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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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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其发展状况对我国国民经济有很大的影响。现如今,我国国民对保险的需求剧增,如何提升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率是保险业发展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建立保险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和产品创新竞争行为的博弈分析,并简要说明反映市場绩效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指标,探究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关键词]市场集中度 博弈分析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

一、前言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开始现代保险产业的发展进程。在发展初期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后来经过几十年的停滞状态,到改革开放后政府才恢复保险业的发展,使我国保险业发展成为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在内的门类齐全的行业。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保险机构比2014年新增9家,达到189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1.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51%。随着国内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涌进,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完全垄断局面已被打破,竞争程度不断增加,再加上近两年我国领导机构对保险发展的重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二、保险市场集中度

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和外资保险公司逐步进入的环境下,“有效竞争”和“可竞争理论”对于中国目前保险业的现实意义在于,保险业要保持适度的集中度。

衡量市场集中度(cR)的高低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法,二是相对法。由于相对法的测算结果受样本数量影响较大,而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成立时间不长,数据极不健全,因此,主要采用绝对法来测量市场集中度。

贝恩根据产业内前四位和前八位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指标和市场份额,对不同垄断竞争程度产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分类。

由以上结果可知,总体上,我国保险市场CR4和CR8基本呈现出相同的下降趋势,这表明保险市场处于竞争程度不断增强的调整过程中。但是,虽然行业集中率逐年下降,市场垄断程度在稳步降低,但是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标准,我国保险业仍属于寡占Ⅲ型市场结构。

三、保险公司价格竞争行为

(一)价格竞争“囚徒困境”

价格竞争是市场运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规律,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保险产品的定价依据是损失概率或死亡率,把价格看成决定交易成败的唯一因素,难免会造成恶性的价格竞争,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近期了解过博弈论之后,认为博弈在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这里用保险市场的在位者——已经在保险市场具有绝对优势的保险公司或集团,以及保险市场的进入者——新进入的保险公司来进行保险产品价格之间的博弈。

保险公司的最终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新进入的保险公司为了迅速在市场站稳脚跟,往往会在前期先放弃对利润的追求,以增加市场占有率和保费收入为前期目标。面对新进入保险公司的竞争,在位者可能采取的价格策略有两种:降价和不降价。假设现在保险市场上只有两家保险公司:新进入者和在位者。面对新进入者的威胁,在位者降价的目的是为了占有和扩大市场份额,并乘机即走小公司;而新进入者在资本实力、消费者偏好等方面都具有劣势,降价是一种被动选择。考虑在位者具有先动优势先采取行动,进入者在观察到在位者的行动后再选择自己的策略,两家公司在不同策略下的动态博弈:

在图中,参数Q1,Q2分别表示在位者和进入者的保险销售量,且Q1>Q2,参数P1,P2分别表示在位者和新进入者最初不采取降价措施的价格,而P1’,P2’是在位者和新进入者采取价格下调措施之后的保险产品价格,即P1’1。

根据序贯博弈的逆向归纳法,如果在位者选择不降价,则新进入者同样不降价时所获得的收益为Q2P2,而如果在位者选择降价时所获得的收益为(Q2+M)P2’,因为保险产品的需求是富有弹性的,所以,(Q2+M)P2’>Q2P2,所以新进入者应该选择降价。如果在位者选择降价,则新进入者同样选择降价时的收益是Q2P’,而新进入者选择不降价的收益是(Q2-N)P2,由于e>1,所以新进入者选择降价的收益要大于不降价时的收益,所以进入者应该仍然选择降价。因此,降价是新进入者的占优策略。当在位者认识到新进入者的占优策略是降价时,在位者的最优策略也是降价,因为Q1P1’>(Q1-M)P1.因此,在位者和新进入者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降价,降价)。显然,双方不降价时带来的收益更高,说明双方因个人理性带来的竞争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陷入了“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保险行业的亏损。这就需要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出面进行干预或协调,通过制定价格协议或者缔结和约的形式抑制住保险市场的不断降价行为,使保险产品的价格步入合理的轨道。

(二)合作博弈的帕累托改进

如图二所示,在图中,保险公司双方在缔结和约或联盟之前,双方的收益水平可用无差异曲线U1表示,无差异曲线上的点代表总体收益在在位者和新进人者之间的分配,其中A点代表两个公司在价格竞争中的实际分配。此时,新进入者的收益为a,在位者的收益为b。在经过第三方出面调解并签订合同之后,两个保险公司的总体收益水平明显提高,用无差异曲线U2表示总体收益在两公司之间的分配。

