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学范文(精选12篇)
法律英语教学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学习效果
近几年, 一些国家对我国制造的产品发起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鉴于此, 我国企业必须在WTO框架下与反倾销进行斗争, 以保护我方的合法利益。我国目前能够熟练使用法律英语并熟知WTO规则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甚至一些普通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都是聘请外国律师办理主要业务。 (1) 在很多案件中, 代表我国政府负责争端解决的主要律师工作分别由欧盟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担当, 我国北京地区的有关律师事务所配合。 (2) 基于我国目前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律英语教学日趋受到重视。目前, 已有为数不少的文章对法律英语教学的全局性问题予以论述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由于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平衡使得这些方案缺乏针对性而流于空泛。因此, 笔者仅就天津市法律英语教学状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及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座谈的方式进行考察, 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效果几点设想。
一、法律英语教学效果情况调查及几点初步结论
本问卷针对天津市16所大专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学生, 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问卷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对法律英语学科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及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 有效回收384份, 有效回收率达到96%。其中, 有210名学生已经学过或者正在学习法律英语, 有174名学生没有学过 (其中86名学生反映是学校没有开设此类课程) 。在接触过法律英语的210名学生中, 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从一学期到四学期不等, 周课时基本为2课时或4课时。
笔者在此处将被调查者分为学习或正在学习法律英语以及从未学过法律英语两组, 目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考察学生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认知情况。对问卷结果的分析表明, 无论是否接触过法律英语, 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均认为法律英语很重要, 掌握法律英语技能将会有较好的职业前景。在问及“你认为学习法律英语的目的是什么?”被调查者大都认同学习法律英语课程意在培养对相关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而非仅为通过考试。见表1 (本题为多选题, 各项之和大于100%) 。
被调查者中通过学校测试的占到94%, 在被问及所使用的教材这一问题时, 只有10名即不足5%的学生能够提供所使用教材名称。在对授课模式这一问题的回答中, 97%的被调查者反映授课模式是精读教材, 逐句翻译解释。
在问及是否参加过审查涉外合同、提供各类专业翻译、与客户交谈提供法律意见、撰写律师函等涉外法律活动, 回答了此问题的学生中67%的表示从未参与过任何实践, 21%的学生表示曾阅读过英文合同, 见表2 (本题为多选题, 各项之和大于100%) 。
在问及学过法律英语有何种收获, 58%的学生认为自己能看懂法律文件, 但是选择能听懂外语讲座仅占1%, 自认为能就专业问题用英语与外方沟通的居然为零。同样, 选择“我不清楚”或根本没有回答此问题的人分别占17%和16%, 即33%的学生不清楚自己有何种收获。
在总结没有达到预期学习目标的原因时, 多数学生认为造成学习效果不理想的原因较多, 但是至少与四个因素直接相关:即自己不够努力、教材不适合、教师教学方法不对头、缺少实践机会。数据表明:缺少实践机会是主要原因, 75%的学生认可这一点。另有45.5%的学生认为是自己不够努力有关。28.5%的学生将其归咎为教师的教学方法不对头, 6.7%的学生则认为是教材的问题。
笔者在对问卷中征求建议部分及与学生的座谈中进一步了解到, 学生们认为教材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主要有内容空泛、理论性太强、缺乏实用性。对于授课情况的不满包括上课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教师缺乏激情、课堂气氛沉闷、大班授课课堂组织混乱。对于参与实践活动, 许多同学都表示很想参加, 但对自己没有信心, 认为自己学的太少, 不知自己能干什么。在问及为什么不努力, 学生的理由包括课程本身没有意思, 学的东西没有用、课程太难、忙于其他的事。
通过统计数据不难看出, 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从学生的角度看, 在开设课程之前, 学生对这门课程是寄予很高的期望, 期望藉此提升自己的职业潜能, 然而随着学习的进行其实际收获与先期的期望存在不小的落差。课程开设的效果仅仅是提高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文件的阅读能力。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涉外法律问题, 仅具有阅读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值得关注的是, 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不仅没有激发起学生进一步探索的欲望, 反而使其丧失了学习的兴趣而不愿努力, 法律英语教学活动本来应该培养学生的自信, 结果却使其没有信心不敢实践。这样的问题促使我们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不得不重新进行审视。
二、调查结论对传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质疑
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在法律英语教学诸环节中居于核心位置, 教学目标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如何设置, 怎么教, 如何学以及要达到什么目的。而最能反映教学目标的莫过于教学大纲和教材。
就教学大纲而言, 虽然司法部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 但至今为止, 官方单独针对法律英语教学并没有设置统一的教学大纲。法律英语教学主要是依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展开的。2001年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为必修课, 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试行) 》则要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 “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 “能撰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根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专业阅读阶段实施方案规定》, 专业英语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指导学生阅读有关专业英语书刊和文献, 使他们进一步提高阅读和翻译英语科技资料的能力, 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的信息”。
上述教学理念及教学大纲的相关规定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法律加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是上述规定由于不具有针对性和过于原则性, 对于法律英语的指导意义相当有限, 而且针对我国法律英语人才紧缺的状况而言, 这样的指导也稍嫌滞后。
就教材而言, 由于缺乏统一的教学大纲指导, 法律英语教材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编写或选用的。自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 不同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有20部左右。为更好地说明问题, 笔者选择了2005年之后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5本教材为比较分析对象。这5部教材分别是2005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教程》 (教育部21世纪教材) 、2007年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教程》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 、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 (第二版) 、200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教程》 (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和2009年6月由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教程》 (该教材是由7省市15所大学规划编写) 。
在目标定位上, 尽管语言表述不尽相同, 上述5部教材均标明注重法学基础知识、并强调相关英语技能的操作, 在培养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涉外法律人才这一点上具有共同的追求。体现在内容方面, 教材的内容可谓丰富而全面, 上述教材大多包括17~22个单元, 题材广泛, 既有包括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及司法体系等内容的法律制度的介绍, 又有包括宪法、刑法、合同、侵权、诉讼法、国际法等各部门法的介绍。课后注释既有语言知识的注释又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介绍。在练习方面, 有些教材还列有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谈判、法庭辩论、案情摘要撰写等训练项目。但是上述目标能否实现呢?通过对不同文本的微观比较笔者发现, 由于受到篇幅限制, 课文内容难以有效展开, 仅以几百字介绍一个迥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或浮光掠影点到为止或管中窥豹不及其余。课后的注释内容更是语言知识多于法律专业背景知识, 更罕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练习项目虽然很多, 但从比例上看, 大多数练习都是词汇练习、完形填空等语法类练习及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较为简短的阅读理解。而对于法律英语实践工作中更为重要的翻译及其他项目的训练数量相对较少。而且, 由于对法律英语的特性认识不足, 法律英语仅被看作是一门课程, 课时量的有限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教材编写者所制定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法律英语教学的特性及教学目标的重新审视
从理论上说, 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语言 (Customary Language) (3) 。法律英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 是律师法官等处于法律共同体的专业人士进行工作的工具语言。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 既有英语的共性又有法律的个性。
法律英语不同于普通英语的特点主要体现于词汇、句法结构及文化内涵三个方面。就词汇而言, 法律英语中有相当一部分词汇来自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拉丁语、法语。法律英语正式而庄重, 准确而严谨,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口语、俚语和方言。而且法律英语有一套相对完整、充分体现法律专业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有两类:一类是只能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专门法律术语, 在其它场合是不使用的。另一类是含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 但这些普通词汇被用于法律文件里, 已不再是普通人理解的通常意义, 而是属于法律范畴的, 意思和其原义大相径庭。为了使法律语言更具权威性, 排斥多义与歧义, 这些普通词汇在这里有了更为明确的概念意义。
就句法结构而言, 与日常英语相比, 法律英语的句式结构复杂, 句子冗长。这与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表述追求精确和严密不无关系。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公正, 不带主观色彩, 因此句子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 更多使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此外, 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 或界定适用的范围, 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 经常使用现成的套话, 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 因此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特点。
此外, 法律英语还有着更为浓厚的文化内涵。各国法律传统、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经济制度的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依其渊源又可划分为不同的法系。法律英语所承载的是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着诸多差异, 并且很多差异是体现在法律观念和制度层面上的。很多情况下我国制度中不存在对等的制度, 因此, 对某一特定制度的理解须建立在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的基础上。
