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精选9篇)
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 第1篇
2011年重点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
201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环保局的指导下,我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积极推进、进展顺利。目前,我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已全部发放排污许可证。该项工作为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我区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是作为环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有重要意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成立了以邹玉蓉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李晓龙任副组长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小组,以污控科为中心,监察支队和监测站、行政审批科配合展开此项工作,并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任务及分工明确,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了组织保障。
二、严格把关,全面发放
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中,我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持证、按证排污原则”和“总量控制原则”,严把申领关,对符合要求的全面发放许可证。我局一是要求企业申报申请资料中必须具备试运行资料、验收资料、环境监测报告、环保制度、规范化排污口等环保审批资料。二是要求企业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撑材料、环境统计年报表和近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类别、去
向和总量。三是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类统计、分类发放。我区新建企业较多,污控科在发放中结合实际,对经审查合格的试运行企业发放许可证。多想措施确保了我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顺利完成。目前,我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已全部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积极培训,服务企业
为切实抓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我局积极组织培训和参加市局组织的业务学习,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是定期召集我区相关企业,对开展办理许可证的工作进行了培训,明确了办证的意义和必要性,细化了办证的步骤。二是积极参加省市环保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提升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工作力度需加大,重视程度需加强。
二是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需要进一步统一。
三是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尚缺乏自动识别许可证逾期、变更登记、网络化的功能。
五、下一步计划
为了实现全区污染源持证、按证排污和区域总量控制,我区在下步工作中将继续按照省市要求,落实工作、查找问题。
(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资料建档工作,进一步完善排
污许可证发放的登记备案制度,做好有关的基础资料,进一步统计未发放许可证企业。
(二)做好未进行许可证申领的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申领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对已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做好检查工作,确保按证排污。我区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排污、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的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四)利用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多种手段,查找遗漏企业,切实做到许可证发放的全面性。
许可证发放工作是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是区域总量控制的保证,我区将已全覆盖为目标,继续推进发放工作的开展。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 第2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a pass;a permit;a permit card 表示!
一: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
★在国外,有人把环境法分为预防法和规章法两大类,许可证制度在规章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环境管理中被广泛采用。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A.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B.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C.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D.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E.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文物保护法》、《渔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等均有相应规定。
四、我国在水环境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A.排污申报登记。(发放许可证的重要基础工作)
B.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发放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
C.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D.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许可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排污单位定期自行检查和上报排污情况的制度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许可证的管理体系。
★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要求排污者必须遵守的条件:(多选题)A.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B.规定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最高浓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征费制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 我国首次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文件是:1978年12月国务院原环保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 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2003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目的是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的根本办法是调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户,都应按规定交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污都要交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要交纳超标排污费)。不再缴纳排污费的情形有:
A.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B.排放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地并符合环保标准,或者原有设施、场地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地在执行中,一般是对废水、废气(包括烟尘)、废渣收费,不少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也收费。
★排污费的征收: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超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C.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弃物排污费;
D.产生噪声污染超环境噪声标准的,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附表形式规定了收费标准,分为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下列因素确定其的收费额:
A.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序,分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B.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按照超标倍数累进收费,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
C.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也有的省市规定,同一排污口的各种污染物要相加累计计算。
收费的计算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把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在排污单位自身监测的数据与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以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或其指定单位(如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或经他们核准的数据作为收费的依据。
★可以申请减免及缓交排污费的条件:
排污者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减免或缓缴排污费(最高减免不超过一年应缴额);
遇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正在批复期间,或者,排污者因经营困难破、闲、停、半停状态,可以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排污费的,;
★排污费的使用
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 A.重点污染防治项目。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C.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染防治项目。
