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1篇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小学生。小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方坚信: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3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邓小平同志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
2.实用性。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中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E-mail请求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
3.现实性。在我省每所中小学建立因特网教室,普及计算机因特网知识,推动中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为全省中小学生提供免费的网上课内外辅导培养中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学生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年段、班级的网页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中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对是非、美丑、善恶的判断能力,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
21世纪将是计算机网络时代,今日的莘莘学子将担任未来社会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盘问阶段
反方三辩:刚才对方辩友举了我校网站的例子,可是附中网校里有许多信息垃圾,这也是前不久两代会中校领导指出的。现在我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决中学生自制性差的天性与网络的三大问题呢?
正方三辩:请对方辩友注意,任何新生事物在它开始阶段部分都必不可少带来一些弊端,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事物它们发展的前景和总的趋势,那我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承认在信息时代网络是一种重要的工具请正面回答是或不是。谢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刚才或许没听清楚,在一辩陈词中我已指出网络是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还指出网络的三大问题,这就说明了中学生上网弊大利,难道对方辩友没有理解吗?请问对方辩友,在网上这种虚拟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带着一个假面具,这与水中月、镜中花有什么区别?请正面回答!
正方一辩:在网上交往真的没意义了吗?那怎么会有那么多人上网呢?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中学生上网是弊大于利的话,那么国家怎么会把上网这个课程安排到计算机课程中来呢?
反方二辩:我想首先指出,目前国家并没有把上网课程安排到计算机课程中,还有如果真像对方辩友所说的话,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禁止中学生进入地下网吧呢?再请教对方辩友,在中学生上网利和弊兼有的情况下,你是如何判断利大于弊呢?
正方二辩:我认为利是主流,弊只是在网络刚刚产生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刚才的一辩三辩已经反复强调,可见了对方辩友没有理解。请问对方三辩,学以致用,电脑上网作为一门课程是否需要学以致用,是否要把上网知识付诸于实践?
攻辩小结
对方辩友、老师、同学: 大家好!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词做一些分析。 不可否认,对方辩词精彩绝伦,但真理不是修饰而成的,对方辩词中的漏洞依旧清晰可见。 今天,对方辩友罗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夸大其词地说中学生上网如何坏,如何坏!可对中学生上网带来的一系列利处轻描淡写,甚至像蜘蛛网一样轻轻地抹去!这种不尊重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说一叶障目的态度,的确无法令人恭维! 网络的弊处也无非是网络游戏、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一些使人迷失自我的文化垃圾,可是这些人为事物为什么要强加到电脑之上,说它是一个伤风败俗之物呢?又是因为什么,这些文化垃圾出现后,不是大力宣传这些垃圾的危害性,以使他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并没有严厉制裁文化垃圾制造者,却反戈一击那些无辜的网络和求知的网民呢?这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它又怎么能使网络百利而无一害呢?
其次,我想针对此次强调我方观点: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因为网络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世界选择了上网,我们的教育也应该选择上网。 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面临改革。而网络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面对网络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更高的科学素质。 当然,我方也不否认网络存在弊端。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辩友所证明的,如果人们更广泛接触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们又怎能说是弊大于利呢?这就像吃鱼一样,我们有时会被鱼刺卡住喉咙,但我们就不吃鱼了吗?不会。因为鱼刺卡喉咙只是偶尔,如果小心一点,是完全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中学生上网也一样。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说:中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自由辩论
提问
1对方辩友,听了您方的立论,想再次和您确认一下,您方是不是认为青少年上网会带来许多弊端(对方会说,对啊,比如什么什么)
2、好,谢谢您,那请问您方了,这些不好的后果,是不是青少年上网必然带来的(对方会说这种现象一定会存在,会有沉迷网络的)
3、好,其实对方辩友刚刚说了这么多,无非就是想表达一个意思,就是“过度”的,没有“节制”的上网,会带来以上种种弊端。今天对方辩友其实将他方立场偷换成了青少年“过度”上网弊大于利。
4、对方辩友我们承认,不管是什么东西,过度追求就不好了(比如金钱,网络游戏)但是今天如果照您方这样认为,青少年上网就一定会成瘾,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让青少年接触网络?这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么
5、所以今天对方辩友的大前提就存在一些偏颇,他方今天看到的只是不好的一面,并且认为这种不好的结果是必然性的,对方辩友是不是太过想当然啦。
1.请问对方辩友,现在成绩不能代表素质,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行素质教育,如果光讲成绩,那岂不是又回到了应试教育的死圈子里吗?
2.请问对方辩友,你们举出种种的特例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新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像工业革命以及各种封建生产关系等,虽然在刚产生时造成一定的坏影响,但我们能否定它的伟大吗?
3.目前,我国好学校和好老师并不多,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好学的学生对知识的渴求,互联网可以把原来限于有限时空里的优秀教学内容无限扩大,所有能上网的小学生都可以在网上接受到全国一流小学的良好教育,所以上网就显得尤为重要。难道对方辩友不这样认为吗?
4.对方辩友始终没有弄清楚小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小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下,在老师的指导下,家长的管束,这难道还不能避免哪些弊端吗?
