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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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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1 医院安全制度的完善

1.1 医院安全制度现状分析

目前医院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安全消防、设备安全、药品安全、饮食安全、安全应急等。这些安全目标的实施保障医院安全关键所在,安全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关乎人身财产安全。早在1997年,钱秋生提出在医院内部设立“安全奖”的想法[1]。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安全治安、安全文化、安全技术等的研究也越来越多[2,3,4,5,6]。

1.2 传统医院安全制度局限性分析

医院由于其人员流动性大、设备接触使用者多、开放性大、药材品种数量巨大等使得安全制度在实施的时候面临巨大困难。目前还没有形成医院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停留在经验化的层面,不具有系统性、指导性、约束性。

1.3 医院安全制度的完善研究

制度实施的保障是制度规定的明确性、量化性以及强制性。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该在各个方面形成章、节、条、款等规范性文件。医院的安全制度体系见图1。

2医院安全制度综合保障体系构建

2.1 医院安全制度综合保障体系构成分析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保障体系, 才能使其切实落实,不然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1)安全文化宣传。人的思想指导人的行动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医院安全问题的关键就是人人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是安全生活和生产的前提,是安全价值观的核心,是安全行为的指导,是安全制度得以实施的源动力。加强安全文化宣传可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指导人们的安全行动,提高人们的安全责任感。

(2)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安全制度实施的有效手段。单凭人们的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其力度略显单薄,唯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才能更好的督促医院各人员切实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医院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协同监督管理方式,以期实现安全管理制度的切实落实。

(3)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使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将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各部门甚至个人。使各部门各负其责,避免责任推诿现象发生。对于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者予以适当的惩罚,评选安管管理优秀代表并予以奖励。这样使安全责任有据可循,安全管理分工明确,从细部入手,严管严查,维护医院的安全和谐。

(4)安全标准化。规范医院各部门 、岗位、环节的安全行为 ,确定安全管理指标,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标准可以参考,对落实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通过安全标准化落实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标准,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根本理念,将为医院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5)安全设施布设。医院的安全设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保障,也是安全制度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可靠的安全设施系统将全方位提高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医院因其特殊的公共聚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不易管理的场所。 各类遍布的医院生活、生产的基础设施也成为医院安全事故的源头。建筑设施、医疗设施、洗涤设施、保洁设施、饮食设施等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是安全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

2.2 医院安全制度综合保障体系构建

医院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各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标准化、安全设施布设之间并不是孤立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医院安全管理必须保证各方案措施的协同性,强调任一方案其成效都是微小的,它们之间相互协作、互相促进,发挥医院安全管理最大效率。

医院的安全文化建设使各部门、各人员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动力源泉,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管理,才会在行动中真实体现。只有人人重视安全,方能实现医院安全管理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医院的人身财产安全。

医院的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安全制度实施的手段。在监督检查中使各人员意识到自己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去深化安全管理文化理念、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践行安全管理标准,保障医院安全制度的顺利实施。

医院的安全责任制是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关键。将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才能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到位,避免互相推诿、依赖他人的现象发生。安全责任的明确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前提、安全文化宣传的具体体现、安全标准化的依据。明确安全责任,保障医院安全。

医院的安全标准化是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的依据。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是安全知识文化的具体内容,是保障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安全标准化方能保证医院的每一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达标, 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的安全设施布设是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基础。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设施布设才可以将安全管理落实到医院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安全设施布设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技术保障、安全文化宣传的实物依托。安全设施的到位将大大提高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

医院安全制度实施综合保障体系如图2所示。

3结论

(1)完善了医院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为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构建了医院安全管理制度综合保障体系 ,为医院切实落实安全制度提供了决策依据, 为提高医院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方法保障。

摘要:为保障医院的人身财产安全,完善医院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院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运用文献研究与实践结合的方法,对医院安全制度进行完善,并提出制度实施的综合保障体系,提高医院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服务人民。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企业年金的主要特点如下: (1) 企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 也不是商业保险, 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 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要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金保障体系。 (3) 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 企业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在于其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伸和完善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覆盖面广, 但保障水平较低, 并且一般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当出现老龄化等人口年龄结构失衡等状况时, “现收现付”制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即当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 缴费人口变化不大, 退休人员急剧增加的情况下, 必然导致支付危机。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 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参加人员在退休收入的纵向调节机制, 即人们在工作阶段将雇主缴费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业年金帐户里, 通过相关机构投资运营获得收益, 当他们退休时再把钱从帐户中取出。企业年金在投资工具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可以最大幅度地调动社会资本, 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大化。

