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的社会保障制度(精选6篇)
芬兰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篇
芬兰养老保障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马亚西
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芬兰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其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芬兰的养老保障制度
(一)芬兰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芬兰有两种相互补充的养老金体系,一种是与就业时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另外一种是与在芬兰居住的时间相关的国家养老金体系。两种体系都包括了为应付可能的意外情况的退休福利。具体包括晚年/早期晚年养老金、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康复津贴、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1944年前出生人员)和失业养老金(1950年前出生人员)。
另外,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里还有针对局部残疾和部分时间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规定。自雇佣的农民则还有一系列单独的退休规定。其它类似的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福利还包括诸如:有意外事故保险、汽车保险和军事行动伤害保险等情况下的法定特别补偿金。
芬兰的社会保障局负责国家养老金保障,还负责保障包括国家晚年养老金、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失业养老金中的儿童抚养补贴、退休人员住房和照顾津贴及军队退伍人员的供应等。
1、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
在芬兰,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不仅与公共和私人收入有关,而且与自雇佣的收入也有关。所有就业人员及自雇佣人员都在与收入有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其所上保险都受与收入相关的法律保护。芬兰养老保险中心包括一个就业合同登记处,所有在此处登记的合同受就业养老保险法、临时就业养老法、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法、海员养老保险法的保护,自雇佣人员受农民养老保险法的保护,半时工作人员也有养老保险法案的保护。
在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了政府、市政当局、教会和其它在公共法律下的特定实体。
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的数量取决于可领退休金的收入的数量以及工作的年限。一个人的全部养老金包括他在芬兰以外国家工作期间的养老金。但23岁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一般不予考虑。可领取退休金的收入取决于过去10年间在每一种工作岗位上的基本工资。半时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人员的退休金收入取决于所有职业生涯中的收入。
对于每位单独的退休人员,领取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总额的上限,一是可领取养老金的最高月收入60%(私企部门退休人员),二是也可领取工作或者半时工作人员的一年收入总和的66%(公共部门退休人员)。根据意外保险法或者汽车保险法,如果就业者在重新寻找工作期间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失业津贴、职业训练津贴、成人再就业津贴或者无收入补偿,那么他就可能同时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
在芬兰,就业者年龄达到58岁或者从全时工作转为部分时间工作的人员,可以领取法定的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之下的可支付的部分时间养老金,但不能同时领取其它法定的个人养老金。部分时间工作要求每周工作时间必须减少到16-28小时以内。部分时间养老金的数量是部分工作收入与正常收入之间差额的50%。
2、无劳动能力养老金
无劳动能力养老金是指对无能力工作人员的补偿,也就是说一个人无法从事有效的工作,而不是对实际的疾病或残疾的补偿。
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在国家养老保险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保险的双重体系下支付。在各自的体系内,两个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定义有轻微的差别。
在芬兰,当疾病导致残疾时,第一步通常是申请疾病补贴,只有在此基础上,如果疾病持续不好,然后才能申请无劳动能力养老金。日常补贴支付根据健康保险法进行,也就是说,疾病补贴为因某疾病而失去收入提供补偿。它向16岁到64岁因疾病而无法从事其正常工作或者其它类似工作的人提供。
芬兰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疾病补贴申请者的病情恢复情况进行评估,而且在补贴提供了60天之后必须进行。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疾病补贴,由于收入不同,补贴只能够按最小的比率支付。既便如此,受国家养老保险法保护的无劳动能力养老金也一般要等一个时期的最小健康补贴支付完毕之后才能给付。除非是15岁之前就失去劳动能力并且在16岁以后一定会被无劳动能力养老金体系接受的情况。
根据芬兰国家养老金的规定,下列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可领取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其它各种养老金及补助达不到国家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居住在芬兰享受最低居住保障的;年满16岁至64岁并且患有疾病,影响到其赖以生活的正常工作或在自己家庭里的工作(对于60岁以上人员有无工作能力的评估,会根据职业环境设置不同的重点条件来确定);永久失明、失去行动能力或者需要专门照顾的人员。
在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养老金时,通常依据医生的证明来确定申请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包括申请者的年龄在内的重要因素也会被考虑在内,例如申请者的职业、受教育及培训情况、居住地、寻找其他适宜工作的机会和可能性等等。
在确定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的申请时,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对申请者康复希望的有关评估和鉴定。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者应根据指导进行适当的康复治疗或其它服务或者被建议去申请失业福利。
对接受者来说,国家养老金体系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的支付数量取决于在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下的数量以及接受者享有的其它养老金收入。同时,无劳动能力养老金数量还会根据接受者在芬兰居住时间的长短来调整。为了对全额无劳动能力养老金进行资格确认,在16岁和领取养老金之间的这段时间,必须有80%以上的时间居住在芬兰。居住时间越短,养老金数量相应地越少。21岁之前就失去劳动能力并是在芬兰居住期间失去的,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
在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中,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的数量与申请者工作经历的长短有关,也与开始失去劳动能力和正常的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之间的间隔有关,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前,申请者还必须至少完整地工作达12个月以上。
