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精选12篇)
非市场经济地位 第1篇
1“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国际法渊源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起源可追溯于冷战时期, 它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歧视。他们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的价格, 并对贸易实行垄断, 其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正常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受价值规律的约束。因此, 在国际贸易救济中如果直接采用其国内价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是否存在倾销等是不合适的。据此, 1955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下文简称GATT) 第六条增加了一个注释性条款, 规定在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直接规定其国内价格的国家 (后来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确定其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此时, “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可能并不总是适合的”。该条款第一次提出了“非市场经济”问题, 首次涉及了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时的正常价值确定问题,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GATT从成立之初, 就是按市场经济的方式来设计和运行的, 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及非歧视一直是其秉承的宗旨和原则。然而, 在实践中GATT却在其体制内逐步形成了一套深具歧视性的、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贸易保护措施, “非市场经济”问题就是最为严重的歧视性措施之一。1995年, WTO成立时又将这一歧视毫无保留地继承了下来, 只是改称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及规则的演变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首先, 根据1955年GATT第六条的注释性条款, 美国在其长期的反倾销实践中不断创造、日益发展了替代国方法和一国一税制度。后来, 其做法产生了极大的蝴蝶效应, 日益被其他国家争相模仿, 共同演绎了国际反倾销领域普遍应用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欧盟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创造出了类比国方法及单独税率制度, 而其实质与美国的上述制度如出一辙。其次, 美国还在其对外贸易救济实践中不断发展、细化了“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内容, 强化了其实施效果, 后来又制定了具体评判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导向的六项标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市场导向测试”。2006年以来, 美国又一改其长期以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传统, 频繁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并将替代国方法扩展应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替代国方法的使用, 客观上更容易帮助其达到裁定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目的。再次, 美国还创造性地将“非市场经济”冷战思维运用到了保障措施领域, 为“非市场经济”的中国量身定制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下文简称“特保措施”) , 使中国外贸在12年内面临着更大的制度风险。
2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中国在长达14年的“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中, 为了打破中美入世谈判僵局, 早日融入经济全球化, 在《中美入世协议》第15条中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由此, 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 美国仍然有权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从而在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可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而非出口产品的自身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后来, 中国对美国的这一单边不平等义务又通过WTO多边化了, 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条款中, 也做了与上述条款大致相同的规定。不同的是, 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还规定, 中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 若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占优势 (笔者自译) , 则其他WTO成员方应按“市场经济待遇”对待来自中国的产品, 用中国产品自身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
同时, 该《入世议定书》第16条还规定了特保措施, 比一般保障措施具有更大的歧视性和危害性。它仅针对中国适用, 体现出极大的歧视性;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的标准, 不需要提供量化的证据, 为各国滥用特保措施大开了方便之门;规定了贸易转移条款及标准, 在一个国家对中国的某种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后, 其他国家很容易据此提出限制中国产品的要求, 从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最终将中国产品赶出整个国际市场。中国入世之后, 许多WTO成员方纷纷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相关规定修改了法律, 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 并相继发起特保调查。近年来, 世界各国已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几十起的特保措施, 其影响之深、危害之重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是鲜有的。
3 美欧等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
早在2002年, 美国和欧盟就相继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西方经济学家和中国经济学家普遍认为, 当时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市场化改革程度远不如中国, 在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地位排名也远落后于中国。时至今日, 根据2009年1月13日《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2009年度“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 中国的经济自由度依然领先于俄罗斯14名。然而,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依然未得到美国和欧盟的承认, 难道是因为中国现在的市场经济发育状况比不上8年以前的俄罗斯吗?
美国和欧盟在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 又承认了乌克兰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 欧盟为了东扩承认了土耳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5月, 作为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在伊拉克问题上对其支持的酬谢, 美国承认了他们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唯独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 他们大做文章, 用尽各种手段挑剔、批评, 屡次听证、评估、拖延, 其实质是什么?
(1) 表面是经济、技术问题, 实质是政治问题
美国和欧盟在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8年以后, 依然无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至今仍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见, 市场经济地位的给予关键不在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如何、能否达到他们的市场经济标准, 也与经济自由度没有关系;相反,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在战略意义上取得了合作, 是否满足了他们的要价。
美国和欧盟分别制定了判断市场经济的六条标准和五条标准, 从表面上看, 都是经济指标、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只要达到了这些标准, 市场经济地位就被认可。但是, 经过慎重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这些要求都不存在可以量化的指标, 甚至还有“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这样的兜底条款, 足见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何其之大, 只要他们愿意, 可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层层加码, 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绝不是把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仅仅当作经济问题看待, 而是将其作为“对中国施压的有力工具”, 以此“更好地推动中国在劳工标准和货币政策上实施改革”。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有其长远和深刻的战略考虑, 本身就是贸易政治运作的一个结果。美国妄图以此作为其重要的筹码, 不断干预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 不断叫嚣人民币升值、不断要求人民币汇率改革、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等就是最明显的例证。欧盟也曾多次声明中国还未制定或执行某些法律, 因而仍不打算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可见,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是西方国家为了牟取其最大的国家或地区利益, 而对中国进行经济上讹诈、政治上要挟的杀手锏。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取决于中国与西方国家能否在战略利益上达成妥协。
(2) 表面是维护公平竞争, 实质是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 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 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 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 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 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 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 (类比国制度) 、一国一税制度 (单独税率制度) , 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尺子, 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
(3) 表面上程序合法, 实质上是对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追求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是GATT和WTO向来标榜的宗旨, 最惠国待遇、非歧视是其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然而, GATT和WTO却又在其体制内设立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成员资格, 在对外贸易救济中实行两种待遇, 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歧视, 是对其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作为战略妥协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6条虽然在制定程序上合法, 却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非歧视等WTO精神和原则。第15条使其他WTO成员方拥有是否给予中国产业“市场经济待遇”的、长达15年的自由裁量权, 并在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中广泛采用了替代国 (类比国) 、一国一税 (单独税率) 等制度, 任意限制和裁减了中国企业从《WTO反倾销协定》中本来应当享有的合法利益, 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第16条所规定的特保措施仅仅针对中国实行, 具有更大的歧视性。这些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设计、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与WTO所倡导的市场准入、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格格不入, 是对WTO自由、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严重背离。
总之,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西方国家针对中国设置的新贸易壁垒, 已成为其经济上牵制中国发展、政治上阻碍中国国际地位提升的一张王牌。他们在得到想要的对价之前绝不可能轻易放弃, 因而中国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其实质, 正确评估其影响, 对内继续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 对外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既要争取他们早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又要警惕他们要价过高。
参考文献
[1]Robert Keohane, 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32~38.
