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1篇
1 消费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消费现状分析
在消费经济环境下, 我国农村消费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 这一改变无论对农村经济, 还是农村居民消费, 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总结起来, 消费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消费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特点。
1.1 农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
消费水平, 是指一个群体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消费商品或服务的平均额度。2009-2015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的额度由4 386元提升到了7 568元, 5 a内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增长了76%, 每年增长11.8%, 除外物价增长导致的消费水平增长,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实际每年增长7.5%[1]。根据相关国际贫富标准的划定, 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处于小康水平, 且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还在逐步提高[2]。虽然我国农村消费水平在改革开放至今正持续的提升, 但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 我国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的增速, 相比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的增速还较慢, 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 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正在不断扩大。
1.2 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消费结构指的是各类消费在总消费中的比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居民的收入在持续提高, 且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正逐步的优化。在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中, 生存消费的比重持续下降, 享受与发展性消费比重不断提升;食品方面的消费比重持续降低, 而其他如文化教育、服务类的消费比重不断上升。在农村居民的消费中, 服务类的消费额度在2009年为1 269元, 但是到了2015年, 消费类的额度上升到了2 112元, 服务类的消费额度在逐年稳步提高[3]。然而, 与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相比, 农村居民消费结构较不完善, 两者之间的差异较大, 农村居民的消费层次相对较低。
1.3 农村居民的消费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 农村居民的消费率正在逐步提高, 在2013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率为25.3%, 还没有超过30%, 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到了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率为36.4%, 相比之前的消费率有了明显提升[4]。但从我国的整体消费水平及可支配收入的水平方面来看, 这一消费率还是较低。造成农村居民消费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当前农村居民对于未来的预期不足, 虽然我国实施了多种倾向农村的优惠措施, 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逐步增长, 且农村地区的居民受传统的观念影响, 不愿过多地消费, 使农村居民的消费率低。此外,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村居民害怕老了以后没有保障, 因此更注重储蓄。在城乡居民消费率的对比中发现, 存在农村居民消费率远低于城镇居民消费率的情况, 并且这一差距还在不断扩大[5]。
1.4 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低于差异
在我国不同农村地区之间的居民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2014年, 我国东部省份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为6 824元, 我国中部省份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为4 569元, 我国西部省份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为4 283元, 我国东北三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为4 828元, 相比于2009年,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与东北部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分别增长了75.6%、75.9%、72.3%、81.3%[6]。从这些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 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都有较显著的增长, 但同时, 我国不同农村地区之间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有较大的差异。
2 消费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消费的趋势探讨
在上述分析过程中, 认识到在消费经济环境下, 我国农村消费发生了会较大程度的改变,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农村消费的特点, 有必要对农村消费的趋势作进一步探讨。总结起来, 在消费经济环境下, 我国农村消费的趋势表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2.1 消费结构由必需消费转为可选消费
我国农村消费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5点。一是食品等必需品的消费在消费总额中的比重不断降低。我国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86年的63.7%逐步降低到2013年的35.2%, 农村居民在家庭总收入的不断提升中, 慢慢开始重视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改善,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享受与发展方面的消费。因此, 农村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是食品消费等必需消费的比重在不断降低, 享受与发展型消费的比重在不断上升。二是农村居民在穿着方面的消费比重不断下降, 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单调的生活, 越来越追求个性化消费。三是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 农村居民在住房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强烈, 住房消费在农村居民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四是随着技术的进步, 以及政府政策的扶持, 汽车、手机、电视及冰箱等产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 农村居民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因此, 农村居民对手机、汽车等产品的消费, 在农村居民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攀升。五是服务类消费在农村居民消费中的比重在不断升高, 特别是对医疗器械的消费。当前, 在我国老龄化的形势下, 农村居民对医疗方面的消费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因此, 医疗服务方面的消费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2.2 农村居民消费呈多样化的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农村居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 消费观念与消费心理也在不断的变化。农村居民正在慢慢摆脱供给、单一的消费习惯, 开始逐渐适应新的消费观念与消费环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也带动了消费的升级, 随着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升级, 农村居民的消费越来越追求多样化, 并且由于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情感追求与精神追求。因此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 也会产生个性化的需求。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将呈现出多样化以及个性化的趋势。
2.3 农村居民消费转向感性化消费与绿色消费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居民开始注重改善自身的生活质量与身心健康, 因此农村居民越来越重视绿色消费。由于我国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实施, 农村居民的信息获取越来越便捷, 农村居民的观念受到大量信息的冲击, 正发生迅速的变化, 在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中越来越注重自我, 农村居民的消费越来越感性化。
2.4 农村居民消费从集中节日时间消费转为日常化消费
在农村居民过去的生活中, 农村居民一般是在节日或者集会等时间段进行集中的消费, 且消费的物品一般是生活必需品。而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逐年增长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 农村居民在节日或集会中集中消费的习惯正逐步向日常化消费转变。
3 结语
我国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点就在于提高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 特别是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当前, 我国农村消费水平正在不断提升, 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 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率也在逐步提高。但当前, 我国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还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 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的差距较大, 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与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相比, 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的层次相对较低, 并且在我国不同的农村地区之间,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农村居民的消费趋势方面, 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由必需消费转为可选消费, 并且消费呈多样化、感性化及绿色化的趋势。此外, 农村居民的消费也从集中节日、集会日时间消费逐步转变为日常消费。总而言之, 从消费增长的方面来看, 我国农村消费的增长速度较快, 如果将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完全释放, 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对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摘要:在当前消费经济的环境下, 我国经济要想进一步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提高我国农村的消费水平对推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对我国农村消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进一步探讨了在当前消费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消费的趋势, 希望以此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些具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消费经济,农村消费,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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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仇焕广, 严健标, 李登旺, 韩炜.我国农村生活能源消费现状、发展趋势及决定因素分析:基于四省两期调研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 2015 (11) :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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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肖国东.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分析基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思考[J].内蒙古社会科学 (汉文版) , 2015, 36 (4) :106-111.