★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收费额一般不应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转费用)。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单位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A.物价指数的变化; B.环境要求的提高;
C.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D.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
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最高的一种算。
这种收费办法容易产生两种弊端:
A.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收费的使用问题
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项基金设在省、市、县环保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 第3篇
1 排污许可证制度简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指的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需要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去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手续, 后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 才能排放污染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质量, 以控制污染物的总理作为基础, 对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方式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根据制度原有的弊端, 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视点。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 排污许可制度被作为环境管理新制度而提出, 并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开端在全国实施开来[1]。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 从不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入手, 对于治理污染, 优化环保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
2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的实质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上看, 即为环保行政的主管部门给予排污单位的认可, 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 其排放污染物质的类别、浓度和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相契合;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特征上看, 排污许可证是由有排污行为的相关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事由, 后经过部门的核查, 相关单位的排污行为满足或者具备一定条件, 方能发放排污许可证给排污单位, 授予排污单位排污的权利;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形式上看, 排污许可证有两个类型, 分别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同时分有正本和副本, 并载册说明排污的要求, 它是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证明。
综上,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质是行政许可, 在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上有着特殊的功能[2]。首先, 表现为具有双重性。它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确定和认可, 也对其进行权利约束;是政府对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也对此权利进行规制。其次, 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基础保障, 共同改善环境安全。排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独立的制度的同时, 也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有着辅助的作用, 从而维护环境利益。第三,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由于具备事前强制与操作性强等等特点, 排污行政许可被当作常规状态之下改善环境质量最有效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化解
作为环保行政的许可, 目前排污许可证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存在缺陷。行政许可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只有在已经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方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然而, 目前只是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以及满足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作为排污许可证要件领取的必要条件, 而没有对排污单位履行、达到相关环节管理要求与否作硬性的规定。因而, 相关持证单位排污上的合法性大受影响。
(2) 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不统一。从事法定的某一种行为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是行政许可对象[3]。换而言之, 间接或者直接对环境排放各种类污染物的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 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为基础, 其施行的范围是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那些地区和流域, 所管制的对象多为主要工业污染源。从而地域、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不同导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造成对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的不统一、不一致。
(3) 对于排污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局限性。颁发行政许可, 目的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排污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许可证则将被吊扣或者吊销, 之前被许可的行为的合法性也相继消失[4]。对排污单位而言, 排污就得许可, 无证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在违反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超标超量排污的情况下, 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罚, 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中止或者吊销。而没有明确以及硬性的规定, 排污单位在没有履行其他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吊销许可证。
4 排污许可证的强化管理
4.1 树立无证违法, 排污必须许可观念
意识对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树立排污单位的正确观念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 通过将环保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使得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与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或者总量的控制目标相契合, 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诸多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中, 排污行政许可运用法律手段紧抓这一关键点排污必须许可, 从而达到有效地限制排污的目的。因此, 要彻底地摆脱依附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制度约束, 对管理对象与范围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 扩展控制项目的领域, 不仅仅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浓度, 还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例如:2009年10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4.2 审批规范化, 监管常态化
不仅仅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达标情况与其满足污染物的总量目标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 还应将践行相关制度、按时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 才可发证。此外,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足, 例如达标排放, 可考虑发放临时性排污许可证, 同时说明需要改进的事项和期限, 等到满足申领许可证条件后, 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加大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配备和展开行政管理许可相符合的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监察的仪器设备, 做好环境监察与检测能力建设, 奠定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对于通过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进行常态化监管, 把排污证管理当做主线, 贯穿全过程。从而, 将持证企业的排污证的执行情况当做日常监督与检查重要的内容。
摘要:作为我国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其中的一项, 排污许可制度是全面实行排污须许可、无证排污违法的一项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利于进一步优化环保许可机制, 促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保许可,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5.
[2]吕武.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5.
[3]肖爱.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理探析[J].时代法学.2005 (3) .
