全面梳理业务流程, 锁定、确认与内控目标相关的业务流程

把通过战略梳理确定的关键风险区域用流程图表示出来, 并对现有的流程进行描述, 针对流程中的风险点和现有的控制措施的缺失, 制定内部控制措施。

4、制定评价内部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企业应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对其进行全面评价, 同时对内部评价工作内容形成详细工作底稿。企业应在评价工作中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标准, 并要在年报中披露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标准、组织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工作、分析评价结果并形成报告。评价系统的作用通过持续的监控行为、独立的评价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 监控包括日常管理和监管行为。评价广度和深度主要依赖于风险评估结果。

5、整改建议

对上步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整改包括流程上的整改, 制度上的整改, 组织结构和文化上的整改, 管理相应升级, 逐级的测试, 弥补内控体系运行的缺陷, 真正做实企业内控措施。

四、内控制度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过度追求完美

盲目追求个别和局部的最优可能会影响整体或系统的内控建设。对于内控, 要树立整体结构概念, 做到对整体或系统而言的稳定持续控制, 才能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成效。何况内部控制只能做到“合理”保证。不论设计及执行有多么完善完整, 内部控制都只能为管理阶层及股东达成企业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不是绝对的, 最终目标达成还受内部控制本身的制约。

2、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围的缺陷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围自身的缺陷表现在:公司内控目标更多的关注在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准确和可靠性上, 而忽视了内控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实现经营业绩。随着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理论的深入探索, 内部控制体系的范围需要更进一步的全面, 将建设重点向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转移, 将财务报告目标视为内控目标实现的表现之一, 从而真正实现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

3、内部控制审计实践不足

一方面, 上市公司中仍有一些不聘请外部独立会计师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外部审计监督的缺乏显然是不合理的, 外部审计由于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优势, 更有利于审核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如聘请外部审计并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就可向投资者传递一种企业内部控制良好的信号, 可以起到提升企业价值, 易于融资等目的。外部审计的缺失, 一方面, 可能是由于节约审计费用, 但另一方面, 也可能意味着, 企业自身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问题。另一方面, 外部审计师测试的着眼点比较单一, 更多的关注在财务报告提供信息上, 这造成本末倒置, 仅仅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而审计, 因此, 就需要拓展外部审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范围, 相信这也有助于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基础薄弱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并未对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自查并保存检查的计录文件或工作底稿。可见, 这些企业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的基础不可靠, 如仅依赖于各部门或各子公司上报的内控报告, 而没有亲自调查, 程序不规范导致报告的质量难以保证。

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注意建设以人为本到价值创造的内部控制

邓小平同志有句名言:“所谓管理好, 主要是做好人的工作。”“做好人的工作”, 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就要教育人、培养人、关心人、鼓舞人来提高管理层次, 增强管理效果,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要做到变被动内控为主动内控, 需经常举办一些学习活动, 提高员工的服务于内部控制的意识, 使员工能看到内控产生的长远效益, 自觉地做好内控, 首先要求领导带头示范, 重视执行监督稽查奖惩机制, 以期做到以制治人为辅, 自觉为主的内控体系。

2、制度中注重内控体系中对员工的激励

杜绝报有在职位就可以领工资的心理, 要赏罚分明, 采取绩效激励、期权激励的方法, 创造创新的环境, 鼓励员工认真执行和利用知识发展企业。在多种分配方式下, 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劳动价值得到应有回报和认可, 让能力的差异从激励政策中显示出来, 在内部挖掘内控人才, 有助于节约人才成本和促进内控体系的建设。

3、“广义”内控, 不局限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企业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完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还要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如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不可忽视的重大缺陷, 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告之企业完善;同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对重大缺陷的重要性加以描述。

六、结束语

内控管理的成效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防范杠杆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优化价值链、控制存货、加强对筹资、投资、应收账款回收等风险的防范。可见, 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企业的意义重大, 我国应该加强企业内控意识, 注意外部监督, 完善内控体制, 在成本效益原则下, 全面展开内控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参考文献

[1]裴建光:企业集团内控机制建设的思考[J].冶金财会, 2008 (1) .

