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1篇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公众网---任何人均可浏览,对社会公众公开,不需要登录,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综合服务;第二层是内网----检疫监督内部人员浏览,需要登录。作为对内信息发布、中央和基层交流平台(账号密码登陆);第三层是核心网---省级、市级、县级填报和审批动物卫生监督年报和月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文件传报: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回复咨询。(通过帐号密码、密钥双重验证身份,保证系统登录安全)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答:主要栏目有:信息要闻、行政公告、法律法规、国际动态、省市动态、知识窗、政务公开、咨询台等。栏目内容由中央统一维护。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公众网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查到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代作处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即代作处理的事项往往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因而法律上要求该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未履行,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该义务得以履行。“代作处理”并不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亲自去实施,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实施。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畜牧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根据情况做出不同处罚: (1)无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答:这属于违法行医。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即无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履行如下几义务:(1)发现染疫动物产品的,履行报告义务;(2)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3)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需要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后方可运输。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重新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目的在于:(1)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预知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的时间、流向、种类、数量等情况,便于提前准备,并合理安排布臵检疫具体事宜,及时完成检疫任务。(2)确保经营者按时交易,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3)确保检疫工作科学实施,质量到位。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补检;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3天内向捕获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答: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检疫证明。到达输入地应按规定对引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答: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上列出动物产地检疫出证条件是5条:一是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是临床检查健康;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是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如是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答: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答:动物检疫是非盈利的公益行为,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检疫是有成本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要交纳检疫费用,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答: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唯一主体。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答: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或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前都要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答: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强制免疫属于国家统一的防疫政策。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答: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需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相应处理。诊断患普通动物疫病的需要在治疗痊愈后再申报检疫。诊断有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的要立即进行隔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答: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答:不可以,出售、运输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答:对于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对于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答: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货主应取得检疫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答:(1)场所的位臵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答:不能。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自宰的猪肉只能用于自食,不能进行出售。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答:凡患有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贫等恶性传染病动物产品,以及严重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组织等有害腺体必须采用销毁处理。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没有检疫证明:(1)未经检疫而未取得检疫证明;(2)虽经检疫但检疫证明已过期失效;(3)检疫证明是伪造的。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答:不行。