排污许可证功能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功能;环境保护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皆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是基于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其可以说是排污者能够依法排污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环境保护部门以此来对排污者进行监管的工具。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现状
排污许可证制度自推行以来已有20余年,但其只是充当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的补充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事后同意代替事先同意的“注册制”,与其他制度联系松散,科学性和规划性不足,经济目的超过生态目的等诸多原因。同时也是排污许可证赋予排污企业的功能和资格使之“趋之若鹜”,但很多企业包括政府在内作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参加者,对其功能的认识存在缺位,夸大或缩小了自身本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行为轨迹的偏离。因此,正确认识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需要对其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排污许可证的功能探析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排污许可证的功能即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排污门槛对于企业、政府该类“小群体”的有益作用及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大环境”的积极效用。
(一)许可功能探析
首先,排污许可即意味着国家的“允许”,这便涉及许可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严格规定了申请、颁发(不予颁发)、监督、救济等一系列的程序,该动态的过程,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在逐步承认企业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排放的污染物,即“排污权”,且审核程序经过之后排污企业即可在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所以,许可的重要功能毋庸置疑。其次,另一方面,“许可”也意味着最低限度的允许,所以,这一制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具有确定最低底限的意义,其对在环境法领域推行经济刺激、行政指导、公众参与等机制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环境监管中最初和最基本的为排污许可证设置的排污标准,其他的制度如排污权交易制度、三同时制度等都以许可证为基础,并又反向证明排污标准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所以,从另一层面理解,排污许可证所“许可”的不仅是排污标准,更是相关主体的环境权与环境法律权益。
(二)权利取得功能探析
排污许可证表示的是在总量控制下一定范围能允许排污,可理解为代表着行为上的许可,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这里的有偿转让是以财产为对价,若将排污许可定性为财产性权利,则根据民法上关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取得的方式,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以交易为前提,即以他方的意思表示自治取得,显然是继受取得,并且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和继承三种方式,因此,有偿转让属于买卖的方式。类比土地资源,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国家这一个所有权人,没有其他所有权人,因此土地使用等相关权利的取得需要从国家手中去购买,即有偿转让,但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并不包括许可证,且在市场经济下双方的交易应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但是许可证的颁发明显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为。因此,综合以上分析,许可证不符合权利取得的主体和性质条件,不具有财产权利取得的功能。所以,在环境保护中,相关排污企业不能以行使自己权利无需他人干涉为由超过许可证的排污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外部效应内部化功能探析
环境法上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是指对于环境主体对外在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内部吸收,以有偿的方式付出相应对价。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可以通过重新界定产权而得到解决。但是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时除了重新界定产权的积极政策外,更多的为直接控制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即为典型。其由于政府管制的直接性和强制性,能适用常规以及危机型环境管理,且排污企业得到富余排污权的对价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设备的更新等资产权益上的减损,同时由于许可证的可交易性,排污权得以在相关企业之间转移,从而使得污染的强度在相关主体因自身的改造及数次移转造成的富余经济效益间降低,从而促进环境的保护。因此,从这一角度理解,排污许可证有将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功能。
三、排污许可证下相关主体的角色发挥
(一)排污企业的角色发挥
在新《环境保护法》条件下,排污许可证许可了排污企业的资质,却又不赋予其权利,在这种有限制的行为模式中,排污企业除了正常运转外还需承担何种角色是仍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排污企业在排污前需要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有害含量;其次,在排污过程中,加强污染物的监测预警,能对突发状况做出最快的反应;最后,在排污后,排污企业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出售或储备,同时排污企业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可以出售或储备,即对富余排污权的交易,这样使得排污企业通过市场定价的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污染指标的再分配和使用权的转移,为技术进步筹措资金,从而加强产业化、资源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行政主体的角色发挥
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 第5篇
前言:为全面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排污许可证实现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有效监管,省环保厅总量处在全面分析全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阴、常熟的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成绩、分析不足,并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在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地普遍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核心都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即排污权。排污许可证通过法律形式对排污权予以明确,并依法对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对排污权进行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进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于现阶段环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对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厅党组安排,省环保厅总量处认真调研省内外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总结成绩、研究问题,提出下一步政策建议。
一、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
在对全省工作的全面调度的基础上,我们专程到江阴市、常熟市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政策体系、技术方法、人员机构等,并和相关专家、基层同志和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商进行座谈,深入调研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总体来看,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具体体现在:
(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排污权交易方面:2007年11月,省政府向财政部、环保总局申请在我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12月获得批复同意。2008年8月,财政部、环保部和XX省政府在无锡市联合举行试点启动仪式。2008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XX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在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2013年,我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出台了《XX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全省内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积极探索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
排污许可证方面:我省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环境管理制度,常州、扬州等地先后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1992年,省政府发布了《XX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要求在部分区域和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11年,省政府发布了《XX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上升为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标志着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进入新一阶段。为落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又印发了《关于实施XX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系列文件,对排放许可量确定、排放量的核算、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二)部分工作取得突破
一是省级层面排污权交易有较大进展。
省环保厅分别于2013年上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委托苏州能源交易中心专门组织了三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已累计缴纳有偿使用费2.25亿元;排污权交易额2.24亿元。二是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呈现较快态势。
苏州、泰州、宿迁三市已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均举办了首场交易活动;南京、南通等地区也已制订了相应的交易办法,计划今年正式实施试点工作;其他各市也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三是排污许可证工作全面推进。
开展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建设,针对水、气污染物刷卡排污技术进行研究,开展刷卡排污成套解决方案研究,争取为各种规模的排污企业提供适合的成套解决方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4万多家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在污染源监督监管、总量减排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是环保监管手段取得突破。
通过开展刷卡排污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在江阴、常熟等地刷卡排污的基础上,省内其他地区也积极推广,南通、泰州、盐城等地分别对水、气、重金属的污染物刷卡排污进行试点,为向全省进一步推广奠定基础。(三)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取得良好成效
江阴市、常熟市都在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创新,建立相对完成政策体系,并加以实施。一是全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江阴市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指标,必须通过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企业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节约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也可以卖给交易中心。二是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监管。江阴市、常熟市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刷卡排污的技术手段实现对排污单位的定量监管。江阴全市350家年排放10吨化学需氧量的企业全部发放排污许可证,安装刷卡排污远程控制设备,能够在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污时自动关闭排污阀门。常熟市对164家企业进行刷卡排污改造,实现对印染企业的全覆盖。三是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总量部门、监察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责。并依托社会机构开展政策研究、系统建设维护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虽然我省实施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排污权的市场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滞后,未能充分发挥在配置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也未能达到预期的要求。主要原因在于:
排污权交易方面:
(一)缺乏专门交易管理机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其他试点省份基本都成立了专门的排污权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目前我省各级尚未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研究,大多由总量条线负责,目前基层总量工作人员普遍为1-2人,在当前我省总量减排压力大的状况下,缺乏精力和时间投入改革工作,更谈不上制度设计创新,导致试点工作未能进一步深入推进。(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亟待加强。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涉及到企业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普遍不好的大环境下,政府正在考虑如何为企业减负,因此涉及到要增加收费项目,影响当地招商引资,政府普遍采取谨慎和观望态度地方,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政策创新不足、试点热情不高导致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影响到全省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三)管理平台建设有所滞后。
当前,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还仅适用于太湖流域,尚未覆盖到全省。功能不完善,大气污染物还不能在平台上交易,并且运营不稳定,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四)政策扶持创新力度不够。
目前我省排污权价值还仅仅停留在交易量上,没有深入挖掘排污权的抵押、融资、信托等属性,相应的配套鼓励引导机制不足,加之排污权产权定位尚不清晰,导致企业普遍惜售,缺乏交易的动力,这也是直接导致二级交易市场供需失衡的重要方面。排污许可证方面:
(一)上位法缺失,制度定位不明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要求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但由于国家层面的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在实际操作中,环保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无法明确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权利和权限。在排污许可证的制度定位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二)操作层面缺乏技术规范。
一是缺乏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路线。各地基本按照环评量核定,导致一些投产年代较久的老企业排污权无法核定。二是缺乏核定企业实际排放量的技术路线。只有准确核定实际排放量才能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针对不同的企业如何采用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定排放量,需要有一套技术方法予以明确。(三)统计监测能力不足,无法支撑总量管理。
排污许可证不仅对企业排污浓度,还对排放总量进行监管,这就要求环保部门、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污染物监测、统计能力。需要有一套时效性强、准确性高的监测和统计方案,用于定期核算企业排放量。除少数地区外,各地在排放量监测统计方面的力量普遍不足,不同程度上存在“重发证,轻监管”的情况。(四)处罚力度不够,执法取证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反映存在执法难。经过调查,各地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处罚非常少,甚至没有。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处罚力度和举证方面的原因。《XX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无证排污只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远小于超标排污的处罚额。同时,许可证执法取证难度较大,由于排污许可证是实行污染物浓度、总量双控制,在不具备完善的监测和统计体系情况下,很难取得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超总量排污证据并对企业进行处罚。三、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策建议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要深入总结分析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管理和总量控制中的突出作用,推广排污权有偿使用,激活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一)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