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教学上必然侧重不同。首先, 教学受众不同。普通英语是指以教授一般语言技能为目的的英语课程, 其受众较为广泛。在我国, 部分小学和所有中学及大学 (非英语专业) 一、二年级主要以普通英语教学为主, 根据各阶段英语教学大纲的规定, 要求学生掌握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各方面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只能在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学生中开设。其次, 两者的教学要求不同。“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 达到某种目的, 英语教学也不例外” (4) 普通英语学习阶段注重培养基本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教学还要求学习者获得与其社会目的相关的终端行为的能力, 即利用法律英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笔者认为, 法律英语的教学必须突出能力培养, 不仅授之以鱼, 更要授之以渔。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很快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形势, 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应分为终级目标和初级目标。如果说法律英语教学的终级目标定位为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独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国际法律人才, 那么, 针对实际情况, 法律英语教学的初级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至少具备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能力, 从而使其在走出校门后, 能以一己之长继续学习提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体而言, 就是培养学生“译”的能力。
就实践而言, 我们也不难发现, 这是一个理解起来并不复杂但完善起来又并不简单的事情。笔者通过向天津市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 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交流的中介。现有的法律人中能用外语交流者不多, 而用专业外语与同行交流者更少;而精通外语的又鲜有人能提供专业的翻译。因此, 社会中最匮乏的是基于其法学专业背景提供专业翻译的人才, 包括口译与笔译。加之法律英语是一门更具经验性的专业英语。对于法学学生, 尤其是未来的法律人而言, 学校的知识只是起点, 更多经验源于实践。初出茅庐的学生, 在充当他人语言媒介的过程中可以扩大视野, 增长见识, 体会交流的技巧, 学习处理问题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充足的时间以及赢得足够的经验将自己的所学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 以译为中心也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译包括口译和笔译, 口译过程中要求听得懂, 说得出, 由此, 可促进听力和口语能力的提升, 笔译的过程中又提升了阅读及写作能力。如学生的口笔译能力在学校得到很好训练, 学生在工作中就会应付自如, 同时也有利于自信气质的培养。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几点设想
为保障以“译”为中心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 需对法律英语教学的诸环节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教材。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完全没有必要面面俱到, 而应考虑学习者的学习需求, 向专业化发展。法律英语教材依功能大致可分为知识类和技能类两种。知识类依其内容可再分为语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类。知识类教材的编写中, 应突出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专业知识中更应融入英美法律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注重与学生现有知识体系的衔接。技能类教材的编写则应以实用性为导向, 关注实践的发展和需要, 更为重要的是关注中国问题的解决。
关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是实现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一大支柱, 是进行法律英语教学的关键。为更好实现法律英语教学目标, 课程设置中应秉承“大法律英语课程体系”的设计理念 (5) , 科学而完整地设计法律英语课程体系。学习者应以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基础, 在学习过程中注重英语在法律中的应用。为此, 需要对现有法律专业课程进行充实和完善。在法律专业课方面加入比较法的课程或内容以充实学生知识结构。在法律英语课程建立法律英语“课程群”, 增加专业英语听力、口语及翻译课程或在现有英语课程中增加专业内容。同时, 为保证教学效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尽量尊重语言教学规律, 实现小班授课, 人数可参照语言类现行教学标准以15~20人为宜。
关于教学模式。改变原有模式, 将学生的学习心理和学习行为由被动接受转移到主动参与上来。因此应引入情景教学法, 在课堂上尽可能的创设情景、营造环境, 使学生如同处在真实的交际环境中, 在实践中学会语言, 达到提高交际能力的目的。考虑到学生, 提倡情景教学法可解决学生接触实践机会和能力有限的问题, 为学生创造实战机会, 使学生所学得以运用, 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 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界定应建立在对法律英语特性全面认识的基础上。现有条件下, 应确定更具操作性的教学目标, 笔者建议应以培养学生译的能力为目标。为保障其得以实施, 教材编写应突出体系性及实用性;课程设置应以“大法律英语课程体系”为指导;教学模式应以情景教学为主, 体现多样化。
注释
1 余翔.只有实战才能培养WTO人才.环球时报, 2009.10.19
2 张乃根.WTO争端解决机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57页。
3 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785页。
4 董桂君.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学知识导入.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1)
法律英语教学 第2篇
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重要法条一定要识记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分解】
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并无变化,但增加了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定。详解如下:
1.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监护人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含义是: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只要被监护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一个独特的免责事由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就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无其他免责事由。但是,该法第33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在我国侵权法上还属于新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从而致人损害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承担补偿责任(此处不再属于侵权赔偿责任)。
3.上述所谓的“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原因属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对于上列的民法通则意见的若干条文的细节规定,应予以熟悉。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意思分解】
这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遭受侵权的责任承担,见于以上三个条文,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比,有一定区别,请读者详察。
一、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一)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损害的责任
(一)区分立法模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不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未成年人”概称之,但《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严格区分二者的不同:
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对其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教育机构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说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教育机构对年龄渐长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负有的义务与责任更轻一些。这一区分立法模式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二)教育机构的责任性质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见于我国有关教育的多部立法文件。《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所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指教育机构在教学场地、教学设施、校车交通安全、提供的饮食安全、教学管理环节等场合下具有安全上的疏忽等过错所引起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害,但不包括由于第三人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侵害。同时,这一责任仅仅限于人身损害责任,不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这样来说,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最终责任及人身损害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统一立法模式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此场合不再采用区分立法模式,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完全相同。此处的第三人,是指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如在校门口兜售小食品的小贩。
(二)性质是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当然,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责任后,即在教育机构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换言之,与上述该法第38~39条规定不同的是,如果出现在学校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性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
(三)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与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头脑风暴:小测试】
1.小洪在从洪泽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点然的爆竹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 洪泽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张某有权要求洪泽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 张某有权要求小洪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2.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 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 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 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 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答案】A 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B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法律英语教学 第3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策略
1.0前言
法律英语是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协定、判决、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常使用的语言。语言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英语语体特点是:(1)精确简洁,正式客观;(2)矫饰夸张,庄重威严;(3)类语重叠,要言重复;(4)句子冗长,刻板保守。中国现代修辞理论的奠基人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把修辞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并认为“法令文字以使人理会事物的条理、事物的概况为目的……所以这一方面的修辞总是消极的,总拿明白做它的总目标。”实际上,法律语言在主要运用消极修辞的同时,也不排斥积极修辞(如重复、排比、对偶、委婉、引用、暗喻、讽刺等)的运用。正是由于各种修辞手段的运用,强化了法律语言的劝说功能,从而实现其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态度的目的。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文体特来探讨法律英语中修辞的应用。
2.0法律英语的修辞特征
2.1词法上的修辞
(1)古旧词语(Archaic words)
如herein、hereto、thereof、therefor、whereby、whereas等。古英语往往非常简洁、庄重,适合于法律文体庄重严肃、简洁明了的特点。
(2) 专业术语(Technical terms)
法律术语是法律词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门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是法律语言法律性、专业性的重要表现。泛使用专业术语是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修辞特征,其重要性决定了专业术语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和交际效果。 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较为灵活译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手段,如:尊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性翻译等。
