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金融(精选12篇)
P2P网络借贷金融 第1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互联网金融,P2P,运营效率
0引言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进程中, 由于大量繁杂的科技信息向传统金融形态逐渐渗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暂新的金融业发展经营模式,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网络理财、人人贷(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以方便快捷、门槛较低的特点为人们广泛接受并持续升温。 P2P网络借贷模式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是2005 年,出现后发展势头强劲,呈现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主体在短时间内呈现数量翻番、相关平台点击量骤增、涉及面不断扩大、相关业务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 2013 年9 月至10月,习近平主席先后出访了东南亚和中亚的一些国家,随后指出将共同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上日程,旨在加强沿线国家区域经济合作、互利共赢以实现各国经济共同健康平稳发展的伟大目标。 现如今,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的运营效率将为“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1P2P网络借贷模式概述
P2P (Peer-to-Peer) 网络借贷, 即点对点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中文称作“人人贷”,指借贷双方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个人为单位直接进行资金的匹配和融通, 资金需求者可以在此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在此过程中平台只作为交易中介帮助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提供最优选择并进行匹配, 从而以双方较满意的利率条件促成交易。 P2P网络借贷模式将互联网平台一分为二,一端连接资金需求者,一端连接资金提供者,平台除了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外,不接触交易中的任何资金,绕过银行、中介等第三方中介进行资金借贷,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P2P网络借贷模式按照业务运行模式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传统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方提供信息通道, 发布借贷信息、不进行线下审贷、不提供贷款担保,典型代表有“ 拍拍贷”。 第二类是平台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当信贷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放贷人签订委托协议,根据放贷人指令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典型代表为“有利网”。 第三类是担保模式: 事前交易双方签订承诺书并注明在一定条件下先付部分本金和利息以防止违约风险,同时制定赔付方案,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负责确保本金安全,典型代表有“人人贷”“陆金所”。第四类是债权转让模式: 由平台指定的资金提供者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平台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并对该债权提供担保,从中获取盈利,典型代表有“宜信”。
2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发展漏洞
2.1 网络技术水平低,金融安全无保障
P2P网络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 大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为人们提供足不出户的便利,而我国目前网络水平较低、 技术不完善的现状也增加了实现网络借贷的风险系数。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的信息共享阶段,文件传输不畅、远程登录受限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缺陷、人为因素等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技术风险。 首先是技术应用风险,最典型的是网络黑客非法入侵客户系统,盗取客户信息,可能会造成比“僵尸网络”更大的网络危害。 根据2014 年网络安全报告,专家从电脑系统病毒感染、手机终端黑客风险、屏蔽恶意广告、 完善网络整体保护及预防通过Wi Fi盗取信息5 个方面,对2014 年国内网络安全风险进行了统计分析, 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新增病毒数1.35 亿,手机病毒上涨128%,其中,有68%属于支付安全类病毒。 其次是能力风险,即因技术缺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避免的风险。2014 年上半年先后出现了“携程技术问题”“微信二维码欺诈”“Open SSL心脏出血漏洞” 等一系列信息安全风险事件。 在当前的密钥管理、TCP / IP协议不安全以及加密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 导致网络交易平台易受计算机病毒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使消费者的资金交易和个人隐私信息受到危害。
2.2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机构体系模糊
(1)相关的法律制度缺失。 现阶段,我国尚未针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进行专门立法和做出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属性并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网络运营企业的具体交易过程仍缺少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2)监管机构不明确。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的情况是监管机构主体模糊,监管体系不健全,问题发生时管理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工商部、工信部、公安部互相推卸责任,人民银行、 银监会等部门都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象征性监管。 繁杂的管理流程使金融交易主体有苦无处诉。 据悉,2015 年我国成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部,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协会和融资性担保已被涵盖在内,监管缺失的问题有望被解决。
2.3 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者信息易被泄露。 现阶段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的缺失,加上保密机制不健全,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会在不经意间经过不正当渠道被不法商家恶意盗用并进行非法交易, 与其他商家共享个人信息, 更有无德商家运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他人进行交换以便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
(2)信息透明性差,消费者难以获得交易双方完整准确的信息。 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借贷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匹配与交易的, 多数消费者凭借金融服务提供者或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判断, 而网络的单一性和信息不对称使许多信息的真伪性难以判别,无法对虚假信息作出甄别,因此,消费者不能对借贷双方的信用程度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
(3)消费者维权困难。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空白,当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会求助于“一行三会”,而现阶段“一行三会”办事效率较低,机构重复冗杂,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推给公安、工商等其他不相关部门,使消费者维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2.4 资金违约及非法集资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能正常运转由其资金风险决定。现阶段,由于我国线上资金融通和流动的监管出现漏洞,第三方线上借贷公司普遍难以达标。
(2) 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运转资金和交易匹配的作用, 交易委托方第三方线上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程序时, 向交易平台账户汇入大量资金(包括交易手续费与客户交易资金),虚拟平台账户常常是由交易者以非实名制开立的, 亿万体量的无担保资金在虚拟账户中留存使风险性大大升高, 大量的资金清算会产生一定量的留存资金,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管,一段时间内滞留的资金易被不法的互联网企业挪作他用,产生庞大的资金池,从而使P2P网络借贷“蜕变”成“非法集资”。
(3)由于线上网贷平台不向中央银行报送交易业务流程的详细内容(如交易金额、借贷双方具体信息等),使得银行无法实时掌握每笔交易的借款来源、资金去向、还款能力等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线上借贷平台提供资金周转和清算服务, 使商户管理与客户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的状态, 这无疑使借贷双方的交易风险加大。
2.5 不利于我国进行积极健康的金融宏观调控
(1)民间金融发展的一个特点是逆流向,货币当局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时, 人们把大量资金投入新兴的方便快捷且收益较高的网络虚拟理财账户进行网络投资, 对银行存款形成明显的分流作用,使账户的虚拟货币大量增加,从而使银行可贷资金减少,从而释放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基础货币的冻结,使货币乘数增大,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随之发生。
(2) 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手段不断扩张使货币市场频繁变动,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使风险集中更加多样化,降低了货币监管能力,虚拟货币的大量出现增加了货币供应检测的难度,影响了基于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调控效力。
3提高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措施
3.1 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国际影响
2015 年4 月,以 “电商换市、全球机遇”为主题的 “2015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在浙江义乌开幕,“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商机遇成为谈论的主要话题。 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我国将逐渐与欧洲、俄罗斯、地中海、印度洋、南太平洋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合作交流友好关系, 将资金融通重点放在亚洲货币金融体系建设与金融监管合作上,扩大P2P网络平台的经营范围,使其成为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 促进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的业务能力和资金提供者的收益。 我国应着重在跨国法律适用管辖权、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业务标准、金融犯罪以及汇率等方面加强国际协作。
3.2 加快三网融合步伐,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
P2P网络借贷业务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之上的, 促进三网融合可以有效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效率。 三网融合是指有线宽带网、电视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三种网络技术核心的趋同化,它们进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从而降低网络重复率,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多元网络服务。 三网融合使人们对网络的应用更加灵活,解除了地域限制,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的变化,尤其是增强了人们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 对不同领域都形成了积极的影响,在金融业实现了交易虚拟化,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打下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3.3 完善大数据金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数据库,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 大数据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基础, 也为监管层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能力、量化、监控和分析提供了手段。 我国应集中构建结构稳定的金融数据库,提高数据的更新频率,加强相关服务管理,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准确性,提供真实的高质量数据。
加强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透明度的另一重要手段。 在互联网金融中,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金融借贷交易双方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状况和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全面了解。 首先,注重注册时的信息披露。 有关部门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注册时提交完整的公司信息、资产状况和运营模式,注册文件中必须包括公司背景、注册时间、公司运营规模、管理人员名单、风险预测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 其次,注重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向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披露借贷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信用评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资金用途等,以及贷款人的可接受利率范围、可贷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 最后,注重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运营和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告知重要事情和内部人员变更,以便相关监管部门防范风险。
3.4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从法律法规层面对P2P网络借贷实施统一规范有利于形成行业秩序。 我国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考虑其虚拟的特殊性的同时制定新法规,形成以信用评级机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规体系。 当下亟需加快修订《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适应P2P网络借贷的飞速发展。 同时,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签名商业法》《电子资金划拨法》《诚信信贷法》《银行保密法案》等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交易各方的权力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应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内的联合商榷制度,注重权责统一,将权利下移到地方政府, 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3.5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部门,并与银行职能相结合
自2013 年互联网金融出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现象屡屡发生,网络借贷发展似乎进入瓶颈。 我国应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以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以两种方式进行资金托管,一是通道型模式,即借贷双方都必须将资金存入网络借贷平台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交易双方均以实名制的方式进行信息提交,确保借贷过程的真实性。 投标过程中积累的沉淀资金进入到专户,借出交予借方,收回交予贷方,银行在此过程中对资金来源及去向进行监管;二是备付金模式,即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制度或条款, 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需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对包括申请金额数量、资金来源细则、金额使用方式等进行流水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以提高其贷款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从而降低平台的违约风险。
3.6 明确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提高信用评级门槛