5.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一则材料,在杭州有93%的小学生能够控制住自己,不去看那些不健康的网站。 6. 难道网虫们吃喝拉撒都在地下网站吗?他们最终还要回到家和学校吧?
7.对方辩友,难道你们要等到网络都发展成熟,等你们入土的前一天才开始学上网的吗?
8.对方辩友注意,中学生上网在现阶段,主要是把网络作为学习工具与通讯工具,而弊端只是旁枝末节的关系。
9.那请问对方辩友,你说电脑的弊大,那你从来就没有玩过电脑吗?你就没有查过资料吗?你手上的这份资料不就是从网上找来的吗?
10.对方辩友举出了种种例子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如果我们只因为它一点小小的瑕疵而扼杀它,那我们岂不是少了很多现在必不可少的东西?
11.如果说小学生上网弊大于利,那我们为什么现在就开了电脑课?国家教育局就这么愚蠢吗?
12.玩游戏的成功,让我们知道了要不断的求新,赢了我们就会有一种成就感。这样还能提高学生的自信心,难道不好吗?
正方攻击词: ◇在网上交往真的没意义了吗?那怎么会有那么多人上网呢?
◇如果中学生上网是弊大于利的话,那么国家怎么会把上网这个课程安排到计算机课程中来呢?
◇如果说网络弊大于利,美国又怎么会投巨资建设信息高速公路,那不成了助纣为虐了吗?如果弊大于利,那我们学校为什么还要每个教室安装多媒体设备,并且要求老师们每人必须有一台电脑呢?
◇对方辩友必须清楚:网络的产生,由最初的小范围的局域网,发展到现在的全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试想,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是弊端多于利处的话,也许现在就没有网络的存在了,它早已在弊端中灭亡了。你们说是不是呢?
◇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是有一定的弊端。但我们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事物,不能因噎废食。我们不能看到一片茂密的森林里有一棵歪脖子树,就要毁掉所有的森林。邓小平爷爷说过:“电脑要从娃娃抓起”,难道我们的中学生连娃娃的免疫力都不如吗? ◇对方辩友脸上好像出现了一丝不安。我知道你们为什么不安,因为你们刚刚从网上下载了许多想战胜我们的辩论材料,现在却在这儿大谈特谈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好个“卸磨杀驴”,好个“过河拆桥”呀! 请对方辩友明确地回答我们,你们承认这一点吗?
对 答
正方:对方辩友始终没有弄清楚中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中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下,在老师的指导下,家长的管束,这难道还不能避免哪些弊端吗?
反方:刚才对方辩友说小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那么他们是否真的对网上信息有正确的判断力呢?今天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刚刚播出一条新闻,说的是在河南商丘刚破获的一起叫"少妇美女"色情网站的报道;其中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有5700人左右,而其中50% 以上是中学生。难道这就是对方辩友所说的"判断力"吗?
正方:对方辩友犯了一个以偏概全的毛病。访问该网站的5700人中有50%以上是中学生,这样只有2500多人与访问色情网站,而全国中学生又有多少人呢?这样我们就可以否认中学生上网的所有好处吗?
反方:对方辩友要知道我们只是了解一部分的材料,还有许许多多的色情网站没有查出来!
正方: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一则材料,在杭州有93%的中学生能够控制住自己,不去看那些不健康的网站。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强调中学生在家里受家长的管束,但是网虫们由于家里过于敏感的经济控制,网虫们就欣然的前往地下网站,到了地下网站那还有谁来约束呢?
正方:难道网虫们吃喝拉撒都在地下网站吗?他们最终还要回到家和学校吗?
反方:错了!上个学期我们学校的《求索》杂志相信大家都忘了,大家应当记得暗访那些地下网吧,噢!就在这里(拿起《求索》杂志),那些老板就是供他们吃,供他们喝,甚至在网吧里住下来,好几天不回家呀!
正方:请对方辩友注意,这些网吧不是我们提倡的正确的上网方式,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范问题。谢谢!
反方:我要向对方辩友指出的是网络的开放性,无疆域性,导致法律都难以奏效,而网上法律又难以界定,所以用法律去解决网络的这些弊端是令人怀疑的。
正方: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网络的无疆域性是在选址上的,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谢谢!
反方:可是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法律能够正确约束网站。每一年网络上的犯罪率是以40%的速度增加,而每一年的破案率还不到19%。
正方: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所说的网上犯罪是否指中学生犯罪呢?
反方:对方辩友要知道,目前为止大多数的高水平黑客都是求知望强,而电脑水平高超,但内心已变质的中学生。
正方:对方辩友应该承认上网可以受到教育吧。而且我方未不否认网上有可能受到其他污染,但是我们讲的是利大于弊嘛!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谈到中学生上网是一种趋势。但是难道一种趋势都是合情合理的吗?比如当今一些国家犯罪感呈上升趋势,这能够说犯罪率上升是利大于弊吗?
正方:对方辩友,难道你们要等到网络都发展成熟,等你们入土的前一天才开始学上网的吗?
反方:我们并没说上网没有利呀!
正方:我们恰恰强调的是上网利大于弊嘛?