(3) 词语重复(Repeating words)
日常英语,使用词语重复的修辞手法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保证前后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发生歧义时使用。(2)作为过度,形成逻辑上的衔接。(3)达到强调效果。尤其是文学英语为了使得语言丰富、生动、鲜活,在用词选择方面较为灵活多样。与此相反,体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同一名称,同一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必须前后统一,不怕多次重复。例如,A party suspending performance,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ispatch of the goods, must immediately give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 to the other party and must continue with performance if the other party provides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ce.(陈建平:2007,29) 翻译时也是如此,其实,这也体现了法律文本语言用词同一律及其翻译统一性的基本原则问题。
(4) 模糊词语(Vague words)
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绝不是文字其一、寓意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意思,其实,法律语言中的这些模糊词语不仅具有开阔性、灵活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可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尤其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文件的条款进行谈判的情况下模糊词语可以使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妥协,以便交易能继续进行。
2.1句法上的修辞
(1) 长句(Long sentence) 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文字作品。为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法律英语中许多句子并列成分和限制性成分丛生,使句子结构变得复杂, 把主要线索淹没在支脉细节之中,这无疑给翻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长句的翻译主要是抓住主线,理顺脉络,然后再根据汉语习惯加以调整,便会达到“准确无误”和“逻辑严密的”双重效果。
(2) 名物化结构(Normalization)
名物化结构是法律英语中典型的修辞手段,也是英语语法结构的特色表现。它使得法律语言具有简练性、衔接性、客观性,因而使得意思在法律语篇中的表达符合简练、紧凑、客观等行文要求。同时,对于法律思想简洁、周密和客观的表达起到重要的作用。虽如此,但汉语法律语言中却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相似的功能。对此,译者可采用转换原文的修辞手法以适合汉语法律语言的要求,根据汉语法律语言的要求,对原文的修辞手段加以转
化,以使原文的法律功能和修辞意义在译文中得到对等或相似的表达。
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0结论
在法律英语中,无论在词法、句法,还是在篇章层次上都离不开修辞手段的运用,正是各种修辞手段的运用,丰富了法律语言的内涵,加强了法律语言的实用性,提升了法律语言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因此,法律翻译首先要顾及的是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其次才是法律语言之间的转换问题。法律英语修辞的汉译也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即在不违背原文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使译文尽量符合目的语(即汉语)的使用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实践,善于总结和深化翻译方法与技巧,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翻译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54.
[2] 裴由福. 试论法律英语文献的修辞[D].上海:上海海运学院。2000: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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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教学新模式探析 第4篇
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 作为专门用途英语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 的一种, 虽然是隶属于英语的一个分支, 却又有着其特殊性。在英美法学界, 法律英语通常被称为法律语言 (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Law 或Legalese) , 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或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和专业语言。 因此, 从某种程度上讲, 法律英语就是法律工作者们在特定语境下所使用的一种工作语言。在目前全球化的世界中, 我国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 涉外法务活动空前频繁, 对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法律英语这一特殊工作语言的法律从业者之需求亦越来越大。因此, 重视法律英语的教学、探索法律英语教学创新模式就更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法律英语教学研究现状及问题
其实, 在法律英语或者法律语言的研究和教学领域, 一些眼光独到的专家和教学工作者已经开始了积极地探讨和发展。例如, 作为在中国法律语言学界具有领先位置的广州外语外贸大学主办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已经召开了五届。全国法律英语大赛第二届赛事正在受到更多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关注。2010年3月13日, 首届“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召开。这一系列的教学研讨和竞赛活动都充分说明了法律英语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该学科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 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存在诸多的问题, 教学水平参差不齐, 很大程度上同现实需要相脱节。国内相关领域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英语教学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问题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韩满玲指出的, 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仍然较为模糊。虽然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目的明确, 即提高学生法律英语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但在如何考核教学目标实现与否、如何衡量学生的法律英语学习效果等方面, 尚未建立起规范化的标准与测试方法。因此, 能否确保法律教学质量成为一个难题。
1.2 师资和教学方法问题
目前, 从事法律英语的教师主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英语专业教师经进修法律而来, 另一类来源是法学教师中英语较好者, 但是总体来讲以英语专业教师为主。在教学实践中, 英语专业教师比较侧重使用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 往往注重词汇、语法以及文章的翻译, 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以及专业的法律理论不能充分地理解, 这是法律英语教学较大的障碍。而法学教师虽然法律功底比较强, 但是口语表达和听力能力相对薄弱, 且对于英语教学的特点和方法不能熟练应用, 往往去用法律教学的方法去组织教学, 无法很好完成法律语言教学的任务。
2改进法律英语教学的思索
2.1确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 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体系化
法律英语课程属于复合能力培养类课程, 因此应该具备一套系统科学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在此方面, 笔者认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于法律英语课程目标的设置比较值得我们借鉴。该校对于法英教学所确立的基本目标是:能够掌握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术语和法律英语的特定表达方式、读懂较难的法律原著、进行法律翻译和案例分析、具备在国际环境中运用专业英语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的能力。相应考核标准也非常多样化, 比如在保留传统的小测验和闭卷考试的前提下, 加大自主阅读、论文写作、案例分析报告和课堂参与等评分因素的比例, 在奠定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其法律语言的应用和分析能力。
此外, 将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基础英语教学和专业 (法律) 英语教学两者有机结合, 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体系化。 对于大学低年级阶段 (比如大二阶段) , 在进行基础英语教学的同时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积累法律专业词汇, 英语教师可以尽量以一些简单的法律题材文章作为阅读资料等等, 为后继的法律英语教学打下基础。在大学高年级阶段 (比如大三或者大四阶段) , 教师应当注重法律英语教学的应用型转变, 重点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 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适应英语的法律工作环境。
2.2要重视师资的遴选, 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
结合目前国内法律英语师资现状, 笔者建议采取三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首先, 重点选用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法律英语教学工作。一方面, 目前从英美国家研读法律归国的法律人士越来越多, 这些人士通常既具备中国法律的基础, 同时又接受过英美法学院法律训练, 语言上也具有优势, 能够比较好地将法律教学方法和英语教学方法相结合。另一方面, 高校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通过适当的途径, 将现有的法学专业教师派送出国进修, 以学习法律英语或者法律语言为主, 提高他们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总之, 法学专业教师可以成为法律英语教学的中坚力量。其次, 挑选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 但是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可以通过进修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或获取法律方面的相关学位来获取法律英语教学的资格。再次, 直接聘请外国法律专业教师或专家参与法律英语教学工作。即使没有条件完全开设外教课程, 也可以经常聘请一些外国法律从业人士开办一些相关讲座, 让学生既可以适应英语语言环境, 又能够对外国相关法律领域有较直观的了解。
2.3改革和创新法律英语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英语属于法律学科和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学科, 因此其教学方法也需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一方面, 在教学中要把握“法律是中心”的原则, 按照法律教学所遵循的逻辑性、分析性来研究英语语境下的法律素材;另一方面, 教学时还要注重运用英语教学的基本方法来帮助学生理解并且应用这一专业英语。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所强调的,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和学习中, 要注意将“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从而收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下面笔者将结合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和法律的教学方法来具体分析法律英语教学的新思路。
2.3.1 听
听力是英语教学的一项基本技能。而在法律英语教学中, 应该强调让学生从日常生活英语转向熟悉并适应法律英语这一特殊语境。比如说, 同一般英语场景相比, 法律英语语境更加的正式 (formal) 、严谨 (meticulous) 、专业 (professional) 、甚至枯燥 (boring) , 例如合同谈判或者法庭审判语境。具体来讲, 教师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些相关法律新闻或者法庭审判的听力资料, 在课堂上或以课外作业的方式作听力练习, 让学生渐渐适应相关法律语言和法律场景, 能够在此语境下快速抓住听力要点。另外, 教师可以通过推荐一些关于英美法律的电影或者电视, 让学生课外观看, 从而来提高学生学习法律英语和英美法的兴趣。
2.3.2 说
说是英语教学最根本的目的和最具有实践性的环节。既然法律英语是法律从业者的工作语言, 那就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根本目的之一是让学生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们能够自如地应用这一工作语言。而能够达到该目的的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是遵循“以学生为中心”这一原则。因此, 在教学中教师应该结合不同的教学资料和方式,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 而教师则起到协调和组织的作用。比如教师针对多样化的教学内容, 可以让学生来做总结或者提出问题, 发表各自不同观点, 进行小组讨论, 建立起来交谈式的、交际型的课堂模式。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 这种模式不但能鼓励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形成较好的互动型的课堂氛围, 而且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用英语表达自己思想, 尤其是法律观点的能力。
