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范文(精选4篇)
汾河流域 第1篇
一、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原因分析
农村的生产、生活中,过量施用的化肥和农药、未经处理随雨水进入河流的村镇生活垃圾、禽畜粪便、固体废弃物等,因其污染源广泛分散、没有明确位置,而被称为农业面源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农业面源污染呈现出不断加剧的态势,其中农药、化肥污染和禽畜粪便污染尤为突出。中国化肥、农药过量使用问题十分严重。近年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化肥的使用量一直处于上升态势。中国耕地面积不到世界的1/10,但是,氮肥使用量为世界的30%,每公顷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05倍;磷肥的使用量为世界的26%,每公顷高出世界平均水平1.86倍。使用化肥的强度平均每公顷达400公斤(太湖流域高达600公斤),平均使用量是发达国家化肥安全使用上限的2倍,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水体污染而设置的225公斤/公顷的安全标准。据调查,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而养殖1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网站上,2003年4月刊登的一篇《农业污染在加剧》的文章中说:“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中国环境污染正在转型,工业污染比重下降,农业污染日益突出,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的有机污染已相当于全国工业污染的总量,目前成为中国最为严重的污染问题之一。”
山西省农业面源污染同样不容乐观,汾河流域的情况则更为严重。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所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农业耕作条件恶化,大面积土壤板结,水土流失严重。由于大量施用化肥和化学农药,汾河流域农田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大幅度减少,90%以上的土壤出现了板结现象,土壤的保水性、透气性弱化,形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其二,对水源构成威胁。汾河是山西省重要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来源,农业面源污染的存在,会导致汾河水质富营养化,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目前,中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污染严重,湖泊富营养化加剧。其三,农作物品质下降,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经济作物的主要产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越来越取决于农产品的质量。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在发达国家建立的绿色壁垒面前,已经付出了较大的代价。2002年各类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给中国造成损失达到100亿美元。日本历来有明显针对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壁垒措施。2006年5月底,日本开始实施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作出了规定,设限数量大幅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占中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了中国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直接影响到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产品出口是山西省对外贸易的重要方面,目前已经为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是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基础、技术条件、行政管理等各个层面。立足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山西农业的现实状况,汾河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应以生物技术为先导,推进生态农业的发展。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生态农业的特征是逐步恢复农业的自然生态系,使目前单纯依靠矿物能的农业转变为依靠太阳能的农业。它主要是通过提高太阳能的固定率和利用率、生物能的转化率等,促进物质在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的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求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并获得生产发展、能源再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相统一的综合性效果,使农业生产处于良性循环中。生态农业不仅可以通过适量施用化肥和低毒高效农药等,突破传统农业的局限性,又能保持其精耕细作、施用有机肥、间作套种等优良传统。