反方:是有利也有弊,但我们辩论的前提是中学生上网,中学生的天性与网络的三大问题已经说过它们之间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所以(反方时间到)
正方:对方辩友注意,中学生上网在现阶段,主要是把网络作为学习工具与通讯工具,而弊端只是旁枝末节的关系。
正方: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学校、家长对于中学生的教育,可对方辩友就是置若罔闻呀
正:网络病毒是网络特有的现象,但也是不法分子制造的啊,要不我们为什么要审判制造者而不是审判病毒呢?我想问一下反方辩友,吃鱼可能被卡住,是不是因此大家都不要吃鱼了?
反:正因为吃鱼有被卡的危险,我们才不会放心让孩子自己吃鱼啊,才要加以帮助么?别忘了我们讨论的主体是中学生啊。
正:还有哪个中学生吃鱼需要父母喂的么?中学生不是白痴,是有分辨是非能力的啊。如果一个孩子从小吃的都是被父母挑干净刺的鱼肉,他是不会被卡,但什么时候才学会吃鱼呢?
反:鱼中只有鱼刺,可网络就复杂多了,网络游戏是温柔的陷阱,让中学生乐在其中而不能自拔,网络诈骗让成年人都防不胜防,你怎么能要求中学生能明察秋毫呢?
正:按对方逻辑,既然成年人也不能防范网络诈骗,那成年人也不该上网,既然现实社会中也有诈骗,那我们都不要活了,去另一个世界多清净啊!
反:我方说网络存在诈骗是要大家提高警惕,我们说中学生上网弊大于利,也不是要禁止中学生上网,而是要加以管理和限制,对方不要曲解我方观点。国家不就立法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了么?
正:国家禁止未成年人进网吧,但并没禁止中学生上网,而且还专门开设了信息技术课程,对方又怎么解释?过度使用网络会给中学生带来伤害,那是使用者的责任,一些同学上课坐姿不正也会导致近视和脊柱扭曲,难道就能证明中学生上课也是弊大于利的么?对方怎么就看不到上课带来的利呢,对方真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阿
反:中学生过度使用网络不正是由于中学生自制力不强所导致的么,这不正是我方要证明的观点么?对方侃侃而谈,说的都是网络利大于弊,可我们要讨论的是中学生上网的问题阿,请对方不要跑题。 正:如果网络利大于弊,怎么对中学生就弊大于利了呢?对方能不能举出对成年人有利而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例子来么?
反:中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他和成年人在身心上有不同的特点,我方一辩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对方辩友是没听懂呢还是没听懂呢?
正:那我方二辩不是已经回应了这个问题么,我看是对方没理解吧。再请问了,如果因为担心牛奶中含三聚氢胺而不喝牛奶,因为担心地沟油而不吃菜,因为担心馒头可能被染色而不吃馒头,那我们只有绝食而亡了。我们怎么可以为一种可能性而放弃营养呢?
反:如果你知道某品牌牛奶含三聚氢胺你还会买么?那我真佩服你的勇气阿。别忘了,是因为我们相信牛奶中没有三聚氰胺时,我们才会购买使用,如果我们确定它有问题,我想大多数人都不会购买。网络给中学生带来的伤害不是一种可能性,而是实实在在的阿。
正:谁说中学生使用网络就一定带来伤害,就一定会网络成瘾。调查数据显示中学生上网成瘾比例有10%,难道其他90%带来的利反倒可以忽略了么?
问
2、在网上这种虚拟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带着一个假面具,这与水中月、镜中花有什么区别?请正面回答!
(答辩:很多情况下,与人交往,本来就只是一种心理上的需求,只要达到心情舒畅的目的就足够了,不见面又有何妨呢?即使要达到某种实际的目的,也没有必要非见对方不可啊!比如购物,你只要购得物品即可,有没有一定要看见售贷员呢?你见了他(她),想达到什么目的呢?)。
问
3、刚才对方辩友说中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的,那么他们是否真的对网上信息有正确的判断力呢?今天中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刚刚播出一条新闻,说的是在河南商丘刚破获的一起叫“少妇美女”色情网站的报道;其中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有5700人左右,而其中50% 以上是中学生。难道这就是对方辩友所说的“判断力”?
(答辩:对方辩友犯了一个以偏概全的毛病。访问该网站的5700人中有50%以上是中学生,这样也只有2500多人参与访问色情网站,而全国中学生又有多少人呢?这样我们就可以否认中学生上网的所有好处吗?) 问
4、对方辩友要知道我们只是了解一部分的材料,还有许许多多的色情网站没有查出来!
(答辩:我也想告诉对方辩友一则材料:据调查,有93%的中学生能够控制住自己,不去看那些不健康的网站。)
问
5、我要向对方辩友指出的是,网络的开放性、无疆域性,导致法律都难以奏效,而网上法律又难以界定,所以用法律去解决网络的这些弊端是令人怀疑的。
(答辩:法律是可以约束网络的“信息泛滥”的。至于,法律效力不强,那同样不是网络本身的错,还是人为造成的。)
问
6、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法律能够正确约束网站。每一年网络上的犯罪率是以40%的速度增加,而每一年的破案率还不到19%。
(答辩: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所说的网上犯罪是否指中学生犯罪呢?而且我方也不是完全否认网上有可能受到其他污染,但是我们讲的是利大于弊嘛!对方辩友怎么还是对我们的观点没有正确的理解,仍在这里不断地纠缠不清呢?)
