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会计范文(精选10篇)
普通会计 第1篇
面对知识经济对会计教育的影响, 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时代的挑战, 不仅在会计学历教育上进行变革和创新, 而且在会计教育上进行变革和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要求会计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一、职高会计教育的变革和创新
1. 在会计教育的内容上, 要求会计人员具
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而不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更新。首先, 要具有较强的时局洞悉力。时局的变化对企业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作为会计人员, 特别是中高层会计人员, 对时局的变化必须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这样才能洞察先机, 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其次, 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会计教育应使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最新的会计专业技术知识以及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 只有这样, 会计人员才能在会计岗位上游刃有余。再次, 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现实环境中, 会计职业界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会计诚信的缺失。
2. 在会计教育的形式上, 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 也应有所创新。
深化会计教育, 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会计教育应以自学为主, 培训为辅, 以专门培训为主, 其他学习形式为辅。同时, 要实行会计教育的定期考核, 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 进行终身教育和终身考核。这样就能使会计人员为适应岗位要求而主动掌握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为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 在会计教育的手段上, 利用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 采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
比如, 有线电视形式的学习、以计算机为主的学习以及以网络为中心的网上教育等。这样不仅能扩大学习规模, 而且能够解决会计从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矛盾。高科技手段成为会计教育的推动力, 使会计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成为可能。
二、职高会计模拟大作业改革
目前, 普通职高财会专业会计模拟大作业存在片面追求高难度的倾向。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模拟大作业, 应做好以下工作:
1. 会计模拟大作业应在会计模拟实验室内完成。
会计模拟实验室的环境及配备的各种财会操作用具, 会使学生如置身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科室中。在会计模拟实验室完成会计模拟大作业, 良好的氛围、完善的设备和工具, 为高质量地完成会计模拟大作业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2. 要建立一套简易、全面的会计模拟大作业题。
会计模拟大作业不宜片而追求高难度, 而应把重点要放在全面性即广度上。同时, 这一广度性要求更不是追求大业务量的借口, 应尽量减少重复业务量。简易又全面的会计模拟大作业能保证普通职高财会专业的学生对财会实际工作的过程有一个较全面、较深刻的感性认识。
3. 会计模拟大作业应配备优秀的教师加以指导。
作为财会实践性环节的中心环节, 完成会计模拟大作业是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关键, 只有经过高素质老师的从旁指导才能确保会计模拟大作业高质量地完成。
三、职高会计实习创新
普通职高财会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要进行会计实习, 其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全面掌握会计工作的实质, 完全胜任会计工作, 这是财会专业实践性环节的最终环节。要抓好实习工作, 应做好以下几项:
1. 选择经济业务适中的单位进行实习。
实习中单位可由教师联系, 也可由学生联系, 但学生联系的单位必须纳入教师管理范围。指导教师应从联系的单位中选取经济业务适中的企业单位进行实习, 学生的实习单位不能过分集中, 也不宜太散, 应根据实际实习人数确定实习单位的多少。
2. 做好学生实习的分组工作。
学生分组一般以4至5人为宜, 以保证每人均能在实习单位有事可干, 不至于由于实习人数过多导致某些学生插不上手。同时, 4至5人又可保证互相讨论的需要,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员平时的学习成绩, 按好中差进行搭配安排。
3. 实习要以完成某一方面、某一环节工作为主要目的。
实习不应以完成实验报告为主要目的, 而应要求学员完成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工作, 如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计算等, 学生最好一人做一方面的工作, 如某方面工作量较大, 可配置2至3名学生, 最好能接手实际工作中的账簿进行实习, 由于有了会计模拟大作业作为前提, 学生应该基本能胜任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个方面。由于要完成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财务会计工作, 实习单位原来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实际工作者自然成为学生实习的指导老师。实习结束后, 学员应就从事的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工作写出心得体会。教师的考核重点也应转移到学生完成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会计工作的质量上来, 唯有如此, 实习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实习。
普通的会计实训心得 第2篇
以前,我总以为会计只是简单的记账,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试训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到实际上应用,那我们就会无从下手。会计最大的忌讳,我想应该就是心烦气躁。刚开始看着厚厚一沓的账单,每一页那么多、那么小的格子,头都大了。几天下来,似乎慢慢习惯了,错误也减少了。
按照会计制度要求,首先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以及损益类等明细账。仔细阅读模拟材料,判断资料中的经济业务涉及的账户,根据各账户的属性分类,填入帐页纸中。最后填写各账户的期初余额。然后将材料中涉及的账户分类。其中:总账账户有哪些,明细账账户是哪个;而后再根据各账户的性质分出其所属的账户类别;再次按照上述分类,将所涉及的全部账户名称,填列到各类帐簿中去,并把资料中所列期初余额,登记在相关账户借贷方余额栏内;最后试算平衡,要求全部账户借方余额合
计等于全部账户贷方余额合计;总账借贷方金额要与下设的相关明细账户借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试算平衡后方可进行本期业务登记,否则不能进行。
结账时,首先详细检查模拟资料中所列的经济事项,是否全部填制记账凭证,并据此计入账簿,有无错记账户,错记金额,如有应及时补正。其次在保证各项经济业务全部准确登记入账的基础上,结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各类明细账的本期发生额与期末发生额,为编制会计做好充分准备。
总结此次实训的内容就是,以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为实训资料,运用会计工作中的证、帐等对会计核算的各步骤进行系统操作试验,包括账簿建立和月初余额的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和填制,各种账簿的登记、对账、结账等。
记得实训的开始是那样的忙碌和疲惫,甚至是不知所措,只能依靠老师的引导和帮助。通过这十几天来的会计实训,我深刻的体会到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权益高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工作在企业的日常运转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让我掌握了记账的基本程序,锻炼了自己的动手操作能力,使我深一步了解到里面的乐趣。更重要的是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它使我全面系统的掌握如何操作一个完整的业务循环,即从期初建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账簿的登记、核对,错帐的更正,会计处理程序的运用到会计报表的编制,从而对企业会计核算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也让我了解到这一年来到底学到了什么,使我更加爱好这个专业。
此次实训,我深深体会到了积累知识的重要性。有些题目书本上没有提及,
所有我就没有去研究过,做的时候突然间觉得自己真的有点无知,虽然现在去看依然可以解决问题,但还是浪费了许多时间,这一点我必须在以后的学习中加以改进。会计实训心得另外一点,也是在实训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同学之间的互相帮助,有些东西感觉自己做的时候明明没什么错误,偏偏对账的时候就是有错误,让其他同学帮忙看一下,发现其实是个很小的错误。所以说,相互帮助是很重要的一点。这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也很关键。