因此,应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尽快确立汾河流域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推进生态农业必须改变农业生产中长期单一使用化肥的状况,实现有机肥、生物肥、化肥的综合施用,以有机肥、生物肥为主,以化肥作为补充。汾河流域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低,有机肥和生物肥不仅可以大量补充农作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同时可以有效地改变土壤地理化状况,恢复土壤的团粒结构,增强土壤的保水和透气性能,为保持农业生产的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复合生物肥中同样含有一定数量的无机成分,在生物菌群的作用下,无机成分的利用率可以在单纯施用化肥的基础上提高50%。该肥料不仅可以满足作物对养分的需求,同时可以大幅度减少土壤中硝酸盐类物质的沉积以及地表水中的营养成分。生物肥料还可以拮抗多种病源菌,减少农作物土传病的发生。美国的一项试验表明,优质有机肥的施用相对于施用化肥来讲,可以取得较好的增产效果。因此,生态农业的发展不仅不会影响农业生产的效率,而且可以在不增加农民投入的前提下,达到增产效果。
从增加农民收益的角度来看,汾河流域是山西省主要的经济作物产区,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收益。推进生态农业的发展,可以大幅度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目前,国家颁布了农产品质量标准,其中,A级绿色产品只容许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少量化学合成物,而AA级绿色产品的基本条件是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包括化肥和化学农药在内的任何化学合成物,这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是一致的。在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上,人们消费需求开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不同质量农产品的价格差正引导着这种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农民收益的关键已经从增产相应地转向质量的提高。同时,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农业的推进也可以主动地应对“绿色壁垒”的考验。从一定意义上讲,生态农业是高效农业的必由之路。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生态农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大幅度降低化学合成物对土壤对破坏。化学肥料在其使用过程中,被作物有效利用的部分只占其总量的30%左右,其余部分或固化于土壤中,使土壤中的硝酸盐含量增加,对农作物的品质造成影响;或冲入地下水和地表水,使地下水体硝酸盐浓度增加,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化学农药也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态农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改变硝酸盐的沉积,改善土壤地理化状况,而且可以大幅度降低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在国土资源保护方面,土壤团粒结构的恢复可以涵养水分,对减少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从发展循环经济的角度来看,农业循环经济是运用食物链原理,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排放或零干扰。循环经济遵循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和减少废物优先的原则,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农业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这要求把农业关联产业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或半成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环式流程,所有的投入品和能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农业产业链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生态农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可再生性资源,能够基本实现无害化生产,因此,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生态农业在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中具有综合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由于生态农业技术是新型农业技术,因此,应通过示范基地逐步加以推广,同时,也可以通过示范基地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实施效果。