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1篇
1.关注投保单位的异常情况
投保单位如果存在洗钱的目的,在投保阶段就可能表现出与正常购买保险的客户不同的特征。比如故意提供虚假身份文件,坚持使用现金趸交保费,不关注保险产品的功能而对公司退保和理赔流程予以异常关注,所交保费与单位经济状况严重不符,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保费且无法合理解释等等。 二.核保
1.完善投保文件的内容
公司在反洗钱法施行后,快速进行了投保单样式的修改,现在团险投保单包含以下内容并要求必须填写,确保表单内容与反洗钱工作要求相适应: 1) 投保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2) 投保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证件名称,经营证件号码,经营证件有效期; 3) 投保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4)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的郑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5) 保险联系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6) 联系人及收费增加两项内容:保费是否来源于投保单位(选择是或否),客户关注功能(选择“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 7) 保险公司内容填写应包含:
投保单中的险种责任与客户的需求描述是否一致(选择是或否);如果团险不采用单独的《业务人员报告书》的形式,也可考虑将上述《业务人员报告书》要求的6项内容加入此处的保险公司填写的内容项下。 2.加强对代理人的身份识别
概括来说,核保人员对于有代理人代办的业务,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1) 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审核客户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中应包括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及被委托(或代理人,受托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2) 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身份资料,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录入业务系统。
3) 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并留存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录入业务系统。在完成以上流程后,再进行业务受理和办理。 3.加强对保费来源的审核 第二节 保全与理赔 一.保全 1.变更业务
无论是依照公司保全规则还是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办理变更类保全业务时,都需要有一个重新识别客户资料的过程。除非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变更项目,只要确认是有权提出变更申请的主体,就可受理并变更以外,其他客户身份资料的变更,需要由有权申请者提供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客服人员在审核确认后,才可进行变更。
如果新增或变更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申请受益人变更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且达到识别标准的,则需要对该新增或变更的被保险人以及该变更后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进行身份识别,审核,登记其基本身份信息并留存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法律要求必须有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如果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需要对客户重新进行识别。 2.退保业务
A. 退保阶段的客户身份识别:对于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团单,要进行身份识别,识别的内容有二: 一是要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对于未在公司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文件或未在公司业务系统登记的合法的退保申请人,应当留存退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登记退保申请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录入业务系统;如果存在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需要确认代理人关系的存在,并对代理人进行身份识别工作。
二是要求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确认保险合同的有效续存. B.退保阶段的可疑交易上报,如果发现以下情形,客服人员应当及时上报: a) 10个工作日以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b) 频繁(每天3次以上或连续3天以上)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
d) 同一投保人10个工作日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e) 退还保费时:单位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f)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额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
g) 大额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此外,退保资金一定要用转账方式退回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二、理赔
1.理赔阶段的可疑交易上报
理赔阶段也需要对客户的交易可疑特征加以关注,如果核赔人员发现客户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坚持要求公司使用现金进行赔付,且数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则核赔人员有义务将有关可疑情况向反洗钱管理人员报告。 2.保险金的给付
在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申领保险金的全部资料,经核实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且材料真实的,公司应当将保险金以转账方式付给受益人账户。 三. 资料更新的维护
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2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3篇
判断题
1、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
2、反洗钱调查只能采取现场调查。
3、在已实现按客户管理的前提下,对于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用户名下上午不同账户间交易,金融机构可免于报告大额交易。√
4、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环节包括了贷前调查、贷后定期识别及贷后检查等。√
6-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县(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6-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7、金融机构在对电话、网络、自助银行ATM机等非面对面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应等同于以柜台方式提供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8、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9、检查组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调阅反应被检查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资料、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资料数据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10、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不能解除临时冻结。
1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1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是仍未结束的,只要满足了保存5年要求的,金融机构可疑不用将其保存了。
13、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下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5、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16、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
17、发现境外机构涉及重大洗钱案件,或涉及有关洗钱的重大舆论事件时,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18、交易报告是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工作的最主要标准。
19、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金融机构不需要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等方式核实客户所登记的汇款人信息。
20、反洗钱内部控制并不是各种制度、管理办法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涉及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综合体系,它体现在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活动中。√ 单选题
1、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 )的批准。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3、金融机构对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所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公安部门),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工作。
4、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5、银行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