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不仅仅关系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影响着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分析和介绍,对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理论经验。
关键词:海洋 环境监测 问题 对策
1 引言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拥有18000km的陆地海岸线和超过1.4万km的岛屿海岸线。如此辽阔的海域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海洋资源。我国海域条件优越,为沿海城市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使沿海地区成长为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热点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认识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以海洋强国为目标。综合利用开发海洋资源,以海洋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但前提是了解海洋环境的特点与规律。海洋环境监测就是一种有效研究海洋环境的重要方法,在改善海洋环境和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广泛的运用。换句话说,海洋环境监测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海洋资源利用的能力和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2 我国海洋监测工作面对的严峻环境形势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近海环境质量却严重下降。
2.1 污染源增加
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是通过入海口污染、海上开采建设、海水养殖污染等等。污染源控制工作对海洋环境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长期的监测、评估和研究调查显示我国的海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前景不容乐观。
2.2 海洋生态环境恶化
国家海洋局早在21世纪初,着手进行了全面的海洋生态系统勘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海洋生物产卵育幼海域破坏严重。被大量的养殖、旅游、排污区域占有,此外湿地资源也破坏严重。海洋生态体系失衡,生物栖息地面积大幅萎缩,传统海洋经济资源匮乏,海水养殖品质下降。
调查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沿海地区围海造地总面积接近70万hm2,湿地面积萎缩近50%,红树林面积下降近73%,此外海洋开采导致我国沿海恢复能力逐渐降低,水体质量急剧下降,传统海洋生物栖息地不复存在,海洋生态环境遭到显著破坏。
我国突出的海洋环境问题,对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增加了难度。面临的现实的海洋环境问题,必须积极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符合我国海洋事业长期稳定的发展规划,构建全面的海洋自然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出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的巨大作用。
3 监测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随着海洋环境监测的发展和研究,我国监测体系已经具备了一些能力,海洋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3.1 管理体制的局限
国内海洋监测机构相对较多,主要有国家海洋局、环保局、科技部、气象局、沿海地方部门等与海洋有关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运作相对独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甚至出现了相互制约的情况,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监测资源和设备,监测标准和手段的不统一,影响了所采集数据信息的兼容性,难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技术设备互补。
3.2 立法体系滞后
国内海洋环境监测发展同国外状态相比,监测技术含量不高、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测产品质量低。造成这种状况是由于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没有全面的长期的规划,并依据此构建合理的实施,逐步减少差距,完成质的飞跃。目前工作更多注重眼前的短期监测计划,制约了海洋监测工作全面长期的发展进步。此外,我国尚未出台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对监测工作管理的规范性不够,缺乏政策间的互补和协调,甚至互相制约,严重干扰了海洋环境监测行业的全面科学发展。
3.3 监测人员专业技能不高,设备不到位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主要是对海水、大气和水文地质进行勘查,而监测环境往往比较恶劣,设备成本高、故障率高、运行成本较高。经费不足长久以来制约了我国监测设备升级,影响了监测工作的进步,虽然逐步增加了在海洋方面的投资,然而和海洋监测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此外海上工作环境艰苦、薪金待遇普遍不高也限制了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沿海城市的监测部门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监测人员普遍缺乏海洋环境监测经验,建立的许多监测机构中,员工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对许多监测手段不了解,无法提供有效的改进手段。
4 改善监测工作的对策
4.1 发达国家己经构建了完善的关于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生态健康监测指标体系等
这些体系的构建完成为我国学习利用和完成跨越式发展给予了支持,我国海洋监测发展中应该依据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海洋环境的工作模式和规范指标。
4.2 加强监测基础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作为新兴学科,海洋监测是适于日常管理操作的、具有一致性和参考性的样品分析评价、信息收集、质量评估、前景预测等,深入学习海洋监测理论体系的新方向。然而,我国在实际运用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时通常还在根据一些过时的分析方法,已经明显无法适应当代发展的需要,监测手段落后、分析繁琐,标准不一,都造成监测结果无法迅速转化为实际运用之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制约了海洋监测工作实际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对海洋环境监测科学理论的研究学习,思考出一些新的方法和构想,特别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灾害评估体系构建等的核心的测评体系、发展方向和评估方法的开发应用等。
4.3 注重队伍素质建设
在通过良好的待遇和渠道引进监测方面人才的同时,积极发展自身培养机制,经常性地选送优秀的监测人才参加国际培训交流。制定适应监测行业发展需要的计划,定期组织监测人员学习了解新技术方法。配合绩效业务考核制度,对监测人员的业务掌握水平和等级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岗位晋升和工资奖励等激励措施联系起来,从而改善监测队伍能力和专业技术,以适应新的海洋环境和形式下行业的发展需求。
5 结语
上述的一些问题都是在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的实际工作中研究总结得来的。针对上述的问题,笔者简单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简单的分析了其发展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我国海洋监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理论支持,推动海洋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长期健康进行。
参考文献
[1] 20世纪末中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国家海洋局,2010年.
[2] 杜碧兰.建设海洋强国,促进中华民族复兴[C].海洋战略研究文集.2010年4月.
[3] 李逢熙,葛建中,陈先芬.发挥监测监视技术优势,强化海洋综合管理[C].海洋环境监测文集.海洋出版社,2009版.