[2]王菁、廖杰熙:内控配套指引“三驾马车”全面提速内控体系建设[J].新会计, 2010 (7) .

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第4篇

[主题词] 预算执行 管理 机制

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近几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支出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严等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当前财政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而且越来越“显性化”。因此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执行管理有效机制、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预算是财政资金运行的始点,也是预算执行的基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是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的关键结点。

(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预算到位率。一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部门预算,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的操作规程,提高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严格控制年度中间预算追加,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和严肃性,建立严格的考核和督查制度,为预算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二是要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要根据收入进度情况,提前做好超收收入安排预案,及早下达预算,避免年末突击追加预算、突击花钱。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年初预算预留比例的规定,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按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同步编制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计划。

(二)完善项目库管理,保证项目支出的协调性。项目支出是影响整个预算执行进度的重要因素,要结合项目进度,加强项目支出资金分析预测,提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与项目进度管理的协调性,研究制定项目支出管理的有效办法,提升项目支出精细化管理水平,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关键。

(三)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信息化技术是对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至关重要,加快实现财政部门内部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与预算单位网络化管理,推进预算执行业务电子化操作,方便预算单位办理业务,是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有效手段。

二、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财政支出管理协调机制。

预算执行管理既涉及财政内部协调,又涉及与预算单位和人大的协调,因此建立以预算编制管理为龙头、以预算执行管理为核心、以法制和监督为保障的财政支出管理协调机制,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各部门的顺畅运行,是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建立财政内部协调机制。财政预算执行涉及预算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涉及面广,业务流程复杂。一是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密切配合,优化业务流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政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二是要实现信息共享,科学合理利用部门决算结果,充分发挥部门决算的反馈作用,为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2.建立与预算单位的协调机制。预算单位是财政预算执行的载体和最终落脚点,是预算执行结果的最终体现。一方面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解决预算单位反映的预算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预算单位形成互动,以促进财政部门公共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增强法制意识,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杜绝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快推进预算执行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三、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决算管理,及时反馈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一)加强和规范预算执行分析,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强化预算执行分析是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手段,也是人大等监督部门实施预算执行监督的重要载体,要作为财政国库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1.全面提升预算执行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敏感性。一是要确保预算执行分析报表和报告及时准确上报,向领导提供最新的财政收支信息,在对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基础上,加大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分析力度。二是要加强对政策调整影响的分析,增加对财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苗头性问题的敏感性,结合地方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要加强执行分析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一是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准确把握财政运行 内在规律,综合运用好定性分析和定量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经济预测水平。二是要注重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国地税、发改委、统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经济变化情况和各项新政策出台情况,修正预测结果。三是要深入调研,重点研究财经领域和预算执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实际,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强化决算管理,为预算编制提供可靠依据。决算是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和参考,做好决算工作是下一年度预算执行的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不断提高决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决算分析水平,注重预、决算的对比分析,通过决算全面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强化决算结果的应用,将决算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参考。通过加强决算管理全面反映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预算收支年度执行结果,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和反馈,不断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

四、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预算执行管理运行机制

(一)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各单位往来账户,彻底实行财政集中收付管理。银行账户是资金运行和活动的载体。加强财政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有利于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因此,取消各单位自行核算的专用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市商业银行统一开设一个单位专户,专门核算纳入中心核算的所有预算单位的自有资金及有关往来款项,实行分户分账核算,各单位、部门不得另设账户自行核算,是完善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的前提,也从根本清除了预算单位不合理资金的运行平台和载体。

(二)强化零余额账户支付监管,建立预算单位备用金制度和推行公务卡消费制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明确现金提取范围;建立预算单位备用金制度;推行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对于单位人员外出或超限额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强化单位非现金支出的审批管理。让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资金都有“迹”可寻。

(三)强化单位财务管理监督职责,完善预算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按照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不变的原则,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会计工作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合规、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票据及不合理收入要严把审核关口;完善各预算单位按月财务报表制度,预算单位要确保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四)强化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自行采购、自筹资金行为和采购审批手续,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有条件进行直接支付的,如集中结算的水电费、印刷费、办公费、维修费、招待费等,经审批后由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五)强化单位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财会人员理财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实行自查和对直属单位监督检查,促进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理财。加强预算单位报账对账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反映预算单位每月收支情况;严格执行定期对账制度,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设立收支辅助账,定期与市财政相关科室、集中收付中心对账。提高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理财水平。各单位要设置专职财会人员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强化对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及任职资格审查管理。