6、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7、金融机构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决议确定的名单相关,应采取以下哪些措施。(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8、A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理李某近日持25位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为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后数日,这些账户相继收到来自于开曼群岛某贸易公司汇来的外汇各3000美元,合计75000美元,并均由李某办理结汇后存入账户。李某再将这些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取现后存入其本人账户。请问李某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种可疑交易类型?(B、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个或者少数人操作)
9、刘某申请开立银行本票,金额为300万元,收款人是某贸易公司,而该本票的最后持票人是某个体经营店,则金融机构(可以仅在实际兑付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选C不对
10、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11、与第4题重复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13、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汇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汇入款,应审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客户”指(包括对公客户和对私客户)。
15、覃某经营一家公司,公司股份分布为覃某占60%,其妻占20%,他的朋友王某占20%。覃某另有小车一辆,房子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覃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若干。现查明覃某长期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但王某和覃某的妻子均未参与且不知情。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应当对覃某的哪些资产进行冻结。(60%的公司股份、车、房子及覃某的账户存款)
16、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17、以下说法错误的是(设计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完全确保银行不被洗钱分子利用)
18、《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19、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的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制度,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0、为外国政要开立账户时,应当经机构(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多选
1、反洗钱徐昂关规定中所称的“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是指(A、D)A、公司实际控制人 B、被代理人 C、公司法定代表 D、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2、对于经营下列哪些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督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经高层管理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ABCD)A、货币兑换B、网络支付C、手机支付D、信用卡收单
3、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清洗的资金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ACD)A、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B、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C、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D、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4、以下哪些人员应当收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ABCD)A、银行董事B、银行高级管理人员C、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D、一般人员
5、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哪些身份证明文件?ABCD A.军人出具军官证 B.武警出具武警警官证
C.16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使用人户口簿 D.中国公民16岁以上出示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6、A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推出前,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A、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洗钱风险评估B、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C、应书面记录洗钱风险评估的情况D、口头讨论一下洗钱风险即可,无需书面记录
7、下列哪些交易不能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AD)A、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B、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中没有大额交易C、金融机构对该客户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D、金融机构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8、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BC)A.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只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B.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C.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D.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特点(ABCD)A、内容的广泛性B、对象的特定性C、形式的完整性D、执行的强制性
10、下列哪些境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金融机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BC)A、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地区)B、已加入金融特别工作组(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C、未加入金融特别工作组(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D、客户要求销户的
11、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ABCD)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A、地域B、业务C、客户D、产品
12、客户L的身份资料记载其常住地址为X村,但近期常在距离X村较远的某银行办理电子汇款,判断L上午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ABCD)A、经常收到国外慈善机构汇款,随即转给多个个人B、客户经理要求其填写汇款单上的用途栏时,该客户情绪急躁C、客户未在X村的银行办理电子汇款,而跑到距离X村较远的银行办理电子汇款业务D、经常将款项汇往阿富汗地区
13、下列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哪些(ABCD)A、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B、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C、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D、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眉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应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14、金融机构应根据干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哪些(ABCD)A、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B、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及金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C、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众信息平台搜集信息D、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及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的信息
15、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AB)A、交易性质B交易目的C交易的受益人D交易的资金风险
16、A银行在对客户交易监控中,发现某对公客户的账户经常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且累计交易金额巨大,查询该客户留存的开户资料和身份信息后,发现该客户未一家书店,外地个人汇款的用途说明为购书,为深入追查其交易是否与客户身份背景相符,银行还应对客户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BCD)A、无需调查,可以基本排除交易的可疑性B、查实汇款资金的来源C、实地调查客户的经营规模D、通过工商调查客户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17、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BCD)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B.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C.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D.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18、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哪些方面的信息?(ABCD)A、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B、资金来源,C、资金用途,D、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19、客户交易记录包括(ABCD)A、每笔交易数据信息B、每笔交易的业务凭证、账簿C、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D、有关规定要求的单据、业务函件等
