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1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精选9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1篇

商务部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说,这是一个汽车厂家、经销商与媒体和消费者都多年一直在关注的重要汽车销售与流通等领域的改革。这不仅打破了品牌授权为核心的4S模式,还实现了打破汽车零部件销售垄断等多方面的突破,为多种模式并行的汽车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证,开启了汽车流通和后市场多元化竞争的时代。

背景

旧《办法》逐渐成为桎梏

新《办法》的征求意见与实施,主要是为了取代原来的“旧办法”,也就是4月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旧《办法》实施的背景,其实是当时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为规范国内汽车品牌销售市场,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环境下制定并实施的一套品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可否认的是,这套旧《办法》的实施对当时的汽车市场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后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市场这个蛋糕也以非常快的速度做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而在这个暴发性增长的过程中,由于旧《办法》存在的一些政策弊端与漏洞,从而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并且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因之一。

比如,旧《办法》授予了汽车厂商高度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包括定价权、零部件供应、售后市场服务等,国内授权的经销商无法自主掌握经营。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品牌厂方授权后才能在国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这样的后果是,国内汽车经销商要获得授权,就必须先缴纳大笔费用,而且设备设施都必须按照厂家要求来采购。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便是4S为基础的单一模式,投资成本很高;特别是豪华品牌,仅是占地面积就非常大,而且有明确要求,建一家店要投资上千万也很正常。而由于高度的集权,经销商经常被压库存,亏损和经营风险加大,以上这些也是造成了近几年来几次经销商集体抱团与厂家抗争的主要原因。

此外,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厂家控制着定价权,在单一销售模式下,更容易产生暴利,加价销售等不时发生。而在售后方面,由于配件、维修等高度集中在品牌授权店,在维修保养的时候也经常受到高价、潜规则、以次充好等现象。

正由于问题频出,多年来各方提出了不少改革意见,旧《办法》的改革也开始提上议程。不过在这期间,尽管多次传出要修订的消息,最后却仍然无果。期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布自当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自20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此举也被认为是要打破整车厂家的垄断之举,不过后来看来效果并不明显。

终于到了初,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至今终于正式发布。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已实施多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重新修订,有望打破过往的多种行业垄断与弊端。

分析:将产生三大突破

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汽车大卖场将出现

很明显,新《办法》的名称当中,取消了“品牌”二字,这也体现了意在打破汽车行业中实施已久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

新的《办法》中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可以看到,新《办法》已经表明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汽车厂家授权销售的汽车,只是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书面提醒,这也是此办法中最重要的变革——打破了过去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

此外,新《办法》中还提到了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解读

取消汽车厂家授权的单一销售模式,将会给予经销商很大的自由度,比如经销商不必在一家展厅内只卖一个单一品牌的汽车,将来或出现不少多个汽车品牌“同堂”销售的画面。也就是说,早就在说的汽车大卖场的形式,也许将来会普遍存在。想象一下,人们可以在同一个展厅里对多个汽车品牌车型进行对比、购买甚至是试驾,就像是超市一样。

此外,包括电商卖车、二级市场网络等模式也会大力发展,汽车销售形式会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现象。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国美宣布要卖汽车。根据国美方面此前对外发布的消息称,今年1700家门店的大部分门店,一层全部改造成汽车展厅,将改为“汽车+家用电器”的综合卖场模式。紧接着,华润万家超市也有准备涉足汽车行业的迹象。据媒体报道,近日华润万家陕西宝鸡店卖场开始陈列汽车,相关方面表示只是单纯的产品形象展示,并没有进行产品销售。华润万家方面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消费者对汽车超市这一创新模式的接受程度,以便未来进行相应的布局。

这样的变化,也将会对现在仍然是绝对主力的4S店产生影响,甚至冲击。目前4S店有着硬件好、有厂家支持、信誉较高的优势,但也存在成本高、价格贵的问题。不过授权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受到认可,再加上汽车是大宗消费商品的特性,人们对有信誉的4S店还有很高的依赖度,预计4S店的销售渠道受到的冲击还不会很大。