一、(关于网上安全问题) 答辩1:
遭受黑客、病毒侵扰的,都是因为我们对这些问题了解得太少,甚至没有了解。就像用兵之道,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不管是黑客,还是病毒,我们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来加以防止的,只要我们经常上网查阅有关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一定会慢慢地掌握好这方面的知识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外出做生意或旅游,甚至在上学路上,抑或只呆在家里,不是也会遇上盗窃案的吗?对方辩友,你们说,难道我们会因为有这些恶性事件的存在,就不干任何事情了吗?即使你真的如此做了,难道就能避免所有这些恶果的出现了吗? 答辩2:
网上欺诈现象的出现也并不是网络本身的错误,只是网络这一工具被好行欺诈手段的人利用罢了。就像锋利的刀子,被杀人犯给利用了一样。难道处理杀人事件的原则是毁弃刀子而不惩处刽子手吗? 答辩3:
遭受网上欺诈的人,难道自己就没有错误吗?俗话说:“自己不小心,莫怪扒手没良心!”在网络这个平台上,没有掌握好上网技术、没有看清骗局的“不小心”以及被贪欲所迷惑而迷失了自我的“不小心”,都是受骗者自取其辱的结果。
试想,这样“不小心”的人,他在现实生活中就能完全免于受骗上当了吗?
二、(对于色情暴力和仇恨的不良信息的抵御也与防止网上欺骗的方法一样。除了以法律手段来惩处那些传播不良信息的作恶分子之外,还要靠使用者自己“小心”。如果有些使用者自己管不住自己的“心”,自己主动往虎穴里钻,那是上帝也救不了他的。)
三、(关于形形色色的信息污染和垃圾)
不少中学生,因为无法处理过量的信息而患上“信息焦虑”等精神病。对此如何解释?
答辩1: 这些容易患上“信息焦虑”的中学生处理不了“过量”的信息,是因为他们对网络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多、不够精,为什么更多的中学生都没有患上这种精神疾病呢?如果他们能更熟练地掌握各种网络知识,那就能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了。正像一个不会烧饭的人,偶尔烧一两次饭,就有可能出现诸如被火烫、被刀切的恶果,甚至还会引起煤气瓶爆炸等重大事故呢。你们能说不是这样吗?
四、(关于电脑游戏) 你们口口声声说上网是为了查资料,那么你们在网上用来查资料的时间究竟占总时间的百分之几呢?! 你们上网究竟是为了干什么?难道仅仅是查资料,从来没有去BBS上灌水、去泡泡堂玩过吗? 对方辩友说上网可以查资料,但是中学生上网就是查资料吗?同时对方把“上网”等同于“网上教育”这不明摆着偷换命题吗?那么你对许多中学生网上聊天、搜寻色情信息,作如何解释呢?这就是所谓的“教育”吗?
答辩1: 诚然,我们上网并不一定是去查一些资料,但是难道游戏就没有好处了吗?据我所知,有不少电脑游戏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玩游戏的成功,不仅让我们产生一种成就感,还能让我们懂得要不断求新的道理。 不知对方辩友是否玩过一款名为《牧场物语》的游戏,在这款游戏里,你需要自己经营一个牧场。这样从小培养我们的责任感,难道有弊处吗?
答辩2: 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对方,我们上网大多在查资料,有时也玩玩游戏。但请对方辩友明确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上网利大还是弊大,而不是玩游戏好不好! 其实,游戏可以寓教于乐,在玩游戏的同时,我们依旧可以得到许多启示。游戏就像一个童话故事,请问对方辩友究竟是喜欢“三字经”呢,还是喜欢听童话?
答辩3: 网上聊天并不见得就没有好处:可以交友、讨论问题缓解一下学习的紧张情绪,做到张弛有度有何不好呢? 至于对方辩友说,许多中学生在网上搜寻色情信息。请问,“许多”是多少多呀?你是不是其中的一个呀? 对于确实控制不了色情信息的同学,我们只能说他们缺乏自制力,这是他们心理不成熟的表现。对于这些心理不成熟的同学来说,没有网络他们就不会犯错误了吗?
五、(关于“上网综合症”) 现实中,中学生上网已带来了诸多危害:
中学生极易沉浸到网络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患上“网络疏离症”,成天高唱:网络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不仅对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在生理上也会遭受极大的危害。
中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
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也使得脊椎变形,真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 网络游戏不仅耽误了学习,甚至导致中学生走上犯罪道路。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随心所欲”地上网玩 网络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 现在因为上网过度而引发的疾病并不少,像“上网综合征”等等,对方辩友对此又如何解释呢?