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完善的关键在于预测风险和控制风险, 金融是一种信用经济, 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 要“将借贷双方乃至交易各方的信用记录进行详细的整理和登记,积极进行网络技术研发,推进互联网工具与传统部门的结合,促进有效信息共享,扩大信用记录信息在各行业的覆盖面。 ”首先,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督体系,以具体数据表示交易各方的信用程度,规定专门部门对其进行监测和深入分析。 政府部门应与其他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有机联合, 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数据标准进行统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人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留下的信用记录进行信息整合, 创造独立的金融数据库,建立真实可靠的信用监测分析中心。 扩大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库, 将各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留存的交易记录和信贷痕迹纳入其中, 消除其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沟通障碍,向其开通“绿色通道”以提供征信方面的支持。其次,建立完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交易客户的信用评级能力,其内容应包括对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借贷双方的信用评级及金融产品等信息的严格披露。
4结语
本文探讨了在“一带一路”新型战略规划下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的风险漏洞, 提出了提高P2P网络借贷模式运营效率的相关措施,进而促进沿线国家经济交流,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1)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经济往来模式。 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我国传统金融具有积极性意义,促进了金融脱媒,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无门的问题,间接地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是实现“一带一路”伟大蓝图和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P2P网络借贷模式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 “漏洞百出”, 其原因是由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 最主要的问题是技术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欠缺和资金违约则加剧了其运行风险。
(3) 我国应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 促进三网融合, 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金融数据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建立独立资金平台,解决资金托管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扩大国际影响、加强国家间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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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研究 第2篇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政策去支撑,导致出现非法集资等诈骗现象,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抑制种种未知的风险,平台需要加强自己的内部控制,相关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把一些不合规的平台拒之门外,降低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更好的发挥网络借贷平台的优势,扬长避短,更好地为一些中小企业和需要以赚取利息盈利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
关键词:P2P,监管,网络借贷平台 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媒介,帮助有投资意向的民众与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型企业达成一种合作关系。它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为双方制定合作程序并充分发挥作为一种中介平台的作用。但是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不择手段,他们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使他们分析失误。有些平台为了获取更大收益居心叵测,把资金挪用到别处,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平台倒闭。由于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容易被很多不怀好意的平台钻空子并且趁虚而入,导致老百姓大部分的积蓄石沉大海,把很多家庭推入了万丈深渊,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政府应该跟上市场的步伐,积级出台应对政策并制定相关门槛来作为一种约束,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庇护,也是对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的维护。那么如何能够让这一平台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呢?我们应如何对P2P平台进行监管呢?本文通过采集、对比、汇总相关数据,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举例分析的方法,探究了P2P平台的成长局势以及该如何有效监管才能取长避短。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提出各种可行的建议,制约恶势力的增长,改善更多监管上面的漏洞,帮助P2P平台能够积级稳定地发展,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任重道远。
文献综述 对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的介绍中,参照唐波主编的《新编金融法学(第三对版)》中相关内容。概括起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中央银行为监管、财政部监管、独立监管机构监管和多元分管的监管机构监管四类。对金融机构进行介绍时,参考刘亚天编著的《金融法概论(第二版)》[1] 杨彦.新规视角下P2P网贷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8,(02):27-32.,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机构、契约型机构与投资机构。对P2P网络金融的法律建议中有关对平台注册资金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时,关于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参考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二版)》,同时对法定资本的作用和意义的分析,借鉴王欣新编著的《公司法(第二版)》资本法定强调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价值,有利于防止设立空壳公司等诈骗行为,可以保证公司有较充足的初始运营资金,并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对最低资本额的分析,借鉴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中的相关内容。对资金托管制度进行建议时,关于各大银行对 P2P行业提供资金托管的新闻消息,分别来自招商银行官网和中国商业电讯网。在P2P网络金融法律问题司法实践的建议中,对于督促程序的特点分析,借鉴常怡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2] 董丽华.中国P2+P网贷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视线,2018,01(c):24-25.。解释P2P网络金融的借款人违约案件处理中,适用督促程序带来的便利和节约大量的司法成本。在关于建立P2P网络金融的行业协会的建议中,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参照王名、孙春苗撰写的《行业协会论纲》一文。
三、网络借贷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也越来越壮大。P2P即“Peer-to-peer Lending ”,是“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的意思。1974年,自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验以来,小额信贷便在全球范围中普及开来。随着互联网逐渐在人们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很多人就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小额借贷业务,这就是我们如今的P2P。2005年,英国的Zopa成为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随之,美国的Prosper在2006年2月成立,德国的Smava在2007年2月成立。2006年,本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在北京正式诞生。随后,在2014年,首家IPO挂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也成为众多平台中的焦点。2007年,拍拍贷正式上线,至2011年底,大约有20家这样的平台,基本上没有出现跑路的状况。随着网络平台的起步,很多民间线下具有这方面经验的渐渐关注并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软件开发公司也开始研究运行模式,至2012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火速发展成240家。由于欠缺风险控制,平台倒闭跑路的情况接踵而至。2013年,240家左右的平台数量瞬间增加到约600家,随着数量的剧增,这一时期平台发生经营困难,倒闭的事件高达74起,使得P2P风险引起舆论的焦点。2014年,P2P网贷平台希望通过监管来改善现状,国家在政策上支持该平台,鼓励互联网创新,于是很多中小企业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的自己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球监管经验 相对于我国的监管情况而言,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长得更加成熟,信用风险也比我国的低,他们具有一套比我们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丰富的经营经验。因此,了解国外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会更有利于我们国内的P2P网贷平台的成长。英国的Zopa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领导者,该平台特别重视对借款信用的等级区分,它将借款人的等级分为:A*,A,B,C四个级别,由放贷人根据该等级选择对象进行贷款。同时,该平台会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并要求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来维护出借人的权益。Lending club则在Zopa的基础上有了一种新的发展。除了区分借款人的定级以外,还根据不一样的信用级别制定了不一样的固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美国政府也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将P2P定义为证券的业务性质进行监管,并且规定必须在ASE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也要定期进行数据披露,并且发售自己平台的收益权凭证。美国的平台Lending club 和Prosper都与WebBank银行合作。先由借款人向P2P借贷平台进行借款,然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并评信用等级,然后再由WebBank银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将债权凭证出售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将借款采取类似证券的操作,对其进行组合、分拆,将风险进行分散,最后将借款凭证发布到网络平台提供给出借人,由他们进行选择他们想要的投资对象。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中介的模式,自己并不会承担风险,风险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我们国内的平台往往是采取担保模式,往往是由平台自身承担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风险的分布情况 1.全国问题平台数量较多。如图1,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2014年累计平台总数3033家,问题平台数量257家,淘汰率为8.47%;
2015年累计平台总数5381家,问题平台数量1201家,淘汰率为22.32%;
2016年累计平台总数6094家,问题平台数量2598家,淘汰率为42.63%;
2017年累计平台总数6442家,问题平台数量3574家,淘汰率为55.48%;
至2018年6月累计平台总数已达到 6499家,问题平台数量4195家,淘汰率为64.55%。累计平台总数呈明显上升趋势,问题平台的数量与平台总数成正比。
图1 全国平台数量及问题平台数量变动 2.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比较集中。如图2,从网贷天眼取得的数据得知,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主要集中在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平台失联的原因占64.17%,占据了一半以上,提现困难的原因占19.42%,终止运营的占7.66%,其余的合计占比仅8.75%。平台失联的占比一半以上,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从中可以看出平台一旦出了问题,大多数情况都会跑路。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总计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极少数的情况是良性退出,那么债权人的资金随着平台的跑路和提现的困难也很可能收不回来,大部分人的资金都会石沉大海。
图2 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占比 3.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区域集中。如图3,以下是根据网贷天眼汇总的数据,从中可以看出,至2018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为4277家,其中北上广和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数量最多,集中在北京周边,广东和中东部地区,越发达的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越快,随着平台数目的增加,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目也会越来越多,网贷行业的发展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序号 省份 问题平台数量 1 广东 689 2 上海 578 3 山东 565 4 北京 461 5 浙江 448 6 江苏 241 7 安徽 167 8 湖北 119 9 四川 117 10 河北 114 11 其他地区 778 合计 4277 图3 2018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前十名 4.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比较乐观。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大部分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都实现的净利润,并且净利润过亿,净利润最多的是拍拍贷,相比上期变化不大,拍拍贷CEO曾表达过对技术的高度重视,金融技术将会是未来的主要竞争优势。涨幅最大的是团贷网,相比上期增长了1564%。其中,全球最大的Lending Club确是亏损最大的平台,且短时间很难扭亏为盈。Lending Club在交易公平方面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屡次受到指控,2018年4月应披露不当和隐私通知不达标涉嫌隐性收费,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就目前局势来看,随着整治和各方面制度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慢慢走向规范的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暴涨的形式已经过去,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将会更加乐观,就非合规企业来说,唯一的解药就是做好的合规的备案,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互金平台 净利润(万元)净利润同比变化 拍拍贷 43,756.40 5% 趣分期 31,581.60-32% 宜人贷 27,890.40-21% 分期乐、桔子理财 14,641.30 160% Lending Club-19,769.69-4% 积木盒子-394.65-11% 投哪网 34,236.21 1% 团贷网 22,208.31 1564% 2345贷款王 21,663.24 3% 中融全 8,774.44 82% 德众全融 4,603.55-5% 银湖网、熊猫全库 1,306.28 36% 爱投资-584.67-31% 投资派-1,357.29-427% 图4 2018年上市平台第一季度财报(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2016年8月24日,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同相关机构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 朱卉,田良海.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8,(05):106-107.。该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禁止发放贷款等十二项行为。该办法还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当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平台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及时讲备案资料好和分类结果上传至官方网站。除此之外,该办法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细则,并在借款金额方面进行了限制。该办法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12个月内进行整改。此政策一出,就有近千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了网贷行业,平台退出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在监管政策的压力下,还有一部分平台选择了主动退出。近期,业内累计交易量排名靠前的红岭创投宣布3年内清盘。该平台的董事长表示退出的原因是“不挣钱”、“做网贷运营成本、垫付成本都很高”。不可否认的是,此政策的出台,对那些不合规的平台来说,确实是当头棒喝,这也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的助力。但是仍有很多顽固的不合规的平台在挣扎。原定于2018年6月底完成的备案制度进行了实质延期,不少平台在整改过程中,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整改成本和运营成本,但无法获得备案资格而导致他们的无法正常营业,以至于所有平台都战战兢兢,很多高风险平台选择退出、清盘,有些平台害怕引起投资人的恐慌而对平台是去信心,有些恶性平台则会直接跑路。