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产出现了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企业加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投资额占比不断上升。通过对我国上市保险公司的研究,表明保险企业的承保利润在下降,而投资收益出现上升的势头,并且对公司整体收益影响很大。公司投资品种中银行存款呈现下降的态势,债券投资为最主要的品种,其占比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股票和基金投资占比上升明显,收益率波动大,且保险公司整体收益与该品种投资收益成同幅波动。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加大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保险资产;保险资金投资;投资收益;公司收益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无论是在我国国内还是在全球范围内,这一问题都已十分严峻。经济要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也要有效推进,两者的内在联系要求必须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法规予以保护,绿色保险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基于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深入探讨了国内绿色保险现阶段发展的困难及限制其發展的原因,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细致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现状问题;未来发展;环境污染

1 关于绿色保险的界定

在一定范围内,受保人因脏水、空气或者土地等自然环境的污染导致身体或者其他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商业赔偿为绿色保险,也称之为生态保险或“环境责任保险”。宏观上,绿色保险还包含了农业及部分社会生产行业相关联的,以改善自然环境,或协调不同生产行业为目的的新型保险模式。详细的阐述指,为了最快的帮助因自然环境污染受到伤害的群众,根据其购买的险种,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投保费用,在发生事故时,对投保人进行合理的理赔。

现阶段,保险行业衍生了绿色保险这一新险种,它是指使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由环境污染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来集中并充分分解风险。在中国,参加生态保险业务的人越来越多,2008-2016年一直保持上升趋势,2008年参加保险的公司为700家,投保费用为1200万元,而2016年参加保险的公司已经上升至4000家,投保费用增长到28000万元。然而,国内的公司数量太多,就整体数量而言,参加绿色保险的公司数量占比较小,公司对绿色保险投保的觉悟并不高。

2 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绿色保险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第一,意识薄弱,现阶段国内的生态保险法制法规只限于推广绿色保险业务阶段,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2013年,国务院的两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进行试点,并于次年完善了《环保法》,第52条提到:“国家支持各个公司购买绿色保险”,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太过模糊,没有清晰的界定,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以至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各地方政府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对落实该政策过于小心,执行力度不大。

第二,绿色保险法律制度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可对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条文,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查。然而,就实行结果,当地环保法院受理相关方面案例局指可数,而相反,实际情况是我国环境污染行为相当多,投诉数量和实际情况太不相符。在中国,不管是环境公益投诉还是私人诉讼都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原告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有效判决的执行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在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方面,只为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方进行投保,假如通过诉讼依然不能确定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无法落实到位。

2.2 绿色保险的实施以行政干预为主,市场化理念不足

在中国,国家一直干涉自然环境保护问题,我们经常能看到国家对制造污染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下令强行关闭。绿色保险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供需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然而,在许多试点地区,主要是利用政府机关进行推广绿色保险,甚至还有的城市将绿色保险工作移交给其他保险公司做,公司愿意投保都是被迫参与。将其业务转移到保险公司,有利于参加绿色保险的单位减少财务支出,避免后期因环境污染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而保险公司在赚取的保险费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单位的业绩,从外表上看,以为双方都获利了,其实质是保险公司为风险评判方,政府若干涉太多会导致风险价格变化大,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大,还会使承销机构面临“反向选择”和巨额赔偿的风险。本质上可能导致双方损失重大。

2.3 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低,相关技术不成熟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程度不足,保单的定制化程度较低,除外责任较多,赔付较难,导致产品没有创新力,企业对此没有丝毫兴趣。环境责任保险是一个专业化较高的保险业务,应配备特殊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达到客户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但是,在我国,在实行绿色保险工作中,人员专业素质并不高,专业化水平也很低,产品不新颖,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我国对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不深入,数据积累不足,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反过来又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隐患,以至于出现风险后得不到有效控制。环境责任保险所牵涉到的各行各业范围很广、技术很复杂,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商业营销和承保索赔中汇集了大量的操作风险。另外,在承保索赔的情况下,因为理赔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无法掌握补偿的范围,后续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现阶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仅发布了《化工业风险评估指引》。缺乏特殊风险评估标准,损害量化标准和其他配套指标体系,使环境责任保险推广困难。在保险公司方面,如今中国的主要保险公司为了配合国家政策,表面上都引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然而,由于缺乏数据和劣质精算技术,他们倾向于缩小覆盖范围,排除过多的责任,增加保险收费等措施,从本质上并没有落实国家的政策。