2.3.3 读
阅读是英语教学一个重要的目标。在法律英语领域要想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关于法律英语教材的选用。目前国内外关于法律英语的教材多种多样, 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哪一本教材可以全方位满足法律英语多样化教学方法的需要, 因此教师应该多种教材相结合, 尽量选用原版的英美法律资料, 让学生阅读法律英语原著、英文的法律规章制度、真实的法律文本。而教师则可以通过阅读分析和讨论分析等教学方法, 讲授以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以及案例等为表现形式和内容的知识, 同时也包括传统英语教学内容的篇章、句法、语法、词汇的分析和练习内容, 二者有机统一。以此, 学生通过充分的分析与练习过程建立起法律知识和语言的基本体系。
2.3.4 写
写作是英语的一项基本技巧。在法律领域, 用英语进行法律写作是对外法律事务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和技巧。在该方面法律英语教师可以很好地借鉴英美法学院对于法律写作 (legal writing) 的训练。比如通过学习分析案例, 从而学会书写案例、分析摘要 (briefing a case) ;引导学生熟悉并学习起草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 比如起诉状、答辩状、法律备忘以及合同文书。另外, 在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英语词汇和专业术语, 了解了基本的英美法理论基础之后,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学习用英语来完成法律主题的文章或者论文, 做到能够用英语去思维, 去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
以上是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结合法律的特定性对传统英语教学法的具体运用。除此之外, 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一步实施。在教学实践中, 笔者结合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 总结出两种比较适合中国学生的结合案例教学方法。一种形式是结合案例, 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来熟悉并学会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在课堂上由教师引导进行。具体来讲, 教师指定一个相对简单但具有可辩性的案例信息 (真实或者虚拟均可) , 将学生分成相对立的两组 (代表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 , 要求双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讨论分析, 准备代理意见, 然后教师引导双方律师代表发表代理意见以及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教师作为法官进行宣判, 总结评论各方表现。从实践经验来看, 这种模式对于一直以来接受“法官式思维”教育的中国法学院学生来讲崭新而具有挑战性, 可以非常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该种教学模式适合30人以下的小班教学, 另外教师指定的案例不能太过复杂冗长, 否则学生在课堂指定时间内很难完成对案例的理解、分析以及准备代理意见, 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另外一种形式类似于英美法学院的案例分析, 重点是要求学生通过阅读分析真实的经典案例来了解重要的法律原则、学习法官的思维模式, 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在实际操作上, 这种形式的教学要求课前准备十分充分。教师提前将相关案例资料发给学生, 要求学生分组或者各自认真阅读,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各方诉讼请求和争论焦点以及法官最终判决意见, 并完成一份案例分析摘要 (Case Brief) 。在课堂上, 教师按照案例分析摘要的逻辑来分析案例的法律问题, 讲解相关重要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原则, 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帮助学生理解该经典案例涉及的重要法律原则。通过案例教学法, 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内容形成积极的互动, 充分开展协商和讨论, 提高了学生的交际能力和分析能力, 克服了单纯讲解等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3结语
对于法律英语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 很多法律和语言方面的学者和教学工作者已经开始进行着探讨与改进, 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拙见, 只是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所总结的一些个人看法。在此迫切希望法律英语在教学方面能有更多的改革思路, 真正让学生通过法律英语的学习而获益匪浅, 从而满足实际的需求。
摘要:法律英语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但是教学方法上却有诸多问题。从教学实践出发, 分析目前法律英语教学上存在的不足与障碍, 探讨将传统英语教学方法与法律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模式来实施法律英语的教学, 以此满足实践中对法律英语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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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家弘.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7) .
走进法律教学反思 第5篇
自从参加“同课异构”教研活动以来,收获是很大的,在同伴的帮助下,思考问题的方向也更加多样化。接受这节“同课异构”公开课的任务之后,我便积极准备上课的各种资料,力图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使课堂动起来。让课堂动起来,一直是我组织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追求。因为教师在课堂中创设多样的教学情境,可以建立了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自主地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动手、动口、动脑,这不仅让课堂变得有趣、有效,也使他们爱学并且乐学。可怎样让
我的课堂动起来,我也一直为之困惑着。
本节课所授内容是人教版七年级下册第七课《感受法律尊严》的第一框《走近法律》,我主要从身边的规则入手,让学生能正确区分道德、规章、纪律和法律的区别。体会法律的特征及法律的规范作用和保障及评价作用。教育学生明确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更离不开法律,从而使学生从小树立法律意识,积极的学法、用法、护法。整节课结构清楚,环环相扣,教学设计完整;注重对学生读写理解能力的培养;设置学生身边发生的情境,体现了学习生活化,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认同感和学习兴趣,通过模拟情景,让学生思考讨论,也有利增强学生体验
感,提高分析解决现实问题能力;讲练结合,升华思想。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常言道,计划没有变化快。计划得再周详,教案写得再完善,课堂教学中往往也会遇到这样那样各种意料不到的问题,导致我们不能完整地实现教学计划,这就存在一个“预设与生成”的问题。我在课堂教学上总是怕出现磕磕碰碰,力求一节课学生没有问题,一切按照自己设想的完成,即使教学中有生成出现,也想把学生的回答极力拉回到“标准答案”上来。这就使得生成性的火花太少了,一切按照预设按部就班地进行。如果长期进行这样的教学,可能会使学生觉得自己的问题得不到重视,那就会失去提问的兴趣,质疑能力得不到锻炼和提高,以后学生只会变成装知识的容器而已,与教育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说我们在课堂上尽量做到让学生动口、动手,更要学会动脑。面对纷繁复杂、体裁多样的课本及材料,我选取的素材过于丰富,也较为复杂,使学生有些无所适从,同时在突破重点、难点时就显得时间不够,今后务必牢牢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透过现象抓住课文的本质,提纲挈领、抓住要害、明确目标。比如说:今后尽量选取一个主要的事例贯穿始终,使得整节课能够把知识和事例有机结合地起来,形成一个思路清晰,逻辑严谨的主线。
中学生好动,情感丰富,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还很不成熟,还要进一步塑造,需要教师进一步引导。可是由于急于完成教学任务,所以整个教学过程中显得急躁,包办代替过多,没有给学生充分的思考和讨论的机会。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逐步修正的地方。
打造法律教学鲜活课堂 第6篇
【关键词】中职;案例教学法;劳动法
前言
中职院校是实行就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因此,加强对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教育,使其树立法律意识,且时刻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处理问题,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际的中职法律课堂教学中,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对课堂教学进行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1.劳动法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自案例教学法用于劳动法教学以来,获得了广大师生的认可与欢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利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依然较差,劳动维权意识也较为淡薄。由此可以发现,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案例教学模式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1案例质量不一,功能简单
由于我国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未把判例当作真正的法律渊源,因此,并没有对司法裁判进行高效、合理的整理。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虽然十分注重案例的运用,然而在收集案例、整理案例上,依然无法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法律课堂上任意使用案例的程度。我国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其来源极为复杂,大部分是源自于各种辅导书、报纸以及杂志等,亦或者是教师以自身所代理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有的甚至是闭门造车,上述种种情况造成教学案例的质量不一,一些教学案例生硬、老旧,缺少真实性,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与热情,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例如教师在讲“劳动合同法”时,给出一个案例,即:工人王某在上班期间乱扔烟头,进而导致工厂起火,给工厂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提问,工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吗?学生会回答:“有权利”。这种类型的案例生硬、老旧,没有新意,对发散学生的创新思维极为不利。
1.2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作用两极分化
在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课堂中,教师占据主导地位,由教师选择案例,提出问题,并且对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教学结论。在这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受教师的控制。这种教学模式虽然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相符,中职生因为缺乏社会实践,对比如劳动保护、薪资待遇等内容缺少认识,因此难以针对案例提出问题。但是教师的这种教学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学生依据案例提问的机会,使其丧失了对问题探究的兴趣。
2.中职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反思
2.1选择典型教学案例
好的教学案例,不但是一个让师生展开分析与学习的重要工具,还能够将部分现实的生活融入于教学课堂中,引人深思。这对劳动法课堂教学中,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教师应当对教学案例进行严格的选择。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将依据理论所“制造”出来的案例抛弃掉,这种案例无法为学生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其所能得到的教学效果也极为有限。因此,教师应当从实际生活中取材,同时还应当及时对自身的案例内容进行更新,以确保案例的“新鲜度”。在平时,教师应当注重对有关案例的收集,例如从《今日说法》等节目中收集一些典型案例用于实际的教学。
2.2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
要想真正达到提升中职生法律意识与利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那么单一的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与辩论,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例如在中职劳动法教学课堂中,教师可以选择百度公司“裁员门”作为教学案例,要求学生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辩论,进而使其可以准确的了解并掌握“劳动合同解除”该法律制度;又如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最低工资制度”,教师可以选择“北京和合谷餐饮公司海龙分店小时工最低工资案”,要求学生对其展开充分的讨论。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不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掌握课堂氛围,并且在讨论后进行总结。利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兴趣,提升学生对有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结束语
