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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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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精选12篇)

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第1篇

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一、钢瓶必须保持正立使用,严禁倒立、卧放使用。

二、钢瓶放置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与灶具保持0.5—2米水平距离。

三、发现漏气应立即关瓶阀,停止用气,打开门窗通风散气,千万不可点 火,开、关电器设备,现场不得使用电话,以防引起爆燃着火事故。

四、安装减压阀时,应先检查其密封圈是否完好无损。拧紧后,应用肥皂 水检查瓶阀口、软管、灶具等连接处,不得漏气。

五、每次使用前,应养成先进行泄漏性安全检查的良好习惯,严防漏气。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关闭瓶阀。

六、严格使用任何热源(如热水、煤炉、炭火等)对钢瓶加热、烘烤。

七、严禁用户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气、残液。

八、减压阀、软管正常使用1—2年必须换新。

九、发生着火事故时,应立即设法关闭瓶阀,及时向119报警,并将钢瓶 转移至室外空旷处,防止爆炸。

十、居民用气必须严格按照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规范使用,如果未按操作 规范使用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切记!!

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第2篇

一、煤气与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必须定岗、定人、定位,不懂使用方法不得使用。

二、点火使用前检查开关、胶管、钢瓶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置(气瓶未关严及时拧紧气阀或更换胶管)。

三、气源管口与钢瓶周边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四、钢瓶与灶具之间必须保持半米以上安全距离。

五、使用操作必须“先点火,后开气”,以防发生回火爆轰。

六、使用完毕,关好角阀或供气管道阀门,再关炉具开关。

七、牢记煤气调压室、送气管网手关阀门位置;室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八、存放液化石油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电器设备。

九、使用煤气与液化石油气炉灶时,不准离人。锅、壶不得盛水太满,以防溢水灭火,产生毒气中毒。

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3篇

1.选择合格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商,不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2.使用合格的钢瓶并定期检测。50公斤钢瓶每3年检测一次。3.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几点禁止事项:不使用超量灌装的实瓶(50公斤钢瓶规定灌装量为49+-0.5公斤);不准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置于阳光下长时间暴晒;不准用火烤、热水烫钢瓶;不准自行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不准自行倒罐、倒残液。不准摔打、碰撞钢瓶。

4.瓶装液化石油气附件要求:不得随意拆卸减压阀。一定要用耐油胶管输气。

5.经常进行漏气检查:瓶装供气系统的角阀、减压阀、橡胶管、燃气用具等连接处易漏气,检查先关闭燃气具开关,再打开角阀,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严禁明火试漏。6.漏气处理:

(1)发现漏气时,切勿恐慌,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瓶装液化气安全知识 第4篇

2015年9月25日下午15时29分,中南民族大学四号楼一楼网络机房配电室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余平方米,幸无人员伤亡。

2015年10月10日中午时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一餐饮店发生一起因失火致液化气罐爆炸事故,导致17人死亡,死者多数为学生。

2015年10月13日晚22时41分,武汉市江岸区育才高中五号楼二楼艺术部起火,过火面积18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学校研究决定今天晨会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暨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范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和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一、液化石油气的特性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客户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优点是:较为安全、环保清洁、使用方便。家庭通常使用的是YSP-15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即每瓶内最多充装液化气15kg。

液化石油气加有特殊臭味,一旦泄漏,极易察觉。液化石油气会使一般的橡胶软化、变质,必须使用专用橡胶管。

火焰颜色 正常的火焰颜色为兰色,无黑烟。若液化石油气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人吸入后极易中毒直至死亡。

液化石油气完全燃烧时,需要消耗的空气量,约是该气体的25倍。因此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的通风状态良好。

燃气具的使用知识

①液化气燃气热水器使用8年报废,炉具使用8年报废。煤气胶管在正常情况下,三年应更换一次且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

②密闭式(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半密闭式(烟道式)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③请专业人士安装。严禁私自安装热水器。

二、钢瓶的使用知识 ①钢瓶必须直立使用;