三个星期的实训结束了,收获颇多,总的来说这次实训我还是比较满意的。通过它我较系统地练习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方法,加强了我对所学的这个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提高运用会计的基本技能的水平,也是对我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切身体会了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从而对所学理论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认识,最终达到了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我想会计是靠丰富的经验的。只有多做帐,才会熟能生巧,才能游刃有余。我深刻理解了什么是会计,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一份耐心+一份责任心=人生价值的诠释。同时,我也认识到要做一个合格的会计工作者并非我以前想象的那么容易,最重要的是细致严谨。社会是不会要一个一无是处的人,所以我们要更多更快的从一个学生向工作者渐变。
普通会计 第3篇
摘要:《财务会计学》是会计专业学生的重点学习科目,其能够将会计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研究结合在一起,是集理论性与实践性于一体的重要课目。在普通高校会计专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对这门课程的改革,目的是通过不断地创新改革让其在会计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当前该课程教学与实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普通高校;会计学;课程教学与实验;改革
【中图分类号】F230-4
前言:会计专业是很多学生高考后选择的热门专业,也是高校建设中的重点专业。《财务会计学》这门课程是会计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也是很多非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内容的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当前非常注重该课程的教学与实验研究,对于当前教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在积极地探索、改革。因此,对其改革创新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一、《财务会计学》课程教学与实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单一
当前《财务会计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缺乏高层次的教学目标,通常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学生基本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所欠缺。在教学中,更多时候是让学生学会简单的记账登记、资金核算。同时,学生通常是在学习完《初级会计学》课程后,学习《财务会计学》,课程难度增加,让学生很难适应,但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这部分教学内容,不注重二者之间的衔接。我国会计专业的制度在不断地修改,但是会计学的教学内容却一成不变,教师在教学中准备的教学内容也是固定的,不能够灵活变通[1]。
(二)教学体系不完整
当前《财务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依然不完整,不能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会计学老师通常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不重视实验教学,导致学生有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动手能力不足。这也源于学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忽视,通常只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高校会计专业实验课程上,缺乏专业的指导教师,很多教师既是理论课程的教师,也是实验课程的教师,其自身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能力。在学生实验过程中用到的很多资料,都很陈旧,不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地更新。在学生的课时安排上,不能合理地安排实验课程,通常只有很少实验课时,这严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三)缺乏与信息技术的结合
随着数字信息化的发展,很多学科在教学中需要与信息技术相结合。高校会计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学生使用计算机知识进行简单的业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把计算机教学与会计教学相结合。会计学教师在教学中不注重学生计算机水平的提升,导致教学与实践不能有机结合。而且学校会为会计学的学生购买商品化的会计教学软件,这就给学生的会计学习带来了局限性,学生只会运用这种单一的会计软件,一旦遇上其他种类的软件就不会使用,严重影响了学生在将来工作中能力的发挥。学校不能为学生的会计学习提供充足的资源,导致其学习过程与信息技术不能结合起来,限制其能力的发挥[2]。
二、《财务会计学》课程教学与实验的改革措施
(一)加强学生的技能教育
会计专业是理论性和技能性相结合的专业,《财务会计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会计技能的提升。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效率。通过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弥补学生在实际学习中的局限性。其次,在会计教学中完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过程重视学生的报账记账、会计报表的学习,这根本不能满足会计专业的教学目标,应该根据现实的新形势,让学生通过简单的业务往来和业务实践,让其认识清楚在会计工作中需要的达到的能力和需要完成的工作[3]。
(二)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
要改变当前会计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建立完整的教学体系。首先,学校需要重视会计实验课程教师的素养提升,要培养专业的会计实验老师,或者聘请专业的高级会计人才,通过其丰富的时间经验和坚实的理论技术,指导学生的会计实验。同时,在其手里也掌握着丰富的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进行实验学习。对《财务会计学》教材内容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作出积极的调整,利于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学校要加大投入,为学生创立良好的实验环境,让其在专业的场景中进行学习,也要丰富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尽量真实的资料。在学生《财务会计学》学习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不仅仅要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考试成绩,应当在考试中加重实验能力的考核,比如对学生会计工作具体操作程序的考核,各种业务的处理方法与技巧,以此来考查学生是否能够运用会计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的会计问题,包括票据的填制,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现今流量表的编制等等。
(三)推进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化
加强会计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化建设是会计专业的重要工作,在《财务会计学》教学过程中,会计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进行信息化技术的融合。这不仅仅能够满足新形势的教育目标,也能够满足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其更符合当前企业的需求。尤其在实验教学中,要将手工会计和计算机会计技术融合起来,注重多媒体技术的投入,CAAI课件在高校会计教学中受到广泛运用,不仅仅能够对手工会计进行模拟,也可以设计到会计理论知识的各项内容,为会计教学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也能够提升实验教学的效果,为教师和学生的会计教学提供很多便利之处,从而促进会计专业教学效果[4]。
结论: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学校是培养专业人才的主要阵地,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课程教学与实验的改革研究,重视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更要加强学生的实践研究,让学生在学习中总结经验,加强运用知识解决实际会计问题的能力。对《财务会计学》教学过程的研究仍然需要不断地前进和发展,提升该课程的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杨茂公.普通高校本科《财务会计学》课程教学与实验改革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0.
[2]李中,刘卫柏.高校会计学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J].财会通讯,2012,4(16):38-39.
[3]周英.经管类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建设与改革研究——基于管理学院《会计学》平台课程的教学实践[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1,6(06):90-92.
