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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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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1.基本抽检概况

根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019年度全省化妆品抽检计划,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结合《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针对性地制定了省级化妆品抽检方案,三年共计完成发用类化妆品抽检393批,根据数据分别从检验总体情况、抽验地域分布、种类分布和不合格项目等方面对抽检化妆品进行质量分析。

2.化妆品抽检数据统计与分析

(1)抽检总体情况

据统计,2017-2019年度省级化妆品抽检共计1402批,其中不合格样品20批,不合格率为1.43%。其中2017年和2018年不合格样品批次相对较少,2019年不合格样品批次较多,不合格率明显高于2017年和2018年;具体见表1。

(2)抽检类别统计与分析

化妆品省级抽验工作以监督为主,重点检测了护肤、洗护发、洗浴类、芳香类和祛痘等五大类产品,对产品的防腐剂、汞、氢醌苯酚、去屑剂、染发剂等十大类指标进行了重点检测,总体合格率98.57%。其中祛痘类产品合格率为100%,但抽样批次较少,仅有2019年抽样100批次;护肤类产品合格率100%;发用类产品合格率96.3%;洗浴类产品合格率100%;芳香类产品合格率100%;具体见表2。

将抽检类别纵向分析,护肤类、发用类、洗浴类和芳香类连续三年均有抽检;其中发用类每年均有不合格样品检出,洗浴类和芳香类其中两年有不合格样品检出,需要引起生产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此外检验机构也需严格遵循检验制度,细心谨慎的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3)不合格样品抽检区域来源统计与分析

按抽检区域统计,样品覆盖陕西省主要市区,20批次的不合格样品主要分布在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榆林市等6个地级市;其中西安市9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占比45%;宝鸡市和渭南市各3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分别占比15%;榆林市2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占比10%;铜川市、延安市和汉中市各1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分别占比5%。但由于分散到各市的总体抽样量偏低、各类别抽样量更低,导致不同抽样区域的不合格样品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的比例差异较大。

(4)不合格样品类别和检验项目分析

从不合格样品类别分析统计来看,共有发用类、洗浴类、芳香类和护肤类四类样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其中发用类样品不合格批次最多,占比最高,共13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总批次的65%;洗浴类样品有4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总批次的20%;芳香类和护肤类分别有2批次和1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样品类别分布信息具体见表3。

从不合格样品检验项目分析统计来看,不合格项目集中分布在菌落数超限、防腐剂超标、甲醛超限、检出与标识不符和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等六个项目类别。其中菌落数超限的不合格样品最多,共5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检验项目总批次的25%;不合格样品检验项目分布信息具体见表3。

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发用类化妆品连续三年均有不合格样品检出,其中染发剂不合格批次居多,且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数超标、其他禁限用类物质超标和标识不符和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等多个项目,说明发用类的风险较高;结合有文献资料显示:长期使用染发剂或职业接触染发剂的人群,其淋巴瘤、白血病、膀胱癌和乳腺癌的发病率增加[2,3];因此要引起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重视。洗浴类、芳香类和护肤类均是单项不合格,有可能是产品在制造及封存过程中存在微生物污染、原料带入或生产环节带入等问题,应责令企业自查其生产流通渠道,并进行相应整改。

3.讨论

(1)生产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履行自查义务

化妆品是要在生产环节确保安全,而非在流通和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再处罚追责。企业作为保证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提高其“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主体责任[4,5],生产经营过程中均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例如要落实化妆品安全生产主体自查制度,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向相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按要求服从质监部门或化妆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6]。

(2)生产企业严把物料关口,强化企业担当

当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还没有建立严格的生产物料管理制度,对相关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还不够到位,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利益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因原料受到污染而菌落数超标等一系列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企业强化企业担当,加强物料管理和过程管控,选择可靠的物料供应商,确保物料质量,从源头上和过程中杜绝生产安全问题和样品不合格问题,进而杜绝由此而来的化妆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7]。

(3)监管机构提升思想认识,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质监部门和化妆品监督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要深刻认识化妆品抽检工作是化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和规范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要提高站位,站在提高化妆品质量,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和监督检验工作,不断加大监管和检验力度,切实将化妆品生产和抽检工作落到实处、凸显实效。

(4)监管机构打击非法添加,加强普法宣传

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添加禁用组分、限用组分超限和防腐剂超标的问题及苗头,通过建立高通量智能定性筛查和精确定量测试方法体系,增强监管的靶向性;二是要提高化妆品生产准入门槛,促进化妆品企业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规模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三是应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宣传与培训,促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升[8]。

(5)监管机构加强过程管理,发挥宏观调控

各级质监部门和化妆品监督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原料、加工制造过程和流通环节等的管理,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以及产品组分与标识一致性的审核,进一步细化监管项目。此外,还应加大对化妆品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样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跟踪抽检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持续威慑,督促企业认真查找原因,整改问题,确保质量,从源头上做好质量管控[5];进而提升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水平,切实发挥监督抽检对产品和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

摘要:目的:通过分析评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质量情况,了解陕西省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化妆品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方法:统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结果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分析。结果:2017-2019年完成省级化妆品抽检共1402批,不合格20批,不合格率为1.43%,其中2019年的不合格率最高,为2.17%;按不合格来源区域分析,西安市不合格样品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占比最高,为65%;按样品类别分析,发用类样品不合格率最高,为3.31%;按检验项目分析,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菌落数超标、防腐剂超标、标识不符等六个方面。结论: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整体质量状况良好,其中发用类化妆品的不合格率较高,质量有待提高,需引起关注;建议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升安全意识,严把质量关,共同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省级,化妆品抽检,质量分析,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年第103号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A].2017.