[2]Robert Crawford, Regime Theor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Rethinking Neoliberal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53.
[3]夏华.聚焦市场经济地位[J].对外经贸统计, 2004, (5) :14.
[4]“Donald Evans, Says China Must Make Reforms for Market Economy Status”[EB/OL].http://usinfo.state.gov/, 2004-5-17.
非市场经济地位 第2篇
中国的民营经济是富有中国特色而又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特征的基本经济形态,一般认为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除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统称。我国的民营经济是主要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我国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营经济是构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发展民营经济的本质意义,在于构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本前提。1992 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做出决策,宣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经济体制,是指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资源的配置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发挥必要的调节和补充作用的经济机制。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这样的共性和特征:
第一,市场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调节机制。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和竞争机手段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在各部门的配置比例。第二,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社会调控中心,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经济或行政手段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在经济完全实行公有制或者基本上是公有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甚至根本就不需要有竞争,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等方面的优越性只有通过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才能发挥出来。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多元化的微观经济主体,只有微观经济主体的多元化,才有真正意义的市场自由竞争;而只有自由竞争,才能使市场经济保持活力与效率,才能使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经济规律发生作用。我国民营经济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恰恰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着这样的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和公有制占绝对优势,政府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有竞争,经济难以有活力。经过 30 年的计划经济实践,我们深切认识到计划经济的弊病,又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探索,开始体会到市场机制的活力,我们终于放弃了计划经济,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了市场经济,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在长期计划经济制度下形成的“万能政府”的概念和权力,必须放弃在平均主义影响下形成的许多观念和规定,同时也必须放弃基本上清一色国有或公有的所有制结构。实际上,选择了市场经济,也就等于选择了混合经济,即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态。因此,发展民营经济最为本质的意义在于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壮大的民营经济,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
二、民营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首先,民营经济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从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效率经济,它要求通过竞争使社会资源配置到能产生效益最大的部门,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理论上,“公正”的政府计划人员决定资源配置最合理、有效,而听任自由竞争最浪费资源。但实践得出的结论恰恰相反:市场经济最有效,而计划经济最浪费。问题在于市场变化无常的需求是政府计划人员无法掌握的。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在其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这是因为民营企业处在市场之中,能感受市场的需求,一方面,利润动机刺激企业将资本按照更有利可图的方式重新配置;另一方面,破产机制迫使企业谨慎对待风险。前面是赚取利润的前景,后面是企业破产的后果,这样促使人们按照市场的指引去配置和再配置资源。而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市场的这种资源配置功能也逐步辐射和扩散,从而逐步确立了市场在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创造了条件。一方面,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 20 年期间诞生的新企业,民营企业是最不愿政府插手的经济实体,因为它们大都是顺应市场需求而诞生的,需要有灵活有效的市场退出或者转换机制来使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进退自如。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和政府不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所以,民营经济将是促进政府转变管理职能,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控制型转向服务型的强有力的推动力量。
再次,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还必须重视企业家的作用,民营经济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贡献之一是产生了一批企业家,而没有企业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计划经济的弊病之一是抑制了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人们的创造性,其表现之一就是不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因为“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和算盘珠”,根本不具备产生企业家的条件和环境。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营机制的环境下才能出现真正的企业家。例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2003 中国经济人物”评选活动中,提名候选人共有 20 名,我们可以看到相当多民营企业家的身影,在最终当选的 10 位 2003 经济人物中,就有 4 位是民营企业家。
最后,我国的民营经济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积极推进转制进程。在整体上说,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到众多不平等、不公正的待遇,例如在获得土地、资金等各种资本方面,在用人方面,在融资、发行债券、公司上市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在从事进出口方面等等。这些不平等待遇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和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工商联所争取的不是优惠,不是特殊,而是平等的待遇,这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逐步确立民营企业的平等主体地位和公平竞争环境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
三、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繁荣壮大的民营经济,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我国经济进一步向工业化社会纵深发展的重要基础。二十多年来,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民营企业数量和资金总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从 1990 年到 2002 年,私营企业从业户数增长了 24 倍,民营经济注册资金增长了 58 倍,达到 2.8 万亿元。根据有关资料,2003 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已占据“半壁江山”,民营经济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近七成,而且民营经济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体,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安排就业的主要渠道。不仅如此,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魏杰所指出的,新生代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所谓新生代民营经济,是指从 90 年代初开始成长起来的民营经济,它与过去老的民营经济有极大的区别。新生代民营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形成于我国经济从短缺走向相对过剩的时期,靠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需求的开发与创造而发展;第二,它的创业者大都具有极强的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力;第三,它在经营理念及管理方式上具有极强的现代意识;第四,它的创业者把创办企业当成自我价值实现的自主选择,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基础;第五,它在技术及体制创新上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其企业文化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因而成为一种全新的民营经济概念。由上述新生代民营经济的特点可以看出,新生代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发展新经济的企业载体,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民营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出了公有经济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城乡就业人员,减轻了社会的压力。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它与