在芬兰,要享受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申请者必须有疾病并因此无法养活自己。唯一的例外是针对那些100%失去视觉或行动能力的。不过,对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允许有少量的收入。
但是,如果申请者的收入被认定足够养活其生活,那么就会停发其无劳动能力养老金。芬兰法律设定了早期退休金和失业养老金享受者的允许收入限度,但对于无劳动能力养老金享受者,没有专门的收入限定。享受完全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的人员如果找到工作,可以暂时终止其养老金6个月至5年时间。养老金只是暂时终止而非完全中断。这类人员每月最少要挣到588.66欧元。在前两年,他们在正常收入的基础上还享受等同于特殊无能力补贴的现金补助。
3、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
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其医疗认定标准没有正常的无劳动能力养老金那么严格。它在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下同样适用。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主要是针对1944年以前出生且有很长工作经历的就业者或者自雇佣者设置的。
在芬兰,申请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条件是:年龄在60岁到64岁之间;申请者的工作能力已经永久性衰退到某种程度,由于疾病、受伤、年迈等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或者由于很长的工作经历、工作导致的紧张、疲劳等因素的影响已经无法从事实际的工作;在TEL强制性最低保险的保障下申请者已经停止工作或者减少了工作时间。
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下,还要求申请者必须居住在芬兰并且达到最低居住年限,同时申请者的其它养老金和补助没有达到最低国家养老金的上限。
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下,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与无劳动能力养老金采取同样的比率支付,其它的也一样。在与收入有关的养老金体系下,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和无劳动能力养老金采用一种计算方法。享有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的人员还有资格领取儿童抚养费以及退休人员照顾津贴和住房津贴。
社会保障局规定,如果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享受者在特别限制之外还有额外的收入,如果每月收入超过了229.34欧元,则其养老金要减少50%。如果额外收入超过了与收入相关养老金收入的60%,国家养老金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都要取消。
4、失业养老金
在芬兰,失业养老金在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下支付。1950年以前出生且失业很长时间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失业养老金:年龄在60至64岁之间;能够提供由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失业证明;已领取显示其享受最高时限(至少500天以上或者直到60岁)的失业津贴的证明;在15年工龄的基础上至少又工作5年以上。
此外,如果申请者在20年工龄的基础上至少又工作了5年,可以领取失业养老金。这要求申请者出生在1938年至1944年之间,至少有15年的就业或自雇佣养老金,并且在2000年1月1日前失业。
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中,还要求申请者要居住在芬兰并且达到最低居住年限,同时申请者的其它养老金和补助没有达到最低国家养老金的上限。
只要失业者达到60岁,从其达到法定年龄的第一个月开始就可以领取失业养老金。如果由于领取人找到了工作而使失业养老金暂停了不到一年时间,那么从其又失业开始可以继续领取。如果暂停的时间超过了一年,那么领取者必须在符合各项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办理失业养老金的相关手续。
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下,失业养老金的数量与接受者的其它养老金收入,如无劳动能力养老金等直接相关,并且与其在芬兰居住的年限相对应。除领取者继续工作所得的以外,所有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都要考虑在内。如果申请者每月收入超过458.68欧元,那么就不能享受失业养老金。当然,这不适用于那些在1944年或更早以前出生的并且在2000年1月1日前就失业的人员,或者其它在法律规定内符合条件的。
芬兰政府规定,对于从社会保障局或者是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提供者那里享受下列福利的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养老金:老年人养老金;早期老年人养老金;无劳动能力养老金;个人提前退休养老金;在健康保险法下的疾病保险;在完全残疾下的其它综合补助。
失业养老金也不能同时和以下几种福利享受:失业保险;劳动力市场补贴;从社会保障局领取的配偶养老金;从社会保障局领取的抚恤金。
5、晚年养老金和早期晚年养老金
芬兰是个长寿国,人均寿命女性为80.5岁,男性为73岁。男女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在芬兰,有两种类型根据年龄设置的养老金,晚年养老金和早期晚年养老金。这两种都在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之内,晚年养老金从一个特定的年龄开始(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中是65岁)。
在国家养老金体系的规定中,要求申请者必须住在芬兰,同时要经过必要的资格验证阶段,并且没有其他的养老金或补贴收入,超不过国家养老金保障的最低标准。
年满或者超过65岁的申请者,从其达到65岁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就可以享受晚年养老金。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中,晚年养老金的数量取决于申请者的其它养老金收入尤其是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收入。在享有晚年养老金保障的同时,还可以享有儿童抚养补贴、老年人照顾津贴、住房补贴、军队退伍人员补贴。除那些在16岁至64岁之间在芬兰居住40年以上的人外,晚年养老金的数量根据申请者在芬兰居住的时间长短进行相应调整。
早期晚年养老金从申请者到60岁之日起可以申请。在满65岁享受正常晚年养老金之前,其每月数量永久性减少0.4%(与通常的晚年养老金比较)。当申请者到65岁时,养老金也不能长到正常水平。
如果申请者刚刚满60岁就开始领取早期晚年养老金,减少比例则为24%。
早期晚年养老金的领取者不能同时享受老年人照顾津贴或者住房补助,但是可以享受军队退伍人员补助。
在申请早期养老金之前,申请者应该先查一下其早期养老金的数量。第一步是向相关机构问询早期养老金的估算数额。基于此估算,社会保障局会计算其国家养老金的数额。一旦申请被接受,早期养老金通常不能改成其他类型的养老金。
65岁之后申请晚年养老金的,因其推迟退休,养老金数额每月可增加0.6%。增长的这部分金额会因申请者曾经在芬兰以外居住或没有满足其他相应条件而推迟给付。对于增长的部分没有上限。
在社会保障局享受晚年养老金者不能同时享受疾病补贴及失业补助等其他养老金。65岁以下尚在工作的早期晚年养老金享有者可以根据条件享受疾病补贴。
芬兰政府规定,晚年养老金,推迟的养老金红利和早期晚年养老金都是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者达到65岁以后,失业、无劳动能力和个别提前退休的养老金都自动转变为晚年养老金。在这一点上,国家养老金的数量变化将是最后的一次变动。也就是说,当失业养老金转变为晚年养老金后,因为偶然因素和正常的年龄而导致的金额差别将体现到最后的养老金数额上。
