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德治范文(精选6篇)
法制与德治 第1篇
德治与法制 摘要: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广大。德治更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形。同时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任何权力的本质也是邪恶的①,因此任何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但是从其本质上讲,无论是资本主义的“法治”或是旧中国的“德治”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首先,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 因此任何资产阶级的法律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都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实现资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这种法律是一种“恶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优良性是法治的必备要件之一。③ 同时由于这种法律的压迫性使得这种法律并非在全社会范围内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这种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约束力的。其次,所谓道德是指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④也就是说道德并非一个人或一类人的善恶评价观念,而是全社会
公认的价值取向。而旧中国的“德治”之“德”无非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虽于一定时间为特定社会群体所认可,但却并非为人类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即使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正义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狭隘的。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⑤并且必须具备法的优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两个基本构成要件。而真正意义上的德治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⑥并且这种道德是为全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
参考文献:
1、详见张中秋主编《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2、许建,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光明日报,2003年
3、《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8期
4、张维达主编:《政治经济学》,2000年版
5、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法制与德治 第2篇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治和德治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用来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德治则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昨天,我们10软件班与10商英4班举行了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辩论赛。我方是支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辩论赛中,双方的论据充足,但是我们法治方因为欠缺辩论经验,最终输给了德治方。
其实,法治与德治从历史中走来,中国古代丰富系统的法治与德治思想中有许多文化遗产和政治智慧值得我们吸收,西方在其发展的进程中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也由于时代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总是从唯心史观的角度来阐述法治与德治,只有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了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理论,并将其直接运用到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中,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
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统治阶级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秩序”,一方面使其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另一方面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统治阶级的斗争手段,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这种“秩序”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其设施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法律和道德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两种重要形式。思想是对社会认识的理性升华,道德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靠舆论影响的作用形成和维系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思想道德的形成在先,法律的制定在后,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思想道德的表现,思想道德对法律有先导作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形成了更加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无产阶级革命取得了成功并建立了社会主义,随之并产生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不断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也不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法不是超阶级的,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阐明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主要有观点: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主张用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使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并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无产阶级应当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要建立民主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从根本论述了道德的客观物质基础,恩格斯认为道德不是神的意志,不是人所固有的,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所派生,道德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对道德有决定作用,道德又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能动作用。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初步奠定了无产阶级道德观的理论体系,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构建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认为无产阶级道德与资产阶级道德对立,资产阶级道德以利己主义为特征,而无产阶级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应把个人和集体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在集体中才有个人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德治理论直接运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从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
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的法治观。他在领导革命斗争中有力地揭露了沙俄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治的本质及其虚伪性,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学说,认为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应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实际经验的总结,应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坚决惩办违法行为,要运用法律同官僚作斗争等等。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确立无产阶级道德规范,在道德建设中要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同物质利益相结合,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灌输与榜样相结合,开展文化教育等等。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德治观以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造,使之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中国特色。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对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作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了新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政体的民主集中是具体构想。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他提出了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要求全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随后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学习和取得经验。尽管毛泽东晚年在管理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实践中出现了失误,但他的上述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仍具有指导意义。在德治方面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需求的反映。还提出了道德评价的标准,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和以德养廉思想,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追求。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制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带领全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推进法治而否定人治,极力反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违法。