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农民购买的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数量也不断增加,在给农民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影响农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研究和探讨农村地区公路交通安全治理策略,对于减少和预防农村地区公路交通事故、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新农村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农村公路里程持续增长及车辆保有量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日渐突出,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质量。特别在乡村振兴与构建美丽新农村的背景下,注重农村公路安全,逐渐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成为确保农村绿色健康发展的支撑要素。
1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基本隐患
1.1安全意识薄弱
驾驶员通常是借助触觉、听觉、视觉来处理公路信息,并选择相应的驾驶决策。如果驾驶员信息接收受到影响或驾驶技能、安全意识欠缺,或者缺乏良好的架势习惯,都将导致驾驶决策出现偏差。此外,通过深入探究我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事故的形态分布及事故成因,能够发现诱发农村交通事故的成因主要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会车、超车等内容。至于乘客特征主要指车辆乘客未做好安全措施,从而发生被抛出、摔倒、被划伤等安全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公路交通的环境发生了转变,但公路交通中“人”的意识却没有发生深刻地改变,缺乏安全意识或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依旧存在。根据哈顿矩阵模型能够发现,人在态度、情感及意识等层面上,如果缺乏安全意识,将导致公路交通安全事故持续上升,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建设的速度。
1.2农村公路安全管理
通常来讲农村公路管理面宽、区域辽阔、交通部门人力有限,并且机动车与农用车通常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致使交通管理职责出现相互交叉、相对分散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公路使用者,包括行人、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不了解交通规则,导致交通管理秩序较为混乱,进而诱发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此外,在交通事故出现或發生后,会导致部分交通设施的损坏。然而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修复周期较长,致使同类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幅度提升。在此过程中,由于农村公路不过规范,当公路出现事故后,驾驶者会选择其它公路,从而导致其它分支公路出现饱和度过高、安全隐患加大的现象。所以在某种层面上,我们可以说农村公路交通是较为复杂的管理问题,不仅要求公路使用者拥有较高的安全意识,还需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加大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投入,通过提高安全管理质量和水平,切实破解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问题。
2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
2.1加强安全理念教育
首先,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理念与意识。譬如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对公路流通的影响,阐述传统行车与出行理念的问题,从而帮助农村居民更有效、更全面地了解到交通安全意识提升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其次,借用新媒体、自媒体等技术,帮助农村居民深入地理解并认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严峻性,明确交通安全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从农村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提升农村居民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最后,做好分类教育。即将交通安全教育划分为驾驶者教育与普通行人、非机动车教育。从安全培训、安全常识普及等角度出发,切实强化农村居民的公路交通安全理念。此外,村级干部应加强监督工作,通过日常监督与村民说教,循序渐进地深化村民对交通安全理念的理解。然而在安全教育形式上,必须以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为主,要形象生动、丰富有趣,要通过广播、电视、张贴画的方式,激发农村居民参与交通安全教育的积极性。
2.2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2.2.1公路条件
(1)弯坡组合。弯坡组合需要考虑纵坡与平曲线半径的安全性与影响性。根据相关研究能够发现,在曲线半径降低及坡度增大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率会逐渐提升。因此我们应避免平曲线与纵坡的组合。(2)视距。通常来讲公路技术等级越低,越容易导致车辆视距不足,越容易诱发交通事故。所以为提升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系数,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村公路设计与建设中,重点检查暗弯,即边坡、房屋、树林等影响车辆驾驶者视线的因素。清除障碍物,提高行车视距。
2.2.2路侧设施建设
路侧设施是降低路侧对行驶车辆造成影响的重要保障,通常来讲公路等级越低,相应的路侧环境愈加复杂,譬如人造结构物、路侧植被、排水设施、边坡等。为解决此类问题,应从如下角度出发,提高路侧治理质量。(1)加强边沟治理。即将传统的矩形边沟改造为能够使车辆重回公路的浅碟式边沟。(2)路肩处治。在路肩处治的过程中,需要提高路肩的宽度,并优化路肩与边坡、边沟的组合方式,降低车辆偏离公路的几率。(3)边坡处治。由于我国农村公路在设计与构建的过程中,缺乏较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在技术处置力度上较为薄弱,致使路基边缘与公路衔接处出现“高坎”。所以在边坡处治上,需要放缓坡度,提高行车的安全系数。
2.3加强交通管理与系统建设
2.3.1常规管理
(1)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结合交通管理职责缺位与交叉的问题,构建全新的管理机制,理清机动车辆与农用车辆之间的关系,规避职责交叉问题的出现和发生。(2)加强警力投入,解决农村公路管理面宽、区域广而警力不足的问题。(3)重构管理机制与工作体系,落实惩罚举措,确保交通事故出现后,被损坏的安全设施得以修复,降低二次事故的发生几率。(4)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超年限、报废车的管制,降低交通系统的复杂程度,提升公路交通管理的有效性。(5)加强速度管理,车辆较高的行驶速度,容易诱发公路安全事故,影响公路的高效运营与稳定运行。因此我国公路交通部门,应合理限制车速,确保骑行者或驾驶员的行驶速度在安全范围内。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公路等级,对不同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科学限制,使公路交通更加稳定、有序。
2.3.2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1)加强现代科技设备或手段的应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路交通监督管理的实效性。(2)构建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即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制定契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车辆管理体系,引导车主安全驾驶。(3)构建多主体的管理系统。即构建由村委会、交通、公安等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的交通管理系统。使交通安全隐患得到科学、综合及有效地治理。从而通过加强农村公路交通的安全水平,拉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
3结语
农村公路交通系统主要由环境、路、车、人等要素构成,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但由于安全意识不够或客观原因,容易诱发各类交通事故,进而导致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行人、驾驶员安全意识是治理农村公路交通隐患的根本,而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注重安全管理优化,则是确保农村公路交通系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是推动我国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的关键。能够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得到平稳、顺利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婉婉,闫雯娟.许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分析及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15):71-72.