综上,虽然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劳动法教学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并非是完美无瑕的,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案例过于生硬、老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展开教学反思,凸出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优化典型案例,改善教学方式,以便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劳动法有关知识的兴趣与热情,有效提升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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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教学 第7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实效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对于法 (特别是现行法) 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隶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总的来说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等部分。
一、问题现状——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 从专业内涵建设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与欠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 高职学生知识储备相对薄弱, 而其中法律知识则更显不足。从学生主观方面来说, 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不足, 除法律相关专业以外, 由于法律课程非专业课程, 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高。调查显示, 有的学生认为法律知识学习是被迫学习, 甚至不想学习。从高职教育的客观方面分析, 法律课程在学校教学中所占比例极低, 而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部分教学外, 学生几乎没有其他渠道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因此, 主观上不努力, 客观上难努力, 造成了学生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现状。
(二) 法律观念比较淡薄
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的作用日益突出, 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增强学生法律观念, 不仅仅是要提倡学生遵守法律,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培养学生在守法的基础上具有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调查显示, 现实情况是一大部分学生连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不清楚, 多数都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 即使遇到法律问题也没有意识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进而保护自己。
(三) 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通过调查发现, 很多学生对法律并不信任, 没有对法律形成坚定的信念, 更说不上法律信仰。可以说, 目前大学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影响,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可能会影响学生, 导致一些学生不信仰法律, 崇尚金钱、崇尚权力, 致使这些学生在处理人与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失去正确的视角和立场, 以致发生一些恶性校园刑事案件。
二、原因剖析——高职学生欠缺法律意识的学校法律教育原因
目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欠缺的现状是不争的事实, 究其原因, 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律观念淡薄、不信仰法律的学校教育原因可以分为基础教育原因和高等教育原因两种:
(一) 以往应试教育只关注升学, 忽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高职学生欠缺法律意识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小学、中学学习阶段缺乏日常法律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传统的应试教育过分注重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考取学校的优劣, 而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当很多学生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日常小事时都不知从何下手, 显得手足无措, 甚至一些学生竟然认为法律只与违法者相关, 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可有可无。可见, 以往应试教育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的缺失, 是目前高职学生欠缺法律意识的基础教育原因。
(二) 高职教育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 造成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不到位
在高职学校课程设置中, 必修课程里能够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作用的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2005年, 中宣部、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并, 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全面, 但是三章教材的篇幅却无法将法律知识讲精讲透, 显得过于概括和笼统, 教师也很难在有限的课时里将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详细解析, 很难使学生做到准确地理解、熟练地掌握和合理地运用。所以, 法律知识课程课时的削减, 凸显高职教育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的现象, 也造成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不到位的现状。
三、路径研究——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教学实效性的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培养、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关键措施就是要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一) 转变教学观念——由“传授知识”升华到“传授技能”
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各地教育管理部门都出台了很多政策、制度, 深化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方面教学也应该立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更新教学观念, 由传统教学中的“传授知识”升华到现代教学中的“传授技能”, 不仅仅满足于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相关技能, 能够进行实际运用。
(二) 完善授课内容——立足教材逐步扩展增强讲授内容的实用性
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部分只有三章的内容, 偏重理论, 篇幅较少, 远远满足不了提高法律教学生动性、实用性的需求。因此, 就需要高职法律课程授课教师做到围绕教学大纲, 立足教材, 丰富讲授内容, 尽量做到与生活紧密相关, 与学生兴趣契合, 并结合社会热点、法学前沿等问题拓展学生的视野, 进而增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三) 丰富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为主导, 增加体验式教学比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法律知识“百科全书”式的内容包含了法律历史、法律精神、法律体系等方方面面的知识, 这对讲授此课程教师的学科背景和知识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如何做到重点突出、课堂生动?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最佳的方式应该是通过集体备课, 教师之间取长补短、集思广益, 甄选出具有综合性、现实意义强的典型案例, 通过案例教学提升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度, 达到理想的授课效果。具体而言, 可以在讲清楚法律理论之后, 运用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吸收法律理论知识;也可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 通过学生自己分析, 教师点评、归纳, 得出理性的案件结论, 延伸出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还可以采用角色扮演等方式, 使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模拟实践案例, 提升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等。通过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 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 增加趣味性, 更主要的是通过学生亲身体验, 将书本上的知识转化成学生自身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增强了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四) 加强实践环节——知行统一,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实践教学环节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良好结合才能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发展, 也在实践中体现价值。所以, 在教学中应该加强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 比如可以通过安排学生到法庭旁听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等渠道, 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知行统一。如果学生只是通过书本了解法律, 不能亲身实践, 即使在课堂上学习了很多有价值的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也很难将所学知识及时、准确地加以运用, 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纠纷。
法律英语教学 第8篇
(一) 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 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 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法庭辩论, 二是公共演讲。
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逻辑学指出了逻辑学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及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联。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在“逻辑要现代化”的视野下, 人们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 使现代逻辑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源。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逻辑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 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进入21世纪以后, 法律逻辑研究进入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在这个时代,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二)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渗透着法律的影响。对法学的学习, 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逻辑的严密性, 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来构建。同时也离不开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其中的专业化和法律思维训练等都需要借助法律逻辑这样的理性工具来完成。当然,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 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首先,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 其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 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其独特的作用, 再次, 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驳斥诡辩的能力。
二、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 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 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案例教学法以构建主义教育学理论为理论基础, 具有启发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 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等多种教学形式。
然而, 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 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我国的薄弱环节, 在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教学中, 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 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法律制度和理论。