在签订价格协议之后,使在位者的收益水平不下降的行动策略是必须在无差异曲线U2的B点之后,而使新进人者的收益水平不下降的行动策略是必须在无差异曲线的c点之前,所以,无差异曲线U2的BC段即为帕累托改进区域,处在这个区域内的任何一点都有利于改进保险公司双方的收益状况。

但是,实际上,在实际保险市场的经营运行中,引入第三方的干预并不一定会避免“囚徒困境”的发生。其主要障碍是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在保证合同的惩罚机制或者奖励机制不充分的情况下或者单次博弈的情况下,双方可能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合约,最终导致囚徒困境的再次发生。

因此,从长远来看,价格竞争并不是完美战略,保险公司应该从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服务优化和品牌差异化等方面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如我国的平安保险的集团化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产品创新,培养企业文化和品牌,通过广告宣传提升品牌价值,借助第三方信用评级增强品牌信誉,建立产业链的一体化和多元化发展,在广大群众中形成了不错的口碑。

四、互联网金融影响下保险产品创新的博弈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走向潮流,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逐渐走向全国,风靡大众。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也经历着产品的变革与创新,互联网与保险业的融合一方面拓宽了保险营销的渠道,另一方面也由此产生了保险行业的新险种,即互联网专属保险产品。在现在愈演愈烈的竞争形势下,保险企业是否应该进行互联网产品创新呢?现在假定市场上只有两个参与者:互联网企业A和保险企业B,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互联网企业有两种策略:创新与不创新,设互联网企业A进入金融业的概率为P,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保险业也有两种策略,设B进行创新的概率为q。从而得到支付矩阵:

根据反应函数,画出两个企业的最优反应曲线:

五、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我国保险业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在需求的推动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体现在保险资产规模、保费收入等方面的宏观绩效有了很大增长,在这里,我主要通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指标来进行简要说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成果。

由近年来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变化值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发展水平在不断增长,并且可以预测其增长将会持续下去。这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壮大与发展以及我国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与2015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水平662美元/人以及2015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水平6.2%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六、对我国保险业的思考

从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来看,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看,这场改革远还没有结束。从国内的发展状况看,保险业垄断程度仍然较高,市场管制较严格,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国际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比较幼稚,国际竞争能力不足。中国做为一个人口大国,保险业的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着有效的保障功能,是我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虽然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和供给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相比,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

农业风险的大量存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农业生产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气候等生产条件,农业灾害的发生机会多。201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2012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96.2万公顷,其中绝收182.6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10年、2011年、2012年联合信息发布。)

1.1人均耕地少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耕地,在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较少。而且耕地的数量呈现递减趋势明显。我们国家耕地人均占有量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2.7亩,减少到现在的1.3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9亩的平均水平。这样,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1.2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上升,从“点”上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增加据史料记载,我国自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的水灾1029次,旱灾1056次,平均每年一次灾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共发生成灾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灾9次,成灾面积1333万公顷以上的旱灾10次。50年代中灾以上灾害发生频率仅为12.5%,而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受灾面积3000万公顷以上的水、旱灾发生。频率之高,属历史罕见。

1.3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空前加大,从“面”上决定了潜在市场需求的增加趋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250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4942万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成灾面积50年代平均每年105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2500万公顷,受灾成灾率由42%上升为50%。1991年我国粮棉播种面积为11885万公顷,而受灾面积却达5547万公顷,受灾幅度达47%,成灾面积2780万公顷,成灾率约23%。1995年粮棉播种面积为11529万公顷,受灾面积竟然高达6750万公顷,受灾面积59%。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见表1),2000—2009年10年受灾面积总计45940万公顷,成灾面积总计2584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约380万吨,占全国粮食总产的2.1%。1990—1997年平均每年因灾害粮食减产增至2300万吨,相当于50年代的6倍,占粮食总产量的5%。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0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4%。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受灾面积为2120万公顷,估计经济损失2500亿~3000亿元,其中仅畜禽单项损失就高达300亿元,其损失程度远远超过1954年大洪水100亿元的水平(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

上述三点表明,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风险,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总量。