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必须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在运作模式上,应采取经济运作手段,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综上所述,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不仅关系到山西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可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综合效益和可操作性,是一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事业。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是发展山西省农业、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摘要:山西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汾河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是系统工程, 涉及到农业基础、技术条件、行政管理等各个层面。立足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山西农业的现实状况, 汾河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应以生物技术为先导, 推进生态农业的发展。汾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不仅关系到山西省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可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具有综合效益和可操作性, 是一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事业。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汾河流域,生态农业,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冯孝杰, 魏朝富, 谢德体, 吴继明, 顾宏波.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土壤生物热力学方法[J].后勤工程学院学报, 2005, (1) .
汾河流域 第2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于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十条 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变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第三章 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 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
第十八条 恢复汾河流域水域和湿地,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和古水域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增加地下水补给,提高汾河流域防洪标准和洪水利用能力。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节水型社会应当以农业节水为重点,统筹工业、生活节水,严格控制用水增量。
发展集约型高效节水农业,推广先进的灌溉技术和方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强对冶金、煤化工、焦化、火电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与管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全面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建设海绵城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占用的河滩地、古水域恢复为湿地,逐步增加林地、湿地、水域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加大植树种草力度,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在黄土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设淤地坝工程,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在山区、丘陵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坡改梯,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汾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水量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令,确保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滩涂开发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以及可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对本区域内城乡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和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沉陷区、煤矸石区,划定重点生态修复区,实施生态修复,防止再次破坏。