目前,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 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又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 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 企业年金的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对于企业来说, 员工队伍的稳定可以说是效益稳定的一块基石。频繁的进进出出, 实际上付出最大机会成本的, 还是企业, 作为激励手段的企业年金正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一种方式。纵观全球各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在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美国, 基本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 企业年金养老金约为30%, 大约有70%的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在德国, 企业年金养老金相当于员工工资收入的15%, 有1/3的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在日本, 有60%的民营企业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成为人们老年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面对那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突出、民主管理基础较佳的企业来说, 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 对吸引并保有优秀人才, 强化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 确保本企业健康高效发展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 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竞争和高素质人才的竞争。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理念和自身实力的不同实行个性化的设计, 将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使职工实际利益和预期利益相统一, 已成为企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吸引和挽留高素质人才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既可以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增强企业竞争力, 又可以增强职工归属感, 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二、改善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在我国,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沉淀下来的闲置资本金, 用于支付职工老年退休后的生活费用。由于职工退休后, 基本养老保险金比在职的工资收入明显减少, 因此, 如果职工想保持退休之前的生活水平仅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好的, 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来说,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是采用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 与高收入人群的实际收入差距大, 造成退休前收入越高的人群, 退休后收入的大幅降低。为了使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不至于降低太多, 市场经济国家对由企业自发建立的退休福利计划进行完善的基础上, 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退休人员生活过得更好。

三、企业年金能够减轻人口老龄化导致养老保障的财政压力

从目前来看,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权威报告, 到2050年时, 将会有4.38亿中国人年龄达到和超过六十岁, 其中1.08亿人超过八十岁。中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仅覆盖了其整个劳动力的一小部分, 总的来看, 仅有三分之一的劳动力享有某种正规养老金福利;中国储蓄率很高, 劳动者中却仅有少数人为其老年积蓄了足够的金融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 大部分的老年人仍依靠子女度过晚年, 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速度快、老龄人口绝对量多的特点, 家庭的规模在缩小, 非正规的老年赡养网络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压力。这将产生两个负面的结果:其一, 退休人员的迅速增加, 以及退休费用的急剧上升, 给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造成巨大的压力;其二,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养老金的增长速度, 而企业也无力承担过高的缴费率, 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资金缺口和压力, 因而最终会导致老年人口养老保障水平下降。财政的不堪重负, 要求社会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外, 还必须健全养老保障机制, 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支付压力, 弥补职工退休收入的不足。

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 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2%, 2015年将为15%, 到2026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8%, 届时世界上1/4的老人将在中国。面对即将来临的巨大压力, 仅靠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基本养老金极不现实。发展企业年金将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企业年金是一项全新的制度, 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非常重要。建立企业年金能够增加养老金的积累, 缓解由政府支付养老金的财政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带来的财政压力。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策, 宣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使社会和企业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一种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过程控制,同时它也是一种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结果控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作为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环节,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和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对策

1 引 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老龄化现象的日趋呈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长较快,2008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已高达13808亿元,比上年增长28%。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的违规和犯罪也在逐年增加。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全国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不断升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违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案更是震惊全国。因此,我国亟须建立科学的养老基金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才能规避风险,确保我国养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对我国社会经济有着巨大和长远的影响。

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

(1)监管部门协调性差。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较差,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从而严重干扰了被检查方的日常工作;同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能充分交流和共享,导致监管只是流于形式;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价和预警、防范体系。

(2)监管人员素质较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中有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熟悉养老金的运作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养老保险工作本身数据量大、业务烦琐,致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只是流于表面,而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其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实际上将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的责任都划归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种“既管理又监督”的模式根本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

(4)信息化建设滞后。我国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从而导致社保、税务、财政等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传递困难。

2.2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覆盖范围狭窄

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的整体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与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各个社保管理机构,而真正接受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象却主要集中在机关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分城镇企业。而且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过多,导致管理费用较高,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规模较大、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从而造成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在此基础上,社会统筹账户资本比重过大,我国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缴费率偏高,致使效益一般的企业难以及时足额缴费,从而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覆盖面积。