2政府重视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孕育与发展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示:“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同时,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跨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此举极大地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农业专家、经济学者和保险界人士等从多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资金来源渠道、农业保险人才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得出了诸多教训,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2011年开始,专业农险公司出现,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全面铺开。

保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

尽管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农业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国内大量的研究结论是,农业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与供给均远远低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的诱因是,承保方低盈利或亏损运营,投保方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补贴维持。笔者研究认为,深层次原因是,除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保险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外,一方面,投保方对承保方提供的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心存疑虑,获得的理赔又远远低于投保期望,而且劳力的投入根本得不到理赔。另一方面,承保方面向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出险诱因多重而复杂,加之道德风险的隐蔽出现,使之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独立于承保和投保以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平地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科学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农业保险的开展,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意义重大。当前,建立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和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3.1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

确定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由于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十分复杂的国家,如果单独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从保证农民利益出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责权的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投保与承保的矛盾关系,保障农业保险理赔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取消由保险公司、物价局鉴定农业保险理赔项目中的农业损失的通行做法,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及其纵向地方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农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各标的分地域的风险指标。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科学地划分风险损失中的劳动力工资的含量、畜力和农机作业费用的含量等农民已经付出尚未取得回报的关乎劳力的成分,并给以理赔考虑,否则,农民会考虑将所拥有的劳力投向“月工资”或“日工资”;规定分地区各农业保险标的的保费金额和理赔标准;评价和预测分析“人为特殊活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根据确定的风险指标体系及理赔标准,通过现场勘察、取证,确定受灾程度以及理赔金额。

3.2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农业风险损失,建议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责包括分析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总结农业风险的发生规律,针对农业风险规划出防控大区域;确立农业风险的监测体系和监控网络,发布农业风险警示;组织预防农业风险。

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应围绕防灾减损这一根本任务组织各项相关工作。

(1)设立农业防灾减灾专门学科。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构成了农业灾害防控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很多,但专门从事农业防灾减灾研究的却很少,而且已进行的研究也十分肤浅。这是不符合我国这一农业大国而且农业多灾的实际。设置专门的学科,可以实现对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依据农业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地域分区,并借助科学的统计类比和模拟试验,针对我国的不同农区、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强度,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作物、畜禽等品种,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制度以及防灾减灾技术路线,为有效地组织防灾、抗灾和灾后生产自救等提供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

(2)建立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农业自然灾害大多为多因子共同作用所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绝非无规律可循。而且,农业灾害中还有相当比例是人力所致,加强预测预报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现代科学技术也为预测预报创造了可能。如可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核技术等,对大气、水、地核、病虫和土壤等农业相关因子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农业灾害发生信息的预测预报,可以为农业生产组织抗灾自救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3)建立农业灾害发生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农业灾害防不胜防,百年一遇的灾害近年也时有发生。建立灵敏的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凸显重要。应急控制机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具体载明。在重大农业灾害发生的时候,其他社会产业部门都应紧急行动,为农业抗灾减灾服务。应急控制机制对于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予以政策控制,以充分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国家食品安全。网络系统中应载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互助合作、灾后重建等基本内容,并应由明确的相应社会组织承担。

(4)重用农业抗灾减灾品种和建立农业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引进、选育和改良品种,筛选出适应不同农区的抗病、虫,耐旱、耐涝等作物品种品系和养殖良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灾害区域的特点,研究设计可以避开或抵抗灾害的农业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此外,随着现代农业工程技术和微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厂化农业(设施农业)及白色农业正日益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由于其光、温、水、气等生产要素完全是在设施保护下人工调控,较大程度地突破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创造了农业生产的新空间,它们也理应在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5)建设农业防灾减灾节点控制工程。对水灾和旱灾易发频发农区,要加大治水、治沙等节点控制工程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经验和有利条件,提高蓄洪、排洪、蓄水灌溉能力和安全系数,对草地、森林、湿地资源,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遏止耕地风沙化、水土流失和各种恶性病虫以及鼠害流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6)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制定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是没有风险区域的划定,做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也必然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不仅农民觉得不公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防范。风险区划本来应该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事,但是借鉴加拿大的成功做法,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全国划分出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适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在农业保险的运营中要法律化。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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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国家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办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量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是很乐观,本文针对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

