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杨支柱
最近“谣言”似乎特别多,各地警方对“谣言”的惩治也似乎越来越频繁,自今年六
月以来媒体报道的就有: 5 月31 日,“站在墙头等红杏”在温州某网上论坛转贴“抢劫不 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的横幅图片,并自称是自己开车经过瑞安塘下罗凤花园时所见, 被温州警方治安拘留(温州网2007 年6 月2 日);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自5 月31 日起向130 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手机短信,受到无锡警方治安拘 留(新华网南京6 月6 日消息);黄、萧、蔡三人将今年3月19日至5月31日广东信宜 市共发生的6宗歹徒强拉妇女上车抢劫强奸的案件“制作”成“奸杀女生、盗卖器官、凌 迟同胞”等谣言在网上传播,受到治安处罚(新快报7月7日);四川广安3 名男子7 月5 日在汽车站附近闲谈,捏造“公交车翻到渠江大桥河里”的事实并被他人广为传播,导致
32 市民争先恐后到渠江大桥观看,被广安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华西都市报2007 年7 月18 日); 7 月18 日济南暴雨之后,网名为“红钻帝国”的某婚纱影楼员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大量跟 贴称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人,被济南警方治安拘留(齐鲁晚报2007 年7 月24 日)⋯⋯ 对“红钻帝国”的拘留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对无锡丁某的拘留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 和通信自由,这样的批评是无力的。事实上受到拘留行政行为更直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 自由,虽然法学有理由批评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犯罪嫌疑人却不能以刑罚 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自由有它的界限,言论自由 并不例外。一种言论如果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表达思 想的言论,而转变成了足以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诽谤、侮辱、煽动**、教唆 杀人都是以“言论”形式从事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犯罪行为。“因言获罪”之言有它特定的 含义,就是表达思想的言论。在现在这个自动化时代,利用职权动动键盘就可能贪污成百 上千万元,总不能因为这种贪污行为是用敲键盘的形式完成的,就把它等同于我现在同样 以敲键盘形式进行的言说吧?所以得先证明警方对“红钻帝国”和无锡丁某的拘留是错误 的或违法的,然后说有充分的理由说警方侵犯了他们在自然法或实在法上的言论自由、通 信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代替不了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正如“人身自由”的盾牌不足以对 抗杀人、放火的指控。
本文不打算探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只探讨公共秩序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对上列谣言治安案件逐一做出自己的分析。 言论自由与信息真伪无关
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 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由此可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要受处罚,不一定以散布 谣言为手段;而谣言如果不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不应该 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是否已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 的信息的真伪,才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现场煽动**的罪行远比散布谣言严重,总 不能说因为煽动是假的所以才应该受到惩罚吧?煽动一般使用的是祈使句,何来真假之 分?散布他人隐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恰恰因为所散布的信息是真的。所以言论自由的 界限,只能是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与言论所承载的信息的真假无关。
那么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才受处罚,而不规 定“散布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处罚呢?因为揭示真相而能够扰乱公共秩序,必定是 有重大的灾害或危险即将或已经来临,需要警告人们躲避或迎战。例如电影院里失火,有 人大喊“失火了”,结果观众逃离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数人受伤、一人死亡,这危 害还不大吗?但是这总比没人警告导致更多的人烧死在电影院里好得多。政府不是上帝, 它关心的不应当是真理而应当是公共利益。不实言论虽然带来了或可能带来混乱,但是如 果因为它而避免了或可能避免另一种更严重的损失,依照同样的逻辑也不应受到惩罚。当
33 言论带来比较复杂的后果时,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计算受它影响而产生的正、负公共 利益的总和。
强调谣言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为了免于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真假判断,并不 是要求言论者对于谣言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 避免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未采取,则相应的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造谣者散布谣言后 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害,是不应该由谣言发布者承担的。