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党治国方略认识的重大历史成果。另外,邓小平还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确立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战略任务,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原则、集体主义、无产阶级功利主义,教育全党发扬共产主义道德,优化社会风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指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认识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党的第三带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也做出了新的贡献,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认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提出了与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的以德治国方略。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将以德治国提升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高度的地位,是对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治国思想上的进一步深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贡献,也是对政治学、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贡献。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为什么要德、法并重?提出“以德治国”会不会冲淡“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一、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法治之法律与德治之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规范,但这两种规范的性质不同,因此法治与德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1)、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邓小平不仅一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概念,认为思想道德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第三代领导集体则进一步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认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社会的实践中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政治制度的文明,还包括政治意识的文明,政治行为方面的文明。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动态的发展过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核心是依法办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制度基础。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德治是一个与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相对应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它旨在提高人们精神生活的境界和生活品质,促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和个人的全面发展,让人们过上一种自尊高尚,幸福美满的道德生活。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以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任务。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所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问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道德建设包括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加强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为任务,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道德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德治,必须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关系,重视职业道德中的道德与效益关系,引导社会公共关系,正确处理个人生活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关系等等。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弃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2)、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治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他律,法治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法治重在惩治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为人们设置了明确的警戒线,法律不可逾越。法治是刚性的,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性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等。法律通过之后,任何人无论你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赞成也好,不赞成也好,都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罚。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为调节尺度,警告人们弃恶从善,使人们在法律威力的面前能够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致走向犯罪。法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法治作用于人们违法之后,惩治于罪人,警示于他人。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为目的,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法治以法律条令来约束,以刑罚来威慑,禁止人们做坏事,人们最多也只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没有羞耻之心,就会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法治治近,追求近期效应;法治治身,对人的影响是外在的,对社会的影响比较直接和及时。因为刑罚手段大多施于事后补救,是治标的,是“扬汤止沸”、“立竿见影”。
德治则在实施手段上与法治相反。德治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是自觉性的自律。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规定人们理想的行为方式,指出人们社会行为的理想模式。德治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引导和劝导。德治是自律、自省,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自我道德修养过程,靠坚定不移的道德信念支撑。德治主要通过政策的引导、思想教育的劝导和社会楷模的示范作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筑起一道抵御犯罪的堤防。同时德治以其引导力和说服作用改善人们的内心世界,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并注重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德治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最基本的、普遍的、可执行的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德治作用于人们行为之前,防范于未然。德治治远,追求远期效应;德治治心,对人的影响是内在的,间接的,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刻和长远。道德教化重在教育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们,侧重于事前引导和防范,是治本的,是“釜底抽薪”、“潜移默化”。(3)、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
法治通过法律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起权利和义务关系,然后利用法律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调节。法律侧重于平等保护正当利益,在此社会关系的角度上,法治以权利为本位。遵守法律是一个人的义务,而遵守法律的前提也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法律权利。一个人尽了法律的义务,他也就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享有了法律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遵守了法律义务而没有获得法律权利的人,可以拒绝以后再尽法律义务。
而德治在这一方面也与法治不同,德治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德治所治理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德治主要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道德义务不与获得个人权利和报偿相对立,一个人尽了道德义务,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但就道德来讲,尽道德上的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从他人或社会中得到某种权利和报偿。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如果我们的行为不符合义务的道德,我们会受到指责,而履行义务性的道德对我们来说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完全应该自觉地尽道德义务,而其道德行为不应有任何获得某项权利和报偿的动机。道德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内心的自觉。(4)、二者实施的范围不同
尽管法治也可以对于人们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十分有限,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性,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法律只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特定行为,主要干预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违德不违法的行为不干涉。也就是说法律所管的范围要窄一些,法律不管的事情,道德则可以管到。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他人或社会利益时,可能他并没有违法,但却违背道德规范,这时道德就要干预。法律通过建立法律规范文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它不评判你内心的想法,对于守法的行为,它不问你是出于自觉还是盲目服从。