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六条 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
对建设周期长、生态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天然林、水域和湿地保护,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及生息地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三十九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或者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四十条 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汾河流域 第3篇
关键词:流域治理,启示,污染,治理规划
1 概况
北威州的全称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是德国的16个州之一,位于德国的中西部,著名的鲁尔工业区就位于该州,面积达4 432 km2。19世纪上半叶该地区开始的大规模煤矿开采和钢铁生产,使鲁尔区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重工业区和最大的工业区之一,也是欧洲最古老的城镇积聚区,形成了多特蒙德、埃森、波鸿等著名的工业城市。在经历了约100年的繁荣发展后,鲁尔区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出现经济衰落,煤炭工业和钢铁工业尤其突出,70年代后,逆工业化过程的趋势已十分明显。到80年代末期,鲁尔区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1987年鲁尔区达到15.1%的最高失业记录,大大超过8.1%的全国平均失业率。曾经在50年代是德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首位的鲁尔区的埃姆舍(Emscher)地区,已经沦为德国西部问题最多、失业率最高、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地区。山西省当前的产业结构与昔日的北威州有相似之处,研究该地区流域治理过程、经验、教训,对我省流域治理、管理、开发都有借鉴意义。
2 埃姆舍河协会成立背景
埃姆舍河全长70 km,流域面积达865 km2,覆盖了鲁尔工业区大部分地区,是北威州工业核心区域,该河流起源于多特蒙德市,自东向西流经卡斯特罗普拉克塞尔、赫尔内、雷克林豪森、波鸿、格尔森基尔欣、埃森、波特罗普、奥博豪森和杜伊斯堡等城市,最后流入莱茵河,整个流域人口230万人。
19世纪下半叶,随着鲁尔区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急剧增加,产生的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到埃姆舍河和它的支流,埃姆舍河受到严重的污染,同时由于煤炭的大量开采,地面下沉使得埃姆舍河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了河流改道、堵塞甚至河水倒流等现象。尤其大雨期间洪水泛滥,淹没了该河流周边许多城区,当地许多居民感染了痢疾、霍乱等多种流行传染疾病,卫生、水利和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煤矿和工业界的代表于1899年12月14日在波鸿市决定成立埃姆舍河治理协会,这是德国第一个水域治理管理协会,建立新的污水处理系统,负责治理埃姆舍河及其支流(总长度约335 km)的污染,资金来源是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904年7月14日,当时的普鲁士王国通过了“埃姆舍流域河流疏导整治及污水处理”法令,确定了协会的任务和法律形式。
3 埃姆舍协会概况
埃姆舍协会由发展战略商业部、水域管理技术服务部和人事管理福利服务部三部分组成,现有会员153个,职工1 420名,管辖流域面积865 km2,230万人口,该河流与其支流长度共为335 km,其中污水水域296 km,清水水域39 km,协会还负责管理运行排水泵站103座,蓄洪泄洪池26座,雨水蓄水池26座,雨水溢流池51座。在流域内的12个大城市分别兴建了4座处理能力总共为480万人口当量的大型污水处理厂和一座污泥集中处理厂,封闭式排污管理长达115 km。
协会的主要任务:埃姆舍河流域的污水处理、排水沟的安全保障、防洪泄洪以及流域水体的维护。与此相应建造、运营、管理许多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雨水蓄水池和防洪泄洪池等。
4 埃姆舍河流治理历程
德国专家根据当时地面下陷、河流污染严重的现状,研究发明了适用于该地区的排污方法,对塌陷的河道进行填埋,河流被截短、挖深、取直,同时对埃姆舍河及其支流进行混凝土硬化并修建水堤,把埃姆舍河及其支流扩建成为一个开放式的、高效率的排污系统,污水与雨水等其他自然水源分流。埃姆舍协会在进行污水处理时首先考虑的是对莱茵河的保护。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分别在位于埃姆舍河的三个出口(干流出口、老埃姆舍河出口和小埃姆舍河出口)处建立了三个集中污水处理厂承担该河流主要的污水处理任务,地区内所有的水流入莱茵河之前都在这里经过处理,但是由于开放式的排水系统给该地区的污水处理带来很大负担。
新埃姆舍水系。20世纪80年代末,埃姆舍协会对流域进行了新的治理规划,规划的要点是:1)雨水和污水分流改造,在各个支流旁边铺设地下污水管网,用于收集城市污水并直接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埃姆舍河流;2)拆除埃姆舍河流及其支流现有混凝土设施,并在河流的两岸种植植被,恢复其自然状态和水体自净能力,干净的雨水以及其他没有被污染的天然水体直接在河道里流淌;3)该项工程投资预算44.5亿欧元,计划于2025年完工。根据新的改造措施,现已有部分支流改造完成,渐有成效,河流的两岸处处青草地绿树成荫,清澈的河水清晰的照出人的倒影。