3 完善我国绿色保险的相关建议

3.1 对绿色保险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还应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同类法规中,同时颁布《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条例》。明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条例。其次,要完善环境风险标准制度。根据行业和生产过程,将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级进行分类,明确市场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给保险公司提供数据支持。第三,“绿色指标”应纳入保险公司的监管规范。比如,监管机构应明确规范以下条例: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污染大、耗能高的工程投保;对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业公司也不允许保险公司投入资金。

其次,法律机制本质上与企业社会责任相一致,它要求公司在运营时老板不应该只看重自己的收益,应该估计到所有的方面,如客户、社区等所有人的权益。当前,生态环境责任已经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联合国于2012年6月颁布了“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此保险公司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有了一个大方向。第一,我们应该为可持续发展制定企业价值观,并在股东大会及高管会议中讨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结合生态保护的原则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例如,专门应对天气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专门应对自然环境而产生的环境风险的产品等。第三,做好环境保险售后服务工作,将环境保护纳入保险主题的维修,更换和其他索赔服务,例如妥善处置车辆回收中产生的汞,汽油,金属和其他残留物质,以减少生态损害。

3.2 尽快依法建立强制性保险为主,任意性保险为辅的绿色保险制度

现阶段,国内普遍对环保观念认识不强,想要将环境责任保险落实到实处,必须建立强有力份法律规范,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立法制度。提倡我国明确绿色保险在国内的重要角色,在国家和省级环境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同时在合适的时间颁布“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具体内容,如责任事故识别,损失评估标准,保险范围和操作程序。这一方面,可以引入西方国家等成功案例,将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辅以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在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以及有毒有害废物的处置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施。另外,扩大责任保险范围,按照环保部门确定的被保险企业的污染危害等级(指标),采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3.3 成立绿色保险公司,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首先,,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案例,设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业务,专门从事这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会对重视环境责任工作,也能提升生态环境责任保险的专业化。其次,要设计科学合理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承保绿色保险产品的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应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积累数据,提高精算水平,减少投保成本,使保险价格准确反映环境风险价格。第三,继续观察企业的环境风险,实施差别化的税率,尽可能使风险定价科学化,防止价格偏差导致的“逆向选择”。第四,不同类型的公司面临的环境风险是不一样的,应按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环境责任保险,鼓励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不同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最快速的传递有效信息,减小信息差异化。

参考文献

[1]郑晓.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J].上海保险,2017,(07):52-54.

[2]陈敬元.发展绿色保险的思路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6,(09):14-17.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6月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51%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7月1日发布,6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再创年内新高。至此,制造业PMI已连续4个月回升,表明制造业延续了平稳增长的良好势头。汇丰今天公布的6月中国制造业PMI终值达到50.7,为今年来首次处于扩张区间,也是该指数今年以来的最高点,显示了中国经济企稳态势。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全球第二

财政部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財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26.88亿元,是2007年的6倍,带动全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6.7亿元,为2.14亿户次投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为3367万户次农户提供保险赔款208.6亿元,发挥了较好的强农惠农政策效果。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农业保险市场。

◎首家国有低成本航空公司成立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根据2008~2012年我国人身保险业的相关数据,从区域层面出发,对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方面进行了定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存在区域性差异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性协调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  区域性差异  非均衡发展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就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增长率,曾实现年均30%的增长,远远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总额达1.72万亿元,国际排名跃居第四位,就此保险业成为了我国发展潜力最大、开拓空间最广的行业之一。人身保险作为我国保险中占比最大的险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总体上也得到了很大的突破。但是,2010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显露出了较多的问题。受国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环境恶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人身险业最终还是进入了保费增长的瓶颈期。其中,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区域性绝对差异较大等问题是阻碍其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一直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是人身保险业最发达,市场占比最大的区域。在2008年到2012年间,东部地区始终占领着中国人身保险市场半壁江山,相比之下,东北地区市场份额不到9%。人身险市场区域性不均衡发展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格局,而且还会进一步制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得区域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将会有悖于我国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

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我国人身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问题,找出其诱发原因,对实现我国人身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应用泰尔指数对我国保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进行了定量分析,这也将会对往后的研究提供较为新颖的测量方法。