2.3 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长期以来都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上,却疏于对养老保险金的审查与核算,疏忽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需求,所以导致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律。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都是国家颁布的行政性法规。虽然我国自从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却缺乏一部内容齐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专门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

(2)缺乏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都是以行政法规和条例的形式出现,这就使得很多社保基金在收缴、运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低下,同时也增加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的风险。

(3)社保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我国社保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使其在工作过程中有法不依,有时甚至明知故犯,从而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现象严重。

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3.1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

(1)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我国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与国家监管为补充的全方位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合理安排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使各部门各司其责,从各个方面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运营和监管,同时,使各部门定期进行监管信息交流,加强各社保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保证养老基金监管的战略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2)加强国际间合作,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参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经验,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手段,不断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以此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水平。

(3)建立和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有效的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并根据检测和评价做好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预警和防范措施。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标准,加强其投资运营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并要做出综合、全面的科学评价,使养老保险基金得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4)加速信息化建设。首先,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保证其各项统计指标的准确性,从根本上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其次,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信息传输系统,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研发与运用,注重开发软件的管理功能和安全防范功能,确保社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地运作。

3.2 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覆盖范围

政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保证各级部门积极完成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用绩效考评等激励方式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宣传力度,进而提高民众的参保意识,扩大我国养老保险的规模。同时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对拒交员工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工商部门也应对个体商户进行合理的宣传,以促进个体商户自愿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从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覆盖范围。

3.3 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和法规

政府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建立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社会保障秩序的重要保证。因此我国要用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法律来逐步取代相应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具体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梳理和修改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条文;最后,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实施细则,健全和完善其管理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王龙. 如何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保险[J].中国市场,2011(5).

[2]杨昀,陈媛. 社会养老保险转制成本及解决思路[J].中国市场,2011(39).

[3]赵桂玲,周稳海.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现存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1(18).

[4]夏天.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研究[J].中国市场,2011(32).

[5]刘艳,朱秀丽.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问题[J].魅力中国,2010(5).

[6]陆晓军. 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福建轻纺,2009(4).

[7]王艳红.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4).

[8]田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出路——以江苏睢宁为例[J].中国市场,2011(15).

[作者简介]刘瑞慧(1990—),甘肃民勤人,东北石油大学,研究方向:工商管理等。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运行有失公正公平

1.最低保障层次不公平

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人,没有全面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中存在不公平的因素。一些没有收入却拥有存量资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驾车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二是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城乡间不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本国居民,都应享受。而现实情况是,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对农村居民不公正。三是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社会福利,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如果加上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也会造成同种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状况的人也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适合同等的标准,造成对象间实际的不公平。

2.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问题

(1)社会保险对象间的对待不公平。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内、外对象间不公平,当前与未来对象间不公平,以及不同制度对象间不公平。

第一,制度内不同身份对象对待不公平。制度中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对待不公平。为了促进改革,“老人”没有缴费但享受较高待遇,“新人”缴费退休后反而待遇还低,有违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制度内前、后对象对待不公平。名义上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为现收现付制,将存在比较严重的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社会保险理念不明确,责任后移,造成社会保险当前对象与未来对象间的不公平,即前后代际不公平。

第三,制度内、外对象的对待不公平,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尚不完全,而社会养老保险与福利的边界又不够清楚,社会保险交费与收益相对应的理念不够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越来越要求用政府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实际上就是让所有人出资为制度内局部人员办保险,造成制度内、外人员的对待不公平,特别是对没有被社会保险覆盖的对象是一种不公平待遇。

社会保障没有长期预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够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确定上没有充分体现收人、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

政府间责任确定不合理,也是代际不公平的重要成因。一则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边界不清,社会保险缺口最终成为政府的无限责任;二则社会保险管理短期行为突出,对社会保障责任重视不够导致社会保险水平偏高,过于依赖中央财政,而且社会保障基金短缺与浪费现象并存,不利于社会保障代际平衡和健康发展。

第四,不同社会保险制度间存在不公平。一是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目前由于两种机制运作上的不同,使得两种机制下的保障标准差别巨大。