②请勿在同一厨房内同时使用两种气源;

③请用正确的方法开、关角阀。过度用力开或关钢瓶角阀均会造成密封圈损坏。

严禁曝晒或用热水、明火等加热钢瓶;严禁私自清倒“残液”;严禁瓶与瓶之间倒气; 液化气泄漏应急措施

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① 切断气源

立即关闭钢瓶角阀、燃具开关。② 严禁打开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打开和关闭任何电器开关,如电灯、电扇、排气扇、抽油烟机、空调、电闸、有线与无线电话、门铃、冰箱等,都可能产生微小火花引致爆炸。

③ 打开门窗

让空气流通,以便液化气散发。④ 疏散人员

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⑤ 电话报警

在没有液化气泄漏的地方,打电话119报警。液化气泄漏起火怎么办 请保持冷静,采取以下措施: ①切断气源

切记“断气即断火”,应立即关闭角阀。如果角阀附近有火焰,可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关闭。

②疏散人员

迅速疏散家人、邻居,阻止无关人员靠近。③电话报警

在没有液化气泄漏的地方,拨打电话119报警。④尽量灭火

用灭火器、湿棉被等扑打火焰根部灭火。液化气中毒怎么办

为避免发生液化气中毒,应保证使用环境的通风状况良好。若发生中毒事件,则应保持冷静,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迅速转移到空气流通处。

②拨打120电话报警抢救,或迅速送往医院。无论中毒较轻或严重,都应送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要给中毒者充分吸氧,并注意呼吸道的畅通。

三、钢瓶安全使用常识

1.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护罩上,必须有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严禁擅自更改钢瓶的钢印标志。

2.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必须是合格的,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一般盛装液化气15kg以下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盛装液化气50kg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经法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气瓶阀座上套有金属检验标志环,该标志环上打印有本次检验年月和下次检验年月、检验单位代号。

3.钢瓶不允许超量灌装。因超量充装会危及钢瓶自身安全。严禁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要有良好通风条件。不能在没有通风设备的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因为液化石油气的比重比空气大,一旦泄漏,就会在低于室外地面的地下室内聚积,加之通风状况不好,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发生爆炸。与钢瓶连接的管道不得敷设在沟内或建筑物的夹层之间。

5.钢瓶与灶具应正确安放。钢瓶必须直立放置,钢瓶的安放位置应便于进行开关操作和检查是否漏气。钢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钢瓶不能在日光下曝晒,更不允许用开水浇烫钢瓶或用明火烘烤钢瓶。

6.气瓶减压阀壳上有一个小孔,称为呼吸孔,它对减压阀的正常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绝对不能堵死此孔。如果此孔被堵住,减压阀的作用即失去,液化石油气就会高压通过减压阀而发生危险。

7.检查液化石油气设备是否漏气。换回钢瓶,装上减压阀后,不要急于点火使用,要先检查一下是否漏气。检查瓶阀、减压阀是否漏气;胶管是否老化、烧损、开裂或连接太松;灶具转芯门密封是否严密。对这些容易漏气的部位,应逐一地用肥皂水加以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

8.切不可直接划着火柴或点着打火机去检漏,如果存在漏气点,漏出的气就会被点燃,这样形成的漏气火焰很容易形成火灾。

9.使用中一旦发生火灾,首先要切断火源,如果是连接胶管或炉具起火,应迅速关闭角阀,火焰即可自行熄灭。如果是减压阀或角阀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被等将着火点盖上,使之与空气隔绝,火焰便会熄灭,然后再将钢瓶移至安全地点。如火势较大,无法接近钢瓶,则要先设法将火扑灭,使用灭火器材,迅速控制火势,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损失。