2018年6月13日的北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签署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公约(试行)》,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发展,也是开辟了行业自律的新路径。该《公约》指出,相关从业机构应营销和宣传与自身经营范围和内容相符的的业务,不能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增信保证,从而误导金融消费者。这也是给相关机构提供了一个标准,降低行业的风险。虽然各大不合法不合规的平台已经猖獗了一段日子,但还是希望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时不晚,可是施行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各种监管制度也还不是很完善。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8年6月有63家问题平台,7月上旬的问题平台已有23家。2018年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是最难熬的一年,平台关停的数量逐渐增加,并且预计这样的现象讲持续维持2至3年,中金报告称:“3年后正常运转平台预计不超过200家,仅为目前运营平台数量的10%左右。预计新一轮对P2P的监管细则及现场检查即将开启,或在2019年6月前完成进一步的整改验收。”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乱象产生的原因(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乱象产生的原因 1、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没有一个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不完善,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容易误导出借人的判断并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定。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流程比较简捷,没有完全施行自己的监督权,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很高的风险,流程太过于简单会造成平台不能完全控制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所以很多不合规的平台才会逍遥法外。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槛也比较低,软件的成本很低,还会购买虚拟抵押物,有些平台获得短期收益之后利用高利率去吸引投资者,违约成本也很低,企业违约不归还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2、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网络借贷平台不仅需要互联网的技术,也需要金融思维,具备这两项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社会所缺乏的,要想管理好P2P平台,这两项技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技术人员缺乏信息技术的技能,就容易导致黑客袭击,篡改人员信息,盗取人员的信息,导致网络借贷平台产生混乱。如果技术人员缺乏金融的专业知识,就不能控制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不能在问题的发生过程中去解决问题。
3、政府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保护机制,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实确定了一个监管模式,中央和地方部门双重监管制度,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上限制度等确实对一些不合规的平台进行了一次有效打击,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其各项制度进行细节性的规定,在今后的实施中会发生很多可变性。在备案制的实践中可能会有腐败现象导致变相审批,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了备案,就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申请ICP经营许可证,而ICP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批文”实则审批权限又交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是对P2P网贷平台的一次有效打击,要想彻底改变这样的现状光靠该《办法》是不够的。我们要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和要求。该《办法》在行业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只是粗略得规定了条款,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这些方面的制度,出台更周全的制度。
1.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可以结合国外的情况取长补短。如美国的信息披露条款繁冗复杂,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过于严格死板,800多页的条款大部分人不会看完所有的条款,很多平台觉得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会知难而退,这样就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像英国学习取经,它们制定的信息披露条款不像美国这么多,相对于美国的死板,其更注重灵活运用,慨括的强制了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围绕“提供适当且有用的信息”展开制定,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不会给平台造成很大的压力。
2.我们应建立多方监管机制应对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控体系的建设,可以由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相关各部门配合政府进行监管并建立监控制度,可以把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结合起来,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平台,运用信息化、科学化的技术对网贷平台进行全方位监控,建立一个周密的监控体系,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债权人保护机构,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3.提高信息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那么拥有扎实的互联网技能至关重要的。监管的对象运用互联网技能发展平台,那么政府的监管在技术上就不能落后与监管对象,否则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也就不能有效管控其风险。有了相关技能之后,政府就能够归集、分类平台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管控。可以连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建立信用等级体系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平台,给金融消费者一些更加具体、直观、精确的信息。
五、结论 随着不合规平台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越来越严重,2016年8月政府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的发展影响颇深。在国家政策打压的情况下,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全国共有108家P2P平台暴雷,其中不乏一些国资系和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且这样的情况还将持续下去。不合规的平台将一步一步走向衰亡。政府监管行动显然已经展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将会在近两年内完成。也就是说,这场监管风暴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该行业面临着风险释放期,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将会因为无法开展业务而进行清盘,毫无疑问,暴雷也将会持续下去。这不仅是资本的灾难,也是老百姓的灾难。连环暴雷的出现,很多投资者因平台的资金无法兑付,成了这场资本战争的牺牲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如此高额的成本,平台资金链断裂是必然事件,希望投资者收起自己的贪婪,经过此次的教训不要再卷入这样的纷争。也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他们的损失达到最小化。P2P网贷平台的恶性生长已经很久,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斩草除根,政府还需制定万全的监管政策来扼制不合规平台的发展,使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其可靠性、安全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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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多论文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P2P网络借贷犯罪实证分析 第3篇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非法集资 实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为代表的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亦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为更深入的研究实践状况,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P2P网贷犯罪裁判文书为对象,探研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样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P2P网贷犯罪的实践样态
(一)实证样本的选择
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功能,设定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全文检索“P2P”、“全文”,其他条件不限定,共检索有87条记录。[1]经对87份裁判文书逐个阅看,排除与P2P网贷无关的传统“线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等案件,获取有效样本41件。2014年9件,2015年27件,2016年5件。其中,经二审终审的有6件。
(二)实证样本的特点
1.案件定性。定性分歧不大,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公、检、法对案件定性不一的有4件,占9.76%;检、法及一、二审法院对案件定性不一的各有1件,各占2.44%。法院判决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33件,占80.49%;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有5件,占12.20%;定性为诈骗的有1件,占2.44%;主从犯分别定性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2件,占4.88%(图1)。
2.涉案人员。被追责的主要为资金实际控制人,其他人员及单位被追责的较少。涵括其他人员被追责的有24件,占58.54%;追究P2P网贷公司单位刑事责任的有2件,占4.88%。
3.损失情况。受害人数普遍较多,遍及全国各地。受害人数在100人以内的有10家,100~1000人的有24家,1000人以上的有4家,2000人以上的有3家。
4.地域分布。中东部地区、中小城市多发。已决案件主要集中在山东、浙江、安徽等地,与网贷天眼统计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所在省份基本吻合,但问题平台较多的广东、上海、江苏等省已决案件相对较少(图2)。
5.犯罪比率。“线上”案件比率不高,仍以“线下”犯罪为主。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功能,设定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4-7-15至2016-6-30”,其他条件不限定,共有一审记录2929条;其他条件不变,设定案由“集资诈骗”,共有一审记录506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类案件共约3435件。P2P网贷案件约占1.19%,比率较低。
二、P2P网贷犯罪的实践问题
1.罪与非罪。假借P2P网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是困扰司法办案的一个难点。41家网贷平台从设立到案发的平均运营时长为5、6个月,案发原因均为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报案的有24件,占58.54%;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有17件,占41.46%。2013至2015年,全国有1247家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公安机关介入等问题,进入司法程序的仅占约3.29%。
如果行为人能够维持资金链,及时还本付息,往往不会被追究刑责。资金链断裂,或主动投案或被公安抓获。41.46%的投案率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侦查环节,没事就是民间借贷,出事就是非法集资,入罪被动,标准不清。
2.定性分歧。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法律定性界分标准,在实务中并非泾渭分明。定性分歧的5个案件有代表性的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性之争。
“大家网”案反映,共同犯罪人因地位作用等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定性认识。其他4个案件反映对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识不同。
3.共犯范围。2人以上案件的追责人员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只追究实际控制人,有的追究至中层管理人员,有的追究平台搭建者,还有的全部予以追责。
4.单位犯罪。追究单位犯罪有2件,即“铜都贷”、“乐贷网”案。两案检察机关指控成立单位犯罪,法院则认定单位犯罪。其他案件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法院则没有认定。
三、P2P网贷犯罪的实践路径
(一)厘清入罪标准
1.明确P2P网贷的信息中介性质。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贷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一是P2P网贷合法,二是P2P网贷的性质是信息中介平台。是否应入罪关键是对第2点的认定。P2P网贷平台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2]涉案网贷平台均偏离了居间信息中介这一性质定位,主要运营模式是:发虚假借贷标,高息向社会吸收存款,或高息放贷赚取利差或投资、自用等。
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贷平台排除在犯罪圈之外。[3]对真假P2P网贷平台的区分首先要查清平台的真实运营性质,是仅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信息中介服务的真平台,还是欺诈社会公众、以高息为诱,进行非法集资的假平台。
2.把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2013年11月,央行等九部委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三类界定:一是“资金池模式”,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庞氏骗局”。“不合格借款人”尚无已判案例可循。“资金池模式”和“庞氏骗局”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界线并不明显。高额的付息成本是假平台所不能承受的,通过不断增发虚假标圈进资金,沉淀产生资金池,偿付前期本息后,再使用资金,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期限之间的错配和资金池之间的复合“庞氏骗局”。
涉案网贷平台,一是借用P2P网贷合法形式,未经批准,行非法集资之实。二是通过网贷新闻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18%-41%的高额回报。四是因网络的开放性,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象不特定。假借P2P网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本质上都是非法集资这一传统犯罪的变形,只是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毫无关系。
由于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形式形成资金池,达成一对多交易。这种交易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的本质因素。如果P2P网贷平台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侦查机关应主动介入,予以入罪。
(二)准确行为定性
1.关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涉案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均非常典型,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予以认定。“华强财富”案,一、二审法院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识,理应不具争议。
2.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案件,行为人均承认吸收资金目的或为赚利差或为自用等,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款的实际用途及行为人的事前、事后行为等客观表现,是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
司法解释列举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任一种,可直接认定。同时还应注意区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区分“无法退赔”的原因。“无法退赔”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仅以此推定。“无法退赔”既有归还债务、炒股等主观原因,也有确因投资失败、放贷未收回等客观原因。对于集资款未投到集资宣传时的经营项目,而是投入其他实业经营,造成亏损的,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因把资金用于不能产生收益或高风险投资等主观原因导致“无法退赔”的,可以考虑认定。
二是区分“资金用途”的比例。考量可产生收益与不可产生收益资金比例,用于可产生收益与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可以考虑认定。
3.分离定性。涉罪人员有的只负责其中的一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也不明知资金的实际用途,客观上亦仅领取酬劳。此时,对“老板”与“员工”分离定性,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三)合理确定共犯
