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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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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1篇

自今年4月27日全县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全县各级各部门历时2个多月,共进行了三次清理,初步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据各乡镇(街道)第三次违法建筑清理上报数据汇总,全县违法建筑共4109户,总占地面积129.57公顷,总建筑面积313.32万平方米,已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171万元。因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整治工作组还会对上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

(一)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共3411户,其中有543户办理了部分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有2868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58.49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上违法面积约13.64公顷﹑集体土地上违法面积约为25.60公顷﹑另有19.25公顷土地性质不详。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196.05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242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198户。已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1747.89万元。

(二)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共698户,其中办理了部分规划

1 建设手续的有267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有431户。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71.08公顷,总建筑面积117.27万平方米,已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422.81万元。其中,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34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39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集规划、国土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及工作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周例会制度,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按照县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及时细化,拟定了实施方案,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保障整治工作有效推进,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整治组、维稳组、宣传组、督导组;抽调了9名工作人员在县规划局集中办公,负责综合组及整治组日常工作,做到了“任务、机构、人员、制度”四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也迅速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群众大会,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形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各工作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宣传发动,掀起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热潮。全县动员大会后,各级各部门采取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掀起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热潮。 2 和林镇、龙门镇、虎城镇等乡镇召开多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专题会议、违法建筑业主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部署。县规划局共出动150人次、58车次赴县城和20多个乡镇进行规划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宣传,共发放50000份宣传资料,接受咨询2000余人次。在梁平电视台、《梁平报》、《梁平手机报》开设“违法建筑整治”专栏,共播出电视新闻报道13条次,刊登文字稿件21篇、图片稿件8 幅。及时编写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简报,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报道,已发出工作简报26期。做到了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宣传有图片、广播有声音,使集中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4月底至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专门人员,开展了辖区内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县城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采用双管齐下、齐头并进的方式,由梁山街道办事处、双桂街道办事处、合兴镇主要领导牵头,抽调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88名,成立三个调查组,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对新城区、老城区和火车北站片区三个片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和核实。各乡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由乡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具体抓落实。为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真实情况,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发出三次违法建筑清理工作通知,督促各乡镇(街道)如实上报数据。针对前两次上报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第三次清理登记工作采取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如实上报数据进行承诺,提高了 3 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第一次全县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汇总数据为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第二次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第三次清理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313万平方米。

(四)有力开展巡查,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整治工作原则,为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县纪委(监察局)、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综合执法局五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违法建筑联合巡查组,实行县城街道普遍查、重点区域经常查、重点时段及时查的“三查”机制。自5月30日到7月4日,巡查组对全县33个乡镇(街道)违法建筑停工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大部分乡镇均有在建违法建筑施工情况,累计在建违法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巡查组及时对在建违法建筑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同时,建立了违法建筑巡查通报制度,采取正面表扬和反面曝光的方式,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停工的乡镇进行了表扬,对违法建筑顶风建设的乡镇进行了通报。为有效停止违法建筑施工,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的函》,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电力部门落实停电措施,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遏制了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五)落实属地管理,加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及拆除工作力度。聚奎镇政府组织对规划区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屏锦镇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综合执法局积极配合,共出动100余人对屏锦镇2处违法 4 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共拆除违法建筑565平方米。通过强拆行动,对周边群众起到了“拆除一片、震慑一片”的效果,有效遏制了违法建筑的蔓延。

(六)拟定处置办法,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 (综合执法)等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违法建筑的处臵意见,初步拟定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并在周例会上进行了三次讨论。该办法对全县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对严重性质的违法建筑及一般性质的违法建筑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对在建违法建筑、竣工违法建筑、临时违法建筑提出了具体处臵原则和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税费追收标准以及规划、国土、建设施工手续补办办法等内容,为全县违法建筑的处臵提供了依据,实现了违法建筑整治从初步阶段向纵深化的转变。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违法建筑整治行动与打非治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密切相关,应该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把我们的县城建设得更加美丽。我们不是孤军奋战,而是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按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一步将由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委、市政园林(综合执法)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按照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分门别类对违法建筑进行逐一处理。针对违法建筑核实及处理的复杂性,拟按照“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方式,选取一个镇作为试点镇,派出工作组入驻该镇,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认定和处理工作,发现具体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推进整体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一)镇乡违法建筑顶风建设问题突出。自5月30日到7月4日,巡查组对33个乡镇(街道)进行了巡查,发现有23个乡镇均有在建违法建筑施工现象,部分乡镇经多次通报,仍顶风建设,对整治工作开展造成严重阻力。

(二)执法力量不够。按照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在完成乡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工作后,将由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对乡镇违法建筑逐一进行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这四个部门的执法队员大多数抽调到了县城调查摸底及核实工作小组,造成乡镇违法建筑核实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不利于下步工作的推进。