特别提醒:学生不得进入到液化气充装站内玩耍

四、私自“倒气”酿成的悲剧

2007年7月20日上午9时40分许,随着“砰”的一声巨响,位于成都外化成五里墩支路49号的液化气经营部顿时火光冲天,浓烟滚滚。爆炸导致经营液化气的湖北籍夫妇陈军淘、王蓉当场身亡,死者的儿子、侄儿及路人共7人被烧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原因一:倒罐突遇明火惨剧瞬间降临。事故原因二:社区要其整改他们置之不理。

事故经过:2007年上午8点30分左右,海宁路590弄内一居民家中不慎发生液化气爆燃事故,两人被烧伤。

事故原因:为测试液化气钢瓶内是否还有液化气,一人错误地打开阀门并点火测试,导致事故发生。

五、预防与处理安全事故的策略

校内住宿生加强管理,严禁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晚上学校除有值班领导、老师外还有专门的老师驻寝,发生意外事故时,及时呼救,不乱操作。全体学生要严格自律,不沾染易燃易爆物品,主动预防与爆炸等有关的安全事故。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要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领导或政教室报告,不要害怕更不要隐瞒,问题发生了,早点解决比晚一点解决要好。

各班主任也要利用多种方法与途径,常念“安全经”,更要健全班级安全管理网络,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发生问题有预案(特别是几个老师监管薄弱时段),不遮捂,及时、主动向学校报告,预防事态扩大,妥善做好相应工作,降低事连带麻烦。

今后,学校将进一步落实领导教师值班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并妥善处理应急事故,力争我校安全事故少发生或不发生,力争再获“市级安全文明校园”称号。

瓶装液化气使用操作基本知识 第5篇

DB DB11/T 450—2007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 2007-03-06 发布 2007-06-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50—200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气瓶间的管理..................................................................................................................................................1 6 用气设备的管理..............................................................................................................................................3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3 8 其他要求..........................................................................................................................................................3 参考文件..............................................................................................................................................................5 DB11/T 450—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 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DB11/T 450—2007 III 引 言

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 管理要求。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 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

[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DB11/T 450—2007 1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__________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瓶库 LPG cylinder warehouse 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3.2 气瓶间 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4 职责

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 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5 气瓶间的管理

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DB11/T 450—2007 2 5.1.2 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5.2.1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8EC^•ÜCÂk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

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5.2.3 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 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 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 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 以下。5.2.6 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5.2.7 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 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 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 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 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 储罐。

5.2.11 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 项目 V<1m3 1 m3

可设置在建筑物附 属的房间内 5 5 5.2.12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 n(1)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m3)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L)n——单个实瓶数量(个)5.2.13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 瓶10kg 气瓶: 23.5L × 42 = 987L 28 瓶15kg 气瓶: 35.5L × 28 = 994L 8 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5.3.4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DB11/T 450—2007 3 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5.4.3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5.4.4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6 用气设备的管理

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

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 ~ 2.0 m 之间,并不 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7.2 钢瓶应直立放置。

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b)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c)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e)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f)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g)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h)在检验周期内。

i)使用期限未超过15 年的钢瓶。8 其他要求

DB11/T 450—2007 4 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 作为居住使用。

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DB11/T 450—2007 5 参 考 文 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8.《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13次会议通过 10.《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液化气安全使用操作规章制度》 第6篇

目 的:实验室现配有液化气罐,罐中液化气是由丙烷和异丁烷为主要成分组成的混合气体,其特点是易挥发、易燃、易爆。当液化气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1.9~11%时,一旦遇到明火,就引起燃烧或爆炸。为使使用人员了解液化气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知道气罐、管线、灶具及附属设备的功能、作用及安全使用方法,确保安全,特制定此规程。

范 围:适用于液化气的使用管理。

职 责:1.新品部负责本规程的制订,使用人员严格按此规程执行;

2.采购部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液化气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及气罐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内 容: 1.使用前检查

使用气罐前,应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瓶阀、减压阀、胶管、灶具转芯阀,发现漏气,立即处理,胶管老化立即更换。如完好在使用记录中用“√”表示,如有异常,在记录中记录实际问题和处理措施;待检查完毕无隐患后才能使用。2.使用操作