二、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性非均衡发展现状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已形成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部四大区域,四大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国共同发展的基本内容。相应的,本文将我国保险市场也划分为东部保险板块、中部保险板块、西部保险板块和东北部保险板块。按照“十一五”规划,东部板块包括:北京、天津、福建、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北、山东;中部板块包括: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和安徽;西部板块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广西;东北板块包括:辽宁、黑龙江和吉林。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一)保费收入分布方面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渠道。保费收入总额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时间段的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图1 四大区域人身险保费收入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我国四大区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增长率普遍较大,其中中部地区以年均34.66%的速度领先于其他地区。2011年全国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处于萎缩状态,降幅最大的东北地区保费增长率一度达到-19.83%,其很大部分原因是寿险受银保新政及银行揽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人身险保费收入大降,紧接着又受国际宏观经济不景气、资本市场不振等因素冲击,我国2012年人身险市场发展明显趋缓。

表1 四大区域人身保险市场份额表

表1告诉我們,我国各区域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分布严重不均衡。东部地区始终占领着中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中部和西部市场份额较稳定,东北地区市场份额略有上升,但是占比最多的时候也没有超过8.5%。

(二)保险密度方面

保险密度即人均保险份额,反映了某一地区人民的参保程度及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程度。

图2 2008年~2012年我国各区域保险密度情况

从保险密度上看,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较好。特别是东部地区,要比保险密度位居第二的东北地区还要高300~400元/人。这跟东部地区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优越的经济环境分不开。虽然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保险密度增加得很快,但整体上它们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还很大,并且这个绝对差距具有增大的趋势。

图3 保险密度的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部差异①

泰尔指数作为衡量地区收入分配不均的指标,同样适用于分析区域保费收入分布不平衡。我们可以将我国各省市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总差异分解为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部差异。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人身保险密度总差异中区域内部差异贡献率最高,说明区域内部差异是导致保险市场不协调发展的主要原因。

表2 四大区域内部保险密度的泰尔指数及贡献率

从四大区域的对比结果来看,四大区域内部人身保险发展差异主要是由东部地区内部差异所致。从2008年到2012年,东部地区差异对区域内部差异的贡献率均在76%以上。相比之下,东北地区内部差异的贡献率极其微不足道,2008年贡献率最大的时候也才0.31%。

(三)保险深度方面

保险深度作为测度某地区保险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指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

图4 2008年~2012年我国各区域保险深度情况

从保险深度看,各区域保险深度以2010年为分界点一致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这说明尽管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一直在发展,但相对GDP增长率还略显逊色。人身险保险深度的下降多是受到了2011年寿险业银保新政的影响。

以上种种现象表明,东部地区作为国家“先富”政策的主要受惠区域,拥有较其他地区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即这些因素促使该地区保险市场运行更加顺畅,保险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化。

三、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差异性发展的影响因素

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是由多种因素合力作用引起的。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

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是阻碍人身险市场协调发展的最深层原因。当前我国经济按东部、中部、东北和西部次序呈阶梯型发展态势。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基础最好、也最为发达,鉴于强健的资本市场其保险市场也最具规模和活力。这是因为东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高,进而增加了他们的保险需求。此外,完善的经济环境也会为更多的保险公司入驻该区域提供便利,并使保险市场更趋发达,主要表现在险种多样化、保险产品价格合理化、理赔进程效率化等方面。而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文化水平差异

近几年来,我国人口教育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文化水平越高的人所获收入越高,这就为他们购买保险提供了经济基础。再者,高文化水平的人群更善于利用保险来管理和转嫁风险,提高其生活品质,这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东部地区作为我国高级人才聚集地,其人身险保费收入始终占全国保费收入水平的一半以上。一个仅包含我国1/3省市的东部,保费总额占比却这么大,而包含12省、自治区的西部地区市场占比却不到20%,可见对西部地区给予更多的教育帮助对区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三)人口因素差异

人口因素差异体现在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上。从人口数量角度来看,一个地区人口越多,那么保险潜在客户就越多,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保险市场稳定的需求来源。我国人口分布极不均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保险市场区域性均衡发展。

从人口结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渐渐出现了“4-2-1”的家庭结构模式,这严重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再加上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颇为严重,人们为了缓解“银发中国”压力而购买保险,从而增加了保险需求。然而,越是发达地区的家庭,呈“4-2-1”结构的越多,相应的保险市场也越发达。

(四)保险意识差异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显滞后,所以国民保险意识也较落后,并且各个区域人们保险意识相差很大。东部沿海地区人民受教育程度较高,保险意识较强,所以东部地区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庞大、结构也较合理。而其他三个地区开放较晚,人们保险意识不足,保险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