涉案平台的运管人员大致可以区分为:高层——建立平台,控制并支配资金使用的实际控制人;中层——领取酬劳,具有事务管理性人员,如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客服主管等;一般——领取酬劳,主要事务具体执行人员,如制发假标、账务管理等核心事务人员;普通——领取酬劳,其他事务执行人员,如从事客服、记账等纯粹性事务人员。样本案件追责人员范围如下:
大部分案件以追责高层人员为原则;中层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存在中层人员的则一般人员不追责;不存在中层人员的,追责一般人员的比例很小;追责平台搭建者责任的只有1件;追责普通人员的为0。体现了“高层打、中层看、一般慎、普通放”的司法实践规律。
就共犯范围而言,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划分依据,应当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事实及主观故意,区别对待。
1.从主观故意上区别对待。对于不明知系非法集资的不能以共犯论,同时严格限定主观推定的适用。如中层管理人员,如果没有故意编造、伪造行为内容或对真伪不知、不负责,仅就其职责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推定共同故意的主观罪过。
2.从客观行为上区别对待。对与高层相勾结或主观明知,负责编造虚假资料,虚假宣传,转移、掩盖资金等人员应当定罪。对纯粹负责记账、客服、技术、行政等人员,则不宜定罪。
(四)区分单位犯罪
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以此为角度的辩护意见也均未被采纳。
“铜都贷”、“乐贷网”两案判决书,均未阐述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但单位犯罪的认定似有不妥之处。两平台所属公司均为设立平台而专门成立的新公司,虽投资人的投资款,以该公司名义收取,但行为人的目的是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显属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司法解释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托否定单位人格。旨在保护单位避免因自然人利用而沦为犯罪的工具。鉴于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可以区分两种情形:
1.未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P2P网贷公司的吸收资金行为均属非法,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有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此种情形有两种情况:一是,少量从事信息中介性质服务。虽然公司在设立后有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但逐渐演变为“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影响对单位犯罪的否定。二是,少量从事吸收资金行为。如果行为人确为单位利益,违法所得也归于单位、用于单位,则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个人资金用途,吸收的资金也为个人所用,依然应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
注释:
[1]数据更新至2016年8月16日。
[2]张雪楳:《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P2P网络借贷金融 第4篇
目前, 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提升, 且运营的模式与理念也得到了较大的突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目前也有了比较的系统的分类, 首先按照其涉及的资金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成两个大类,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借贷的资金没有涉及到交易的双方, 只是处于信息服务状态, 这种模式主要是为借贷双方提供发布资金信息的平台、贷款的实时搜索以及在线的分配和管理等各项借贷服务, 但是交易贷款必须由借贷的双方在实际过程中才能交接和转移。换句话说, 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能进行信息交流, 而不能进行真实资金的交流。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借贷的资金涉及到了交易的双方, 即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为借贷的双方提供了发布资金信息的平台, 同时还能够实现借贷双方现实资金的交接和转移等, 换言之就是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既能进行资金信息的交流, 同时还能进行真实资金的交流。
针对第二大类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其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模式, 即线上中介类型、担保赔付类型以及线下复合类型等。首先是线上中介类型, 这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经营模式和操作的技术, 且提供的服务平台为互联网, 这就使得借贷的双方能够进行自由的资金匹配和交接, 并且还能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当成是促成交易以及划转资金另一作用平台, 这样一来就能避免或是减少借贷的参与率, 同时也能免去担保环节以及审核贷款的环节。但是这一模式的目前发展水平比较低。
其次就是担保赔付类型, 这种模式与前一种的类似, 只是添加了一条担保赔付的条款, 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事先规定, 如果被借贷方的付款时间有所推迟, 该平台就需要先从自己的风险拨备中垫付借贷的相关金额, 这样才能避免或者是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 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其中。另外就是需要制定出赔付某种违约行为的相应计划, 并且参与到此计划中的所有投资者都必须交付一定额度的担保费用, 从而有效地确保借贷本金的安全。
最后就是线下复合类型, 这种模式时没有互联网这一平台做支撑的, 因此只能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与借贷相关者实际接触以后才能完成相关的业务。但是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配以较大规模的营销队伍以及审核队伍才能有效的进行下去。由于目前的市场竞争非常的激烈, 因此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都把线下业务当成是发展的重点方向, 这样才能更快的拓展自身的业务, 以及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
1.基本性质
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发现, 借贷双方依靠网络平台来提供借贷方面的相关信息, 同时结合电子合同来进行借贷本金的交付转移以及利息的支付, 是传统借贷行为中的口头借贷行为或者是书面借贷行为以及面对面借贷行为向着互联网方向发展的全新的借贷方式。在网络平台中, 借贷双方依靠互联网就能进行借贷交易, 且这种交易是一对一的, 它的性质也与民间的借贷行为相一致。但是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到互联网的借贷行为中, 就会造成借贷行为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并且由于使用程度的不同, 借贷行为的性质也会有所不同。目前市场有很多各式各样的网络借贷平台, 且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有的只注重其自身的中介身份和作用, 而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则只注重提升自身的信誉度以及完成转换期限的功能, 甚至有的直接就作为了借贷关系中的一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同时也要对其法律性质作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法律性质
目前金融监管系统还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且相关的银行以及地方政府也没有对这一平台中的借贷行为以及活动进行明确的表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以及其借贷的模式来看, 第一类的借贷模式主要涉及到的是借贷信息服务, 没有涉及到借贷资金的交流, 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因此这一类的借贷行为则属于居间行为, 同时也能够在相应的法律条例上找出依据。第二类的借贷模式则涉及到了借贷资金的清点计算、交接转移等, 它打破了传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进行资金周转的局限性, 因而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或者是诈骗行为的出现。
这种借贷模式的借贷行为存在的争议很多, 首先是组织的性质以及经营性质存在的较大的争议, 其次就是借贷行为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十分的模糊, 因此借贷相关人员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线下复合的借贷模式, 这一模式可以说是正处在违法的边界线上。例如当前很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的都是理财加资金库的运营模式, 即在线下通过出售理财产品来敛收资金, 并将这些资金给有需要的借贷者。与线上中介的借贷模式不同, 这种线下复合的借贷模式中所涉及到的借贷双方只能在线下进行的匹配, 且还不能对借贷资金进行投向选择。换言之, 借贷的双方不是一对一的, 因而就使得法律关系变得非常的不清晰。这样的借贷行为就相当于是网络平台自主进行资金的吸收和存放, 并进行自由的放贷, 因此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资或者是变相收受公款的行为的出现, 以及发生非法银行运营的行为。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资金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中, 最首要的就是资金风险。而资金风险主要由三种资金类型造成, 一类是沉淀资金所造成的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 有些模式涉及到了资金的交接和转移, 因此借贷资金就必须经由第三方的组织机构或者是银行来进行资金的交付, 但是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的时间差。因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所配置的账户上就会慢慢的沉淀一定数额的资金。再加上这一行业的准入标准比较低, 而各行业的发展也非常的不整齐, 且没有设置银行这样的第三方组织机构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因而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受到某些不法分子的利用, 从而变成非法敛资以及诈骗行为的工具。二是由于平台垫付借贷资金所造成的风险。在担保赔付的借贷模式中, 如果出现了大量的借贷者违约现象, 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很容易因为垫付了借贷资金而背负大量的债务, 甚至还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同时也会给被借贷者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害。三是挪用资金所造成的风险。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者的借贷需求审核不严格, 就很有可能发生挪用资金的风险, 比如说借贷者将资金用于炒股或者是购买期货等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活动, 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2.政策风险
目前国内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没制定出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 并且对于其业务的基本性质以及经营的模式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目前的法律体制来看,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扰乱了金融发展的秩序, 由于当前的网络借贷所产生的贷款利率比较高, 加之网络平台的日益发展和扩大, 因而其会给以往的资金市场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同时也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实施等。二是诱使一些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产生, 比如通过出售理财产品来进行敛资以及非法吸收公款等, 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三是出现超范围的运营, 比如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打着某某公司的名号去进行工商登记, 且其营业执照中也注明了其不能进行金融业务交易, 但实际情况却是进行资金借贷交易, 这就产生了超范围运营。
3.经营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中, 经营风险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因为它所涉及到的客户群大都是一些信用等级比较低的机构, 加上其自身没有他们的信用进行严格的审查, 因此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流动风险, 因为它涉及到了各种对应的借贷行为, 比如一对一或者是一对多的借贷行为, 因此很容易出现资金错配或者是资金错流的风险。三是信息风险, 由于它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来完成借贷行为, 因此保障借贷信息的安全性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目前的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很低, 加之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 因而使得信息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四是洗钱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平台中的所有资金都未进行严格的审核, 因而洗钱行为发生的几率就会逐渐增高。五是外部的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是其于其他信托机构或者是PE机构进行合作而产生的。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措施
1.正确对待与规范引导
为了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首要的措施就是正确对待和规范引导。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 且其借贷行为也与民间的借贷行为相似, 因此在对其进行评判和对待时, 不应使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否定。相反应该正确的看待这一金融服务, 并依靠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监督, 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创新理念与加强监管
从其业务属性来看, 这个平台目前已经延伸到了信贷等特殊金融领域中, 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断创新管理理念, 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 才能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从而得到较为长远的发展和进步。
3.分类管理与防控
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改善的过程中, 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借贷模式以及业务类型来采取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和防控。比如在对信息服务类型的借贷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防控时, 就必须适当放宽监管标准, 这样才能保证其能够正常的经营。又比如在线下复合类型的借贷模式中, 对于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或者是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4.加强多方合作协调管理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准入标准比较低, 其存在的利益诱惑也非常大, 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防控时, 就必须集合多方力量进行协调管理。比如可以借助当地的政府或者是银行监管部门来进行合力监管, 并对非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止和打击。
五、总结
综上所述, 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其危害非常的大, 包括开放性网络环境以及第三方组织经手所带来的资金风险、不完善政策制度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情况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面临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和资金流动风险, 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或者是潜在的风险要进行严格的处理和防控。通过该篇所述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正确认识、提升现有的监管方法、完善当前的分类管理能力和资金控制能力、多组织多平台的联合管理与协调等多种方法来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科学运营能力。另外也要联合法律手段来对造成风险的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进行严格的处理和制止, 这样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发展和运行。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服务平台, 这个平台一出现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目前国内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融资困难的情况, 再加上通货膨胀这一恶劣情况一直未得到有效的改善, 这就造成了在保值国民资产时存在较大的困难。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同时还能为国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融资需求, 但是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以及预防控制还存在的较大的问题。因此本文对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风险类型作了详细的阐述, 从而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分析及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 2013.