1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1]。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10年,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5省(区、市)耕地受旱面积1.01亿亩,占全国受旱耕地面积的84%,作物受旱7907万亩,待播耕地缺水缺墒2197万亩。有2088万人、1368万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分别占全国受旱的80%和74%。农业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这样巨大的损失只靠国家来救济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此时就起到了对农业的保护作用。自然灾害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在现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农业保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证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最基础产业,同样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一般具有将强的外部性,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 [2]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成效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2.1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面迅速扩大

2009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同比增长59%;参保用户已达1.33亿户次,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全球第二。

2.2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

2.3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2.4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2.5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4]

3.1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08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07年2009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3.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3.3涉及多部门和组织,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发展涉及到多部门和组织,需要各部门和组织间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环节多并且法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最终导致农业保险开展工作效率降低。

3.4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3.5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4.1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06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0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4.2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

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4.3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

4.4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5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6]。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7]:

5.1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06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

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5.3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5.4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市区)农业保险超额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5.5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很

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余科,刘刚.农业保险『遮风挡雨』关于完善农业保险的初探[J].江海纵横,2009,

(6):42-

43[2]唐福春.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26(3):57-59

[3]张世花,吴春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4(7):56-59

[4]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1,(19):149-150

[5]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1,(9):60-61

[6]彭钢.对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建议[J].中国保险,2011.1:32-3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明确界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再保险的定义, 结合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 农业再保险可以定义为: 原农业保险人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后, 将其承担的农业保险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和责任, 以分保的形式,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困境

( 一) 我国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基本都是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单独运营, 独立赔付的模式。各地农业保险的费率、政策都由当地政府自主制定, 然后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来安排农业再保险的各项事宜。但是, 即使初步建立起了农业再保险机制, 由于专业的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缺失, 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理论多于实践的状况中。

截至2015 年, 虽然我国已有6 个再保险机构, 但无法掩盖中再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情况。我国当前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 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都是在中再集团的牵头下进行的。虽然中再集团在推动我国农业再保险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一家独大的情况也使得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想要获得实质的进展更为困难。

( 二) 我国农业再保险客体的不明确

尽管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再保险, 相关文件也已经出台, 但大多数文件仍只停留在文件, 并没有得到实施落实。一方面, 各方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地方政府对农业再保险认识不够, 认为只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购买农险的保费支持就可以, 保险机构收取保费后有能力独立购买再保险, 不需要政府给予支持; 还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发生自然灾害, 农业受到损失, 只要政府提供兜底赔付即可。但事实是封顶赔付反而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因为赔付标准往往制定的较高, 使得受灾程度较轻的农户得不到赔付, 降低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 再保险补贴手段贫乏。保险机构在考虑补贴时往往优先考虑如何获得保费补贴, 自身的经营管理补贴, 很少会考虑到获得再保险补贴。

( 三) 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体系

除了主体的缺失, 客体的不明确外, 由于经验的缺乏, 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一直没能形成体系。再保险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阶段, 大多也是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构建。但是初步的体系构建容易, 配套措施要在短期内跟上确实不易。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有所区别, 除了要具备农业知识外, 更需要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风险判断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作为知识储备, 是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专业性的再保险人才都屈指可数, 农业再保险人才就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 一) 明确政府定位

国内外已有经验都明确告诉我们政府要在农业再保险中起到支持作用, 然而政府以何种身份介入到农业再保险之中是一个问题。若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再保险, 虽然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也能减少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补贴, 更好的维持巨灾风险基金的运转, 但同时, 政府在直接提供再保险的过程中势必为了让更多农户获得保障而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再保险服务, 政府这种强势介入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行为并不利于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会破坏农业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

此外, 我国农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又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之中。虽然我国目前有部分商业性质的农业再保险业务, 但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巨大, 商业性保险公司能否完全消化吸收该市场还是未知之数, 因此政府应当是对农业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和有力支持的一个主体。

( 二) 我国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

农业再保险的顺利运行离不开一个运作良好的管理机构, 这个管理机构要么是政府直接设立的, 要么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为了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监督与支持作用, 其本身不参与到商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的竞争之中, 不直接参与商业再保险的业务, 不销售再保险保单, 而是作为第二层级的保障, 在其制定的再保险相关政策协议框架下, 一方面为商业性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以及为再保险保单提供各类补贴、优惠, 为等; 另一方面, 在全国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以应对巨灾风险。这样,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自身对农业再保险做出的分析、国家补贴等来决定自己是否开展再保险业务, 并在框架内自己制定相关保险费率、赔付比率等, 为自己争取业务。