普通会计 第4篇
一、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只是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指导。企业应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
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一些企业由于无法可依,以致清算工作迟迟未能进行,如企业虽已停止生产和经营却无意进行清算,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可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账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三、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又没有对以后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存货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使得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四、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两个问题: (1) 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忽视了其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人为不申报而逃避所得税清算的行为,从而造成了税收流失; (2) 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税,误认为其注销企业时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依法计缴入库。
五、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和企业的净资产。当然,在清算期间已无法支付的各类债务可计入企业的清算所得。但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其他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务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资本金。
从清算所得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在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清算损益加清算所得的调整额。清算损益体现为清算后的净资产(不含向投资者的分配)与清算前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清算损益”科目进行审查;清算所得的调整额体现为经营过程中的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和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其在以前的会计处理上全额计入了资本公积。
六、普通清算的会计核算
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财务报表。
由于普通清算企业既不适用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制度,又不适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加之国家还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专门规定,因而目前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普通清算期间对相关的清算业务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致使清算活动在会计上失去了控制,给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带来了困难。
鉴于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笔者认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普通清算可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并根据普通清算的特点对会计核算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既能反映企业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企业清算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实务操作上,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可以不另设账簿,可利用企业原有账簿进行账务处理,一般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即可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
1.“清算费用”账户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差旅费用、管理费用、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该账户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
3. 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期间为206年5月10日至206年11月6日,在此期间已发生的清算损益为4万元。清算截止日评估机构对尚未清算完毕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企业净资产增加5万元,其中存货评估增加5万元。该企业清算截止日的资产负债如下表所示。
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借:存货5万元,固定资产10万元;贷:待摊费用10万元,清算损益5万元。
计提未处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借:清算损益0.93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85万元(517%),其他应交款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85万元。
计算清算所得并计提所得税。清算所得额=清算期间损益+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剩余资产评估损益=4+6+(5-0.935)=14.065(万元)。计提清算期间应交所得税=14.06525%=3.516 25(万元)。借:清算损益3.516 2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516 25万元。
摘要:鉴于目前企业清算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清算期间的确定、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普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等有关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以供财务及税务人员参考。
关键词: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税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普通清算的特点及其的会计问题 第5篇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19底,我国在册的各类企业已达735.71万户,其中,国有企业207.83万户。年当年因各种原因终止注销的企业达101.71万户,其中,破产注销的国有企业675户。统计资料表明,在97年一年间,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已达到现存企业户数的13.82%,在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中,破产清算的企业甚少,而普通清算则是大量的、经常的。对普通清算的会计行为加以规范,已成为构建清算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任务。本文拟从分析普通清算的特点入手,对普通清算的几个会计问题试加探讨。
企业清算依照清算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称破产清算,它是指清算组直接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以破产还债为目的的一种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它清算。它是指清算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之下,以清户还债和分配剩余财产为目的的清算。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其它清算。与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划句号。但破产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产还债,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第一是清产还债;第二,清产分配,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都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必须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破产清算组必
试论应用型普通高校会计实训教学 第6篇
关键词:应用型普通高校,会计实训,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
应用型普通高校的定位是培养生产、经营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该定位决定了应用型普通高校应该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必要理论教学背景下更注重实践教学的拓展。本文所指的应用型普通高校既包括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含独立学院) , 也包括高职高专学校。会计学作为高等学校的管理类专业, 被誉为文科中的工科专业, 是应用型比较强的社会科学, 是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就业面宽、就业灵活、社会需求大的热门专业之一。应用型普通高校一般都重视培养会计学生的实践能力, 实训体系初具规模, 但培养的学生离社会用人单位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 加强会计实训教学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应用型普通高校会计实训教学的重要性
应用型普通高校要和重点高校 (一般为研究型高校) 错位竞争, 必须既重视理论教学, 又要从经费和师资上支持包括会计实训教学体系在内的实践教学。
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大环境下, 职业会计人才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结构性失衡的总体特点。一方面社会每年有大量的动手能力不足的普通高校会计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 另一方面大型企业招聘不到中高端财会人才。用人单位对较高层次的会计人才需求量大但对普通会计人才需求不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发展潜能, 但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 强调的是招聘进来就能上手, 而不太愿意招聘动手能力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的应届会计毕业生。应用型普通高校在解决这种困境上大有可为, 会计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便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会计学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应用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会计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结合点, 在应用型普通高校的会计专业教学中占用举足轻重的地位。会计学科的自身特点, 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 学生需要亲身体会和参加会计实务训练, 经历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再到会计报表这个完整的会计循环,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只会编制书面意义上会计分录, 做做会计习题而不能实际动手操作的弊端, 也才能以鲜活的形象感受枯燥的会计理论。
二、应用型普通高校会计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 会计电算化理论教学不足和单纯演练教学版的财务软件
某些应用型普通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为了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已经把会计电算化的教学演变成教学版财务软件操作方法的传授。在教学实践中, 很多应用型普通高校教师直接选择用友财、金蝶等厂商的商品财务软件的使用说明书为教材, 教学内容也仅限于讲授用友、金蝶财务软件的操作方法, 会计电算化课程的学习很少涉及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的讲解, 以致学生在会计电算化课程结束后仍不能了解会计信息系统的全貌, 也不清楚会计电算化的系统知识, 更不会应用大型企业现有的其他先进的软件, 如ORA-CLE英文财务软件、SAP公司的ERP信息系统等。
目前, 大多数学校往往只教授学生账务处理系统的知识和报表管理系统的知识, 每个系统又由若干个模块组成, 而对于工资核算系统、应收应付系统、成本核算系统、固定资产核算系统等只是稍作介绍, 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不但不了解会计电算化的整个流程, 不懂得如何管理会计信息, 整理会计数据, 更谈不上解决实际操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目前, 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会计信息化浪潮风起云涌, 业务与财务进行融合, 企业级信息系统取代部门级信息系统。不仅大型企业, 而且中小企业都开始应用ERP (企业资源计划) 信息系统, 财务模块只是其核心模块而已。学生单纯演练财务软件, 不接触ERP, 以后走上工作岗位会成为“跛足”的会计人。
(二) 校外会计实训基地建设形式主义严重
“我校拥有校外实训基地菖菖个”, “我校校企合作取得突出成效”, 这些是目前很多高校对外宣传的常见网站资料, 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只是和学校签订了实习基地协议, 并不实际承担实训任务, 这种形式主义对于会计实训教学是毫无用处的。
由于会计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财务数据的机密性, 各个企事业单位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都不太愿意接收学生实习, 对流动性很强的实习生保持警惕。即便是学校联系到了实习单位, 学生去了以后也只是做一些简单的数字加减、凭证装订、资料复印等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的工作, 最多让学生看看旧的财务资料, 看看现职会计人员的操作而不能亲手参与会计凭证制作、登记账簿、期末账项调整、结账、纳税申报等实质意义上的工作。而且, 企业能容纳的会计实习学生人数有限。这样的校外实训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许多应用型普通高校目前基于招生宣传的需要, 对签订校外实训教学基地事项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大肆宣传, 这种形式主义趋向是不务实的。
(三) 会计模拟手工实习缺乏师资力量