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 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 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
一个谣言是否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跟国民的敏感神经有关。譬如在那些双方斗争 激烈的村委会选举或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如果谁在一方群众经常光顾的论坛或博客上散布 对方打死、打伤自己人的谣言,的确是有可能引起械斗的。凡文明国家惩治扰乱公共秩序 的谣言时都必须坚持“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以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国 处理同样的案件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因为同样的言论在不同的国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 有证据未必是真相
凡是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逃离的人已经逃离,则无论怎么夸大损失都不 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即使人们正在逃离,只要不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煽动,仅仅用键盘或 手机短信也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很难想象急于逃命的人还有闲心看“掌中宝”或手机短 信。“红钻帝国”在人们早已逃离灾难现场后通过互连网发表言论,就算是故意造谣说银座 购物广场淹死了几千人,都不会增加一个任何人命和财产的损失,更不可能让老天爷再在 济南下一场灾难性的暴雨。因此“红钻帝国”不仅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也不可 能扰乱公共秩序。
夸大灾情当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多的人更大的心灵痛苦,但是扰乱公共秩序显然不 包括增加人们的心灵痛苦在内;否则播放一部感人的爱情电影,都可能被警方以扰乱公共 秩序的名义拘留。
警察属于公安局,不属于“真理局”,灾难或事故面前警察首先应当关心的是一种行为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秩序尤其是公众安全,而不是一种言论中是否含有虚假的成分。
警察不属于“真理局”,政府也没有能力扮演“真理府”。据新华网济南7 月21 日电, “7 月18 日,济南市遭遇罕见大暴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 日凌晨的灾情 统计显示,共有22 人遇难,6 人失踪,142 人受伤;19 日上午,因灾死亡人数上升至25 人, 失踪人数减少为4 人,受伤者升至171 人;19 日晚上的灾情统计显示,济南市因大暴雨死 亡的人数达到26 人,另有6 人失踪,171 人受伤。”这说明政府对灾情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 的,时至今日,也不见济南当局告诉我们那失踪的6 人到底是死是活。这并非济南市政府 的能力问题,即使发达如美国,对“卡特里娜”飓风死亡人数的统计也由最初的513 人、 657 人不断增加至1209 人(由于本人搜集信息不全面,不能保证后来没有再增加)。由于人 类认识固有的局限性,在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有证据的,未必
34 就是事实真相;无证据的,未必就不是事实真相。既然如此,判断人们传说的死亡人数是 否谣言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连判断标准都没有,却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把 人拘留,不但无助于人们掌握真相,相反只能让人怀疑警察要以杀鸡告猴手段阻止人们揭 示真相,掩盖灾难的严重程度或官员的失职。
在中国各地政府总是习惯性地低估灾情时,民众“夸大灾情的谣言”传播往往被随后 增加的灾情统计证实,引起媒体和中央政府的重视,最后导致中央政府直接救灾或督促地 方政府加大救灾力度,多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而“谣言”稍有不实,其制造者 或努力传播者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自由。在中国,公共秩序常常被灾害或事故地的政府歪曲 成地方形象和官员政绩。
适当地夸大可以引起政府对灾难的重视,有利于救灾、救济工作的及时开展。个别人 在灾难现场外捕风捉影无限夸大灾害结果也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因为足以影响政府行 为和公众心理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个别人的言论所能左右的。 公众不是弱智或文盲
无锡警方对丁某的拘留与济南警方对“红钻帝国”的拘留本质上属于同一性质的事件, 都是灾害或事故已经发生后告知他人自己对灾情的估计。
稍有不同的是,济南暴雨之后夸大灾难后果还可能增加人们的心理痛苦,而无锡丁某
的短信甚至不会在收信者中造成更多的心理痛苦或恐慌。中国民众早已习惯了政府官员“用 证据说话”缩小灾情,面对自来水刺鼻的腥味,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政府发言人关于水质 没有生化和毒理变化的宣言。同样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一个并非专家的亲友或来历不明的 陌生人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断言。绝大多数民众并不是弱智,作为正常人他 们会很自然地把“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理解成“太湖水污染严重,不能喝”。而太湖 水那段时间确实污染严重,喝不得。如果是这样,丁某所发短信不就成了有事实根据的善 意警告吗?判断一个“谣言”是否已经造成恐慌,最好的指标当然是看收听者的行为有什 么改变。而在一个“谣言”事实上没有引起收听者外在行为改变的情况下,要判断它是否 可能引起收听者心理上的恐慌和行为上的改变,当然应该尊重收听者对该“谣言”的通常 理解。无锡警方并未通过调查得出收听者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通常理解,却 指控丁某的“谣言”造成了市民很大的恐慌,这是明显的武断。警方凭什么断定民众读了 “燕山雪花大如席”的诗句都会信以为真?