为了应对各地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各地经济水平发展情况的不同, 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 一刀切的农业再保险模式, 而是要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的模式, 在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各有个性, 采取不同的商业再保险模式。

摘要:农业再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农业再保险政策来看, 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农业再保险才能顺利开展, 以发挥其对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持作用。当前, 我国在农业再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亟待改进。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 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再保险机制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0 (06) .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兰州大学财经学院工商管理系,甘肃

兰州 730050)

[摘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农业保险实现其政策目标。因此,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并由它来监管农业保险。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从而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标国家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目标;法律监管;农业风险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139

[文献标识码]A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中如何建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明确和清晰将有利于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⑴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⑵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⑶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⑷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⑸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

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1)公共利益论。农业保险监管的第一种理论解释就是农业保险是担负公众利益的行业。由于垄断、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人们呼唤政府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激励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规制的“公共利益论”应运而生。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是为了使人们从不公平和无效率的市场中解脱出来,监管的目标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⑹它强调消费者利益,如当技术导致自然垄断或存在外部性时就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政府应出面干预,因而监管被严格地看作是一种“挽救行为”,它主要是为了消除或降低与市场失灵有关的成本。监管者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场实践的无效或不公平为目标的独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监管的过程有助于通过消除垄断的滥用而产生的限制性贸易实践,促进市场价格竞争。公共利益论还隐含着政府规制是无成本的,这种观点后来遭受了大量的批评。公共利益论的另一问题是它缺乏明确的机制,利用它所宣称的公共利益能够被规制行动所实施。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规制常常不能纠正这些市场失灵,规制被认为是失败的。虽然公共利益论总体上还不够健全,但决不能完全废弃。对于农业保险监管,它还是一个重要的论题。

(2)捕获论。实证经济学的私人利益监管理论则认为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最大化。⑺Peltz-ma提出监管者们是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监管捕获论(又称占据理论、追逐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为被监管的行业所占据并为其利益服务。⑻捕获论本是政治学领域的一种监管理论,并由此衍生出许多经济学版本。但一般均认为监管的最终后果是有利于生产者,即被监管者。其实,捕获论的本意也是要保护消费者,但认为通过政府监管是无法达到的。捕获论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 Bernstein在1995年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公共利益论是天真的,会产生理论误导。为了解释为什么规制机构会逐渐为被规制者所利用(捕获),他是这样推理的:被规制者最初可能反对规制,但当他们对立法和行政过程逐渐熟悉时,就会行动起来,对规制当局施加影响,最终还是通过法规和行政工具,借助规制当局的力量达到给他们带来更高收入的目的。他们影响规制当局的一个例子是,与规制当局进行频繁的人事往来,由此创造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的基础,甚至进行行贿等“寻租”活动。因此,规制的最终效果是生产者受益,消费者吃亏。既然被规制者可以通过疏通的办法让规制为他们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规制机构的生命循环就始于年富力强地保护消费者而终于僵化地保护生产者,所以应放弃政府规制。但是,捕获论也经常经不起经验验证,它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始终从某些规制中得到好处的事实。不过,捕获论确实发现了规制有可能被受规制者所利用以及规制效果未必是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3)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监管是在相互斗争的社会集团之间实行财富再分配的政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该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即不论怎样的监管都是在分配资源。而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监管方案都会引起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们会通过政治的或经济的渠道提出反对或赞成的意见。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阶层间转移资源以获得对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释农业保险监管时,上述三种理论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论提出了农业保险监管应遵循的标准,而公共选择理论则有助于解释农业保险有些领域的监管背离了这一标准的原因。

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没有特别说明,下文农业保险均指政策性农业保险)担负着国家支农的重担和公众利益。虽然政府资助的农业保险成本高昂、运行复杂,会导致潜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者来说,效率标准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标。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都必须从该国更广泛的政治经济意义上来考虑,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越趋复杂。对它的监管有利于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法将确立的目标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工具,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实现。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而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大多数法律素质又偏低,复杂和艰涩的农业保险合同使投保人对它们的理解造成困难。农业保险监管将对保险合同进行严格彻底的审查并保证由农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和定价的合理,故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业保险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会越来越多,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包括农业保险基金)问题就会凸显现出来。因为,先前的寻租者可能将注意力从通过农业救灾转移到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和执行农业保险来寻取租金。中国近年来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和出现在社保基金中的腐败现象给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一旦行政机会主义与市场机会主义相勾结,监管权力市场上的寻租和创租行为就会泛滥,这不仅会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费用,而且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净损失,最终将会侵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因此,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必须未雨绸缪。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