P2P平台网络借贷逾期行为研究 第5篇
自2005年以来,以Zopa、Lending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该模式被广泛复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在“被遗忘的金融市场”做了惠普金融和金融民主化意义的事情,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从2011年起我国P2P借贷市场开始爆发,平台数量和总交易额均以每年4一5倍的速度递增,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早已超过欧美等国家。
在我国P2P网贷高速成长的同时,问题平台大幅上升,严重影响到正常平台的运营。另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12月问题平台高达92家,超过2013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
贷款余额突破千亿大关的背后,意味着网贷平台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兑付高压,许多平台被曝光出现提现困难。国内相关研究主要是以理论阐述和定性分析的方法为主,围绕P2P网络借贷的起源和发展、内涵与特征、运营模式、法律监管、国内外比较等问题展开,而从P2P借贷平台的内部视角,研究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的文献仍然相对缺乏。本研究认为,深人了解交易双方的行为特征是制定科学合理政策的基础。本研究从出借人的行为、借款人的行为以及平台的信息三个维度出发,重点对P2P网络借贷中出现的逾期行为和羊群行为进行定量分析,以丰富P2P借贷过程中涉及到的行为因素。
1数据准备
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两部分:第一是人人贷,选取的时间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跟踪和抓取94278条有效数据,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并剔除无用数据后,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共有77539条数据;第二来源于第三方网贷平台的数据记录,将近一年来的评级分数求均值,以对各平台进行比较。本研究对人人贷上所抓取的数据做赋值处理见表2。描述性统计对借款人信息所做的描述性统计。
在认证方式中信用认证标占比达到了75%,说明尽管人人贷的业务模式是线上+线下,但主要还是以线上交易为主。在受教育程度上,主要为大专及以下的借款人借款需求较多,比例达到了78.4%。在性别上面,主要以男性借款为主,比例达到了82.4%。在婚姻状况方面,已婚的借款者比例最多,达到了55.3%。这也说明我国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流借款人还是以信用担保为主,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已婚男性。
2实证分析
P2P网络借贷中逾期行为分析
既然P2P网络借贷是借款者和出借者对资金需求的一个匹配,那么便必然存在着借款者逾期还款的风险。逾期行为分析所需变量。
当有借款者之前的借款记录作为参考的时候,借款人借款成功的概率为11.1%,要高于第一次借款的借款成功率6.7%。这说明出借人在选择借款项目时,会考虑经过其它出借人筛选过后的成功项目。这也体
现了出借人会考虑他人的投资情况来为自己的选择作为参考。此外,有相关研究表明,借款成功率对借款成功与否的影响是显著的且成正比,这也说明了借款人此前良好的借款记录会对最新一次的借款项目有正向的引导作用。
结论与建议
在我国P2P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之时,我们不能忽略平台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研究P2P网络借贷的逾期行为,可以使出借人在借款初期预测该借款项目逾期的风险大小;通过研究P2P网络借贷的羊群行为,可以促使平台加强借款人与出借人、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联系。这都是研究P2P网贷行为带来的启示。
以人人贷数据为例,有成功借款记录的借款人的逾期概率仅有8%,说明有过一次成功借款记录的投资者在还款期内表现十分良好,逾期概率低。这也说明平台的借款人也十分在意对自己信用记录的维护,均按时还款,这也为后期的借款成功率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通过实证部分的分析,当有借款者之前的借款记录作为参考的时候,借款人借款成功的概率为11.1%,要高于第一次借款的借款成功率6.7%,P2P借贷行为中是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的。由于P2P网络借贷环境的不确定性,加上参与网络借贷的低门槛,虽然有借款者提供了各种相关的资料证明,但没有实际观察到具体情况的出借人还是难以估计借款者的违约风险。于是出借人便只能凭借借款人之前的表现来进行选择,之所以会参考借款人之前的表现,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先前的借款申请不管是申请成功或是失败,已经经过其它出借人筛选过,值得新投标的出借人进行借鉴。
论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第6篇
关键词:P2P;运营模式;风险类型;解决机制;监管
一、P2P网络贷款的发展模式及法律关系
P2P线下交易即网络平台仅仅向借款人和放款人提供一些交易的信息,介绍贷款流程、信贷理财计划,具体的交易程序和手续都由P2P网络平台分别和放款人和借款人完成。鉴于我国目前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统的不完备,各个网络平台为了促成交易,采用承诺保本运营模式的居多,以红岭创投为代表。
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补充形式的P2P网络贷款,在其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借贷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这种操作模式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目前P2P网络贷款的部分形式,有一个放款人贷款给一个借款人,也有一个放款人贷款给多个借款人。其债权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十分的清晰、明确。
二、P2P网络贷款的资金保障模式
1.客户违约风险
客户违约风险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同传统民间借贷一样,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提高成功率,减少坏账、死账的出现是P2P网络平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P2P网贷的借款人大多是银行不愿意出借的个人或者是公司。他们通常没有担保或者抵押,甚至连其真实身份也并非明确可靠,由于P2P贷款平台的客户应用质量相对较差,而且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行为制度不完善。
2.网站运营风险
运营不善引起的风险,主要指承诺保本模式,网络平台先行垫付后再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倘若对贷款的追偿力度不够,则会出现网络平台不断大量垫付的情况,这样一来,第三方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周转不灵,没有能力再垫付所有本金,就很可能发生作为中介机构的第三方倒闭的事件。
3.风险解决机制
就目前形势来看,小额贷款是金融服务领域里最有前途的。民间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大,可是打破金融垄断、为社会提供民间金融服务不在国有的各大商业银行,而在于民间敢于创新的创业者;对于传统的网络贷款公司,拥有雄厚资金的大老板的进入就会形成网络贷款的新模式。依靠线下团队挖掘贷款需求,增加成交额,虽然这有助于深入审核借款人,降低违约风险,控制坏账率,但是从人员方面来看,就增加了网络平台的人力成本。
三、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体系
1.完善监管制度
(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统。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已正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完善健全征信系统的新监管对象,新生的P2P网贷产业,并未被央行纳入征信系统的建设范畴。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依附于网络存在,将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结合起来,长远看,网络信贷业务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国内的信贷网站,给与肯定的同时,鼓励其各方面不断完善达到健全;建设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并且争取能够将网站借、放双方的信用数据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
(2)构建多层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体系。加强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民间借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其影响的冲击也自然带有区域性;贷款网络平台虽然减小了地域的限制,但它仍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实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代行监管职能。服务中心以公司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
2.P2P行业监管标准与原则的多方向探索
非审慎性监管的目的是降低贷款风险,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过于小心、严苛的监管方式有可能阻碍其发展。因此,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是基础,同时,突出了监管适度的重要性。
(1)市场准入监管及备案制。制定市场准入的标准,是实行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发展,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
(2)市场退出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且再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而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怎样保证放款人的利益,在P2P网路贷款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清算组织的公告应当提前发出,提醒借、放款人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时间来偿还贷款,对于规定期限后,借款人依旧没有还清贷款,网络平台应根据“承诺保本模式”进行先行垫付本金给放款人。
四、结语
总的来说,为放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可以供人双向选择的平台,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传递速度是P2P网络贷款平台最核心的任务,并且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咨询业务。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兴模式虽然不断的遭到外界质疑,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混乱的现象,但是其适应了经济发展和金融领域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我国的民间社会融资结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有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付萱.P2P网贷款:民间金融新生力量之路[J].财会通讯,2013(17).
[2]毕曙明.P2P:民间借贷的阿里巴巴模式[J].经理人,2012(7).
[3]陈丽琴.P2P线下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J].商业时代,2013(16).
[4]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
P2P网络借贷金融 第7篇
1 民间金融的发展背景及原因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 (正规金融) 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 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和民间金融的主体成分, 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泛指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对于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机遇、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等方面, 民间借贷给我国金融走向基层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由于监管不足、无法可依而产生的风险和问题。
调查表明, 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越强。中小企业以民营为主, 运营规模不大且资金流动不稳定, 这也是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拒绝他们的贷款申请的原因, 资金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部分金融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中“溢出”, 流入民间金融, 使得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涌现, 由2010年的2614家增加至2012年的6080家, 2012年年末总贷款余额近六千亿万元 (1) , 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
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 下款时间快, 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 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 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悄然产生并流行, 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的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 实现“在线”交易, 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对接的平台, 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 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全新网络民间借贷形式。
2 P2P的概念及现状分析
P2P, 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 也称为“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 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 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整个借贷过程中, 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 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2.1 P2P的对象和特点
P2P小额借贷是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客户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帮助低收入群体生产性活动或小本经营提供微型信贷, 如:大学生、工薪阶层、个体户;二是紧急资金或周转资金的需求, 如:中小型企业、创业资金。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但作为新型金融模式它凸显出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散风险;门槛低、渠道成本低;隐蔽性强;自主选择性;突破地域空间等。
2.2 P2P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目前, 网络借贷服务已经在欧美地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2005年才创建的英国Zopa目前已拥有超过50万注册会员, 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而2006年成立于美国的Prosper发展更为迅猛, 目前拥有超过160万会员, 超过4亿的借贷发生额①, 俨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新焦点。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 我国P2P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而且其建立大多是模仿和借鉴英美等相对完备的体系。但我国当前没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 不能完全复制国外的P2P模式。代表国内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拍拍贷, 是国内较为典型的P2P网站, 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P2P平台正在逐步地扩大规模。2011年, 凯鹏华盈联手IDG和摩根士丹利向宜信平台注资数千万美元。截至2012年年底, 国内已有2000多家P2P公司, 总融资规模在60亿元左右。
3 我国P2P的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
在我国P2P新型金融模式发展初期, 由于机制不完善、人气不足、资金运转不周, 甚至有一些欺诈行为的存在, 导致P2P模式隐含着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 下面结合国内典型P2P平台具体分析:
3.1 网络平台安全性的考验以贝尔创投为例
安全性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所需考虑的重要因素, 网络安全性又包含用户信息安全性和贷出资金安全性两方面。
(1) 用户信息安全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 个人数据被公布在借贷平台上, 不仅平台用户可以浏览, 更是暴露在整个网络系统之中。此外, 网站由于自身技术疏漏或是遭到黑客攻击, 很可能泄漏注册用户个人隐私。
(2) 贷出资金安全性
多数P2P平台限于中介功能和“线上”服务, 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有效监察, 业务风险难以控制, 小则损害部分借出人的利益, 大则导致大量坏账, 平台倒闭各大网站目前正在摸索各种解决途径, 诸如黑名单管理, 将多次逾期会员的名单曝光。也有部分网站推出平台垫付, 集中催款。但这相当于将风险汇聚于平台自身, 加大了平台运营的风险。一旦恶意欠款超过平台所能承受的极限, 网站停运, 会影响到更多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南通贝尔创投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贷款平台, 其经营者为红岭创投网站逾期会员, 并同时通过多家网站借款并恶意逾期。该网站用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充值, 但同时又以各种理由限制投资者提现。该诈骗网站运营一年多, 直到被红岭创投的催收人员举报才得以落案。
3.2 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够完善以拍拍贷为例
拍拍贷是中国首家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 推出了个人信用等级制度, 在网络借贷平台上, 信用等级是借款人的信用属性, 也是借出者判断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重要依据。基于该点, 网站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高度公平公正公开。而我国并无完善信用机制, 而网站自行确定的个人信用等级也不完全准确。不过认证信息的公开与保护个人资料安全存在一定冲突, 这是拍拍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解决的又一问题。
3.3 人气不足, 影响平台流动性和灵活性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例
P2P作为新型金融模式还不够成熟, 暂未被大众广泛接受, 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 缺少足够的人气, 就无法正常运作, 发挥不了P2P的优越性。
(1) 借款满标速度相对较慢
借款者在P2P平台上发布所需贷款信息, 等待多位借出者分别借出部分资金, 凑整借款。所以借款者发布信息后, 不会立刻得到相应资金, 这段等待时间受平台人气的影响。以下是拍拍贷网站截至2013年2月底, “热投区”②的借款的满标进度情况, 抽取400个成功借款案例整理得出:
数据来源:拍拍贷门户网站“热投区”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 “热投区”大部分借款满标都需要4~7天。进一步分析可知, 3天内满标的借款大多是最低限额3000元, 或是年利率高于22%。非“热投区”的满标时间更是远超一周, 流标率也更高。满标的借款还需经过平台审核, 需要等待3个工作日, 这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时间过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线下民间借贷机构只需2~3个工作日的审查, 且借款资金基本可以一次到位, 更受资金流向明确的中小企业青睐。
(2) 网站社区中借贷双方互动不足
红岭创投于2009年年初成立, 这几年间飞速发展, 网站总交易量及月均交易量较同行领先, 目前累计成交金额突破8亿元, 是国内P2P规模最大的网站之一。网站中的会员社区, 能够有效加强借贷双方交流社区在提供用户交流的同时, 也能使借款人发布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以便借出人了解, 而非仅仅依赖平台提供的信息, 使平台更具灵活性。红岭创投有着较大的交易量, 但是它的社区部分相比拍拍贷等网站却不是很活跃。大多数会员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社区, 更有部分资深会员在网站外组建了交流平台来分享各自的交易信息。
3.4 金融监管空白, 缺乏宏观调控以哈哈贷为例
2011年7月21日, 哈哈贷这一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宣布关门, 使整个行业受到极大震动。
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册, 不属于银监会、央行管辖范围, 目前有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哈哈贷事件并不是孤立的, 2011年至今, 已经有优易网、淘金贷、天使计划等多个平台出现风险事件, 涉及金额数千万元。目前国内的P2P平台中, 除了规模较大人气较足的几家领头网站, 大多都是几人注册的小公司, 这些小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 均无人监管。而一旦这些平台集中爆发问题, 无论是平台运营不善还是打着P2P旗号的庞氏骗局, 除了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也会影响P2P行业整体声誉, 直接扼杀这一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4 由P2P出发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金融的一个分支, 从侧面清晰地反映出当下民间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为了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规范民间借贷服务平台, 针对上文所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4.1 保障网络用户信息安全
就内部而言, 民间金融机构需要严格甄选从业人员, 注重其行业操守, 坚决杜绝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P2P平台更是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构建坚实的外部防护,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另外, 借贷平台应定期调查用户基本信息变动状况, 及时更新客户信用情况。
4.2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平台监管
P2P平台上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 产生的资金沉淀多被平台自身掌握, 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监督, 其他线下民间借贷机构也是如此。建议加入具有足够资质的第三方平台, 及时发布资金动态, 实现资金往来的跟踪机制。这既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力保障, 也是对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约束, 避免其挪用资金从事高风险项目, 防止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
4.3 建立信用制度
在缺乏完善信用机制的背景之下, 网络平台的特殊性, 更为恶意欺诈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 也增加了信息甄别的难度。可由行业自律机构着手制定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与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 对借款人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联合信用资料库, 通过信息共享来降低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风险。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永久曝光规范, 联合曝光, 黑名单信息管理规范, 失信关联组织鉴定与警示规范。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 还可将网站信用数据作为个人社会信用并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4 整合现有资源, 梳理行业结构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监管主体的逐步明确, P2P行业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 因此, 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 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 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成立行业联合委员会, 对民间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制定行业标准, 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5 为民间借贷中介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2年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 确定了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指导思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民间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 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 提出立法草案, 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和资金活动进行认定, 保护中介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摘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模式, 在近几年里发展迅速, 为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P2P平台目前并不完善, 整个行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问题。本文以P2P网络借贷为研究对象, 来探讨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建议今后金融监管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引导整个民间借贷中介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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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晓光, 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 2011 (4) .