冷静看待“市场经济地位” 第3篇
不过是张“政治牌”
被西方国家喋喋不休、反复提及的所谓“非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律技术用语,通常指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如果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
由于中国一直被美欧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2004年5月,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以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最终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高达78.45%的反倾销税,使我国彩电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众所周知,中国一贯推行有别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独立的外交政策,这让美国一直心存戒备。在“入世”和“最惠国待遇”等可以对中国加以限制的手段相继失去作用以后,美国商界和政界一致需要寻找新的更有力的手段来遏制中国发展,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正中其怀。根据有关报告测算,2001年中国市场化程度已达69%,超过了60%的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临界线。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也认为,在所有新兴市场经济体中,中国是最开放的国家之一;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等著名智库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度排名中,中国的名次远远高于美欧认定的“市场经济国家”俄罗斯。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一直未能得到美欧各国的认可。追问其中原因,一位美方谈判代表曾在私下里所作的露骨表示为我们提供了答案:“15年后,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已经发生改变,这之前要给它必要的限制。”
显而易见,“市场经济地位”的赋予,绝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的认同,更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西方国家遏制中国经济打出的一张“政治牌”。作为“政治奖赏”,美国可以因反恐和能源而承认“民主”的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却拒绝承认已经是WTO成员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可以在2002年突然承认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为“市场经济国家”,却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看美国的脸色行事。现在西方国家正把“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并开出高价,对此,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惕。
别把“市场经济地位”当回事儿
美欧各国将“市场经济地位”作为打压中国的政治手段,常常作出自相矛盾、令人费解的举动。拿汇率来说,美欧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汇率应完全由市场决定,自由浮动。目前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于是,美欧便以此为说辞,大做文章,向我方施加压力。然而,现阶段在世界范围近200个被认定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里,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实现了货币自由兑换,印度就是一个货币还没有自由兑换,却早已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欧美不断向中国企业发动反倾销攻势过程中,我们发现,越是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越是成为反倾销打击的对象。彩电业是经过多年市场厮杀而市场化程度极高的行业,恰恰就是屡屡成为“非市场经济”棒下的牺牲品,成为出口贸易中多灾多难的一个行业。早在1988年,欧共体就曾先于美国对我出口彩电提起反倾销诉讼,在随后的15年时间里,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从1991年的15.3%到1995年的25.6%到1998年44.6%。征收如此高的关税,短短几年之间,使中国彩电在欧盟市场便销声匿迹,欧盟市场从此对中国彩电企业彻底关上了大门。
不难看出,在反倾销问题上,接踵而至的挫折和毫无起色,症结并非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承认,而是西方国家一惯奉行歧视性的对华贸易政策。其实,美国也好,欧盟也罢,这些常常以“完全市场经济”自居的国家,却存在大量非市场因素的作用。美国和欧盟每年对农产品所给予的巨额农业补贴,对最低薪水及一些特殊商品的价格通过政策法规所进行的干预和限制等,如果严格按照西方国家所界定的标准来衡量,是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要求的,对此不知美欧又该作何解释呢?因此,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过是发达国家用以遏制中国经济的一个借口而已,中国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勉为其难地适应西方国家的所谓市场经济标准,更不能为争取该问题的解决,承诺作出经济或贸易上的补偿。
在西方国家咄咄逼人的攻势面前,原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先生所作的精辟分析,可能更加符合实际,对于我们以正确的心态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大有裨益。龙永图指出:“中国每年出口4000多亿美元的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只有20多亿美元,不到0.5%。就算让别人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挽回不过十多亿美元,但为了这场谈判,我们却会付出太多代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专家张汉林也指出:“最重要的不是人家给不给我们地位,因为就算给了,他还会有其他方法来制裁你,每年发达国家间反倾销诉讼也不在少数。”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如何能够更快地与国际接轨,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
我们做好自己该做好的事
由此可见,过分夸大和神化“市场经济地位”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大可不必,为此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承认,更是得不偿失。实际上,即使拥有了“市场经济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的压力就会减轻多少,只是减少了西方国家控诉反倾销的一条理由,它们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其他方面找出理由照样控诉。
根据WTO规定,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如果有关产品的贸易完全或实质上被出口国垄断,且其国内价格均由该国控制,那么进口方完全可以对该类产品使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因此,即便西方各国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时仍然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也就是说,绕开“市场经济地位”这颗地雷,还会碰上其他暗礁等待着中国企业。
实际上,作为WTO成员国,真正困扰我国对外贸易向前发展的,并非什么“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出口产品的结构性矛盾,企业千军万马争相向同一市场出口同类产品,互相实施价格倾轧,最终导致中国产品极易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前些年中国彩电和自行车等产品,就是由于国内企业在一些海外市场恶性竞争招致国外反倾销,最终丢掉了这些市场。而遭受调查后,由于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特别是财务状况、企业成本控制体系不完善,导致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使胜诉率大打折扣。虽然不能排除欧美各国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因素,但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方式滞后、销售中低价竞销等不规范作法,却是中国企业常常失利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做好我们自己该做好的事,加速产业和企业自身改革,完善企业运行和退出机制,才能使中国企业最终摆脱不利地位。
显而易见,“市场经济地位”的赋予,绝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的认同,更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是西方国家遏制中国经济打出的一张“政治牌”。
龙永图指出:“中国每年出口4000多亿美元的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只有20多亿美元,不到0.5%。就算让别人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挽回不过十多亿美元,但为了这场谈判,我们却会付出太多代价”。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及对策 第4篇
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是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加, 中国日益成为世界贸易活动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到现在都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的国际法渊源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由来
1. GATT/WTO的相关规定
在1955年通过的对1947年GATT第6条第l款的注释中规定:“认识到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 在确定可比价格时, 可能存在特殊困难”通过这一条款,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即在国际反倾销法中上述所谓的“国家垄断贸易”国家产品的国内价格是不可以和它的出口产品的价格作价格比较, 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1) 。在《WTO反倾销协定》附件1第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在为第1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 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从这两个国际贸易组织的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不管是GATT还是WTO都没有出现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字眼。