我们今天讨论的特定主体是中学生,他们是特殊的群体,他们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求知欲望极其强烈,但他们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待新事物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力差。这些固有的特征,与网络固有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构成了中学生与上网之间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答辩1: 诸如“上网综合征”等等疾病,的确是有一些。但是,对方辩友,你们难道没有上过网?你们上过网,又为什么没有得“上网综合征”呢? 我们中学生是受过教育的,还是有一点自制力的,绝大多数同学是不会上网过度的,因此,这类疾病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毕竟是少数!
答辩2: 对方辩友夸大其词了吧?你们说不少中学生将90%的时间用于网络游戏。请问你是如何计算的?上帝给予我们一天的时间是多少?其中,睡觉占了多少?在学校上课时间占了多少?还有其他的体育活动、吃饭、购物等等又占了多少? 答辩3: 对方辩友说(美国有80%的教师、图书管理员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孩子不能通过网络来提高成绩,可是我要问对方辩友,现在成绩能代表素质吗?我们国家现在正在推行素质教育,如果你们光讲成绩,那岂不是又回到了应试教育的死圈子里吗? 目前,我国好学校和好老师并不多,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好学的中学生对知识的渴求,互联网可以把原来限于有限时空里的优秀教学内容无限扩大。中学生可以足不出户,就通过“网上远程教育”在网上身临其境地接受到全国乃至世界一流中学的良好教育。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来说吧,“非典”时期,广州、北京一些学校不得不停课,为了实行同步教学,人们发明了网校,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和学校课程进度保持一致,我们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的教育。 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好处不是网络,谁又能提供的了呢?
答辩4:对方辩友,请问你们,像你们所举的《广州日报》所报道的事件,在我们学校有吗?即使在全国又有几例呢?你们能凭这个别的例子来说明我们中学生都是垃圾吗?能凭这一点说明我们国家完蛋了吗? 答辩5: 对方辩友,请你们务必要本着诚心诚意地交流、切磋的宗旨,正确领会我们的意思。我们所说的要学会利用网络,只是在我们需要的适当时间内。我们并没有说,我们要无时无刻地上网。对于网络所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只能怪那些同学的自我控制能力差,不知道适可而止地上网。我们甚至还要怪那些同学平时不注意锻炼身体而导致容易受伤。 你们这种不从整体上领会这场辩论赛的真正意义的钻牛角尖的态度,是不是表明了你们的参与是没有诚意的呢?
答辩6: 据有关专家分析,很多中学生因为自卑心理、交往恐惧等现实问题而导致他们在现实中交往的失败,交往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是他们选择了网络这种更随意、没有压力的交往方式,既避免了现实中交往的紧张、不适应的心理,又满足了交往需要。 所以,对于那些患上“网络疏离症”的同学,对方辩友,你们能确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就没有患上“现实疏离症”吗?
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2篇
生活需要激情,就像花朵需要露水。试问没有被滋润过的花朵又哪会有一世界的精彩?拒绝激情的花朵,只会有一花一碎裂的结果。在我眼里,激情是平静的湖影中万颗流星一起陨落的悸动,是优雅的舞池里红舞鞋节奏不一的跳动,是丝织的长裙上蓝色花朵不觉洒泪的感动!
所以我从不相信没有激情的写者会变会成为享誉世界的作家。记得韩寒有这样说过:“赛车需要宁静,写作需要激情。”当你面对一张洁白的稿纸时,我想它不可能让你心潮澎湃吧!那么在千千万万本书刊里,作家们表现出的痴狂,不吐不快的激情源自哪里?――生活。
因为对生活充满激情,所以李白有“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豪爽;因为对生活充满激情,所以曹操有“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奔放;因为对生活充满激情,所以毛泽东有“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的疏狂;因为对生活充满激情,所以席慕蓉有“属于我的生活如此美丽,怎能教我不充满诗意”的坦荡;因为对生活充满激情,所以张爱玲有言“在你的面前我变得很低很低。低到尘埃里。但我的心是欢喜的,从尘埃里开出花来。”这是何等多情的女子啊!
其实不管是柔情的琼瑶还是痴情的三毛,她们都有一颗对生活充满激情的心。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摄人的矢志不渝和那么动人的撒哈拉爱情?