打破零部件垄断——4S店以外也能买到原厂配件

除了整车销售之外,汽车维修也将发生很大变化。根据新《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售后服务商,在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在旧《办法》时代,由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从而造成了厂家对配件的垄断。而在年,我国首次发布国内汽车“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显示,国内不少车型零配件价格贵得离谱,某德系知名品牌车型零配件总价竟是整车价12倍多,一时成为热闻。而这样的现象,将来有望逐渐得到改善。

解读

由于整车厂家,也就是所谓的供应商对原厂配件的高度垄断,过去车主在维修时想要购买原厂配件,就只能到4S店,而在新《办法》实施后,这个现象有望发生改变。

也就是说,将来车主有望在4S店以及通过其他社会汽车维修厂等途径购买品牌汽车的原厂配件。这样的变化,显而易见也会对4S店产生冲击。过去,原厂配件和厂家维修技术这两样一直是4S店吸引车主售后的法宝,但也造成了高昂的汽车配件价格。如今在打破汽车维修市场的垄断后,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原厂件,而不一定非要到4S店这种渠道才能购买到。更进一步的,价格竞争将不可避免,人们有望买到更便宜的原厂配件。而这样一来,意味着汽车售后市场也将迎来一场大洗牌。

汽车经销商被“松绑”——更灵活竞争也更激烈

一直以来,汽车经销商与整车厂家的关系是一边倒的关系,其中整车厂家占了绝对主动权。而这样的现象有望得到缓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整车厂家(即供应商)规定了多个“不得”。如不得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得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等等。

此外,对于过去厂家一年一授权的做法也做了规定。“供应商采取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这样一来,经销商就不用年年接受检查,经营压力有望减轻。

解读

可以看到,一直以来经销商在与厂家处于被动的各种局面,在新《办法》中都有所改善。其中如“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就是为了解决过去向经销商压库存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销商的资金压力问题。要知道,过去有不少经销商因为资金链紧张,而把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后无法赎回,从而产生了不少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而像“不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这样的规定,除了在配合为经销商销售形式做出松绑之外,其实也将带来汽车售后的巨大变化。当一个4S店可以为多个汽车品牌进行售后服务、特别是可以做原厂件维修时,就意味着各个4S店之间就必须通过更好的价格与服务,才能争取到车主的青睐。更不用说,还有其他社会汽车维修店可以拿原厂配件进行同场竞争。

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4S店体系得到了松绑,但在新《办法》时代由于汽车销售、维修与原厂配件的放开,自由度更大的同时,可以预见在售前售后的竞争都将比过去更加激烈,过去由于厂家独家授权的各种优势将慢慢不再拥有,4S店也将受到更大的挑战。

以下是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更多热门推荐: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看点

5.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解读

6.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9.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2篇

皖价服〔2014〕122号

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第七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进行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原则上单列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用于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具体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十一条 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期限;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依法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三章 车辆停放、垃圾清运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库)的车位使用人或租用车位的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车辆停放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制定。

第四章 其它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

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 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当地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物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成本控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物业服务。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引导业主参与服务过程,切实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以及单列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对于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5年印发的《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同时废止。

中瑞自贸协定7月1日开始实施 第3篇

2013年7月6日,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瑞士联邦委员约翰·施奈德-阿曼在北京签署中瑞双边自贸协定, 使瑞士成为最早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欧洲国家。中瑞自贸协定将为两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建立互利互惠的关系, 为双向贸易往来提供便利并提高两国竞争力。该协定也将增强中瑞经济交流的法律确定性, 促进合作及可持续发展。此外, 中瑞自贸协定对两国卓越的双边关系具有标志意义。经过一年的准备和完成各种审核程序, 中瑞自贸协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为纪念和庆祝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和实施, 特举办此次中瑞经济论坛。