会计模拟手工实习是指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和财务软件, 模拟企业手工建账、记账、登账、出报表的流程, 学生动手操作。会计模拟手工实习是应用型普通高校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主要环节之一。但是, 该教学环节却严重制约于师资力量这个瓶颈。
应用型普通高校的会计专业老师绝大部分都是学科型教师, 一般是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成为高校教师前没有会计实务从业经验, 从学校到学校的结果就是老师纸上练兵, 很难指导出动手能力强的学生。特别是会计模拟手工实习的指导, 由于老师没有手工账的经验, 指导上力不从心。有些学校聘请校外的专业财务公司来指导手工实习, 这种操作模式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校外财务公司毕竟是以经济效益为目标, 指导上可能不认真, 校内老师由于不太懂实务操作对校外专业公司指导人员的监督也不会有力。
目前, 应用型普通高校都在提“双师型”教师的口号, 但是我们认为, 会计实务日新月异, 即使某些老师有过几年的企业实务经验, 长期从事理论教学后实务经验也变成了旧经验, 甚至过时了。模拟手工实习缺乏真正“双师型”教师的指导。
三、针对应用型普通高校会计实训教学问题的对策
(一) 革新现有的会计电算化教学方式
首先, 要改变现有的会计电算化教学目标。会计电算化实训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全面介绍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并系统地演练财务软件的技术与应用方法, 培养学生学会实现和管理企事业单位包括会计电算化系统在内的信息系统。这种教学目标, 应该使得学生熟练运用一系列国内常见财务软件, 也要初步掌握ORACLE软件、SAP公司的ERP软件等等, 特别是要对ERP各个模块的操作有清晰的思路。常用的财务软件如金蝶、用友软件的学习, 课堂学习时间进行压缩, 部分学习任务放在课余时间让学生自由上机来完成。其次, 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改变单一的按照财务软件使用说明进行的教师演示、学生模仿的电算化传统教学方式, 利用局域网将老师的演示和学生的练习结合起来, 采用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 教师设置一些会计实务中典型的会计问题, 要求学生在计算机财务软件系统中来寻找解决方案, 甚至结合《会计制度设计》课程的要求让学生来设计某些单位的会计制度和建账。
(二) 改变校外会计实训基地的承担单位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普通高校发展的正确方向, 会计学生需要校外实训基地。但是由于会计岗位的特殊性, 校外实习基地若重点放在工业企业和某些大中型的服务企业, 则达不到实习目的。建议应用型普通高校选择3~5家的中小型会计代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校外实训基地。很多中小型企业没有专职会计, 而是选择企业外的代账会计。专业代账公司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学生进入中小型会计代账公司实习, 可以跟随资深会计人员到不同的企业代账, 熟悉各行业企业会计的特点, 了解中小企会计的特点。这种实训基地的缺点是学生不可能接触到大型企业会计实务。会计师事务所年底有年报审计业务, 业务量比平时增加很多, 出于人手不够的原因, 需要会计在读大学生来处理一些辅助工作, 学生在寒假期间也能接受一定的锻炼。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实训基地有可能使学生接触到大型企业会计实务, 特别是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学生参与审计上市公司年报, 会接触到大型企业的各种会计问题。缺点是实习时间有限, 一般限于寒假这一短暂时间。
(三) “外派挂职、引进贤才”, 培养“双师型”师资力量
为了使得会计模拟手工实习收到好的成效, 应用型普通高校必须加大经费支持, 培养会计实训师资力量, 培养优秀的会计模拟手工实习指导教师。“外派挂职”意味着将学科型、理论型教师外派到企事业单位去挂职锻炼, 接受最新会计实务的训练, 学校可以利用暑假时间或者其他时间轮流外派中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去过“实践关”。这种方法必须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 允许教师不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带薪到企业实习26个月;“引进贤才”意味着应用型普通高校直接从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聘请对高校教学有兴趣同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员工, 这些人可能学历较低, 学校必须给予一定的待遇照顾, 或者从企业聘请兼职老师, 让这些人在不脱离实务一线、不影响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学校兼职指导会计模拟手工实习或其他实训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聂新田.试论独立学院会计实训教学体系[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0, (4) .
普通会计 第7篇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发布, 标志着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将逐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我国之所以力主推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除了该种形式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外, 还有其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
(一) 制度经济学的依据
制度经济学突出的特点是将研究经济问题的视角转移到市场之外, 注重非市场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它研究制度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 尤其注重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改变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基于上述特点, 使得制度经济学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变迁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印证了制度经济学家的思想。在早期,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个人独资或者合伙制, 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主要原因:一是合伙制事务所要向外界传递对其执业质量负责、承担无限责任的的信号;二是合伙制事务所下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使得合伙人不仅关心自身执业的质量, 也关注其他合伙人审计工作的质量, 即合伙制事务所更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 合伙制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损失加重, “诉讼爆炸”威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 迫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放弃公司化禁令, 在当时的审计环境下, 事务所采用公司制是最优的制度安排。采用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后,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事务所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损失只承担有限责任, 使得审计质量有所下降, 导致事务所的损失更大, 为了行业和自身的发展及损失的最小化, 许多事务所都陆续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 这样可以兼顾事务所与客户的双方利益。
(二) 交易成本理论依据
科斯认为, 企业是人们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签订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交易成本存在于企业外部, 包括信息的搜寻、发布、讨价还价、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和违约带来的一切成本。在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等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中,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居中, 即高于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 但是低于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因为:首先, 从信息成本的角度来分析, 事务所的规模越大, 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单位产品的交易成本就会降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规模比普通合伙事务所规模大, 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 降低单位信息成本, 从而降低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其次, 可以从谈判和签约的角度来分析, 一般而言, 存在交易双方时, 买方处于信息劣势, 由于普通合伙事务所中各个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则选择合伙人时就需要特别谨慎, 需要搜集更多的信息, 签约时需要考虑事后违约的许多情况, 签约成本较高, 继而交易成本高。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最快途径是兼并小型事务所, 在兼并的过程中, 由于签约时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 并购公司对选择新合伙人的标准就会相对宽松些, 继而降低交易成本。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所以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效率相对于普通合伙的效率高。
(三) 利益相关者理论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 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 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 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相关者有股东、客户、债权人、政府等。首先,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权衡了股东与政府之间的利益,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股东只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而降低了事务所的成本;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除了交纳企业所得税外, 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次,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 由于存在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使得债权人的风险降低;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只以其对事务所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债权人的风险相对较高。最后,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迁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公司制度的模式, 使得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有所降低, 客户的满意度降低, 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社会大众的博弈过程中,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演变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利弊分析
(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1.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具有合伙制事务所的优点。
(1)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责任合伙人需要对审计失败承担无限责任,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2) 相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更加体现了事务所的“人合”性质, 有利于打造团结、合作的企业文化, 良好的企业文化是种软约束, 更是一种精神鼓舞, 有利于事务所的长期发展。 (3)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是事务所的生命线, 事务所一旦丧失了信誉, 恢复成本很高, 事务所都在努力维护其形象。
2.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吸收了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优点。
(1) 事务所的损失较小。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保护无过错的合伙人, 可以防止因为个人的失误导致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特殊普通合伙制, 只有存在执业失误的人才承担无限责任, 事务所损失相对小些。 (2) 税收层面的好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形式, 因此合伙人要承担两种税, 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合伙人的税收负担就相对重些。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 合伙人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人的经济负担相对小些。这样就给予会计师事务所更大的分配剩余收益的权利。
3.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有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存在承担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两种合伙人, 这种二元责任并存的制度约束着事务所的每个合伙人, 每个合伙人都会保持执业谨慎, 尽职尽责, 遵守执业守则, 进行自我风险控制。合伙人自己实现监督, 有利于保证执业质量。同时, 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的合伙人属于风险偏好者, 倾向于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有的合伙人属于风险厌恶者, 偏好选择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的风险居中。因此, 当这三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存时, 合伙人就具备更大的选择空间, 有利于审计行业的发展。
4. 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有助于快速扩大事务所的规模。