很多时候我们都在小心翼翼地规矩自己的言行,收敛自己的不羁,却忘了给生活施舍一点激情。给生活的花园浇灌些许激情,说不定会开出火红的雪莲;给生活的夜曲添上一份激情,说不定会出现月光下的向日葵;给生活的织锦绣上一抹激情,说不定鱼与飞鸟不再有距离
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3篇
充)
我方支持:弊大于利
1.首先要点明的就是现在我们拥有克隆的技术却没有克隆人,并且犯法,说明克隆人一定是存在着很大弊端的,且一定弊大于利
2.伦理层面:自古以来,人类一直遵循着有性繁殖的方式,而克隆人却是“实验室里的产物”,是“人为操纵下制造出来的生命”。而且,克隆人与被克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年龄差距,非父子,非兄弟,只可以说是有相同基因的陌生人,与现今以血缘确定亲缘的伦理方式相冲突
3.法律层面:1)主要是克隆人出生后也拥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是在克隆人出现的初期,他们必然会被应用于科学研究、医学等上面,这些应用不会在乎他们的意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了,违法了吗?特别是为了研究证明环境与遗传对人成长究竟哪个更重要,更是赤裸裸地将克隆人放在了“研究动物”的层面上。2)法律上也无法准确规定克隆人的遗产继承权、婚姻法和赡养义务3)克隆出来的两人会极其相似,如果利用这来违法呢?将造成社会治安的困境。4)克隆人是为了科学研究,如果克隆人一出生就被拉去做实验,那就是对人权的侵害 4.生物学层面:取消了生物的多样性,如果克隆人大规模的出现,
人类的基因种类将会显得很单一,长期下去演化会出现一个逆
向的过程,对人类的生存极为不利
5.自然规律的层面:不顺应自然规律,和当今正在兴起的崇尚天人合
一、回归自然的基本文化趋向相悖,人为地通过克隆技术重现这些基因是逆转自然,是减缓人类自然进化的行为。
6.哲学层面:通过克隆技术实现人的自我复制和自我再现之后,可能导致人的身心关系的紊乱。人的不可重复性和不可替代行的个性规定因大量复制而丧失了唯一性,丧失了自我及其个性特征的自然基础和生物学前提。
7.技术层面:一次的成功是要伴随着成百上千次的失败的,就像克隆羊多利失败过三百多次,成功后也有许多病症。就算我们能够克隆出完全健康的人,那也会有失败。如果在胚胎时期失败不要紧,但是如果出生后在发育畸形怎么办?是给予他们“安乐死”还是养着他们?如果是前者,他们是作为“人”出现在这个社会上的,实验员并没有权力决定他们的去路,特别是死亡这种方式;后者,要养活这些基本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需要耗费很大的财力物力,特别是在发展过程中这些被“制造”出来的人的数量必然不会少,那样所耗费的可能甚至不是一个普通国家所能负担的。或许会有人说这是在科技探索的路上必须经
过的,的确,科学的路上是有无数的牺牲的,但现在最大的问题
是我们面对的牺牲是“人”啊,而不是以前的动物(虽然这样说很残忍,但这的确是事实,同样是活体实验,以人为材料便会受到极大的谴责,但以动物为材料则显得很正常),以我们人为实验对象,对制造出来的“人”的漠视,都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4篇
1、 网络谣言的特点: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2、 网络谣言性质: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3、 网络谣言危害: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大而言之,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
4、 公民个人面对谣言时的正确做法:首先,理智求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坚决
抵制并劝阻他人,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道德觉悟,遵守法律法规。丰富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言行后果做出正确判断,做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5、 网络部门的正确做法:互联网界必须坚持职业操守,严格行业自律,履行媒体职责;
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社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传播,努力争做负责任、讲诚信、有担当的新媒体。
6、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正确做法:制定和完善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厉惩处违法不良行为;权威部门应及时辟谣,澄清事实。
7、 价值判断:
(1) 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只要我不信,不传播就行。
错误。这是缺乏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表现。谣言危害社会诚信,损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每个公民应在做到自我约束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制止他人,积极举报的职责。
(2)有人认为,面对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错误。恶意造谣、传播谣言是不道德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对谣言的盲信盲从是不理智的表现,也是在助长违法。谣言止于智者,正确的做法应当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行为,做一个负责任的理性公民。
(3)有人认为,禁止传播谣言,就是禁止言论自由。
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超越法律道德许可的范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借言论自由而诋毁、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无视法律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两者不可等同论之。
关于倡议书的结构:
1、 倡议对象:即向谁提出倡议,应当说对象不同倡议不同。
2、 倡议的缘由:即为什么提倡议,如必要性、目的等
3、 倡议内容:即具体要求,怎样做。这是倡议的核心部分。
青少年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倡议书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今天,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病毒”,不仅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危及网络事业健康发展,而且致使我国青少年是非判断、道德品质以及审美情趣、文化心态等受到严重冲击。为营造良好网络文化环境,引导广大青少年合理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糟粕”,增强自身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以上是倡议的原因,包括目的、危害等理由)中国青年网、未来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特向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这是倡议对象)郑重倡议:(以下是具体要求)
一、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文明上网,自觉远离网络谣言,坚决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道德正义感,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让网络谣言失去滋生的土壤。
三、加强自我学习,学会自我约束,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逐步树立成熟阳光的网络公民心态。
四、主动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去,积极揭露和举报网络谣言,力争消灭谣言产生的温床,坚决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广大青少年网民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糟粕,携手营造一个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为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酒后驾驶
1: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特征?
①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 2:如何评价酒后驾驶行为?
