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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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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精选7篇)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1篇

关于组织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

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为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厅设立考区办公室,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的考务工作。考区办公室的考务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实施考试信息公告;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考点考试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全国考试办公室完成山东考区的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请各市协助省考区办公室负责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本辖区的报名;办理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初审确认,并汇总上报省考区办公室。

各市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向社会公告报名方式、初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明确专人办理报名事宜,并于5月20日前将报名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1函告省考区办公室。

二、考试科目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21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四、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5月12日-6月30日为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间,7月1日起网上报名系统将关闭;

6月1日-6月30日为报考人员报名初审时间,报考人员须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报名信息,并交纳相关费

用;

7月1日-7月10日,各市将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资料按照往年已参加考试、新报名考试两类分别整理材料,统一上报省考区办公室;

8月29日-9月21日,报考人员自行到考试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

请各报考人员和各市按上述时间要求办理报名事宜,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已参加过往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本人往年报考的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确认报名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以及本年度报名时发生变动的材料。如档案号遗忘,可与省考区办公室联系查询。

2.报名初审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贴在报名表反面,以不脱落为宜)。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3.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从报名系统下载本人准考证,并用彩墨打印机打印,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信息,如发现错误,请于9月10日前与省考区办公室联系,过期将无法修改准考证中的错误信息。

六、报名费用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62号)文件规定,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

为每人每科65元。

七、考区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安东、孙丕彦 联系电话:0531-88581269 传真:

0531-88521005 二○○八年五月八日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2篇

国土资厅发[2006]129号

关于组织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06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6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配合下,指定考区办公室的负责人,集中力量组织协调完成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本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考;

(三)报考人员应携带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携带的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由考区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各考区办公室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见附件1“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简要说明),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下载安装程序,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考生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2),各考区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本考区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和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上报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以上报文件为准。

(五)、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档案号、准考证号。各考区办公室在2007年1月5日至1月7日内经考试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3)。

四、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通知”)。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为了便于考生选择,针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的内容,推荐一批书目作为参考教材(详见“关于推荐《200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的通知”)。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月2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省会(首府)城市。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4)。

七、考试收费

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各考区办公室向考生收取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配套费用核定。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考务费(用于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八、发证与执业

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发放。

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测绘项目坐标文件管理系统 第3篇

1 设计思路

测绘部门对项目坐标文件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1)部门内管理,录入项目信息、坐标文件信息,快速查找、更新坐标文件内容,实现项目坐标文件的过程管理,保持文件的现势性;(2)部门间管理,坐标文件属于保密文件,通过对项目坐标文件权限的控制,获得权限的部门人员可以查看、下载坐标文件,实现国土业务部门对项目坐标文件的共享和有效控制。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2 系统功能

2.1 测绘部门

实现项目坐标文件管理,快速查找、更新、删除坐标文件。

实现项目坐标文件的权限管理,有效控制保密文件在局域网中的共享。

2.2 应用科室

查看项目坐标文件。

下载项目坐标文件。

2.3 系统管理

部门、职工信息,数据字典的管理。

3 开发技术

系统使用ASP.NET开发技术,使用C#作为开发语言,使用MS SQL Server 2005作为数据库存储系统,采用B/C作为管理模式。

4 关键技术与代码

4.1 项目文件信息与坐标文件的关联

项目文件信息包括:项目ID、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面积、业务类型、坐标系、坐标分度、制作单位、上传人员等。坐标文件信息包括:项目ID、坐标文件名称、坐标文件内容、坐标文件大小、文件上传时间等。一个项目文件包含一个或多个坐标文件,坐标文件中的一些项目信息通过项目ID去获取,坐标文件内容采用Image数据类型,支持存储文本、Word、Excel、图片、压缩等文件。

由FileUpload控件打开坐标文件,上传文件调用函数,程序代码如下:

4.2 项目坐标文件的权限控制

指定项目文件,进入权限控制窗口,用两个TreeView控件来展现,TreeView2显示所有部门的人员,TreeView1显示指定项目文件拥有权限的部门的人员。用两个Butten控件来控制权限,Butten1将选择的部门人员添加到权限列表中,Butten2将指定拥有权限的部门人员移除。权限控制表(xmwj_staff)包含项目文件ID(xmwj_id)、职工ID(staff_id)、部门ID(bm_id)。添加权限函数代码如下:

4.3 坐标文件的下载程序代码

5 结语

ASP.NET技术开发的项目坐标文件管理系统,简单、实用,实现项目坐标文件有效管理、权限共享,在国土测绘业务管理中收到很好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黄海,林超.ASP.NET2.0全程指导.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Joseph Mayo.C#技术内幕.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 第4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容积率的文件 第5篇

你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如何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楼面地价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6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数量共308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六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1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国土资规〔2017〕16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国土资规〔201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9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家林业局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4号)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 17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市县级地方财政开展低风险勘查有关事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4〕6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6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三峡库区土地资源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13〕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1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226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号)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7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07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275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2010〕12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6号)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5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3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106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农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558号)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职责的复函(国土资函〔2007〕431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认定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2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3号)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关于海域概念法律含义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6〕215号)对处理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356号)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6〕50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53号)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2号)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8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9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6号)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

2004〕20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

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4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 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5号)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关于深海及特殊海域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87号)关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228号)关于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244号)

关于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322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4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81号)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关于确认耕地主体部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38号)

关于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2〕390号)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7号)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2号)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0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2号)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7号)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41号)对有关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25号)

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65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号)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决定(国土资发〔2000〕338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6号)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7号)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47号)关于城市国有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60号)

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97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关于密切配合推进勘界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35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2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7号)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号)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78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占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6号)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55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6〕177号)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地发〔1996〕23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地发〔1996〕277号)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6〕7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的答复(〔1996〕国土函字第8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地发〔1995〕125号)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5〕24号)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7篇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更名为“流通业发展司”, 原市场运行调节司更名为“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原服务贸易司更名为“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原信息化司更名为“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办公厅加挂“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牌子, 增加“承担与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工作”职责。反垄断局加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此次调整还将原由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的“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关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职责, 划转市场秩序司。原由市场体系建设司承担的“对拍卖、典当、租赁和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 大力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职责, 划转流通业发展司。原商贸服务管理司承担的电子商务有关职责划转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商贸服务管理司承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有关职责划转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此次调整明确生猪屠宰管理、药品流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继续由市场秩序司负责。明确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组织拟订促进国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规章和政策, 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 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明确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明确流通业发展司作为内贸工作的综合牵头司局。

此次调整将由原商贸服务管理司承担的住宿、餐饮、国内会展等商贸服务业的管理、促进职责, 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相关职责, 对外贸易司承担的国际货代和涉外经贸展览管理职责, 划转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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