Randolph A.Shockley (1981) 的实证研究证明, 在报表使用者看来, 事务所规模越大, 其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就越小, 进而可以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因此, 监管机构极力推荐事务所扩大规模, 事务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也在扩大规模。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只有在其审计失败时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 选择准备入伙的合伙人的标准就放宽了, 容易快速扩大事务所规模。
(二)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不足
1. 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审计客户破产后, 由于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债权人索取赔偿的能力大打折扣, 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因此, 债权人逆向选择行为的结果是选择那些信誉好、规模大、有足够资金的事务所等, 这就需要债权人不断搜集信息, 无形中加大了债权人的成本, 债权人会推迟投资甚至不投资, 整体上不利于资源配置, 降低了经济效率。
2. 存在公司治理缺陷。
有限责任事务所是公司制的形式, 可以借鉴公司制企业建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存在监管部门, 若出现问题可以尽快解决, 尽量做到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而在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中, 合伙人既是治理层, 也是管理层, 同时也是执业人员, 多种角色合一, 合伙人不容易发现自身的执业失误, 不容易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3. 增加了司法成本。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存在大量的职业判断, 加之审计的固有局限性以及公司的经营风险, 使得审计工作的风险很大, 投资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事务所的二元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不确定性, 需要执法人员判断错误的性质是属于重大过失还是欺诈等, 确定赔偿顺序, 不同的职业判断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 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 伴随着这种职业判断, 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如何更准确地划分事务所财产与个人财产, 如何准确地界定审计人员的重大过失等。
4. 利益冲突复杂化。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人合”性质的组织,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不仅存在着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事务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 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也很突出。为了降低合伙人自身的风险, 有的合伙人希望会计师事务所留下更多的利润, 保持事务所足够的资金, 有的合伙人希望分配更多的利润。由于各种性质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分配财产权利容易引起争议。假如执业出现过失, 哪些合伙人承担第一赔偿责任, 如何进行赔偿, 这些矛盾的存在不利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作。
5. 变更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 这些环节都会有许多问题。例如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 会计师事务所以前的债务将如何继承, 财产如何分配, 工商登记有什么限制条件, 设立程序, 设立后如何进行业绩考核, 如何进行监督, 入伙与退伙的条件, 如何补偿利益损失者, 如何顺利实现事务所的平稳过渡等都是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三、对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建议
(一) 增强债权人的安全感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人的风险介于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债权人的风险之间。因此, 债权人会更加谨慎的投资, 花费很大的成本去寻找优质的事务所, 以便降低自身的风险。基于上述缘故, 事务所必须树立信誉至上的良好形象, 同时, 事务所可以定期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 类似于公司的偿债基金, 或者参加职业保险, 有利于事务所稳健性经营和增强事务所的整体偿债能力。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中的原始合伙人投资比例较大, 而新合伙人投资份额相对较小, 这样不利于新合伙人发表意见。为了建立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 可以根据合伙人的业绩或声望, 增加新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表决权份额;也可以借鉴现代公司的治理理念, 只是采用的形式不同而已。比如, 公司治理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等机构。
(三) 适度保留盈余
至于合伙人之间的冲突, 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决定保留利润的水平。若事务所处于发展的初期, 风险较大, 则事务所应该保留更多的利润, 降低事务所破产的风险。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成熟阶段, 事务所的信誉强, 盈利状况良好, 则公司相对的可以分给合伙人更多的利润, 保留较少的盈余。再者, 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复杂, 需要法律的逐渐完善, 从法律层面上确定赔偿顺序, 对审计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细化, 降低合伙人之间的判断与争议。
(四) 借鉴律师事务所的改革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都属于中介组织, 人力资源都是最重要的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借鉴律师事务所的改制经验, 分析律师事务所如何解决组织模式的变迁、处理变革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工商登记、界定各个股东的权利与责任等问题。至于承接债务赔偿责任, 可以尝试下述做法:若事务所以前是合伙制事务所, 变革后的事务所股东对此项债务依然承担无限责任, 新增加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我国目前正在极力倡导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论依据, 然后分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利弊, 最后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郭富青.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J].当代法学, 2009, (1) .
[2].邵世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探讨[J].财会月刊, 2008, (2) .
普通会计 第8篇
2010年, 财政部正式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 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同时鼓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前转制。伴随着相关实施细则的发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逐渐增加,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组织形式的引入具有较强的积极意义, 它一方面完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承责模式的接轨, 另一方面在兼顾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很好地保护了注册会计师行业, 降低了行业风险, 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大规模做出了贡献。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 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发展尚未成熟,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相关立法层次的空白和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值得我们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做出更多的思考。
2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原因
在普通合伙制下,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组织形式虽然有利于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 在一定程度上将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带到较高的水平, 但是这种责任确定方式也存在着有失公平的弊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产是人力资本和知识技能, 实物资产较少, 与可能承担的债务相比更是不成比例, 急需一种在理论上较为完善的组织形式来保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所以在这种背景下,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必然趋势。从另一方面来说,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以四大为代表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冲击, 事务所应扩大规模以应对挑战。而事务所要扩张, 人力资本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人合”的组织, 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对于事务所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普通合伙在吸引新的合伙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导致新的合伙人不愿意入伙, 挫伤了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因此, 扩张中的会计师事务更是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作为优先的选择。
3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3.1 审计责任产生的原因
(1) 客户方面的原因。
客户方面的原因产生于四个方面:错误、舞弊、违反法规行为和经营失败。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舞弊是指被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不当行为, 包括对财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 侵占资产等。由于信息不对称, 外部使用者依赖注册会计师鉴证被审单位的相关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作用很大十分重要, 这给管理层舞弊提供了良好的动机, 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而经营失败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的直接原因和导火索, 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由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而引发。
(2) 审计人员方面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由于违约, 过失, 欺诈的行为, 未能发现和揭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事项, 从而给委托人和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实践中,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违约, 过失和欺诈而导致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例子并不少见,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众多, 但归根结底是注册会计师本身未能遵守相应的道德要求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3.2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第一,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 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 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事务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相关合伙人进行追偿, 相关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们应如何解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呢?特殊普通合伙部分地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机制。一方面, 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视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全体合伙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无关的合伙人只对他人的过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人仅有普通过失, 那么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另一方面, 由事务所作为第一责任主体, 事后事务所再向相关责任合伙人进行追偿。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不再被要求针对注册会计师存在违约, 过失或者欺诈行为提出证据, 而可以直接要求事务所承担责任。这一变化一方面提高了债权人维权的效率, 规范了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制度, 但是, 它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责任分配制度变得复杂。由于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界定并不清晰, 这给事务所内部责任分配, 包括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和合伙人的追偿带来了障碍。但是这种制度很好地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的权益, 避免其承担无关的责任。
4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责任的思考
4.1 特殊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比较