①酒后驾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珍爱他人的生命,思想道德素质较低,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既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②酒后驾驶行为时一种违法行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③作为司机应该增强生命健康意识,绝不酒后驾驶,作为公民要、既要可定、尊重、悦钠、珍爱自己的生命又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要积极举报酒后驾驶行为,同酒后驾驶违法者作斗争。
3: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原因+意义)
原因: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②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体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③酒后驾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破坏社会秩序。
意义:①有利于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和谐交通秩序②有利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④有利
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⑤有利于提高人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
4:酒后驾驶行为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
5:请你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谋划策。
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依法行驶的安全意识;全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范围;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于违法驾驶行为要敢于举报等。
6、酒后驾车,伤及无辜,甚至致人死命,血案触目惊心!目前,依法严治“酒驾”已成为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请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严治“酒驾”的认识。
(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严厉制裁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我们在珍惜、保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治“酒驾”,构建和谐的交通秩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打击酒驾”“醉驾入罪”这些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③法律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
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8、请你为预防酒后驾驶设计两条宣传标语。
答: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你拒绝酒后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图一时侥幸,赌一生幸福。文明行车守规则,酒驾处罚不打折。拒绝酒驾,平安回家。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
驾车绝非儿戏,酒后别当司机。酒后驾车贪杯一时,酿成祸端悔恨终生
9、为自己生命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请你向广大司机朋友提出倡议:
答:①与开车的朋友聚会时,坚决不劝酒,并劝阻开车人喝酒;
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③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典型价值判断例题
1、生命的长短用时间来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来计算
判断:正确
理由: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对社会的奉献。
2、很多学生认为,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实在是没有必要。 判断:错误
理由: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需要时刻加以珍惜和保护。进行紧急疏散演习,可以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保护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应增自觉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上学路上,小均婉言拒绝小东约他旷课去网吧玩游戏的请求。
判断:正确
理由:中学生应该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抵制不良诱惑。
4、放学路上,小红的手机被人抢走,她没有硬拼,而是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民警将歹徒抓获。
判断:正确
理由: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
小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运用了合理的方法与不法行为斗争,值得学习。
5、只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携手为孩子编织一张安全保护网,就能让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判断:错误
理由: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法律赋予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的共同责任,要收良好的效果,还需要青少年加强自我保护。
6、放学路上,看见同学骑车不抓扶手,骑“英雄”车,你也加入骑“英雄”车行列。 判断:错误
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5篇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我到丰县信用联社已经有近四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进步了很多,感悟了很多。我个人觉得合规与发展息息相关,不可分离. 合规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进行自我保护及防范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坚持合规经营,才能确保我们信用社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随着我们信用社不断发展,各种新业务、新知识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的适应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明辨是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头脑清醒,每天从自己的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视制度如生命,揪违章如排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规范操作。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
作为丰县信用联社的一员,首先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因为他们是我们的效益源泉,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我们每位员工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把为前台、为基层、为客户服务当作提升风险与回报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要有服务意识,银行的业务基础是市场,市场的基础是客户,因此,没有客户就没有银行的发展,所以我们得做好前台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我们的客户源,提高我们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要突破墨守成规,创造个性化服务,有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
“设绳墨而取曲直,立规矩以为方圆”。合规是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我们信合事业而言,就是要使我们所有经营活动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规是一扇屏障,是那些遵法守纪人员的家,他们的利益在合规的屏障下得到保护;合规更是一条粗大的锁链,它紧紧地锁住违规人员的心,使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合规文化建设,就是要告诫我们,无论哪一个信用社,哪一个岗位,哪一名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没有法纪的约束,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脱离制度的规范。合规绝不单是职能部门或者监管人员的事情,它贯穿于农信社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临柜人员在办理日常业务时,需要合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需要合规;保卫人员在押送款箱时,需要合规;审计人员在监督工作时,亦需要合规。它其实与每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去合规。
风险无小事,合规心中留!面对诱惑,我们守护心中的那一份净土;面对诱惑,我们坚守心中的正义力量;面对诱惑,我们更加热爱现在的亲情与友情;
亲爱的同事们,合规在哪里?它不是一句口号在飘荡,也不是一种想法徘徊在脑海里,更不是那规章制度中一行行的文字被掩埋在深深的书卷之中,我觉得合规应该在我们心里,与我们的血液一起流淌,伴随着我们与丰县信用联社一起成长。当合规像我们吃饭、睡觉、休息一样自然的去执行的时侯。我想,那才是我们的最高境界!
合规文化是一种修养,令我们举手投足都体现出信用社员工高尚的风貌,良好的形象!