三、法律逻辑在法学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下面就法律逻辑学法律论证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结合“贾国宇 (化名) 案”来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
案件事实是:1995年3月8日, 17岁的少女贾国宇与父母去餐厅吃火锅, 因卡式炉爆炸致面部烧伤, 请求判决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一直将其理解为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是我国裁判案例实践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过程中同样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论证。判决书原文认为:本案原告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 身心发育正常, 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并使其劳动力部分受限, 严重地妨碍了她的正常生活, 除肉体痛苦外, 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悔恨与伤痛, 甚至可能导致其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 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 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
四、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应用的意义
(一) 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学的理解
法律案例取材于真实的社会生活, 老师通过讲述或者播放真实的案例记录, 引导学生去勘察现场、寻找线索、鉴定物证、进行辩论等。并注重引导学生在分析和论证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 从而让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逻辑知识的学习和理解。
(二) 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 而法律案例教学方法又恰恰是一种吸引学生积极学习、主动思考的教学方法。通过灵活多变的教学模式, 让学生能够感同身受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真正做到把抽象难懂的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学生也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 把抽象的逻辑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达到抽象逻辑简单化的目的。对于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三) 增强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 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加深了学生对法律规范及其法律逻辑具体知识在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 有助于培养其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 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培养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摘要: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 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是一门比较抽象而又难懂的学科。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逻辑学的发展历史及其对其学习的重要意义, 又通过描述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 重点论述了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及意义。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案例教学法,法治
参考文献
[1]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07) .
法律英语教学 第9篇
跨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法律翻译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总结可以发现,法律翻译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六种:1)拼写和语法错误;2)省译、增译和望文生义;3)术语翻译不妥;4)译文文体不当;5)对原文理解不透;6)语言修养欠佳;7.法律文化差异引起的错误。(金朝武,胡爱萍,2000)要避免这些错误,译者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熟悉中外法律文化,充分把握法律语言特点。
下文通过实例分析简要介绍英语法律语言的用词特点,以及英汉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1 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
近义词或同义词连用:法律配对词和三联词是指连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近或者相同意思的词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意思。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和法律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有时候近义词的并用是为了表达一个含义,但有时是为了区别近义词之间的不同含义。
例:...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Guarantee”)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or discharge to IBM of all moneys,now or at any time hereafter due,owing or payable by the Debtor to IBM whether on any account or otherwise and whether as principal or surety under the Agreement
参考译文:...以此无条件地保证(“保证”)借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间,通过账户,或者作为本人或保证人,及时、准确向IBM支付规定的款项。原文中的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就体现了近义词并用的特点,这是为了表达一个含义,其他相同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sole and exclusive(单一)、each and every(各自)、null and void(无效)等。
古旧词汇的使用:法律文本中很多固定的词经常出现,如hereby,hereinafter,hereafter,whereas等,这些是古旧词汇。法律英语词汇经常出现古旧词汇。这是为了使法律文件的句子更简练、严谨,更好地反映法律的语言特征。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形成人们所公认的特定含义,这些古旧词汇在其他领域很少出现和应用。主要是由here,there,where和介词合成的。
例:In consideration of IBM China/Hong Kong Limite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IBM”),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10/F.,PCCW Tower,Taikoo Place,979 King’s Road,Quarry Bay,Hong Kong,agreeing to continue to grant time and/or credit facilities to:
Guomai Zhong Xun Networks Ltd.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No.116 Jiang Bin East Avenue,Mawei District,Fuzhou350015,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Debtor”)
参考译文:考虑到IBM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IBM”),(注册地为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广场电讯盈科中心10楼),同意继续给予国脉中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国福州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下称“借方”)时间和信用便利。
在日常用语中whereas为连词,表示转折我们通常将它翻译为“而、却、反之”等,而在合同中通常翻译为“鉴于”,如下列例句:
Whereas to ensure the smooth functioning of the internal market in live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Member States should be able to rely completely on the integrity of certification at the places of production and dispatch.
参考译文:鉴于,为了保护共同体内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成员国应完全依赖于原产地或发送地所签发的证明的可靠性;
模糊词语的使用:某些法律条文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或者无法一一列举。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数量等无法明确或无法一一说明的情况。
例: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of the two parties.
参考译文:本意向书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该例句中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就是模糊的表达,翻译为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因为没有具体例子说明究竟是何具体事宜,这些也不好说明。
普通词汇表示特殊法律含义:许多法律专门术语是从日常生活转用至法律方面,其法律含义一般也与其生活中使用的含义不尽相同,即在原有一般词义的基础上赋予其新的法律意义。法律语言中有不少词汇是由普通词汇转换而来,这类词汇看似熟悉,在法律语境中却有专业的含义,与其常用含义大不相同,比如construction of law乍看之下,是“法学的建设”或“法律建设”之意,但在法律用语中应译成“法律解释”。所以在实际进行法律翻译时译者不能望文生义,而要借助语境正确理解。
大量使用命令词和情态动词:由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英语用词通常带有命令语气,如表示“承担”的英语词汇are borne by和is liable for都带有强制、命令的语气。
例:No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 may appropriate,buy,sell,or otherwise engage in the transfer of land by unlawful means.
情态动词中must与“必须”对应的翻译毫无争议,may在翻译过程中与“可”对应,shall是法律英语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情态动词,在汉语中有很多译法。通常被译成“须”、“应”,有时被译成“应当”,也有时译成“要”“将”“可”,还有被译成“必须”,甚至被忽略不译的。
例1:Quantity:unless otherwise arranged,shall be subject to a variation of 5%plus or minus at Setters,option.
参考译文:除非另作安排,量可由卖方选择作加或减5%的变动。
例2:Both parties shall conduct cooperation in scientific researches which may cover the joint application for research programs and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researches.
参考译文:乙方与甲方开展科研合作,共同开展课题申报和合作科研。
在例2中shall就被忽略不译。
2 英汉法律翻译的原则
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上的转换,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转换。法律翻译与其他文本的翻译有一定的差别,但所有文体的翻译都始终不能脱离“忠实”和“通顺”的标准。以下简要介绍英汉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准确严谨性原则: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或其表现形式,必须体现法律的这种社会职能。法律语言中特定的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含义,其他词汇无法替代,这些特定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的精髓。在英汉法律翻译的时候,要准确识别并且翻译出这些特定的法律术语,准确严谨性是法律文本翻译的根本。
例:This LOI is made in quintuplicate with each party holding two copies,and one copy filed with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All the five copies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参考译文:本意向书文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福建江夏学院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翻译时,要力求准确无误,并且做到简明严谨。源文中的All the five copies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被译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分准确严谨,强调了五份中的每一份的法律效力相同,准确无误,没有歧义。
简明清晰原则:法律语言的简明规范是其保证实施的前提,法律语言作为最规范的语言之一,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用清晰简明的词语表达法律概念。法律翻译亦然,法律条文若翻译得模棱两可晰,这些法律条文将无法执行。
例: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by IBM under the Guarantee shall at any time and from time to time throughout the terms of this Guarantee be subject to the Maximum Guaranteed Indebtednes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below.