6、其他老年福利
在芬兰的国家养老金体系和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体系中,还有儿童抚养补贴、退休人员照顾津贴和老年人住房补贴等老年福利。
如果养老金申请者有16岁以下的小孩,那么可以从社会保障局每月领取18.41欧元作为儿童抚养补贴。作为一个平利率的福利,儿童抚养补贴免税并且在国家养老金目录中逐年调整增加。按照规定,国家晚年养老金、无劳动能力养老金或者失业养老金享受者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完全无劳动能力养老金、个别提前退休养老金、失业养老金、晚年养老金或者早期晚年养老金的享受者都可以领取儿童抚养补贴。儿童抚养补贴是针对每一个16岁以下的儿童而设置的,要求孩子必须要住在领取者家中由领取者供养(至少支付用于孩子的主要支出)。
在芬兰,为了使有病或无劳动能力的退休在家人员能够得到家庭照顾,同时补偿因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专门设置有退休人员照顾津贴。65岁以上人员或者年龄不满65岁但享受完全的无劳动能力养老金、康复补贴或者早期退休金的人员,可以申请退休人员照顾津贴;因疾病或者伤害而导致功能性劳动能力丧失,使其在没人照顾的情况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也可以申请退休人员照顾津贴。但是,照顾津贴不能支付给那些因同样的疾病或者伤害原因而接受部分无劳动能力养老金、部分时间养老金、或者是特定的无助者。
根据其所需帮助、供应程度以及附加金的数额不同,退休人员的照顾津贴有低、高及特殊支付之分。一般(低等级)护理津贴为每月51.79欧元,高等级护理津贴每月128.93欧元,特别等级护理津贴每月257.84欧元,伙食补助每月21欧元。如果申请者在16岁之后曾经在国外居住过,那么在国家养老金体系中的照顾津贴数额会根据其在芬兰居住时间的长短来调整。退休人员照顾津贴免税。
在芬兰,年满65岁的老人还可以享受老年人住房补贴。政府每年确定房屋价格的最高限,同时考虑家庭人员数量和居住所在城市。一个人居住的,最大面积为70平方米,对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每增加一名家庭成员,面积可增加15平米。如果实际面积超过了家庭所需面积,那么只有被认为是合理的部分才能获得补贴。
(二)芬兰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
1、广泛、普遍、统一
广泛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是芬兰养老保障的基本特点,即保证为每个老年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福利的统一和平等。这种“全面养老保障”包括的对象既包括边远地区的渔民和林业工人,也包括居住在当地的外国人或其他纳税人。芬兰通过各种法定的福利保障计划形成一种体制,使个人不因老、病、残等原因而影响正常的生活,从而建立起一种社会安全网,并使享受社会福利成为老年公民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
2、高税收支撑高福利
芬兰的高福利政策并非空中楼阁,芬兰公民所享受的良好福利待遇是建立在高税收基础之上的,国家用于社会福利的巨额费用主要来自税收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
芬兰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其中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40%左右。
据欧盟统计局统计显示,芬兰的各种税收加在一起,在2001年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6%,比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高4个百分点。另据欧盟国家税收数字统计,芬兰对工薪者征收的所得税,加上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在2001年占到工薪者工作所得的44.2%,在欧盟国家中仅次于瑞典。此外,芬兰包括汽车税在内的消费税税率为28%,而欧盟国家平均为23.3%。芬兰的资本收益税税率为22.9%,高于欧盟国家21%的平均水平。从总体看,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要用于税收和缴费。
从另一方面来看,芬兰的高税收给企业、个人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芬兰产品在海外的竞争力。
3、福利过高导致激励不足
过高的福利保障成了芬兰国家和企业的沉重负担,压制了企业的发展活力,直接影响了经济发展。同时,这种政策最容易培养懒汉,使许多人陷入了对福利制度的长期依赖。在芬兰,许多人都认为,国家提供的福利过于慷慨,以至于存在很多对福利制度的滥用现象。提前退休的人员可领到工作时工资的80%,在经济危机期间可领到70%,但目前芬兰工会仍然认为太低,要求将这一比例提高到90%,这就使得提前退休的人数更多了。
4、财政开支及社会负担过重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20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
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其总额仍然居高不下,2003年芬兰社会保障局福利开支达99亿欧元。近年来,芬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医疗费用越来越高,这将使财政开支不堪重负。老龄化不仅使社会福利需求增大,而且使从事财富创造的人口比例降低。其结果,现行经济活动人口所承担的社会负担加重,提高了财富的非生产性消费,不利于社会再生产。
二、几点启示
1、一个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选择和建立必须立足于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 芬兰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其特定的国家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等自身国情基础之上的。芬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后工业化国家,20世纪90年代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
2.3万美元以上,在发达国家中名列前茅。没有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没有高额的税收,广泛普遍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本无从谈起。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元社会结构明显,由于历史原因及现行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改革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其复杂。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据自身的国情,有计划、有步骤、渐进式地建立起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城乡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存权利和最低生活防线,维护国家政局的安定,保证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路子。