2. 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两个文件
(1)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协议》规定了在中美贸易活动中, 美方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时, 可以按照当时美国的做法, 即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 选用替代的第三国进行价格比较,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 美方视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15年之内都是被允许的。
(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议定书》在第15条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条款中, 做出了与上述条款大致相同的规定。同时允许中国在加入WTO15年之内, 以一个整体向成员国申请审查其是否达到“市场经济体”的标准。
3. 欧美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1) 欧盟相关规定的演变
欧盟1998年之前把中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近年来由于我国推进市场经济改革, 经济自由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欧盟也改称中国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但所谓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要想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以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就必须充分地证明它出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完全市场化了的, 否则仍将选用替代国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2) 美国相关规定的演变
美国对受调查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的认定缺乏稳定性和透明度, 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对于中国, 美国先是认定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 后来又改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欧盟的做法相类似,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 美国规定将所谓“市场导向产业”条款适用于对中国的部分企业, 但由于其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实践过程中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寥寥无几。
三、对中国不公正待遇的抗辩
1. GATT注解与现今的国际社会经济状况不符
GATT1955年注解的出现是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造就的, 那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 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 将“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或者“国内所有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规定的适用于这些国家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但是经过了五十多年, 这些国家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 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转型经济国家”, 但新的WTO反倾销规则却忽视了这一重要的国际经济社会变化。
2. 中国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待遇违反了WTO宗旨的要求
WTO协定在其序言中阐明了WTO的宗旨是积极努力的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的增长, 同时要求成员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的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以及消除国际贸易中对他国的的歧视性待遇。然而WTO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允许其他成员国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歧视性待遇, 这样做在根本上违反了WTO宗旨的要求。
3. 欧美市场经济标准与GATT相关规定的不符
虽然GATT1955年的注解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它所做出的规定, 一国是否“由国家垄断或实质垄断贸易”和是否是国家规定国内价格, 勉强可以看作是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两个标准。但是美国和欧盟所确定的市场经济标准严重的扩大了GATT注解的范围, 不只是国家垄断和国家定价, 历史上欧委会曾以中国企业外汇交易采用年初汇率记帐的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符而驳回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 欧美等国在实际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中也严重的曲解这两项标准, 比如美国在2004年在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听证上要求中国必须满足以“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为底线的美国法律关于市场经济规定的的六项标准。将“劳资”这一工资自由谈判决定的问题, 扩大到涉及道德和人权的“劳工标准”, 是标准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表现。
四、总结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我国外贸出口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一方面继续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 不断提高中国的市场化程度, 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另一方面加大外交力度, 积极向欧美等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和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抗辩以争取尽快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摘要:本文简略阐述了国际贸易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以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又是怎么得来的, 并提出若干对中国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抗辩的理由。
奥克斯空调网购市场地位分析 第5篇
国货成空调网购绝对主导 奥克斯稳居双料第一
随着11.11电商大战再次引爆网购市场,家电网购特别是大家电的网购比重正在大幅上升,线上空调市场的火爆正是其中的代表。
据权威数据机构易观智库调研,在2012年10月八大主流B2C的电商平台的空调销售中,相对销售量份额和相对销售额份额的Top10品牌一致,占八成以上的市场份额,且国产空调品牌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
数据显示,奥克斯空调以15.5%的销售额市场份额和22%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排名第一,格力、海尔紧随其后。由于大金空调的客单价较高,相对市场份额排名第四。八大国产品牌的客单价格都在2500元到4500元之间。
位居中国空调行业四强之一的奥克斯空调之所以能在线上市场上如此强势,与其“触网”时间长密切相关。早在2009年9月奥克斯便开始了与淘宝网进行合作,成为空调行业内首家嫁接淘宝的企业,属于绝对的“骨灰级”。此后,奥克斯空调旗舰店登台、聚划算“万人定制团购”、光棍节限时秒杀等,奥克斯可谓是动作频频,借助网络,奥克斯向消费者展现了一个极为时尚、年轻化的空调品牌,并一直将线上市场的巨大优势保持至今。
不仅如此,奥克斯还在不停的探索开拓线上市场的新模式。近日,奥克斯空调直营的官方旗舰店正式入驻淘宝天猫商城,它将采用厂家直营的模式,所有流程全部由奥克斯内部人员管理,因此它的产品的种类将更加齐备,由于减少了诸多中间环节,价格方面也将更具优势。
奥克斯空调积极开拓新兴市场的举动也引发了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著名财经记者@浪子回头的郎朗在微博上感慨道,“奥克斯是试水电商最大胆的”,而另一位资深分析人士则称,“上网下乡将是2013冷年奥克斯发力的两大重点,同时也将在未来成为奥克斯最强大的两把武器”。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贸易保护抬头? 第6篇
决议强调,在中国满足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大标准前,中国对欧出口仍应按照“非标准”方式对待,即在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仍应评估中国商品的成本和价格是否是市场价格。
欧盟的“五大标准”包括:第一,企业一切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均依赖市场,没有显著国家干预;第二,企业有一个适用于多种目的的、明确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记账准则和独立审计;第三,生产成本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会被非市场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影响所扭曲;第四,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可循,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第五,汇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
市场经济地位多重要?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国际贸易反倾销中一个关键技术性条款和概念,关乎一国商品在反倾销调查中能否得到公平对待。如果某种商品的出口国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根据该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该商品的正常价格。如果该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不以该国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即“替代国”做法,并会被收取较正常情况更高额的反倾销税。
中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全球市场低迷,贸易保护呈现抬头趋势。在此背景下,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主张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一些人认为,2016年12月11日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事情真的如此吗?
