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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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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精选6篇)

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1篇

各县(区)扶贫办:

为深入了解我市xxx4年以来扶贫产业工作进展情况,探索今后扶贫产业发展模式,市扶贫办定于xxx5年6月5日在xx县召开全市扶贫产业工作推进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xxx5年6月5日上午11点前到xx县扶贫办报到。下午2点组织前往xx县xx镇更祥村木橹屯“花椒种植示范基地”参观,4点在xx县xx镇召开扶贫产业工作推进会,会期一天(具体行程安排详见会议日程)。

二、会议地点:xx县xx镇。

三、会议内容:一是参观xx县花椒种植示范基地。二是召开扶贫产业工作推进会。

四、参会人员:各县(区)扶贫办分管扶贫产业工作的副主任、项目股股长。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分别做xxx4年以来扶贫产业工作情况汇报。(产业项目含区级和市级资金的一般产业、“十百千”及养殖、旅游扶贫试点项目、市级扶贫产业示范基地及“倍增产业”项目)。汇报内容包括:扶贫产业进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亮点、采取的措施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各县(区)扶贫办汇报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二)请各县(区)扶贫办将汇报材料、参会人员名单于6月4日前报市扶贫办项目科。

联系人: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163.com。

xxx5年6月4日

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2篇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召开省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您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中共xx省直属机关工委

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3篇

为了分析钢铁行业面临的新形势, 进一步办好《冶金财会》杂志, 更好地为钢铁工业发展服务, 经研究定于2009年9月16日至19日在广西桂林中山大酒店召开2009年《冶金财会》通讯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 通报分析和总结今年以来钢铁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研究探讨钢铁工业发展形势, 落实钢铁工业协会第三届六次会议提出的任务。

2. 总结《冶金财会》近一年来的工作, 安排《冶金财会》宣传要点和工作部署, 落实2009年《冶金财会》发行任务。

3. 会议将邀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并讲话。

二、出席会议人员

请各企、事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领导及负责通讯工作的同志参加。

三、会议时间

9月16日报到, 9月17日至19日开会。

四、会议地点及联系人

会议在广西桂林市中山大酒店召开 (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

联系人:柳钢财务部罗宏0772-2593939

13877279128

桂林柳钢疗养院田部长0773-2930888 13978396891

五、接站安排

9月16日报到, 全天在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有车接站, 其他时间到达的请自行前往。乘机场大巴到中山大酒店即可, 距火车站较近, 请自行前往。

六、会议费用

会议将收取会务费、资料费、伙食费等, 合计人民币1600元, 住宿费自理。

七、请参加会议的代表于9月10日前将姓名、性别、民族、职务, 电告《冶金财会》编辑部。

联系人及电话:

《冶金财会》编辑部蔡廷娥李艳

6559781065597811 13581519079

桂林柳钢疗养院田部长0773-2930888 13978396891

电传:010-65597811 E-mail:yjckbjb@126.com

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冶金财会杂志社

扶贫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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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5篇

根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等级评价办法(试行)》(浙警院〔xxx2〕148号)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浙警院〔xxx3〕51号)要求,学院开展了首轮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为理清专业建设思路,促进专业发展,按照学院xxx4年重点工作目标要求,定于xxx4年6月6日(周五)13:40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我院部署专业建设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会人员

1.各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主任;

2.各专业负责人;

3.政治部、学生处、科研处、培训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4.教务处相关人员。

二、会议议题

1.通报首轮全院专业建设质量评价工作情况;

2.部署全院下一阶段专业建设推进工作事宜;

3.学院领导作指示。

请以上人员准时到会。

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的通知 第6篇

为了提高电力标准编写质量,规避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常见错误,促进标准化工作规范管理,经研究,我中心拟于5月下旬在xxx市召开规范标准编写会议,请各标准计划项目主要起草单位、技术归口单位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派1名以上标准起草人员或标准管理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介绍电力标准化工作现状与发展趋势;

2、宣讲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3、介绍标准申请、报批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二、会议地点

中电联北戴河培训中心

xxx市北戴河区黑石路39号

乘车路线:距北戴河火车站约20公里(乘出租车约40元),距xxx火车站约35公里(乘出租车约60元),距山海关机场约45公里(乘出租车约100元;或乘山海关机场至xxx火车站机场班车)。

三、会议时间

报到:5月20日

会议:5月21日、22日

四、培训费用及其他

(一)培训费用为1500元/人,包括培训费、教材费等。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本次培训班由中能国研(xx)电力科学研究院承办,请参会代表将报名回执(见附件1)于xxx5年5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联系人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电 话:xxxxxxxxxxx

传 真:xxxxxxx

E-mail:xxxxxxxxxxxx@eptc.org.cn

中电联北戴河培训中心前台电话:

xxxxxxxxxxxxxxx

附件

1、xxx4年立项的国标、行标计划项目编制单位表

2、规范标准编写会议回执

3、中电联北戴河培训中心图示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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