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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职能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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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1篇

从社会结构调整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发展的规律进行考察,社会结构变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动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转变,将成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转变的真正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创造条件改善硬环境的同时,注重优化软环境以赢得生产要素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再以生产要素的聚集促进硬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各地虽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力图优化发展环境,但收效不够稳定、持久。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不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一、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政不分、各级党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事务干预过多 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之间的权限还不是很清晰,尤其是财政权和人事权,矛盾重重,中央的机构组成与地方的机构的对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中央机构之间很多相近职能机关并存的现象也很多,这样造成了上有左右责任不清,有利益的事情大家争着做,要承担责任的事情,大家相互推诿。而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社会大众。其次还造成机关叠床架屋,加大行政成本,导致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2、我国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当前,政府部门仍然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现象严重,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同时又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与政府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承诺大相径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政府“越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二是盛行地方保护。 三是追求短期政绩。四是包办社会事务。政府“缺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到位。 二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 三是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公。

3、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不够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特别是国有企业直接干预依然严重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形成。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传统封建文化和官僚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

2、旧体制尚未转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废除单位制,要理顺上下左右的关系,清晰界定各机关的职权,裁撤多余的直接管理经济的部门,归并相关机构,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从而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制度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

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

三是等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

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迷恋使市场机制难以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而权力占据上风,也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公务员队伍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政府的抽象职能最终要由具体的人的去行使,因此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决定政府职能履行的好坏。清正廉洁是对公务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要求提高公务员的办事效率,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只有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机关的绩效才能更上一层楼。

3、政府行政环境制约

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2篇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标准并不相同。国外对其定义是食品在描述的作用范围内对人体没有坏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是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对一系列法律规章相冲突的地方进行了完善, 对监管主体的协调也做出了改善, 与之前相比, 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已得到很大的改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一) 《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中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

首先, 在食品的监管中角色定位并不明确。职能部门既制定法律法规, 又负责执行, 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会滋生腐败;其次, 各部门主要职责界限不清。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表面看是各负其责, 但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 消费者不能找到明确的投诉部门。

2.具体监管中的缺位现象

目前, 我国对于食品的监督流于形式。很多商家在检查之前已经得到了准确的消息, 提前做好了准备。再者就是往往偏向一线城市的抽查, 对于三线及其农村力度不大。

(二)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政府监管的具体变化

1.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 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负责, 卫生部门是综合部门, 负责协调。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制度

以前我们并没有食品的风险预测意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 消费者往往措手不及, 政府部门也没有出面做出合理的解释, 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政府的影响力作用。各行政区对于本地区的食品要及时进行检测, 力图使有害物质不能流向市场, 并且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做好群众的安抚作用, 有效发布准确的消息, 答复消费者。

3.加强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并承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

(三) 现阶段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领作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质量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管体制貌似各负其责, 实质上仍存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问题。

2.权责不清

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 导致监管部门趋利避害, 造成监管部门“缺位”、“越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晰。在实践中, 这种弊端日益明显。对于本部门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去做, 遇到能大肆报道宣传出名气的纠纷, 大家就争的你死我活, 并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 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离不开法律, 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的基础上怎样更好地贯彻与落实, 对食品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一) 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为了加大立法的工作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依据职责, 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 依法全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及时协定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配合

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切实落实, 做好监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定期相互通报, 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好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分工协作。

与此同时, 应当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职能, 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 改变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摘要:近年来, 我国频发食品安全事件, 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政策立法, 职能分工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入手, 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 分析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合作、严格食品安全执法, 以期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危机,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福建质量信息, 2008 (7) .

[2] 杨明亮.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极其比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8 (3) .