2、逐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在芬兰,养老保障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证。芬兰人认为,养老保障具有义务性和法律性,立法是规范保障人和被保障人的权力和义务最有力的工具。芬兰政府对养老保障收支都以法律为依据,其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养老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每的福利指南对于养老保障的对象、保障项目、保障种类及费率、给付条件及标准等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上进步很大,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障的立法不健全,严重滞后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建立统一的、适用范围大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养老保障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不规范;老年救济、老年福利和老年照顾的立法欠缺;养老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筹资、保障、管理、运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目前,我国应当把养老保障立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抓紧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逐步实现退休保障、养老保险、老年福利、老年救济等多方面涉及广大国民权力的法律保障。
3、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体制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养老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保证全体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消除因年老、疾病、伤残而引起的贫困。在芬兰这样的高度发达国家,尚要采取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税收、企业和个人缴费共同负担的制度。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财力比较薄弱,加之70%的老年人口居住在农村,即使是生活在城镇的老年人,尚有30%享受不到退休金待遇,就更必须实施多方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要针对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不同情况,通过制度设计,区分对象,明确主次,逐步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探索形成由国家、企业、家庭、个人来承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深入研究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国家和社会的深刻影响
进入21世纪,世界人口老龄化对健康、住房、教育、社会、就业和收入保障等领域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国都必须调整国民预算以适应未来的需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和欧盟对其成员国减少政府债务率要求的压力,芬兰虽然仍将坚持“高税费、高福利”的养老保障模式,但他们已经开始通过改良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某些做法,如提高雇主和受保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提前退休,政府将经济增长的部分收入转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等措施,以应对未来挑战。
中国是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已达到1.2亿人,也是今后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转轨时期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迫使我国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时期解决比发达国家还严重的老龄化问题。老龄化导致赡养率上升,赡养率上升又必然构成保障基金供给压力,要维持基金收支平衡,势必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缴费率和加大国家财政性投入。过高的缴费率将超越生产性劳动人口的承受力;巨额财政赤字也会影响经济发展,最终危及社会保障体系运行安全。因此从现在起,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充分重视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深层次影响,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养老统筹金的征收比率;加强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力度;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纳税管理并适当提高其纳税率;各项福利待遇水平要适当,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加储备;在适当时机推迟退休年龄,实现与发达国家退休年龄的接轨,尽量弱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市委研究室编辑信息处)
芬兰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篇
社会1201 李珊珊
简介
芬兰是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社会福利保障体制比较完善,总体上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4 方面内容。芬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一个普惠的体系,基本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涉及到人的一生中每个阶段,其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育、失业、医疗、养老、收入补助等基本保险,而且还有很好的教育福利,注重健康和环境的改善,是一种所谓“从摇篮到坟墓”式的包揽一切的福利体系。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对人的生老病死、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都给予社会补助和服务。
芬兰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上世纪20年代,开始建立社会福利体系,50年代进入工业发展快速期,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自称为“社会民主型”的社会福利体系。表现
普遍的社会福利在芬兰表现为,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有一个统一的基本服务和最低的收入水平,它不考虑每个人的居住地点与经济地位。根据每个人在芬兰的永久居住权,来提供基本服务与福利津贴,而不是根据每一个人的就业状况和国籍。这种普遍覆盖与平等的社会政策强调了一个重点,即阶级利益的调和、阶级的团结。
主要涵盖生活领域
老人社会福利
芬兰是世界上的长寿国家之一,芬兰对老人的研究非常重视,老人政策的研究很繁荣,并且国家采取了许多实际措施。许多芬兰老人认为,世界上最好的地方就是自己的家。只要自己能照顾自己,就希望在温馨而又熟悉的环境里生活。
为了保障老人在家中居住和生活的安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社会服务局将该市划分为4个区,每个区均有一个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中心内又按小区划分为几个社会服务部。该部门主要的日常工作就是为老人提供家庭服务。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领取养老金,没有退休金收入的老人可领取国家提供的最低养老金——国民养老金,最低养老金一般在600 到700 欧,如没有个人房产,政府负担80%的房租。年满75岁以上住在家中的老人,只要是年迈体弱或有病需要照顾,都可以向所在地区的社会福利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这种家庭服务。
根据90%以上的老人喜欢在自己家中安度晚年的特点,芬兰有关部门探索并逐渐确立了一种适合老人居家养老的模式,将重点放在为老人提供周到的家政服务和保健服务等各种辅助性服务上。芬兰社会福利部门在发展老人家庭服务的同时还在全国建立起数百个老人服务和娱乐中心,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使他们保持身心健康。