决定农业保险监管能否取得满意的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监管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系统化的监管目标。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目标。所谓内在目标是指根源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固有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取得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成功运行。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靠: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能使农业风险管理部门促进、支持和监管可靠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从而保护和加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性,因此,保证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监管终极目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监控农业保险人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农业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险价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它确保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农业保险(也就是农业保险的可获得性)。因此,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便是实现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农业保险合同条款是提供给农民实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条款将破坏农业保险合同所声称的安全。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需要对农业保险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准确、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对农业保险投保人无歧视的对待。一个不公平的例子就是农业保险人过分地延误农民的保险索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弱,农业保险人过分延误农民的保险赔付不仅影响抗灾减灾和农业的再生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受灾农民的生存,因此,农业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证农业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

平等: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要求农业保险计划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一视同仁,不管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大小。比如,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农业保险申请和保险面积,报告建立农业保险担保和计算保险费的数量,所有的农业生产者都要求提交过去的损失清单和生产信息,在导致已保险的农作物损失的风险发生时,以此来决定保险赔偿的数量;不管农业生产者参保的农作物面积是10亩还是100亩,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没有任何差别。

安全:农业保险监管还要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农业保险基金,其建立的强制性、使用的专项性、给付责任的长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点都对政府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确保农业保险健康运行的前提。

农业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是指来源于农业保险的外部世界,为了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加于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其深层原因是国家的政治态度。基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治态度,农业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定位于保证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使所有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自身的全面、和谐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如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大力支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它为农业分担风险,并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实现,不仅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经济行政职权,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三、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目标的路径

(一)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农业风险管理局

成功的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理所当然地包含某种机制,以便管理和协调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保险监管的关键因素在于监管机构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它必须在实现国家的支农政策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监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举足轻重,其功能在于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提高公众福利;其目标定位于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⑼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农业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仍然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监管目标和理念的重合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再者,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而是专门的监管机构。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来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

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有助于确保监管农业保险过程中的协调性和全面性。农业风险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和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农业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其专业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够做出独立的判断,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来监督农业保险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可能会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因为,它的相对独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项明确的法令,该法令将清楚地界定农业风险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标。

在行政权力和行政级别上,农业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农业风险管理局的监管效力会得到增强。这使得相关机构之间更容易实现协调,并因此提高监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协调与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而提高相关部门的效率、回应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农业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农业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这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

为在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国家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职能、其他的与监管农业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力与职责和监管的适当程序。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担负着广泛的职责: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设定农业保险监管的清晰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有助于促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手段;以及能够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其被有效遵守

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基于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从而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农业保险运行成本,进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要求减少农业保险的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如在勘损、理赔的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与受灾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的利益)。

监管规则要保证农业保险信息的质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应减少农业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再者,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应该给农业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的、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应该进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严格遵从“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样,“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⑽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有助于保证农业保险的监管规则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实现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条文以及监管规则

长期以来,用平实的语言起草保险监管规则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险发达国家的重视和认可。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要确保监管目标、战略和要求都清楚地传达给了农业保险的被监管者。这样,被监管者以及社会利益相关者都能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从非专业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无误地理解。此外,保持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法律素质偏低的农民,加之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为了保护投保农民的正当权益,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农业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这一点,在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尤其重要。

