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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调查视角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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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调查视角范文(精选8篇)

犯罪调查视角 第1篇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由司法机关邀请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起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侦查中的讯问阶段, 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生理、心理问题可以给与及时的疏导和帮助;在未成年犯罪人与讯问人员之间建立一架有效的沟通桥梁, 消除沟通的障碍, 发挥沟通作用;对非法讯问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有力地促进讯问人员自觉依法讯问, 发挥监督作用。[2]从作用可以看出, 该制度是针对触法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为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而设计的。[3]因此, 它的功能应定位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救济。

二、发挥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相互作用

(一) 合适成年人制度对社会调查制度所起的作用

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个人情况, 包括生理情况、心理情况和家庭环境、学校环境, 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监护帮教条件;第二, 一贯行为表现, 是指行为人在日常交往中所经常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态度;第三, 犯罪情况, 包括犯前情况、犯中表现和犯后表现。[4,5]其中, 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社会调查人员都可以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得, 但对犯罪情况的调查就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获取的信息资料。合适成年人制度最早就是为了保护侦查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建立的[6]

三、结语

只有发挥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互作用, 才能一方面保证社会调查信息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保证合适成年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人, 从而顺利地开展救济、教育活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 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就是该理念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因此,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建立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并发挥两个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

摘要: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制度都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非常重要的制度, 两个制度的功能定位虽然不同, 但相互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保证侦查程序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案卷材料, 为以后的社会调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全面的反映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 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的司法程序和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础。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发挥两个制度的配合作用, 可以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全方位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378.

[2]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 :40-45.

[3]刘立霞, 郝小云.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J].法学杂志, 2011 (4) .

[4]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河北法学, 2009.02

[5]刘立霞, 高树勇.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64-73.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 第2篇

关 键 词: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原因分析,预防措施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

一、总况

青少年指满13周岁但不满20周岁的,也就是少年与青年相重合的阶段,处于儿童时期之后,成人之前。但实际上,青少年指13岁以上到成年之前(也就是满14岁不满18岁)这段期间的人多为学生,且也进入一种人身的转变期,是社会上令人重视的一个群体。但是,青少年犯罪率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明显的提高。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具有盲目性,冲动性,模仿性。随着我国社会的加速转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二、案例和分析

案例一,小唐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对他宠爱有加,经常给他许多零花钱。慢慢地,小唐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在网吧里,他认识了几个朋友,一放学他们就到网吧打游戏,一直玩儿到很晚才回家。为了让他收心,好好学习,父母不再给他零花钱。可是为时已晚,小唐此时迷恋上网络游戏已经不能自拔。即便兜里没钱,他也要去网吧里看别人打游戏。有一天,几个朋友对小唐说,要带他出去筹钱。为了能够继续上网打游戏,小唐毫不犹豫地跟着他们去了。随后,他们抢劫了开鲁县第三中学的一名学生,抢得的60元钱全部用于上网打游戏。小唐觉得这个来钱的方法很好,又快又省事,还没有什么风险。于是,他买来刀具专门用于抢劫。一开始,小唐还需要别人带着自己实施抢劫,慢慢地他的胆子大了起来,敢独自去抢劫。2008年6月,他和朋友先后在通辽市开鲁县、河北省唐山市多次实施抢劫。在接受庭审时,小唐面对法官痛哭流涕,后悔为了一时的快乐而不计后果,最终铸成大错。

分析:现在,一些网络游戏充斥着野蛮与暴力,这种不良文化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大诱因。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快乐的同时,也容易让人们迷失方向,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这时候,学校和家长要对青少年进行沟通谈话,及时了解他们心理的想法,进行正确的方向疏导。对于游戏这种容易上瘾的东西,要适可而止,不能放任其继续发展。

案例二,2011年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

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

分析:孩子在外留宿,吃喝玩乐,家长从来不闻不问,对自己的孩子完全处于放养。就是因为家长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导致了这些孩子犯罪,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应该给与关心和帮助,而不是不闻不问,多沟通才能了解孩子的心理,了解他们想要什么,想做什么,对于那些错误的思想才能及时的纠正和遏止。青少年时期是一个转折点,由此误入歧途的人有很多,作为一名家长,我觉得他们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孩子,把他们培养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形成原因

根据上面两个案例,我觉得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成因:

1.家长疏于关心,缺少及时的沟通

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

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有的过于溺爱。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那样的青少年有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及时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对于青少年有着很大的帮助。

2.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抗能力差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等心理特点。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生活方式。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也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3.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良文化的广泛传播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纸、娱乐场所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害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不少青少年犯罪纯粹是对一些影视镜头的刻意模仿,犯抢劫、盗窃罪的青少年则多为影视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诱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几乎全部观看过淫秽影碟或访问过色

情网站。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一定的帮助。

四、预防措施

1.家庭预防。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和行为的产生。为人父母者首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父母是孩子的榜样。提高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懂得如何教育子女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父母教育方法要得当,不能过分溺爱和纵容。身为家长要关心孩子的吃穿,同时更要注意教会他们如何做人,要平等的和他们沟通。对于一些犯错误的孩子,不可以只打骂,更多的应该给与关心,绝对不可以放弃不管。

2.社会预防。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如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

3.学校预防。学校应该积极引导学生。不能只追求升学率和成绩优异,学校应同时注意的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培养学生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同时学校要注意老师的师德,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作用是很大的,要让学生做好人,首先要有一个好老师的引导和榜样。这就需要学校有一只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五、小结

犯罪调查视角 第3篇

一、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目前理论界认为职务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讲, 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1]狭义上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亵渎国家权力的行为, 是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异化和失控现象。[3]一般而言, 职务犯罪都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和行为的渎职性等特征。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 进行查明犯罪嫌疑人, 收集证据, 确定犯罪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4]职务犯罪侦查一般具有侦查主体的法定性、侦查对象的特殊性、侦查模式的特定性及侦查取证的复杂性等特征。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是一对相克的矛盾体。职务犯罪存在的客观性, 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产生的必要性;职务犯罪的破坏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打击性;职务犯罪的隐密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艰巨性;职务犯罪的发展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创新性;职务犯罪的难治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长期性。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两者相对相克, 不可调和。只要职务犯罪存在就一定存在职务犯罪侦查。没有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没有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势必泛滥成灾。职务犯罪分子通过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侦查权限、侦查技术手段、侦查方式方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等多方面的研究, 提高自身职务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隐密化程度及反侦查能力。同样, 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通过对职务犯罪分子犯罪心理、作案手法等多方面的一般性犯罪规律及具体个案中特定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的研究、分析和把握, 进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与水平。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搏奕中相克相生、相生相长。正因如此, “职务犯罪是一种悠久且不断更新的犯罪, 是一种危害极大却颇难查办的犯罪。”[5]只有不断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力度, 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才能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职务犯罪规律