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3篇

1、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依法行政体制不严,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依法行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2、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因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不够,导致决策失误给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度不等地存在着越权决策,决策程序公开性与透明度不够,借助行政决策设租、寻租,专家参与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不够广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乏力等各种问题。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原因,在一些地方与部门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违背法制统一原则、政令不够畅通的问题,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令不畅问题。

4、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因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在各种行政法制实践中都相当程度地遭到滥用,行政权发生变异,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与政府形象。

5、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问题二:如何做到依法决策?(加强立法)

1、以环境立法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目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科学发展观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得到落实,是事关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能否在政府的各级和各个部门得到一体承认的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如环保局,努力地执行环境法律,保护环境,保护公共物品;但同时另一些部门,如负责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部门,有时却无视环境法,从事着牺牲环境和生态,谋求短期GDF’增长的事情。在不少的地方,环保部门甚至不能有效行使其法定的职能。这说明我们的政府在完整地、统一地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因此,要以环境立法来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得到落实。一是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一部新法,以一系列法律措施保障其在政府的各级和各部门得到遵守和实行。其二是通过修订《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其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资源法律的情况、节能减排的情况、社会对地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体系。三是通过修订《环

保法》或者制定新法,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如参政党、公民、公民团体、企业等对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规定适当的程序。

2、以环境立法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针对现行环境法律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制约下级政府的环保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应当补充规定上级政府环保机构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针对现行环境法律缺乏防止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不当干预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要建立和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和执法状况的社会监督制度。

针对现行法律对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设定过于模糊和宽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过大的缺陷,环境法律应当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对照国家环境政策检查本部门的职责,使本部门职责同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

3、以环境立法建立和强化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中,在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救济等方面,法律可提供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承认这种社会监督的合法性;二是规定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三是为这种监督规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四是为这种监督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4篇

摘要:里根政府改革的成功具有四个策略性经验:改革之前开展大范围的理论争论,改革之初进行大范围的改革宣传,改革方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改革实施做好技术把关。更关键的是,里根政府改革的成功源于其在战略上处理好了四大关系:放松行政管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福利支出量力而行,平衡好政府救助和国民自救的关系;向地方政府放权,平衡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依靠民主和法治,实现最大程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改革;方法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未来一段时期改革做了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历史经验表明,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方法论至关重要。参考发达国家的改革在策略和战略上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制定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美国近一百年的历史上,发生了三次由经济危机推动的重大改革,分别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下的罗斯福政府改革,主要特征是加强政府干预和管制;20世纪80年代长期“滞胀”下的里根政府改革,主要特征是减少政府干预和管制;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奥巴马政府改革,主要特征是适当增加政府干预和管制。虽然相互之间时隔35年左右,但这三次改革却有一个主题: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失衡关系。本文之所以选择里根政府改革,主要考虑到近一百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罗斯福政府改革有些久远,而奥巴马政府改革尚未完成。

一、改革启动前的理论争论有助于改革者全面认识改革的紧迫性,做好改革设计

自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上采用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福利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约翰逊政府(1963~1969年)提出建设“伟大社会”的内政纲领。这些政策使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进入“黄金时代”:工业生产年均增长4.6%,生产率年均增长3.2%,年均失业率为4.6%,消费物价指数年均上涨率仅为2.5%。但此后20世纪60年代末和整个70年代,美国经济经历三轮严重的经济“滞胀”,经济减速、物价上涨(见图1)。

改革可以试错,但不能出现方向性错误,改革之前的充分讨论有助于确定正确的改革方向。里根就任美国总统前,反复出现的经济“滞胀”导致“凯恩斯主义理论危机”,各经济理论学派纷纷建立和快速发展,对“滞胀”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进行充分讨论。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理性预期学派、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及新凯恩斯学派,分析美国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及政府管制政策等方面的错误。

里根政府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美国经济“滞胀”。上述理论争论深化了社会对“滞胀”问题的认识,对里根政府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改革措施的出台至关重要。其中,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成为里根施政纲领的理论基础。《经济复兴法案》是里根改革理念和经济政策的集中反映,该法案可简要概括为:“减缓和稳定货币供给”、“降低税率”、“缩减政府福利支出”和“减少政府干预”。其中,“减缓和稳定货币供给”具有浓厚的货币主义色彩,“缩减政府福利支出”体现新古典综合学派的主张,“降低税率”和“减少政府干预”带有供给学派的气息。

二、改革之初加强改革宣传。有助于尽可能多地争取改革支持

凝聚改革共识,是推动改革的前提条件。改革之前的宣传,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改革方案和策略的认知,扭转认识误区,最大程度的达成共识。美国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总统选举程序历时约一年,遍及全国各地。因此,美国总统竞选就是候选人全面宣传其改革理念和改革方案的过程,竞选者最终能够当选总统,就说明公众大都已认可其改革思想。