瑞士联邦经济总局局长, 国务秘书玛丽-加布里埃尔·茵艾辛-弗莱施于2014年7月1日正式访华。茵艾辛国务秘书在京会见了中国商务部钟山副部长, 双方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 并为中瑞经济论坛揭幕。瑞士驻华大使和中国瑞士商会主席也在大会上致辞。为期半天的中瑞经济论坛吸引了商界精英、政府官员以及相关学者250多人参加, 大会讨论的题目为“中瑞自贸协定及其发展前景”, 共同探讨中瑞自贸协定所带来的新机遇。

“中瑞自贸协定———中瑞关系的新篇章”是此次论坛的主题, 旨在探讨中国选择瑞士作为其首个签订自贸协定的欧洲大陆国家的原因。论坛强调, 质量、创新、竞争力和可持续性是中瑞双方实力互补的核心。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后, 瑞士向中国出口将有96%的商品关税下降, 中国向瑞士出口将有99%的商品关税下降。瑞士拥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机床工具产品, 且每年产值的80%以上用于出口, 所以机床工具及其配套产品必将是双方货贸关注的焦点, 随着货贸的逐步放开也必将对我国机床工具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4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制度与程序的法律,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规范、便民和权利保障。《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受理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或"政府超市"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禁止地方或行业"画地为牢"。此外,《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规范了行政许可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即取消了所谓的"工本费"。今后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收费的才能收费,其他的都不可以规定收费,确保了行政权力与利益的脱钩,防止为部门甚至是个人攫取利益。

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该《办法》是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规程,是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个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4项制度。这4项制度包括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关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办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由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4个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统一了登记程序,该《规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及实行互联审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形外,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方便了名称核准,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该《办法》明确指出,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提高了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又增加了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三种。同时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登记后6个月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经股东会同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新的出资方式出资。

与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必须审批的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减少了让企业摸不清的审批事项。该《规定》明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注册是以审批机关的批准为前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从事有关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将构成违法经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该法为管理部门在调控煤炭出口时提供了相关的依据。这是我国就煤炭出口的配额管理出台的第一个法规。《办法》中明确规定,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在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如果遇到国际市场、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等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这意味着煤炭出口必须首先保证国内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比,修订后的外贸法在内容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对原外贸法作出修改。具体包括: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内容。调查的内容有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等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办法》指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统一了各地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规范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针对道路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杜绝疲劳驾驶,要求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要求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这意味着过去一些执法单位罚款放行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为了防止运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指出,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服务。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与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相比,该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开奖公证制定如此细致的规则。尽管其中大部分规定和目前公证处的做法是一致的,但以司法部规章的方式将这些程序确定下来,使开奖公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该说对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意义重大。《细则》充分考虑到开奖公证的特点,对中奖公证的全过程,包括事先审查、开奖时器具的检查、开奖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等,都有了统一、具体的程序要求。《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和公证证明的公证行为。细则还对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拒绝公证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1999年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相比,该《办法》有了较大变化。其一,删除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二,《办法》强调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披露基金信息,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其三,《办法》扩大了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范围,首次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基金信息披露文件;要求披露基金募集情况以及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其四,在招募说明书的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代公开说明书;其五,在基金资产净值披露方面,《办法》明确了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等内容;其六,在定期报告的披露上,为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定期报告,获取基金信息,《办法》还增加了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形式、拓宽了披露渠道,将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作为基金年报和半年报正文等文件的披露渠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其七,在临时报告的披露上,新《办法》列举了临时报告可能涉及的28项重大事件。对其中的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到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作了详细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不得跨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在一个相应的执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同时明文规定了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规范管理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超范围经营活动。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份,我局联合区社保局制定出台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具体内容、监督举报的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奖励标准等,同时,对区民政人社局和区社保局的职责分工、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晰。根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监督举报奖励金。

目前,我局正会同区社保局制定该办法操作指引,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6篇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2月28日,省长林铎签发《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将公布

《办法》规定,我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办法》明确,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禁止私自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办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此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不得私自随意处置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三)不得逆向行驶;(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十)不得醉酒后驾驶;(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办法全文: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支。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简化办理程序,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不得醉酒后驾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 第7篇