(五)保险供给差异

人身保险区域间供给差异主要表现在供给数量差异和供给结构差异上。从供给数量上看,在东部地区入驻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代理公司数目都非常多,这样不仅保证了人们购买人身险的多样性,也为他们提供了方便。此外,保险公司同业间竞争会促使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价格更趋合理,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即东部地区保险供给数量优势最终是以结构升级体现出来的。然而中西部、东北地区保险公司规模还较小,实现结构升级还需作出更大动作。

四、实现我国区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的建议

我国区域保险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区域保险进行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这一目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不仅需要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还需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与我国国民的一同努力,才能够做到“质”的飞跃。

(一)加快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程

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是导致区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所以,当前发展保险市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于此,国家也曾相继提出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策略,各级政府应牢牢抓住这个历史性时刻,努力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居民收入,为区域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險意识

除了东部地区,我国其他三大区域居民的保险意识都较为淡薄,所以让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知识是深度展开投保工作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保险知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告、报纸、广播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居民传达人身保险知识,特别是针对西部地区这样较为落后的区域,他们应该定时定点的展开一下有关保险知识的活动,或邀请保险学方面的专家举办一些讲座,使广大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的功能、险种的选择等,并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增加他们的参保信心,从而吸收居民投保,为落后地区人身险市场的发展做铺垫。

(三)优化险种结构,鼓励险种创新

中西部地区保险险种较单一,不能完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顺应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不断作出创新,增加人身险险种并相应的调整结构。同时还应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这样更有利于挖掘潜在的客户,增加自己的保费收入。在此基础上,还要改进对已经购买人身保险的客户的服务,使其感到物有所值,服务周到。只有这样才能招揽更多潜在客户和保留已有客户,使人身保险获得长足的发展。

(四)重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水平

文化水平越高的区域,其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越好。所以,落后区域应该把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放在重要位置。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讲,应该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上,留给学生更舒适的学习环境。在大学教育方面,基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于较为基础阶段,需要的保险人才数目众多,刚好当前我国专业的保险工作人员相对匮乏,所以应扩大保险专业招生数量,培养自己的保险人才,改善人才稀缺问题。保险公司方面,应对每个入职人员都做好培训工作,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流程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与风险经营水平。

注释

①根据泰尔指数计算出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部差异的。

参考文献

[1]王志文,段洁新.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宏观影响因素分析[J].浙江金融,2013(10):59-62.

[2]李生昭,柳明欣.中国人身保险需求因素研究——基于区域化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5):32-37.

[3]穆静静.我国人身保险需求地区差异的模型实证[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9(02):17-20.

[4]张冲.中国人口结构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研究[J].保险研究,2013(04):63-70.

作者简介:刘玉芝(1992-),女,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人,广西大学商学院13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杨以轩(1990-),男,湖北仙桃人,广西大学商学院12级国民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运行与管理。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其特有的业务特点,如何对其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定义及特征的探讨,着重研究如何以判定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合同性质为核心来实现对其的监管,并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提出了具体监管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及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范及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等,以更好地支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关键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

近些年,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同时,由于出现了一些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负面事件,也引起了一些质疑,鉴于此,本文拟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特征、监管的核心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定义

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主要是强调“有限风险”转移而非传统风险转移的一种再保险安排。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具有多样性,很难给有限风险再保险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所以。截止目前。各国及主要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对这种产品的名称及内容尚无统一的定义。

彭雪梅(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郭金龙、曹顺明(2006)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我国台湾地区(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所承担显著危险所致之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之契约”。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研究,笔者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应包含对合同目的的强调,因为虽然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形态类似,但它们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不仅仅单纯为了风险转移,而更加注重发挥财务融通作用;另外。这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再保险人从事该类合同的损失也是比较小的。本文试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做如下定义: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将有限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强调财务融通的特性而非传统风险移转的再保险安排。

“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reinsurance)是一个经常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一起出现的名词。学者间对于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将之统称为“财务再保险”,也有将之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还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名词分别表示不同的再保险产品。我国保险市场及研究中对这两个名词的运用也还没有统一意见。财务再保险一词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一般以改善签约者财务表现为主要目的而订立,合同实质内容并未包含。或仅包含极少部分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合同。1992年12月15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第113号公告《短期和长期再保险合同会计和报告准则》(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Reinsurance of Short-Duration and Long-Duration Contract)(以下简称FAS 113)后,早期的“财务再保险”一词因为有逃避税赋和并无保险风险转移的弊端而被改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仅在人寿保险业仍延用“财务再保险”一词。鉴于此,本文采取财务再保险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为同一概念的观点,将这类再保险产品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要求加强监管