里根竞选总统期间,美国正经历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上的紧急状态,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两位数字的通货膨胀、高失业率和高达21.5%的利率问题。里根在听取共和党内经济学家、工商业界人士和其他方面专家的意见后,于1980年9月公布“里根的80年代经济增长与稳定的战略”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将政府支出控制在一个合理和审慎水平;有序减低个人所得税,加速及简化企业折旧,以消除对工作、储蓄、投资和生产积极性的不利因素;改革政府有关经济的规章制度,鼓励经济增长;建立稳定和健全的货币政策;维持国民经济政策稳定,以重建信心。1981年,里根就任总统后上述方案就是《经济复兴法案》的主要内容,涉及货币政策改革、财税改革、社会福利改革、政府管制改革等多项领域。

三、改革启动立法先行,通过法案保障改革推进的力度和可持续性

里根政府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所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都以法案形式确定后实施。(见表1)首先,里根政府改革的规划在其上任之初就以《经济复兴法案》确定下来。此后,里根政府在财税、社会福利、政府管制等领域的具体改革方案也都通过国会批准,形成法案。立法先行的优势是,改革有法可依,减少利益集团的干预和阻碍。改革方案制定后提交众议院和参议院讨论,其可能被要求修改,也可能被否决,但一旦通过两院的表决并由总统签署,便具有法律效力。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对改革推进缓慢的官员,总统可以解除职务;对于阻碍改革的行为,可以依法处理。

四、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启用专业人才。做好技术把关

只有在改革过程中做好技术把关,改革才能处理好迈开步子和走稳步子问的关系。在总统竞选期间,里根组建外交与国防、国内与经济两大政策智囊团。其中,外交与国防政策智囊团包括25个政策专案组,涉及132位专家;国内与经济政策智囊团包括23个政策专案组,涉及329位专家。这48个专案组向里根报告新一任政府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从福利改革到导弹防御、从经济政策到外交关系等方面。此外,在政策专案组成立后,里根听取马丁·安德森的建议,围绕未来的经济发展规划,将经济政策分解为6个主要领域:税收政策、支出控制、管制改革、国际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联邦预算,每个专案组负责一个领域。为协调这些政策专案组和形成统一的经济发展方案,里根为这些专案组设立“经济政策协调委员会”。该协调委员会在选举前不定期开会,就里根政府不同方面政策的草案交换意见。1980年11月里根当选总统后,该协调委员会向里根提交《里根政府的经济战略》。里根上任后,在“经济政策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由12人组成的“总统经济政策顾问委员会”。这个经济学家群体的意见得到里根的高度尊重,该委员会也逐渐成为里根经济政策的指导委员会。

此外,里根竞选期间与肯普、瓦尼斯基和拉弗等供应学派的代表人物讨论过美国经济问题,他们通过减税和减少政府管制等促进经济增长的观点对里根改革思想的影响较大。因此,里根一上任就指出,“税率过高是问题的核心所在”,自上而下降低联邦所得税率可促进经济增长,进而降低通货膨胀率、失业率和利率。

除顾问委员会涵盖各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外,里根改革主要执行部门的长官也大都是所涉及领域的专家,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得到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调查研究与技术把关。如,财政部副部长诺曼·图尔是供应学派的经济学家,是里根政府三年削减个人所得税率计划的主要发起人和支持者;财政部助理部长保罗·罗伯茨是税收专家,主张通过减税刺激经济。此外,里根在推出放松政府管制方面的改革之前,于1982年接受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的报告。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货币政策方面,里根上任后维护了美联储的独立性,坚决支持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执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从而最终解决了美国持续多年的高通胀。

需要说明的是,里根政府期间不断扩大的财政赤字并不是由于专业人士主导的财税改革失败,而是由于福利支出和军费支出过大。里根希望通过减税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增加税收收入,削减福利支出以降低政府开支,从而实现财政预算平衡。其中,减税增收改革取得成功。随着美国经济在1983年开始复苏后持续快速增长,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断增加。1980年联邦财政收入为5170亿美元,而1990年大幅提升超过1万亿美元,增幅约一倍。尽管里根在福利政策方面推行了自尼克松政府以来的“逆向改革”,大范围缩减政府福利开支项目,但由于福利政策扩张容易缩减难,受制于选民的反对,最终联邦财政“法定支出”中的“计划性支出”(主要为社会福利支出)仍然从1980年的2910亿美元增长到1990年的6260亿美元,增幅高达115%。同时,里根就任总统伊始要求加强军备,于1983年3月推出耗资巨大的“星球大战计划”(即“战略防御计划”)。新的军事战略导致联邦国防支出从1980年的1350亿美元增长到1990年的3000亿美元,增幅高达122%。(见表3)