[2]程振兴,李智.高速公路交通隐患改善技术研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21(6):154-155.
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农村农业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逐步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有效融合,即新型现代农业。目前,现代农业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单一化、农民群体科技观念薄弱、现代农业技术人才匮乏及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等问题,现代农业整体发展速度缓慢。因此,要调整农业发展模式、推进产业升级,加强示范推广、提升农民科技理念,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 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化转型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农村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首次共同进入战略规划。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并提,并将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同年出台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则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愿景及实践路径。这标志着党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认知实现了从“为何发展”到“如何发展”的跨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全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时要求启动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这一系列措施彰显了农业农村发展将迎来新的起点,致力于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步伐。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现代农业的创新与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如何推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索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路径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1 现状及困境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业发展迎来了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农村农业发展逐渐迈向现代化,涌现了一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相结合的产业,如新型“智慧果园”“智慧水产”等一系列智能产业,为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示范,开启了新的发展模式,探索出了新的农业发展领域,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有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农村现代化发展[1]。但与此同时,“智慧果园”等现代农业产业模式仍面临较多问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1.1 农业经营模式单一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农村农业的发展取得了初步效果,但目前仍存在以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为主的问题,未能根据时代的变化和需求及时进行创新改变,且大都依赖于人力来完成农业的生产加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传统的农业以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为主,即满足自身经济需求而进行生产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大都崇尚独立生产,独立经营,以自身生产能力为标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农业及农产品产入产出过程中主要依靠人力,无法实现农民人人参与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局面。因此,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不利于农村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致使整个农业发展较为滞后,影响农村农业实现现代化的进程。
1.2 农民群体意识淡薄,科技观念滞后
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性是农业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农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但在农村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对现代农业的认识尚且不足,观念较为滞后[2]。目前,大部分的农民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政策性盲从等因素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认识尚浅,整体思维观念仍停留于对传统农业的认识,对于农业的发展趋势及发展前景未能形成正确的认识,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智能化信息普及较广,但农民对现代科学技术信息的接收和掌握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大都缺少对其深入的剖析和使用,即面临现代农业科技无效使用、现代农业科技未使用等问题,形成产业技术的浪费,阻碍了农村农业整体生产力的提升,致使当前农村农业整体发展水平低下,不利于农村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3]。
1.3 现代农业技术人才匮乏
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加倾向于技术性的发展,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现有农业的结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目前,大部分农村农业发展较为落后,现代农业技术人才匮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农村大都地处偏僻,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实力较弱,相关农业技术性人才更加倾向于城市的发展,不愿投身基层,少部分投身农村实践的人才存在转移性问题,即停留时间短且转移速度快,这给农村现代农业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4]。农村现存的现代农业机械缺乏专业的农业机械维护和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闲置和浪费[5]。因此,农村现代农业技术人才供应不足是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给农村现代化农业的普及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整体上延缓了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1.4 现代化程度低,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现代“智慧农业”的发展不仅要靠互联网技术,还要依靠现代农业机械的支撑,现代农业机械的更新和使用是推动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农村地域特殊,现代化水平整体较低,现代农业机械的资金投入力度小,农村的农业发展主要依靠人力或简式农业机械,现代农业机械的配置率和使用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致使大部分农村存在少有或没有现代农业机械的现状,未能及时为现代化农业的普及和发展提供物质支撑;同时,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水电等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相关现代农业机械未能正常投入使用,资源浪费情况比较突出[6]。因此,加大现代农业机械的资金投入、加强现代农业机械的引进和维护对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 路径选择
2.1 调整农业发展模式,推进产业升级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现代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有效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在现代科技引领下,社会走向新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领域的发展,科技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巨大便利。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促进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须统筹规划,对乡村产业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区域化管理,根据各个领域现阶段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乡村农业发展实际的方案,科学规划和领导现代农业的有序发展。1)立足当前农村农业发展实际,调整农业发展模式,推进产业升级,全面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现代农业的普及和发展[7];2)不断更新和升级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将传统的家庭式小农产业集中起来,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3)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实现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转型;4)大力推进现代化农业机械的投入与使用,现代化农业机械对于农业的经营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节省人力、财力的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农业整体的生产效率[8]。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构建科技创新与现代新型农业有效结合的农业发展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
2.2 加强示范推广,提升农民科技理念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发挥农民主体性是促进乡村农业资源有力开发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乡村农业不断在时代中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利用现代农业信息资源优势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9]。农民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只有不断更新现代农业发展理念,才能引领农业实现现代化转型,因此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须明确科技事业的定位,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现代技术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
1)加强地区农业特色示范推广。向农民群体普及现代农业常识,提升农民整体素质,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用科学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为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理论基础。2)提升农民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客观认识。对于现有的现代农业机械,通过系统完整的理论学习,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使用方案,因地制宜地将现代农业机械应用到农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中[10]。3)对于尚未配置较先进的现代农业机械的地区,可通过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联合培养与宣传,并在必要时举办相关主题实践活动,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实践活动,激发农民对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好奇心,实现潜移默化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农民整体素质。
2.3 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性人才的支撑。目前,农村农业发展相关技术性人才供应不足,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1)由于农村地域的特殊性,要加大地方政策性倾斜,完善相关福利政策,提供优厚的物质待遇,吸引和鼓励广大青年人才积极投身农村建设与发展。2)对于农村现有的技术性人才给予政策性红利,以防人才流失现象的发生。3)除了不断引进技术性人才,人才的培养也是农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11],要积极开展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加强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复合人才。构建多元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农民的整体科学素养,为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转型提供人力支撑,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人才支撑,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2.4 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现代化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发展不平衡突出体现在基础设施的供应和配置上,农村的基础设施同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仍处于弱势地位。1)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现代技术发展不断走向智能化,尤其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然而,目前农村现代智能化农业机械缺乏,对农村农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要加大现代农业机械的补贴和投入力度,给农村农业发展匹配相应的基础设施。2)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相关管理和维护的补助,及时对现代农业机械潜在的隐患进行维修和养护,降低现代农业机械的磨损;对于位置偏远的农村地域,给予丰厚的物质和技术支持,提高现代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有效融合,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的现代化转型[12]。
3 结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农业的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现代农业技术应用广泛的领域大都集中于较为发达的县城地区,在广大偏僻农村尚未普及。因此,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须明确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體分析,对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村区域,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对于乡村自身发展方面,要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努力创建更加切合农民发展实际、符合具体乡村发展实际的基层人才结构,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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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衡,朱铁辉,辛岭.农业现代化与城乡融合的耦合协调和驱动因素[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1,42(6):982-995.