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使得分出公司支付的再保险保费降低,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减小,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但后果严重的事件对分出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但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事件。如HIH、Indeoendent及AIG等大型保险公司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从这些事例看。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最主要的就是将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而不能成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險当作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享受作为再保险合同处理的会计益处。根据相关判断标准。一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合同,但却将之作为一个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使得公司账面虚增利润。只有符合判断标准的有限风险再保险才能作为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才能在会计上享有相关利益。若保险人安排再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正当,仅是为了利用再保险的财务功能来隐匿其财务损失,借助再保险合同来扭曲其实际财务表现。就将误导消费者及监管者。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加强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有利于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保险人、再保险人的利益。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直保公司和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案例。因此,加强对再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较好地保护原保险公司。进而保护保单持有人等相关方面利益。

其次,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能增加市场透明度。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规则的确立和实施,会提高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行为准则,也有利于制造激励因素使公司自己主动维持特定标准。

另外,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也能够提高市场效率,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国际经验

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方法并不完全相同,美、英及欧盟等国家会计准则或会计处理原则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是专门制定了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法规,明确规范有关办理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各项要件。通过分析研究这些国际监管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集中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方面。下面,我们在首先详细分析美国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监管规定与美国规则的异同点再作进一步分析探讨。

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就是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决定了该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确认的形式。美国监管规则给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属性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标准一是要有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标准二是再保险人要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同时满足这

两个标准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定为偿付能力监管下的再保险合同。其中,标准一的含义包括两层。一是要求再保险合同转移的是保险风险,二是转移的保险风险必须是重大的。在美国监管规则中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承保风险是指从保费、佣金、赔付成本和理赔费用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最终金额的不确定性,时间风险是指这些现金流收支时间的不确定性,既承担承保风险又承担时间风险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为满足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标准。而对于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为重大的判断,要求企业进行重大风险测试。美国监管规则指出。如果某个再保险人支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很小,就可以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没有承担重大保险风险。标准二要求分出企业應该根据合理的可能结果,以分出和分人企业之间所有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进行评估以确定再保险人是否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

与美国监管规则相比,其他国家监管规定有一定不同。

首先,各国在判断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时,均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显著保险风险的转移及再保险人应该有遭受显著损失的合理可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适用再保险会计原则。

其次,各国在“标准一”的含义方面略有不同。即在明确什么风险构成保险风险的组成成分方面略有不同。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须同时具有时间及承保风险转移,而英国仅要求只须有时间或承保风险之一的风险转移就足以说明其风险移转。可以被看成是再保险合同,若该合同中仅转移时间风险而未转移保险风险的话,仍可被认为是再保险合同。英国保险监管者认为。要决定保险人是否有显著风险的转移,必须考虑保险人是否承担合理可能的损失,如果再保险人承担部分原保险人未来的理赔损失的话,则单独的时间风险就可构成再保险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为再保险合同时,只要判断保险人是否有时间风险或保险风险的移转即可。

第三,各国对“标准二”即损失是否显著的判断也不完全相同。除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在其2003年颁布的《保险业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处理要点》中明确为“第二点所称显著危险,系指保险人所移转之危险,发生损失机率大于10%,其应收受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与应交付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之比率绝对值大于10%”(通常称为10/10规则)外,其他各国均未在规定中明确合同判断的数量标准。而台湾保险机关也于2004年经过斟酌,修改了这条内容,不再用10/10规则作为核准财务再保合同的唯一标准。修改后的要点要求只要各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证明这张财务再保合同中,再保险公司承担有一定的损失风险,而不是一张贷款合同,原则上就将持放行态度。以此让保险公司多一条充实资本的途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众多国家均未在监管规定中制定明确的数量标准来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美国的实务中虽然以10/10规则作为显著风险转移测试较为常见,但并未将10/10规则明载于官方监管规定中:英国虽然了解10/10规则原理与作法,但并不赞同以其作为检验显著风险移转的标准:我国台湾虽然曾制定了明确的数量标准,但在一年后也予以修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10/10规则测试的结果受假设前提(如利率)及风险模型的模拟预估影响很大,容易受精算人员操作的影响,从而减低其可信度。

二是明确的10%标准对巨灾及一些寿险产品不太适用,例如巨灾事故的发生几率通常在1/100以下,在几率为1/10时其损失甚为低微,无法通过10/10规则的测试,但考虑巨灾一旦发生后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较一般保险风险更需要再保险的保护。若以其未通过10/10规则而不能认列为再保险,则不十分合理。所以。英国不依赖10/10规则,而是先探求业务的动机。倘若安排动机非真正风险转移,而是旨在改进财务报告。则不属于再保险合同。