2.1应先开气罐阀门,再打开打火机(点燃火柴)最后开气灶开关,点火;即后面描述的“火等气”。

2.2液化气灶燃烧时,不得离人,以防水溢灭火,液化气漏气。

2.3使用完毕熄火时,应先关气瓶阀后再关灶阀,并检查确认。不得反向操作。2.4使用过程异常现象的处理

2.4.1燃气具在使用时如果出现红色或者黄色火焰

造成火焰不正常的主要原因,一是室内缺氧燃气不能充分燃烧,解决的手段是开窗通风,补充氧气。二是燃气与室内空气的混合比不正常,空气混合少了火焰发红,混合多了出现脱焰并发出“呼呼”的声响。可以自行调整灶具风门,直至火焰正常。或者打电话报修检查。2.4.2正确检查燃气泄漏

一是闻味;二是用肥皂水刷试管道接口处,观察有没有气泡产生,如果出现大量的气泡,说明燃气已经泄漏。这时应及时关闭气罐阀门并报修。2.4.3发生燃气泄漏的处理

发现燃气漏气一定要冷静,应该采取以下正确办法:一是立即关闭气罐阀门切断气源,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此外,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

器设备,也不可在充满燃气的房间内拨打电话或手机,不能开排风,这些都容易产生火花,发生爆燃。另外,室内不要留人,拨打报修电话要到远离漏气房间的户外。2.4.4下班后无人时的注意事项

确认气罐阀门完全关闭。燃气设施周围无纸张等易燃易爆物品。3.注意事项

3.1非专职人员不得使用;只能用于实验,不得作他用;

3.2点火时,应“火等气”,即先点火后开气;熄火时,先关瓶阀后关灶阀。3.3发生着火现象,应沉着冷静,立即关闭瓶阀,切断气源,采用包沫或干粉灭火剂扑灭。迅速将事故气罐移至安全场所。若人员无法接近钢瓶,迅速用冷水降低瓶温,并立即拨打“119”。3.4液化气罐应按供气站要求定期检验。

3.5气罐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罐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周围不得有布、纸等易燃物;

3.6在领取购回的气罐时,不得碰撞。气罐放置地点不得暴晒、雨淋、水浸、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卧放及用明火检查瓶或炉具的密封性能,应采用肥皂水或洗洁精检查其密封性。

3.7使用时气罐与灶具要平行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公分。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以防漏气时造成事故。房间注意通风。

3.8使用橡胶软管的用户应在2-3年更新一次,使用时用卡箍紧固,且长度控制在1.2m~2.0m之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3.9如果打火两次以上没有点着火,要停止打火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点火。切记不要开排风扇,这时开启排风扇,空气中充斥的高浓度混合气体,遇到火花就会发生爆炸。4.禁止事项

4.1气罐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放在地上滚运,随意敲击,防止损坏发生危险。

4.2气罐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4.3严禁私自拆卸。

瓶装液化气网点经营协议 第7篇

甲方: 乙方:

为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液化气市场的管理,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互惠、互利”的经营宗旨,根据《安全生产法》、《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应具备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的经营手续。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钢瓶液化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气钢瓶。

三、甲方在灌装液化石油气时有权要求乙方对自己客户使用中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报废、更换,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四、气源从甲方指定的气站充装,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不得抬价或降价,其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气站的零售价,损害消费者权益。

五、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保证金10000 元,在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乙方同时要有合法的车辆和相对安全的经营场地,具备一定送气经验和安全知识。

六、乙方享有甲方合法资质范围内的经营权,且甲方是乙方唯一供应商。如果乙方随意更换供应商或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违反规定从外采购气源私自销售,则乙方违约,经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终止协议。

七、安全责任:甲方负责液化气质量、数量、充装方面的安全,同时提供乙方本人的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单价280元;乙方负责运输(车辆合法性、交通事故、个人安全)及向消费者正确宣传用气常识等方面安全。