收稿日期:2021-11-13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界2020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基于绿色价值的陕西地区生态产业发展的反贫困机制研究”(SX—224)。
作者简介:王振花(1996—),女,陕西商洛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为通信作者,E-mail:Zhoub@xust.edu.cn。
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我国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利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对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教育机制;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近年来,数量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同时也导致留守儿童人数的增加。截至2010年6月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①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不得不关注一个社会群体,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区域面临的问题更加明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但就我国目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基本生存都很难保证,何谈其他权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利实现现状如下:
1、生存权现状
目前农村绝大多数家庭至少有一人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大多是和自己祖父母辈或者其他亲属一起生活,部分留守儿童甚至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其生活起居、饮食、患病等最基本的生存状态与正常家庭孩子的差距甚大,部分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完全自理”,还有来自外界的排挤、歧视,甚至是溺水、触电、自杀、车祸、外界人身伤害、奸幼等各种悲剧屡见报端,[1]其生命健康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身心发展、受教育权现状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2010年第六批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各年龄阶段所占比例:学龄前(0—5周岁)为38.7%;小学学龄(6—11周岁)占32.01%;初中学龄(12—14周岁)占16.30%;大龄(15—17周岁)占13.32%。[2]接受教育对一个人的人生发展意义重大,但是诸多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监管缺乏、年龄所限导致的对教育认识不足而厌学、辍学,有可能造成其一生将与其父母同样的命运:达到一定年龄只能外出打工,再次成为“穷二代”。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父母、教师对其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观念及情感精神上的鼓励、引导和支持,导致其“随性发展”、性格内向、孤僻、内心自卑等,缺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也是导致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之一,②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3、受保护权现状
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被歧视、被人身侵权、暴力、自杀,甚至被诱拐、贩卖等事件的曝光表明作为父母不在身边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享有的受保护的基本权利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身心健康、受教育权益的实现。父母不在身边,很多时候政策于他们而言显得苍白而无力。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受监护权并未完全得到实现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委托监护、无人监护四种情形。
(1)单亲监护
单亲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顾孩子的监护方式。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负有对孩子监护的义务。由于父母亲自身所受教育及对教育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对孩子教育不重视,有的家庭甚至存在对留守儿童虐待的现象。据调查,由父亲监护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高达5.12%,由母亲监护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3.13%。③单亲监护模式下,儿童从小就缺乏父母一方的关爱,不利于其心理健康的发展。
(2)隔代监护
隔代监护,是指父母均外出务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留守儿童照顾的一种监护方式。截止2010年,我国由祖父母辈单独监护的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3.11%,祖父母平均年龄为59.2岁,有8%的祖父和25%的祖母从未上过学。④隔代监护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存在明显的“养”而不“教”,受教育权并未完全得到保障。祖父母辈对孩子过于溺爱,注重对孩子的养育而忽视对其在思想观念、行为发展方面的管制和约束,导致部分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程度不高,受到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价值观念偏差、品性变坏,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隔代监护中祖父母辈由于年龄差异和自身对孩子教育观念的限制,并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意识来加强对孩子教育和良好性格的塑造。其次,长期脱离双亲的监护,导致留守儿童在成长的关键阶段缺乏最基本的亲情关爱,身心健康发展不健全。容易造成留守儿童心里发展异常、性格孤僻,严重的有自闭症、孤独症等,留守儿童的健康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将孩子委托亲友或有关部门代为照顾的一种监护方式。目前,委托监护是一种解决留守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的较为有效的监护方式,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委托监护制度,受托人对被監护人的监护仍然基于亲友间的互相照顾的道德观念,很难将自身受委托的义务落到实处,重“养”而轻“教”。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委托监护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受托人监护义务履行不当时的责任承担不明确(或者几乎无责任承担一说)而导致其懈怠履行监护责任。于留守儿童本身而言,由于身处另外一个家庭,如果受托人疏于对其心里健康的引导,其很可能受到来自家庭的排挤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从小感受不到父母对孩子的亲情,对身心健康发展不利。
(4)同辈监护或者无人监护
同辈监护,是指父母双亲均外出务工没有祖父母辈,而由年长兄姐对年幼留守儿童照顾的监护方式。首先,部分家庭往往监护人也是未成年,自己是留守儿童的同时还要照顾弟弟妹妹,加重生活负担,这样的监护方式等同于无人监护。并且从小就有一种被父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孩子的基本生存能力都存在问题。其次,对于由成年兄姐监护的留守儿童而言,其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比未成年兄姐的监护更有保障,但是仍然比不上双亲监护。
2、农村教育机制不健全
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就我国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而言,两者似乎都不太乐观。首先,家庭教育几乎不存在。单亲监护模式下,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教育相对乐观一点;隔代监护往往“养”而不“教”;委托监护重“养”而轻“教”;无人监护模式无“养”而无“教”。其次,学校教育并未得到有效开展。一方面,固定的留守儿童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很多留守儿童虽能按照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其入学后由于缺乏来自父母的监督和照顾,且自身对于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的留守儿童辍学率较高、学习状态不佳,甚至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参与不良青年社会群体、沾染不良社会行为等,国家教育的初衷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很难实现。另一方面,流动的儿童的义务教育也存在极大问题。现有教育机制的二元分割性,导致随父母进城的孩子在学校受到很大的歧视,这也是导致父母将孩子留在农村不愿带进城的原因之一。[3]以大众化为主的教育,忽视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及教育家庭背景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农村进入城市的儿童也未能很好的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
3、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针对性措施
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政策制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实情况并非千篇一律,由于地域、家庭、父母亲受教育水平等不同,留守儿童的生活、受教育情况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对待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必须考虑到该群体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缺少专门投身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的人才。现有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政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关爱等,而真正缺乏的是一些实际投身到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照护、学校教育、心里关怀的高素质的人群,只有这些“一线”人员的存在才能真实了解和反映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将国家对留守儿童的福利政策落到实处。