何况,正如民众的心灵痛苦不属于公共秩序一样,民众的心理恐慌同样不属于公共秩 序。只有当心理恐慌转化为外在的行为如奔逃、哄抢或暴动时,引起恐慌的言论才扰乱了
公共秩序。试问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谣言”,有多大的可能引起人们奔逃、 哄抢或暴动呢?
“犯罪黑数”与“瘟疫黑数”
信宜三网民因传播“夸大”的犯罪信息导致当地人心惶惶而受到治安处罚,是谣言案 中的另一种典型,案子不少。散布类似这类谣言而没有受到处罚的就更多,许多人都曾传 播类似的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35 关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小道消息跟前几类谣言不同的是,它 不像前几类谣言那样是单纯描述和评价已经发生的事,它通向未来,能造成恐慌并改变人 们的行为;但是它不会增加犯罪的危险,只会增加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危险的防范。防范自 己被犯罪行为侵犯当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这种防范增加了防范者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
对有关犯罪信息添油加醋进行传播最大的危害,也就是提高恐慌程度导致过度防范。 但是否过度防范其实也是找不到标准的,因此很难说“谣言”导致过度防范造成了他人的 损失。 已经发现并查实的案件,并不等于全部实际发生的案件,甚至不等于被抓获的罪犯 实际所犯的案件。这些不能进入政府视野的犯罪被称为“犯罪黑数”。李克杰认为,对“犯 罪黑数”的推测出自追求真相的愿望,不能说是传播谣言(李克杰:《推测犯罪黑数≠传播 谣言》,检察日报2007 年7 月11 日)。我想补充的是,普通民众不是法律人、新闻记者或 语文老师,他们对犯罪黑数的推测往往使用肯定的语气或编故事的形式,但这并不影响所 谓“谣言”的推测本质。小道消息不同于权威信息的地方就在于,我们只是在消息内容与 自身有利害关系时“宁信其有”,有备无患,好心地提醒亲友,其实是并不确信的。认定谣 言扰乱社会秩序不能建立在把听众或读者当傻瓜的认识基础上。
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甚至凭空杜撰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来提醒人们加 强防范,也同样起到“恐慌换安全”的作用;只要不报假案,就不大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于听信谣言的人也未必不是利大于弊。
必须强调的是,虚构一个或若干已经结束的犯罪案件与在公共场所面对公众谎称附近 某地正在发生暴力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后者造成的恐慌要大得多,而且会导致警察立即出 警,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 信息罪”。
萨斯、霍乱、鼠疫等瘟疫虽然从来源上讲一般属于自然灾害,但瘟疫肆虐期间对萨斯、 霍乱、鼠疫等疫情的夸大性质上却跟夸大犯罪信息属于同一类型。瘟疫就像没有归案的连 环杀手一样具有进攻性,这种进攻性会导致疫情不断突破政府“有事实根据”的报告,对 被遗弃或隔离的恐惧还导致患者的隐瞒,因此政府的疫情统计特别需要“谣言”来平衡舆 论才能接近事实真相,提醒人们保持足够的防范意识。我认为“瘟疫黑数”是存在的,而 且通常比“犯罪黑数”还要大。
不过“瘟疫黑数”虽然在瘟疫爆发时可能比“犯罪黑数”还大,却不像“犯罪黑数” 那样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传播杜撰的瘟疫谣言引起的恐慌是有害无益的,而且通常比发生 一件罪案引起的恐慌大得多,几乎必定引起听信者行为的极大扭曲,应当认定为扰乱公共 秩序。
要当心文艺创作被当作“谣言”处罚
“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最初出现在深圳某网络论坛上,深圳警方虽然否
认了它的真实性,但是似乎并没有想到要抓人。“站在墙头等红杏”把它转到温州的论坛上 并自称是亲眼所见,结果却被温州警方给抓起来了。可见不同地方的警方对这样的“恶作
36 剧”会不会扰乱公共秩序,是有不同看法的。
正常人大概没有几个相信“抢劫不如去炒股”是公安局张贴的宣传横幅。非要把“抢 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作谣言,它也是一种无害的谣言,类似于歌谣、民谣那 样的谣言。它是一种幽默,或者是一种讽刺。它使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如果所有的人说 话、行事都像写学术论文那样严肃,这个世界会多么乏味!一个谁都认为是谣言的谣言, 只能引起人们开心的一笑,是不可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即使某些欠缺幽默 感的人把“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当了真,市公安局也不会受到什么实质损害, 公共秩序更不可能因此而被扰乱。民众怎么可能会因为公安局玩了一把幽默而采取过激行 动呢?如果所有这样的小玩笑都要抓人,那么愚人节那天就算把所有的监狱、看守所都腾 空了专门关押“造谣”者,恐怕也关不下。 惩治真谣言也尴尬
这里所谓“真谣言”,指已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它具有三个特 征:纯属杜撰,并且能让相当数量理智正常的成年人相信,已经扰乱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 7 月5 日四川广安的“公交车坠江”谣言就是一个真的谣言,不过该案中三位摩托司机 因“散布谣言”而被拘留却是飞来横祸。据新浪网转载的华西都市报7 月18 日《3 名男子 捏造公交车坠江谣言被拘留》一文报道,他们造谣的经过是这样的:
消防车拉响警报器,经洪洲大道快速驶过广安汽车站出站口时,在此候客的摩托车驾
驶员刘某说:“哪里烧起来了?”摩托车驾驶员黎某接着说:“哪里是烧起来了,是大桥那 里撞车了!”另一摩托车驾驶员彭某说:“是公共汽车被撞了,撞到大桥下的河里去了!”当 时出站的旅客很多,这一虚构的事实很快传遍了广安市。