德治则不一样,德治对人们行为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得多,深入得多。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抽烟、喧闹、婚姻生活中的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加以劝阻并批评教育,从而弘扬正气,抑制和反对歪风邪气,而这些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法律就不能制裁。德治不仅对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进行干预、规范,而且还要预先对人们的思想、动机产生影响;不仅影响人们一般的社会行为,对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有力的批判,更对人们的优良行为进行表扬引导。德治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存动机都符合道德规范,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意志。如果一个人的外部行为合乎道德标准,而内心却没有正确善良的道德意识,道德评价也不认为这种行为是高尚的,是值得提倡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道德倾向于理想性的目标,合乎道德的行为比守法的行为更具有社会价值。(5)、二者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在政治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严格的逻辑,是一种规范性的,通过一定固定程序进行治理的政治过程,依靠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法律通常以宪法、判例法、条约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形式存在。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都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法治以其礼、法、刑、政等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各种明文细则作为衡量有罪、无罪或罪行性质和轻重的依据,使人们的行为都统一到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上来。
德治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为社会舆论、社会公约和各种道德规范等,无严格的逻辑,主要通过疏导性的社会政策、社会文化和统治者、先进分子的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仰和道德风尚。道德除明文规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某些职业道德规范以外,还具有不确定表现形式如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德和日常生活道德等,其产生一般是在本阶级的先进分子中形成,然后为整个阶级甚至全社会所接受。德治以其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为规范,教化每个成员的思想,以各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作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不仅使人们自觉遵守各种法律制定,而且在各种环境下坚持道德信念而不动摇。
2.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与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到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从孔子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出了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那么在今天,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作用到底表现在那些方面?(1)、法治与德治的一致性
从起源上看,道德和法律都来自于古代社会最原始的风俗、习惯和禁忌。法产生之前,道德就是“普遍规范”,法产生后,道德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更高要求。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后,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又都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服务,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和道德同属意识形态,都是行为规范,法治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行外在的约束,而德治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在价值引导并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在制约力上两者有着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即法律至尊,道德至尚,具有同等的权威,都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两者的终极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安定、团结、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价值取向都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和德治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治国方式,它们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另外,两者的一致性还体现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原则,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时也往往重合,我国历史上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这个封建道德规范格律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体现着法律与道德的对接,每一条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因此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沟通,互相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道德传统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2)、法治是德治的前提
法治对德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与强化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规范作用表现在立法中将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强化道德建设。二是保障与强制作用。道德的功能表现为教育引导作用,法律的功能则有保障与强制作用。法治就是要保护文明行为,禁止甚至惩罚不文明行为,这种保障作用加大了道德建设的速度与效率,是道德建设自身不能产生的,守法的意识本质上已成为道德意识。三是促进与推动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强力保障,以及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必然推动道德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规定道德的底线。它将清楚地教育广大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不正确的。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手段。开展法制教育,既宣传了法律知识,使人们明确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职责,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在客观上宣传了自觉性,改善了人们的道德品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理或它所宣布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对广大公民进行法纪教育,进行道德教育的一个教材,同时也是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一个连法律法规都不懂的人,虽遵守道德规范却不愿守法甚至违法,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不可能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比如说,一个堪称道德楷模的人出于义愤杀死了作恶多端的恶棍,法律就要对这个人处以刑罚,而道德却说他是好人,那个恶棍罪有应得,对这个道德高尚的人做出惩罚是不正义的,就放过他吧!这样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另外,在社会生活中不实施法治,就会助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社会生活中各种丑恶现象就会蔓延,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呈现剧增失控的势头。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也就等于败坏道德的现象增多,必然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恶化,甚至大多数人都有可能发生一定程度道德观念淡化的心理。反之如果加强法治,冒出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治,再通过深入地悔过自新,并由此走上光明的人生道路。同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也会在社会心理上产生良好影响,使人们更加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更加注意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就越好。因此在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时,要把法治作为前提来抓。(3)、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产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始道德习惯的规范化和形式化的过程。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诸多法律基本原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规范伦理价值的提升。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法律善恶的价值判断标准。许多法律规范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道德的大辩论,如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等等。从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看,它离不开伦理价值观的制约。法律的建立,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蕴涵着立法者的思想,并体现着一个社会人的道德价值取向。立法是社会道德规范法定化的过程,不同社会的法律体系体现着不同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必须同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达,而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当服从于这个社会的价值目标。