互联网金融P2P借贷模式研究 第8篇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一种创新模式, 目前主要包括网络支付和网络融资两个领域。
网络支付发展较早, 体系已逐渐成熟, 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 依托对互联网的深刻理解及大数据分析的优势, 在技术、产品和业务模式上推陈出新, 提供类银行服务或再包装银行已有的产品逐渐涉足金融领域, 如支付宝的快捷支付、二维码扫描付款、信用支付以及余额宝和财付通等。
网络融资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主体, 资源配置直接在网上发布, 基于“大数据”的思想进行数据挖掘, 对平台上客户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信息的广泛获取和精确分析达成供需完全匹配, 通过运用云计算挖掘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累积的信用和行为数据, 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机制, 供需双方信息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 形成“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 打破传统金融渠道提供小额贷款融资。破解了困扰银行业多年的小额授信信用评级问题, 成功化解游离于传统授信渠道之外的企业和个人融资困境, 在无金融媒介参与的情况下高效解决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供需对接问题。P2P借贷是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直接性的微小贷款的融资模式, 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借贷模式正在绕开银行实现小额存贷款的直接匹配, 成为未来互联网直接融资模式的雏形, 直接架空了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网络直接融资市场”。
2 P2P 网络借贷融资模式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 中文翻译为“人人贷”, 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意思。所谓P2P借贷 ( Peer to - Peer Lending) , 是指个人在诚信的基础上, 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牵线搭桥, 将资金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者, 贷款方也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 实现点对点的信息交互与交易。其中, 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 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这意味着, 在网上通过鼠标操作, 就能借钱给网友或是向别人借钱。所谓P2P, 就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和有借款需求的资金需求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 使用抵押借款的方式将资金供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实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 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 其平均15% ~30%的收益率很有吸引力, 其金额通常为几千元到几万元, 相当于小微贷中的微贷或极微贷。作为一种影子银行的新形式, P2P网贷在国内正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 今年以来全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而言, 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以说是初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从交易模式上看, 按照有无担保和抵押主要有三种模式, 分别以拍拍贷、红岭创投和宜信为代表。
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 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供求信息, 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以“宜信”为典型代表。线上模式的网贷公司在网络上搭建借贷信息平台, 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信息、资信证明、信贷审核等服务, 依靠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赢利。而线下模式的赢利除服务费、中介费外往往还包括可观的息差, 超过10% 的息差成为线下网贷公司主要的赢利来源。
第二类是有担保线上模式, 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 借款人和出借人按照信用等级等信息安排交易。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 平台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以北京的“人人贷”、深圳的“红岭创投”为代表。线下发展贷款端, 线上发展理财端, 将两种模式进行整合, 各取其优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高速发展。这一模式具有发展速度快、将网络的虚拟世界落到了现实, 风险可控性更强的特点, 同时没有了债权转让过程中居间人的存在, 使债权更加清晰明确, 放款人获得了更多的收益。
第三类是无担保线上模式, 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 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 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 平台不垫付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 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其特点和特征, 充分体现了互联网金融“诚信、互助、普惠”的价值精神。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特点包括三方面。
一是便捷透明, 投资人与借贷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 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 借方可以及时获知贷方的还款进度; 二是信用甄别, 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选择, 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 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优惠;三是分散风险, 出借人将资金分散给多个借款人对象, 同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 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 四是门槛低、渠道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 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 社会闲散资金可以更好地进行配置。
3 P2P 发展面临的问题及风险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 P2P网贷运用民间资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引导民间借贷合法、规范、健康发展, 将民间闲置资金转化为企业发展资本。但是, 国内P2P模式仍在征信体系、投资理念、监管环境方面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
( 1) 征信体系不成熟, 目前央行征信体系仅对银行和部分的小贷公司开放, 对P2P公司仍未开放, 征信体系开放有助于提升客户的贷款体验。在中国香港、日本、美国, 仅通过身份证就可通过征信体系提取到客户的信用信息, 进而决定可否贷款、贷款的期限和额度。用户投资理念成熟度有待提高。
( 2) 法律监管风险。我国P2P网贷公司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少之又少。关于P2P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均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现国内P2P借贷平台有1000多家, 由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的资金放贷无法进行监管, 因此当前该行业普遍存在不正规运作现象。由于P2P设立门槛低, 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操作风险。目前较为领先的P2P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 建立资金账户, 起到了银行托管证券账户的类似角色, 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 但目前商业银行仍未有开展P2P借贷公司的资金监管业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 P2P网贷公司很容易出现突破线上业务模式,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设计所谓理财产品从放款人手里吸储再转手放贷的非法集资形式, 甚至转化为高利贷公司。
( 3) 市场交易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 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 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在P2P网贷平台为了方便交易, 都会将原本应该在个人账户之间直接支付和结算的交易资金, 在机构为客户设置虚拟账户中支付结算。但是在这种支付结算方式下, 无论是因为经营不善还是机构道德原因出现的机构倒闭和资金亏空的情况, 都非常有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
( 4) P2P的贷款风险。P2P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 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审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 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 行业快速发展仅仅最近两年, 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本基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技术, 审贷技术人员也多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 技术难以超越银行。如果经济周期进一步下行, 小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 平台资产方坏账率迅速上行。高杠杆下附带担保的P2P平台, 将承担损失远远高于资本金, 可能破产。如果涉及资金池业务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 贷款客户最容易受伤。
( 5) 信用道德风险。P2P完全是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借贷, 且资金实际用途也很难监测。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 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 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 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集、评价、跟踪体系,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也没有与网络借贷公司实现对接和共享, 这样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既影响贷款效率, 也将影响贷款质量。公司的规模、自有资金限制可能带来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也进一步增加了来自公司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网络借贷成本过高也是导致风险的因素之一。
4 发展前景与政策建议
目前, 除了P2P网贷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外, 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 一方面, 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 另一方面, 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 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 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 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通过互联网把更多的用户 ( 理财人和贷款人) 直接对接, 是一个金融脱媒和去中介化的过程, 同时会完善账户体系, 未来P2P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 建立完整的支付体系, 成为一个互联网端可以实现的借、贷、汇的类银行业务。
一是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 出台P2P网贷的管理办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所处地位, 对P2P网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予以规定。应尽快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加强对P2P网贷的金融监测和管理。建立P2P网贷信息监测机制, 主要检测其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偿还状况等。对P2P网贷公司的成立做出限制条件, 提高公司成立的门槛, 减少行业内部其鱼龙混杂的情况, 对公司发起人及法人的信息要求实行强制性披露机制, 对其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二是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规范资金监管建议P2P平台的转账资金、风险准备金等实行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 以更好地实现资金管理。还应考虑建立全行业的信用体系, 相关信息行业内共享, 可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协会推行, 并可逐步对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改善P2P利率定价手段, 创新风控机制创新P2P利率定价手段, 结合地区、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 确定P2P平台合理的利率范围, 规范利率定价, 防止高利贷行为的产生。
三是进一步鼓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 推动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外先进国家的网络信贷平台之所以能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 国家拥有完备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机构获得各类信用信息的成本比较低, 有利于网络信贷平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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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P2P监管研究 第9篇
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列举了P2P平台的七大风险, 为了避免一些投机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监管缺失, 从事集资和洗钱等非法活动, 银监会明确四条红线, 意在避免平台自融资金从事非法行为。2013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界定, 提出了三种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 第一类是理财——资金池模式, 第二类是非法集资, 第三类是庞氏骗局。2015年7月18日, 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 而非信用中介, 不得进行非法集资。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要求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完全分离开来。
2016年6月12日, 国务院在官网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激励守信机制、惩戒失信机制、奖惩协同机制, 以及法制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值得关注的是, 该意见提出了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奖惩的协同措施, 对于严惩“老赖”, 弘扬信用价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中美P2P网络借贷监管比较
美国对P2P网贷公司所制定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典型的细密而严格的模式。在美国,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等是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这种专门法, 赋予广泛的小微民间借贷与主流金融机构借贷同样合法的地位。其中, 网络借贷也被《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内。美国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针对中介行业进行立法监管, 使美国证监会、美国审计总署、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美国P2P行业拥有了监督管理的权力, 使美国P2P行业在整个美国金融行业体系中有了一席之地。
就P2P网络借贷性质而言, 美国要求P2P公司必须依照对于证券的监管措施注册, 要求相当严格, 因此美国的P2P借贷市场仅被为数不多的几家P2P公司所占据。目前, 美国P2P领域内有3家主要的公司:分别是Kiva、Lending Club、Prosper, 其中, Prosper和Lending Club就是普通的纯商业网络借贷公司, 而Kiva是一家类似于公益性组织的机构, 其主要服务项目是为了扶持位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 其运营也不以盈利为目的, 后两家公司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美国对P2P行业的监管不论是从立法目的上还是在实际运行上都主要针对以盈利为目的公司, 存在集约化发展的特点, 现存的P2P公司大都资金实力雄厚, 内部管控机制健全。与之不同, 我国P2P公司的发展则存在分散化的特点, 因为我国P2P公司市场准入口槛低, 数量众多, 并且呈现出质量各异、资质良莠不齐的特点。工商管理部门目前并未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设定特殊的准入条件和口槛, 工信部主要对P2P网贷公司的网站平台准入进行监管, 平台只要拥有营业执照, 明确网站的经营范围, 即可网络经营。而且该部门并不监管业务内容, 只负责屏蔽对外公布的非法内容。据测算建立一个P2P网络平台, 只需2-3万元的成本就可以了。
就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而言, 美国P2P公司均采取线上运营的模式, 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仅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而P2P公司不参与到借贷过程的法律关系中, 这也与国外金融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以及征信体系健全相关。而在我国P2P的发展运营中出现很多诸如人人贷之类的P2P经营模式, P2P公司也参与到双方借贷法律关系中, 比如平台提取风险备用金为投资者提供本息担保, 关联合作企业或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等, 很多做法其实是踩住了政策的红线。其目的在于保障借贷双方的资金利益, 并且, 在我国现行的P2P发展模式下, 我国P2P运营模式大多数都从线下向线上转移, 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 实体门店越来越少, 线上模式俨然已经取代线下模式成为P2P发展的主流。