在有限责任制下, 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三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对注册会计师保护程度最高的, 由于只承担有限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下降, 间接地影响执业活动的质量, 这种组织形式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执业水平的提高。这种组织形式也不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执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执业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理应接受更高层次的监督和承担更高一级的责任。
在普通合伙制度下,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这一约束机制也促使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增强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的意识, 但是无法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风险规避和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很好地兼顾了二者的优点, 仅在合伙人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事务所承担责任时对其他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进行了约束, 既保留了普通合伙制度的益处, 又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制度创新, 有效地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
4.2 合伙人责任分担机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核心
合伙制之所以更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就是因为这种制度下的合伙人责任分担机制, 这也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核心, 这种机制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普通合伙制下, 单一合伙人的过错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结合, 扩大了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责任的范围。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 合伙人的责任介于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之间, 充分考虑了公平的责任承担体制, 不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调动了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和规模化发展。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4.3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1) 特殊普通合伙削弱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无过错合伙人被排除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外, 债权人最终能够索偿的合伙人财产范围也相应缩小, 风险增大, 相比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显然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事务所的财产以及应该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那么债权人的损失就得不到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合伙相对人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期许。
(2) 相关法律概念界定模糊。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两个概念并没有清晰地被界定。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 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处理专业领域的问题, 这一行业特性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界定带来了障碍。法律人士不是会计师行业的专家, 对于条文中责任的确定和划分并没有做出很具体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根据经验对相关审计责任进行定性的操作难度也很大。这些因素不但造成合伙人之间责任承担的不确定, 也造成债权人风险的不确定性。因为合伙人被界定为“普通过失”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者在责任承担分配和承担上相差甚远。前者的条件下, 合伙人无论是否为过错方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而后者的条件下, 债权人无法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这样的区别导致在实践中, 一些债权人为了获得最大化补偿而有意混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宁愿以“普通过失”来对合伙人的责任定性。这不仅违背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设立的初衷, 失去了特殊普通合伙责任承担的应有之义, 也不利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3) 合伙人个人财产认定尚有欠缺。
特殊普通合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合伙人个人财产的登记和确认制度对于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这为合伙人通过转移个人资产而逃避惩罚提供了可能。如果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漏洞未能填补, 那么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合伙人责任的承担就很可能成为纸上谈兵。
4.4 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1) 对责任性质做出清晰界定。
如前所述,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界定的模糊使得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难以发挥其优势。对此, 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结合司法实践的不同情况完善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 对特殊普通合伙之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的认定和分配做出结论, 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作为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
(2) 事务所应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建立职业风险基金, 办理职业保险以应对风险, 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风险意识的淡薄以及扩大留存收益的考虑使相当一部分中小型事务所没有建立完善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制度, 这降低了面对债权人索赔时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应对能力, 增加了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所以事务所应该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制度, 在日常的经营中把部分留存收益作为风险责任基金, 当面临民事赔偿时使用风险基金优先偿付, 减轻事务所的压力, 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把由于责任合伙人个人无力偿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 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如果几个责任合伙人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如何分配责任, 按怎样的标准和权重分配, 依照怎样的赔偿顺序是关键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并未对此做出强制的规定, 如果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不够清晰, 就会在责任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纠葛, 造成责任履行的混乱。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以及经营成果分配靠合伙协议来维系, 建议在合伙协议中分别就各种情形明确事务所内部责任分配、承担及追偿, 建立透明有序的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4) 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性, 合伙人之间连带责任的解除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监督, 这更要求加强对事务所的监管, 包括加大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力度, 增加复核, 监督和指导的频率, 严格执行多级复核制度, 明晰责任形式, 坚持财务信息披露, 将事务所财产透明化等举措, 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
5 结论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创新有其产生的根源和独特的优势, 其合伙人责任分担机制适应我国会计行业实际情况, 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但同时这一组织形式也表现出一些弊端, 如何在法律层面明晰相关责任的认定, 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是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我们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成熟,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将稳健发展。
摘要: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背景下, 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原因, 并通过与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比较探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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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计 第9篇
一、行业组织形式现状
在目前我国8,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约占60%;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足40%。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发布的《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从关键指标营业收入看,“四大”会计事务所最末的是位列第六的毕马威华振,而经历合并而迅速做大做强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冲到了第三。这些行业老大都已经完成了从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
2012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就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无论是主动而为的“我要转”,还是迫于形势的“要我转”,尽管当前有很多中型事务所还在等待犹豫,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兼具人合特性与责任保护的组织形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二、转制释放的改革红利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特殊普通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间的特殊企业形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方合伙人对另一方合伙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而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无过错的合伙人将不必像普通合伙一样承担其他合作者过错的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都可以公平地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降低对诉讼爆炸等不利影响的忧虑,把精力集中到为客户着想,为服务加分的实干上去。
从其精神层面来看,“特殊普通合伙”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人和”特征的有力旗帜。相比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在公司制下的“资合”方式,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人才的流失率,最终提升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国办2009年56号文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只有科学发展,才能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品牌化国际化。
最引人注目的是,“特殊普通合伙”是减轻行业实际负担的一剂良药。在合伙人的税赋方面,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避免了有限责任制下企业和个人“双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站在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特殊普通合伙制为进一步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实践空间,为学习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和合理做法敞开新大门,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一定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后转制时代的问题
从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走过了15个春秋。选择普通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也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需要,各有利弊。同样,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法律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一)合伙人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行为之间划出一个比较明确的界限,由此难以进一步区分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导致特殊普通合伙制出现利益纠纷判定难题,也会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诉求协调。