双方交付地点:甲方气站。

交付前:瓶装液化气风险及损害后果由甲方负责。交付时:瓶装液化气风险视风险产生原因由某一方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

交付后:瓶装液化气相关安全风险及损害后果和相关运输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风险指货物灭失、变质、损耗、毁坏的危险;损害后果是指货物因具有危险特性,在管理不当时对本方、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另注:如遇不可抗拒力方面的相关事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甲乙双方必须遵循以上协议,如违反协议双方均有追究其经济损失的权力。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案,从双方签字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

加强瓶装液化气站点的消防安全 第8篇

液化石油气已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其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瓶装供应站(点)是将由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送来的实瓶供给用户,并回收空瓶的场所。它的建立,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供应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伤亡、损失。

当前,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机构许可无证经营。

2、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液化气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顾消防安全,盲目、随意设站点,形成大量的微型、临时瓶装供应站点。普遍存在选址不当,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不符合防火防爆等情况。

3、用火用电现象混乱。有的供应站点集经营、储存、食宿于一体,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乱接乱扯现象严重,违章用火现象普遍存在。

4、员工消防意识差。有的供应站点的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不懂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5、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有的站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按规范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设施,现有的消防器材不按要求定期维修保养,无法保证其安全有效使用。

6、制度不落实。有的场所未按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着

社会的消防安全。各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已迫在眉睫。

1、合理选址。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科学选址并确定规模。瓶装供应站的站址既要便于用户换气,又要考虑消防安全。不得靠近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远离重要物资仓库和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2、规范布局。瓶装供应站应重点考虑气瓶库的位置,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空瓶库可与管理室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气瓶库不宜敷设电气线路,必须敷设时,应符合防爆要求;气瓶库宜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站的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3、强化培训。各站点的管理、经营等人员,要自觉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防灭火、报警、器材使用等常识及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后持证上岗。工作中要加强员工教育,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其自觉主动做好本职消防工作。

4、健全制度。各站点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除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进站的实瓶应逐个检查并称重,发现不合格的气瓶及超重实瓶,应及时退给储配厂(站),对回收的空瓶应进行称重,标明应倒残液的空瓶,注意关紧空瓶角阀,防止余气逸出。

(2)不准在站内进行倒瓶,或向下水道倾倒残液,严禁用汽车槽车在站内灌瓶。

(3)对实瓶存放库应注意检查,发现有漏气现象,应立即查出漏气气瓶并采取措施,将其送回储配厂(站)处理。

(4)实瓶存放应单层堆放并应设防止气瓶松动倒落的设施。(5)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5、及时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在投入使用前,要向消防机构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该场所的平面图、电气线路图;(2)该场所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和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3)该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情况等;(4)有关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5)该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组织及应急方案;(6)消防器材、设施配备情况。消防监督人员赴实地检查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瓶装液化气换气点的规定 第9篇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将液化石油气灌装进专用的钢瓶内,供客户使用的一种供气形式。液化石油气是石油提炼后的副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优点是:较为安全、环保清洁、使用方便。家庭通常使用的是YSP-15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即每瓶内最多充装液化气15kg。

液化石油气的特性

主要成分 丙烷、丁烷、丙烯、丁烯。

状态: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灌装在专用钢瓶内为液、气两种相态。使用时,则挥发成约250倍的气体。

易燃、易爆,遇明火或火花极易发生爆炸。在一定范围内,空气中液化石油气的浓度达到1.5~9.5%时,遇到明火或火花会爆炸。

一、供应站

1供应站设置

(一)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称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二)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三)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一)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

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二)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晚上8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使用汽车免费给客户送气上门是否

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管是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都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运输瓶装液化气是否需要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等特性,危害性大,因此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不管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由于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供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因此不管是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属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道路运输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运输的,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首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或未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燃气供应站的,由燃气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未取得燃气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二)使用超过使用年限、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钢瓶的;

(三)供气质量、压力达不到标准的;

(四)管道燃气停气、降压或恢复供气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的;