四、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建议

笔者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运用、不当运用的防范及风险转移判断标准等方面对加强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1、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适当运用。随着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新兴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范围日渐扩大,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具有风险管理、风险分散或平滑损益等功能,已被保险人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经常面对无法准确预估损失大小及损失发生时点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保险,如巨灾风险,其对保险公司的损益的影响很大,但却时常存在买不到再保险或负担不起再保险费的问题。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助于减少保险公司的这些困扰,对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能加强信息揭露。防范其不当运用,有限再保险的运用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将很有益处。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认可的态度,允许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同时,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管。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避免通过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报告,使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发生。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时。首先要观察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否正直。如果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不是单纯为转移保险风险,监管者就应该加强对这类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关注。

(2)如果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可置疑。则按如下思路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予以监管: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合同性质予以判断,然后对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予以及时确认。对于不被认可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递延确认。

(3)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判断标准:

①再保人须承担重大的保险风险;②再保人应有合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即要求再保险人于合同中就被再保险的部分须承担重大保险风险及再保险人因此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机率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视之为再保险合同。

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否满足以上标准应考虑所有与之相关联的保险合同。

(4)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建立不同类型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原则,既要涵盖属于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也要涵盖属于其他合同例如存款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同时。应由保险人在编制报表时说明,若前后会计处理原则有变动时,应同时披露并予以说明。如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既有保险风险转移部分,也有未转移保险风险部分。应拆分进行会计处理。

(5)监管者应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应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预期收益及相关重要数据。同时。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中做未从事非风险转移目的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声明。

(6)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过程中重视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职业判断,将职业判断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7)加强保险公司内外部稽核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相关支持。有限风险再保险发展至今,为满足保险人的需求。再保险人致力产品的创新。加上监管环境的不断改进。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力工具。随着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工程的结合日趋紧密,相关再保险产品将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监管部门未来面对再保险监管的挑战将更大,因此,建议除制定有限风险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外,还应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揭露规范及加强公司治理,并且与国际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应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迅速变化。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带来有关争议的关键是某些保险公司怀着不良动机不当运用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因此,通过监管使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效地发挥出其真正的积极作用,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是监管的真正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陈继尧.再保险理论与实务.台湾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2.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保险研究,2006,(4).

3.林伯勋.财务再保险/限额再保险报告.台北: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5.

4.罗世瑞.再保险监管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5.卓俊雄.人寿财务再保险监理趋势与修正建议.http://www.limi.org.tw,[Z].2007-04-13.

6.NAIC.SSAP NO.62 Property and Casual-ty Reinsurance,2005.

我国保险法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近年来,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呈逐年膨胀趋势,如何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缓解医疗保险基金、国家财政、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财务压力,成为一个亟待解决掉问题。基于此,梳理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相关研究,探索医疗保险调整动态。

【关键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多样化

随着医疗保险的发展,各种弊病不断暴露,尤其是“看病贵”的问题,人们对此怨声载道。抑制不合理医疗费用高速、大幅增长,成为大势所趋、医疗保障发展之必须,学者们力图从各个角度给出探索成果。

1 问题的产生原因

传统支付方式是由患者向医院支付后,再凭票证向患者所在单位进行报销。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后,这一支付模式变为主要由第三方机构(保险机构)代替被保险人向医院支付一定费用的支付方式。

如何抑制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难题之一,而这几个问题都涉及到了医疗保险支付方式[1]。究其成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种:

(1)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下的道德风险与医生诱导需求。医生较之于大多数患者更了解病情,医生与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此时的医生具有双重代理身份,医生对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以谋取更多的自身利益与为患者提供最优服务之间出现了冲突,患者出于健康的需求极容易被医生诱导需求[2]。且由于医疗知识存在高度专业性,医院具有卫生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医疗服务需求方难以判断医疗服务提供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必须,病情的不确定性又使得医疗服务需求方难以预测支付费用[3]。同时,由于没有在医疗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形成利益相一致的目标函数,其医疗行为不在设想之内[4]。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医生声誉机制,医生行为缺少道德声誉束缚[5],医疗服务需求方难以识别医生的医术、医德等。医院、患者,乃至第三方机构对医生行为不可监督,或者可监督,但监督成本过大。