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4篇
摘要: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已是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因此,为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相关机构应不断调整工作方法措施,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反洗钱监管机制的完善和保险业反洗钱履职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就如何提高保险业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 反洗钱 监管 保险业 难点 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对反洗钱重视程度和工作要求在逐步提高,防范和打击各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已成为金融機构反洗钱工作重点。近年来,面对洗钱案件上升趋势,保险业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一、体系建设
中国反洗钱工作在遵守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立发先行的基本思想。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国家反洗钱重要方针政策及国际合作措施,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发挥合力作用,协调推动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发布了《个人存款实名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几十项,指导义务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牵头组成国际评估组,对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自评估。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了国家反洗钱战略政策,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反洗钱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监管力度
我国在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加大了金融领域反洗钱处罚力度,对反洗钱多发领域重点对象出实招,不断打出双罚组合拳,着力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实效性。据统计,2018年银保监会(含地方机构)对保险业开出罚单1300多张,合计罚款超过2亿元。2019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出反洗钱罚单计200多张,合计罚款约8800多万元,单位加个人双罚率达67%以上。从被处罚的144家金融机构来看,银行77家,占比53%;保险29家,占比20%。处罚特点具有金额大、中小金融机构成重灾区、整体高于2018年同期水平。处罚原因集中在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等。处罚结果体现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个人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主管部门持续严格的反洗钱监管,不仅有助于义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而且对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风险防控能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核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业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设机构;应实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妥善保管和保密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交易记录;应协助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检查和监督;应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审计、培训和宣传等。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重要基础。保险业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坚持合法审慎、保密及与有权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制定适应业务发展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协助推动反洗钱工作的稳步发展。
四、工作难点
(一)新型洗钱犯罪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境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专业化洗钱案件不断上升,洗钱方式多样化、过程复杂化、对象国际化等特征日益显现,给反洗钱义务机构带来较大挑战。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相比起步较晚,反洗钱基础薄弱,这无疑给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制度执行力不够强
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立是一个漫长而细致的过程。实际操作中反洗钱制度略显粗放,加之宣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可能导致制度执行力逐步减弱。少数义务机构虽然建立反洗钱相关制度办法,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反洗钱监督指导方面还存在形式主义,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存在不认真履职的情况。
(三)思想意识有些淡薄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和各项费改政策的深入推进,有些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注重业务销售,而轻视业务合规管理,减少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放松了对客户身份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忽视了洗钱风险的防范。
(四)专业人员队伍缺乏
保险业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大部分工作人员为兼职,一人多岗现象时有发生,反洗钱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较少,难以充分履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职能。另外,为满足保险市场销售的需要,保险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反洗钱人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失现象较多。
(五)人工排查量大
保险机构基本上建立了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有的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关联,有的是独立的第三方系统。但日常工作中的监控名单与反洗钱监控系统实时更新不足,客户身份信息核查、风险等级划分及大额、可疑交易识别等方面数据采集少,需人工处理的工作量较大,给反洗钱工作时效性和准确性带来困惑。
五、改进措施
(一)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下,面对从严整治、从快处罚、从重问责的监管高压态势,要正确理解“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实质内涵,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发展思维,提倡合规创造效益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切实提高全行业依法合规意识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面对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展,在有权机关制定互联网等领域反洗钱制度规范的同时,保险义务机构应不断梳理完善各项制度规程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制度的落实上,不仅在承保、理赔、批改等环节做好反洗钱核心义务工作,而且要向中介合作企业及其业务客户延伸,增强反洗钱工作整体实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培养人才队伍
结合反洗钱工作不同形式,制定各级机构领导干部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长效制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适应高速发展的反洗钱管理需要。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建立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机制,通过宣传培训,有意识地培养懂法守规、科技创新与专业技术一体化的反洗钱人才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发挥传导作用
一是保险业充分接受监管部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指导,落实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业务第二和第三道防線监督机制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风险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实提升一线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反洗钱履职问责机制,应把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合理问责与问责目标有机结合,强化监督约束激励作用,有效推动反洗钱工作开展。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竞争实力
为预防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洗钱,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外,保险业应不断开发、优化反洗钱监控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将反洗钱风险因子嵌入其中,提高系统自动监测水平,降低人功识别排查的频率,增强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搭建反洗钱审计、检查系统平台,完善反洗钱工作检查结果运用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客户信息资料智能系统作用,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反洗钱工作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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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5篇