五、改革成败的关键是战略性地处理好四大关系

里根政府改革使美国经济于1982年12月走出危机,并持续增长65个月,成为战后和平时期美国经济增长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同时,通货膨胀水平下降到3%~4%的较低水平,失业率在1988年底回落到5.3%。系统梳理里根执政八年期间的改革发现,其关键是里根政府改革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国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一)放松行政管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对于美国经济严重的“滞胀”困局,里根认为直接原因既不是由于国际性经济危机的连锁反应,也不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失控,而是由于政府职能的过度膨胀。里根上任后,对政府管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为复苏美国经济,里根上任后下的第一道命令便是停止政府对石油价格的控制,恢复国内在石油生产和探测上的市场动力。此后,里根政府先后放松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经纪业、天然气等许多行业的管制。具体改革措施包括:暂停已制定但尚未执行的一切规章条例,并成立以副总统乔治·布什为首的总统特别工作小组负责这项工作;①进一步放宽包括能源政策在内的政府管制;将一部分管制权由联邦政府下放给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取消民主党政府对工资和物价实行的管制;1980年和1982年督促国会颁布新的银行法案,放宽对金融市场的利率管制。

里根政府放松管制的改革取得巨大收益,到1990年为止,美国因此获得400亿美元的收益。同时,生产率也大大提高。1987年3月30日的《华尔街日报》统计显示:美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1948~1973年年均增长2.7%,1973~1981年年均增长1.5%,而里根执政的1981~1986年年均增长3.8%,为二战以后的最好时期。

(二)福利支出量力而行,平衡好政府救助和国民责任的关系

1981年12月,里根成立以艾伦·格林斯潘为首、有两党人士参加的全国社会保障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在1983年2月提出“一揽子”社会保障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在1983年3月由国会通过,1983年4月由里根签署生效。其中,里根政府削减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随意性”的社会福利开支,以解决当时出现的联邦政府承担社会福利的过重负担。具体包括:改革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削减对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项目,取消已有职业家长的受益资格;②减少在医疗补助方面联邦对州的补贴;对于因通货膨胀而对食品券的补贴,取消收入在贫困线收入130%以上者的资格,但家中有老人或残疾人除外;逐渐增加租赁者交付的房租份额,由25%提高到30%,取消大部分联邦建房补贴。里根政府认为过去名谓“工作刺激”,实为“刺激依附”,这种福利削减并没有损害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只是合理地减轻美国纳税人的负担。在第二任总统期间,里根继续推进福利制度改革,在保障底层民众和贫穷民众应当享有福利的同时,强化本应由国民自身承担的福利支出。

对比尼克松和卡特政府的工作刺激方案和里根政府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前者强调工作刺激,确定最低收入标准,放宽援助受益者的资格标准;后者确定受益者的最高收入限度,限制资格标准,确定非工作刺激条款。两者的共同点都是碰到福利难题:既要为非就业家庭提供足够津贴,又要为就业家庭提供足够就业刺激。前者试图在保持工作刺激的情况下对非就业家庭增加援助,办法是增加援助,后者则强调取消工作刺激,援助“真正的穷人”而不增加支出,办法是削减对就业家庭的援助。总体看,在政府与国民间的福利救助关系上,改革需要做好两个平衡:一是福利支出增加与政府财力间的平衡,二是“救助好穷人”和“防止养懒人”间的平衡。