4、缺少一个整体的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社会环境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缺乏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背景。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年轻人均外出打工,剩下的只有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没有一个对留守儿童关爱的整体社会环境。很多农村甚至出现留守儿童要照顾年迈祖父母的现象,从小就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负担,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锻炼孩子的吃苦耐劳的精神,但是对于很多年幼的儿童其所承受的负担与其年龄阶段应该体验的经历是不相符合的。
三、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完善
如果我国法律赋予的留守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保护,不仅对于留守儿童自身身心健康发展不利,而且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恶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对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不容小觑,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
留守儿童监护权的实现,是保障其享有健康生命、接受教育权的基础,就我国目前对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各种监护模式下监护主体的监护责任。目前农村中对孩子的监护观念普遍基于传统的道德伦理,绝大多数监护人(包括隔代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意识不到对留守儿童监护是一种法律上的義务,加之监护义务履行不当时的责任追究不健全,往往只停留于留守儿童吃饱穿暖,其他方面则任由发展。因此,强化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增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法律意识,将有助于对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其次,完善我国现有的委托监护制度,制定专门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双亲外出时,相对于隔代监护下的“养”而不“教”、无人监护模式“自由发展”,委托监护模式是在现有监护模式下对留守儿童的一种较为有利的监护模式。监护人是接受委托的亲友或者有关部门,不仅能保障留守儿童的生存、生活问题,而且代沟较小,更容易照顾到留守儿童的心里健康和对受教育的监督。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现有的委托监护制度,明确我国委托监护的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构建完善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4]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留守儿童办公室根据所登记的留守儿童留守、委托监护的现状,定期对被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进行家庭走访,并对其身心健康发展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对委托监护不到位的受托人进行批评教育,发现有虐待、暴力倾向的受托人,应该及时与留守儿童父母联系或者将留守儿童转移至政府有关部门的监护。
2、农村教育机制的变革
对于留守儿童受教育的一般情况无论是哪种调查,都表明各个年龄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5]因此,教育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共同面临的问题,农村教育机制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学校应该设立有关的心里健康、安全保护、法律常识等教育课程。注重对其生活态度、人生价值观、积极进取等良好品质的培养。其次,鼓励农村职业教育的开展。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达到一定年龄的无事可做的辍学留守儿童,接受职业教育、掌握一门能够养家糊口的技能,可以增加其就业机会、改变游手好闲的现状的同时也可以降低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最后,完善各个阶段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度。对那些脱离父母亲生活的留守儿童,寄宿学校相对来说比其在校外身心健康更有保障,增强留守儿童与人交往的能力,提升其归属感。
3、加强政府政策的针对性,强化社会保障功能
政府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留守儿童的之间差异性和层次性,根据不同层次的留守儿童群体制定有争对性的支持政策,做到具体政策解决具体问题。
首先,政策上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给予照顾。一方面,资金支持。农村儿童留守的一个原因也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国家要在一定层次上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受教育权的实现给予不同层次的补助。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愿意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做出贡献的“一线”人才,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权益的实现。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的“留守儿童办公室”,其职责包括:(1)对本地区留守儿童的现状(留守儿童数量、家庭情况、留守的方式)进行登记和掌握,便于对不同层次的留守儿童做出不同的支持;(2)该机构成员要对国家关于留守儿童的帮助和扶持政策一家一户落实到位;(3)定期对所辖区域的留守儿童召集,并组织相关的心里健康、法律常识等有益身心的教育活动。最后,增加农村的社会资源,促进农村内部团结,增强人与人、户与户之间的“互助共济,互相帮扶”的观念。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源,政府在政策、资金上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号召村民积极投入一些村办企业、个体创业户、乡镇企业中,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解决农村闲散劳动力就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和谐的一个措施,可以减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从而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4、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留守儿童问题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对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将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减少留守儿童被侵权或者侵权事件的发生。首先,呼吁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农村留守兒童的支持和关注。一方面,高校志愿者和专门的儿童保护基金组织的参与,对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发挥现代网络的作用,由专门负责对留守儿童服务的机构建立相关的募捐网站,借用网络资源、通过网上募捐的方式,号召全社会成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其次,改善不良农村生活环境。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管,严格禁止未成年留守儿童的进入。另一方面,乡村社区应该多加强对社区成员的法制教育、呼吁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减少对留守儿童的歧视,努力为留守儿童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而长期的问题。根本措施在于如何使得留守儿童“不留守”,改善农村现状,增加农民收入。笔者以上论述的出发点在于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希望对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注解:
①数据来源: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②近年来,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接近20%,部分地区甚至多达50%。足以显示,真正落实留守儿童教育制度的重要性。数据参见:安徽省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课题组:《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法律对策研究》,青少年保护,2007年第3期。
③数据来源: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里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④数据来源: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里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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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评述》,《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1期第147-148页。
[4]王琬:《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社会监护援助体系研究》,湖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
[5]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评述》,《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142页。