(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认定困难重重。
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处在起步的阶段,具体执行时,可能面临合伙人转移、非法隐匿个人财产以规避监管和打击的行为。合伙企业的资产与合伙人的财产分割不清,使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容易流于形式,最终挫伤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的信心。
(三)该形式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普通合伙下,合伙人无论是否为过错方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无形之中也减轻了债权人的风险。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债权人无法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责任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裁量,既不利于债权人充分索赔,也无形中加大了相关的司法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既是治理层,也是管理层,同时还是执业人员。这种集诸多角色于一身的特殊身份模式不利于合伙人认清可能出现的执业错误或过失,也不利于加强事务所的前置防范和事中监督。而公司制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可以充分发挥所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优势,尽可能完善其公司治理体制机制,从而有效降低执业风险。
(五)转制可能带来企业合并的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制和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制相比,其风险程度大大下降,这无疑给迅速扩张的事务所和入伙的合伙人都吃了定心丸。然而,特殊普通合伙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快速兼并其他事务所产生的很多后遗症。一些中型所为了取得证券期货资格,转为大型所的分所,但走上捷径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的大所出于低成本扩大的需要,即使磕磕绊绊也仍然极力支撑,不愿放弃吸收新的分所。于是就产生了一些大所的分所和总所在人事、财务等关键领域迟迟不能接轨的现象,使合并有名无实。
四、对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较快发展要求转制,既要“转的了”,更要“转的好”。有必要建立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常态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确保转制不变味,效果不打折扣。针对上述的问题,笔者浅谈一些改善建议。
(一)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促进其自律。
决不能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就麻痹大意,对诚信建设和继续教育松懈,对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合伙人之间连带责任的解除并不自然意味着有限责任,消除和缓和风险的根本途径还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发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正能量”。
(二)细化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可以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责任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也可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建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行业组织,专业化地评估合伙人执业过失的严重程度,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把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债权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透明化有利于事前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在事后也能定分止争,便利判定。
(三)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管好执业风险基金。
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出于短期利益考虑,一些实力有限、靠低成本竞争的中小所不愿加入其中。为此,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单独立户提取和管理执业风险基金,依据自身实际和行业标准,按时足额计提。一旦发生民事赔偿,这两者能够优先偿付,减轻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压力,对债权人权利主张的实现也是一个利好。在具体来源上,要注重多元化筹集,不能仅仅从合伙人的收入里扣除,防止影响合伙人执业的积极性。
(四)完善治理结构,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模仿和借鉴现代公司管理和治理体系中的有益做法,设立审计、人事等专业委员会以规范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内部控制的水准,吸收过去有限公司制权责划分明确的长处。对于新加入的合伙人,要给予合理的投票份额,避免已有合伙人话语权过大,让新合伙人的表决权显得可有可无。同时,新人入伙也有利于形成对其他合伙人的必要制衡和监督,巩固治理结构改革的成果。合伙人背景多样化比起少数几个人掌握实际权力,在稀释控制权的过程中自然分散了执业风险。
(五)扩大规模与保证质量相协调。
一味地贪多求快,到处合并其他事务所的做法会放大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固有风险,实在不可取。作为总所,在人员增加、业务范围拓展、地域延伸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应有的执业水平不下滑,把做大建立在做强做好的基础之上,提高各事业部和分所的核心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作为分所,面对总部的管理要求和不同的企业文化,应该积极参与事务所整体的转型,努力改变原有的不良习惯,治理自身累积的弊病。不能沿袭单打独斗的方法,游离于总所的体系之外,因小失大。相反,整合已有资源,与总部精诚合作,分所才能尽早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型所的分支机构。
(六)培育合伙文化,积蓄人力资本。
在有限公司制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最多为50人,一些大所的股东名额早已满员。一些优秀人才由于迟迟不能加入股东行列而离开事务所,给企业和行业造成损失。特殊普通合伙制则没有这一明文限制,转制也成为扩大和稳定合伙人队伍的良机。但在合伙文化淡薄的本土所,亟须提高对人力资源的重视程度,形成能者上的竞争氛围,吸引素质高、业务精的青年加入,提升团队的整体职业胜任能力。同时,把事务所的合伙基石牢牢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志同道合的和谐关系上,从而更好地发挥合伙制度共同风险牵引、共同利益驱动的内在机制作用,争取规模化、集团化,为进一步的深入改革提供现实依据。
五、结语
特殊普通合伙制不是躲避风险的天然保险箱,是否成功转制,关键是看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稳固和增强其市场吸引力和营运效益。现存的普通合伙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更多优势的,可以稳步推进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条件欠缺的所,也不必一拥而上,继续实施普通合伙可能对自身和客户都有好处。只有找准定位、因地制宜,才能促进行业的国际接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走上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是2010年正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被视为深化行业改革的制度红利。本文通过与有限公司制的对比分析,探讨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以及转制中注意的一些问题。在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推动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协调转制的速度和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特殊普通合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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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荣生.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财经,2010.12.
普通会计 第10篇
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7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中注协还于2012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由此,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轮的合并与转制浪潮。合并主要是通过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迅速做大, 但与此同时, 只有通过强化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强。而构建适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做大做强的组织形式, 就是改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此,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24号) , 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中,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13年底完成转制目标。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1、合伙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有待建立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 在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 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 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 实际上缩小了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承担债务责任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对合伙人的保护与对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必然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后争议激烈的问题。我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中, 并没有涉及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保护机制。我国《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我国的执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
2、内部治理的强化面临挑战
内部治理的水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凝聚力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运转乃至长期稳定的发展。从外部来说, 客户更愿意选择内部治理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参与到自己的业务活动中。随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的推进, 事务所面临强化内部治理的挑战。就我国目前实行的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其内部治理都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人合”意识薄弱, 把事务所当成个人产业, 导致其他合伙人群起攻之, 事务所四分五裂。二是创业初期彼此依靠, 对于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考虑不周, 导致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矛盾激化, 闹得不欢而散。三是老同志或者创始人对于建立起来的事业不舍得放弃, 年轻人被压制, 新老交替不能顺畅进行。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主要问题在于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股权集中度很高, 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 决定了第一大股东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拥有绝对的控制, 相应地也就控制了事务所的实际运营。这种“一股独霸”的股权结构, 使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 导致事务所无论从竞争力、灵活性, 还是对股东的责任感等方面, 均缺乏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拼的实力。面对这样的情况, 在改制的过程中如何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值得我们去深思。
3、合伙文化的构建缺乏实践经验
合伙文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培育而形成的统一的职业定位、价值取向、发展理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合伙文化作为一个合伙组织的标记, 不仅是联系合伙人共同实现价值的纽带, 也有培养员工特有的团队精神, 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良好的文化底蕴, 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张, 但是却无法真正实现做强的发展目标。建设优秀的合伙文化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然而我国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组织形式, 这就意味着我国构建合伙文化缺乏实践经验。对于这少数的合伙制会计事务所, 综合实力较强的十分少, 构建自身合伙文化方面的经验也比较有限。那么在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去转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 构建新的合伙文化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顺利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的建议