参考译文:前提是根据保证协议规定,由IBM可重获的总数在任何时候且在保证书期间不超过以下条款3规定的最大保证负债。Provided always that译为“前提是”十分简明清晰。
前后一致原则:指的是,法律中同一术语的翻译在翻译文本中要保持一致,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并且在文本中再次出现该法律概念时,要将其翻译成相同的法律术语,即与上文做到一致。如agreement一词通常有两种译法,即“协定”和“协议”。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
例:Whereas this objective cannot be achieved by Member States individually;whereas,therefore,common rules should be adopted on the obligations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certifying officer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certification of animal and animals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Community legislation;
Whereas it is appropriate to ensure that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applied by third-country certifying officers provide guarantees which are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ose laid down in this Directive;
在文本中certifying officers第一次出现时翻译为“签字官员”,那么接下来每次出现都要遵循第一次的译法,不能再改成其他,如“证明官员”等,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语言规范原则: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法律英语翻译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的对等就是说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要达到法律语言规范化,就必须准确翻译法律专业术语。
例如join in this letter of intent这个动词短语译为“达成如下合作意向”则能体现出法律用语专业性的特征。如This LOI is made in quintuplicate,译为“本意向书文本一式五份”为规范性译法。
3 总结
本文简要介绍了英语法律语言用词特点及英汉法律翻译基本原则,做好法律翻译,关键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翻译时,要理解原文。理解法律英语中的专门用语以及法律英语的固定表达句型,做好法律翻译,还要研究目的语,也就是汉语法律文本用语的特点。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可按照源语的不同用词,相应地使用中文中的法律用词。在实践中积累,以使译文更加准确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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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朝武,胡爱萍.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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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法连.法律问题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2009.
英语法律文体的特点 第10篇
关键词:英语,法律文体,特点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 调节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 (即法律言语行为) 来实现的。因此, 作为法律法规语言表达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无误、明晰得体地使用法律语言, 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 并不是由某种特殊的语言材料构成, 也不是由独立的语法体系来体现的, 而是人们在共同使用法律的语境中所形成的、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 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特点可以从词法、句法和句子结构上体现出来。
一、词法方面
法律文体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 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 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 并且地位独特, 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而这样的法律术语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的“单义性”特征, 同时类义词和对义词在法律英语中也被大量使用。
(一) 法律术语的“单义性”特征
在法律语言中, 为使表达的法律概念或条文精密、明确、固定, 一个法律术语在某个法系或法律体系中只表示一个法律概念, 而这一法律概念反过来又只能用这个法律术语来表示这种特征。这些词一旦成为法律术语即呈现出其“单义性”特征。如:action在普通日常英语中意为“行为”,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是“诉讼”;charge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含义, 在刑法中意为“指控”, 在民法中意为“抵押”。
(二) 法律词汇的“类义词”组合特征
类义词是指词类相同且语义上有着某种联系的一组词, 这些词常通过“and”或“or”等连词组合在一起, 并常常出现在句子的同一位置, 用来表示类似但不同的含义。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规则中所涉及的人或事能表达得更确切、更清晰﹑更全面。这些词通常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义词或近义词, 但根据法律术语的“单义性”特征, 它们既非同义词也非近义词, 而是表达不同的概念。
例:When an Employer hires a Employee, it shall truthfully inform him as to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the working conditions, the place of work, occupational hazards, production safety conditions, labor compensation and other matters which the Employee requests to be informed about.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 法律词汇的“对义词”运用特征
对义词是指词语的意义相互矛盾、相互对立, 也就是说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的词。法律专业术语的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一般说来, 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使得法律术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对义词。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plaintiff与被告defendant;销售合同中的买方Buyer和卖方Seller;经济合同中的甲方Party A和乙方Party B, 等等。
(四) 法律文体中动词的名词化运用特征
动词的名词化特征是指将动词转化为名词并用该名词 (而不是用原来的动词形式) 来表达一项行为或一个动作的语言特征。法律文件 (尤其是普通法的法律文件) 倾向于使用这类名词, 其目的一是为了使得法律规则更加确切、清晰和全面;二是为了提高法律语言的语域;一个由动词转化过来的名词比该动词要正式得多。
例:Matters concerning the employment, discharge, remuneration, benefits, labor protection, labor insurance, etc.of the workers and staff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tip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五) 法律文体中情态动词的运用特征
法律法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维护, 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 带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 法律文体中经常使用情态动词may或shall来表达“可以”、“应该”、“必需”等概念。
例1:A joint venture shall obser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ll its activities.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例2:A party may only assign its share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venture.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法律文体的语句特征
在句法上, 法律文体的语句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 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来保证表述的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 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 法律文体的冗长和繁杂主要是由下列几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名词类义词的并列和修饰特征、定语从句的修饰特征, 以及副词的条件限定特征。
(一) 法律文体的名词并列及名词修饰特征
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语言传达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及其涉及的人或事。因此法律法规条文就应该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反映出其涉及的范围。
例:Persons, conveyances and transport equipment, as well as articles such as baggage, goods and postal parcels and the like that may transmit quarantin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shall undergo quarantine inspection upon entering or exiting the country.No entry or exit shall be allowed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a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office.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都应当接受检疫, 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 法律文体的定语从句修饰特征
为了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完整的定语从句, 以此来表达行为主体的人或事必须接受的限制, 将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或事限定在法律规定可以正确适用的范围之内。
例1:In the event that no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was concluded at the time of establishment of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within one month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Employer starts using the Employee.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例2:No body nor individual may exercise any authority which does not proceed directly from the nation.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
(三) 法律文体中条件状语从句修饰特征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均应对法律法规所要涉及的人或事作出假设。所谓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 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假定条件常常以状语从句的形式出现, 用以对法律规定作出某种条件、目的、方式等方面的限定, 使法律规定变得更加正确、清晰、全面。限定性状语既可以状语从句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介词短语或分词短语的形式出现。
例1:If a Employee proposes or agrees to renew his employment contract or to conclude an employment contract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n 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unless the Employee requests the conclusion of a fixed-term employment contract.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例2:As regards the disposal or heavy repair of a commonly owned realty or chattel, unless it is stipulated otherwise by the coowners, the consent of the several co-owners holding 2/3 shares or all joint owners shall be obtained.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 是公文文体中的一种, 是应用型、功能型的英语。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 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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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法律教学探讨 第11篇