(五)所属燃气供应站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擅自变更、分立、合并、歇业、停业的;

(六)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气燃烧器具的;

(七)所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重量以及瓶内残液存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八)不按约定期限处理燃气设施故障的;

(九)超标准收费,用户拒绝缴纳而停止供气的;

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 第10篇

液化气罐是用来储存液化气的储罐,其内部有液化气时压力很大,稍有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爆炸,液化气在20摄氏度压力为0.8兆帕,40摄氏度的压力可以达到1.59兆帕。液化气钢瓶的最大承受压力为2.1兆帕。若液化气体积不变,温度每升高1摄氏度压力就增加0.04兆帕,所以每只钢瓶只能灌85%,也就是14.5千克。在空罐时也不要用温水加热钢瓶,否则会引起物理爆炸。因此,液化气罐必须选用有相关生产制造资质的厂家来生产或使用合格产品。使用、储藏方法:

1、液化气瓶不得储藏在住人的房间和公共场所,防止在高温和烈日下暴晒,所处环境不得超过35℃;

2、换装气前,仔细检查减压阀前端的密封圈是否完好端正,如丢失、破裂或歪斜,要配好密封圈再用,气罐和灶具之间要留出1-1.5米的距离,胶管不能穿过楼板或墙壁;连接钢瓶与灶具的胶管两端必须用喉箍箍紧,燃气灶摆成水平状,钢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燃气胶管是连接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的专用耐油胶管,国家燃气规范明确规定,一般普通燃气胶管的安全使用期为18个月,过期会老化或漏气。燃气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如果管子太长,气体压力会降低,火会点不着,还容易脱落。

3、使用液化气瓶的场所空气要流通,严禁液化气钢瓶和电炉、蜂窝煤共同混合使用;

4、要经常检查液化气钢瓶的减压器阀门,防止泄漏,禁止靠近热源;

5、禁止在室内自流导瓶,导瓶容易产生静电,溢出的气体遇明火后要产生燃烧爆炸,液化气钢瓶因瓶内液体减少,压力小,火焰不旺时切勿用火烤或用热水等加热液化气钢瓶。当液化气压力不足不能正常燃烧时,要将钢瓶送到供气单位处理残液,用户不得自行将残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这样做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6、在运输过程防止撞击以免引起爆炸,液化气瓶使用一段时间后要进行压力检测;

7、把肥皂水刷在气罐阀门接口、胶管和灶具开关上,如冒气泡就说明此处漏气,如发现泄漏,不得用明火检测;

8、老人病残和精神病人最好不要使用液化气,使用液化气钢瓶要遵循先点火后开气的原则;

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基本知识 第11篇

一、安全使用天然气基本知识

1、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燃烧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2、使用天然气的灶具、热水器、锅炉等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在天然气设施附近进行拆卸、安装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4、天然气管道不应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5、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天然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6、不得私自改动、损坏天然气设施;不得私自拆卸、安装、改装天然气器具。

7、不应将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当作卧室使用,防止燃气泄漏使人中毒、窒息。

8、天然气灶具安装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装。灶具应水平放在非可燃性材料制作的灶台上。气表、灶具水平距离应大于0.3米,不得随意移动,不能将灶具放置在气表下方使用。

9、天然气灶具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如一次点火不成功,— 1 —

应关闭灶具开关,待气味扩散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根据火焰状况调节风门,防止回火和脱火。

10、天然气热水器安装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和人员安装。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烟道式热水器的排烟道必须伸出室外,确保燃烧废气排出。

11、不得在热水器未熄灭的情况下外出或就寝;不得在热水器集烟罩附近放置易燃物品。应定期检查热水器排烟通道通畅情况,防止废气排出不畅,造成人员中毒。

12、不得将暖气或其它热源放置在天然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以免发生爆炸事故。在天然气燃烧点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煤炭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

13、天然气灶具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胶管使用寿命一般为两年,到期或发现老化应及时更换,避免漏气。胶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不能穿墙使用。