(三)整治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县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相关县级部门共抽调了9名工作人员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综合组及整治组工作。为保障基本办公,配备了办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基本办公用品,至今都没有资金支付。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巡查、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也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才有利于整体工作的推进。

五、工作建议

(一)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首先是要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此次整治的目的明确,就是规范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县城内的违法建筑一样也纳入清理和处理范围,因为现在不清理和处理,将来征地拆迁一样要做这个工作,现在做,可以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因此建议对违法建设屡叫不停的乡镇(街道),及时启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进行督查督办,以便实现“在建违法建设先停 6 下来”的目标。

(二)建议成立违法建筑整治联合执法大队,抽调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委、市政园林(综合执法)、交通、水务等部门的执法队员成立联合执法大队,整合执法力量,对乡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对县城违法建筑进行联合执法。

(三)建议县财政建立全县违法建筑整治专户,所追收的违法建筑罚款和税费全部缴入违法建筑整治专户,专户的资金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使用。由县财政拨付资金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必要的整治工作经费。

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章筑物进行拆除,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三亚城市品位,推进三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打击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志远(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泰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岳 进(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

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郑通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邓 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 瑜(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陈志勇(市卫生局局长)

关 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 跃(河东区工委书记)

李诗华(河西区管委会主任)

张羽飞(海棠湾镇委书记)

王昱正(田独镇委书记)

王裕雄(凤凰镇委书记)

陈正光(天涯镇委书记)

陈 阵(崖城镇委书记)

李开文(育才镇委书记)

周 雄(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辑)

邓化义(市广电局局长)

何诗礼(三亚武装警察支队支队长)

刘劲松(市公安消防局政委)

黄泽波(三亚供电公司总经理)

袁文革(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拆除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全市拆除违章建筑指挥调度中心,由岳进兼任主任,郑通卫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的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对全市日常性拆除违章建筑行动进行指挥、调度、检查、监督、处置。

指挥调度中心下设投诉受理组、行动汇编组、检查督办组。指挥调度中心从执法、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集中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各区(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工作。

三、依法拆除范围及重点

(一)拆除范围

依法强制拆除两区六镇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挖山毁林,以及在重点项目用地范围内、重点景观路段两旁和主城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

(二)拆除重点区域

1、河东辖区的东岸、临春、海螺、鹿回头、月川、红郊、师部农场等片区;

2、河西辖区的金鸡岭农场、南边海、解放四路延伸段、三亚湾路海坡段、儋州村、春园、港务局码头等片区;

3、田独镇东环铁路、安游92304部队项目用地内等片区;

4、凤凰镇区、回辉新村沿路两侧,桶井村,三亚湾新城区;

5、天涯镇沿途海岸线。

四、责任分工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全市违章建筑打击行动组织协调工作。

2、对区、镇及区、镇执法局(大队)查处、打击违章建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两区六镇及执法局(大队)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2、加大对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巡查、监控力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好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

3、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挖山毁林进行建房行为,对辖区内的违章建筑依法组织拆除。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制止村干部、村民非法倒卖土地建房行为。

(三)规建、国土、林业、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

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对违法建房行为,对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房,非法挖山毁林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举报和查处。

(四)市公安局

对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遇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立案侦察。

(五)市监察局

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及违章建筑,以及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违法建设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全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08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08年6月20日6月30日)

1、宣传发动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

2、两区六镇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排查,对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3、认真做好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二)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11月30日)

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对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1、7月31日前,两区、凤凰镇完成典型违章建筑案件的拆除工作(如:林桂和违章建筑案件、特勤消防站用地被占用抢建违章建筑案件、临春岭仔头违章建筑案件、春园路“四层楼变九层楼”案件、团结路“三层楼变九层楼”案件、海虹路违章建筑“拆后又建”案件、南边海社区违章建筑案件、金鸡岭农场违章建筑案件、港务局申报临建实为建设永久性建筑案件、凤凰地税所对面违章建筑案件、回辉下村侵占排洪道违章案件)。

2、11月30日前,集中组织,分区镇实施,完成重点区域内(即方案第三项第二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第三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全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进行普检,整章建制,总结表彰,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责任分工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带头拆除违章建筑,不准说情、不准干扰、不准充当保护伞。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敢于碰硬管事,做到依法拆除。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始终把稳定做为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因拆除而引起的信访、复议或诉讼案件,信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情况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打击违章建筑的决定。

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3篇

二○一四年十二月

为顺利推进雅安市经开区**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经开区**片区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现象,切实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根据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当前规划区内不同程度发生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会议要求,**镇人民政府与你村(社区)特签订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书,内容如下:

1、各村支部书记是本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化城村、瓦窑村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和村两委干部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亲戚朋友,力争做到带头纠正违法建筑行为。

2、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与调查、上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统计上报,之后每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各村根据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张贴公告及宣传标语,加强群众对土地、规划、