五、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着力推进“阳光财政”

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 第5篇

一、问题的提出

法院执行房屋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为执行标的物的案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被拆迁人、购房人、建筑商、建材商等作为案外人,对开发商具有某种请求权,但未经裁判、仲裁或强制执行债权公证,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参与分配,但由于他们的权利的客观存在,有的地位还很特殊,如被拆迁人与建筑商,他们的权利与案件申请人的权利冲突非常突出。法院在执行中显然不能无视他们的现实利益,而如何设置一项法律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上述案件申请人的权利与案外第三人权利冲突之所在,案外第三人可获得何种保护,是我们讨论的前提。我们试作如下分析:

(一)被拆迁人、购房人权利所处状态。购房人的权利就是作为买方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无须赘述。被拆迁人,是指在房屋开发商建造新房前原有土地上旧房的所有权人,在大多情形下,开发商承诺对其安置新房,补偿拆迁的旧房。在此情况下,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约定在以后开发商新建的房屋中获取一定面积房屋产权,被拆迁人贴补开发商新房与旧房之差价。在拆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实现之前,当法院将房屋产权强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时,被拆迁人、购房人即成为物权(房产)变动中的第三人。上述第三人既不是当事人(在本文中指的是被执行人房屋开发商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凭合同申请参加法院执行案件的分配,但是,案件的执行结果与其有密切利害关系,这就构成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特征。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作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被拆迁人与购房人的权益给予了怎样的保护呢?从被拆迁人与购房人所获得的权利来分析,他们与房屋开发商分别签订有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被拆迁人与购房人有从开发商处获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有向开发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拆迁人另有承担受拆迁的义务。虽然被拆迁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似乎有特别之处,包含有一方在被另一方拆迁旧房之后有权占有另一方新房的约定,但是,与一般的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然是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固定的,而非法定的权利,依通常的内容看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可以归为买卖合同一类。购房人获得的是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自不待言。因此,被拆迁人与购房人所享有的权利均是合同权利,是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统属于债权的范畴。在被拆迁人、购房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之后,被拆迁人、购房人均可能已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包括旧房被拆让及支付房款等,而对于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期待则只能通过买卖合同的履行来实现,一旦开发商违约,被拆迁人、购房人可依据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有《合同法》为其保障的法律依据。但是,应当看到,该请求权的实现受到了前文所述物权变动的影响,根据物权法定、物权优先于债权保护原则的规定,再结合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并无担保适用的实际状况,可推知被拆迁人、购房人享有的权利受保护的状态是处于相对脆弱的境地的。

(三)根据公平与正义观念,有建立对被拆迁人、购房人特别保护的制度的必要。我们的理由如下:(1)被拆迁人对开发商所建房屋享有的权利是个比较特殊的权利,因为被拆迁人原先享有一个物权(即旧房),他与开发商在房屋建造前即有取得新建房屋物权的合意,也可以说,被拆迁人在开发商新建房屋上所享有的物权是与房屋建造相伴而生的,被拆迁与受安置是密不可分的,我们是否因之可将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形象地比成物物交换?其实,从实质上我们可以将它界定为一种不动产买卖行为,虽然它与一般的买卖有所区别。被拆迁人在失去原有旧房时即与房屋开发商有获取新房屋产权的约定,开发商获取了被拆迁人的旧房物权,并未支付钱款给被拆迁人,而是承诺给被拆迁人新房物权,如果此时对其房产权不予特别的保护,而将开发商的房产执行给他人,则对被拆迁人而言,他不仅失去了获取新房的产权利益,连原有的用以交换的房屋也因拆迁而不复存在,失去了栖身之所。从物权保护角度看,他赖以取得新房的原有旧房物权并未受到特别的保护。因此,不仅被拆迁人利益确有受损,而且让人感觉其中有不公平之处。(2)购房人利益受妨碍的情况与被拆迁人有所不同,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对合同履行基本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购房人已付足全款并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证;二是购房人已预付部分房款或定金;三是双方仅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在法院将房产执行给他人时,购房人受到的具体利益妨碍也不同,有的是虽已入住但不得不退出,有的是付了房款但得不到房屋,有的是所订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追究违约也成为不实际。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第一种情况下的受损尤为让人不能接受,也引得人们对如何实现不动产交易安全感到困惑。虽然情形不同、受损程度不同,但总的可归纳为购房人对开发商请求交付标的物债权实现的受损。