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答:数字共15位,由动物种类+区划编码+标识顺序号组成。其中,第1位表示畜种(1猪、2牛、3羊),第2-7位为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第8-15位为唯一顺序编码。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答:需要。《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因此猪血属于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一是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办的正规仔猪交易市场选购。二是在选购时要了解清楚动物免疫情况,并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寒、保暖等,以免应急性死亡。四是到达目的地后按规定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五是不要立即混群饲养,要单独饲养至少两周后再混群。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答:不行。检疫规程明确规定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因此,若动物不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或超出规定的检疫范围,或该区域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处于封锁区,均会出现不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况。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答:动物产地检疫的完整实施需要以下5部分:(1)饲养户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2)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相关养殖资料并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3)官方兽医对于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进行相应处理。(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申报检疫及检疫的各项记录。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答:屠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即将屠宰、屠宰过程中的动物,以及动物胴体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技术处理过程。是政府行为。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分为,⑴进场的查证验物环节: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观察动物健康状况。⑵宰前检查环节: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⑶屠宰同步检查环节: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答:头部、心脏、肺脏、脾脏、肝脏、肾脏、胃肠和胴体。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答:头部的颌下淋巴结,内脏的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胴体的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答:2种。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答:因为疯牛病和痒病潜伏期很长,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此病,为防患于未然,便于追根溯源,记录保存要长。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要到农贸市场肉品专摊上去买;②要看经营者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肉品有无检疫印章和检疫证;④肉品是否新鲜。千万莫买送上门的便宜肉、零块肉和死猪肉。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答:检疫合格的肉品本身应该有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供体动物满足普通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准的基础上,骨、角、生皮、原毛、绒,还要满足三点要求。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答:不可以。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时货主应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收费),即将此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为与分销产品数量相符的数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后,可以进行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答:不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这时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答:炭疽动物体内常有大量菌体,剖检时若处理不当,这些菌体可感染人,且可形成大量有强大抵抗力的芽孢污染土壤、水源、牧地,成为长久的疫源地,因此炭疽动物严禁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达到逃避检疫的目的,这是扰乱检疫秩序的违法行为。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未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仿制法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式样,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答:是指以剪贴、挖补、涂改、拼接等方法,更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已有的项目和内容,如改变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签发日期等,是违法行为。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进行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违法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照片证据、书面材料证明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部门直至农业部进行举报。举报时要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交举报证据。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答:藏匿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其他地方,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是指将已被扑杀、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私自挖掘出来,自食或出售。以上都属违法行为,会造成疫情处理的不彻底,极易引发动物疫情扩散或食品安全隐患。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答:(1)苯酚(酚、石炭酸)。用于处理污物、用具和器械,并可用于消毒车辆、墙壁、运动场及畜禽圈舍。煤酚(甲酚)。主要用于畜舍、用具和排泄物的消毒。同时也用于手术前洗手和皮肤的消毒。(2)复合酚。复合酚主要用于畜禽圈舍、栏、笼具、饲养场地、排泄物等的消毒。(3)乙醇(酒精)。主要用于皮肤及器械消毒。(4)甲醛(40%的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用于圈舍、用具、皮毛、仓库、实验室、衣物、器械、房舍等的消毒。