第五,管理不规范造成不公平。中国社会保险由于带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加上机构上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导致管理软约束,把社会保险当成“唐僧肉”,一些没有缴费和缴费不足的人员也被“纳入”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这对于足额缴费和制度外人员不公正。

(2)养老保障地区间不公平。统筹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造成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不公平。由于发展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由于中央缺乏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被迫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富裕地区压力较小而财力较充裕,而贫穷地区压力大而财力又不充裕,被迫提高缴费率,而这种机制存在内在加剧的趋势;这进一步影响到就业、投资等经济环境的差距,必然导致贫困地区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不仅不利于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中国杜会养老保障公平制度安排

在理念明确、加快立法和预算管理的推动下,体现社会福利(最低保障层次)与社会保险管理的差别进行制度安排。最低保障层次要本着“符合资格者受益、低水平、重管理”的思路安排,体现对低收入者的补助;社会保险层次,在风险共担的意义上体现缴费者之间的“互济”,通过突出付费者受益的保险理念(政府可以补贴,但应限量,否则就成为福利了)、城乡有别和提高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内外、前后、制度之间及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公平。

1.中国最低保障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社会福利,符合资格者都应受益,并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要强化管理,有效掌握低保人员收入,并且将判断享受低保的收入标准逐步突破到财产的标准,以解决收入标准判断上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农村低保标准不同于城市低保,但是制度必须建立,以体现公民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权。

2.中国社会保险层面公平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突出社会保险付费者受益的保险理念,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既要做到社会保险是付费者受益,也包括不付费者不受益或不受益者不付费的含义;既要体现缴费对象间的互济,又要体现缴费与不缴费之间的差别。

(1)基本社会保险要强化缴费与受益对等的原则,促进制度内外社会保障对象间的(公正)公平。确立社会保险是交费与受益相对应的保障项目,在“风险共担”的原则下,既不能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对象,同样也尽量避免让没有参保的对象为社会保障付费。财政补助范围必须限定,否则就违背保险的理念了。

(2)基本社会保险要体现“有条件”的自我平衡原则,促进实现当前与未来的社会保障对象间的代际公平。建立代际社会保险统筹平衡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在“有条件”的自我平衡的前提下,综合预测代际社会保险负担,确立代际平衡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果未来的老龄化影响下养老负担重,那就通过调整当前的收缴率或支付标准,实现社会保障支付的“有条件”刚性(即代际平衡的约束下刚性),为未来进行必要的储备。

(3)适时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单位社会保险,逐步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营造制度间对象的待遇公平。

(4)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构建制度框架。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中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居民的经济脆弱性也不一样,社会保障的制度自然也就不一样。城市社会保障应该将养老放在各个项目险种保障的首位,而农村地区则重点放在不能依靠土地而又因为收入水平低无法解决的保险问题上,应该与其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5)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加快养老保险的中央统筹,强化社会保障的功能,解决社会保障地区发展不公平影响,促进劳动人员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调剂范围,增强调剂能力,改善地区间社会保险不平衡,在此基础上,促进个人养老保障账户的地区间转移,促进劳动力流动,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的平衡健康发展。

总之,通过强化保险理念来解决代内和代际的社会保险对待上的不公平,通过城乡有别的制度框架为缩小城乡社会保险不公平营造制度框架,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来解决社会保险导致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立专门社会保险专家统管机构来协调和同意政府间和部门间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

3.补充社会保险的制度

补充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层次,政府的责任相对减轻一些,政府主要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或是政策优惠等,鼓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经营与管理,政府只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负责具体的管理及直接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补充保险将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一、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前提

虽然目前我国从总体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相关法制建设仍不健全完善,不十分具体,很多属于框架性、原则性规定,又多以“暂行规定”、“办法”、“意见”等形式出现,分布零散混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空白,有的尚处于试行阶段。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制度执行现状,操作上又往往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实现规范化管理,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加快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相关法规建设,对基金投资运营、反欺诈、企业年金等做出制度性规定,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主体,依法实施管理,提高权威性;同时要综合考虑相关的财政法律和规章制度衔接,做到不矛盾、不冲突,形成统一协调、细致、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合理的机构设置与协作关系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

(一)管办分离

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开,明确不同部门的作用和职能责任。可以部门职能优化和机构重组为切入口,合理设置和调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例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成立事业局,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职能分离出来;深圳市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立了直属的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各区设立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实行社会保障的管办分离。