其实,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不是靠WTO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能够解决的,相反,它受制于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美欧对华反倾销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存在了20多年。在WTO 谈判中,中方曾明确要求终止这一做法。《议定书》第15条(a)项允许对中国可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国内价格,而第15条(d)项明确规定了替代国做法的15年终止期。但从条文上看,“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和“替代国做法”这两个本来应该区分开来的问题,被捆绑在了一起。根据这一条款,如果中国根据美欧的国内法,证实自己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或根据其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第15条(a)项可能在2016年12月10日之前终止对中国或特定产业部门适用,从而获得“整体”或“局部”市场经济地位。但从之前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规则和实践来看,整体获得并无可能,仅在极少数调查中能成功获得“局部”市场经济地位。而根据该条款的其他相关项,2016年12月10日之后,美国和欧盟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在整体上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给予中国特定产业的个别市场经济地位。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没有作修改,则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从属于其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时间一到中国就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因此,“市场经济地位”这个特定的概念并非国家经济制度,中国在美欧的反倾销调查中,也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于美欧给予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考虑而不是法律论证,2016年之后美欧仍不太可能在整体上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从2016年12月10日起,美欧有义务废止替代国价格做法,这在法律上是确定无疑的。如果美国和欧盟继续维持替代国价格做法,中国可以结合其反倾销具体措施起诉到WTO。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正如前文所说,欧洲议会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是担心自身经济受到冲击,这无疑体现出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目前,欧洲经济仍未走出低迷,同时,英国“脱欧”事件更是给欧洲的经济前景笼罩上一层迷雾。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议会一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更多的中国商品将涌入欧洲,这不仅会对于欧洲企业造成打击,同时还会影响欧洲的就业率,对欧洲经济可谓是雪上加霜。
因此,出于保护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目的,欧洲议会做出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决议。但对欧盟来说,这种“治标不治本”的贸易保护行为很难为其经济复苏提供有效的帮助。因此,对于欧洲议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贸易保护行为,中国应该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浅议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第7篇
近30年来, 中国一直在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 特别是加入WTO前后, 中国市场化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沃尔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 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这种情况下, 美欧仍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名, 限制中国对美欧的出口, 实际上是对中国设置市场经济地位障碍, 阻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事实证明, 渐进式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理论认识不断深化、有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各方面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归功于理论与政策上的突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并在四中全会提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针对长期困扰我国学术界的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问题, 邓小平强调“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 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两者都是手段, 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取得了重大理论突破;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 明确提出把市场建设成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加入WTO以来, 为了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 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与建设市场经济相关的政策。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政府职能, 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完善市场体系, 规范市场秩序,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提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 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继续发展土地、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 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启示
美欧通过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设置障碍,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我国应针锋相对, 据理力争。此外,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 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化与政策上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
我国已在理论与政策方面取得一系列突破, 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依循。西方国家许多不同的市场经济理论流派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我们总结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具体经济社会环境下的特殊规律提供了条件, 我们可以筛选与我国具体情况接近、能为我所用的规律, 进一步从理论上深入认识现代市场经济, 从政策上深化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 理论、政策与实践应统一
理论、政策与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分离的环节。理论是否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 政策是否合理, 实践是否规范, 都关系到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理论、政策与实践三者应统一, 但关键是实践是否遵循现有的理论和政策, 否则经济运行就会出问题。比如,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是当前西方国家主流经济理论, 但是美欧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却没有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理论, 而是按照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制订, 出现了理论与政策实践不统一的情况。按照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制订政策、指导实践, 必然会发生实践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对抗, 造成经济运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三) 广泛开展市场经济理论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理论方面存在很多分歧。如市场经济有无所有制的属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属于市场经济的问题, 中国与西方国家看法不一。我们可以以探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契机, 加强与以美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交流, 交流市场经济理论认识, 交流现代市场经济相关政策与实践经验, 在不断交流、探讨和争论中发展与深化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 关起门来搞建设不行, 关起门来搞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建设也不行。
非市场经济地位 第8篇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相关理论
宏观经济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种宏观政策、经济制度和法律手段, 对市场经济和运行从总量和结构上进行调解、控制的活动。
西方宏观经济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金融危机和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之后,针对他们所遇到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已经相当成熟,侧重于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强调实证研究;对比起来,中国学者对于宏观经济的研究更倾向于引出政策性对策,更重视规范性研究。而且,因为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西方宏观经济学在建立模型时的很多假设与中国现实不相符,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直接使用造成的“水土不服”现象。如果不能重视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地位,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力度低的情况下,放任市场可能带来的不仅是混乱、无序而更可能是对经济的严重扭曲。
在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市场经济理论之后,他是反对市场经济干预的,他认为看不见的手是主导市场的根本因素,一切干预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降低市场的效率。但是这种论调再后来被证明只是一种理想模型,因为资本和人的逐利性,导致了市场经济的无序性、盲目性和自发性,如果不加调控,无限膨胀的市场就会衍生金融危机。这是一个再也浅显不过的道理:市场只有那么大,而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衍生出来的资本确是没有边界的。罗斯福新政印证了凯恩斯主义。
由此可以论证,一切市场经济都离不开宏观调控。
二、宏观经济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过就是十几年而已,比起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经济体制亟待完善、治理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特殊性的时代,宏观经济管理至关重要。
中国宏观经济的特点是以投资驱动为主,工业主导型,而且投资中政府的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导投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显著,至今我们还在提倡拉动内需。这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显的区别,西方国家宏观经济体现为消费驱动,服务业主导,投资基本由私人和自由企业来进行,基本上是一种消费型的经济模式。从1997年起,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的发展过程,平均年GDP增长速度接近10%,而平均年通货膨胀率却只维持在3%以下,贸易顺差持续增长,财政收入也高达至五万亿,人民币币值稳健,经济泡沫不是很严重,除了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市场造成的一定影响之外,我国市场经济一直稳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宏观经济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以不夸张地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宏观经济管理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宏观经济管理原因有二,第一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第二就是我国当前形势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要求所决定的。