5 启示
1)在德国其他流域的成功治理模式也是成立了水污染综合防治合作性的水协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管理各自河流流域,排水、污水处理及水质管理,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协调和统一调配。 德国的流域治理不按行政区域划分,流经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流及其支流治理(包括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统一由各河流协会管理。各行政环保部门只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质污水处理厂运行、排水达标情况不定期的进行严格监查,如发现超标排放,对相关水协会予以严厉的处罚。汾河是山西人的母亲河,起源于宁武,自北向南流经忻州、太原、晋中、临汾和运城最后流入黄河,全程700 km。汾河曾经为山西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对水量的超量开采,使得汾河成了山西的第一纳污大河和季节性河流,流域内各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当地城建或市政部门负责运行,汾河污染治理和河道的管理难以协调,整个汾河流域治理规划不能全面贯彻执行。埃姆舍河流域治理统一由埃姆舍协会管理运作的方式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2)在德国,埃姆舍河在环保史上经历的是“先污染、后治理”过程。其治理的过程十分漫长,河流生态系统短时期难以恢复。它的历史变化告诫我们要防止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当前,汾河流域治理工作在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重点将是水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建设,按流域依法统一管理好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水环境的可持续改善,大力发展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遵循开发必须实行保护式的开发原则,要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避免“新一轮开发,新一轮污染”的结局,绝不能犯以牺牲汾河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历史性错误。在汾河流域开发中,需加大环保力度,实行排污总量和排放标准的双重控制,削减排污总量。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加大严重污染物排入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限制流域内布局污染企业,确保水环境质量,对流域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经过评价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项目。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区域生活、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层面共同参与和推进的环境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蕾蕾.逆工业化与工业遗产旅游开发:德国鲁尔区的实践过程与开发模式[J].世界地理研究,2002(3):57-65.
[2]煤炭大省山西遭遇缺水困局[J].中国经济周刊,2007(5):11-12.
汾河流域 第4篇
一、汾河流域是我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宝库
汾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中华先民们正是在这里繁衍生息, 从而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汾河流域的文化历史折射出了中华文明的光辉, 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汾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 她自北而南纵贯山西省中部, 是三晋大地的母亲河。汾河由山西省宁武县境内管涔山的主峰芦芽山发源, 流域包括忻州地区、太原地区、晋中地区、吕梁地区、临汾地区、运城地区的41个县、市、区。由于地理特征的多样性, 所以流域内各地民间音乐的风格特点各不相同。
流域内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丰富, 多达200多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由北至南有:河曲民歌、五台山佛乐、晋北鼓吹音乐、保德二人台、孝义皮影戏、祈太秧歌、威风锣鼓、绛州鼓乐等。这些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涉及民歌、民间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间器乐等诸多方面, 凝聚了了我国历代劳动人民的智慧。
二、汾河流域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艺术风格特点
在诸多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中, 晋北忻州地区的河曲民歌、晋中地区的祁太秧歌和晋南运城地区的晋南民歌则是其中具有典型性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 它们的艺术特征明显地反映出晋北、晋中、晋南地区的音乐文化发展特点, 是我们的重点研究对象。下面从:唱词特色、旋律特点、表演形式等方面一一做出比较:
唱词特色:音乐文化的文学性包括:歌词的写作、说唱、戏曲文学脚本的创作等等方面, 它对于音乐审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是音乐美学中不可获缺的重要因素。首先我们先来看河曲民歌的文学特色:河曲县位于山西省西北部, 在其西、北方向隔黄河分别与陕西、内蒙相邻, 是一个“一鸡鸣三省”的特殊地区。河曲民歌历史久远、属于山歌体裁, 当地人称之为“山曲”。它不仅广泛流行于河曲县及晋西北一代, 更以它独特的地理优势辐射晋、陕、蒙三省[1]。河曲民歌的歌词很有特点。首先, 歌词内容十分丰富, 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尽显地方民俗风情。例如:“白布衫衫呀袖袖长, 羊肚肚手巾呀遮荫凉。”在语言上采用比兴、反复、排比、重叠、对称、双关、夸张等手法, 抒发生活的喜怒哀乐, 反映出了当地人民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语言民俗的方方面面, 是当地人民生活的真实写照。例如:“二套牛车你慢慢游, 真魂魂跟在你车后头”。这种文学上的自由、洒脱, 真实再现生活中的所有细节, 把所有的家长里短都拿出来唱, 在其他民歌中是不多见的。下面, 再来分析祁太秧歌的文学特色:祁太秧歌是山西省地方戏剧种之一。大约分歌舞小戏、生活小戏、秧歌剧三类。其流行地区以祁县、太谷为中心, 遍及介休、平遥、文水、交城、孝义、汾阳、清徐、榆次、寿阳以及太原南郊。因这些地区大多在晋中盆地, 故一度与太原秧歌统称为晋中秧歌。[2]它是一种民间自编自演的小曲、杂说、歌舞、戏曲的综合体艺术。祁太秧歌现收集的剧目约有300多个。从内容上来看, 大都以农村生活故事、民间习俗、传闻软事等为题材, 采用地方群众口头语言, 体裁广泛、内容丰富。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浪漫主义的表现手法, 全面反映了劳动人民生活。例如:“二月里来龙抬头, 姐妹三人踢绣球, 大姐姐踢了个龙摆尾, 二小妹妹来接球。”
河曲民歌和祁太秧歌在唱词方面的相同点有:第一, 使用地方方言演唱, 具有浓郁的地方风味。河曲民歌演唱时使用河曲方言;祁太秧歌演唱时使用晋中方言。第二, 唱词压韵, 具有一定的文学美感。在河曲民歌和祁太秧歌中几乎所有唱词都是合辙压韵的, 上、下句不在一个韵辙上的极为少见。这一特点与山西地区的地方民间音乐有深远的历史以及厚重的文化积淀有直接的关系。第三, 文学上使用比兴的写作手法。河曲民歌和祁太秧歌在文学上都广泛使用比兴的写作手法, 上句咏物、下句抒情, 同时指明要表达的主题。这样的写作手法并不鲜见, 在我国古典传统审美观的影响下, 很多民歌、地方小戏都采用这样的写作手法, 当然, 地处汉文化发源地区的山西音乐文化也不例外地遵照了这个传统。第四, 语言上广泛使用叠字。语言中代有叠字是山西语言的一个特点, 在山西, 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亲切、生动、满含生活气息的语言, 例如:“小妹妹”、“情哥哥”、“不大大”、“泪汪汪”、“窗花花”、“菜豆豆”等等, 有些人认为这是一些孩子般稚嫩的语言, 其实不然, 在山西不只是孩子会使用这样的语言来交谈、这种叠字就是人们语言的真实反映。所以, 在表现真实生活的音乐唱词中自然也有所体现。第五, 唱词通俗易懂。河曲民歌和祁太秧歌在唱词方面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唱词通俗易懂, 极易流传,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河曲民歌和祁太秧歌在唱词方面的不同点主要有:第一, 河曲民歌唱词的题材比祁太秧歌更为广泛。在河曲民歌中, 人民生活的所有内容包括衣、食、住、行, 都能在民歌中见得到。民歌唱词的即兴性很强, 人们见什么唱什么, 想什么唱什么, 只要在生活中出现的事物, 就会生动地在歌词中再现。相比较祁太秧歌的题材就不像河曲民歌那么宽泛。第二, 河曲民歌唱词的写作比祁太秧歌更为夸张。河曲民歌唱词夸张, 例如:“咱二人相好一对对, 铡草刀剜头不后悔”、“半个月那看了你十五回, 为看你哥哥跑成罗圈腿”。艺术本身具有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特点, 但是像河曲民歌中这样经常出现的夸张性语言, 也是其它艺术作品中不常见的。第三, 祁太秧歌作品的时间跨度更为久远, 有一些历史题材的作品。祁太秧歌中有很多历史性的传闻逸事, 这是在河曲民歌中较为鲜见的。
从音乐上来看, 河曲民歌与祁太秧歌的区别在于:第一, 河曲民歌旋律简单、优美、高亢、辽阔, 易于抒发深沉、质朴的情怀, 具有鲜明的山歌风格;而祁太秧歌的旋律活泼、明快具有鲜明的秧歌风味。第二, 河曲民歌中的音程跳度比较大, 经常会有七度的大跳出现, 好似自由的精灵在山野间游荡;而祁太秧歌的音程跳度不大, 少数音程大跳也是与地方语言相结合而出现的。第三, 河曲民歌的节奏比较自由, 口语化的装饰音较多;而祁太秧歌节奏性很强、节奏鲜明、动感十足。第四, 河曲民歌结构比较短小, 多采用上下句体式, 这种两句体, 蕴含有丰富的美学意味、也具有典型的意义;祁太秧歌的而音乐结构比较长。在表演形式上, 河曲民歌以独唱、抒发个人情感为主, 有部分男女对唱的作品;而祁太秧歌的唱腔, 最初发展是一剧一曲, 男女角同调, 后发展为一曲多种唱法, 男女有别。主要以男女对唱等集体表演的形式为主, 个人表演的作品不太多。
三、两种音乐文化遗产艺术风格差异产生的具体原因
河曲民歌、祈太秧歌二者虽然同处山西境内, 但由于它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各异、民俗文化存在差异等因素, 因而艺术特色也大相径庭。民间音乐品种作为文化领域的一部分, 直接受前面所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民俗习惯的影响。下面就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民俗习惯几方面分析二者艺术风格差异的具体原因。