(2)医疗领域具有不确定性,“医疗保健行业几乎所有的特征都是基于一般的不确定性” [6]。“医学不是一门严格的科学,而是一门不严格的艺术” [7],医生个体之间存在异质性以及外部因素等,都会导致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治疗手段的选择与治疗方案的设计不同[8],难以监督和评估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行为,难以凭效果付费,评估与监督难度大。

(3)收费制度的缺陷,补偿机制不合理,医患冲突加剧。当前,在我国大多数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根据国内外经验表明,该支付方式尽管快捷方便,但不便于总量控制。同时,控制费用和补偿政策存在一定的矛盾,表现在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不合理[9]。按服务项目付费确实有效地激励了医院的积极性,但是却伤害了患者的利益,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对疑难杂症难以起到基本保障作用,使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关系紧张[4],加剧医患冲突。

(4)医疗行为涉及主体多,同时受“病情”这一不确定因素影响,利益关系交错复杂,供需双方经济杠杆难以调解,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以医患关系之间的博弈为例,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合作博弈,双方利益冲突具有产生“激励不兼容”可能性。

(5)医生人力资本未被正确认识。人力资源具有自发选择的特性,人力资源会自主选择评估以获取实现自己价值的途径。如果医生的人力资本评估低于预期,而这种资本的弥补又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获得,不难推测的是,医生会自发选择通过其它方式来实现自己目标价值,或者不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10]。

2 目前主要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比与学者观点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需要考虑供需双方的利益诉求。针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学者们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分析,如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因为支付方式影响了对道德风险的抑制程度[13]。

2.1 医疗保险服务需方控制

目前,国内外医疗保险费用需方控制方法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见表1。

2.3 学者观点

近年来学者们通过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引入预付支付,可以利用风险分担机制来抑制医生诱导需求行为,是医保费用过度增长的较好的方法。从后付制向预付制转换是大势所趋[12],从单一支付模式向混合支付模式转变也是必须的[12],預付制将是未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

针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具体应当如何转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2.3.1 按病种支付方式与单病种限价

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按病种付费的方法基于对不同病种医疗费用开销在源头上进行费用约束,推行按病种付费是一种可以有效抑制过度医疗,达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手段[13]。其中,在世界上获得广泛认可的按病种付费典型代表是美国的疾病诊断分组(GRPs)支付方式。但是,疾病诊断分组(GRPs)支付方式受疾病分类、疾病系统管理以及我国实际国情等影响,以及缺乏对“医疗保险价格”观念的认识[14],在我国全面推广存在一定的困难。

于是,有学者提出,实施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需要与其它总量控制措施配合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约束按病种付费带来的医院故意过度医疗行为;可以先以某些具有代表性的疾病实行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的支付方式,逐步推广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5];并提出单病种限价的支付方式,引入成本控制的理念[15]。

2.3.2 对按服务项目付费加以完善

按服务项目付费依旧有其可以生存的空间及其合理之处,不能全盘否定按服务项目付费,应当对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收费方式加以相应的配套机制,克服弊端,焕发新的生命力[10]。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总额与指标双控制”有助于降低医疗保险支出,病人负担减轻,且没有相互推诿拒诊的现象发生[16]。

2.3.2 总额预付制支付方式

有学者认为,医保总额预付是国家解决“看病贵”迈出的第一步[16],并以上海、北京为例,说明医保总额预付制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17]。

但有学者也通过实证认为总额预付的额度难以界定,预算过高会导致医疗服务过度增长,而预算过低则会对医疗服务需求方造成利益损害,并且总额预付制对监督机制要求较高[18],使得所有风险几乎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损害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利益。

2.3.3 复合式支付方式

每种支付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各种支付方式对不同的医疗服务行为所起到的影响程度不同[18],构建各种支付方式优势所综合起来的复合式支付方式,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

(1)以按“人头”付费为基础的复合支付方式

通过对现有的各种支付手段进行对比[21],以及将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与美国Medicare支付方式进行对比[19] ,“按人头付费”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可以有效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与增长。

(2)以總额预付制为基础的复合支付方式

通过对几种支付方式的比较,肯定总额预付费方式是最基本和有效的方法[17],不仅适合我国国情,还可以更有效地从宏观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收定支,减少基金不合理开支,促进收支平衡,微观上提出复合式的支付方式[4],以克服总额预付制激励作用不足。

(3)以按病种付费为核心的复合支付方式

虽然目前在我国实行DRGs付费有很大的困难,但可以先试点施行,或者在某些病种上先施行,尝试采用按病种付费与其它方式相结合,以便更好地控制过度医疗行为,以及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5]。