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体系目标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就不能成为合理的符合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的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因此,在法制体系建设中,应以道德为基础,进一步加大道德涵量。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司法工作者来维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一个道德平庸甚至道德败坏的人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没有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没有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可以动用外在的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制约,但如果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就很难使社会成员做到真正自觉地履行法律,仅仅出于对法律的盲从或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产生的法治结果,绝不可能达到那种出自对法律的信服而产生的效果。如果加强德治,用道德来引导人们,用礼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有了内心的法,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纪律,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产生。道德教育和舆论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尊严和功效。(4)、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
法律和道德作为对人类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必不可少的互相联系的规范系统,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互相补充,在实施过程中互相促进。我们知道,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一个靠国家机器作后盾,是法律;一个靠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自觉遵守,是自律,它们是相互补充的。德治给法治以道德基础的支撑,法治的维持和实行要以德治的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反过来德治的维持实行,必须以法治作为保障和支持。法治和德治相互支持,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的影响力在许多时候是超过法律,补充法律的。因为法律规定得再细,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全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特别有一些属于提倡的东西很难用法律规定下来,需要用道德去填补。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显得束手无策,而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这即所谓“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不去调整。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法律不去调整。另外,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在法律不够完善,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列宁曾指出:“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也决不能满足于只颁布法令”。邓小平在谈到两个文明建设时也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必然会带来僵滞性,道德制约却有时间上的永恒性。法律强制冷酷无情,是刚性的,道德感化则使社会充满温情,是柔性的。法律侧重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因此,法治和德治虽属两个范畴,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在实践中却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道德观念的变化和更新可以直接影响某些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以至于“那些成为法律的一些道德原则和那些不在法律范围之内的道德原则划分界线是在变动着的。”一方面,许多行为从公共道德的领域中进入强制性的法律范围;另一方面,一些从前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会游离于法律领域,转入个人道德领域。(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法治的作用立竿见影,因此,人们往往容易重视法律,唯法律是重,认为法治能解决一切问题。在原始社会中,只有德而没有法,人们只是靠舆论维系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到了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仅靠舆论的力量无法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别是无法制约被剥削阶级的反抗,这才确定了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动用暴力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在中外历史的发展中,一些时期统治者重法治忽视德治,单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统治社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或重德治而轻法治,使社会难以维系正常的秩序,最终也走向灭亡。如果只重视法律而不重视道德,法律的失范现象就可能更加频繁地出现,这时全社会才重视道德建设,人们才反思更深层次的治国之道,才承认道德的价值,才意识到法治和德治并重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指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是为了避免重蹈古人的覆辙,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规律性总结,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利学认识。
德治着眼于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法治着眼于解决政治领域的问题,通过完善政治法律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政治法律措施,消除社会主义的破坏因素,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政治法律保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基础,只有法治,才可能德治,只有德治,才有可能更好地法治,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最基本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才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法治和德治,尤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其目的就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们相辅相成,是构成完整的治国方略所不可或缺的。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实践方略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表达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在全社会实行法治,而且还必须要全面加强德治,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体系。对于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党的治国之道正在走向更加科学、完善和成熟。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理论又指导实践,根据我国现今社会生活中法治与德治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综合治理,努力开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
(一)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德”并重的必要性
1、“法”“德”并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型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的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有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据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市场经济的民主、竞争、开放,能够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精神、创新思想和效率意识,同时由于市场自身的弱点,市场的趋利性、排他性和商品交换等价原则,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因此,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信用经济、道德经济。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认识比较清楚。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道德的情操》一书中认为,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如果追求金钱、名利超出对智慧和道德的追求,那么整个社会便会产生道德和情操的堕落,结果便是公正性原则被践踏,市场经济趋于混乱。从现代社会来看,市场经济不仅表现为实际和特定的买卖场所,更是一套法律规则和道德伦理体系,这些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市场之所以能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格的均衡,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规范。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是不相容的,它要求企业必须讲诚信、重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公平等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相反市场经济一旦缺乏法制规则和道德环境,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转轨、经济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漠,立法工作还跟不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人们道德观念所受到的“双重效应”也是相当复杂的,既有大量积极的、正面的效应,也有负面的、消极的效应;既有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思想反映到思想道德领域中来,也有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等腐朽思想的趁机而入。市场经济中运行的等价交换法则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想领域,一部分人信仰失落、道德失范,引发见利忘义、权钱交易,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和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弱化。一些人又受到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继续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归根到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