儿童社会福利
新生儿一出世就得到社会福利部门很好的照顾,产妇可得到内有婴儿用品的包裹或760 芬兰马克现金。家庭中的每个孩子从出生一直到年满17 岁每月可领取儿童补贴,单亲家庭的孩子还可获得额外补贴。年满3 岁的孩子可进入市政办的日托,托儿费根据家长收入多少来定,低收入家庭可免交托儿费。父母在家照顾3 岁以下儿童可领取补贴,残疾儿童或慢性病儿童的家长还可领到特殊儿童照顾补贴,低收入家庭也能够获得住房补贴和生活补助。芬兰还为16岁以下儿童提供特殊关爱津贴,申领的条件如下:1.需要照顾在医院、门诊或康复中心参加康复治疗的7岁以下儿童;2.需要照顾在医院、门诊或康复中心参加康复治疗,并且患重病的7-15周岁儿童;3.需要照顾16周岁以下患重病,并且需要在家、医院或者门诊参加康复训练的儿童。
芬兰实行9 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免交学费和书本费,并每天享用一顿免费午餐。中等和高等院校同样免交学费。大学生可申请学习补助和住房补贴,还可从银行获得学习贷款,参加工作后逐步还清。青年人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后,如果失业可领取基本失业补助或与工资挂钩的补助。所有公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残疾人社会福利
在芬兰残疾人也受到很好照顾,年满16 岁的残疾人享受养恤金和家庭服务。芬兰社会保险署(KELA)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有:16周岁以下残疾人津贴;16周岁以上残疾人津贴;特殊养老金津贴;为腹腔疾病的患者提供膳食补助金;为残疾人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残疾人获得的津贴不够用,可以向政府再申请。芬兰残疾人看病可以免费,但如果频繁看病,政府负责30-40%的费用。为让残疾人过上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芬兰的赫尔辛基市在道路、交通等方面为坐轮椅的肢残人和盲人提供了方便设施;剧院、体育馆、电影院以及不少露天活动场所都设有残疾人专区;再紧张的停车路段都留着残疾人专用车位。
医疗保障社会福利
医疗保险负责病人60%到75%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国家对药品实行补贴,病人每次购药超过50 马克只需付费50%,重病和长期患者购药只需付费25%或享受全额补贴。从业者在患病期间还可领取病假补贴,由于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病人不仅能够报销全部医疗费,而且在养病期间可拿全额工资。
教育社会福利
芬兰实行9 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免交学费和书本费,并每天享用一顿免费午餐。中等和高等院校同样免交学费。每名大学生不但享有免费教育外而且每月可从政府处获得最高近500 欧元的补贴。大学生可申请学习补助和住房补贴,还可从银行获得学习贷款,参加工作后逐步还清。
其他社会补贴
a)住房补贴待产母亲如果截止到预产期为止在芬兰居住了180天以上,并且孕期已经超过了154天,那么她将有权享受产妇津贴。政府一般根据待产母亲的税前收入标准来支付产妇津贴。产妇享受263 天的产假,并领取相当其工资66%的产假补助。
c)产妇补贴(在芬兰有长期居留权的孕妇)地方政府支持家属照看老年人,并支付护理费用。看护人可以和地方政府就亲属照护能得到的补贴签订合同。照护老人的亲属有权利在每个月享受3个休息日,亲属照护人休息期间,地方政府将会派人来继续照顾老人。
芬兰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3篇
一、观念的背景
芬兰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家。芬兰的教育面向全体国民, 人人免费享有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平等机会, 以提供全民族的知识和技能素质, 使每个人都能顺利进入知识信息社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芬兰经济衰退时, 政府的预算中仅军事经费没有减, 但增加了教育和科研的经费。经济复苏后, 利波宁政府坚持教育科研经费持续增长战略, 始终比GDP增长率高。
同时, 芬兰非常重视基础教育, 尤其重视在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起桥梁作用的高中教育。芬兰全国教育委员会认为, 高中教育年级制的最大缺陷是学生不分好坏快慢3年结束后同时毕业, 不能照顾到每个学生的差别和具体的需要, 具有很大的机械性。在20世界70年代初, 芬兰全国基础教育委员会 (现为芬兰全国教育委员会) 到德国考察“不分年级制”的成人夜校, 认为德国的这种教学机制机动灵活并且课程注重实用, 于是把它引入到芬兰。
芬兰认识到年级制的最大缺陷是不能适应每个学生的需要, 到学年结束一起升级。“不分年级制”的实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认为学校的基本职责是在智力、体力和社会诸方面帮助每个学生发挥他的潜能, 学校的重点应该是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于他个人条件和教育需要的学习经验, 所以应根据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安排进度, 而不是依据年龄编排班级。同时, 学校不能再以预先决定的标准测量学生学业的成败, 而以更客观的个别化评定来取代。这种个别化的评定把学生从以往的与同伴竞争以及不惜任何代价避免不及格的压力中解放出来, 使学生对知识的追求而不是对分数的追求成为努力的目标, 这样每个学生在学习中都能享受到成功的体验, 这种体验会鼓励学生取得更大成功, 并对自己的能力和前途充满信心。
二、制度的背景
1. 经费保证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芬兰以信息通讯技术产业为龙头的高科技产业飞速发展, 其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与日俱增, 成为发达国家的后起之秀, 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教育的大踏步发展提高了资金上的有力支撑。为了保证对基础教育经费的稳定且不断增长的经费投入, 芬兰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城乡政府共同负担的经费制度。芬兰中央政府根据各年级的学生数目拨57%的管理经费, 城乡政府负担另外43%的费用用来发放校长和教师等人员的工资, 以确保充足的经费来源。
(2) 建立免费义务教育制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享受免费的教育、午餐、医疗服务以及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医疗保险。同时, 在六年初级阶段儿童就近接受基础教育, 对于上学距离超过5公里的孩子及残疾儿童的往返交通由城乡政府提供, 或者提供50欧元的交通费。2001年政府平均为每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花费2700欧元。
(3) 保证教育科研经费的持续增长。2000年教育科研经费年增长率为4.78%。2001年高达8%, 为50.97亿欧元, 普通教育经费占全年经费的31.4%。2002年的教育科研经费, 尽管GDP的增长率仅为0.7%, 但中央政府的教育科研预算仍比2001年增长7.2%, 在国家预算中达15.5%, 仅次于占22.7%的社会健康经费和占16.1%的财政经费, 占当年度GDP的7%, 居第三位, 而当年度欧盟国家平均为6%。近几年来芬兰教育科研经费的增长率居世界首位, 远远高于发达国家。
2.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有效实施
芬兰1917年独立, 1921年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芬兰政府讨论了如何保持全民族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战略, 确立了把普及教育放在国家政策中心的指导思想, 其宗旨是:不给学生为考好成绩、升年级和获证书的压力下满足孩子们天生的求知欲, 循序渐进地教授他们知识和技能, 以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1998年颁布《基础教育法》, 保证7~16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芬兰全民族基础教育整体素质的提高, 是“无年级高中”改革取得成功的历史基础。