起草并发布《XX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许可证发放范围、审批要求、管理流程、处罚制度上和环保部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并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刷卡排污等工作,建立一套符合国家要求、体现XX特色、在改革上处于全国前列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二)成立独立的排污权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全省排污权储备、排污权交易业务和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维护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转;组织实施交易试点和相关技术培训工作。(三)健全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
一是研究初始权核定技术规范,分布核定企事业单位排污权,为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整合相关文件,出台《XX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现水、气污染物全覆盖,交易范围扩大到全省。三是抓紧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流程和规则、交易准入条件、交易量审核细则、审核材料明细等指导性意见,便于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第6篇
(文号)
关于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
江西省环保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14条的规定,现申请对我单位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材料附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是国家“六·五”期间22个成套引进项目之一,1979年开工建设,一期工程于1985年12月建成投产,经过二期、三期及新30万吨的建设,铜冶炼能力已达90万吨,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铜冶炼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金、银、硫酸和稀散金属(硒、碲、铼等)生产基地。
江铜贵溪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都得到了较好的回收利用或治理。工厂建有硫酸废酸废水、备料预干燥电收尘及脱硫系统、熔炼干燥电收尘、布袋收尘、闪速炉电收尘、转炉电收尘、环境集烟、倾动炉布袋收尘、动力锅炉水膜除尘、循环硫化床电收尘、两转两吸制酸以及亚砷酸车间等废水、废气、废渣治理项目。经过车间处理后的废水在串山垄水库进一步自然沉淀净化,达标排放。废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渣基本上回收利用。
经过各项环保设施处理,仍有少量废物排放(见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开展,现特向贵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特向你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年月日(章)
主题词:环保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
抄送:
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 第7篇
申请报告
XX企业位于XX路XX号,经营范围:XX,法人代表:XXX,已通过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并于年月日经监测站检测达标排放,现向贵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年月日X企业
海南启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试点 第8篇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日前, 环保部正式批复海南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路线。2016年年底, 参与试点的海南省内6家石化化工企业、4家火电企业、1家造纸企业, 将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 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将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第三方权责, 构建排污申报、信息公开、监测监控的运行平台, 建立环保领域的诚信机制。同时, 海南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作用不大怎么破? 第9篇
排污许可证制度应作为核心制度来建立
排污许可证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在欧美,该制度已经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知名环保人士马军指出。
欧美国家不仅将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总量控制目标写入排污许可证,还要将环境影响评价中污染物控制浓度、采用的治理技术与减排效果等作为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其排污许可条件全面、具体,排污许可证可以是数十页乃至数百页的法律文件,并结合相关法规标准修订、排污单位技术工艺变动等情况适时动态更新,以此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准则、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依据。
“对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核心制度,有利于排放管理更加法制化、程序化、精细化。”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看来,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起来后,我国对于固定源的排放特别是对工业污染的防治将会向前迈进一大步。
柴发合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实际是一种环境管理制度。”它使固定源排放的监管和守法有了基础。许可证将排污单位的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和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个书面凭证可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作为排污单位来说,也可以围绕排污许可证建立一套自己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应作为防控污染物的一个基本制度。”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沈大军说。环保部门综合环境容量等诸多因素后,确定每个企业的排污量,以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形成约束。企业排污超过限定的量,将受到严格惩处。为排放达标,企业必须优化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排污许可证有助于倒逼企业实行转型升级。
环保部门还可根据一定时期内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区域污染物变化特点及污染治理的需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对各单位排污量等进行变更、调控,重新审核各单位排污总量,同时调整污染物在一定地区的分配,借助许可制度达到合理布局的目的。此外,目前许多地区还建立了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市场手段减少企业排污,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柴发合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均可纳入到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过程中,由此构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这样一来,企业从出生直到最后消亡,整个过程都处在一种不同阶段的被许可状态。
法律体系不健全制约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业内人士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寄予厚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排污许可证发挥的作用与人们的预期有较大差距。有环保人士甚至提到,“目前有大量的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依然照常生产排污。”问题出在哪里?