首先是市场经济失灵需要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市场不能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 我国企业为了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 纷纷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加大产量步伐, 在竞争中彼此抢抓市场, 盲目地生产, 结果造成供大于求, 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我国经济供大于求的状况是长期以来的局面,盲目竞争导致了市场疲软,这就需要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
其次是我国目前仍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 市场体系还不完善, 市场调节也不健全, 市场运行常常受市场之外不正常因素干扰, 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必须要有宏观经济管理来保障经济平衡有序地运行。同时, 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步入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的时代,这已经超越了古典经济学的想象,在这种复杂经济格局面前,价值规律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依靠宏观经济管理。我国经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也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而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逐步使全体社会成员走上共同富裕之路更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第三是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必须要强化宏观经济管理,中国经济发展以世界瞩目的惊人速度增长,西方国家需要两百年才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在我国只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经济发展的背后,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投资型的经济主导,消费疲软,需求不足,缺乏核心竞争产业,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等等,针对以上情况,如果失去了宏观经济的调控与管理,就会使我国还没有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陷入无序、混乱的局面。我国建立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就会受到影响,因为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是需要以经济基础来实现的,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国内内需不足,就业压力大,企业竞争激烈,国外一些国家为了抑制中国的发展,对我国实行贸易壁垒,人民币升值压力大,这都印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定离不开宏观调控,宏观经济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过程中还会一如既往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三、结论
因为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发展地位,所以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要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参考文献
[1]王述阳.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J].理论界, 2005;06
非市场经济地位 第9篇
关键词: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化与完善的建设过程中, 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得到各界的认可, 有了宏观经济管理, 市场经济呈现出持续发展的勃勃生机, 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 世界金融和经济进入到痛苦的衰退期, 而实现全面宏观经济管理的中国却取得了经济高速发展的优势和地位, 在一举取代日本获得经济发展世界第二的位置基础上, 实现了经济的腾飞与社会的快速进步。但是, 应该清晰地看到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过于短暂, 宏观经济管理的系统和机制存在不规范、不严谨、不完整的问题, 使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直接的制约, 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内需、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还是我国长期的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需要引起业界的深入思考与持续研究。要发挥宏观经济管理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与管理作用, 通过对市场经济架构的完善, 丰富宏观上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措施, 在优化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 探寻宏观经济管理的新方式与新方法, 在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的同时, 促进宏观经济管理实现正规化与科学化。
1 宏观经济管理的行业认知
在行业内部将宏观经济管理看作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管理与支持体系, 是市场经济获得长期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基础。在业界宏观经济管理被理解为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利用宏观的调控措施 (银行利率、行业补贴、就业政策、法律规范等各种形式) , 以宏观的层面对市场进行运行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调节, 进而实现市场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法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工作。宏观经济管理既是以经济为中心的管理工作, 同时也是以社会平衡发展为中心的控制工作, 对于从宏观上约束、规范、促进市场经济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宏观经济管理的演进历程
宏观经济管理发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在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核心的建设时期, 在经济领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开始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分析, 这是对战争的反省, 同时也是对金融体系世界层面上的重要反思。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谈判过程中, 西方国家看到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价值, 开始告别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说, 最终形成了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广泛认同, 进而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 国际市场经济体系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条件下, 得到了迅速发展, 避免了多次经济领域的世界性灾难, 这使得宏观经济管理得到全面地认可, 进而确定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和功能。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下, 世界看到了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价值, 在主体经济领域人们对宏观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共识, 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 要想获得高效、稳定的经济发展, 必须依靠全面的宏观经济管理, 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开展和运行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与发展作用。
3 宏观经济管理中更好地体现对市场经济发展价值的措施与方法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宏观经济管理, 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 市场不能够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 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 等等。我国的企业为了创造出更大、更多的经济利润, 于是纷纷引进国外的最新技术、最新设备, 并且加大产量和发展的步伐, 以便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占领市场, 盲目生产, 这样就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结果, 而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当前, 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贸易壁垒, 因此, 应该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完善和提高, 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
4 结语
宏观经济管理是从宏观上对市场和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是以区域和国家为主导层面, 以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主体, 对市场的资源和发展进行调控和干预, 是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途径与方法。宏观经济管理是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与更高高度上对市场经济的调节, 对于市场经济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深刻的意义, 对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价值更加深远而有效。经济学界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宏观经济管理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 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特点, 在强化宏观经济理论学习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深对市场经济的研究层次, 在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实际的前提下, 以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为出发点, 全面提高宏观经济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进而创建出宏观经济管理的策略, 实现对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保护与支持作用。在宏观经济管理的工作中, 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要树立科学的、批判的思维和方法, 在“拿来主义”的引导下吸收国际上宏观经济管理先进的理念和现代化的方法, 做到对宏观经济发展的促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进而为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创立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使整个经济体系和社会结构更加符合现代化与市场化的要求, 为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管理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韩保江.驾驭市场经济关键是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J].学习月刊, 2005, (02) :86-87.
[2]姜红.关于宏观经济管理创新的若干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18) :30-31.
[3]张勇.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的形成与发展论中国宏观调控实践的理论价值[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 (01) :59.