2、“法”“德”并重是杜绝人治的必然要求
人治原本是与法治相对应的一个范畴,二者也是人类社会治理和管理中的一对基本范畴,相辅相成。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治属于经验性的范畴,而法治属于规范性的范畴。由于历史上我国长期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社会制度的原因,传统的法治也好,德治也好,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都是为人治服务的,历史上人治在我国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法治与德治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导向人治。由于传统的影响,人治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仍大量存在。人治主要靠人的主观意志来处理国家事务,它与我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截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人员,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必究,坚决反对重权轻法,以言代法,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根除人治的源头。实践证明,如果法律不健全,制度上存在着漏洞,就会有坏人钻法律的空子,影响社会风气。为了杜绝人治的行为,除了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还要加强社会主义德治。从实践中看,即使有了比较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缺乏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一些执政者的主人意识、权力意识、等级意识膨胀,就不能树立公仆意识,就会侵犯百姓的权利,那么再好的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因此为了杜绝人治,固然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与德治教育,但“治官”是根本。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更要以德正己,为人民群众做出道德榜样。因此,法治和德治有效了结合起来,才能杜绝人治,使我国的各项建设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3、“法”“德”并重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与广大党员干部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开拓进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精神是分不开的。但由于“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侵蚀了一些党员干部,同时近年来有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渐渐背弃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不起新形势下金钱女色的诱惑和考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执法犯法,走上了腐化堕落之路,给党的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极大地败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其历史根源和特定的社会条件,是世界顽疾。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法治和德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道德水平、民主意识和法治习惯尚须培养和极大提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真正具备法治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经济比较发展,一般居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民主政治达到较高的标准,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只有当这些条件真正具备,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建立起来,而我国的国情和国际环境决定这个建设将是十分漫长和不易的,这就给了一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需要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两种手段。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给腐败分子有空隙可钻。除了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于违纪违法,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的领导干部,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用重典,依法查处,这样才能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使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轻举妄动。我党历来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而道德作为人们思想行为的具体规范,既是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又对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党要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就必须大力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这样才能提高党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只有广大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复杂的局势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侵袭,筑牢思想防线,为党的各项工作提供牢固的思想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动力。法治和德治,如同一个形象的比喻,犹如战争中一个主阵地上的两道防线,第一道是思想道德防线,第二道是党纪国法的防线,如果第一道防线坚固,能较好地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不仅可御敌于主阵地之外,也由于不必启用第二道防线,从而大大减少犯错误受处理的党员。相反,如果第一道防线脆弱,一冲即垮,将会大大增加第二道防线的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第二道防线,则会使少数道德败坏的腐败分子大肆违纪违法而不受到惩处,不仅会丧失阵地,更会影响和侵蚀我们整个队伍。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实践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缺少这一条件,就无法可依,就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有法可依,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是实施法治的前提。只有实现法律的统一性、完整性、公正性,才能有效地厉行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基础。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相比,立法范围狭窄,立法内容原则性太强,立法工作滞后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改变。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完善和深化,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
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社会德治思想影响人们的思想,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早已铸下了厌讼,耻讼的烙印,统治者也以减讼、轻刑为美德,追求无讼。由于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传统,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在成立新中国以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认识不足,走了一些弯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下,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对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的培育重视不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公民的法律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客观上促进了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但仅仅依靠自发的积累还远远满足不了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江泽民同志指出,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赖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在其思想文化素质的基础上所具备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公民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的权力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之中,应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只有公民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建立健康、稳定和内在的法治秩序。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以来,广大人民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治观念开始逐渐为人们接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极相当普遍,“人治”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根除。因此要在全社会继续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风气。
2、要依法治权