刘某见消防车经过,问了一句“哪里烧起来了”,居然也被以散布谣言的名义抓起来, 岂非比窦娥还冤?黎某、彭某看到消防车不回答哪里着火,却瞎编一个撞车坠江事件,也 让人怀疑他们精神是否正常。如果他们精神正常,那么极可能的真相是:黎某和彭某先从 别人那里听到了渠江大桥撞车和坠江的消息,他们只是在三人闲谈中重复了一遍自己所听 到的虚假信息而已。此二人既非谣言的制造者,也未面向公众散步谣言,不过是私下谈话 传递了谣言信息,这样的传谣者在当时当地成千上万,抓得过来吗?只单单把他们抓起来, 公平吗? 报道中一句“广安市委书记王平批示严肃查处谣言散布者”,让我们对事件的真相能够 做出更合理的猜测。真正散布谣言的很可能另有其人,选择汽车站除了因为那里人多外, 还因为从那里可以坐汽车迅速逃离或者让警察相信他已经逃离。既然书记要求严查,汽车 站这样一个人员流动迅速的地方又难查,那么抓经常在那里拉活的摩托司机做替罪羊就是 再自然不过的了。在汽车站、火车站这种地方,一旦司机承认了自己曾经传递过谣言,再 要想证明他自己也是因为听信了旁边的陌生人的话,那比登天还难。由于传谣者众,这几 位司机被抓,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曾经传谣,毋宁说是他们比较诚实,老老实实地回答了警 察的提问。 结束语
37 网络和手机短信谣言因为远离事件现场,即使具有明显的危险也未必紧迫,一个高效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我递交这份保证,反省我散播谣言的严重错误行为。如今,我已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未经过校方核实消息,就擅自在校内谣传学校中考成绩的消息。更为严重的事,我还擅自捏造事实,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身为一名初中毕业学生,通过这么多年的在校学习,接受到的思想品德教育也很多。理应该有基本的善恶观念,理应该有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而我却不知道是哪根脑筋不对,竟然由于一时兴起散播严重不符合实情的错误信息,严重地误导了大家,对于学校中考成绩结果乱作猜测,还以一种事实的口吻进行传播,这是多么的不应该,甚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我的错误,种种不良行为已经对于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我真的悔不当初。此次保证是学校领导给我的一次救赎机会,我万分感激。
我此次散播谣言,充分暴露出自己法律观念淡薄:
第一,我要正视自己的思想品德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今往后再不造谣,不在散播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二,我思想品德不足。此次错误之后我要重新审视自身,努力改正错误,争取重塑自己的思想品德。
第三,根据此次对于学校声誉的影响,我愿意在公开场合做个澄清,证明是我歪曲事实、散播谣言犯下的错误,以及公示这份保证书,以最大程度修复由于我错误对学校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次错误,我最大的感受是懊悔,由于我一时兴趣,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而我承认错误也是经过了这样一次思想痛苦挣扎,此次错误对我来说使一次惨痛教训,时时刻刻痛刺我的内心,教我今后再不敢犯此类错误。
此致: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网络的形成确实给大部分网民带来了一个可以说话、交流的机会,很多牢骚可以通过网上和匿名的网友之间进行倾诉。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用骂人的话来发泄,因为你的话别人能够看到,不是你一个人在房子里面自己对自己说话,任何传播一旦影响到别人的时候,就有一个基本的传播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给了每个人表露心声的机会,但是,表露心声本身要有所克制,因为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面对约束与管理,一些人喜欢拿个性、权利说事。殊不知,个性的张扬必须以公认的道德与价值观为底线,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勿以恶小而为之,个人对事物对错的判断、积极或消极的应对、效仿或抵制的抉择,很可能成为“蝴蝶效应”的起始。低俗发泄不仅无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可能反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面对网络“低俗文化”,理智清醒的人没有理由随波逐流。面对某些人对现实的不满与困惑,社会也没有理由袖手旁观。积极疏导、解决矛盾,本就是构建和谐、权益维护的应有之义。虚拟与现实,需要的是相辅相成,绝不是互为掣肘。
流言止于智者,每个人都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义务。网络进入寻常百姓家以来为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带来了无限便利,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时常苦恼于网络谣言所带来的种种伤害。谣言在口耳相传时期是一传十十传百,可现如今谣言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它的传播速度、波及范围、危害程度程无上限增长,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精神困扰,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保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必须严厉惩处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除了网民这一网络组成之外,新闻也是极其重要的成分。怎么样才能有效的利用网络发挥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又如何把握好这个言论自由的度呢?