【摘要】反洗钱活动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主要通道,因此,如何促使商业银行有效地进行反洗钱是监管机构工作的重点。本文运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策略与行动选择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从整体上提高和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 反洗钱 博弈
一、引言
洗钱是犯罪分子将不法收入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这个过程切断了犯罪行为与收益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这些收益能够公开合法的使用。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因此,反洗钱刻不容缓。
在反洗钱问题上,监管机构处于监管地位,商业银行处于被监管地位。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客户,能较为准确的掌握客户的信息,并有着反洗钱努力程度选择的主动权,洗钱信息由商业银行传递到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噪音的干扰而使得信息在一定程度失真。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商业银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利己的行为,这有可能使监管机构不能达到反洗钱效用最大化目标。因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进行博弈分析并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利用博弈论对洗钱者与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之间在洗钱与反洗钱的策略及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提出监管机构应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下面将针对商业银行和洗钱者在洗钱与反洗钱中的决策进行博弈分析。假定一家商业银行已经在市场上,一个洗钱者想进入这家商业银行进行洗钱,银行清楚洗钱是违法的,在这个博弈中,洗钱者可以选择进入还是不进入,银行业也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默许或是斗争。
如果商业银行与洗钱者建立的博弈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即假定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对所有其他参与者的支付函数有完全的了解,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在以上的完全信息博弈中,给定洗钱者的策略选择为进入,当商业银行选择默许策略时,得报酬50,当商业银行采取斗争策略时,得报酬0。显然,此时的纳什均衡解为(进入,默许)。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在现实中,洗钱者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有一定风险的,洗钱这会想尽办法掩饰,而对于不同商业银行来说,协助洗钱时是承担着极大风险的,风险所带来的成本也有所不同。洗钱者决定是否进入一个新的银行,但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不知道银行是决定斗争还是默许。假定银行有两种可能的成本函数:高成本或低成本;对应两种不同情况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这里,简单的将成本分为两类,即高成本和低成本。洗钱者和商业银行会根据成本的高低作出不同的选择,博弈树和对应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若给定洗钱者选择进入,在高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默许策略,得报酬50,在低成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选择斗争策略,得报酬100,由此可见,高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进入,但在低成本时,洗钱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入。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即银行知道洗钱者的成本函数,但洗钱者不知道银行的成本函数,故洗钱者的行为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认为银行是高成本还是低成本。
假定洗钱者认为银行是高成本的概率是P,低成本的概率是1-P,那么,洗钱者选择进入的期望利润是P*40+(1-P)*(-10),选择不进入的期望利润是0。令P*40+(1-P)*(-10)=0,解得P=0.2,故当P>0.2时,洗钱者选择进入,当P<0.2时,洗钱者选择不进入,当P=0.2时,进入与不进入没有区别。
三、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反洗钱不仅是单个商业银行的事情,它还涉及到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配合和影响。如果一家商业银行积极反洗钱,而另一家消极甚至纵容洗钱,那么反洗钱就收效甚微。下面我们用图3来说明:
图3 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
从图形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假设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其反洗钱的成本均25,当且仅当甲、乙两家商业银行同时反洗钱时才能达到最大化收益(75+75=150)。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而另一家容忍犯罪分子洗钱,那么就会产生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下降,成本上升,而容忍洗钱的这家银行收益上升,成本下降,形成(-25,75)和(75,-25)的组合。原因是反洗钱的一方银行必定要对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检查措施,采取更为公开的调查,客户隐私可能会有所涉及,这样一来客户就势必不会来这家银行开展业务,银行的客户资源大量流失,自然收益下降。而容忍洗钱的一方银行没有任何成本可言,也自然出现上面分析的结果。
由此看来,博弈矩阵的稳定均衡解是甲、乙两家银行都容忍犯罪分子从事洗钱活动,这样才能使银行自身达到相对的利益最大化。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两家商业银行看似合理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其实这和上文在完全信息下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分析的结果一样,即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商业银行与洗钱者的博弈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监管机构的约束,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为默许,因此,监管机构的介入是必然的。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单一的反洗钱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增加商业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采取“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于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综合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监管机构须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在对商业银行监管中要指导其建立起规范可行的行业准则和操作制度,以确保商业银行的行业操守,使其真正积极地参与反洗钱。
(二)基于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中的矛盾心理
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的不作为应大检查惩罚力度,采取重罚制。监管部门为强化反洗钱金融防范,应高度重视惩罚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商业银行给予巨额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同样给予重罚,迫使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反洗钱,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
(三)监管机构在完善反洗钱约束机制后适时采用分成制
按照一定原则向商业银行分配反洗钱追缴资金,与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商业银行分享反洗钱成果。此外,对于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还可以给予信贷便利以促进其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积极性,从而使其做出符合监管机构目标的行动。
(四)监管机构可运用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努力水平
例如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定期通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实行评级制,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监管机构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商业银行纵容洗钱行为,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监管机构必须介入,采取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分享反洗钱成果,获取经济补偿或奖励,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达到最优的努力水平,把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众的效益统一起来,真正的积极反洗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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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考试范文第6篇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07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曾几次打电话想与鲁处沟通,怎奈都无人接听,若能再次光临,是否方便给一个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呢?