三、我国对网络借贷P2P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 完善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引导性作用
要对P2P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对其进行有关立法监管是基本的手段, 比如, 《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以及实施细则都可以为了适应P2P这一新生事物作出相应的修订。无论是银监会、央行或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 应当注意在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 可以考虑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沟通合作, 发挥各部门所长, 以应对P2P行业中层出不穷的风险问题。比如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政策细则, 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P2P平台。
行业协会的监管方式比政府监管更加灵活, 更接近当地金融市场特点, 更能针对地方性P2P平台, 其专业性更强, 更熟悉地方金融市场规律与活动, 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有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 加入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并签署自律公约的大都为业内信用水平较高、注意打造品牌的P2P贷款平台, 自律组织的成立一方面促进了这些平台更加规范化发展, 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加入自律组织的平台提供了潜在的信用认证。未来应当鼓励更多信誉良好、初具规模的P2P贷款平台加入行业协会中, 进一步发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等行业协会对于P2P贷款行业的引导性作用。
(二)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限制P2P进入门槛是从源头上降低风险的最重要的措施。也就是说预防成本比治疗成本低得多, 如果准入门槛低, 导致鱼龙混杂, 会给日后的监管造成非常大的难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定P2P准入门槛:第一, 设定最少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表现, 注册资金越多实力越雄厚, 抗风险能力越强。比如稳做P2P行业龙头老大的陆金所, 注册资金就有8.37亿人民币。第二, 对高管人员和技术人员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及道德要求。高管人员应该有超过3年的相关金融从业经历, 扎实的理论基础, 且无犯罪或不良信用等记录;平台应该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应对病毒或者黑客的攻击, 将网络技术风险降到最低值。第三, 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每个投资者的资金和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是不一致的, 所以每个平台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 对投资人投资时的金融资产总额和自有资产总额作出要求,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对他们进行充分的风险教育, 切勿只讲收益不讲损失, 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
在退出机制方面,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P2P行业退出标准, 构筑良好的进出市场机制, 明确退出机制的各项指标, 包括资产的盈亏情况、转移渠道、客户详细情况等等。第一, 在定期对各平台进行排查后, 对于一些资质不够、风险大或遭到投诉的P2P公司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置。第二, 在启动退出机制时, 可借鉴商业银行接管的做法, 即当P2P平台发生信用危机时, 由监管机构接管, 如一段时间后, P2P平台恢复为正常经营能力, 则终止接管, 如接管期限届满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 可以采取被合并或者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鉴于上述内容都可能涉密, 为防范信息的泄露传播, 需要对退出的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力求将损失降至最小。
(三) 监管账户资金安全
把资金交给银行或第三方托管是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 避免P2P平台直接接触到资金、进而随意提取、甚至卷款跑路。同时也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为进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我们可以采取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合作的方式, 即客户资金由银行存管, 支付公司承担资金通道, 这样既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又能降低运营成本。平台要披露的内容主要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用途、还款期限及来源、信用档案及各种证明文件的审核状态等, 贷款人可根据披露的信息, 决定是否出借资金。一般情况下, 信息披露的程度越全, 越能得到投资者的青睐, 但也越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
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第10篇
P2P即“个人对个人”。这种网络借贷的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 其创始人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之后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传播, 这种网贷平台的模式迅速发展到美国、西班牙、日韩、巴西等其他国家, P2P网络借贷最典型的模式就是:网贷公司提供一个借款和投资的平台, 借贷双方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投资人获取利息收益, 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 网络信贷公司按照借款总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二、P2P网络平台存在的问题
1. 行业固有的缺陷
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 我们假设每一个在市场中的经济人都是有限理性的, 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在国内,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接受现行金融体系的监管, 留给平台的“操作空间”就相当大了。“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在这种默认的规则下, P2P网络借贷平台大打擦边球, 从2011年开始, P2P风险开始暴露, 陆续有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事件发生。两年后, 大量的平台关闭和跑路, 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在这些风险爆发之前, 各个平台都表现良好, 并无运营困难或重大差错, 因此这种风险爆发的态势给投资者和借款人造成了很大的打击。风险到来的突然和未知也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名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再加上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大多为个人, 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风险识别能力也不强, 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甄别, 二者可能一笔借贷交易有多个投资者参与, 此时如果风险爆发的话危害性就更大, 影响面也更广, 对P2P网络借贷的负面消息也会增加, 这更加直接影响到了对这一行业的立法、立规和监管的各个方面, 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P2P网络借贷本身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对P2P以后的发展和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2. P2P行业特有的问题
与传统的金融借贷相比, P2P网络借贷所处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非常特殊。除了前文提到的“三无”环境以外, 国内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处在一个无法借鉴的尴尬处境。尽管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国内早了两年时间出现, 但是由于国外与国内的金融监管、国民习惯等多方因素的影响, 国内的P2P依然有非常强的中国特色, 几乎可以说是在走自己摸索的道路。就金融监管而言, 国外尤其是美国, 他们的法律和部门是按照行为来确定监管机构和范围。因此P2P网络借贷由于涉及借贷、融资等方面的业务, 就受到包括SEC在内的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而国内的监管则是根据行业来进行监管, 银行业归属银监局监督, 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负责, 此时新出现了这么一个行业, 各个部门都不负责, 也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就形成了现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各家都不管的局面。
三、平台的主要风险
1. 对投资人的风险
对于一般的借贷而言, 投资人的风险是最受借贷中介重视的。P2P网络借贷中最为影响其声誉和发展前途的也是对投资人资金风险的控制能力。
在P2P网络平台出现的初期, 平台的模式较少, 最早就是纯中介的形式, 如zopa。这种形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不对资金借贷的任何一方负责, 它只是一个单纯的提供借贷信息交流和借贷交易发生的网络平台, 网站在交易发生时按照借贷的总金额抽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网站的收益。网站仅提供借款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和一些信用评价, 一旦借款人不归还款项, 或遇到经营困难, 或者其他的任何意外, 投资者都将承受100%的损失。这种模式下的投资人承受的风险相当大, 但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从始至终不参与借贷交易的过程, 因此能够实现大部分的脱责, 只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基本依靠投资者自身的金融素质。若投资者自身的金融知识和经验不足, 一味地追求高回报和高收益, 就很有可能在风险爆发时亏损巨大, 甚至血本无归。
2. 对筹资人的风险
对于筹资人而言, P2P网络借贷主要的风险来源于多方面, 最主要的原因大多在于平台本身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
面临的风险就是筹资人的信息安全问题。在网络借贷平台上, 筹资人为了取得投资者的新人, 必须要公布一定的企业信息, 此外对于有信用审核和评级的网络借贷平台而言, 企业需要提供相当多的非公开资料给网站。一旦网站出现问题, 筹资者的企业信息泄露, 对借款人而言是非常重大的风险。而很多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站并不具有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持, 有的甚至只是从商家那里购买了一套软件就开始运作, 一旦遭遇黑客入侵, 大量企业的资料甚至商业机密泄露, 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外为了取得投资, 大量的企业将自己的信息公布在网站上, 整个网站就像一个对所有人公开的中小企业信息库, 这也包含着非常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3. 对市场的冲击和传统行业的反击
这里所提到的风险相对要特殊一点, 在之前的文献里面几乎未曾提到过这方面的风险问题, 但实际上这却是关乎着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发展下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借贷市场产生了非常强的冲击, 很大程度上地抢占了传统金融行业借贷的市场。这很有可能会引起传统金融行业的反击。传统金融拥有大量的长期客户, 也具备更加完善的信息库和更强的风险评估能力, 如果银行、保险或证券公司也开始办理有关的网络借贷业务, 或者直接在现有借贷业务的基础上提供网络操作的服务平台, 那么对现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打击将会非常大。
四、面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1. P2P行业自身的改善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在国内出现后, 到现在已有八年的时间。这期间网络借贷平台既有发展与完善, 也有破产及携款跑路。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 尤其是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的借贷平台, 行业自身的改善显得非常重要。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对行业内的平台进行规范和要求, 制定行业内统一的标准, 定期进行学习培训, 随时保持从业者较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2. 金融参与者自身的素质
前文已经提到过, 现在P2P行业没有准入门槛, 对经营者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金融相关的知识完全没有要求, 有的经营者甚至只是一些目光敏锐、及时抓住了市场机遇的生意人, 他们不懂得金融行业的知识, 更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一无所知。除此之外, 在P2P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金融素质也很大程度地影响到借贷交易的安全。
3. 传统行业的参与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行, 传统行业更有可能开始网络借贷的业务, 这对现在市场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有一定的冲击, 但是传统金融行业的加入也不失为一件好事。首先就是这个行业的合法化和官方化。如果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开发了网络借贷的业务, 那就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不再是打“擦边球”而存在的行业, 而是被承认的金融行业。P2P网络借贷将会有明确的道路可以走, 有成熟的借贷模式可以借鉴, 这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今后的发展是相当有利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在仍处于一个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风险控制能力弱, 平台监管极度缺乏, 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干礼迫在眉睫。只有迅速成立机构进行监管, 连个其他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进行协调, 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从成立之初就放在透明的监管之下, 并在网络借贷发生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 才能有效的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实现金融创新, 才能真正促进P2P网络借贷规范的发展壮大。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的今天,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借助网络进行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办理。在这种环境下, P2P (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所谓P2P网络借贷, 实际上是指借款人和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的个人对个人的金融行为。在金融信息爆炸式普及的现在, 选择网络平台进行借款与融资显得更加具有时代的特点。传统金融行业的高门槛与贷款难, 更进一步的促进了网贷平台的发展和壮大。其快捷、方便、收益诱人与贷款容易的特点很快吸引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然而, 其风险也不容小觑。尤其是平台中的借款人大多是在传统金融行业里拿不到贷款的企业, 这更加加大了整个平台各项行为的风险。本文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与发展开始, 分析网贷平台的基本现状和市场环境, 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提出面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展望网贷平台未来的发展趋势, 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风险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拍拍贷 刑法风险
2007 年 7 月,“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开始正式运营,这是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这意味着一种源自英国的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简称 P2P)的网络贷款模式正在悄悄地走入我国民众的生活。自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据网贷中心提供的资料,2014年4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157.76亿元,在3月份比前一月份“疯狂”增长48%的基础上,环比增长1.73%(增加2.68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另外,4月份全国P2P网贷利率创新低,借贷期限和借贷人数处于历史次高水平。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称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有五大积极意义,一是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二是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三是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四是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五是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但是在P2P网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背后的巨大风险。光是2013年就有多达85家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或跑路。高收益的背后也蕴藏着高风险。P2P网贷平台目前仍属于新兴金融业态,目前仍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与健全的法律规范。即使是目前行业内的领头军——拍拍贷、陆金所、红岭创投等也难以完全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洗钱罪等罪名脱离干系。因此,如何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是各网贷平台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拍拍贷为例来进行分析。因为拍拍贷是目前国内最正规并且最原汁原味的Person?to?Person平台。拍拍贷的主要运营模式为单纯的中介式运营,即公司不参与到借贷双方中,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可供发布信息和借贷的网络平台。公司通过客户充值以及每笔交易的抽成来盈利,并且公司不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出借方自负盈亏。但是即便是如此单纯的网贷中介平台,仍然要面对这样的疑问:客户的交易必须先进行充值然后在充值账户中进行,此种情况下拍拍贷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占有性罪名,另外,对于客户的投资资金拍拍贷不问来源的行为是否涉及洗钱罪名?