首先,作为网络新闻监管者,应当增强本身的政治敏感性和自身的专业素养。很多情况我们看的是,网络监管人员本身的素质不够,不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识别什么才是真正有价值的新闻,只是一味的维护自己网站的点击率,就可以不顾一些虚假低俗的东西出现在自己的网站,因此加强监管人的素质培养是规范网络新闻自由度得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网络的使用者也应该注意正确的使用文明用语。网络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随便说话,网络新闻也要追求新闻的真实效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他所承担的是新闻的承载和传递,但是很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能够从自身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度,就会各自发表意见,百家争鸣,而不是相互谩骂,互相诋毁。
最后,网络的新闻采写者是新闻的把关人,很多时候网络新闻的采写者为了争取量大快速而忽视了网络新闻的质量,一旦听到什么风吹草动,根本没有去亲自的考证就直接写稿子上头条,有的根本就是胡说乱扯。这样的网络新闻的言论自由的如果没有控制好就相当于变相的人身攻击。
总之,新闻自由的权利很多方面的问题,即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自由
权利,这些中都包括新闻记者,新闻监管,和新闻发布者的言论自由,不管是什么样的权利,不管怎么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该把握好自己的一个度,言论自由是公民和新闻工作者得普遍享有的权利,言论自由中又包含了表达权利自由和知情权利自由,在采写新闻和获得新闻之后都需要发表评论,而这些应该是一种正确的引导不应该是一种伤害人的武器。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媒体是一种特殊的媒介就更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合理的处理政府、人民和媒体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党的耳目喉舌,帮助国家正确的引导人民。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这类行为很可能诱发对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无法无天地在网上随意搜寻他人的隐私材料,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认识就会大大降低。孙立平有一本书叫《论道德底线》,我觉得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守卫底线,守卫底线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就是要尊重其他人的隐私。你尊重其他人的隐私,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也最值得称道的美德,第一就是宽容。因为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中国人的个体意识正在觉醒,个人的选择多了、自由度大了,随之而来的意识形态、文化观念上以及生活态度上的矛盾,惟有宽容之心可协调。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且以宽容之心看待这种差别,应是和谐之本义。
回顾网络言论自由所促进的社会变化不难发现,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很多决策的制定变化都与网络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个好东西。但是,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因此,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享受它带来快乐的同时,亦要牢记网络言论责任,这样才能使他人与自己一样自由!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段时间以来,网上连续发生多起传播谣言事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歼10B战机试飞坠毁”、“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云南绝症男子连杀8名村官”、“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目前,发布上述谣言的微博账号已被注销,刊发谣言的相关网站已被责令整改,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恶意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对16家造谣、传播网站予以关闭。
●2012年2月27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牵头,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等9家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从3月初开始,至8月底结束,历时6个月。
【角度透析】
1. 网络谣言频频出现会带来哪些不良影响?