三、问题的解决――建立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

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可能造成的对被拆迁人、购房人利益的影响,我们由此可得出结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中,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处理调整好此中种种利益关系,确定公平合理的清偿规则,则需要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整,即规定有哪些权利是应予优先保护的、保护的范围是什么、享受优先权利保护的顺序是怎样的等等。只有建立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对一些确有优先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切实的保障。据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民法中建立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同时,为维护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不动产先取特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关于不动产先取特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有国外的立法例可资借鉴。《日本民法典》第八章有先取特权之规定,规定因不动产的保存、工事、买卖等原因所生债权,于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有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无特别担保的债权人;但经过登记的不动产先取特权,可以先于抵押权而行使。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对先取特权的登记作了规定。我们提出建立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的理由除前文所述必要性分析之外,还有如下:

1、不动产先取特权,是就将来的不动产设立的。由于设立权利时不动产还未形成,故抵押、让与保证制度不能取代先取特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别是我们应特别注意之点。

2、通说认为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之规定,但实务中对因建造费未得受偿而拒不让出占有

不动产的建筑商,强制其将建筑物交与他人而置其利益于不顾,与社会通常的公平观念不合。而建筑物土地上之原有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购房人已付款并入住者,其权利与申请人之权利冲突时,社会公认的处理原则也是应当保护其利益。

据此,笔者建议,在先取特权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主要内容:1、因不动产的保存、不动产的建造、不动产的买卖等原因所产生的债权,于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上有先取特权。2、不动产先取特权就同一不动产相互竞合时,其优先权的顺序是不动产的保存、建造、买卖。3、就同一标的物,同一顺序的先取特权人有数人时,如先取特权经过登记的,以登记时间较早的为先,如先取特权未经登记的,按其各债权额比例清偿。4、房屋拆迁安置作为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情形,被拆迁人就其被拆迁的房屋价值部分,对合同约定的房屋有比不动产保存、建造和一般买卖更为优先的先取权利。5、不动产保存、建造的先取特权,经登记的,可先于抵押权而行使。不动产买卖的先取特权早于抵押权登记的,则先于抵押权而行使。

四、制度的应用――对拆迁人、购房人权益之保护

建立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对解决被拆迁人、购房人利益保护问题,是十分有力的。但是,在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建立之前,目前如何调节好申请人与被拆迁人、购房人的利益则是刻不容缓之事。笔者主张,总原则是根据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的类型不同,依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理论,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目前在执行实务中已经注意到,由于权利类型的不同,在各种权利同时出现时,在确定优先次后的顺序上应当是不同的,即物权请求权优先,其次是一般债权。根据实体法确定的物权,要优先于根据程序诉讼、公证确定的债权,不得以进入执行程序的先后来确定受偿顺序。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的规定中有体现。如《规定》第88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所谓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正是通常所称的物权请求权。从本条规定内容上,我们或多或少地可以感觉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规定执行程序中权利受偿的顺序,以解决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的调节问题,但限于司法解释的职权,未能从法律制度建设高度,创设解决上文所述现实问题的制度。此外,依据该《规定》,根据权利的不同确定执行优先次后顺序的适用前提,限于各种权利已经由法律文书确定了的情形,其中之缺陷在于对许多未经法律文书确定的特殊权利未予以特殊有效的保护。

应用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来解决上述不足,区分申请人权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将申请人的权利分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类。根据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原则予以保护,申请人所获得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因基于物的所有权所生请求权、先取特权和担保物权。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据此权利所生请求权的保护自不待言。申请人对房屋开发商有担保物权的情形,也已普遍形成共识。问题是,实践不乏建筑商是申请人的情况,此时我们应特别注意到应确认建筑商享有本文所述的不动产先取特权,给予其应有的保护。同时也应注意,当建筑商、被拆迁人、已付房款并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时,在执行中对他们享有的先取特权也应予以特别保护。本文着重论述对被拆迁人、购房人保护措施如下:

1、关于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从建立科学的不动产先取特权的角度,笔者在前文将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明确的规定为比一般不动产买卖享有更为优先清偿的先取特权,这样规定是在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权利的特殊性基础上作出的。

基于被拆迁人不动产先取特权这一权利的特殊性和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对被拆迁人权利存在的.已知性,笔者认为,在执行案件中,因不存在申请人对房屋有所有权的情形,也不存在申请人对房屋的担保物权有早于被拆迁人不动产先取特权产生的情形,因此,可以推论,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基于其他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提出的对开发商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均不得将开发商房产中安置给拆迁人的房产部分强制执行给申请人,从而给予被拆迁人以特别的物权保护,这样既符合执行案件应注重社会效果的要求,也与公正公平的法理不悖,实现了不动产先取特权制度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相应制度建立之前,人民法院对拆迁户予以特别保护的理论依据,是以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为目的的。

2、关于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购房人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一项债权,即请求开发商移转标的物(房屋)所有权。但如果购房人已支付了价款的,则购房人就其所支付的价款及利息在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上存在先取特权,因此,在执行案件中,根据购房人与开发商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对购房人应有的保护分述如下:

A当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付足房款并已占有房屋,虽然此时因种种原因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并不表明购房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同时作为法律关系状态来考虑此时已处于相当稳定状况,即根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债的关系即将消灭,只差履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笔者认为:(1)如果此时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所依据的债权请求权无特别担保的,则不能对房屋有比购房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权利依其性质,属可以享有不动产先取特权的权利,申请人不比购房人具有优先性,此时显然不可将房产执行给申请人。(2)如果此时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依据物权请求权的,则根据物权的类别、当事人设定物权时间先后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所有权优先于先取特权,对于担保物权,则根据设定权利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优先保护申请人享有的其他物权的情形下,对购房人的权利也应予保护。

B当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仅支付了定金或部分预付款的情况下,购房人仅就已经支付的定金和预付款部分对向开发商订购的房屋有先取特权,其应受保护的情形与上述相同,只是缩小了受保护的价额。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是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有购房合同且早于第三人购房人已交足房款,据此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缘于开发商的“一物二卖”,申请人则比购房人无论在实体权利的获得还是法律程序的启动方面均有优先性,对其权利的保护当然应优先,即应将房产执行给申请人。

C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未交付任何代价的,则购房人对开发商的房产不存在先取特权,其权益不受特别优先保护,即法院可将开发商房产执行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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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在执行案件中应注意甄别购房人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的签订与房款的交付时间,因本文所论述的对购房人权利的保护,前提条件为该购房人是在执行案件开始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代价,如果是在执行案件开始后签订合同、支付代价的,则不应予以前文所述的保护。

五、结论

建立战略执行能力战略 第6篇

一般情况下,执行力差的企业经常出现在: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职责不清的管理层次,不稳定的管理机制,观念、心态、素质较差的管理者等兼而有之,或某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企业里。针对这些现状企业应找出执行力差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保证企业管理良性循环地发展,形成和发挥其战略竞争力。

一、好执行能力考虑的因素

(一)好的执行能力必须有好的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模式与企业领导人的品质和企业发展历程息息相关,好的管理体制在权力结构上有一个合理、恰当的设计,并能激发出蕴含在企业领导人和员工身上的企业家能力,

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能够使管理者扁平化沟通,但也容易使管理者之间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民主性较强的管理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但管理的约束力较弱,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当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员工素质及所从事的产业等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但不论何种管理模式,企业领导人必须努力营造管理执行能力的有效氛围,形成具有有效执行能力的管理团队。

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技术、人才,更需要发展企业的支撑点,这个支撑点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以某一个人为核心的团队,这个团队是否协调,发挥作用好坏,首先取决于这个团队的核心人物,其次取决于这一团队的价值取向和整体素质。团队作用的好与坏,都将对这一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乃至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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