[2] 谭壮生,李芳,张懿.氧化型染发剂毒性的初步研究[J].毒理学杂志,2015,(29):479-482.

[3] 徐永俊,石莹,王超,等.氧化型染发剂遗传毒性的体内外微核试验[J].环境与健康,2016,12(33):1079-1081.

[4] 郜轩宇.2018年某地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监测结果与分析[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9(04):264-265.

[5] 吴景,张凤兰,邢书霞,等.祛斑美白类化妆品质量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6(16):2429-2433.

[6] 李能.2017年中国化妆品监管动态回顾[J].日用化妆品科学,2018(03):12-18.

[7] 杨轶眉,吴秀萍.我国美白类化妆品行业质量调研报告[J].质量与标准化,2017(04):41-44.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

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取样:

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

见证人人员:① 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 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 记;③ 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

(4)试验报告:

五点要求:①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 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 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

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仪器分析法

因为小分子化合物是农药中的需要成分, 所以更多的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一质联用 (HPLC-MS) 、气相色一质谱联用 (GC-MS) 、高效液色相色谱、气相色技术等等, 其中色质联用技术的运用最多, 主要是因为该技术对于多种标样残留的分析非常合适。通常情况下, 大部分农药残留都可以用GC-MS技术进行检测, 例如:拟除虫菊酯、有机磷、有机氯等等, 其检出限通常在1-10g`/kg, 但是如果碰到热稳定过强、分子量极性大的农药, 则不可以使用GC-MS技术, 需要HPLC-MS或者其它方法来检测。

1.1 微波辅助萃取

由于各个化学物质微波吸收的能力是不同的, 然而微波辅助萃取检测法的原理正式于此, 其中唯一可以直接使用基体浸出的萃取方法是MAE技术。该技术首先对所检样品进行微波加热, 对于其中具有极性溶液的加热方法是, 利用该项技术中的极性分子, 这样便可以迅速的对微波能量进行吸收, 从而将样品中的分离杂质、目标化合物萃取出。相对与传统的振荡提取法来说, 该方法具有易于自动控制、试剂用量小、快速、安全、高效的特点。其主要应用于对土豆、甘蓝农药抽检中。

1.2 气相色谱法

在一般情况下, 试样中, 各组分在固定时间和气相的分配系数有差异的, 然而气相色谱法恰是利用这一点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采用此种方法在一次进样中可以检测多种农药, 得到完全的定量、定性以及分离。此项技术在检测器的配置上一定要具备功能全、性能高特点, 这样结果更可靠、分析速度更快捷。

2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酶抑制法

在蔬菜农药残留抽查工作中, 酶抑制法运用是做多的, 主要是因为其技术成熟, 并且准确、快速。研究表明, 农药驱除病虫的主要原理是, 利用氨基甲酸酯、有机磷等等物质, 对昆虫的中枢神经进行抑制, 对其神经的正常传导进行破坏, 从而使昆虫致死, 然而酶抑制法也是利用此种原理, 将乙酰胆碱酯酶与样品反应, 根据乙酰胆碱酯酶的抑制情况, 便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氨基甲酸酯和有机磷类农药。但是酶抑制法检测农药的种类相对有限, 目前仅用于氨基甲酸酯、有机磷等农药的检测。

3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生物传感器法

在针对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的研究中, 生物传感器法是最为火热的, 此种方法主要是利用传感技术与反应技术的有机结合, 利用生物活性物质作为识别元件, 包括细胞、抗原、抗体、酶等等。此种方法的分析工具主要由化学或物理的信息转换器构成。复杂样品与传感器之间的分析物, 如:糖与外源聚集索、抗原与抗体、底物与酶等等, 之间的识别反应会产生化学物理信息如电化学、颜色、热声、光等等, 这些变化通过传感器的不同原理, 如:热敏电阻、压电装置、光敏达等转换成第一信号, 再经过放大显示, 从而达到对于蔬菜农药残留分析检测的目的。该种方法的传感器还分为, 免疫传感器、全细胞传感器、酶传感器, 此种方法相对与其他检测方法来说, 具有适用范围广、高效、灵敏、简单、快速等优点, 建议推广大量使用。

4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的主要方法仪器分析法、酶抑制法、生物传感器法进行探讨与研究。研究的方向主要针对方法的原理、优缺点、使用范围。对其进行研究主要目的是, 在日后的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中, 能够更加科学的选择检测方法, 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完美的, 所以彼此之间应该配合使用, 使检测数据更加准确, 以保障蔬菜的品质、食品的安全,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农药在蔬菜栽培与成长过程中的使用率越来越大, 给蔬菜的增产与增收带来一定好处同时, 但农药残留也越来越严重。蔬菜农药残留对消费者的健康将产生严重威胁。因此, 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 控制蔬菜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针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中常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探讨分析, 以达到促进抽检水平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蔬菜,农药残留,抽检,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春艳.我国蔬菜供应链结构的演变与仿真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2011.

[2] 汪普庆.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治理机制及其仿真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2009.

[3] 赵锡海.蔬菜质量安全风险评价及监管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8.

[4] 叶小君.兰溪市蔬菜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4.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健全并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明确一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五、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粉尘、机房(含制冷机房)、贮氨等易燃易爆场所落实防燃防爆措施,定期检定特种设备,不封堵、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六、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涉及到消防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范操作。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保持生产场所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等。

食品生产环节环保责任提示提醒清单

一、服务提醒清单

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服务提醒企业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达标排放。

二、督促企业整改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关于生产环境的要求,发现违反下述规定的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无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生活区和生产区域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3、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厂区无扬尘和积水现象。

4、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略)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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