(1)误导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
(2)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
(3)严重损害互联网的形象和公信力。
(4)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5)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浏览并传播谣言等不良信息对上网者有哪些危害?
(1)危害身心健康,不利于个人成长和进步。
(2)使人不思进取,沉迷于不良诱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使人无视法律尊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
3.简要说明国家整治网络谣言和低俗信息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的我国的基本方略,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网络谣言误导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导致信任危机,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和谐。
(意义)国家对加强对互联网谣言的整治力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公安机关依法对恶意编造谣言者予以行政拘留,这说明了什么?恶意编造谣言属于那种违法行为?
说明:(1)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2)我国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法律有强制力保证实施。
是一般违法行为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利用互联网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5.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属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哪个方面?除此以外,未成年人还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1)社会保护。
(2)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
6.编造网络谣言违背了做人的哪一基本要求和原则?
违背诚信守则。诚信的基本要求是对人守信、对事负责,要实事求是的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而编造和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违背了对人守信对事负责的基本要求和事实就是的原则,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7.为打赢遏制网络谣言之战,政府、网站、网民、受害当事人分别应该怎么做?
(1)政府:加强立法,完善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互联网信息的审查监管力度,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使谣言不攻而破。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网民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自律诚信上网的自觉性。
(2)网站: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封堵技术漏洞,不给谣言滋生提供土壤。
(3)网民:增强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要诚信做人,对人守信对事负责,要事实就是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做到文明上网,不发布、传播谣言;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于那些来源含糊、似是而非、危言耸听的信息,要善于分辨,不听、不信、不传播,做到对他人负责。发现网络谣言要及时举报,担负起一名“网络公民”的责任。
8.运用所学知识对利用互联网造谣的行为加以评析
道德角度:(诚信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实在在做事是个人得以立足和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本来面目是诚信的出发点,诚信要求我们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是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
法律角度:作为公民必须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言论自由权,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容易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没有履行义务的体现,是法制意识淡薄的表现。
9有人说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在网上随意表达自己的言论公民的自由。请对这句话加以评析。
错,是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低下的表现。是要权利不要义务的行为。世界上不存在为所欲为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虽然公民依法享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但是必须正确行使言论权利,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是在行使权利时没有履行义务的体现,会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是法制意识淡薄的体现。所以作为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要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意识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10.请运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知识,谈谈公民如何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做一个合格的网民。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题。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或批评建议权),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要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要正确行使言论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
利,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总之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要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意识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11.为了让同学们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请你就安全上网提几点建议。
(1)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
(2)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是非能力和抗诱惑能力。
(3)文明上网,遵守道德和法律。
保护智力成果权
1.对购买盗版书籍或手机的行为加以评析:
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购买盗版书籍或手机等是侵犯智力成果权行为,是对他人劳动的不尊重,既违法也不道德。这样会主张制假售价行为,挫伤著作者或发开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而且盗版商品往往质量存在问题,还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2.有人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买不买盗版商品是消费者的自由,请你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加以评析。
这种观点错误,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制意识的表现。世界上不存在为所欲为的权利。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风波”,“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谣言,就其表现形式可以解释为利用网络介质,如社交网站,微博,社交论坛等,传播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名人要员,公共领域,离经叛道等内容。而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大肆传播,大行其道,甚至到了肆意妄为,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造谣者抓住了网民的猎奇心理,把原本事件进行夸张的渲染和包装。从而吸引网民点击并转播。网民自身辨别事实的意识较弱,间接帮助了造谣者扩大谣言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的失位,缺乏有效的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再者对于造谣者的惩罚力度低,造成了违法成本低。作为互联网网站来说,其管理者和负责人也难辞其咎,在网络信息的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审查,出于利益考虑,对于明显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谣言未及时删除,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1、 网络谣言的特点: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2、 网络谣言性质: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3、 网络谣言危害: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大而言之,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
4、 公民个人面对谣言时的正确做法:首先,理智求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坚决
抵制并劝阻他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道德觉悟,遵守法律法规。丰富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言行后果做出正确判断,做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5、 网络部门的正确做法:互联网界必须坚持职业操守,严格行业自律,履行媒体职责;