【摘要】人类面临21世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信息技术对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一系列的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严峻的挑战。本文将以中职生为研究对象,分析指出了当前形式下,中职生网络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特点,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意见。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它是一个比传统媒体传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广的媒体。但从负面意义上讲,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可能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等功能特点,使那些在传统媒体和现实生活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上找到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手段。中职生处于青少年时期,是网络的主流群体,青少年已占据网络半壁江山。由此导致的负面影響是中职生网络犯罪逐年增加。
中职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其自控能力较差,往往经受不住网络世界的诱惑。性情较为冲动,容易犯下错误。因此我们在探讨中职生网络法制教育这个命题时,其实质也指向整个青少年群体。
一、网络世界对青少年的危害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公民提供了一个便利而民主的平台,这极大的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但是随之也导致了一系列的不良因素的产生,不良信息的传播,包括色情、暴力信息的传播,对难以分辨是非的青少年造成误导,使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进来年,每届人大代表会议将网络犯罪都提上日程,国家也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产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仍有许多网站打着擦边球,变相的渲染色情暴力,这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网络犯罪的主要因素。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调查还显示,在接触过网络上色情内容的青少年中,有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
其次,由于网络虚拟游戏的普及。许多网络游戏运营商大肆推广许多游戏含有暴力因素,使得青少年容易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学业和心里健康。近几年,都有媒体报道由于青少年沉迷与网络游戏,甚至将自己当作游戏中神话的对象,甚至出现杀害自己亲人的悲剧。还有的青少年,由于对网络游戏的沉迷,无钱上网,便走上抢劫、盗窃的犯罪之路,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二、中职生网络犯罪原因分析
1、学校方面。学校对中职生的法制教育与学校监管程度是构成中职生网络犯罪的主导性因素。当前形式下,由于中职学校对学生法制教育重视意识不够,导致很多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容易走上法制的死角,从而犯罪。
2、社会方面。学生作为网络主流群体,一般是以网吧为寄居点。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上网,但是仍然有许多网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变相引诱未成年人上网,如大幅游戏宣传海报,或者下载色情片存于硬盘里。网吧作为社会群体,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漠视也是够成青少年容易走如犯罪迷途的原因之一。
3、家庭方面。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导致其生性懒散。自控力往往较弱。同时由于许多单亲家庭孩子与留守孩子,缺少父母的照顾,性格孤僻,容易走上极端犯罪的道路。
三、网络犯罪对策分析
由上分析,当前中职生网络犯罪主要受网络本身的、家庭、社会与学校四者之间的影响。因此,在对中职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时候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在对中职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之中,应当揣摩其心理特征。分析出一套具有中职生特色的网络法制教育之法。
1、家庭方面。应当加强孩子独立思维的培养,积极培养孩子的广泛兴趣,培养孩子的情操。家庭应当担当家庭监护的责任,在为青少年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应该有所管辖,做到适时适度。另外,家庭是青少年第一教育学堂,作为父母,应当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身心都能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相对叛逆,长大后有了自己独立的思维,容易与父母产生代沟,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监护人应当注重方式方法,多了解孩子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http://www.21mishu.com
2、国家政策方面。由于网络本身侵害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应当严密监控网络,分析青少年上网走向,并相应的出台一系列政策。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网络的监管,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发故意政策。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值得考量,在力度和范围上更应该加强。缩小网络的负面影响,积极弘扬和宣传网络的正面作用。在网络监管方面,如继续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限制,对网站信息的合理监督,出台相应政策限制活着取缔不良信息的传播,如宣扬暴利色情的游戏等。在游戏上,也应当限制个别网络游戏的蔓延,如增加对游戏营运商新开发游戏的审核力度,增加游戏运营商税收等。
3、在学校方面。由于学校是青少年集中地,也是中职生获得网络法制教育的良好渠道,因此,学校本着育人的原则,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有必要的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如定期的网络法制知识的普及,专家讲座等。也可开展相应形式的活动,通过这些渠道让青少年了解网络法制知识,使其深刻认识到不良信息与不良网络嗜好对其的负面影响,并培养其良好的道德情操,培养正确的网络兴趣导向,建立其良好的网络法制自我意识。
高职院校法律英语教学现状与对策 第12篇
1.对专业英语课程不重视, 教学目标不明确
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术型、复合型的法律实用人才, 就业市场要求他们能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简单法律问题, 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涉外纠纷越来越多, 这就要求我们的学生不仅要学会普通英语, 更应当了解和熟悉生活中简单的法律英文文本。由于各方面原因, 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没有开设法律英语课程, 即使少数开设了这么课程的院校也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多数是参照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学目标来制定的, 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
2.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法律英语课程不是单纯的语言课, 而是要以英语为工具进行专业知识的交流和学习。它要求专业英语教师既要有扎实的语言功底, 又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在大多数高职院校承担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师是普通英语的教师或是经过短时间培训的法律专业课教师。英语教师具有深厚的语言功底, 可是他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是知之甚少。而法律专业课教师的专业知识相当丰富, 但大多数发音不标准, 不了解语言学习的特点, 很难将语言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
3.教学方法落后, 学生英语基础较差
目前法律英语课的教学方法和普通英语课的教学方法差不多。大多数课堂教学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 使用单纯的阅读或阅读与翻译结合的教学方法。所以大多数学生感觉法律英语课和普通英语课没有多大的区别, 就是多学会了几个法律英语词汇。陈旧、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大多数学生对法律英语课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因而严重地影响了法律英语课的教学效果, 很难提高教学质量。
高职院校的学生相对于普通专科和本科院校的学生来讲英语基础较差。而法律英语课程需要学习者在基本掌握了英语的语法和听说读写的技能以及一定的专业知识之后, 才能达到这么课程的教学目的。学生的基础较差就无法用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用语言进行训练的过程, 而只能停留在语言本身的理解上。学生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
4.教材缺乏针对性
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大都采用本科或普通专科院校的专业英语教材, 很少有专门针对高职院校的教材, 内容大多数都是从一些原版的专业文献中挑选或缩减的, 课文难度较大, 有些过于强调语言, 有些专业知识又太专。所以, 这些教材远远超出了高职院校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这严重地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使教材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
我们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和方法来改变高职法律英语课的教学现状。
1.科学合理地安排课程, 挑选合适的专业英语教材
我们应当优化课程体系, 要保证大纲规定的学时, 又要使学生能真正地掌握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在高职院校开设专业英语课既要兼顾普通英语课, 使学生打下学习专业英语的基础, 又不能轻视专业英语课。其实, 我们不妨把普通英语课的课程精简一下, 使学生能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就能掌握英语的基础知识, 并且具备了进行简单听说训练的能力。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课只需要他们能用英语阅读和了解生活中基本的法律文本, 能进行简单的专业信息交流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对他们提出过高的要求。
高质量的专业英语教材是完成专业英语教学任务的关键。要选择适合自己学校、学生和专业特点的教材。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在挑选教材时, 一定要注意教材使用的对象是高职学生这一特殊特点。在教材的选用上, 不要太难, 不要太专业, 尽量浅显易懂, 益于学生掌握。教材的内容要生动活泼, 练习形式多种多样, 便于课堂教学, 又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兴趣。
2.提高教师素质, 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 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完成法律英语教学任务的关键。可以有计划地将一些有条件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派到专业院校或开设有相关专业英语课程的本科院校学习, 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他们攻读相关学科的学位或进修, 同时引进一些学有专长的、高学历的人才, 甚至还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国外专家来学校讲学。
高职院校的法律英语教师应当在设计课堂教学时以学生为中心, 教师只起引导作用, 灵活地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组织课堂教学, 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英语教师还可以借助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进行实践性的辅助教学。活跃课堂气氛, 增强学生学习兴趣, 从而提高教学效果与质量。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应当多为学生开设法律英语课的实践教学课, 提高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使他们真正能做到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专业信息交流。
3.建立科学的测试体系
科学的测试与评估体系可以为教学提供良好的信息反馈, 帮助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和大纲执行情况, 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质量, 还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改进学习方法。高职院校应当结合学生和学校特点制定统一标准。我们可以采用形式多样的测试方法。考试的内容上, 改变以往注重语言基础, 轻视对语言运用能力考察的现象。考试的题目要语言基础和应用能力并重, 重点测试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和用语言进行专业信息交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