我国农村环境监测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农村金融监管始终是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其理念的僵化与落后严重束缚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应确立以系统性金融安全为核心的新的农村金融安全理念,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的共融与平衡。以新的监管理念为指导,我国应重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准入监管;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厘定农村金融监管的边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尤其要填补农村金融机构重组和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空白。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监管理念;监管边界;法律制度重构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彻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金融在政府的行政调控下起步、运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金融监管内含于金融调控之中,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开始形成。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金融安全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主题和农村金融监管的统摄性理念。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效率逐渐得到重视,合规性监管的主导地位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得以确立。由此,农村金融监管形成了以金融安全为主、金融效率为辅的监管理念。近年来,在现实需求和政策支持的共同推动下,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农村微型金融迅速发展;国外资本开始进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为农村金融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未知风险。农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催生了农村金融监管理念提升的需要,要求农村金融监管工作将金融普惠理念融入其中,为农村居民提供获得金融资源的多种渠道和机会,保障金融公平的实现,同时确立以系统性金融安全(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新的金融安全理念,实现金融普惠与金融安全的共融与平衡。农村金融监管理念提升要求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更新和重构,配置适应新的理念的制度体系。本文结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回应上述理念,对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三项关键制度的完善予以探讨。
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准入作为市场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直接影响着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和金融公平(或称金融普惠)与金融效率的实现程度。金融安全固然重要,但市场准入监管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也不容忽视,当然,过度管制反而会酝酿诸多风险。在我国,由于农村的金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致使民间借贷暗流涌动,其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相关风险不断积聚甚至迸发,2012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①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问题。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已成为农村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所谓“降低门槛、放松准入”并不是将市场准入监管架空,使其形同虚设,而是要尽量排除不合理、过于苛刻的准入条件,简化准入申请手续和流程,吸纳更多微型金融服务主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降低门槛、放松准入”也并非放纵风险,而是将监管和风险防范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后移,从而协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共融与平衡。
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中需特别注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准入监管(这是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一大缺陷)。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常常并不是涉农贷款,由于城市居民和企业贷款较之涉农贷款回报率高、风险指数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弱化涉农贷款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倾向。因此,在业务准入监管方面务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将涉农贷款业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项准入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切实承担起服务农村金融的使命。另外,按照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无疑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巨大激励,因为可以吸收存款的村镇银行较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更强的“造血能力”和营利能力。然而,村镇银行较之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涉农融资的便利,这又削弱了金融普惠的效果。因此,在由小额贷款公司通向村镇银行的道路上需要更为合理的准入制度设计。
现行关于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规定中的一项实质性限制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仅仅在发起行持股比例上作调整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回应前文所提到的金融普惠问题。值得尝试的一个办法是创设另一项准入限制,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转制前有“支农业绩”。通过设计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业绩”限制,一方面可以调节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数量比例,另一方面将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拓展涉农业务提供有效激励,并避免因强制性规定涉农业务指标而造成市场扭曲和效率减损。至于具体的业绩指标不宜由法律统一规定,而应由各地方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和规定。总体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业绩”考量应涵括以下指标:累计涉农贷款总额、涉贫困农户贷款总额、涉农贷款总额及其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涉贫困农户贷款总额及其占涉农贷款总额和总贷款的比例、涉农贷款笔数及其占贷款总笔数的比例、涉贫困农户贷款笔数及其占涉农贷款笔数和贷款总笔数的比例。
二、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以
监管权的合理配置为视角一般而言,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监管侧重于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规制,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应着眼于此。理论上,合理地为农村金融机构设定日常经营行为准则便能够取得良好的市场运行监管效果,但事实并非如此。监管权的配置作为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市场运行监管的影响丝毫不逊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管权如果得不到合理配置,正当的监管边界就会被模糊乃至被僭越,从而既造成监管机构自身的低效运行,又为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育埋下诸多隐患。
客观地讲,农村金融监管权配置的不合理已经成为改进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呈多元化态势:根据《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宏观监管权;在微观监管方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文件也各有监管权;由此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具体到农村金融监管问题上,情况更为复杂:地方政府对信用社享有管理权,省级政府组建的省级联社行使着隐性监管权,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公室进行监管。农村金融监管权的多头配置必然带来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同时,很有可能带来这样的隐患:地方政府与被监管者共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出于非公益性目的考虑而轻视风险防控(官员任期的短暂性和风险积累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很有可能加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在不断加强财权的同时,进一步下压事权,导致地方政府在应对层层下压的事权时疲惫不堪”②。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监管在有限的财政支持下很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不言而喻。