由于历史上我国是个法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封建社会皇帝的诏令就是法,强调人治,在治理国家中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即人治。因此从建国到现在我们在这方面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如“文革十年”无法无天,社会生活无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在法治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许多领导干部滥用公共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在司法领域中还存在着办关系案、人情案、不依法办事、司法不公的现象。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必须使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实现权力法治化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要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正如教育者必先受教育一样,治国者必先治于法。毛泽东曾明确指出,治国就是治吏,治国靠法治,法治靠吏治,吏治靠治吏。领导干部是权力的直接使用者,如果领导干部不懂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则,在行使权力中就有可能枉法,甚至违法。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和法律、政策和法律、权力和法律的关系。其次,要严格执法,执法是法治实现的最重要形式,是法治实践的最重要环节,作为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尊重民众合法权益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办事,不受各种关系、人情的影响,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对于其他机关的行政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依法从政,严于律已。最后要强化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从制度上根本杜绝滥用权力的现象。要保障严格执法,就必须有法律监督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权力监督是保障严格执法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严格执法的一条最有效地途径。列宁认为:“一般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律监督,才能排除一切„„回避法律的可能性。”的确,从目前影响我国权力滥用的诸多因素看,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造成动用权力的随意性较大。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来实施,但由于认识上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法律监督工作与依法治国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给依法治权提供保障。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以实现法律制约权力。
3、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
西方国家的法制化历史进程在20世纪初已经完成,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我们今天去批判地吸收、借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在对待西方法治的问题上,我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持排斥态度,习惯于用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标准来判定之,西方法律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几十年来成为法学批判的对象,人为地为借鉴和吸收西方法治设置了一道难以跨越的屏障,用法律的阶级属性代替了法律的多元属性和功能。一般认为,西方的法律尤其是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法律制度是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由此便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天然排斥的东西。其实资本主义法律除了那些表现为较强政治色彩的政治法律制度外,还有大量表现为社会层面的、带有中性特点的、技术性较强的、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并不完全等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是一种既同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身特点的制度文化体系。对于那些表现为非政治属性和层面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借鉴吸收,为我所用。市场经济在西方有较为发达的历史,也积累了较成熟的经验,自然地也有一套较为成熟的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法律体制。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凡是现代法律中有的,反映市场经济本质规律的法则和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可以大胆地吸收借鉴。“洋为中用”,不必要固步自封,重复老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4、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
广泛传播道德知识,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一切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在道德教育中,要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面对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积极探索道德教育的规律和特点。道德宣传教育,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既要保持声势,又要力求实效;既要注意集中宣传,又要加强日常工作,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持之一恒,以一贯之。另外传统的道德教育是照本宣科,取得的效果并不大。因此还必须注意道德教育的方法,做到密切联系实际,要用群众的新鲜语言,多用群众身边的事例,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道德教育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从小到大,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逐渐发展,将主体的道德完善作为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社会实践来科学对待。道德教育是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环节,而道德实践则是道德观念外化的过程。因此,在开展有效的道德教育中,还必须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共铸诚信”,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导人们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开展“希望工程”、“送温暖”、“扶残助残”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和“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文明创建活动。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攻起,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做个好成员,使各种道德实践活动贴进基层、贴进群众、贴进生活。
5、完善德治实践中的社会导向和回报机制
在社会实践中,道德要发挥其规范人们行为应有的作用,光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导向机制和回报机制。尽管我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道德价值观念长期并存,但在道德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任务。因为我国现阶段多种道德价值观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仍然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只有坚持社会主义道德,才能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保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完善道德建设的社会导向机制中,舆论引导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又是全社会道德行为的监督者。舆论引导在传播和使公众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指导,通过批评指导揭露各种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言行,使缺德者公之于众,受众人的唾弃,这对当事者既是一种惩罚,对公众也有教育作用。宏扬正义斥责邪恶的舆论监督,是开展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对人们的道德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引导个人自主行为选择的正确方向,使其与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完美地结合起来,这就需要道德回报机制。目前,道德滑坡现象的出现就与缺乏有效地道德回报机制有关。道德的回报,首先包括社会对人格的尊重,社会对道德行为的肯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能将道德行为的选择与物质利益隔离,甚至对立起来。应尊重道德主体追求物质利益的权利,假如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时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就会造成许多道德主体在选择时退缩,不利于道德的建设。因此,只有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道德奉献和道德回报的社会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将涉及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纳入到各地方、各行业、各单位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之中,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执行有关行为准则的予以奖励,从而形成奖善罚恶,扬善抑恶的道德回报机制。