1、债权人和社会工作利益的保障
(1) 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执业风险基金是指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执业风险基金如何提取、如何管理等问题都需要有科学详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 应结合我国会计事务所当前大多处于低成本运用的实际情况, 多听取实务工作者合理的建议;另一方面, 要有选择性的学习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方面的规定。只有制定出科学细化可行的配套措施规定来, 我们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推进。
(2) 完善关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就我国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来看, 保险公司免赔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的条件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这就是说, 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无法从职业责任保险中得到经济赔偿。那么我们国家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的同时, 也要关注相应适用的法律。面对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出现的新的经济情况, 要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避免法律与实践脱轨。
(3) 明确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 加强司法队伍素质建设。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合伙人具有重大过失:一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是严重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四是严重违反了同类合伙人处理同类审计事务时一般具有的行为要求。对于这些严重性程度的把握, 可以从违反相关规定要求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来判断。对于经济后果, 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规模制定相应的数量级来确定程度的严重性。对于社会后果, 可以根据不良后果波及的社会范围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同时, 还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对于现在的严重情况作出一个判断。有了具体的指标和部分的量化标准就可以更明确的把握是否属于重大过失, 这不仅可以保障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 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还是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在现行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的认定中, 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法官在审理时推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果该合伙人不能够证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就要承担个人无限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执业侵权案件中, 合伙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执业行为符合执业准则;执业行为与委托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 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由于在涉及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规中, 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或是有限责任, 法规并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 而是将其交给法官在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加以确定, 这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涉及有关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纠纷时, 除了甄别、采信证据进行事实判断, 确认责任外, 在我国还要求法官进一步划分执业合伙人的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非重大过失, 以便区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性质, 以落实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 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要都求我国现行法官队伍要有较高的素质, 对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的诉讼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保障其合法的权益。
2、内部治理机制的创新
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合伙人数目急剧增加, 传统的合伙人会议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管理模式将难以继续, 法律赋予合伙制“自主管理”的功能将不能得到好的发挥。而公司组织形式所具有的明确、清晰、阶层化的管理架构具有显著的优势, 因此应在原普通合伙制的基础上融入公司的元素。这样在保证合伙制的精髓能沉淀下来的同时又能够融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这个观点从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历程上也可以得到应证。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庞大到能在全世界统一执业, 总结起来一要依靠公司化的分权分层管理, 二要通过走“合伙组织的合伙”的发展道路。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借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四大”国际会计事务所其组织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人员划分上, 其形成了一种比较科学的等级制度。它基本包括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高级会计员、会计员等五个层次, 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结构。这样的组织结构不仅明确了事务所内部各个层次人员的权责, 提高了事务所运行效率, 也为优秀的人才提供了明确的上升渠道。这样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中十分值得学习借鉴。
(2) 加强事务所管理中的制衡机制。在事务所内部治理中, 相互制衡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因此, 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 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同时, 在工作程序设计中的专业问题, 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 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 这样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3) 完善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 合伙协议或章程依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 处理事务所相关问题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 在进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以后, 针对新情况, 要制定更切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的合伙协议或章程。合伙协议内容主要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合伙事务的执行。新的组织形式下, 内部的组织机构也会进行调整, 对于合伙事务的决策和处理与原来相比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各所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制定新的规定。二是在责任承担和追偿方面。特殊普通合伙制下, 对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不同原因产生的债务, 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这些需要重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同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之外, 事务所还要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新的约定。三是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针对改制后的事务所, 合伙人的地位和分工也会产生差异, 需要对他们的工作建立新的业绩考评机制, 这样的考核机制可以既包含客观指标 (如客户收人) 又包含主观评价指标 (如工作态度、技术能力) 。随着考评机制的改变, 与之相对应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4) 转变合伙人管理理念。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中坚力量, 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业务发展、质量控制和总体发展等。合伙人的管理理念对于改善事务所内部的治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合伙人要树立起科学管理的领导理念, 改变过去家长式的领导方式;同时合伙人之间要形成基本统一的管理理念, 巩固合伙基础, 避免事务所内部各自为政, 减少以后合作中的矛盾。
3、事务所合伙文化的构建
(1) 借鉴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建设的经验并吸取我国传统合伙文化中的精华。我国合伙制会计事务所实践经验少, 会计行业的合伙文化底子薄。积极主动地与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进行交流, 学习其在构建合伙文化过程中的丰富经验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当然, 也必须要认识到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 而在这种社会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必然会有其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价值取向和处事方式, 因此合伙文化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必然具有其独特性。从这个角度上说, 我们不能也无法忽视我们自身的文化传统。因此, 在实现文化的转型和新合伙文化的构建时也要注重挖掘传统合伙文化的内涵, 吸取其中的精华, 只有这样我们的新合伙文化才能够让事务所成员有更强的认同感。
(2) 完善基本的制度规范。优秀的合伙文化是在长期的整体的熏陶教育、实践体验总结中逐步形成的。合伙文化的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因而文化建设的初期离不开规章、条例、纪律、指标等外在的、硬性的制度建设。为优良的合伙文化创建良好的内部环境, 必须建立和完善领导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以制度为保证, 为员工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平台, 在合理的处理和保障好他们利益的同时又能激发他们团结一致为组织目标奋斗的工作热情。
(3) 树立人本思想, 关注人的价值。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价值体现的载体。人是事务所重要的资产, 事务所要获得利润、赢得发展, 靠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无形的智力资本。因此, 在这样的“人合”组织中进行文化建设必须关注人的价值,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是推行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的管理可以让事务所的成员充分展示自身的个性特点, 表达自己的见解, 为员工与员工之间, 员工与上层之间情感和信息的交流创造条件, 同时还能化解人际关系上的矛盾, 这些都有利于事务所内部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二是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文化型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 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是构成事务所的价值基础。因此, 注册会计师的报酬, 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 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保持事务所人文环境的和谐与美好, 为优良合伙文化素质奠定基础。三是注重人文关怀。事务所要重视员工的感受。一方面, 每个员工的才干不同, 偏好各异, 要注重对员工个性化的培训, 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 每个员工的家庭生活状况不同, 要让员工能全心投入工作, 必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问题。这些人文关怀不仅可以增强事务所成员对组织的归属感, 让他们工作更努力, 也可以让事务所内部形成和谐的氛围, 为事务所留住和吸引优秀的人才资源。
(4) 领导层的自我超越。领导层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引导者, 他们自身的理念和抱负直接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合伙文化的内涵。因此, 领导层必须重视自身的超越, 提高精神境界, 拥有更长远的眼光, 只有这样才能对事务所的合伙文化作出更具内涵和前瞻性的定位。一个优秀的合伙文化的内涵包括:一是以“所”为家的主人翁精神;二是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三是积极进取的拼搏精神;四是尊重事实的求实精神;五是团结一致的合作精神。有了对合伙文化的正确定位, 作为领导层也要身体力行, 把这种合伙文化熏陶周围的人, 让优良的合伙文化得以弘扬。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推动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转制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顺利推进转制的建议, 希望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功转制有所启发。
关键词:有限责任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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