并能处理排泄物。(5)无机酸。盐酸常用来消毒污染炭疽芽胞的皮张。(6)乳酸和醋酸适于作空气消毒,能杀灭流感、流脑病毒及某些革兰氏阳性菌。(7)草酸和甲酸(蚁酸)。来消毒口蹄疫和其他传染病的房舍。(8)氢氧化钠(苛性钠、烧碱)。主要用于消毒畜禽厩舍,也用于肉联厂、食品厂车间、奶牛场等的地面、饲槽、台板、木制刀具、运输畜禽的车船等的消毒。 氧化钙(生石灰)。用于畜禽圈舍墙壁、畜栏、地面、阴湿地面、粪池周围及污水沟等的消毒。(9)草木灰。适用于消毒被污染的畜舍、禽舍、饲槽和场地。(10)含氯石灰(漂白粉)。主要用于畜禽圈舍、畜栏、笼架、饲槽及车辆等的消毒;在食品厂、肉联厂常用它在操作前或日常消毒中消毒设备、工作台面等。(11)次氯酸钠溶液常用作水源和食品加工厂的器皿消毒。(12)二氯异氰尿酸钠。可用于水、圈舍、畜禽粪便等的消毒。(13)三氯异氰尿酸钠。常用作环境消毒、带鸡消毒、带猪消毒、饮水消毒。(14)过氧乙酸。可用于畜牧场、屠宰场、实验室、无菌室、圈舍、仓库、屠宰加工车间、运载工具等的空气消毒;用于带鸡消毒;还可用于室内的熏蒸消毒。(15)新洁尔灭。用于畜禽场的用具和种蛋消毒。(16)杜灭芬。用于器械、奶牛场用具、设备的消毒。络合碘(碘伏)。可用于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和紧急消毒,可带鸡喷雾。也可用于畜禽圈舍的环境用具的喷雾消毒。(17)洗必泰。多用于洗手消毒、皮肤消毒、创伤冲洗、也可用于畜禽圈舍、器具设备的消毒等。(18)环氧乙烷。适用于精密仪器、手术器械、生物制品、皮革、裘皮、羊毛、橡胶、塑料制品、饲料等忌热、忌湿物品的消毒,也可用于仓库、实验室、无菌室等的空间消毒。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一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有明显疫病症状的动物。二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虽无明显疫病症状,但发热或经疫病检测为阳性的动物。三是从国外引进的动物。四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五是国家规定其它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动物。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虽然无须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但这些单位应当具备兽医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些条件包括:(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由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臵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臵。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答:即不能继续运输,也不能返回起运地。货主或承运人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答: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放心肉应该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肉品。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1)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答:私宰肉不经有关执法部门的任何监管便进入市场,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很多带有病菌的肉品流入市场,甚至一些病死、毒死动物的肉品也通过“私宰”渠道进入市场销售,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答:是指肌肉色泽发白,质地松软,表面有液体渗出的猪肉。屠宰后发现有白肌肉胴体,食用无害,营养成分变化不大,完全可以食用,但口感较差,肌纤维较粗糙。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答:屠宰验讫印章所用墨水是由可以食用的色素添加而成,对人体无害,可以食用。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答:生鲜肉是指畜禽屠宰后经冷藏或排酸处理的肉类,此类肉表面有一层微干或微湿润的外膜,触摸时不粘手,肌肉呈现均匀的红色,有光泽;切断面稍湿、不粘手。脂肪洁白(牛、羊有时呈乳黄色)。肌肉富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能立即恢复,无异味。肉汤汁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备特有的香味。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答:一般是指肉的脂肪失去光泽,色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外表沾手,切面潮湿,指压后凹陷不能立即恢复。煮沸后的肉汤浑浊,无鲜香的滋味,常带有油脂酸败或腐败的气味。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答:注水肉瘦肉淡红色带白,有光泽,手摸瘦肉不粘手。新切面湿漉漉的,指压有水渗出,切割刀口内可见渗水。用吸水纸贴在被检的肉表面,直到贴纸被完全浸透揭下,用火柴点燃,如果不易燃烧或燃烧时有轻微的声响,不排除是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答:老母猪皮厚、多皱折、毛囊粗,与肉结合不紧密,分层明显,手触有粗糙感。肉色暗红,肌纤维粗,纹路乱,水分少,用手按压无弹性,也无黏性。脂肪松驰,呈灰白色,手摸时手指沾的油脂少。母猪奶头长、硬、乳腺孔明显。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答:由于猪病品种很多,各种病均有其特殊的病变。但一般来说病猪肉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征象:皮肤大片或全身紫红或有红色斑块或多处红点,淋巴结肿大,出血,脂肪黄染,肉中有异物,或外观显著异常。
死猪肉的放血刀口切线平整,切面光滑无血液浸润,刀口不外翻,平整,周围组织稍有血液浸润。皮肤淤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肉暗红,无弹性。在较大的血管中充满黑色的凝血,切断后可挤出黑色血栓,有腐败气味。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答:表面应清洁,干爽,完整,无污物,不应有水渗出,或发粘。呈现畜禽肉的本身肉色,且色泽鲜明有光泽,如呈现桔红色,粉红色等明显区别于肉色的颜色说明其有可能加入了人工合成的或过量的色素。手按压, 肉品应有一定的强度和弹性,用刀切薄片而不散,切面有光泽,无水渗出。品尝时口感正常,无异味。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表面清洁无破损,有外蛋壳膜,蛋形正常,色泽鲜明。打开蛋后,蛋黄呈圆形凸起;蛋清浓厚、稀稠分明,系带粗白紧贴蛋黄的两端。气室完整,且约小于7mm。手摸有压手感。蛋与蛋相互碰击声音清脆,手握蛋摇动无声。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答:鲜牛奶呈乳白色或微黄色的均匀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无淀粉感,无异味,具有新鲜牛奶固有的香味。将牛奶倒入杯中晃动,奶液易挂壁。滴一滴牛奶在玻璃上,乳滴成圆形,不易流散。煮制后,无凝结和絮状物。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答:我们在选购畜禽产品时,可遵循: (1)到正规的超市或农贸市场购买。
(2)购买有明确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的畜禽产品。 (3)尽量购买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检疫标识、无公害或绿色标识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食用畜禽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清洗:制作前要清洗,以保证产品的卫生。 修整:修去淋巴、淤血、异常色斑等。
熟透:食用时要熟透,不食用未熟透的畜禽产品,即便是鸡蛋也应将蛋黄煮熟后食用。
分开:生熟要分开,避免交叉传染。
保存:未食用完的畜禽产品应立即冷藏保存。 加热:再次食用时应彻底加热,否则易引起食物中毒。 放臵:长时间放臵(半年以上)的冷冻畜禽产品应慎用,因低温并不能完全阻止微生物的繁殖。
肉制品:应加热后食用,不宜冷用。
104.如何鉴别牛肉?