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

3、配合经开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等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发生违法建筑行为的农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自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的,当事人所在村两委干部应当予以协助、劝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强制拆除等工作。

4、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包户责任制,动员违法建筑户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户,由经开区城管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帮助拆除,力争自行拆除率达100%。

5、加强对群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千方百计保证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出现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行为。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组上报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度及相关工作信息。

7、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干部的执行力及各方面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将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和指标之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干部将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在这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徇私情、不作为,不落实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由镇纪委严格问责。

8、完成本次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及责任村(社区)各持一份。

**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社区)(盖章)

法人代表:

责任人(村<社区>书记或主任): 二0一四年

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4篇

在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 如果违法建筑主体不配合, 一般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但强制拆除面临许多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种问题, 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恶性事件。因此, 必须要从理论上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与内涵, 明确违法建筑的主体认定及强拆主体和强拆程序, 这样才能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 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分类

在目前我国立法层面上, 还没有“违法建筑”这一名词术语, 对其概念的界定也尚未有统一的认知。关于“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法律界被认同的通俗说法是, 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建筑物进行加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时候, 没有经过主管机关 (比如规划机构、土地部门) 比准, 也没有取得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法理上, 违法建筑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 具体分类如下:第一, 城镇与农村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所在的位置, 进行区分的;第二, 国有与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使用的土地性质, 进行区分的;第三, 从执法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发现的时间来看, 可分为已成事实的违法建筑和正在筑造中的违法建筑;第四, 从视觉衡量角度而言, 可分为全部是违法建筑和部分是违法建筑;第五, 政策遗留与违法行为产生的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建成后距离规划法颁布时间的远近, 进行区分的;第六, 根据违法建筑的各项行政手续是否齐全, 能否按照规定补齐, 可分为可补办手续建筑和不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强制拆除程序

(一)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在我国, 各类建设行为均需要事前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许可证, 如果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 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 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乡及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

作为行政强制的一般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程序, 但其不能成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唯一依据, 必须要结合《城乡规划法》来对拆除主体进行认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 无须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三)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第一,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 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处决定书, 明确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第二, 限期拆除处决定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除非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第三, 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第四, 履行内部报告和责成程序;第五, 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 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当事人;第六, 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置对策

(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拆迁问题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 在征收过程中已针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 如果是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 该条例第28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强制拆除的唯一主体是法院, 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二) 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宜再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 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第二, 国务院法制办在2012年, 对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 进行了相关答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 “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 应该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与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行政行为, 是不一样的;第三,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明确了“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行为。

(三) 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

对于违法建筑查处, 在时效问题上, 《行政处罚法》有相关的规定, 该法第29条:“违反法律的行为, 如若在两年的时间内, 没有被发现, 将不会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除了法律特别的规定以外。”但是笔者认为, 在违法行为中, 违法建筑的状态应该属于一直持续。所以, 违法建筑只要存在, 对其的处罚时效, 就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理解

第一, 笔者认为应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为宜, 因为,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 不但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二, 对于《行政强制法》中第44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 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 也没有进行行政诉讼, 且不按规定拆除的, 行政机关, 可以依据法律, 对违法建筑强行拆除”, 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 法定期限, 不可以被理解成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以及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限, 而是应该理解为, 限行时间内, 将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期限。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及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对违法建筑自身的内容、法律属性、法律权利义务和相配套的程序法的研究会更加深入, 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也会更加规范和有序。

摘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违法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 违法建筑治理也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焦点和难点。违法建筑的大量存在, 不仅严重挤压城乡居民的生存空间, 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违法建筑的认定, 并对其处置对策进行了研究, 以供参考。

关键词: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行政强制,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群辉.城市违法建筑的危害及处理对策分析[J].门窗, 2018 (02) :55.

[2] 方君紫.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7 (35) :204.

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季度处置计划;

(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和第七条第

(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

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督促。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环卫局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储运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固定储运场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受纳和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并做好场地周围的保洁工作;

(二)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堆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每辆车200元或者每艘船500元处以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按每辆车或者每艘船50元处以罚款;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按每张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的,加处1至3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污损环境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要求倾卸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储运场拾拣废旧物资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处罚金额的10%至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储运场,是指由市渣土管理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地。

临时储运场,是指各区、县在街巷道路内设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堆放场地。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乡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或者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满1吨的以1吨计算。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处置报告范文第6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15日内持建筑工程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

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在7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持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代运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指定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地、出售或接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送。运输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散落、飘扬、滴漏。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或低洼地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办理回执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未清除干净的不得交付使用。

临街工程的建筑垃圾不得占压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1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要有防扬尘措施。工地开槽前,应当设置“过渡路”,并在工地出入口设专人对车辆和过渡路冲洗和清扫保洁,确保建筑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奖励基金,对检举揭发乱拉、乱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五十元至五百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不足1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1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漏撒造成污染的,按漏撒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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