(三)向地方政府放权,平衡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在里根上台之前,美国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州政府)间的关系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二元联邦主义”阶段、“合作联邦主义”阶段和“新联邦主义”阶段。在“二元联邦主义”阶段,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在地位上绝对平等,两者有着严格的权力界限,在各自界限内独立行使权力,其行为有效,不受法院管辖;各自如果超越界限,则行为无效。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二元联邦主义”关系的发展最终引发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即美国内战)。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一方面废除奴隶制,另一方面确立州无权脱离联邦的原则。“合作联邦主义”阶段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罗斯福新政,为应对危机,美国1933年制定《国家工业复兴法》,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联合行动。在该法案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间的关系突破“二元联邦主义”的界限,联邦政府开展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向州政府提供资助,其权力不断延伸到原来属于州权的事务。罗斯福新政是联邦政府权力不断扩张、州权持续衰减的起点,这个趋势在20世纪60、70年代达到顶峰,使美国经济遭受严重“滞胀”。新联邦主义最早是由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出,但在里根总统任内不断发展。尼克松上台后,认为美国当时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原因在于中央过于集权,联邦政府形成一个运转不灵、反应迟钝、效率低下的庞大官僚机构,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扭转联邦政府的集权趋势,“还权于州”、“还权于民”,加强州和地方政府在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中的作用;同时,改变联邦资助方式,通过“一揽子”资助方式,将联邦政府年收入的一部分拨给州与地方,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但迫于国会压力,加上“越战”和“水门事件”的影响,尼克松的“新联邦主义”改革进展缓慢,效果并不明显。

早在任加州州长时,里根就已看到联邦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各州不能真正行使管理职权”,“历来由基层行使的一大部分决策权转到了华盛顿”。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各州、团体变越来越如此依赖联邦补助,就像吸毒者一样”;“联邦政府正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夺得日益增大的份额,这使各州和地方政府更难于为自己筹资了”。在上任后,里根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大力推行尼克松的“新联邦主义”改革。依照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法案》,里根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进行较大范围调整。一方面,里根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部分下放给各州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里根改革联邦政府资助州和地方政府的方式,扩大实施“一揽子”资助方式。“一揽子”资助工具指将一些专项资助合并在一个广义的名目下,放宽资助附带的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限制,州长和市长都对使用联邦资金有更大的自主权。1966~1980年,国会只批准5项“一揽子”援助项目,但里根政府督促国会将该数目增加到9项。

1982年,里根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一项500亿美元的计划,规定在十年内将几十项福利与公共服务项目划分给三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要求1984年联邦政府接管并负担全国的医疗补助项目,原来由联邦政府负担的44项补助项目交给州和地方政府负担,并由联邦政府在各州建立特别信托基金来解决;到1987年后逐年减少25%,1991年全部由州和地方政府自筹或取消;1980年联邦政府提供对州和地方的援助占州和地方政府预算的25%,到1991年减为3%~4%。在1983年国情咨文中,里根提议再将34个专项补助加以合并,成为4个总额补助项目。在健康保险领域,里根政府于1981~1983年授予各州更大的权力研究解决节省健康保险费用的办法,采取由各州发起的降低成本的付费制度。1985年1月,里根连任美国总统,其在连任演说时说:“我们把原应当属于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或人民自己的权力交给了联邦政府……我们已开始交回那些人民、州和地方政府能够处理得更好的事务的权力”。

正是由于里根在执政期间向州和地方政府转交更多的事权和财权,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占比都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而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占比有了相应程度的上升。1981~1988年,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81年的67%下降到1988年的64.1%,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81年的70.3%下降到1988年的67.9%。此外,扩大州和地方的自主权,实行管理权的分散化,大大减弱美国福利项目管理的官僚主义,提高美国社会保障的效率。

(四)依靠民主和法治,实现最大程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在民主和法治的关系上,里根的改革做到最大程度民主化和最大程度法治化的结合。民主化在前,法治化在后,民主化是法治化的过程。一方面,在选举过程中,里根的竞选纲领包括其改革思想和方案,其竞选成功也就意味着其改革思想和方案得到民众认可,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另一方面,里根政府的任何改革是“立法在前,改革在后”,即使改革过程中需要调整改革政策或措施,也通过修改法案来调整。如,在减税改革过程中,受美联储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美国经济在1981年7月开始急剧衰退,并在1982年再次出现负增长,衰退程度接近大萧条。面对这种局面,里根在1982年希望局部性地小幅提高税收(如提高汽油税)以缓减财政压力。但这次税收调整也是在国会1982年11月批准《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后才开始实施的。因此,里根政府改革同时又具有坚实的法治基础。