职务犯罪是典型的“隐性犯罪”, [6]其作为权力异化的极端形式, 同样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般性客观规律。就职务犯罪的规律而言, 不同的研究视角可以总结出不同的规律性特征, 如价值规律、行为规律、心理规律, 等等。就贿赂犯罪而言, 笔者认为其一般性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

所谓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是指权力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力所能给他人带来实际利益或可期待利益的价值大小与被贿赂的可能性程度成正比例关系。由于权力天生具有产生利益的功能, 因而权力的利益价值决定了权力天然的易腐性。权力之所以容易为人们所迷恋, 说到底就是因为权力具有零成本高收益的利益价值。权力拥有者之所以容易滥用权力、行贿者之所以热衷于向权力拥有者实施贿赂, 均是因为权力天生具有利益价值, 而且这种利益价值表现为能同时给双方带来利益。正如英国思想家约翰.阿克顿所言,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7]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 某项权力能给他人带来的现实利益或可期待利益越大, 则权力拥有者被贿赂的可能性越大;其二, 某项权力给他人带来的利益越重要、越突出、越关键、越紧迫, 则权力拥有者被贿赂的可能性越大;其三, 能给他人带来利益的权力越大、越多、越集中, 则权力拥有者被贿赂的可能性越大。换言之, 权力的权值越大, 权力越容易异化;权力的权重越大, 权力越容易异化;权力的权域越大, 权力越容易异化。在正确认识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规律时, 还应当深刻地认识到权力的价值功能具有相对性, 即某项权力的价值只能体现在那些希望通过不正当行使该权力来获取非法利益的对象身上。对那些根本不想通过该权力的非法行使来获取非法利益的人而言, 该权力的价值等于零。换言之, 权力只是对利益追求者有吸引力, 对其他对象不具有吸引力。权力价值的相对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中的行贿者必定是权力作用范围之内的利益追求者。利益的相对性决定了权力价值的相对性。一个不包括任何利益交易的贿赂关系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道理上讲均是不成立的。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规律为司法实践中缩小侦查范围、指明侦查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 权力交易手段的智能性

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 大多身居高位, 拥有较大的权力, 智商高、社会阅历丰富, 关系网复杂。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分子尤其是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职务犯罪时更多地表现出智能性规律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网络平台、信息技术等高科技贿赂, 作案的科技含量较高;二是“变相”受贿。主要有三种典型形式:事后收受, 即先帮后收;他人代收, 即拥权者办事, 相关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收受;变名转收, 即多以合伙入股、投资等名义收受。三是快捷无痕。一般而言, 贿赂犯罪不会有第三人在场, 犯罪过程不仅短暂, 而且犯罪现场会被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理得干干净净, 一般不会留下可供勘验的现场, 呈现出典型无痕性特征。这就是司法实践中, 多数职务犯罪嫌疑知情人少、隐密性强, 以及物证少、口供地位突出的根本原因所在。四是赃款赃物转移迅速, “漂白”形式多样。一般而言, 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贿后, 不会将财物放在住处及办公场所等不安全的地方, 他们会将财物尤其是现金迅速以多种形式进行转移或“漂白”, 受贿财物的数额越大则转移速度越快。从司法实践来看, 赃款赃物的转移或“漂白”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 以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名义转存;其二, 以投资形式转移。购买固定资产 (如房产) 、购买股票、商业投资等又是其主要方式。其三, 秘密转移境外。多数情况是以送子女到境外留学、工作、生活、投资为名, 将赃款赃物转移至境外。五是收受贿赂常常被披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礼节性外衣。通常情况下, 行贿者常常在传统的节日和权力拥有者及其亲属具有特别意义的特定日子打着传统的礼节性名义进行行贿, 而受贿者自然以“礼尚往来”的理由欣然笑纳。收受贿赂与传统礼节交织起来, 增加了认定犯罪事实与数额的难度。

(三) 权力交易时间的特殊性

客观地说, 行贿者行贿无非是出于四种原因:一是出于求权;二是出于求名;三是出于求利;四是出于求取可期待利益 (如日后政治上、经济上的关照、帮助等等) 。归根结底在于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笔者认为, 利益交换同样存在着明显的规律性特征, 对行贿者而言, 投入越早, 获利的可能性越大;投入越多, 获利的可能性越大;投入越及时准确, 获利的可能性越大;投入的持续时间越长, 获得后续利益的可能性越大。依常理, 受贿的时间决定于行贿的时间, 行贿的时间取决于与可期待利益相关的事项产生及存在的时间。行贿人基于趋利图益的心理, 往往是在某项事项的即将到来或在其运行过程中, 认为该事项对自己能够带来现实利益或可期待利益时, 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权力拥有者实施贿赂。对行贿人而言, 如果权力拥有者的权力不能给行贿人带来现实利益或可期待利益, 纵使权力拥有者的权力再大, 也决不会触动行贿人的行贿神经。因此, 一般而言, 权力交易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可能给行贿人带来现实利益或可期待利益的事项即将到来及其存在运行的过程中。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投资等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招投标期间以及人事调整、提拔晋升、换届选举等等与行贿人政治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开展过程中。当然也存在事后行贿的情形, 但其形式不过是“受而不收” (即事先约定事成时不收, 经过一定时间后再收) 的具体表现。究其实质仍然是事前事中受贿, 只不过从受贿方式上进行了花样变异罢了。

(四) 腐败意识的渐变性

一般而言, 受贿者对收受贿赂并非一开始就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心安理得, 往往在第一次受贿时常常是不情愿、担心害怕的, 当然也有抱着试试看心理的, 但是随着受贿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大, 在多次未被发现之后, 侥幸心理随之扩张, 其发展态势是私欲的控制力及拒腐防变的免疫力逐渐降低, 私欲的膨胀指数和腐蚀变异速度逐渐增大, 最终的结果是对收受贿赂习以为常, 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由被动收受到主动索取也就不足为奇了。总的来说, 受贿者的腐败意识呈现出由被动到主动、由间接到直接、由半推半就到来者不拒、由暗示到直白、由提心吊胆到无所畏惧、最终走向疯狂的渐变性规律。从司法实践情况中来看, 一些受贿人在落马之时正是其疯狂之际。私欲的大门一旦洞开, 势必泛滥成灾。这一规律对侦查实践的启示是, 那些为所欲为、一掷千金、狂妄至极之公权拥有者, 其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准确度几乎百分之百。

三、职务犯罪侦查规律

职务犯罪侦查因职务犯罪的存在而存在, 职务犯罪的目的与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功能表现出明显的逆向性, 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与职务犯罪规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明显的逆向性。