地理因素:河曲, 地处黄河弯道, 山脉纵横, 历史上交通阻隔, 土地贫瘠, 旱涝无定, 老百姓灾难深重。所以当地的民歌就发展出山区民歌典型的旋律简单、优美、高亢、辽阔;音程跳度大、节奏自由的气质。而祁县、太谷地处晋中中部盆地, 气候适宜, 植被与物产资源都比较丰富。历史上是灾害较少、适合人类生存的地区之一。因而祈太秧歌自然就拥有节奏明快、曲调活泼热烈的艺术特点。
经济和民俗习惯:河曲地区, 由于自然环境的恶略导致当地经济落后, 所以当地老百姓为了谋生就产生了一种独特的生活生产方式“走西口”。每年, 当地的轻壮年男子冒着生命危险离家, 到内蒙古大青山、河套一带打短工、拉长工, 春去冬回, 挣一些活命钱维持一家的生活。女人、孩子、老人在家艰难度日, 坚强的女人们除了要承受繁重的农业劳动之外, 还要看护、照顾老人和孩子, 同时, 也忍受着情感的孤独。所以, 河曲民歌才有了我们前面讲述的那么广泛地题材, 见啥唱啥, 来抒发心中的情感, 也才衍生出了如此夸张的语言风格, 用呐喊式的语言和声调来消除心中长久的情感堆积。由于“走西口”这种年复一年的妻离子别, 当地人民就用这种特有的歌声来咏叹人间离苦、别绪、思念和期盼。因而河曲民歌的艺术风格深沉、质朴, 其艺术风格不仅仅代表河曲民歌自身, 它更反映出晋西北一代音乐方面广泛的特征。与之不同的是:晋中自古就是比较繁华富庶的地区, 如史所载:“置里镇置市集奠民居而通民财也。”“县市奇曰各街轮开自辰至午。十五日为上元节祭天地, 设鳖山, 悬花灯, 放烟火, 聚欢弦歌, 有太平景象。[3]”可见, 当时祁县、太谷一代的经济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民间文艺也比较活跃, 走村串乡的艺人来往不断。同时, 太谷秧歌也反之成为太谷商业发展的助推力。太谷的富商们不仅把太谷秧歌作为娱乐和欣赏的艺术, 而且把它作为招待客商、酬谢宾朋、繁荣贸易的手段。在欣赏的同时, 他们对太谷秧歌也进行了艺术的加工和创新, 从而更加推动了太谷秧歌的发展。太谷秧歌就是在其浓厚的商业民风下孕育、发展的, 并逐渐成为山西晋中音乐的典型代表。
四、保护好我们的音乐文化遗产, 将其不断发展。
音乐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是一部活的历史。现在这些宝贵的音乐文化虽然已经申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被保存了起来, 但是不是将它们完好的保存起来、甚至封存起来, 就达到目的了呢?我认为其价值远非如此。保护好我们音乐文化遗产的同时, 我们更要将其发扬广大、继续传承, 这才是可行之路。在这个方面绛州鼓乐为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
绛州鼓乐产生于新绛县, 新绛位于山西西南, 是晋、陕、豫三省区交汇之地, 曾是晋国都城之一, 自古以来在政治、文化、经济方面居于重要地位, 是三晋的一块文化宝地。绛州鼓乐历史悠久, 它源于先秦、盛于明清。据记载:“每逢赛社之期, 必演剧数日, 扮演各种故事, 如锣鼓等等。[4]”绛州素有“水旱码头”之称, 与太原、临汾齐名。县城内各行业和临近农村都有频繁的庙会活动。在这些庙会的迎神赛社活动中, 锣鼓以其喜庆热烈的风格备受推崇因而锣鼓音乐在绛州流传很广, 不论大小村庄, 家家有鼓手, 村村闹锣鼓, 鼓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古老的绛州鼓乐, 如同河曲民歌、祁太秧歌一样, 成为晋南音乐文化的典型代表。但是古老的绛州鼓乐在山西乃至全国的民间音乐当中, 率先发展, 在新世纪焕发了勃勃生机。1988年, 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龙年音乐周"中, 绛县农民业余鼓乐队上京演出, 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称赞。他们演奏的《秦王点兵》、《夏坡滚核桃》, 以其震动山河的磅礴气势和令人振奋的旋律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在成功面前, 广大绛州儿女并没有满足已取得的成绩, 他们上海成立了“上海东绛州鼓乐团”。这是新中国解放以来, 第一家跨地域正式注册的民间艺术团体。在2007年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暨上海国际音乐嘉年华活动中, 全部由来自乡村的农民组成的“上海东绛州鼓乐团”作为中国唯一代表团, 参加了这样高规格的演出, 大获成功。绛州锣鼓的成功之路为我国民间音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是我们其他音乐文化遗产发展的榜样。
山西省音乐文化遗产丰富、生动, 这三个从众多音乐文化遗产中选取的代表, 既是本地区音乐文化遗产的代表和集中体现, 又是三晋音乐文化的缩影。它们风格各异, 或优美深沉、或活泼热烈、或气势磅礴, 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 足以令我们为之骄傲。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纪, 我们山西优秀的音乐文化遗产一定会为我们代来更多的感动和惊喜。
摘要:三晋大地之汾河流域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 流域内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多达200余个。本文从汾河发源地开始由北至南, 选取北部、中部、南部三个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 寻找并分析其艺术风格之差异, 以及形成此异同的原因。从而呼吁对于优秀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 不仅要做好保护工作, 更要通过种种措施使之有更新的发展。
关键词:汾河流域,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河曲民歌,祁太秧歌,艺术风格
注释
1[1]《河曲地方志》记载:明代就有“户有弦歌新治谱, 儿童妇老尽歌讴”之说。
2[2]《中国戏曲剧种大词典》
3[3]《祁县志》康熙四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