2.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透明度

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不仅要修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规范农业保险人和监管者自己的行为,弥补“政府失灵”,防止“寻租”和“创租”行为的产生,保障国家通过农业保险的支农政策的实现。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会群体的核心要求,它服务于基本的开放性民主价值。在农业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监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监管规则的出台,再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以及在农业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对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实:它能克服导致农业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如监管俘获和偏袒强大的利益主体、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僵化性、要保人与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盟、缺乏问责机制等。透明度有利于减少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从这个角度讲,透明度是反对在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对方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预期,让农业保险监管在阳光下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农业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选择,防止农业保险监管机关的“寻租行为”和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而增进农民对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监管的信任。因此,为保持农业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未来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必须建立农业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未来的中央信息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全国农业保险企业财务状况、农业保险监管数据标准、农业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农业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农业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尽量使农业保险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目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法规得不到实质性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有时只是一纸空文,在很多情况下,几乎很少有人去关心和关注法律的效力或适用。对法律的遵守和忠诚是法律的生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也不例外。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虚假交易、内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问题的泛滥;煤炭生产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社保基金被大量挪用和侵占;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腐败丛生都说明了相关的监管失灵,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没得到充分和实质性的遵守。前车之鉴,后世之师。为使我国未来农业保险能被有效实施,必须保证农业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农业保险监管规则之遵守可分为形式上的遵守和实质上的遵守。所谓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遵守;实质上的遵守是指确保农业保险基本监管目标实现的行动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无法实现农业保险监管的目的,要实现监管目标,我们必须使农业保险监管规则设计鼓励实质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则在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设计时必须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算计被监管者(包括农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或遵守监管规则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包括物质或非物质)。因为,如果不遵守的回报率很高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制裁压力可能不足以导致对监管规则的遵守。同时,我们还必须赋予农业保险监管机构足够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包括财政和行政),以确保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否则,被监管者不遵守的行为被发现和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可能就会非常低,从而通过制裁性措施就无法实现监管遵守。此外,被监管者对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认同度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对它认同度越高,其被实质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而不能走商业化道路。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在于促进作为国家支农政策工具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其政策目标。由保监会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一般性商业性保险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由于监管目标和理念的差异,将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因此,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并由它来监管农业保险。未来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应保持农业保险监管高度透明,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农业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并确保农业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从而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农业保险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标国家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

[注释]

作者简介:川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⑴参见冯文丽、林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年第6期;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以下;龙文军、张显峰:《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5期。

⑵[英]N.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⑶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⑷赵学军:《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⑸Wright,B.D,& J.D.Hewitt.(1990)。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hural Experiment Station,Berkeley,April.

⑹Harold D.S.&Robert W.K,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The Path Towards Solvent Competitive Markets,The C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10/1/2000 (25)(NO.4):482-504.

⑺Cummins J.D,Deregulating Propertyliability lnsurance,Washington D.C.:AKI-Brookings Joint Center For Regulatory Studies 2002.

⑻DECD Proceedings,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Second East-West Conference on Insurance Systems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Paris 1997(2):53.

⑼[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沙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张洪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农业保险 (以下简称“农险”) 。在我国, 这是一种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畜牧业、渔业、种植业和林业的生产过程中, 对其遭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受到自然灾害时, 保险人 (保险公司) 可以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向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 (农业生产者) 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

每当一项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时, 为了维护阶段产生的利益均衡、稳定, 都会有相应的保险产出来保持这种稳定。就像人身保险、车险、大病医保等等, 当我国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 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经专家认为:农村生产科技、农业投入以及农业保险对当今农业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无庇护的条件下, 现在农业的生产难免会遇到一些自然灾害、社会风险等, 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将会严重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及经济处于这样一种不确定性的状态, 非常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需要一种机制的存在, 来分散、转移这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因此,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 对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及稳定的生活状态, 对我国居民早日过上小康生活及两个一百年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通过农业保险的转移、分散风险的作用, 当投保用户在受到保险范围内的灾害时, 可以及时申请、得到补偿、缓解因农业遭损失带来的经济及精神上的压力, 对其尽快恢复生产农业、维持良好的生产状态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第一, 由于我国土地由生产的自我规划、自我管理, 因此, 每平方公里所种植的农作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以及及其分散的种植现状。因此, 在遇到自然灾害时, 规模较小的土地很难看到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由于面积较小, 收益相应较少。农业生产者不愿意从本就很少的收益中再抽取一部分来承担保险费用来换取不确定性的赔偿。

第二,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依旧以商业为主, 国家的支持和补贴较少, 这就使得农业生产者与投保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 而且, 现状农业保险的费用较高, 农业生产者不愿意拿出一部分收益来承担该笔费用。

第三, 千百年来的生产生存状态, 使农业生产者适应了现有的生产状态, 他们并不觉得该为农作物投保, 这就使得现阶段农业保险的需求量较少, 因此保险公司也无法看到该类型保险的具体收益。这就使得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一种低迷的状态, 很难继续保持并持续发展。