(二)职责分设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运行中筹资、支付、投资的各自特点和不同的工作规程,分别建立社会保障筹资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等等。

(三)完善监管

内外结合、纵横交织是完善监管的重要途径。其中内部监管是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环节,是首先要加强的部分。清晰的各项基金管理程序,规范的业务经办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的责任,按工作程序设置岗位,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构成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

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施加社会压力,推进社保基金管理不断走向“透明”和“阳光”。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提高群众对社保基金相关政策的了解将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配合和帮助监管部门的工作。

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必须解决传统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构建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体系,逐步实现社保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实现社保基金全程、实时、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监控。

三、强化社保基金预算工作是精细化管理的保证

按《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2010 年我国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保基金管理实现了从预算外的收支两条线向目前的独立预算管理转变。但由于目前处于试行阶段,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覆盖范围窄、项目不完整;各险种统筹层次不统一带来了编制和执行中的上下级间利益博弈问题;难以体现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预算会计信息较难全面反映基金真实的贮备状态等等。因此,现阶段社保基金预算应做好完善和强化方面的工作。

其一,应在已经试点的政策经验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办法,变试行为正式实施。

其二,为保证编制工作有序深入的推进,必须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各部门大局意识。

其三,完善考核、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如重复支出社保基金、非法套取社保基金等,要按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其四,建立科学的、透明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健全完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提高部门间协作的主动性。

其五,树立“编制与执行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注重工作绩效,实现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深度吻合。

四、创新是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

统筹层次偏低是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领域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在全国多数地方还没有实现。此外,其他几项社会保险的统筹有相当一部分还停留在市、县级的阶段。统筹层次偏低一方面削弱了基金分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资金余缺调剂的有效性和基金使用的效率。为了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促进发挥社会保险的各项功能,当务之急是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国家明确提出“十二五”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前提是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其中的事权,事权划分清楚,财权也就容易明确了。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快方案的具体研究进度,并在此基础上模拟运行或选择部分省、市试点。

(二)构建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建立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的客观要求,它不仅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提高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一是建立和发展各种补充形式的养老保险。目前,有关的规章制度正在逐步推进中,一些地区和行业已经开始尝试。要从完善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高度,对待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制定大多数企业可以并乐于接受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使其成为少数特殊企业的福利。

二是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三是要探索发展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虽有别于社会保险,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它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对全社会风险保障体系不可或缺。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土地的保障作用。

(三)积极探索构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良性机制

安全及收益是社保基金运营中的基本要求。因此,良性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应能充分体现这种要求。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来看,为保证安全性,投资范围被限制在相对低风险的领域,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也有一少部分资金注入股 市和购买债券,但投资运营模式选择的是统一管理的模式,基金投资手段和工具运用渠道方面仍比较单一。表面上,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确可满足资金安全性的需要,但如果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会保障基金,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有贬值的危险,甚至会出现由于负利率而导致基金收益率呈现负增长的问题。同时由于资金投放不够分散,单调的投资方式也难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如何改变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效率低增值困难的问题,出发点首先应该放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上。除优化投资组合,适当增加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证券的投资比例外,还应给予社保基金一定的短期融资便利。例如,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参与国债市场回购交易。它不仅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又可以此来进行积极的资产管理。二是考虑适当放宽投资运营渠道,改变目前渠道单一的状况。例如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等等。在此工作中社保资金管理部门要制定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管理的具体办法,注意依法保护个人账户权益,充分发挥各统筹地区监督管理的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厘清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投资收益归属。

五、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是管理落实的重要措施

一支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既是提高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保工作持续健康运行的保障。因此,推进专业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专业人才仍比较欠缺,特别是运营专业人才队伍还在成长中的状况,应积极总结以往队伍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推动队伍建设上水平。一是积极探索拓宽培训方式,完善培训考核和质量评估体系。创新培训机制,增强培训的高效、系统性。二是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健全选用、考评、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专业人才队伍的积极性。三是健全完善竞争机制,拓宽选用渠道,引进优秀人才。明确岗位职责,定性考评和量化分析统一,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四是加强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基金法规政策教育学习,形成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维护基金安全、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