拒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谁更受伤? 第10篇
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美国目前还没有显示出妥协迹象, 而欧盟的态度比较模糊。日本在这个时机首先跳出来, 将给欧盟和美国带一个坏头。欧美日言而无信的做法, 让中国企业界和社会舆论非常气愤, 也有点担心西方国家今后可能在贸易保护问题上变本加厉。
我们有理由把困难想得充分些。欧美日出尔反尔的举动释放出两个信号:从2017年开始, 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逆流将会升级;围绕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一些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性保护措施将更加甚嚣尘上。
面对复杂形势, 我们首先要静下心来。据我所知, 包括欧盟企业家在内, 很多外国企业非常看好中国经济的未来, 他们认为, 中国经济当前以每年超过6%的速度增长, 占全球经济增速的40%, 企业界对此都非常赞叹而满意。欧盟下一步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只有加大与中国的合作才是出路。德国许多中型企业正预备把自己年生产的一半转移到中国, 欧盟如果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将犯下历史性错误。
“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 到最后才发现, 人生最曼妙的风景, 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 到最后才知道, 世界是自己的, 与他人毫无关系”。即便美日欧出尔反尔, 我们也有理由端正自己的心态。我们可以相信别国, 但从来没有指望过别国。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一定需要别人承认。发展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 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任务, 是中国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现实需要。今后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走市场经济道路, 相信欧美日终有一天会认识到他们今天的错误。
到现在为止, 已经超过80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有些对手不承认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中国是全球贸易不公平的最大受害者, 即使在加入WTO以后, 每年中国所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案例也最多。越是这样中国越是要坚持往前走, 越这样往前走, 越是能得到真朋友们的赞扬和支持。中国经济已深入国际市场, 必然有西方政客由于国内失业率高, 产业不景气, 经济恢复缓慢, 为了位子和选票, 倒打一耙, 往中国脸上抹黑。但外国企业不会理会这些, 中国企业也有理由具备信心和从容:事实胜于雄辩, 企业经营得越来越强, 内地吸引的外资越来越活跃, 经济发展越来越包容可持续, 就是中国走市场经济的证明。
特朗普上台后, 中国贸易可能进入最为困难的一年。我们要丢掉幻想, 准备战斗。首先, 政府一定要与企业一道做好应诉准备, 尤其是培养一些熟悉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法律专家, WTO所有成员国都要在组织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我相信在这个框架内, 未来即便审理时间更加长一些, WTO也终将裁定中国是无辜受害者, 我们将赢得道义和市场上的胜利。其次, 政府也要提醒中国企业防止窝里斗、内部价格无序竞争、相互削价, 提高产品质量, 不给对方以借口对我们进行反倾销打击。过去的事实证明, 美国频繁的反倾销已经让中国企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非常时期, 中国企业更加要抱团取暖, 避免被人各个击破。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论述 第11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出版单位;法律地位;市场角色;法律环境
[作者简介]刘从立,王婧,段瑞芳,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一、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改制前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极大不同,根本原因在于改制前的出版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此造成出版单位的法律具体定位不明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其次是责任没有独立,再次是治理结构不科学,最后是在管理和执法存在缺位。
从我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没有法人资格权力的出版单位作为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组织,并不具备民事权力主体资格,它的民事权利和能力受到限制。在这个限制之下,虽然还有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采购一些必要的简单设备,可是到了面对一些必须要主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时候,出版单位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就非常明显。由于它的权利受到限制,它应该履行的责任也就相应变得不独立。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享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出版单位才有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传统出版单位因为有着非常重的行政色彩,使得这类行业的治理结构并不科学合理,这对于出版单位的市场化改革形成巨大的困难。单单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它本身没有和《公司法》中详细规定事业单位一定要有权利分开彼此制衡等各项条款。在《出版管理条例》当中,虽然很明确地解释了出版单位必须缴纳相应的税费,可是因为存在管理和执法的缺失,对出版单位此项内容的管理也变得难以进行。
二、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
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之中,企业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彻底交给市场这个主导因素去调节,和之前的计划经济正好相反。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发挥导向作用,开展和进行各种商品的生产和买卖。这时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改变,从之前依附在事业单位内缺乏自主独立的权利,到如今实现市场化运作,我们必须从新的法律地位角度来认识出版单位。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首先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法律上,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中的灵魂,强调的是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身的市场行为。因此,出版单位和各个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的意思自治既体现在它和外部的交易经营活动上,也反映在更多的内部细节上。换言之,就是出版单位完全自如地掌控大大小小的所有事情,不需要受外界的任何左右。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各类公司可以独立于大小股东。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互相分离,以此来减少风险,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出版单位而言,有限责任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所有的股东只对出版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二是出版单位以所有的资产对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出版单位和各大股东之间需要保持一种平衡来促进出版单位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出版单位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特征还有治理结构规范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版单位在治理结构上必须逐步走向规范化。出版单位中的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对出版单位的一切事宜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指导下直接掌握出版单位的各项权力,决定单位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投资形式。社长和副社长等领导岗位维持董事会的日常决议,负责出版单位的执行。这种规范的治理结构是在《公司法》的有力保障下,促进我国出版单位发展的助推剂。
三、法律健全环境下出版单位的发展途径
我们应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充分利用出版单位在法律上的各种优势,提出相应的策略来推动我国出版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
出版单位的具体活动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编辑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活动。编辑活动是出版单位各项工作中的关键,经营活动涉及直接影响出版单位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在出版业内,前面一类被称为编辑,后面一类称为经营。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实行对编辑和经营相分离的主张,这是符合出版单位长远持久发展的有利举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出版资源由市场完全主导,但是出版经营活动可以完全随市场掌控自由开展。为此,法律法规的管理力度和要求细节也各不相同。我们有严格的出版内容审查和批复程序,细致到具体的选题、质量评估,甚至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都有严格把控。但是经营活动则是非常自由的,完全没有详尽的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从出版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经营活动,不再需要顾忌编辑活动必须遵守的若干内容,在市场经济的自主调配当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优质资源,更好地促进出版单位的快速发展。
前文论述了我国出版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地位,分析指出出版单位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法律地位特征,那就是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因此,当出版单位转变为我国民商法范畴内的主体之后,出版单位的正常运作就基本上是将意思自治视为根本原则。可是,尽管我国实行的民商法系统相对来说较完善,但是我们依然会发现其中存在不足。对此,我国专门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补充方案,围绕着出版单位意思自治这一法律特征,大力推动我国出版单位向新的高度不断发展。如当我们遇到一个人完全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单位必须做监督管理方面的策略研究,找到一种更为切实的强有力监管方案。对于那些相对较小的出版单位,则可以充分利用单位的监事会全面履行职责,进行日常有效的督导。大型国有出版公司则可以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逐渐减持国有股份,吸收市场资金,将股权趋于合理化,加强公众股东与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保证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以上提到的措施主要是通过改革来保证当前的出版单位适应现行的法律制度,这样固然可以对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制度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对出版行业改革仍然存在无法规避的问题。当前,出版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主办主管制度进行完善,暂行规定在今后的修订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方面,主办单位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责任者身份,主要是在内容选择上担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主办单位也有在经营活动中的出资者身份。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出版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方面的地位分析,这对以后的工作改革有很大帮助。《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对主管主办单位的身份衔接进行了一定的界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与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而如何建立一种可行的工作机制是关键。最适宜的解决方式是让行政管理工作和资产经营工作相分离,行政工作的管理责任仍然由主办单位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则可以由从主办单位中分离出来的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如此就可以避免行政管理方对资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在对新闻出版的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修订时,需要对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编辑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界定。现行行政法规管理的对象是编辑,如果行政法规没有划清责任范围,则很容易导致经营活动的不合理。比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在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改革道路上,对经营和编辑的管理不应该有同样的限制,而应该分别对待。