第四, 目前来看, 农业保险的费用对于农业生产者而言相对较高, 根据我国第一次的农业普查资料显示, 我国近半数以上的农业生产者属于纯农民, 他们几乎所有的收入来自于农作物生产。如果在此基础上继续购买农业保险, 会使其收入继续走低, 当农业生产者看到自己的收入在减少的时候, 他们就会放弃进行投保。

此外, 对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 他们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相关技术人才短缺、技术相对薄弱等问题。任何一项政策的大力推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一样, 尤其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在世界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因此, 政府能够做到的支持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就造成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农业保险面临着想大力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同时,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发展相对较慢, 在实践运用中也较为缓慢。在这些所有的影响因素中, 最为重要的是人才的发展。长期以来, 我国相关人才又极为短缺受到各种问题的影响,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出大起大落的现状。尤其是农业保险的经营有着复杂性与艰苦性的特点, 因此,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更是少之又少。

3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因此, 当实际发展与当初期望的美好结果不同时, 就要通过实践来不断的更新、修改推广方式, 来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作用。

通过观察国内外任何一项新兴政策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农业的发展, 我们不难发现, 在这一过程中, 相应法律政策的出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保险可以为农业发展所有可能面临的的自然、经济、社会等风险提供有效的保障, 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因此, 为了使该重要的政策能够有效的落实,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的制度。因为, 我国应向农业发达国家学习。而现在, 我国农业保险先关法律政策制定较为缓慢, 相应的法律体系也相对薄弱。因此, 为了能够有效的发展农业保险, 落实其的有效作用, 我国应加快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设, 使得在这一保障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农业生产者在遇到无法解决的矛盾是, 可以向法律求助, 使其在投保时可以看到相应的一依靠, 通过这一方式真正的调动农业生产者投保的积极性, 让其看到国家的支持、增强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 碎玉我国农业的健康、持续、有效、高速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次, 应当完善政策体系。任何一项新产物的大范围落实都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 尤其是我国农业生产者占有大量的比重。从国外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来看, 农业保险的落实都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因为农业保险所遇到的未知的风险非常大。在一些欧美的发达国家, 在其工业化发展的时期, 农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收益下降, 于是农业也处于一种被保护的状态。随着工业发展速度的加快, 农业的保护政策也在坚持。在这一期间的政策保护中, 农业保险的也达到了空前发展的状态。曾经有专家建议, 如果能将农业保险的业务从一般性的保险中剥离出来, 为农业保险建立完善的合作保险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确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长期的体系, 来确保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经济长期稳定的上升。

最后, 当所有的硬件条件都具备时, 政策宣传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一种初期发展状态, 农业生产者并不了解该政策, 于是就不会去为自己的农产品投保, 因为他们看不到实际的收益, 并且还要从暂就不多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进行投保, 因此要进行大力宣传。首先在政府层面, 要通过村委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政策落实, 开会时可以进行通知、沟通。此外, 可以使当地大户农业生产者进行投保, 做好示范带头作用, 当农业生产者可以看到实实在在的风险保障时, 便会从心里产生信任。其次, 做好宣讲工作, 一方面通过知识、教育, 使农业生产者可以接受新鲜事物, 并不仅仅针对于农业保险, 包括之后的任何新鲜事物, 达成一个长效化的状态, 不再对新鲜事物有抵触心理, 另一方面, 通过宣讲大家宣传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 使农业生产者对其有一个基本的认知, 而不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一位的拒绝。

通过法律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大力宣讲,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会得到飞跃性的进步。

摘要:据统计, 自然灾害每年会给我国造成千亿元的损失, 在这一过程中, 受害人口达2亿多人次, 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我国的劳动人民。在过去, 发生灾害后救助主要依靠政府、中央财政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的捐助。如果农民为农作物购买农业保险, 无疑会让自然灾害造成的局面得以缓解, 可以使其得到保障与更多的补偿。在以往受到自然灾害时, 抗震救灾、安抚受难居民、帮助受难群众重建家园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起主导作用, 负责灾后重建的费用, 也有一少部分来自社会捐赠, 比方说群众和社会企业。以往的这种重建家园的模式让我们政府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不利于健全农业风险防范体系。近期, 有关专家指出, 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 完善自我恢复的体系, 更多地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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