(一) 侦查过程的多阻性

与贿赂等职务犯罪简易快捷的特点相比, 职务犯罪侦查最突出的规律性特征之一表现为侦查过程的多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发现难。其一, 由于职务犯罪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 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商, 属智能型、科技型隐性犯罪, 不仅交易时间短、作案手段隐密、知情人少, 而且犯罪现场被事先防范或事后处理得干干净净, 很难留下有勘验价值的犯罪现场。其二, 这类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集体利益, 一般没有被害的自然人, 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 公民即便知道一点情况, 出于怕得罪人的中庸思想, 不会象普通犯罪那样有较高的举报积极性。其三, 职务犯罪的多数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关系, 或是亲友、同事、情人、同学等等, 或是与犯罪嫌疑人有业务往来的人。二是立案难。立案难的原因除了检察机关侦查的能力水平尤其是收集证据的能力水平不足外, 最主要的在于职务犯罪侦查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具体而言, 由于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 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及财权过分受制于地方, 而且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是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 实际掌控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立案与侦查, 从而有机会将职务犯罪阻挡在侦查的大门之外。三是取证难。由于职务犯罪的高智商性、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性、知情人的利益交织性及传统的人情观念的共存, 以及各种难以预料的阻力、干扰等因素的介入, 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举步维艰。四是处理难。由于职务犯罪是没有被害自然人的隐性犯罪, 这为相关领导以各种名义为其开脱或减轻罪责提供了可容忍的理由和可协商的空间。同时, 一旦追究犯罪嫌疑人罪责, 则意味着嫌疑人不仅将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政治上、人格上、名誉上等多方面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甚至直接关系其政治命运的生死。因而, 一方面嫌疑人本人及其亲属会不惜一切代价, 动用一切关系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 个别有关人员尤其是相关领导也会出面打“招呼”, 从而造成纵使职务犯罪侦查终结但依然难以作出适当处理。

(二) 侦查方向的单维性

职务犯罪侦查在侦查方向上明显地表现出由人到事的单维性特征。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一方面职务犯罪往往表现出由事到人的方向性特征。就贿赂犯罪而言, 一般情况是, 行贿人只有在事先已知某项可能给自己带来现实利益或可期待利益的事项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时, 才会依事找人。没有可产生利益的事项, 行贿人不会向他人行贿。这是由行贿人的趋利本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 由于职务犯罪一对一的隐密性, 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事实很难为他人所了解, 也很难暴露。职务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天生的相克性, 必然决定职务犯罪的侦查与职务犯罪的发生方向相反, 从而表现出由人到事的单维性。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方向的单维性, 只是就职务犯罪侦查的一般性规律而言, 具体的特殊个案会呈现出其独有的特性。同时, 侦查方向的单维性, 只是说明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尤其是取证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但决不能把这一规律看作是由供到证或刑讯逼供的依据和理由。职务犯罪侦查由人到事的方向性与由供到证及刑讯逼供不是同义语。

(三) 侦查模式的间接性

一般情况下, 职务犯罪侦查起始情形是犯罪嫌疑对象明确 (如举报对象) , 但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缺失。要追诉犯罪, 首先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而要查清犯罪事实又必须以证据说话。换言之, 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是侦查的首要前提、基础和关键环节。就人性的自我保护意识而论,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 要想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 获取其口供, 除了刑讯逼供外, 可能性非常小, 对于高智商的职务犯罪而言难度更大。因此, 合理的侦查模式是先获取有关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再促使其交待犯罪事实, 最后再对证据进行进一步完善。换言之, 符合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侦查模式是“由证到供, 证供结合”, 而绝不是“由供到证”。尽管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知情人少、物证稀缺、言证地位突出, 但这些均不能成为选择“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合理理由。司法实践中, 有的侦查人员之所以偏爱选择“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其原因有三:一是能力要求低, 技术含量和智力成分少。二是简单快捷, 投入少, 效率高, 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 则侦查时间大大缩短, 侦查资源大大节省, 整个诉讼过程迅速由复杂变为简单。三是低风险性。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实行集自侦、自捕、自诉于一体的侦查模式, 属于典型的同体监督。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 加之职务犯罪侦查又处于秘密封闭状态之下, 纵使侦查人员非法获取证据也难以发现, 即使犯罪嫌疑人事后申诉但均因缺乏有力证据而无法证明取证的非法性。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方面原因, 导致“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被侦查人员所钟爱。笔者认为, 侦查模式的间接性规律包含以下几项要求:其一, 要善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知情人处收集证据, 力戒在未掌握相关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采用简单机械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就贿赂犯罪而言, 要善于从行贿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知情人处收集证据。显然相当于犯罪嫌疑人而言, 从行贿人、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知情人处获取证据的可能性比直接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获取口供不知要大多少。其二, 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 讲求智慧办案, 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侦查谋略与智慧的牵引下毫不设防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全面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尤其是兴趣爱好, 把准其软肘和要害;要善于通过查找行贿人的犯罪证据来揭露受贿人的犯罪事实。其三, 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既要善于收集言证, 又要善于收集其他证据。要特别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贿赂犯罪都没有遗留下物证。相反, 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人兴趣爱好的不同, 行贿人的行贿财物亦不尽为金钱, 如有的喜欢古玩、字画、金银、玉石等等, 行贿人会对受贿人的兴趣投其所好, 行贿人行贿的这类财物便是物证。

(四) 侦查进路的渐开性

一般而言, 职务犯罪侦查的进路如同几何中的渐开线一样, 表现出由内到外、由少到多、由小到大、由模糊到清晰、由简单到复杂的渐开性规律特征。在司法实践中, 职务犯罪随着侦查进程的不断深入, 犯罪嫌疑人涉案人数往往由少到多, 涉案金额由小到大, 犯罪过程及情节由模糊到清晰, 案情由简单到复杂, 涉案范围由系统内向系统外延伸。同样, 证据也相应地呈现出由少到多、由孤立到联系从而形成证据链的变化特征。实践中的深挖窝案、串案便是这一规律的具体体现。侦查进路的渐开性要求在侦查实践中要想快速突破职务犯罪案件必须首先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 同时, 辅之以侦查智慧和谋略, 这样才能节省侦查资源, 节约侦查成本, 提高侦查时效。

四、遵循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需要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笔者认为, 遵循职务犯罪侦查规律, 关键是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切实按照人权保障要求开展职务犯罪侦查, 将人权保障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侦查环节。牢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 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 实现程序正义。牢固树立正确的侦查观。端正侦查目的, 既通过侦查获得客观真实,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又讲求侦查的质量与效果, 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

(二) 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当前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言, 关键是要实现由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向对抗主义侦查模式转变, 由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向证据中心主义侦查模式转变。具体而言, 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要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转变。二要从仅注重口供向注重证据转变, 把功夫下在初查上。要改变以往将传唤、审讯突破作为办案起点、以口供作为取证依据的做法, 将初查提前, 全面获取外围证据。要克服片面的“口供情结”, 树立全面的证据观, 全面收集供述、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三要从静态取证向动态取证转变。要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上侦查措施的做法, 善于运用侦查谋略寻找再生证据。四要从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侦查人员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 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去收集证据, 确保证据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不仅要保证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而且要保证所有证据能形成强有力的锁链。