我国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各自的不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完善明确出版单位的法律地位,将有力促进我国出版单位的全面发展和不断壮大。完善出版单位法律地位的核心任务就是明确出版单位的身份,即必须清楚认识到出版单位具有双重身份,那就是首先不可完全由市场操控的编辑部分,其次是必须由市场导向的经营部分。
[1] 赵大良. 科技期刊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J]. 科技与出版,2009(12).
[2] 林树文,杨小萍,刘新永. 编营分离是文化体制改革下科技期刊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J]. 科技与出版,2009(12).
[3] 张健. 编营分离制度为何能被逐利的美国新闻业主接受: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J]. 国际新闻界,2010(1).
非市场经济地位 第12篇
2008年8月1日起, 我国《反垄断法》开始生效实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虽然《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但法律条文很少, 而且立法比较笼统, 责任制度不明确, 责任力度不够, 执行缺乏具体操作性。《宪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 各级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有比较多的空缺, 为此国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一些法律规范去改善这些问题。比如,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9年颁布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11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办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反垄断行为的规制越来越明确、细化, 从而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除制定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提供保障外, 国家还积极倡导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这些举措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并对法律规范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经济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 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 但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 使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法律还是很难去规制这些行为。
(一) 网络经济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比如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化部在2009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 并产生了显著的实效, 但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互联网经济是一个新型的经济形态,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 比如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纠纷中该由谁举证更显得公平, 惩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的具体措施等。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显得软弱无力, 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立法去弥补这些法律漏洞。
(二) 责任制度模糊。
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 一般只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列为责任主体, 但在现实生活中, 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 还有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主体。他们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 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如果不对他们违法行为进行应有的惩罚, 那么《反垄断法》将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三) 执法机关混乱。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是工商总局、商务部以及反垄断委员会。但三个部门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 具体每个部门的管辖权限法律也没做进一步的细化。在处理问题时就会出现推脱责任, 倾向本部门利益现象。
(四) 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不统一。
我国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程序上并无做出责任分配的要求。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由处于弱势地位一方企业来承担, 还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 缺乏对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经济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别企业, 通过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很轻松获得巨大的利益, 而研发者将会受到沉重的打击。因此, 法律应该规制网络经济中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但是目前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三、规制我国关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爆发的3Q战争震撼人心, 虽然现在斗争已经平息了, 但这事件有力地警示我们要重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因此, 完善互联网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 形成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势在必行。
(一) 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规划。
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 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去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个新兴经济形态的产生, 要是让其处于无章可循的环境下, 将很难发展壮大。规范和立法是对行业的一个保护, 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可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由于《反垄断法》已经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做出了相关规定, 所以本文认为没有必要新建一套法律体系去专门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在现行《反垄断法》基础上, 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性, 然后补充相关的章节, 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新补充的法律内容, 一方面应该对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在经营者起到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该让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教训, 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二) 完善责任主体范围。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行为的主体, 我国通常是把经营者、行业协会当作责任主体, 但在现实生活中, 仅仅把他们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承担责任主体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也列为责任主体。因为企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的决策人以及滥用行为的实施者等自然人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主体的完善有利于全面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实施者以各种手段去逃脱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 完善监管组织机构的设想。
我国《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职权划分并不明确, 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相互推脱责任, 降低执法效率。由于互联网企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 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改革和飞速发展, 对监管部门所拥有的技术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同时, 监管部门应拥有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监管技术来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认为, 工信部正是一个拥有这样专业知识的执法机构, 因此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工信部的监管权限。此外, 反垄断法应该由行政执法机构、工信部在内的多部门一起协调实施, 坚持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与执法机关的原则性相结合, 使网络经济可以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一般采取的取证制度是“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但《反垄断法》对于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在程序上做出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为的行为, 本文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应当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企业或是个人, 这样更能显示司法公正, 也有利于司法审判。
(五) 加大行政责任处罚力度。
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实行单罚制, 本文认为这种处罚过轻,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实施者起不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但诉讼收益低而且《反垄断法》的影响力也被削弱。因为在互联网行业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的实施者会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 而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来说只是小菜一碟, 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所以, 本文认为应当加大对互联网行业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滥用行为较为严重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使互联网企业经营者考虑到惩罚的风险而不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六) 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在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网络经济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个别企业, 通过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很轻松获得巨大的利益, 而研发者将会受到沉重的打击, 不再有动力去研发产品, 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 规制网络经济中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为重要。对于处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一方面政府可以对技术的创新予以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关机关应该认真执法,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七) 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