六、强化政府责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社会保障是社会性事业,组织实施是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公共财政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国家财政长期以来投入一直偏低。以2008年为例,社保总投入的构成上,我国社保总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远低于德国的55.5%,加拿大的45.6%,美国的30.2%。由此可见,我国财政对社保的投入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此外,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需要以及应对当前伴随着社保全覆盖而来的基本保障待遇水平差距大的问题,都需要加大政府投入,逐步提高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基金的社保基金总量规模,充分发挥财政二次分配调节作用。

(作者单位:广东省韶关学院经管学院)

责任编辑:晓途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无论从政府的职能或是从公民权利的法理依据上讲。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都应是政府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滞后,原因很多,但政府对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长期忽视和责任缺失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滞后的一大原因,表现为:发展理念不到位;财政支持不到位;法律保障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到位;责任划分不到位。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各级政府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抓住时机,敢于面对,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积极作为,尽快地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政府;责任

[作者简介]卢华东,平顶山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副教授,河南平顶山46700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目前,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政治价值观的主导下,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保障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

建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保障同样作为一国公民的农村人口免除老年生存风险的必须之举,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是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社会的公共产品。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存在失灵的现象,因而政府必须出面为社会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是一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必须要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推行必须依靠政府的公共权力。同时政府必须对农民养老负责又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中承担重要责任,是保障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本质要求。作为服务型、责任型的政府,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是一项基本的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从20世纪50年代工业化初期到现在,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1952年至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13.2%来自税收。75.1%来自剪刀差,11.7%来自储蓄。农副产品的剪刀差对我国工业化的剩余积累贡献最大。但这种剪刀差在很大程度上讲并非市场形成,而是国家为了优先发展工业而通过行政手段调控所致。然而,工业化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居民所垄断,农民为国家提供的积累相当一部分直接转化为城市居民的生活福利。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得农业在为国家提供积累而承受重负的同时也失去了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国家对农业的支出中,只有很少数额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障上国家并没有承担多少责任。我国农村65岁以上农民曾经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他们这一代人对国家的贡献最大,作出的牺牲最多。他们当年作出的奉献与牺牲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农民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征地、退耕还林等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出台,对农民所仰赖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传统保障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集体经济严重削弱,一切风险都要由农民自己承担。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使得一些农民在遇到老年、疾病、残疾这些生活风险时,因没有任何的抵御能力而陷入困境。农业、农民担负着改革的成本,而现阶段没有从改革中获得太多的利益。农民的这部分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据统计,我国约有1.3亿农民工。他们已成为中国产业大军的主力,占全国加工制造业总人数的68%,占建筑业的80%,占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的52%以上。2004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15亿元人民币,外贸进出口总额11547亿美元。而创造这一经济奇迹的主要是密集于出口加工制造业的外来农民工。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这意味着,2004年全国因为雇佣农民工一项就节省了11462亿元的工资开支,相当于当年中国GDP的8.5%,这大体相当于中国当年的经济增长率。可以说是民工的劳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缺乏权益保障、生活质量不高常常受到歧视,成为城市社会中最辛劳、地位最低的弱势群体。按照社会公平原则,农民工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很显然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自发地补偿农民的历史积欠。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看不见的手”不会主动关照弱者、“兼顾公平”,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为市场“守夜”,更要适时伸出“看得见的手”,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情况下,只能靠政府宏观调控去补偿对农民历史的积欠。具体地讲,就是按照“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其中,建立和完善以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农民最直接也是最必需的补偿。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政府“看得见的手”上的一个重要手指。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让各种公共服务更加深入农村,惠及农民。政府介入农村养老保障并承担重要责任,是推动农村养老的社会化和现代化,缩小城乡差距,缓解二元经济结构消极影响,统筹城乡发展,保证社会公正,规避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二、政府责任缺位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滞后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仍然沿袭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社会养老事业几乎没有进展,原因很多,但政府对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忽视和责任缺失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发展理念不到位。这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传统观念。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经过上千年的封建制度,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对外在的依赖程度很低,加上数千年的儒家文化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使得家庭养老——“养儿防老”成为数千年来家庭保障的主要方式。导