(三) 提高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从司法规律的角度来看, 检察业务所具有的行政属性固然不能不采用“上命下从”的行政性管理模式。然而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同时要求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8]要有效地查办职务犯罪, 必须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行使。完善独立行使职权制度, 包括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管理体制上的独立性和经费供给上的独立性三个方面。[9]一要改革领导体制。笔者认为, 应将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上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服从地方党委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业务上只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只服从法律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检察机关负责。”[10]二要改革财政供级制度。汉密尔顿指出:“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11]经费保障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至关重要。笔者认为, 应将检察机关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直接由中央财政拨给。三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因依法办案而遭受到工作职务上的不利, 建议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选用、职务安排等人事任用都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同时, 对检察官实行分类管理, 打破行政职级, 摆脱地方政府的人事控制权。四要建立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检察官身份保障是指检察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取得检察官身份之后, 其身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 不被随意免职、降职、撤职、辞退或者其它处分的制度, 是为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 保证其不因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制度保障。[12]为了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地处理法律事务,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 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特权保障等在内的职业保障制度。[13]为此, 建议建立相关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 提高侦查能力与科技含量

一个国家只有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之后, 正义的法律才能带来法律的正义。有效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必须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全面提高队伍法律水平、实战水平、综合知识水平以及运用现代科技侦查装备水平, 大力培养侦查专业人才, 为侦查模式的转变打下坚实基础。要大力开展侦查队伍培训活动, 对侦查人员持续开展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侦查技能的培训, 特别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学习, 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积极开展侦查技能的分类培训, 大力培养线索情报收集、证据调查、审讯、搜查、组织指挥侦查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改进培训方式, 增强培训内容的实战性。加强侦查对策研究, 准确把握职务犯罪规律, 增强侦查工作的指导性。优化侦查队伍结构, 既加强现有侦查人员分类整合, 又吸收一批侦查、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培养、引进一批复合型侦查人才。加大科技投入, 加强技术装备建设, 提高侦查的科技应用能力和水平, 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武器的锐利程度。

摘要:就贿赂犯罪而言, 职务犯罪的规律主要表现在权力交易的价值比例性、手段的智能性、时间的特殊性、腐败意识的渐变性上。而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则存在有侦查过程的多阻性、侦查方向的单维性、侦查模式的间接性、侦查进路的渐开性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 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提高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不断强化侦查能力与科技含量。

犯罪调查视角 第4篇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有着持久性、稳定性、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人们普遍认识到, 如果不充分发挥家庭在抚养、教育、监护下一代人方面的潜在力量, 社会将出现危机。在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 家庭教育功能的缺陷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一、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隐患

家庭教育方法的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着家庭教育成败, 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容易使子女无法接受正常的社会化教育, 从而导致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 使这些有着潜在不安分心理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目前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类:

(一) 过度溺爱式

现代核心家庭中多只有一个孩子, 这些家庭的父母在教育处于“小皇帝”、“小公主”地位的子女时, 对他们过分娇宠, 想方设法满足其各种要求, 而对其不正当的要求甚至过错无原则地迁就、袒护乃至包庇、纵容。长此以往, 这些青少年在一次次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满足的过程中, 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私自利的人生观, 这样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 就很容易采取违法手段获得。

(二) 自由放任式

这类教育方法多存在于两类家庭中, 一种是父母事业有成, 整天忙于交际应酬, 沉醉于自己的事业, 一般只是满足孩子物质上的需求, 却很少有时间与孩子耐心交流沟通;另一种家庭的父母为生活所迫, 必须出外打工, 贴补家用, 孩子往往就是放在家里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看。这两类家庭对孩子都是听之任之, 放任不管, 使得家庭教育职能成为空谈, 这样的青少年因为缺乏辨别真善美和假恶丑的能力, 往往被社会不良因素所诱惑, 沾染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简单粗暴式

一些家庭片面受到“棍棒之下出孝子”观念的影响, 对孩子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无视其正常的自尊个独立的人格, 强求子女无条件地顺从, 稍有过失, 轻则开口大骂, 重则拳脚相加。这种偏执的教育方法, 会使孩子的心灵受到创伤, 产生恐惧心理, 更加增大了孩子与父母的心理隔阂;如此, 一些孩子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找同情和温暖, 受到不良人士的诱惑, 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并且根据犯罪学模仿理论的有关观点, 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 在长大后很有可才能从被害者转变为施暴者, 将自己所受到的家庭暴力转嫁到下一代身上, 如此形成暴力循环, 威胁社会和谐。

(四) 前后矛盾型

在一些家庭当中, 由于家长自身素质较低的原因, 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 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例如孩子的同样一个行为, 在家长高兴地时候做受到了表扬, 但在家长不高兴的时候反而受到了批评;或者说在父亲这得到了嘉奖, 但在母亲那却收到了惩罚。这样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 褒贬前后不同、彼此不一的做法, 使孩子无所适从, 久而久之, 则会使青少年情绪、好恶、道德价值观念等混乱, 是非颠倒, 行为偏常, 存在极大地犯罪隐患。

二、教育内容的偏差会催化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绝不仅仅体现在教育方式上。从教育内容来看, 现在的一些家庭教育内容存在有严重的问题, 与正规健康的教育内容存在一定的偏差, 甚至背道而驰。具体而言, 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 偏激的思想观念不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

从社会学的观点来讲, 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 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家庭作为其最初的活动范围, 家长可以说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其对孩子最初价值观念的建立是至关重要、影响终身的。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家长自身素质较低, 思想言论落后, 不利于孩子科学意识的形成。甚至有些家长有反社会情绪, 对社会、对现实常常流露出消极不满的情绪, 而在这种反社会情绪的长期感染下, 不仅无法促进子女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 还会使子女产生对社会现实、权威以及各种行为规范、社会道德的不信任感, 甚至走向其对立面。同时, 由于青少年心理特征的特殊性, 他们往往会将这种情绪外化为反社会的犯罪行为, 危及社会治安稳定。

(二) 偏重式的教育难以让青少年全面发展

受社会上越来越浓厚的功利主义的影响, 家庭教育的内容也是出现了很明显的“偏颇”现象。这些家庭中有的偏重于“成绩”教育, 有的偏重于“金钱”教育, 有的偏重于“前途”教育, 总之, 无论其是超重于教育的那个方面, 在我们看来, 其都是有损于孩子健康全面发展的。家庭教育的最主要内容实际应该是给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让他们能理性地看待各种问题, 面临挫折不气馁, 遇到诱惑不沉溺。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使青少年保持良好的心态从而使其健康成长。相比之下, 现在偏重式的教育内容, 是很难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的。