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是排污许可证面临尴尬局面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两个防治法都提到“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国务院目前尚未出台配套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环保官员就指出,“按道理说,这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但首先我们在法律层面就缺少依据,无疑这就导致了一些污染企业即便没有通过许可也照常在排污。”
另外,《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必须”按照许可条件排污、“禁止”无许可或超许可排污,但是没有规定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也未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在排污许可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环保监管能力有限、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各地对排放源的具体监管通常仅关注“达标排放”,即排污口监测结果是否违反排放标准。
对此,专家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将排污许可制度以专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排污许可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环保人士更是指出,“国家出台的条例应当是对许可证制度的进一步强化,推动其有效地落实下去,至少在地位上应当与环评看齐。不然许可证制度很难有所作为。”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排污企业只要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批,就可以轻松拿到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成为跟在排污者后面进行的一种排污事后认可。
再者,目前环保部门仅对几个污染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有前置许可,已通过环评的企业在企业总数中占的比例还很低。要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的作用,就必须全面提高环评覆盖面。要加强与工商、经济等部门的协调,从源头上扩大应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
另一个问题是,排污许可证被认为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法律形式和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未能与总量控制制度更好地结合。对于这一点,一些环保人员指出,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排污总量核算方法。用科学的核算方法,核定企业排污总量,是排污许可证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在国外,排污许可证制对企业的相关数据都有详细的登记,持证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等排放污染物。如果企业排污违规,将面临停产甚至关门的风险,从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企业因此会很严肃地对待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在技术和管理的精细化上都有所欠缺,国外有关排污许可证的制度规定往往是厚厚一本书,有针对固定源建立的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完善体系以及详细的内容设计,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往往只是单薄的几页纸,技术及管理的欠缺,使得排污许可证的作用难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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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在排污许可制度上的先行探索
在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探索的诸多省份中,浙江可以算是一个较为成功的典范,对此,业内人士评论说:“浙江省在排污权交易工作上的成功实践推动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展。”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分为A、B两类,其中A类排污许可证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这类许可证的排污企业可以参与排污权交易;B类排污许可证不单独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也不能参与排污权交易。
在排污许可证的监管上,浙江采用的刷卡排污制度更是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不久之前,浙江全省18家省管火电企业大气刷卡排污系统全面建成并实现联网运行。这些火电企业都有一张普通IC卡大小的磁卡,上面写着“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反面则印着企业名称、地址、排污许可证号等信息。用这张卡在特定的机器上一刷,就可完成月度充值。一旦当月排放量达到允许排放量的80%,系统就会自动提醒;到90%时,系统就会发出预警,企业负责人就能收到预警短信。每个月的排放量又是如何得来的呢?企业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省环保厅给我们排污许可证上的核定允许排放量,结合年度发电计划,公司年初就将排放量分解到每月。省环保厅核查同意后,我们就将每月允许排放量充进卡中。”
据浙江省环保厅工作人员介绍,火电企业若当月卡上允许排放量不足,则可以通过申请,在其年度允许排放量中进行调配,但年度核定总量不得突破,否则只能到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租赁。反之,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深度治理减少排放总量,并将完成减排义务后的富余排污权指标上市交易出让、出租。如此一来,污染排放与经济挂上了勾,排放大户们每月就得掐着指头算计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了。
“企业一旦月度排放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系统还会发出警报给环境监察部门,实现总量计量控制与环境执法的联动。”浙江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大气刷卡排污系统使环境监管便利了。浙江省环保厅总量处处长还提到,“全省每年要进行减排调度。以前基层环保局每季度都要到企业采集数据,工作量非常大。刷卡排污实行后,大家手里就像有账本一样,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刷卡排污同样被运用到对浙江省涉水企业的管理上,这是一项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为核心,以污染减排为目的,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以刷卡排污为手段,初步建立“一企一证一卡”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新模式,实现对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转变的点源管理制度。“企业每一年有自己的排污总量指标,这些总量就存在卡里,用多少就刷多少,能防止企业偷排、漏排。”浙江省舟山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称,采用这一系统之后,一旦企业污水排放总量超标,刷卡的电子阀门就会自动关闭,迫使企业停止排污。企业一旦违反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还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