3. 严格而高标准的教师选拔与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教育的质量, 芬兰对教师的选拔和培训都执行严格的标准。首先, 在教师的选拔上, 教师法规定, 所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师, 都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 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职位。正因为教师的标准要求高, 所以教师的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普遍认同, 并享受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其次, 各教育机构重视教师在职提高。除积极鼓励教师开展自主学习和研究外, 各教育机构免费为他们提供在职或脱产培训和攻读学位, 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为教师提供终身培训。
4. 城乡政府和学校相结合的基础教育联合管理体制
芬兰448个城乡政府为了切实做到人人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因地制宜地设置瑞典语学校或班, 为学习困难的学生在特殊班提供半日或全日教育, 并坚持不办重点学校, 不给学校排名次。学校坚持不设尖子班, 不把学生分成优生和差生, 成绩好的学生允许跳班。教师有义务和责任把不同类型的学生都教育好, 不能挑选学生。课程是由当地教育局和所在地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本地的情况共同设计的, 并在对课程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改进。大多数学校设立由5名家长、1名教师、1名学生和几名社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 校长任秘书, 讨论课程安排和与当地社团合作等问题, 并每月召开校长会议或举办培训班, 不断提供校长的管理水平。由于政府和学校的密切合作, 办学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真正做到了使所有居住在不同地区的、智力不等的同龄人都会免费接受同样的教育。
芬兰在改革的过程中很注意对制度的创建和完善。除了以上制度的有效实施外, 在实施“无年级高中”后, 芬兰又新增设了学生管理和咨询制度、学生顾问制度、学生小组制度、指导员制度、新生辅导员制度等, 一系列制度的增设有利地保障了改革有步骤、有成效的实施。
5. 公共图书馆制度
中央和城乡政府联合投资建立989个公共图书馆 (平均5250多人就拥有一个) , 并建立了全国图书馆网络服务, 为所有人免费提供借阅全国图书馆图书的服务。各图书馆还可根据读者的要求, 利用全国图书馆网络从其他图书馆借调图书。当地图书馆主动为义务教育学校服务, 每周还有流动图书馆免费到农村学校服务。
三、实践的背景
芬兰的“不分年级高中”的施行在世界上来说也是破天荒的大胆尝试, 比如把固定的3年高中改为2~4的弹性学制, 并且把学年分成5~6个学段, 每个学段再分5~6个学程;选修课也扩大到35%~40%;传统的一节课45分钟延长到75分钟等, 这些改革可以说都是非常大胆的, 但是它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也不是突然实现的, 而是有着很长的实践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芬兰就着手对高中实施体制的改革。70年代芬兰全国基础教育委员会 (现芬兰全国教育委员会) 德国考察后引入了“不分年级制”的教学机制。1987年开始在全国多所普通高中进行试验, 突出了学生的选择性和个性化, 对传统教育体制和教育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试验了7年以后才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为了巩固和扩大这种教育试验的成果, 1999年出台《高中教育法》, 规定所有高中都实行“不分年级制”的教学模式。
综上所述, 芬兰对高中阶段从年级制到无年级制的大胆改革, 并不是对外国经验的简单移植, 而是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管理制度以及历史的传统进行大胆改革与发展的产物。正因如此, 芬兰的教育改革才走在了欧洲甚至世界的前头。芬兰教育改革的成功告诉我们,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需要进行不断改革, 同时, 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一定要考虑其特殊的背景问题, 要进行大胆改造使其最大程度上与本国的经济水平、制度背景、历史传统和现实观念相协调, 才能真正促进教育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瑞海.芬兰普通高中教育特色.课程.教材.教法, 2003 (4) .
[2]卢枫.芬兰基础教育成功原因初探.中国教育报, 2003-3-3-5.
[3]The Education system of Finland, http://www.edu.if/info/system/English/valikko.html.
跟芬兰学制度创新 第4篇
芬兰之惊艳非自今日始。2001年,世界经济论坛就把这个位于欧洲北部边缘的小国推到2001年度竞争力及发展潜力世界冠军宝座;其后的2003年、2004年、2005年,芬兰蝉联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家。
要知道,就在20年前,芬兰面临严重的经济衰退。1990年下半年,芬兰的GDP出现高达10%的负增长,失业率也从3.5%猛升至20%。
为应对经济衰退和危机,芬兰不得不致力于变革和创新,向知识密集型经济转型。一方面,从“以资源为基础”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另一方面,从依靠“绿色金矿”(森林资源)向开发“灰色金矿”(智力资源)转变。
芬兰的创新策略很快就获得成功。芬兰经济1993年开始复苏,1994-2000年经济年均增长5%以上,是欧盟其他国家平均增长速度的两倍。除了传统的木材加工、冶金、机械制造等产业外,新兴的电子信息技术、化工、生物、能源与环保等产业逐步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那么,一个在上世纪70年代还落后贫瘠的北欧小国,究竟进行了怎样的变革和创新从而实现了经济转型呢?
有学者认为,芬兰经济的成功转型,除了持续较高的研发 (R&D) 投资外,芬兰国家创新体系把与创新能力相关且相互影响的多种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R&D投资的效率,而与主要产业集群的紧密结合则为技术创新的快速传播提供了良好环境。概括而言,芬兰创新秘诀用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 (TEKES) 局长佩卡·索伊尼的话说就是,“芬兰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得益于高效的创新体系”。
危机中打造国家创新体系
20世纪80年代,英国学者弗里曼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 (NIS) 理论。按照经合组织(OECD) 的定义,国家创新体系是指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为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的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机构网络,其主要功能是配置创新资源,协调国家的创新活动。一个成功的国家创新体系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其一,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实力并且充满活力;其二,系统组成部分之间发生着广泛而建设性的相互作用。
芬兰是全球首个将国家创新系统框架用于构建其科技创新产业政策的国家。1992年,芬兰内阁经济政策委员会把发展国家创新系统确定为芬兰经济政策的中心目标。1993年,国家创新系统成为芬兰的发展战略。此后,国家创新系统成为芬兰制定创新政策的基本框架。芬兰的国家创新系统庞大且功能齐全,复杂却井然有序,工作流程严密高效。具体如下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芬兰国家创新系统自上而下分为六个层次:
(1)顶层机构:由议会、内阁、科学与技术政策理事会组成,是决定芬兰创新体系研发方向与方式的关键要素。科学与技术政策理事会是芬兰国家创新系统中的战略性行为主体。它扮演着研究部门和发展计划制定部门之间的协调角色:为部长、企业、投资组织、联合会、大学和政府官员的政策讨论提供一个平台。
(2)政策解析与描述机构:由教育部、贸易和工业部、贸易促进委员会组成,负责创新政策的分解和细化,龙其是将一些抽象的战略、政策与理念转化为可实施的措施与条款。
(3)政策协调与指导机构:负责芬兰各种创新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实现市场运作与政府意志的结合。主要包括芬兰国家研究发展基金 (Sitra),它是芬兰最大的风险投资者,也是催生新创意的思想库,对基础研究和教育提供资助,促进国家技术局的指导思想;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 (Tekes) 以及芬兰发明基金,负责支持和促进芬兰科技发明、保护技术发明、促进科技发展的商品化和促进技术发明在生产中的应用,在技术发明者、大学和研究所与市场和产业之间架起桥梁。
(4)研发创新执行机构:企业是当仁不让的主体,也包括大学、综合性工艺学校、国际研究协会和芬兰技术研究中心 (VTT)。
(5)知识与技术转移机构: 基础研发与应用研发的融合。这一层级的主要完成者是芬兰的企业、科技园区、商业园区和孵化器。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全国性的技术开发区和专业研究中心网络在芬兰逐步建立,提供的服务包括初始分割计划和“孵化器”。
(6)产品供应与服务供应机构: 支持和推动创新与资本的融合。芬兰现有2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拥有近20亿芬兰马克的资金。除了企业机构,这些资金也来源于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各方面投入资金按股份制管理。
为了保障国家创新系统的高效率,芬兰政府设计了一套最适合自身国情的创新策略和运作模式。这套运作系统呈现如下10个特点:
1. 政府扮演着协调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不但以提供资金的方式影响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创新活动;还在科技与创新政策制定、创新资源的配置、创新发展方向等方面承担咨询职能。为了加强创新协调,芬兰建立了很多委员会、理事会、指导小组、论坛等,为不同背景的关键人物提供了一个交流知识和思想的平台,调动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合作互动。芬兰这种科技创新系统克服了传统上部门、行业、机构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独立封闭、工作重复的弱点,避免了科研、开发、应用相互脱节,有利于科技事业走上开放式、多层次、跨领域、实用化的系统发展轨道。
2. 持续增加的高水平教育、科研、研发投入。芬兰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已达7.5%以上,教育支出在国家预算中占第二位,仅次于社会福利支出,远远高于国际水平。而在科研创新方面,芬兰的投入约占GDP4%,高于欧洲平均水平,也高于美国。同时,芬兰也认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芬兰科技创新体系中,企业是最积极、最活跃的部分,它既是科技开发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技术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芬兰的R&D投入主要来源于企业。据2007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数据显示,芬兰R&D资金中有69.3%为企业贡献,政府则更多地承担鼓励和引导的职能。在巨大的创新投入的支撑下,芬兰经济以高于欧洲平均增速3倍的速度发展,即使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冲击,其经济增速仍比预期要高。
3. 产、学、研三位一体,鼓励创新主体合作。芬兰的政策制定者把产业与科学的联结看成是全球竞争中的一个关键优势。通常,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要有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参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项目必须要有企业参加,才能获得国家的资助。这种机制将国家利益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三者的命运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它使研究成果几乎在产生的同时即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与OECD其他国家相比,芬兰大学与产业间的合作非常密切。根据第二次欧洲共同体创新的调查,1994-1996年,53%的芬兰创新性公司与大学签有合作协议,而欧盟的平均数字仅为7.5%。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芬兰政府也积极利用政府创新资助机构,促进芬兰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尤其重视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机会。因此,芬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的速度比较快。
4. 扶持中小企业,促使大小企业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最强的是中小企业,而抵抗风险能力最弱、最需要各种扶持的,恰恰也是中小企业,所以完善的创新体系尤其需要扶持中小企业。芬兰全国共有32万家企业,以小企业居多,其中94%都是小企业(欧盟将雇佣员工10人以下的企业认定为小企业),大企业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0.2%。小企业是国家技术开发与创新中心资助的重点,50%~60%的资金投向这些企业。芬兰还规定,想获得TEKES支持的大公司,必须履行一条硬性义务,就是帮扶小公司创新,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风靡全球的《愤怒的小鸟》成名并非偶然,其制作公司Rovio自2003年成立到2010年发布其最为成功的作品之一《愤怒的小鸟》期间,先后有五六个项目得到TEKES的支持。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芬兰馆内参展的70多家合作伙伴中,有近一半是来自芬兰的中小企业,他们代表了芬兰在尖端科学技术上的领先力量。
5. 提高产业发展的关联性,形成芬兰特色产业集群创新服务体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芬兰选择以产业集群带动经济发展,一举实现了战略转型。芬兰通过对自身产业竞争优势的研究,以波特的集群理论为基础,确定了9个特定产业集群,并以地区为基础,推进产业集群和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1994年开始推行“技能中心计划”(COEP)——以建立国际水平的技能中心为基础,开展产业集群创新服务的引导与激励。截止2006年,芬兰已经形成22个地区级产业集群,5个国家级产业网络集群,覆盖了从传统产业到现代产业近30多个产业。
6. 利用政策工具,增加“创新需求”推动自主创新。芬兰政府一方面创新政策,利用政策压力引导企业创新。例如严格的环保立法,不仅催生了斯维奇这样的新能源企业,也逼迫芬兰的传统产业向清洁技术产业转型。另一方面,为承担新产品开发初期的市场不确定风险,芬兰政府扮演领先使用者的角色或者推动公众需求。
7.培育创新友好型市场环境。创新需要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芬兰在应对经济衰退危机的变革中,进行了自由化、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
8. 积极推进创新国际化。作为一个劳动力少、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芬兰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全面、深入、有效的国际化才能使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永续发展。为此,芬兰推出了国际合作的SHOK计划和FinNode渠道网络。芬兰贸促会在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设有51个出口中心,密切跟踪所在地区和国家的市场变化,提供市场信息,寻找合作伙伴和新市场。譬如,通力电梯 (Kone),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通过收购进行国际化。国际化让通力有更多的学习机会,从而对不同市场中的问题反应更快。目前通力公司全球有近3.5万员工,但在芬兰本地仅有1800人左右。