(三) 劣迹的言传身教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父母作为孩子的启蒙老师, 其言传身教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 可塑性大, 善于模仿, 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如果为人父母者, 能够遵纪守法、拥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自然能引领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但现实生活中, 有很多父母自身存在一定的劣迹, 甚至有着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 这些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 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 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据某市对103名未成年人犯的家庭情况的调查表明, 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曾被劳改、劳教过的为26人, 占总数的25%。可见, 父母自身劣迹的言传身教, 对青少年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通过上述论述, 我们可以了解到, 家庭教育的好坏与青少年最终是否犯罪是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的。因此,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 家长应当注意改善自身教育方式, 优化家庭教育内容, 从而培养孩子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培育优秀的性格品质, 有效杜绝因家庭教育原因, 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这样才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取得长足的进展。

参考文献

[1]李明琪.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视角 第5篇

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本人曾这样说:“毫无疑问,系统观这个概念标志着科学和世界观方面的一种真正的,不可避免的,合乎逻辑的发展。”系统观把较深层次的系统优化、次序排列、人的目的等问题联系起来,从系统和整体出发,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进行观察和指导。

具体来说,系统观揭示了物质世界中的系统的联系,把我们周围的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描述并刻画的更加深刻、具体,它把自然界看成一个是包括系统、要素、结构、功能、有序、无序等范畴在内的运动变化的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或然性等特征。

二、系统观思想对犯罪学研究的实践意义

对于犯罪学这门学科的发展来说,把系统观的思想融入其中,可以使我们一步一步的接近真理,得出可靠的结论。

美国系统哲学家卡洛兹说过:“系统思想赋予了我们一种整体的观点用以看待我们周围的世界和世界中的我们,系统观认为每个系统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并以某些环境系统为作用对象。”

系统论既是一种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手段,对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重要作用。在法学领域中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最直接的效用就是使得法学的研究方法得以丰富,进而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对于刑事司法来说,系统论的视角让犯罪问题得到社会化的关注,促进了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就是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具有复杂性,所以我们不仅要抓住犯罪现象的规律和大的趋势,也要看到犯罪现象中一些不确定因素所起的作用,这才是我们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分析应有的思维。所以,理想化取舍,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这一方法的运用是对事物发展过程中非本质的因素或重要因素的非重要方面进行取舍,同时对那些与本质密切相关和作为规律之表现的偶然性,进行大量的概括,抽出其中的不可避免性或重复性和稳定性的联系来把握规律。①

三、系统观思维对犯罪学传统思维的变革

系统观对传统思维进行了超越和创新,在犯罪学学科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线性思维方式到非线性思维方式的转变

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使人们接受了在人类社会中大量存在非线性的相互作用的这一事实,而线性的作用其实也是非线性作用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从本质上来说,世界是非线性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同样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认识到了事物现象变化的复杂性,就陷入了无序的杂乱之中。我们所做的,就是要在认识的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将问题提出来。相比以往,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频繁的变动性,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完善。面对新的现象和出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利用系统的非线性思维去观察和实践,并且对具体问题做深入研究。

(二)从分析性思维方式到整体性思维方式的转变

整体与部分是一种辩证关系,在系统内部,整体与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时候部分所包含的内容甚至比整体还要多,系统的方法就是直接面向于整体,通过从宏观的角度把握研究整体的性质和结构来获取对整体的认识。部分与整体是相互依存的,互相存在于彼此之中,不认识部分就不能了解整体,不认识整体也就无法真正理解部分。犯罪现象的产生都是由犯罪原因作为导火线的,做为整体犯罪现象的发生,每个原因就是它的部分的要素,要素是复杂的,而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有些时候,错综复杂的小的犯罪诱因有可能导致大的暴力犯罪的产生。这便需要我们从整体的角度全面把握犯罪现象,找出犯罪原因,制定犯罪对策。

(三)从静态逻辑思维方式到过程思维方式的转变

现实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发展、演化、变化的过程,所以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动态的、开放的思维方式,把事物所存在的时空环境都考虑进去。对于犯罪学来说,犯罪从产生到发展到结束,是一个在时间段上面运行的一个过程,我们不能单独将犯罪动机拿出来去考查整个犯罪现象,也不能单独把犯罪结果拿出来去推测犯罪动因,而是需要我们在将其看成是一个运动的过程的基础上,以联系和过程的思维方式考虑每一个诱发犯罪的因素,从而为犯罪对策的制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魏宏森.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观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4(1).

[2]武秋霞.系统观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探析[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4(4).

[3]张晓平,张云秀.系统观思维的兴起及其对传统思维方式的变革[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9,4.

[4]李丽,毛建儒.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动力系统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4,4(2).

[5]楼伯坤.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与方法[J].江淮论坛,2011(5).

犯罪现场视角下心理痕迹的分析价值 第6篇

关键词:心理痕迹,分析,价值

一、心理痕迹在识别犯罪伪装方面的价值

( 一)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可以缩小侦查工作范围

由于犯罪心理活动是内在的、隐蔽的, 受其犯罪活动支配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结果是外在的、暴露的。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必然要通过犯罪行为暴露出来, 表现在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之中。由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 是直接受个体的需要、动机所支配控制的, 犯罪人心理活动的特点必然会在犯罪活动中表露出来, 凝结在外显的行为之中。犯罪行为实施以后, 犯罪人总是表现出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反常心理和反常行为, 在行为上表现出违反本身正常活动规律的行为特征。这些心理活动都会通过行为反映到犯罪现场, 因此, 我们要注意识别心理痕迹的形成, 识破犯罪伪装, 将犯罪现场最原始的状态表现出来, 使侦查人员准确的划定侦查范围。

( 二)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可以扩大犯罪信息来源

无论犯罪人如何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 其个性心理特征是改变不了的, 心理痕迹在现场中会有所暴露, 并显示行为的反常性和无规律性。当然, 这样的心理特征是有个性差异的, 但同时也有普遍性与共通性, 侦查人员正是借助心理普遍性的特征进行分析。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相互交织共同依附于犯罪现场这个客体当中, 犯罪人在伪装现场的过程中, 又无意识的增加了新的物质痕迹, 体现出新的心理特征。侦查人员对识别犯罪伪装的分析就是基于这一点展开的, 只有侦查人员意识并利用到这一点, 才可以扩大信息来源, 揭露伪装现场, 看清案件真实的面目, 进一步对犯罪人进行刻画和排查, 查找犯罪人。

二、心理痕迹在提升痕迹利用方面的价值

( 一)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可以促进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收集