---------------------- 首先,增长了自身知识,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本次培训主要安排了十个方面的讲题,既包括有具体业务知识,像“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发展”、“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也包括有宏观方面课题,如“宏观经济波动、货币政策与稳定”、“当前国际局势热点透视”,还包括有与我们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一些内容,如“履职能力与创新思维”、“国家公职人员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等等,担任授课人员既有总行领导,也有教授学者,他们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从方方面面帮助我们增长了见识。有些领导、学者还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毫无保留地合盘托出,如此近距离聆听业界权威们的耐心细致讲解,我觉得这样的机会对于我们基层工作的央行干部真的是非常难得、非常宝贵。众所周知,当前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我们自身工作中所面临的知识更新频度更快、任务要求更高,此种形势下,此次培训为我们提供的知识养分,对于丰富我们的知识积累、改善我们的知识结构,促使我们在现实挑战面前游刃有余地做好本职工作,尽管说有些杯水车薪,但无疑是雪中送炭,益处多多。
其次,加强了同行交流,汲取了有益经验。本次培训,还穿插了座谈讨论、工作经验交流环节,这为我们学员相互之间沟通了解、取长补短创造了契机。此次参加培训的150名学员,分别来自全国各地,虽然说我们大家都在基层央行工作,但毕竟,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在工作认识上每个人会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工作开展上不同单位也会有自己独到的经验。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小组座谈讨论,使我对今后如何立足本职岗位高效做好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通过听取大会经验交流发言,使我对一些地方基层央行在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搞好国库业务工作、促进货币政策实施等方面先进的工作经验,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此次培训不仅为我们基层央行工作者搭建起了一个学习知识的平台,同时也为我们打通了一个彼此交流实践经验、共同促进基层央行事业稳步前进的有益通道。
再次,明晰了身份定位,把握了工作方向。无论是在总行领导的授课中,还是学员之间的讨论过程中,[莲山~课件 ]大家都普遍提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中级职称在很多人而言不过是一个“影子身份”。这主要是指我们自身对于“中级职称”的意识还不够强,在开展工作时很难想到自己是一名中级职称人员,应该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学习、如何更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作为很多单位,也较少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意识地激发中级职称人员的潜能,更好地为中级职称人员应对挑战、创先争优创造更有利条件。其实,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级职称人员占了半数,他们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整体的工作效果。这次由总行人事司部署、郑州培训学院组织实施的中级职称人员业务培训,可谓审时度势,抓住了关键。这本身就向我们广大中级职称人员释放了一个“认识自我、建功立业”的强烈信号,而通过十天来的学习交流,又进一步促使我们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自我、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为一名中级职称人员作用,在本职岗位上扎扎实实履行职责建功立业。
当然了,此次培训,还使我有缘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基层央行朋友,收获了友谊。使我有缘领略领导、学者们的风采,不只是学识上的风采,更兼职业道德、人格方面的魅力。比如像授课的总行领导,虽说他们身居一定地位,但他们非常平易近人,上课前后会非常恭敬地向在座学员鞠躬致敬、回答学员们的问题时非常耐心,而且循循善诱,特别像马林巡视员,三个小时一直站着给学员们授课,力图给学员们讲解更多关于人民银行成立的相关知识;而像一些院校的专家学者们,他们讲解中所透露出的对于学习、研究的孜孜以求精神,也极大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们。这些方面,虽然不是具体的理论知识,但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会对我们今后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