黄石医保新政7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规定了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下面是详细内容。

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人社局获悉,黄石市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试行两年多来,职工医保制度运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该市对“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新办法”在原“1号文”的基础上,除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完善,主要概括为“三规范”、“三放宽”、“二提高”、“一减轻”。

医保卡可给亲属使用,余额可继承

新办法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新办法”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同时,“新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如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另外,新办法放宽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新办法”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例如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急诊、抢救等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续(补)缴期延至6个月

据介绍,为方便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新办法”将欠费续保、中断补缴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6个月,凡在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均视为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中断缴费的第2个月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按规定补缴的,从补缴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缴费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缴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视同为连续缴费,可连续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后,个人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从足额补缴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补缴的,从再次按规定缴费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更科学

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调整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计算方法,与“1号文”的计算方法相比,“新办法”更加科学。例如,按照新方法测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综合报销平均水平,较原来提高了6个百分点。

新办法还提高了补充医保的保障能力。补充医保包括职工大额医疗统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一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补充医保按规定支付,这一规定进一步提升了重大疾病患者报销水平,也为今后制定补充医保具体规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医保补缴年限可算实际缴费年限

“此次新办法修订规范了缴费基数的核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由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同时,本统筹地区外转入、初次就业、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起薪当月工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新办法还规范了缴费年限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其中,“1号文”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认定的.工龄或军龄组成。“新办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将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年限、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规定了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困难企业可缓缴6个月医保费

据悉,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最长可缓缴6个月的医保费,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8篇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 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 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 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 mg/100 ml, 小于80 mg/100 ml的, 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 m1的, 属醉驾。

在实施6年多后, 国标重新做了修订, 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已发布, 具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 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 因为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 规定的醉酒标准值, 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 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 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来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 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 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 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 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 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 “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 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 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7月1日实施 第9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相关文章
保障“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精选8篇)保障“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1篇保障“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中秋节、国庆节期间食用农产品...

1
2025-09-15
八年级上学期期中联考地理试卷

八年级上学期期中联考地理试卷

八年级上学期期中联考地理试卷(精选6篇)八年级上学期期中联考地理试卷 第1篇2018-2019学年八年级上学期期中联考地理试卷一、选择题中国...

1
2025-09-15
毕业论文写作建议

毕业论文写作建议

毕业论文写作建议(精选6篇)毕业论文写作建议 第1篇首先,一定要重视论文,认真对待。论文写作是每个同学将专业知识系统归纳和运用的一个...

1
2025-09-15
毕业设计展板设计

毕业设计展板设计

毕业设计展板设计(精选6篇)毕业设计展板设计 第1篇蔡旗中学展板设计文字设计2011-08-16 20:36:35|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

1
2025-09-15
毕业留言个性签名

毕业留言个性签名

毕业留言个性签名(精选9篇)毕业留言个性签名 第1篇毕业留言个性签名我站得太久说的太久了我自己都累了,你怎么还是听不懂?我写的太多了...

1
2025-09-15
百事可乐企业文化

百事可乐企业文化

百事可乐企业文化(精选8篇)百事可乐企业文化 第1篇纵观百事可乐成功的每一步,都是和企业文化的建立、品牌的树立紧密联系的,从一个濒临...

1
2025-09-15
毕业生财务专业实习自我鉴定

毕业生财务专业实习自我鉴定

毕业生财务专业实习自我鉴定(精选8篇)毕业生财务专业实习自我鉴定 第1篇你的实习自我鉴定写的怎么样了呢?是不是还没有想怎么写?下面由本...

1
2025-09-15
北京奥运会火炬感想心得体会

北京奥运会火炬感想心得体会

北京奥运会火炬感想心得体会(精选15篇)北京奥运会火炬感想心得体会 第1篇2008北京奥运会火炬感想心得体会圣火传递途中经过许多具有历史...

1
2025-09-15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