6、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是德治实践的关键 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于领导干部是以德治国的组织者、指挥者,也是带头实践者,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除了具有权力的感召力之外,更需要具有内在的感召力,这种内在的感召力就是领导干部的榜样力量。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力量有时会发挥法定的权力所起不到的约束作用和控制作用,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利于公共权力的管理和公共行政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学着领导干部的样子做。如果领导干部奢侈腐化,却教育群众勤俭创业,自己带头弄虚作假,却教育别人诚实守信,这样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差。应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中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践行“三个代表”,践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使领导干部成为全体人民的表率,成为全体党员的表率。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第3篇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 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 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 以德治国就是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 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 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 没有道德的支持, 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 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 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 互相配合, 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 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 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 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 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 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 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 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 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在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 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二者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 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 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并且法律是着眼于行为, 而道德是着眼于意志和感情。从学说上来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从权力和义务以及其所规范的角度上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德治是文明的延续, 法制是现代的开始, 在当今社会, 法治是主要的, 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 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 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 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 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法治通过立法来实现, 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作为支持, 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 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只有通过道德手段来弥补法律的缺陷。通过道德所渗透的思想观念和准则把大部分人约束在“规范”之内。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 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并弥补法律的不足。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 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依法治国, 同时也要以德治国, 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依存, 相互补充, 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 但是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 另一方面, 国家权力被滥用, 社会上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对此现象, 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 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 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 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全社会要共同行动, 齐抓共管, 协调一致, 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 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 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 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 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 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连的, 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 这种教化, 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 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 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 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 而在于服务, 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 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规范。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 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 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 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 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摘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 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 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 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论法治与德治 第4篇
关键词:法治德治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集体的主要方法,任何国家、集体和单位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也一样离不开法律法规,现代社会一旦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不要说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连社会的基本秩序都难以维持,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实现,基本的生存都受到威胁,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法规就没秩序井然,更没有和谐稳定。然而法律的诞生至今是短暂的、年轻的、不成熟的,特别是现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还非常不完善,首先,有很多地方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的,根本没有法律法规对其做任何的规定,尽管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领域,但还不够完善,有很多没有出现过的情况法律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其次法律还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产生的过程所决定的,因为制定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讨论,没有事实就没有依据,所以法律的成文总是在事实之后。然而纷繁的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鲜的事情,仅仅靠法律来规定人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规定和制约是有限的,它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所以社会的行为规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道德规范。因为道德规范包括的范围很广,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是社会舆论,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具有绝对的执行力,公民很多最基本的权利是需要绝对的保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保护。可见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任何法律都无法十分完善,任何道德规范都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它们两个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所以法治与德治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缺一不可。
现代的社会都讲法律,那么中国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人是谁呢?早在1980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思想提出20年后,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借鉴中国历代的治国之道,吸取国外国家事务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如何管理国家事务,如何教育引导人民崇尚高尚的精神生活思考的结晶。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手段,但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集体,以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发展。