由于法案需要根据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建议修改,并最终获得两院表决通过后才能颁布和实施,因此里根政府改革的法治化建立在民主化基础上,实现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统一。也正是由于高度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保障,里根政府改革才没有半途而废,也没有反复无常,最终的改革效果明显。

在这方面,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与里根政府启动的全面改革具有相似之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抓住全社会最关心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民主性;同时,自《决定》通过以来,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先立法、后行动,及时开展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和废除多部法律法规,使改革于法有据。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治理本质上需要民主和法治的融合,因此总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不断提高民主化和法治化。

六、结论

在方法论上,美国里根政府改革的成功既有四个战略层面的经验,即较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国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民主与法治的四大关系;也有四个策略层面的经验,即改革之前开展大范围的理论争论、改革之初进行大范围的改革宣传、改革方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改革实施做好技术把关。这些方法帮助里根政府改革将美国经济成功带出“滞胀”泥潭,创造出二战后美国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经济较快增长,并且改革红利一直持续到克林顿执政时期,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新经济”繁荣打下基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2014年是我国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的第一年,美国里根政府改革的这些经验,对我国推进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李琪)

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实行供给侧改革以来对经济结构进行了深度调整,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激增。目前我国在政府主导型的公共服务体系下,存在着效率不高、人民满意度较低、透明度较低等方面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促使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国家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新型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是政府提供服务费用和部分财政补助,其余部分向社会企业筹资,政企结合。近期PPP模式的兴起使政府购买备受关注。政府购买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政府购买正处于探索阶段,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购买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品;预算改革

一、我国政府采购现状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是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能有效实现社会供需平衡,扶持和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对于公益事业和社会经济都能发挥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加大,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如今及未来社会发展的宏观趋势,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存在一些自身的缺陷。在这种境况下,我们必须构建一套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政府采购体系。

二、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利益面前供应商失守诚信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角色意义重大,供应商的诚信问题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和质量问题。供应商诚信的缺失,容易造成公平竞争的缺失。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供应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采购部分产生整体利益关系,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关系到许多个利益主体。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代理结盟形成一个利益整体利用他们自身的特权和资源谋取私利。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还虚假设置更多的空壳公司来增加中标的几率以达到自身利益。

2.招标采购代理中介容易失去公平竞争的意识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环节,招标采购代理中介是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联系供应商和商品用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服务性经济组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中介是被委托部门,采购代理中介会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容易失去公平竞争的意识,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政府相关采购部门的权限过大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作为主体机构,在投标招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有着过大的权力。采购项目的设计者对采购项目种类、采购规模等都有着决定性作用,政府相关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具有主导作用。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之外无法界定的领域。因此,在政府采购中,政府拥有过大的权力获得优势地位容易滋生腐败,个别采购商在采购竞争中很有可能存在行贿受贿等不良现象

三、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启示

1.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

美国是世界强国,美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历史悠久,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所规划着,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虽然各州政府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都不得与美国联邦政府的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相背离。美国的政府采购是科学严密的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过程复杂,采购物资的涉及面广泛,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严密的采购管理制度有利于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施、落实。美国政府采购实现行政和监管相分离。这样能减少权力腐败对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的影响。美国的政府采购在财政资金的节约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尚且不太健全,执行力度和监管机构效率不高,我国需要向美国学习,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透明的监管和执行机构。

2.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启示

在亚洲国家的政府采购中,不得不提及的是韩国。韩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发达国家,也是亚洲国家中较早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家,其在政府采购方面有着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韩国政府釆购的一大特色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第一,韩国政府采购的自由化进程。韩国在当时申请加入GPA时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研究和学习韩国政府釆购的自由化进程就显得很有意义。成为GPA的成员国意味着将开放我国的政府釆购市场,面对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本国市场是否己经做好准备,对于保护本国产品和采购国外产品之间是否能找到一个平衡点,这都是关键所在。第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电子化政府采购是大势所趋,韩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之所以能如此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韩国刚开始实行电子化采购时,遭到了很多内部人员的反对。这是因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所有的过程都在网上操作进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为的利益也就随之丧失。但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韩国仍然继续努力建设了世界一流的电子采购系统。除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以外,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涌现也是电子化政府采购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