答:①色泽。良质鲜牛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呈淡黄色。次质鲜牛肉肌肉稍暗淡,切断面尚有光泽,脂肪缺乏光泽。
②气味。良质鲜牛肉具有牛肉的正常气味,次质鲜牛肉稍有氨味或酸味。
③黏度。良质鲜牛肉外表微干或有风干的膜,不粘手。次质鲜牛肉外表干燥或粘手,切断面上有湿润现象。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2篇
姓名:
得分:
考试时间: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试卷
一、填空题:44分
1、工作场所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电场强度时5kv/m。
2、工作场所8小时噪音职业接触限值是85dB,4小时接触限值是88 dB。
3、劳动强度分为I轻劳动 II中等劳动 III重劳动 IV极重劳动四个级别。
4、铝金属、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容许浓度(总尘)是3mg/m3;煤尘容许浓度(总尘)是4 mg/m3;二氧化碳短时接触浓度限值是9000 mg/m3;二氧化硫短时接触浓度限值是5mg/m3
二、问答题:56分
1、什么是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2、什么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什么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是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4、什么是最高容许浓度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3篇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C.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D.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E.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3.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什么人同意并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A)
A患者B家属 C医疗机构法人 D主管医师 4. 病程记录书写下列哪项不正确(
D ) A.症状及体征的变化
B.体检结果及分析 C.各级医师查房及会诊意见 D.每天均应记录一次 E.临床操作及治疗措施 5. 下列哪项不是手术同意书中包含的内容( B ) A.术前诊断、手术名称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D.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E.经治医师或术者签名
6.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A
) A.7天 B.9天 C.14天 D.3天 E.24小时 7. 病史的主题部分,应记录疾病的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是指( B ) A. 主诉 B. 现病史 C. 既往史 D. 个人史 E.家族史 8. 患者住院时间较长,应有经治医师(
A )作为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A. 每月 B. 两月一次 C. 由上级医师决定时间长短 D. 病情稳定可不做阶段小结 9. 首次病程记录的时间要精确到(B ) A.小时 B.分钟 C.秒钟 D. 不必记录时刻 10. 申请输血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后由谁核准签字( A
) A.主治医师 B.其他医生 C.院长 D.护士长 11. 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特殊治疗时( D ) A.可以由经治医生决定施行 B.可以由本科室在科主任主持下讨论决定施行 C.由医院决定施行 D.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12. 既往史不包括下列哪几项(C ) 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
B.手术外伤史
C.家族遗传病史
D.局灶病史 E,预防接种时及药物过敏史 13. 下列哪些内容不应另立专业书写(D ) A. 会诊记录 B. 麻醉记录 C. 术前讨论记录 D. 阶段小结 E.出院小结
14.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不包括( E) A.入院记录 B.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C.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D.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E.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5. 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不应记录(E) A.名称 B.型号 C.使用数量 D. 厂家 E. 地址 16.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内补记,并加以注明。A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36小时 17. 依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B) A.医疗机构违反规章造成患者重度残废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 C.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一般功能性障碍 D.医务人员违反护理常规,造成患者轻度残废 E.药房等临床科室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18. 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 具有的学历是(B) A.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B.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C.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D.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1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除了(D) A.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B.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C.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D.参加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
20.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的,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几年(B) A.1年 B.2年C.3年 D.5年
21.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D) 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 B.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D.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2. 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D ) A. 药品通用名称. B.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C.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D 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 23.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 C.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药品监督管理局C.执业地点 D.医院
24.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 B. )实施。
A. 2007.1.1 B. 2007.5.1C. 2007.4.1 D. 2007.10.1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多少小时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手术记录应于术后多少小时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多少时间完成?() A、8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患者的病历书写要求是: 可以不书写病历,只开具医嘱即可。B、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即可 C、书写出院记录即可。D、书写24小时出入院记录即可。 普通处方保存时限是()
A、30年B、3年C、1年D、2年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妥善保存,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住院病历保存年限为()年? A、15年B、20年C、5年D、30年E、3年
二、多选题(每题1分) 1. 病历书写的原则是:( A、B、C、D、E ) A客观 B准确 C及时 D完整 E真实F规范 2. 下列医疗文书需要在24小时内完成:(A、B、C) A住院志 B出院记录 C手术记录 D首次病程记录 3.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B、C、D) A病程记录 B住院志 C手术同意书 D手术记录 4. 欲获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条件:(A、D) A获得普通处方权 B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C住院医师以上职称D获得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5. 关于处方的颜色下列正确的是:( A、B、C) A普通处方:白色 B急诊处方:淡黄色C儿科处方:淡绿色 D麻醉药品、第
一、二类精神药品:淡红色
6. 手术记录应为:(A、C) A手术者书写签名 B一助书写签名C一助书写签名+手术者审阅签名 D二助书写+手术者手术者审阅签名 7.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A、B) A蓝黑墨水 B碳素墨水 C蓝色墨水 8. 医嘱、处方上的药物名称应使用:(A、C) A规范的中文名称 B药品商品名称C药品通用名称 D缩写名称或代号
9. 医师出现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其处方权将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ABCD ) A、被责令暂停执业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B、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C、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D、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使用电子病历,为保证其及时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下哪此医疗文书应及时书写并打印出来签名? A、医嘱单 B、体温单 C、病历记录 D、手术记录 E、出院记录