纵观人类历史,中国从古至今法治和德治一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中国的原始社会是怎么治理“国家”的呢?在原始社会没有成文法律、没有成文的条文,只有原始“道德”,只有人们的社会观念,仅仅这不成文的道德和观念,足以维持好社会秩序,足以治理好社会。因为此时人们的社会观念是单纯的、是公平的,不纯在私心,所以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法规就可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治理好“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进入了奴隶社会,此时的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们都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而忙碌,对其他人进行无情的剥削,此时社会道德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迫切要求法律的诞生。随着奴隶社会的消亡,人类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封建道德都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在中国历代王朝的更替后都会出现各种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新的酷刑,以维护好自己的统治。同时统治者还利用人民的单纯进行愚民统治,给人民上了精神枷锁,其最有代表的就是‘三纲五常’,在人类发展至今中国的封建道德达到了极点。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新中国的建立,封建思想逐步被消除,法律逐步完善,到20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从此人们开始学习法、认识法、运用法,封建道德的枷锁被逐渐打破,留下的只有传统美德。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使得人们只看重了经济利益,从而钻法律的空子,做有悖于道德的事情,可以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的道德底线都受到了威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刚刚进入21世纪江泽民同志就与时俱进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从此我国明确正式地进入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时期,国家认识到了法治与德治的不可分割。只有法治与德治的和谐运用,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
横观世界各国,每个国家现在都在实行依法治国,各国都在积极完善自己本国的法律法规,努力用法律法规治理国家,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但是有哪个国家不提倡社会公德、不需要职业道德、不注重个人品德、不鼓励家庭美德、不弘扬传统美德。任何一个治理得好的国家它一定是法治与德治共治的结果,没有一个法治国家不需要德治,更没有一个只有德治不需要法治的国家。
看过了人类历史,看过了世界各国,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今法治与德治都是同时存在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法治与德治都是必须同行的,缺一不可。
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也同样离不开法治与德治。单纯地谈论国家的治理,我认为对法治的需求要多于德治,因为国家的治理是对全国人民用同一个标准,如果对每个人的管理标准不一样,有部分人有特权,那么国家就会混乱,社会就会动荡。同一标准不可能用道德标准来规定,因为道德标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统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逾越法律之上。集体的管理除了要有规章制度,还必须要有道德约束,例如一个企业规定上班要穿工作服,按照规定每个人都穿了工作服,可是每个人怎么穿就是个人的自由了,这样的话只要每个人的穿法怪异,不但显示不出单位的形象,反而会给人一种懒散的感觉,对企业的发展很是不利。家庭看起来不需要法律,其实有哪个婚姻家庭不是被法律所保护的呢?没有道德的约束有多少家庭就会名存实亡?家庭是法律和道德交汇的地方。个人呢?我认为个人是德治的重要体现,对于个人来说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很少的,约束个人的行为法律是基本的,最多最广泛的还是个人道德的约束,它不仅包含了法律约束还包括了社会舆论对其的约束。
正是由于法治和德治在人类历史发展至今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各国的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更离不开法治;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在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下才得以和谐稳定发展的。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进行的社会管理,正是由于国家看清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国家历届领导人都重视法治与德治并重。党的十八大强调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可见党在建设法制国家的同时没有放松以德治国的理念。只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完美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营造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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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颖红.强化法制教育,促进依法治国[J].价值工程,2010(35).
[3]李志强.浅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创新性[J].价值工程,2010(12).
论法治与德治 第5篇
摘要:法治在当下法学界中没有同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控制模式,但在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公道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同一。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公道性。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治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治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假如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同一的定义。在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夸大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以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夸大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果断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以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同一的独裁主义中心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独裁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实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的产物,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公道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同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代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同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同
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
(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同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进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熟悉推动着西方法治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进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独裁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同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一)德治的含义
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以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正当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
(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进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年龄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固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固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布满了罪行。假如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气力,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假如它真的名副实在,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事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题目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治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条件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投票的方式判正法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独裁独裁。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假如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纵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守旧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由于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进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纵目标,终纵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终极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性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民本思想与当代德治 第6篇
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德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政治哲学的精华,它对政治理念和政治思维的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人们时时处处仍可见其余绪,其务实精神和辩证思维尤值称道,借鉴意义自不待言,一概否定是不足取的.但民本思想毕竟是专制主义时代的产物,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在今天已暴露无遗,消极影响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已有所彰显,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批判的`分析,吸取其民主性的精华,摒弃其专制性的糟粕,使之成为当代德治思想的有益补充.
作 者:赵小兵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研究生队,陕西,西安,710068 刊 名: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5(6) 分类号:B21 D0 关键词:民本思想 古代政治哲学 以德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