(4)混合分类支付方式

该付费方式的中心思想是由于各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病种以及医院分类,主张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医院分级,分地区、分类型实行不同的支付方式[19]。

2.3.4 其它观点

没有一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完美的,无法从更换支付方式这一途径上解决目前医疗领域中存在的“看病贵”的问题,应当完善医疗服务机构补偿机制[20],推动经办机构改革,清晰定责,以配合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才能有效改变现状。

4. 总结

近年来,医疗费用上涨日益严重。针对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调整,专家学者们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各抒己见,但是,无论是借鉴国外经验,还是根据各种支出方式的特点而设计出的支付方式不仅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还需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由实践来检验。

目前我国各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疗卫生服务状况不均一、病种管理体系等建立尚不完善、流动人口数量多且流动性强、医疗服务提供方成本管理意识不强等,复合的支付方式将是大势所趋。但其它支付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施行难度大,按服务项目支付依旧有其存在的道理以及可取之处,不能矫枉过正,全盘否认,对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配套机制加以完善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迅速膨胀的情况。在政策导向下,多样化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试点、调整,循序渐进,以契合我国实际国情和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诉求,具体实施情况仍有待观察。

参考文献

[1] 王保真.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的完善与配套改革[J].中国医疗保险,2012,(3):52-55.

[2] Nicholas S,Positive and negative factors in defensive medicine:a questionnaire study of general practitioners [J].BMJ,1995,(9).

[3] 王亚.从过度医疗看中国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改革[J].当代经济,2012, (7):38-39.

[4] 贾洪波,王玥.改革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医改背景下的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5).

[5] 徐伟.国际经验对我国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的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2):34-35.

[6] K. Arrow, 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53, 1963, pp.941-973.

[7] K.Mepherson,International Differenees in Medieal Care Praetiees[J]. Health Care Financing Review, Annual Supplement,1989,pp.9-10.

[8] 吕国营.测量成本、可验证性与医疗费用支付方式[J].财贸经济,2009,(10):65-70.

[9] 马进,刘云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1,(11):11-13.

[10] 杨宜勇,邢伟,李璐.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供给者的激励机制[J].中国医疗保险,2008.(1):9-12.

[11] Sherman Folland,伦·C·古德曼,迈伦·斯坦诺 (Miron Stano).卫生经济学(第6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2.

[12] 刘君,何梦乔.医疗保险混合支付方式研究[J].保险研究,2010,(7):40-45.

[13] 栾瑞,高峰,曲松涛.医保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方式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10,(3):43-45.

[14] 官波.美国医保DGRs支付方式对我国医保支付方式选择的启示[J].卫生软科学,2004,(6):283-286.

[15] 陈晓阳,曾波涛.论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的伦理学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1):49-50.

[16] 郭文博,张晶,陈健伟,等.医保费用“总额与指标双控制”支付方式的实施效果与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11,(3):32-34.

[17] 答唯鹏.结合医保总额预付费解决看病贵的途径探讨[J].中国病案,2012,(2):34-35.

[18] 郑树忠,张超,梁鸿.上海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7):526-529.

[19] 许怀湘.美国医保支付方式的演变及对中国医保支付改革的启示[J].中国医院,2012,(9):69-72.

[20] 杨敬宇.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是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核心[J].中国医疗保险,2012,(10):15-18.

相关文章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第1篇财务自查报告本学期,本人担任学校财务及报账员,为了严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1
2025-09-19
纯文本外链的作用范文

纯文本外链的作用范文

s("wzfz");上一篇:财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下一篇: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1
2025-09-19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

财务部岗位职责全范文第1篇前 言为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强化对员工的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内部规章制度》,各...

1
2025-09-19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

村务公开内容目录范文第1篇2、党组织任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3、党组织班子成员责任分工情况; 4、党费收缴情况; 5、发展党员情况;6、党员示...

1
2025-09-19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

餐厅经营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在筹备期的前10天里,请保持清晰的头脑,将组织形态(预计是多少人的组合)、组织名称(就是贵公司宝号)、股东人数...

1
2025-09-19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

初三语文综合训练范文第1篇第一阶段:9月-10月本阶段约2个月,主要进行速度、力量、弹跳、耐力和灵敏等身体素质的全面综合训练,为形成较全...

1
2025-09-19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2 汽车司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3 车辆不得...

1
2025-09-19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

财务个人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XXX同志,男,现年XX岁,大学学历,XX职称,现任XXXX,主要负责XXXXX。该同志自2014年8月份进入该岗位工作以来,...

1
2025-09-19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