三、填空题(每题2分)
1、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 传染病流行、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 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 处方开具 、调剂 、 保管 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4、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5、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性接触传播(2)血液传播( 3)母婴传播。
6. 患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日用量,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相
关规定。 8.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9.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10. 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性,将手术分为 4 级。
四、是非题(每题2分)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2. 医师因调动工作单位,未改变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不需要进行变更注册手续。( ) 3. 医师在取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后,可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4.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 5.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 ) 6.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 7.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可以不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 8. 处方标准和处方格式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9.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填写清晰、完整。(√)
10. 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11.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12. 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13.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4. 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等可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蓝黑色墨水笔审核签名。()
1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16、病危(重)通知书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告知病情并由患者签名的医疗文书。(√)
17、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18、凡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或灭菌水 平。()
19、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叫医源性感染。( √ ) 20、医院工作人员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不属医院感染。( )
三、简答题(每题4分)
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那些方面的工作? 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2、医师如何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3、什么是医嘱? 答“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是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而拟定的有关各种检查、治疗和护理的书面嘱咐,由医护人员共同执行。
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内容包括那些? 答: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4篇
一、本制度适用全所全体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信息培训科负责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七、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5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年2月28日起施行)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范文第6篇
第一篇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厦门华兴医院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http:///chanke/caichao/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第二篇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http:///chanke/sc/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药品政府定介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
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http:///chanke/pfc/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 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 实施说明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卫生标准
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
(一)的通知
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shengyu/ 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 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shengyu/wtyc/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 http:///gwy/ 第三篇 诊疗护理常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
(一)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 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一)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二) http:///jieshi/ 第四篇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 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国的联合通知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第五篇 疾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六篇 卫生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 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aike/ 第七篇 医学、药品实验管理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第八篇 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
第九篇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http:///neik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司法部关于推迟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序结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 http:///neike/gxy/ 第十篇 典型案例
张某诉某医院误诊赔偿案
祁某应垂危病人亲属要求为病人注射药物促其死亡案 郭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夏某诉A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袁某诉某培训学校美容损害赔偿案 A药品公司诉B药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护士梁某玩忽职守案
钱某诉某按摩院过失致人骨折损害赔偿案 齐女士诉A医院谎报病情牟利赔偿案 常某、邓某、周某非法采集血液案
B地区计生服务部不服B市卫生局药品管理处罚决定案
张某诉A省B医院髋关节手术发生坐股神经及股神经损伤手术并发症医疗损害赔偿案
吴某诉医院手术后在身体中遗留器械赔偿案
王某诉B县医院救治不当造成终身残疾赔偿案
谭某等诉A县人民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诊延误抢救赔偿案 石某诉A省B市某卫生院用药不当赔偿相应医疗费案 A省某医院的姜某、陈某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 李某诉A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肝炎赔偿案
秦某不服B县卫生局责令其停业、没收其药品和器械并及罚款案 田某某诉A省B医院植入质量不合格的心脏起搏器损害赔偿案
某省卫生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败诉案
李某诉A医院错写剂量致其服药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赔偿案
第十一篇 我国政府及有关职能部委对防治“非典”的通知及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防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对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非典”疫区城镇污水消毒灭毒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