1.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大转型时期,国家更加注重法制和公平。在这种大背景下,阳光化,透明化的政府采购被社会所期待,因此建立和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约束作用。这方面我国应该向美国学习,建立一套详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而且要使该法律的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相分离,尽各职守,发挥法律应有的效率。做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机关、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各方面都有法可依,促进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社会和谐发展。

2.完善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对供应商进行筛选,通过信用等级筛选掉信用级别低的供应商,对信用级别非常高的供应商给与相应的奖励。目前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度的提高,在2015年11月份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该制度于2016年6月开始施行。一系列的措施表明了我国在政府采购中十分重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我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

3.发展并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

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逐步走向电子化时代,例如现在的电费、水费、网费等各种费用都已经可以通过网络电子平台直接支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是必然趋势。韩国是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成功案例,我们应该向韩国学习。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能够充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能过使政府购买过程和结果更加透明化,是政府购买更加健康、有序、有效的进行。

4.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国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受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影响。当前时期,我国政府腐败的滋生除了与供应商的勾结相关主要内在原因是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底下,道德缺失,大部分采购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政府应该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政府采购是否有效率、有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政府釆购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长期培训、人才库制度等相关措施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丛虎.创新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力度[J].财政监督,2011(9):7.

[2]郑焕玉.韩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介绍[J].中国政府采购,2010(07):69.

[3]赵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与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1(01):60.

[4]安宁.GPA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0.

[5]郭矜,由晓旭.关于政府绿色采购问题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01期.

[6]刘慧.《公共采购法律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7]廖少纲,熊小刚.《政府采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我国政府职能范文第6篇

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的成熟与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成本控制模式的构建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总结我国在近几年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的得与失,结合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状况,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构建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的新模式,是我们研究问题的落脚点。本着节约交易费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的模式构建应充分注意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的节约。

一 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构建的目标

1.经济性和有效性

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出发,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在合理的时间内采购到质量合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这是政府采购最基本和首要的政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采购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节约谈判、签约和执行成本,防范公共财富的流失。把节约政府采购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性和有效性作为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就其本质而言,政府采购的交易费用与其他交易费用具有共同点:都集中体现为交易过程中发现信息、鉴别信息,信息化决策的信息成本。最大限度的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和新型交易手段的作用,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的信息成本,提高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管效率,从而可以推进政府采购相关交易费用的下降。因此,在知识经济社会,国家可以通过大量采购高科技含量产品,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3.增强公众对政府廉洁采购的信心

就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链而言,政府作为公众管理公共事务的代表,具有典型的代理人特征。公众和纳税人才是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关系的最终委托人。以公共的信任和信心为核心,规范政府采购各环节,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体现了政府采购“源于公众、服务公众”基本宗旨。

二 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构建的原则依据

政府采购是用财政性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提供服务,其原则与一般的商业采购有不同之处。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采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整个流程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使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的信息是一样的,并接受有关单位监督。⑦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所有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行为,都要向社会全面公开,并且要完全透明,禁止搞暗箱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有效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

2.公平竞争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是平等的。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政府采购的竞争应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

3.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遵循真实、可靠原则。它要求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和背信的行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忠实地履行约定义务。

在这些原则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对待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三 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的运行机制

基于企业成本控制的基本理论,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构建的目标,按照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构建的原则依据,我们得出我国政府采购成本控制模式的运行机制,也即政府采购成本控制的基本着力点和对策体系。

1.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坚持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之规定,完善质疑与投诉制度,为提高采购效率奠定良好基础。同时,遵循全局性、平衡性、效益性、明晰性原则,结合国有资产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借鉴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实施,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扩展政府采购审计内容,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中介机构和采购效益的审计;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和自律机构,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管理

建立健全明确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购的监督;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发挥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下级采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作用;设置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形成财政部门、供应商、购买主体三者之间的分离、相互监督机制;建立以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为主要特征的行业协会,帮助解决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3.积极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从建立一项高效的用人制度入手,强化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建立适时的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和办法,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采购成本全方位的监督

建立内部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为一体的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还要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树立采购中的廉洁政府形象,以保证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前行。

参考文献

[1]施锦明.政府采购(第1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胡乐明、刘刚.新制度经济学(第1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翟志华.现代企业成本控制与低成本战略[J].商业研究,2004(12)

[4]张旭.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研究[J].经管空间,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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