心理痕迹由于它特殊的性质, 相对于物质痕迹来讲, 在提取和辨别上都存在难度。因此对心理痕迹的发现和验证绝不是简单的猜测, 而是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进行推测判断, 从而进行分析验证, 能够使犯罪现场上的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在逻辑上相辅相成, 形成统一, 都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和验证犯罪行为, 并反映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活动特征。要尽可能的收集犯罪现场所遗留的一切痕迹物证及其他犯罪信息。对于现场上出现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物证等, 只要能反映犯罪人的行为, 都要进行收集。如果能反映犯罪人怪异的行为, 就更要详尽地观察和收集, 这些看似违背常理的痕迹物证背后往往就隐藏着特殊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这对我们进一步分析案情有很大的帮助。

( 二)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可以使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相辅相成

通过分析犯罪现场所收集的心理痕迹, 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心理画像”, 同时与物质痕迹相互印证, 提升痕迹的利用价值。通过我们对现场所遗留的心理痕迹的分析, 就能推测判断出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所以说它们是一种“反映———反映”的关系。虽然心理痕迹是抽象痕迹, 可能不会容易被认识, 被发现, 被提取, 但正是由于心理痕迹这样的特点, 直接反映着犯罪人的心理活动, 具有物证痕迹不能替代的更深刻更广阔的信息作用, 成为物证痕迹的扩展和延伸, 为提高痕迹的利用价值奠定基础。

三、心理痕迹在研究犯罪人心理活动、现场情境和案情方面的价值

( 一)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能够描绘心理活动, 印证犯罪行为

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痕迹对于重构犯罪现场以及了解犯罪行为有着指导意义。心理痕迹讲究对事不对人的原则, 要把握宏观的东西, 才可以在研究犯罪人心理活动、现场情境和案情方面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心理痕迹分析的前提是对现场认真细致的勘验, 并且要找准在案发当时犯罪人的心理体验, 这个环境一定要与案发当时的时间、天气、温度等因素大致相同, 这样的分析才能贴近犯罪人当时的心理体验。因为想象和推断远不及身临其境的体验深刻和清晰, 所以对心理痕迹的分析一定要依托犯罪现场这个大环境, 要深入现场, 寻根究底。并且在分析心理痕迹时, 不能受到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要以现场为根基, 找准突破口和落脚点, 进行客观有效的分析。

( 二) 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能够推敲现场情景, 准确把握案情

心理痕迹在一些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并且现场痕迹破坏严重的复杂案件中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缺失时, 很难对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进行划定, 但正是基于对犯罪心理痕迹的正确分析, 使得侦查人员借助分析结果大胆的划定了嫌疑人的范围, 及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对心理痕迹的正确分析可以准确判断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 迅速缩小侦查范围, 及时确定犯罪嫌疑人, 降低侦查难度。并且从现场情况结合犯罪人心理特征, 分析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 刻画出犯罪人的心理画像, 对整个案情都有了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甚至更具体。因为心理痕迹分析能体察到犯罪嫌疑人最不愿暴露的心理体验, 而这些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恰恰是最关键的, 其中包含了深层次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内容。

参考文献

文化冲突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犯罪 第7篇

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刚刚结束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我国当前流动人口总数为26139万人, 与上一次的普查数据相比, 增幅高达80%。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在给城市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 其所引发的犯罪问题同样发人警醒。以浙江杭州为例, 杭州市区的常住人口为870.04万人, 市外流入人口为235.44万人, 占27.06%, 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数据指出, 杭州市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 2011年杭州市流动人口作案已达全部刑事作案人员的74.5%, 这一数据在有些地区甚至高达90%。

二、文化冲突与流动人口犯罪

索尔斯坦塞林 (Thorsten Sellin) 是20世纪30年代末的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社会学家, 1938年, 他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著书系统阐述了他的文化冲突理论, 一种解释犯罪的分析视角。在书中, 他系统化研究了文化与犯罪文化之间的关系, 并形成了具有规范性的学术理论体系。他在书中提出, “在一个具有统一价值观念, 拥有社会成员共同承认的规范意识的社会中, 文化冲突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 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 社会整体的规范意识与部分社会的规范意识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 两者极易形成冲突。处于这样一种文化条件中, 对于某一特定的个人来说, 社会的文化冲突必然深刻的影响他的思想和行为, 必然扩大他的规范意识的冲突, 从而引发行为人自我行为的矛盾, 最终导致犯罪。”由此, 塞林得出的文化冲突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就是文化冲突导致犯罪。也就是说, 文化氛围造就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个人的人格, “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统治阶级所倡导的文化被称之为主流文化, 而以不同方式同时存在的其他文化被称之为亚文化。”当这种行为规范和个人人格相背离时, 也就是文化相互冲突时, 就产生了犯罪。而这种冲突往往也是无法避免的。

在塞林的书中, 他采集和引用了大量关于移民犯罪的实证数据来支撑他的观点, 他认为, 当生活在既定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其他文化区域时, 两地的文化氛围会发生冲突, 而这一冲突的结果就是犯罪现象的出现。同时, 他也指出, 文化冲突理论不仅仅限于解释移民犯罪, 之所以把移民犯罪作为一个例证, 是因为移民经历了一种“社会缩略过程”。他们在短时间内经历了较为复杂的社会变迁, 这为研究文化冲突提供了最具代表性的范本。而他的这一理论, 不仅适于用地理分割的区域间人口流动, 还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区域之间的流动人口。他认为移民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第一, 当这些文化准则在毗连文化区域的边界接触、碰撞时;第二, 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法律规范延伸到另一文化群体的领域时;第三, 当某一文化群体的成员迁移到另一文化群体中时。”

当然, 基于社会背景和犯罪类型的差异, 塞林的理论有其分析限度, 因此, 我们“其一, 是对当代中国犯罪发生的基本社会场景进行分析;其二, 是为文化冲突论选取适当的研究视角”, 来探讨这一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文化冲突往往孕育在社会剧变中, 而中国当前正在经历现代化和社会转型这两个重大历史事件。

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就是追求现代化。“现代化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这种变化包括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等各方面的转变。”“现代化所伴随的是人类业已看到的巨大灾难, 现代性带来的问题与所提供的机会一样大。必须认识到, 现代化是一个创举与毁灭并举的过程, 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和新的前景。”这样的错位同样发生在今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旧制度、旧传统飞快瓦解, 而新制度、新传统还为完全建立, 造成了价值和制度的缺失。