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传播,努力争做负责任、讲诚信、有担当的新媒体。
6、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做法:制定和完善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厉惩处违法不良行为;权威部门应及时辟谣,澄清事实。
7、 价值判断:
(1) 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只要我不信,不传播就行。
错误。这是缺乏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表现。谣言危害社会诚信,损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每个公民应在做到自我约束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制止他人,积极举报的职责。
(2)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错误。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对谣言的盲信盲从是不理智的表现,也是在助长违法。谣言止于智者,正确的做法应当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行为,做一个负责任的理性公民。
(3)有人认为,禁止传播谣言,就是禁止言论自由。
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超越法律道德许可的范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借言论自由而诋毁、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无视法律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两者不可等同论之。
关于倡议书的结构:
1、 倡议对象:即向谁提出倡议,应当说对象不同倡议不同。
2、 倡议的缘由:即为什么提倡议,如必要性、目的等
3、 倡议内容:即具体要求,怎样做。这是倡议的核心部分。
青少年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倡议书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今天,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病毒”,不仅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危及网络事业健康发展,而且致使我国青少年是非判断、道德品质以及审美情趣、文化心态等受到严重冲击。为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环境,引导广大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糟粕”,增强自身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以上是倡议的原因,包括目的、危害等理由)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特向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这是倡议对象)郑重倡议:(以下是具体要求)
一、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文明上网,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道德正义感,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让网络谣言失去滋生的土壤。
三、加强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约束,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逐步树立成熟阳光的网络公民心态。
四、主动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去,积极揭露和举报网络谣言,力争消灭谣言产生的温床,坚决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糟粕,携手营造一个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为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酒后驾驶
1: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特征?
①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 2:如何评价酒后驾驶行为?
①酒后驾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珍爱他人的生命,思想道德素质较低,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既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②酒后驾驶行为时一种违法行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③作为司机应该增强生命健康意识,绝不酒后驾驶,作为公民要、既要可定、尊重、悦钠、珍爱自己的生命又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要积极举报酒后驾驶行为,同酒后驾驶违法者作斗争。
3: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原因+意义)
原因: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②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体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③酒后驾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破坏社会秩序。
意义:①有利于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和谐交通秩序②有利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④有利
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⑤有利于提高人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4:酒后驾驶行为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
5:请你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谋划策。
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依法行驶的安全意识;全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范围;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于违法驾驶行为要敢于举报等。
6、酒后驾车,伤及无辜,甚至致人死命,血案触目惊心!目前,依法严治“酒驾”已成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请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严治“酒驾”的认识。
(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严厉制裁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我们在珍惜、保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治“酒驾”,构建和谐的交通秩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打击酒驾”“醉驾入罪”这些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③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
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8、请你为预防酒后驾驶设计两条宣传标语。
答: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你拒绝酒后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图一时侥幸,赌一生幸福。文明行车守规则,酒驾处罚不打折。拒绝酒驾,平安回家。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
驾车绝非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后驾车贪杯一时,酿成祸端悔恨终生
9、为自己生命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请你向广大司机朋友提出倡议:
答:①与开车的朋友聚会时,坚决不劝酒,并劝阻开车人喝酒;
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③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典型价值判断例题
1、生命的长短用时间来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来计算
判断:正确
理由: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对社会的奉献。
2、很多学生认为,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实在是没有必要。 判断:错误
理由: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需要时刻加以珍惜和保护。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可以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保护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应增自觉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上学路上,小均婉言拒绝小东约他旷课去网吧玩游戏的请求。
判断:正确
理由:中学生应该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抵制不良诱惑。
4、放学路上,小红的手机被人抢走,她没有硬拼,而是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民警将歹徒抓获。
判断:正确
理由: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
小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用了合理的方法与不法行为斗争,值得学习。
5、只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携手为孩子编织一张安全保护网,就能让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判断:错误
理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法律赋予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的共同责任,要收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青少年加强自我保护。
6、放学路上,看见同学骑车不抓扶手,骑“英雄”车,你也加入骑“英雄”车行列。 判断: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