致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长期忽视。(2)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区分明显,城市居民靠工资生活,农民靠土地生活,政府认为国家已经给农民一份土地,土地养老是农村人口理所当然的手段。(3)缺乏全面协调可持续意识。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政策,强调工业化忽视了农业现代化,强调城市化忽视了农村建设。这样客观上强化了城乡二元体制,使城乡差距愈拉愈大。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分治的观念、意识与思维定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仍将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二)财政支持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观念依然停滞在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一些人总是很容易忘记或者忽略经济发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福利应当与经济增长同步的基本目标,将社会保障投入视为负担与包袱而不是投资,从而在财政投入上很容易陷入过度吝啬的境地,同时对调动社会资源采取消极甚至限制性的政策取向。以1992年民政部推行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为例,方案的原则是“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把政府仅仅定位于“政策扶持”,没有财政支持的硬性规定。对于广大农村在土地联产承包制后“集体补助维护”实质上是形同虚设。农民养老得不到政府应有的财政支持,实际上完全依赖于自身和家庭。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它过分强调个人责任,淡化了国家和集体的社会责任。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都不会顺利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法律保障不到位。以国家法律保证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必然以国家立法为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

(四)制度建设不到位。社会上还有不少人的认知仍停留在农民养老应该依靠家庭和土地保障的水平上,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成型的制度安排,由于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规范管理。农村社保资金的征缴、管理、发放、监督部门不清,责任不明。导致政出多门、体制不顺、缺乏刚性约束,致使保障资金,甚至用于赈灾救济的活命钱被挪用、贪污;尚未立法,农村社会保障无法可依;一些地方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无法正常运作等。

(五)责任划分不到位。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例。1999年以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民政部管理,1999年以后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一部分省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还有一部分省份仍归省民政厅管理。地市级以下出现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造成部门分割与职责紊乱,导致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责任模糊。在已经确立并被认同的责任分担机制中,“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主体之间缺乏有序的利益博弈机制与对话平台,政府责任与企业、社会、市场及家庭与个人的责任边界迄今仍然不清晰,致使无法准确把握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实质责任大小,也无法真正调动其他各方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亦缺乏相应的职责划分规范,致使中央政府的责任压力持续扩大,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缺乏承担责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模糊状态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要建立起真正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非常困难。

三、政府在农民养老问题上应积极作为

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各级政府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抓住时机敢于面对,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积极作为,尽快地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农村社保新理念。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不是扶贫政策,也不是财政支出包袱,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投入,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不要等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后再考虑农村问题。尽早建立可以整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平台,对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同时,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环环相扣,相互关联,一环缺失则整个社保体系就不完善。所以,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要和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设计同步进行。那种条块分割和“先医保、后低保、最后再考虑养老问题”的被动推进式的筹建模式是缺乏统筹思维和战略眼光的。这样不但各个环节不能合理有效地衔接,而且最后建立养老保障的成本也过高。

(二)明确政府职责.理清政府的责任边界。政府承担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包办、主导。政府包办就是政府实施全面干预,从通过税收融资到建立庞大的行政机构以充当直接管理者的角色。政府主导则是在社会保障中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明确政府职责,理清政府的责任边界。凡属政府的直接责任,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责任到位;不属政府的直接责任,政府可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的手段解决。根据我国国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应选择政府主导型。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四:一是政策责任。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有战略思路和发展蓝图,全局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制定出台农村养老保障可行性政策和合理的制度设计。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出台具体的落实措施。二是财政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投入力度。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实际情况,政府首先要做的是明确自己的责任,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杜绝各种形式的浪费,增加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养老保障基金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构成,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初期,国家更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尤其要侧重于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支持,以便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三是法律责任。就整个国家而言,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总体上是滞后的,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确实很少有现成的法律可循。但省级人大和省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通过法律规范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四是监管责任。在监管责任方面,有必要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来让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对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监管问责制,任何职责紊乱都必然造成制度扭曲与国民福利利益受损的后果。

(三)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利用市场机制。在强调政府直接责任的同时,政府还要利用政策导向和营造社会氛围,高度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动第三部门、民营企业或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因此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协会、行会、慈善机构等社群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调动国家、社会、集体、企业、个人多方力量,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优势共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调动社会资源不仅可以补充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的不足,扩张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性,而且能够促使公共道德与互助意识的提升。强调利用市场机制不仅能够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亦可以满足一部分高收入阶层的需要,并因而让更多的人享受国家福利。当然,在利用市场机制时,必须确保以维护国民福利权益不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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