文化具有规范性, 能够影响、制约个人的人格和行为, 文化规范性是社会内在的运行机理和社会发展的深层本质。本文将文化的规范性作为研讨犯罪文化冲突论的视角。文化规范性是指文化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 它广泛存在于各种主文化、亚文化甚至是犯罪亚文化中。而文化规范通常以社会控制所拥有宗教、道德、法律、习俗等多种外在表现形式表现出来。新的主文化中的习俗、观念、行为规范、价值规范却还没有确立起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规范。另一方面, 不同亚群体受不同亚文化的影响, 犯罪亚群体受亚文化极端表现形式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同时其本身并不确定和稳固的主文化还要指引人们的行为, 这样, 在特定群体中就开始出现了主文化与犯罪亚文化的冲突和对抗。而这种冲突对抗的实质就是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矛盾。这种文化冲突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现阶段, 我国社会从社会结构上由总体性社会向多元性社会转变, 利益主体多元化, 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 而社会分层中的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 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也产生对立矛盾, 产生冲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生存和发展, 放弃农村, 涌向城市。这些流动人口是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但同时也为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难题, 伴随而来的还有居高不下、直线上升的犯罪率。相对城市, 他们的身份一方面是户籍制度层面的“外来人口”, 更是一个“异质文化群体的入侵者”。他们不仅要在行为规范上被动地接受城市化, 还要在人格上实现更为痛苦的城市化。“当一个乡村居民迁入城市时, 我们可以料定会发生行为规范的冲突。”他们处于文化的边缘地位, 既不能沿袭以前的文化习惯, 又无法顺利融入到新文化, 进退失据。这时, 违反主流文化的犯罪就极易产生了。

三、弥合文化冲突

中国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巨大转型, 社会结构也更趋复杂, 社会阶层也更趋分化。社会结构越复杂、层次越多, 文化冲突也就越多。如何弥合文化冲突, 成为一个迫切的社会需求。而弥合文化冲突的关键, 就在于要使外来人口能够接纳和内化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规则体系。

预防和控制外来人口犯罪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从文化环境的各个方面入手, 从而达到社会文化环境改善优化的效果。应该倡导和建立明确的价值规范体系及社会规范体系, 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制度保障体系, 减少社会失范。

首先, 要逐步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户籍制度是城市与农村的一道高墙, 割裂了城市与农村的, 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 大量流动人口在住房、消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都低城市人一等, 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在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而把“外来人口”真正转变为“市民”, 正是城镇化的应有之义, 也是弥合文化冲突的必由之路。城镇化无疑将大大地拉动内需, 促进经济发展, 大大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 缩小贫富差距。

其次, 要构建完善的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流动人口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要有健全的政治制度保障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权力, 使其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来。只有当流动人口群体真正与其他阶层平等对话时, 他们的权益才能更好地得到尊重和保障。而在这个过程中, 流动人口群体也将完成自身和城市的彼此认同。

再次, 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 加强社会综合管理能力, 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 提高城市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后, 传统的礼法控制和乡俗约束显然已不再适用, 而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又难免有所漏缺, 加上个别的城市管理人员歪曲执行、执行不力, 反而激发了外来人口越轨行为。

最后, 还是要回归文化控制。要贴近流动人口的文化特点, 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 紧密结合其客观需要及切身利益, 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加强整个社会的道德品质教育, 倡导流动人口勤劳致富, 在为社会创造自身价值的同时获得个人正当利益。还要对他们进行广泛而又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 让他们掌握技能, 提高就业的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

参考文献

[1][英]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M].许章润, 么志龙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2]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1

[3]单勇, 侯银萍.犯罪的文化冲突论——基于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J].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

[4]何传启.什么是现代化[EB/OL].http://www.cas.ac.cn m l/D ir/2002/08/21/4717.hmt, 2007-5-25

被害人视角下的诈骗犯罪预防 第8篇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不过, 对于犯罪人的定义, 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美国、英国学者倾向于认为, 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俄罗斯通说观点则认为, 犯罪人是指犯有法律所禁止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1]犯罪人的概念又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上得区分。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人,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受刑罚惩罚的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刑法学上的犯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法律已经依法确定了的人, 而且此种人应当在犯罪学上进行特殊预防。

2.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当然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而不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情况。但是, 对于被害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到底有多大, 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由此也导致各家对于被害人概念的定义不一致。综合各方的观点, 基本上可以分为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广义的被害人概念以及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其中, 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仅限定于个体法益遭受损害的自然人。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等单位, 而不包括国家, 但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具体权利并由此直接承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的人和单位。广义的被害人概念除了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之外, 还包括社会与国家。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认为被害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 甚至是抽象的法律秩序和善良风俗。笔者认为应采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 将被害人定义为, 因受犯罪行为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 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 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 一是静态模式, 即犯罪是有犯罪人引起的, 犯罪人是主动的一方, 被害人则是被动承受的一方;二是刺激反应模式, 即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有被害人诱发的;三是互动模式, 即认为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 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其中, 第一种模式过于僵化的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完全忽视了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存在性。第二种模式承认被害人行为对犯罪发生所起的作用, 但却未免过于简单机械, 实际上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自己行为进行选择的自主性。第三种模式则以动态的眼光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却有不同的模式,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被害人推动”模式, 是指被害人在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即通过一个或数个推动的行为来实现其引诱。换言之, 犯罪人原本没有犯意, 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初的挑衅, 才激起了犯罪人的侵害行为, 被害人在肇始之初直至被害发生之前往往处于主动的地位。

第二种模式是“冲突”模式, 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互动关系, 一方侵害, 另一方被害, 但角色却经常互换。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即属于此种模式。家庭关系中因长期虐待行为而招致的被杀, 虽然虐待者本身已经构成犯罪, 而且对自身的被害也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犯罪人 (原初的被害人)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 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模式是“可利用被害人”模式, 这一模式中, 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没什么长时间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是完全被动的, 几乎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犯罪侵害。比如在抢劫、盗窃的财产性犯罪中, 被害人透露的巨额收入或是大笔的财产转移信息与行动都可能成为诱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

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解析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欺骗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简化的看来, 诈骗犯罪中犯罪人是主动的行骗, 而被害人则是基于错误认识上当受骗。可见, 实践中诈骗犯罪的成功与否与被害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即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诈骗罪既遂的重要条件。

不可否认, 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这种过错是指诈骗犯罪被害人因自身行为疏忽或思想、认识不正确或知识、技能不足等方面产生的过失或过错, 也正是这种过错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外, 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教育的失误以及社会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都是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 被害人自身素质方面的缺陷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甚至可以说是关键的原因。一方面, 被害人的行为可能会诱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如被害人发财心切, 幻想着能买中彩票, 成为富翁, 因而经常性的买彩票, 甚至向周围的同事、朋友等透露或寻求帮助, 由于其发财的心理过于急切, 就可能让有心人萌发诈骗的心理。另外一方面, 被害人由于疏忽或是胆小怕事而导致犯罪人乘隙而入, 诈骗成功。如, 利用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人经常会群发短信给他人, 以银行卡消费或是密码修改等为由头要求被害人致电查询, 以此来骗取电话费。