基于以上分析,农村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须着重解决四个问题。第一,确立银监会的核心监管地位。总体思路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性监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享有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微观性监管,银监会回收政府金融办公室的监管权力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省级政府除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权和部分监管协调权外,不享有其他监管权力。第二,弱化省级联社的管理职能。省级政府减少对省级联社的直接行政性管理,鼓励其实现自治,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和管理向非行政化的方向转变,鼓励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第三,构建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减少监管重复和由此造成的监管浪费,尽可能避免因监管真空而埋下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第四,合理划定监管权与自治权的边界。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自治能力依然较弱,农村金融行业自治组织的发展尚显滞后的现实,一方面要重视行政性质的监管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要注重农村金融行业自治组织的培养和扶持。从长远考虑,待农村金融行业自治组织逐步组建、发展成熟后,行政监管部门便需要适度放权,行政监管边界需要相应收缩,最终形成监管权与自治权的良性互动。
三、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
(一)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法律供给不足。我国专门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出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文件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另有一些粗疏的规定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中。在金融机构的破产方面,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虽然重视重整、拯救问题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对于“病入膏肓”、无法救助的问题金融机构而言,有必要设置有序的市场退出通道,以保证金融机构整体的健康。事实上,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本已积弊颇深的农村信用社无法有序退出市场③而高风险、低效率运营。在法律缺位的情形下,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只能依靠行政权力的主导,虽然行政主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其处置措施具有不确定性,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处置成本。
2.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退出制度的最突出问题是,法律关于政府等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救助的规定粗疏、模糊。第一,接管标准模糊。我国《商业银行法》将接管条件设定为“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有类似要求。但如何界定“信用危机”,法律并未给出具体标准,由此带来实际操作中的尺度不一。第二,政府救助缺乏必要的条件和程序约束。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行,政府常常扮演着隐性担保人的角色,致使金融机构运营怠于遵循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无须担忧会在经营失败的情况下被强制退出市场。此外,政府在有些情形下不计成本地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施以援手看似在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坚守金融普惠的理念,实际上可能导致相反的效果:大量农村信用社的低效运行造成相当大的福利损失,农村居民所获得的主要利益并非财产的积极增加而是免于财产减损。
(二)可行的解决方案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首要的是健全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尤其要填补农村金融机构重组和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空白。只有为农村金融机构设定好退出通道,才能真正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因多数金融机构规模较小而尚不存在“大而不倒”的可能性,但出于长期稳定、高效发展的考虑,政府不能再为运营不良的农村金融机构埋单,否则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理念就无从落实。健全农村金融行业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第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机构撤销的规定,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在立法中回应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将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予以完善并转化为法律,拓展其适用对象,将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纳入其调整范围。第三,修订《企业破产法》或单独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其中专章设定农村金融机构破产的具体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出台与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尤其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以此为依托进行大规模农村信用社清理工作,做到既贯彻金融安全与金融普惠理念,又不引发农村信用恐慌和农村经济秩序的紊乱。具体而言,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重构应围绕以下两大方面进行探索:
1.农村金融机构接管标准的确定。鉴于目前“信用危机”标准的模糊性,可引入其他标准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和偿付能力标准来考量农村金融机构的接管条件是否成熟。前者是指,当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一标准时,监管机构应适时进行接管。目前我国在针对新型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立法中已经开始使用这一标准,如《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33条规定“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农村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可以以上述规定为蓝本,将资本充足率标准宽展应用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偿付能力标准是指当金融机构无力偿付债务时,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接管。“无偿付能力”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产负债检验,即负债超过资产的,视为无偿付能力;另一种是权益检验,即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视为无偿付能力。在目前条件下将资产负债检验方式适用于银行业比较困难,可将权益检验方式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用来考量农村金融机构是否需要接管。
2.农村金融市场政府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避免政府救助过度,应为政府救助农村金融机构设置必要的条件④。值得尝试的方案是:规定政府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对农村金融机构施以救助:(1)政府救助起到实质性作用,即经过救助金融机构能够在适当的时期内恢复经营能力;(2)成本收益分析后政府救助的成本不至于不合理地高于收益,即将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内;(3)政府救助对农村金融市场扭曲产生最小程度的影响;(4)政府救助应维持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6个月或1年);(5)必要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救助。另外,政府在拒绝救助时,必须设计对存款农民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方案。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实现不应以牺牲农民正当利益为代价,忽视消费者保护水平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的监管必然招致对其正当性的质疑。
注释
①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2012年中秋节前后,被冠以民间资本“晴雨表”的温州经历了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9月21日晚,温州最大的眼镜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因欠款出逃,引发一批有信誉的企业甚至是龙头企业陷入了“倒闭潮”,公司关门、员工讨薪事件迭起。不少中小企业的负债中,银行占三成、民间高利贷占七成,高利贷成为引爆温州式金融风暴的祸根。②张怡等:《衡平税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9页。③2012年7月,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成为全国首家被批准破产的农村信用社,学者们由此似乎看到了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曙光,然而后来不无遗憾地发现,该农信社早在2001年就已经停止营业,2006年就依法申请了破产,直到2012年3月其破产申请才几经周折被法院受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机关在农信社破产问题上的犹豫不决。④从策略上讲,不宜对政府救助条件作出过于精确的设定,反而可以应用“建设性模棱两可”规则,将政府救助条件有意设计得模棱两可,使得问题金融机构不能确定自己能否得到救助,由此形成一种潜在压力,促使其在日常运营中谨慎行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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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静瑕.首例农村信用社破产样本:“消失的农信社”[N].第一财经日报,2012—07—23.
[3][美]哈维尔·E·杰克逊,[美]小爱德华·L·西蒙斯.金融监管[M].吴志攀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49—350.
[4]邢会强.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中相关政府部门之职责划分[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3.
责任编辑:邓林农民工创业:留城还是返乡?——对京粤两地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地选择倾向的实证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