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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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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精选11篇)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篇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

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公司注销的流程有哪些?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法等规章

二、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所有打印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

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三、办理程序及期限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2篇

本文章来源于:武汉智通联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探析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公司注销登记;问题;对策

一般说来,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形式。其中,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制度,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们往往对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比较重视,却常常忽视注销登记,这是公司登记制度上的虎头蛇尾的现象。笔者拟通过反思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及其实际运行效果,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找出该项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公司注销登记概述

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公司注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同时还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市场诚信机制尚未完善的今天,重提公司注销登记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我国的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开始于改革开放后,公司注销登记存在诸多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工商登记的实际中,公司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终止经营活动是公司自身的事情,没有必要申请注销登记。另外,注销登记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有的公司不愿意办理注销登记。某些公司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也往往故意不办理注销登记。有的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反正公司都没有办法再生存下去了,我不登记你也对我没什么办法。因此,公司退出市场,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这样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

(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

目前工商行政执法缺乏先进的手段,对某些公司违法的信息、公司中个人的行为限制信息无法及时了解,直接影响到对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从而无法有力监督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个别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就提供虚假住所和虚假资格证明文件,致使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无法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对吊销和注销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就不必办理注销登记了。但在法律上,吊销和注销并非并列关系。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才算真正退出市场。

(三)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

注销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如前所述,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的一个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目前法律对清算的规定过于模糊,此外,现有法规对注销登记的规定相互间不协调,同时,对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者的处罚力度也不够,缺乏注销登记的义务人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公司登记制度在公司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随着国际公司活动的日益频繁,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立法,而中国公司登记立法存在诸多抵触和空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改革。

(一)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

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充分重视注销登记对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规定清算活动的适用范围、清算组织的形式、清算的期限、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二)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

政府应充分发挥登记注册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强化市场巡查、坚持实地年检和新办公司回访等工作和制度,及时掌握公司状况,督促濒临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要注重调查取证,从重处罚;继续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以避免因准入登记时就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先天不足,为后续的注销登记工作创造条件;实行注销登记“零收费”制度,增强公司主动申请注销的积极性;将完善经济户口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的信息,解决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

(三)实行公司注销强制登记制度

针对一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缺乏主动性的现状,可以考虑实行强制注销制度。根据公司在市场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具体的注销条件和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或自行终止经营、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公司,进行强制注销,宣告终止。对于已经强制注销的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公司登记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注销情况,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这样,社会公众就可以根据需要上网查询被注销的公司。这种公示形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以避免不了解交易相对人的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教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3.

2.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3-376.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4篇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7、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0、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5篇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3】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变更住所写法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5、6两项材料。

【14】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4、《法定代表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第1、2、4项材料。

【15】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7】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19】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0】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营业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负责人信息》。

注: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6篇

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各股东的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注明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办事部门:市工商局窗口(隶属于高新区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局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限办;

四、收费标准:不定(以各工商局窗口为准)

设立银行临时验资户

一、企业需提交材料

1、各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原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公司申请设立银行临时验资户的申请书、法人授权书及委托代办人申请书(加盖公章、预留法人印鉴);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原件;

4、公司经营场地证明和租凭协议;

二、办事部门:银行;

三、办理时限:限办;

四、收费标准:不定(各个银行收费标准不同)

验资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机关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2、公司各股东的身份证(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经营场地证明和租凭协议;

4、各股东以投资款名义缴入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

5、经开立的临时账户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询证函;

二、办事部门:会计事务所、银行;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

工 商 登 记

一、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

1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该类仅限咨询服务、企业策划、广告经营、投资管理等以咨询服务为主的企业)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提交材料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除签字外请直接在微机内输入然后用A4纸打印;

2、出具的说明或证明请用微机打印,不可手写;

3、申报材料请一律使用A4型纸;

4、复印件请复印清晰可辩,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5、法定代表人、经理为潍坊市以外的育龄妇女(18岁-49岁)须提交由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须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请按在本人名字上,7、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

8、登记材料齐全后,请再复印一套副档;

注:

1、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可空着不填。

2、填写时有不明事项请拨打咨询电话8892525。

二、办事部门:市工商局窗口(隶属于高新区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局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注册登记费:1000万以下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工商注册手续费30元。

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

一、企业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原件(正反面复印);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法定达标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正反面复

印);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加盖公章);

二、办事部门:市行政审批大厅市质监局窗口

三、办理时限:网上申报登记注册的3个工作日

直接办理申报登记注册的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费用148元;

组织机构实名认证服务年更新服务费300元;

IC卡快递费用20元

税 务 登 记 证

一、企业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凭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出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办理部门:隶属管辖内的国、地税局窗口;

三、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四、所需费用:无

公司临时验资户转基本户

一、公司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公司临时验资户转基本户的申请书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预留印鉴);

二、办理部门:银行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7篇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信息》。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或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6两项材料。

3、《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许可服务”,里面有“办事指南”<即“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下载”)1 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8篇

企业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有关迁移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9篇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D?D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参考式样1

5;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

参考式样16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参考式样17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参考式样18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8

参考式样

3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参考式样

41或者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D?D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0篇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4.《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5.需同时申报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东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还应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同时登记实收资本。

6.《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4.《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需同时申报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股东为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其中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5.《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1篇

(一)、设立登记 1.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填表说明(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6)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填。(8)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9)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10)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二)变更登记

1.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 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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