一、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主要表现都是通过吸取他人的资金为自己所用的行为。依据上文对P2P网络借贷模式交易流程的分析,该模式涉嫌
犯罪根本的原因在于,网贷平台对于客户的资金有支配权,可以任意使用客户的资金,而没有任何的监管。所以,如果P2P网络借贷模式要持续发展的话,首先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解决的目标是:在该模式中,网贷平台只能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向,但不能使用客户的资金。因此对于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类似的罪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只做信息服务平台,不涉及具体金融业务。拍拍贷公司可以建立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将用户的借贷资金与公司本身的运营资金分开独立管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都涉及对客户资金的使用支配问题。因上述交易模式不存在对客户资金的使用支配问题,所以并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也很难用于进行诈骗。
二、加强客户信息与资金来源的审查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出借人可能利用此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出于防范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需要,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将出借人的资金拆分为若干份额,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使用。正是这个特征导致出借人的每笔资金交易都较为复杂,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也难以辨识。加之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进入门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虽然网络贷款平台在其网页上通常要求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借款人资金的使用要与登记的使用用途一致,但对这些规定并没有实际有效的执行措施,网络贷款平台很难对每笔资金的来源状况和流向进行核实,这导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网络贷款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因此,加强客户身份信息审查,并要求客户对一定金额投资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十分必要。
三、加强网络银行自律性监管机制建设
笔者认为,金融自律性监管机构对于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也具有重要的的意义。否则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账号冒充借入方进行借款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偿还或聚集大量资金自用投资,会给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此,可以参考股票公司的行業准入制度,建立独立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或者是风险防控机构,建立日常性的交流互助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行业内单位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保证网络借贷的良好运营环境。
四、结束语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银行借贷的结晶,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新兴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与既有的观念、惯例和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回想当年对网购存在的狐疑和漠视,人们也许为曾经的短视感到些许遗憾。时至今日,对P2P网贷的发展,我们要做的不是漠视甚至打压,而是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其可能遇到的问题,从而及时作出相应措施来解决问题。我们应当对P2P的发展充满期待。
参考文献: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研究 第12篇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指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而非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的信用贷款。自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平台模式不断创新,借贷规模持续扩大。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6年10月底,我国共有2154家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高达29650.33亿元。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投资工具,P2P网络借贷的投资收益较高。从网贷之家网站公布的483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6年10月份的数据来看,平均投资收益率在12%以上的网络借贷平台占比超过三分之一。投资收益率在超过6%的平台总共有475家,占比高达98.34%。其次,从平台交易的活跃度来看,在483家网络借贷平台中有136家平台的投资人数超过3000人,将近80%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成交量在1000万以上,其中成交量最大的陆金所10月份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亿元。最后从平台的投融资对象及借款特点来看,将近一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人均借款金额在50万以下,超过50%的借贷平台的人均投资金额低于5万元。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而平均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借贷平台占比达到80%。
从上述数据来看,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呈现出投融资比较活跃,且主要以小额、短期借款为主,以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创业者为主,具有明显的普惠金融特性。但在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根据网贷之家网站公布的相关问题平台的数据,仅仅2016年就有106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405家平台停业,280家平台出现跑路情况,经侦介入的有6家。这也说明出我国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着很大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
(一)资金缺乏监管,潜藏道德风险
目前,相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壁垒相对偏低,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只有几十万元,更有甚者如2015年8月跑路的内蒙古地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众达贷,其注册资本仅仅只有三万元。超低的行业进入壁垒使得各路资金迅速进入到P2P网络借贷行业,以求获取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红利。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而政府的监管却不能及时的到位,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高投资收益率的幌子下,迅速集聚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大笔的资金集中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这些大笔的资金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难以抵挡大笔资金的诱惑,许多甚至铤而走险,卷款跑路,极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从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情形来看,近几年,每年都有许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卷款出逃,给投资者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自2011年至今共有2199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强大的资金集聚能力,加之其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管,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一旦出现问题集中爆发将对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不利于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
(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蕴藏信用风险
除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外,P2P网络借贷的融资者也容易产生相应的信用风险。在对融资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与评估的过程中,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的信用调查与评估手段。因此在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中,由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信用风险的概率相对较低。且在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借贷中,资金的借贷双方并不发生直接的借贷关系,资金的出借方并不承担资金借入方的信用风险,风险由金融中介机构承担。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与理财工具,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充当一个信息撮合中介的作用,资金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完全由借出方自己承担。
在客户的信用识别方面,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不同,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更多的是借助互联网工具,主要通过线上甄别,而非线下。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者的信用信息获取有限,借贷者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甚至不承担融资客户信息识别与评估的任务,只是要求其融资客户按一定的格式填写相应的信息,由资金借出方自己承担客户信息识别与评估的任务。但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来说,其本身并不具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所拥有的专业的信用调查与识别方法,而只能通过融资方的注册信息来判断其信用水平,借贷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此外,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对象不同,P2P网络借贷的融资对象往往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抵押物或信用水平偏低等原因,难以满足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相对苛刻的贷款条件,从而被拒之门外。目前,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利率来看,总体贷款利率偏高,最高贷款利率有的已经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上限。P2P网络借贷融资者之所以愿意以如此高的利率进行借贷,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其自身的信用状况也相对较低。对P2P网络借贷的融资客户群而言,其总体信用水平相对偏低,也蕴藏一定的信用风险。
因此,对P2P网络借贷而言,较高的贷款利率,融资方较低的信用水平,加上借贷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显著增加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从网贷之家网站上披露的部分停止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信息来看,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非常高,有些甚至高达50%。
(三)投资理念不成熟,存在认知风险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曾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情形,这也从而导致我国的投资产品匮乏,社会整体投资渠道狭窄,社会民众的投资基本以银行存款为主。
与国外的银行金融体制不同,我国银行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由于国有银行有国家的信用背书,储蓄存款刚性兑付,投资基本无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投资者往往更看重投资的收益,而选择忽视投资的潜在风险。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全面快速发展,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并不成熟。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风险控制始终是投资的核心。而风险控制中,如何保证本金不损失或少损失又是风险控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但是从目前我国投资者的市场表现来看,许多投资者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更看重的是投资的收益,反而忽略了投资的风险,特别是本金损失的风险。就P2P网络借贷而言,其资金的出借者许多是对金融产品及其风险相对缺乏认知的群体。由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金融知识相对匮乏,这一群体往往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投资工具的风险并不了解,甚至有些投资者受P2P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的误导或诱导,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投资工具。
(四)服务目标偏移,存在政策风险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与理财工具,从金融发展的角度来讲,其核心思想实际上起源于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于1978年所创立的小额信用贷款。这种小额贷款的特点是单笔贷款额度较小,贷款时间较短,以信用贷款为主,主要针对的是穷人及个体创业者,作为一种脱贫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普惠金融的特性。
这种小额信贷模式在引进国内后,开始作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融资难的一个途径,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带有普惠金融的属性,为解决我国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也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逻辑所在。
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其服务目标应该是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等难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客户群体。然而,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作来看,其服务目标却发生了显著的偏移。
根据网贷之家网站2016年9月公布的47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来看,其中212家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占比为45.1%。而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在20万以上的有345家网络借贷平台,占比超过70%。有212家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平均利率在12%以上的,平均贷款利率在10%以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306家。而美国著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的平均单笔借款基本都在1.5万美元以下,平均贷款利率也仅10%左右。因此,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偏离了服务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的目标。P2P网络借贷服务目标的偏移使得政府支持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政策逻辑也不复存在,蕴藏着政策风险。
三、加强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资金监管,消除道德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资金的监管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消除道德风险。首先,政府应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单位。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型的金融组织,其监管主体并不明确。其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方面,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第三方资金存管的资金监管模式。确定由取得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客户的资金进行存管,负责进行结算与交割,同时应明确存管银行的资金存管责任和义务。最后,过低的进入壁垒也是P2P网络借贷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监管部分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各路资本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行政壁垒。如可以确定较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有一定资金实力,信用较高,且从事金融行业具有一定时间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备相应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等条件。
(二)完善信息披露,降低信用风险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经验来看,信息披露被认为是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可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客户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料时,应提供更全面的个人相关信息,加强并完善P2P网络借贷中融资方有效信息的披露,可以降低其信用风险。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信息并不完善,且这种信息由央行垄断,并不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这也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中披露的信息质量打了折扣。因此,还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P2P网络借贷中贷款方的贷款额度与次数,降低融资者的信用风险。
(三)开展投资者教育,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投资与理财工具,其与传统的银行投资与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与理财产品等传统金融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并不同。相对而言,投资者对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运作方式、业务模式、产品特点及风险特征相对较为了解,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投资与理财工具的业务运作方式及其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并不了解,往往由于过于重视投资的收益反而忽视其潜在的风险。
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首先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使其充分了解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的业务运作模式,投资与理财产品的特性以及投资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其次,可以借鉴证券行业的投资者教育模式,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同时也可以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成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部门,负责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教育,使其了解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方式,产品的风险特性,进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四)明确服务目标,规避政策风险
从上文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中,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单笔借款规模过高,偏离了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的政策目标,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应明确其服务的目标,把其服务目标定位在那些难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获取资金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上,突出其普惠金融的特性,才能更好的获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对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限制单笔贷款资金的最高额度,坚持贷款分散化的策略,把其服务目标紧紧锁定在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上,坚持走普惠金融的道路,在降低贷款方信用风险的同时,也可以规避相应的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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