9. 架构创新风险投资体系。高科技创新与风险投资是天然交织的。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探索高科技开发导向的风险投资以来,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始终与私营风险投资公司共存。芬兰创新基金会 (Sitra) 就是专门支持创新的基金。它讲求投资回报,偏重商业性,为创新企业的正常运转提供贷款。
10. 着眼于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芬兰国家技术开发与创新中心还负责组织和实施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一般持续 3~5 年,费用1000万~1亿欧元,涉及范围很广泛。这些项目代表着先进的科技发展方向和市场发展趋势,每年都能吸引2000家企业和800家研究机构参与,40%~60%的费用由国家技术开发与创新中心投入,其余由参与项目的企业投入。正因为这种机制设计,当人们开始遗弃诺基亚时,一只愤怒的小鸟成了芬兰向世界表达信心的新象征。而这只小鸟所代表的创意产业,与清洁技术、生物医药等多种新兴产业一起,成为芬兰经济下一个十年的战略产业方向。
超越“技术-经济”层面的“社会-制度”创新
那么,芬兰这次转型的实质是什么?如果芬兰的变革和转型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我们又应该如何从创新理论的角度进行解读呢?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就在经历一场堪比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技术—经济”转型:信息和通信技术飞快发展,迅速普及;通过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和跨境联盟合作,经济活动走向全球化;生产环节趋于专业化、复杂化、知识密集化;消费者市场和生产者市场的需求模式出现越来越大的差异;经济体的对外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剧烈的技术—经济转变促使社会经济系统的各个阶层做出结构调整,这些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私人的、公共的、第三部门组织、工商界、地区和国家经济,甚至超国家体制。“技术—经济”体系的剧变要求更加全面、系统的社会创新和结构性调整,否则,迅速发展的“技术—经济”子系统与调整缓慢的“社会—制度”子系统之间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大。
芬兰在经历1990-1993年严重的经济衰退中,所进行的变革和创新本质上是一次超越“技术——经济”层面的“社会——制度”创新。海斯卡拉和海迈莱伊宁总结了这种“社会——制度”创新的结构性变化,如表1所示。通过打造和重塑国家创新系统,芬兰不仅完成了“国家创新能力”制度的重塑,而且成为一个从分级统筹计划、文化封锁闭塞的社会转变为更加开放、以市场为主导的技术密集型社会的出色样本。
创新真义
解读芬兰转型经验,最终需要回归到创新。芬兰创新至少包括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关于创新的再认识。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那么,到底什么是创新?从管理角度研究创新,最应该关注的是熊彼特关于创新的经典定义,即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即组织创新——这是研究小至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的创新问题时,首先应该关注的。
其次,创新有不同的层次。在最浅的层次上,是产品、服务或知识的创新,比如电灯、手表、计算机、因特网等。稍微深层的是技术、工艺、方式、方法的创新,这一层次的创新可以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或新知识。第三个层次是组织创新,例如公司、企业、市场等组织模式创新。组织创新是前两个创新发生的场所,并影响着前两个层级的创新结果。
那么,组织创新又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呢?那就是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制度是一种具有高弹性的社会结构,由文化认知、准则和法令规章三个要素组成,并与活动和资源相联系,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规则。制度在新思想、新社会结构产生的过程中扮演着基础性角色。由于每个社会或多或少都呈现出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母本构成了“国家创新能力”的底色。
从创新的层次来看,不同的层次的创新有不同影响力和结果。总体来看,深层次的创新为浅层次创新提供了场所、基础、环境、条件和保障机制,因而越深层次的创新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和结果就越大。因此,关注企业和国家的创新,根本上要关注组织、制度层面上的创新。
最后,创新需要治理。芬兰的转型经验表明,国家创新能力是可以塑造和培养的。引入治理,加强创新治理是开展创新的首要任务。创新需要治理,也与创新模式的演变密切相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线性创新模式在科技活动中居主导地位。基础研究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创新源泉,它形成了不断扩张的知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创新不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而是不同创新主体构成的创新网络。创新网络的出现对创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引入治理思维理念——治理(Governance)理念作为一种应对多样、动态和复杂问题的新思维而日益受到人们重视。
总之,从芬兰转型经验回归创新的基本命题,一个基本结论是:创新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决定创新成功与否的一个根本因素就是是否拥有能够支撑、推进和开展创新的组织、制度环境。
本文责任编辑:张春燕
芬兰的软件产业 第5篇
芬兰的软件产业
一提到芬兰,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闻名于世的诺基亚手机.说到软件,人们通常也会记起自由软件Linux.这是芬兰人发明的唯一能与美国微软视窗Windows相抗衡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两者都是芬兰人的.骄傲.自由软件Linux的发明者是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学生利纳斯・多瓦尔德(Linus Torvalds).
作 者:高天明 作者单位:刊 名:科技广场英文刊名:SCIENCE MOSAIC年,卷(期):“”(2)分类号:F4关键词:
芬兰留学的签证攻略 第6篇
1.邀请信:
(1)邀请信原件一份。
(2)内容包括:邀请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被邀请人姓名、单位、预定访问日期、停留期限、访问目的等。
2.照片:需要四张护照照片。
3.经济担保: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经济担保证明由留学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4.签证表格:填写签证表格I、II各一式两份和回答问题表一份。
5.经外交部认证的中英文对照的最高学历公证书原件一份。
6.办理签证所需时间大约六周左右。由于使馆签发的是居留签证,所以,获得签证后应尽早启程赴芬。
7.使馆有可能对部分人员进行面谈。
1、申请人必须是18周岁;
2、必须在高等院校或者是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学习;
3、申请人需要出示已被某新西兰院校录取;
4、芬兰的学位以及居住证明;
5、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