合规文化是一种保障,它为信用社事业的健康发展遮风挡雨,保驾护航。
同志们,合规文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将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实到本质工作当中,时刻谨记“合规成习惯,业务少风险”,让我们从现在做起,把爱岗敬业当成习惯,把合规操作常留心间。做平凡岗位上的专家,做合规文化的践行者。
网络与生活辩论赛范文第6篇
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是相对而言的。职权探知主义也称为职权探知原则、纠问主义或者职权主义, 即法院依照法定职权, 依法查证事实, 完全阐明事实情况, 审查并确定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而不需要当事人的过多参与。所以说, 对判决的事实以及证据负完全的责任是法院, 而并非当事人。
关于, 辩论主义, 还有几种不同的称谓, 比如:称为辩论原则、提出原则或者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意味着由当事人双方提出判决的事实, 并且由当事人提出证据, 他们对此负全部责任, 法院的判决完全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前提的。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 以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请求的根据, 又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 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这就是辩论主义最根本的含义。 (1)
对于中国来说, 目前诉讼模式也日渐转化为辩论主义, 这在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有所体现。一段时间以来,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成为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但是, 辩论主义在我国的实施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 《民事诉讼法》要求判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就婉转地说明法院可以将未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是被允许的。其次, 有关法院是否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国民诉讼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最后, 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 可申请法院收集, 这是对当事人主义的一种变通适用。可见, 我国实行的只是有限的辩论主义。
二、辩论主义的合理之处
(一) 有利于事实的查明
辩论主义很突出的优点便是其有利于查明事实, 发现真相。利用当事人追求胜诉的心理, 使当事人认真、努力地收集和提出证据以及诉讼资料, 并且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争执, 这使得问题点更突出, 案情更易于查证。这样才可以更方面、更迅速地使案件事实得以明确。这在减轻法院工作量的同时, 也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 辩论主义符合私权自治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私权纷争, 根据私权自治原则, 既然实体权利可以自由处分, 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处分其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能, 这属于法律的应有之义。司法程序中, 法院享有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去督促当事人的权力, 但也只是督促, 并不能强制当事人做出其要求的行为, 自然也不能随便以一定的事实作为审判的基础。
(三) 防止突袭裁判
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 对于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未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时, 法院不得直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现代辩论主义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以及事实和证据, 另外还要求法院进行阐明, 有些情况下还要求法院公开心证, 说明理由, 这些都是为了防止造成突袭性裁判, 进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辩论主义的问题
无疑, 辩论主义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 但是辩论主义也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 并不能一味的追求辩论主义而排斥之外的一切, 走向辩论义主义的极端必然也是错误的。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 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 (2) 所以, 我国在确立辩论主义时, 应注意全面客观地看待各种情形, 重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协作的重要性与关键性, 实现二者的协调, 否则就走向了辩论主义的极端而产生各种问题。
(一) 削弱了法院的职权
在诉讼中, 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给予相当的重视, 有一定的道理, 但在实际情况中也是产生了一定的问题的, 突出的是在事实与证据的提出上, 过于强调当事人的责任。这有司法机构的利己心理的原因, 想通过减缩法官职权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进而缓解司法压力, 但与学界对辩论主义的理解偏差亦有联系。
(二) 辩论主义本身实施程度受限
辩论主义的实施要求, 基础事实的查明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攻击与防御来实现;相反, 职权探知主义则要求, 主要由法官去查明相关的事实、去调查有关的证据, 以此来作为判决基础。可见, 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当的攻击防御能力的情况下, 辩论主义对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保障和促进功能才能有效发挥。在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力都比较弱, 或者双方攻击防御能力强弱对比十分明显的情况下, 辩论主义就不如职权探知主义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因此, 我们应注意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四、诉讼指挥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在德国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 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 包括发问义务以及指示义务。
与德国相比, 我国关于法官诉讼指挥义务的理论和规范体系还很不完善, 造成法官在行使释明权的实际做法以及处理后果方面差异很大, 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遵循。因此, 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和规范我国法官诉讼指挥义务。笔者个人认为, 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无疑是最好的缓解方法, 通过诉讼指挥义务来弥补辩论主义的理解偏差, 避免极端化, 以便完全地查明案件, 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 我们应在坚持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重视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 而且重要的是, 我们应该明确诉讼指挥义务的内容, 在肯定诉讼指挥义务的同时, 也要肯定法官的证据收集义务。当事人攻击和防御能力差异, 便需要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和证据收集义务去弥补, 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主要有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 避免实质不公
有部分人认为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影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影响了辩论主义的实施, 辩论主义作为判决基础的形成机制, 其是有自身的弊端的, 而职权探知主义并不是无一是处的, 其在查明事实真相方面确有优点, 最典型的例证便是法官的证据收集能力。所以, 我们绝不可以把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同辩论主义完全的隔绝开来, 这样只会造成问题的出现, 要明白二者是能动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要把二者结合起来。
(二) 避免当事人无力时的诉讼无果
另外, 在双方当事人能力都比较弱, 双方之间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攻击防御, 不能进行充分的论证时, 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和证据收集权利就显得更为重要了。面对这种情况, 就查明事实真相而言, 赋予法官诉讼指挥义务和证据收集权利可以在辩论主义的体制下发挥法官的作用, 弥补辩论主义的弊端。因此, 我们应理智地接受辩论主义, 同时也客观地利用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和证据收集权利, 使二者融合、互补, 能动地对二者加以利用。
综上所述,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 职权探知主义己经不适应发展要求, 应实施辩论主义。但是, 在我们走向辩论主义的同时, 我们也应看到辩论主义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 所以应该吸收一部分职权探知主义的可用之处, 而不是一味地排斥。而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实践中现实的情形告诉我们, 在辩论主义的模式下, 我们应充分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义务和证据收集权利, 明确其范畴以及行使的限度, 以期二者共同地和谐发挥作用。
摘要:近年来, 诉讼模式的改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诉讼模式也从原来的职权探知主义调整为了辩论主义, 即当事人主义。可以说, 目前在我国学界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 那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辩论主义。本文从二者的含义、作用、关系以及怎样共存进行一些讨论, 以希望对辩论主义与诉讼指挥义务二者协调发挥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辩论主义,职权探知主义,诉讼指挥义务,证据收集
注释
1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 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