诚然, 诈骗犯罪中犯罪人的诈骗行为是该受到谴责的, 他们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但是从被害人的角度看, 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过错, 毕竟人无完人。所以, 我们可以尝试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预防诈骗罪, 特别是在当前诈骗犯罪愈发猖狂, 犯罪分子手段更新快速, 层出不穷的情况下, 更应该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研究诈骗犯罪, 进而抑制甚至是杜绝诈骗犯罪的发生, 确保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以被害人为视角展开的被害预防

传统的犯罪预防对策, 较单一地注重于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一方进行防范, 而忽视了被害人及其被害预防的作用。这种仅从犯罪人角度出发的犯罪预防模式也逐渐显现出了弊端, 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 我们可以尝试以被害人为视角来展开我们的犯罪预防措施。

(一) 传统的犯罪预防

传统的犯罪预防将重心放在了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一方, 而忽视被害人一方, 可以说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之外来进行犯罪预防。概括而来, 传统的犯罪预防主要是从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以及刑罚预防四种模式展开的。②犯罪社会预防的目标在于“治本”, 即彻底的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不过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 需要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倾力才能达到, 因为我们可以发现, 即便是在发达国家, 他们的犯罪压力也并不比现今的中国小。犯罪的治安预防旨在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轻微违法犯罪人进行重点监控, 或是借助高新技术产品对公共场所进行有效的排查布防来预防犯罪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看似主动, 实则被动, 往往是在犯罪发生之后才能采取积极的手段。犯罪的刑罚预防其实有两种作用, 一是一般预防, 即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二是特殊预防, 即针对特定的犯人。这种预防措施的程序复杂, 成本高昂, 一旦发生错误则是不可逆转的, 因为当事人生理心理上所受的创伤是事后的金钱补偿怎么也平复不了的。犯罪的心理预防旨在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使人更加的完善、使人的内在充实。这种预防方法的依据之一在于人是一种精神性的生物实体, 不仅有本能和直觉, 还有理性和意识;依据之二在于犯罪人往往表现为人格品质的欠缺或变异, 这种缺陷或变异进而导致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低下或者丧失, 导致他们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选择。但是, 心理预防却没有确实可行的操作性, 且其更多关注的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综上, 笔者认为传统的四种预防方法都忽视了对犯罪被害人的专门关注, 它们要么是统筹全社会进行预防, 要么是针对犯罪人或是潜在的犯罪人进行预防, 但是只有被害人才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 才是犯罪恶果的直接承受者。因此, 我们有必要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来探讨犯罪预防。

(二) 以被害人为视角展开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具体个体、以及社区、国家乃至全社会, 为消除易遭受犯罪侵害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以避免刑事被害所作出的各种积极防范性努力和措施的总和。③它实际上是以每一个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具体个体为本位, 在社区、国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所进行的刑事被害预防活动。当前, 世界各国犯罪预防的一个明显转变就是从被动的预防犯罪到主动的预防犯罪;从法律制止到物质制止从立足于行为人预防转向被害人预防。围绕着“被害”这一中心内容, 被害预防一般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指在刑事被害发生之前对被害加以超前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 也就是提高被害预防的警觉心, 其目的在于积极减弱被害人的被害性或者切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时空联系。一方面, 利用现有的有力因素和有力条件, 加强布施各种防控设施, 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 应于心理上更加的小心谨慎, 及时发现、自觉消除自身易遭被害的各种致害因素。

被害中预防是指在刑事被害发生之时被害全力严加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但这种预防常常给人以“现害现防”的消极印象, 且被害人遭人迫害时, 基本上都会出现愤怒、恐惧、狂躁、手足无措等激情反应, 因此, 被害人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 保持理智, 并且尽可能的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被害后预防是指在犯罪侵害已经实施终了、被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 对再度被害、重复被害以及恶性逆变等加强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被害后预防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防止被害人再次被害的再次预防’;二是习惯性被害人对于防止长期重复被害而言的受容预防’;三是已然被害人对于防止自身向犯罪人角色恶性逆变而言的逆变预防’。④受害后被害人应及时积极的报案, 协助相关部门尽快破案, 被害人自身也应及时的调整情绪, 而社会也应对被害人加强保护, 使其尽早的“重返社会”。

四、以被害人为视角的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诈骗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多发性侵财案件, 且上升幅度较快, 1979年盗窃案件占全国刑事立案的88.43%, 诈骗占1.57%, 2002年盗窃案件下降65.98%, 而仅普通诈骗案件立案率就上升到4.41%。⑤因此, 必须全方位的做好预防诈骗的措施。一方面, 应健全法律制度, 强化社会管理, 加大犯罪成本, 减少诈骗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另外一方面, 司法机关应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充分地进行预警。同时, 也应从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角度出发, 做好被害预防。预防诈骗犯罪中的财产被害, 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被害前的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在刑事被害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 其目的是要提高相关公众的警觉性, 防止应自身的过错而被骗。诈骗犯固然可恨, 但被害人也大多具有过错, 这是诈骗犯罪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 也是诈骗犯罪被害原因的共性和实质所在。⑥诈骗犯罪中, 被害人落入犯罪人的陷阱往往是由于缺乏防范意识、疏忽轻信, 或是贪图小利、急功近利等原因。而犯罪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些弱点, 投其所好, 实施诈骗行为。所以, 被害人的自身质素很重要, 不仅要有坚定的意志, 端正的思想, 而且还要多看多听多想, 提高自身识别骗术的能力, 否则, 就会落入犯罪人的陷阱。

(二) 被害中的预防

被害中预防的特殊作用往往被忽视, 有人以为加害行为都已经开始了, 还谈被害预防有什么用?况且当人们出于犯罪人设置的犯罪情景中, 由于心理上的极大的愤怒或是恐慌, 很少有人还能保持理性, 并懂得采取当时最适合自己的做法。但是, 事中被害预防至少在减少犯罪结果的扩大方面还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措施得当就可以避免更严重的结果发生, 甚至可以阻却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达到完全意义上的被害预防。就诈骗犯罪来说基本上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这么一个模式。诈骗犯行骗的基本方法在于:当时社会上什么人受到崇敬, 就装什么人;女青年爱找什么人作对象, 骗子就装什么人。

(三) 被害后的预防

诈骗犯罪中, 被害人可能会为了面子或自尊而默不报案。更有甚者, 由于被害次数多了可能会产生逆反的心理, 进而实施诈骗行为, 从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 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应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一是, 必须消除被害人被害后的认容心理, 排除其忍气吞声、默不报案的心理障碍, 及时报案, 提供线索;二是, 应认真吸取被害教训, 尽快消除自身的各种致害因素, 以防范再度被害;三是, 相关机关应保障其正当诉讼权利、刑事补偿或赔偿权利, 使其“重返社会”;四是, 家属、邻居、同事、朋友等应对被害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安慰, 纾解其心理障碍。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3.

[2]周长康, 张应立.发展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

[3]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10.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5]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6]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7]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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