14、使用天然气时,要经常观察火焰燃烧情况,以防火焰熄灭发生燃气泄漏。使用过程中,因紧急情况停气,应关闭表前阀门,以免恢复正常供气时,发生燃气泄漏。每次使用完天然气,应关闭灶前阀门。

15、室内如发生天然气泄漏,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动用任何电器开关,杜绝明火,应立即关闭所有燃气阀门,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室外燃气管道发生泄漏时,应对现场进行安全监护,禁止火种进入泄漏区域。并立即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16、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确保完好使用。

二、安全使用液化气基本知识

1、选购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经销的瓶装液化气,气瓶经过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淘汰的螺丝瓶。

2、经常检查灶具开关器件、角阀、调压阀、胶管接头、胶管、密封垫、密封圈等,防止因器件老化、密封不严而发生泄漏。

3、液化气灶具在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火被风吹灭或水、汤溢出将火浇灭。

4、气瓶应放在容易搬动、通风干燥、不受腐蚀的地方。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防止烘烤、曝晒;不得用开水或明火加温。气瓶至少要与灶具外侧之间保持0.5米的安全距离,与暖气设施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且在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煤炉等其它明火。气瓶与灶具连接的胶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一般每两年更换一次。

6、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室内含氧量降低,燃烧不充分,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7、气瓶严禁安置在密闭的低柜中,应保证空气流通,防止液化气在狭小的低柜空间聚集,引发事故。

8、气瓶应直立使用,严禁横放或倒置使用。

9、严禁乱倒残液。

10、严禁擅自拆、修气瓶及其附件。

11、如发现液化气泄漏,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动用任何电器

开关,杜绝明火,立即关闭气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查找漏气部位,必要时向专业单位和人员求助。

瓶装液化石油供用气合同 第12篇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供气和用气事宜成如下如协议:

第一条 开户手续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要求,由甲方免费提供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资料,在乙方交纳 型钢瓶(共 个)押金人民币 元,甲方免费提供用户供气卡后,向乙方开始供气。

乙方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质量和重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液化气的质量和充装重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三条 供气价格

(一)甲方应当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遇液化气价格调整时,应当公告。

(二)液化气送气服务费,按甲方向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供气服务

(一)甲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定期送检测机构检测,按规定设置专有标记。

(二)乙方自行到甲方供气点购气,应当将调压器交甲方进行检查,甲方应当告知液化气钢瓶接装时的注意事项,并在用户供气卡上注明购气日期、钢瓶编号等事项。

(三)乙方向甲方预约送气的,甲方应当帮助乙方接装调压器、连接管,进行检漏和点火调试,并在用户供气卡上记载,乙方应当确认后签字。

(四)乙方购气时钢瓶编号与供气卡上不符的,甲方及时查明情况,确认乙方的钢瓶非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拒绝供气。

(五)乙方在未拆封液化气钢瓶阀门塑料封口前,对液化气充装重量提供异议的,甲方应及时核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液化气钢瓶所有权归甲方,瓶体应当完整、清洁、专有标记清晰。

(二)甲方应当在供气站点公示供气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布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制度、服务纪律、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事项。

(三)甲方应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按时营业,预约送气上门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送达。

甲方不得关闭供气站点,确需关闭供气站的,应妥善安排乙方继续用气,并提前30日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处置。

(五)乙方应当按照安全用气使用常识的要求使用液化气。乙方对甲方书面告知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气。

(六)乙方使用的调压伐、连接管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乙方不得倒灌液化气和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损坏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不得涂改瓶体专有标记,不得调换非甲方的液化气钢瓶,不得改变用气性质。

(八)乙方终止用气时,应将液化气钢瓶、液化气用户供气卡交还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的钢瓶押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液化气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液化气短斤缺两的,按照缺一赔十的标准赔偿。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液化气的,应事先告知乙方。

(三)乙方损坏液化气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的,应予赔偿。

(四)乙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要求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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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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