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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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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精选6篇)

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第1篇

铁路售票处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付俊生身份证号码:***318顶让方(乙方):寇斌身份证号码:***63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铁路售票处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道里区兆麟 街 13号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达售票处(具体位置在汇融大厦内)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由于汇融大厦现在停业,因此宏达售票处的经营地需要迁址。新的售票处地点由乙方确定,并负责所租赁房屋等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协助售票处地址变更的手续办理。同时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售票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迁移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转让费用为拾陆万伍仟元(165000.00元)。上述费用包括火车站的抵押金拾万元(100000.00元),售票处的经营手续,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火车票打印机一台等相关设备。

四、付款方式:乙方先预付甲方拾万元(100000.00元),待乙方能够在新的经营地址打印出第一张客票后,乙方将余下的尾款全部付给甲方,如果售票处的经营地址变更手续无法办理,则甲方将已付款退还给乙方。

五、在以后经营的过程中,如果相关事情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无条件予以协助。

六、此合同另有附件一份,见《聘用劳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第2篇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山市

易 合 同

年 月 日

转让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乐山耐火材料厂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茶溪路3号 负责人:李兴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经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批准,甲方依法委托乐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产权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甲方有权处置的沙湾区(以下简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

2、乙方在乐山产权中心于2017年2月 日举行的 交易会成功取得本合同所述标的,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就 拍卖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名称和范围

本次拍卖标的为 房产,位于,证载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土地证号。本次拍卖标的中涉及的房屋、土地的面积以主管部门测绘或认定的为准,公告和乐产交(联拍)须字[2017]09号《交易须知》载明的面积仅为参考,面积的差异不影响标的成交价和成交价款的支付。

第二条 拍卖成交价款

上述资产的拍卖成交价款为 万元。

第三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于 2017年 月 日 16时 前将拍卖成交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付至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结算账户后,由产权中心按要求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成交后,若乙方拒付成交价款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转作成交价款的部分将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标的移交及过户

1、乙方在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与乙方直接办理相关的实物、权证等移交手续,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在移交过程中应友好互助,为彼此提供方便,不应设置任何障碍;

3、标的移交方案为:清单、期限、风险转移,逾期未移交违约责任等。

4、标的移交完毕后,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标的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过户时间以有权部门办理完毕为准。因乙方怠于办理有关手续或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过户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标的移交前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涉及水、电气、光纤、电话等需要分户、过户或新装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协助,涉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后移交乙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对本次拍卖标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已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

2、甲方承诺本次拍卖标的不涉及质押、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不存在借用、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履行;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或所有权转移风险;不涉及针对甲方或标的诉讼、未执行(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3、甲方承诺提供与本次拍卖标的过户所需的有关权证资料,并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实物交付;

4、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按时支付标的拍卖成交价款,完成过户手续办理。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风险转移

1、标的移交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权威部门鉴定标的自身出现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等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及不能移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该拍卖标的的财产责任风险在实物交付完成后即时随之转移,由乙方完全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次拍卖为按标的现状拍卖,甲方对标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乙方违约,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并应按标的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甲方有权将拍卖标的收回后另行处置,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本次交易中甲、乙双方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3、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标的过户,已交纳的成交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4、若标的再次拍卖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拍卖价格,所产生的差额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诉讼。

5、甲方不能按期移交标的实物和有关权证资料,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 互不构成违约。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 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涉及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完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合同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所使用时间概念“日”,除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指“日历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 话: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 话:

2017年 月 日

附件:

无中心移动通信系统协议栈设计 第3篇

关键词:无中心,移动通信,MAC层,DMCC层,有限状态机

引言

无中心移动通信系统[1]由于没有交换控制中心,组网灵活,具有自组织、自愈功能的特点,已经成为常规移动综合通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争和灾后救援等场合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无中心系统提供无线电终端支持的一般业务,如单呼[2]、群呼、会议、组呼、短信等。除了基本业务外,还有增强业务,如具备调度系统特点的强拆、强插等补充业务。该系统不仅可以承载语音传输,完成普通的通话对讲要求,同时还能承载数据业务,完成诸如短消息发送、文件和图片传输等传统模拟对讲机系统无法完成的任务。

TETRA[3]协议标准下的DMO (直通模式)就是一个有效的无中心通信系统,在DMO模式下工作的移动台之间建立呼叫时可以不通过控制中心,相互之间只需要进行简单的信令交互就可以迅速建立呼叫连接。本文系统研究了TETRA标准协议的DMO,并在DSP集成开发环境CCS2.0平台上设计并实现了一套无中心系统的协议模型。

1 TETRA协议标准下的DMO协议栈结构

TETRA标准中DMO[4]的三层协议构架是由OSI的7层模型演化而来,继承了通用的分层结构,被通信分层框架所接受。其中层3为呼叫控制层DMCC[3],主要用于处理信令交互过程;层2为数据链路层DLL[5],主要实现MAC层的功能;层1为物理层PL。其整体协议结构框架如图1所示。层与层之间通过SAP交互,消息以原语的形式发送。

2 MAC层的通信协议

MAC[3]层的主要功能在于根据呼叫控制层信息生成相应的MAC层帧结构,并提供信道编解码、差错控制、流量控制等功能。本系统中MAC层主要分为上、下MAC层,分别处理不同的功能。

上MAC层主要负责:

(1)与DMCC层进行信令和用户数据的交互,完成帧中各项协议数据的配置;

(2)广播帧信息的生成与接收,进入失步流程后的处理;

(3)业务信道忙闲表与用户忙闲表的管理;

(4)业务信道、时隙的管理。

下MAC层主要负责:

(1)信道编解码:CRC、卷积码、交织、扰码等;

(2)数据编解码模块:根据任务队列传来的数据包完成信令的组合解析及信道编解码任务;主要任务包括:信令和数据的组合分解、CRC、卷积码、交织、扰码等算法的编解码实现;

(3)传输与接收模块:主要负责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控制管理,是链路层和物理层的接口。发送时,按照任务队列中任务的要求,把编码过的信令和数据封装成帧,并置位发送准备标志位,通知物理层发送数据;接收时,按匹配到的同步字把接收到的数据分成帧,每接收完一个帧,置位接收标志位,通知编解码模块提取信令和数据信息。

2.1 MAC层协议栈结构

在MAC层,协议栈被垂直分为两部分,一是User Plane(用户面),用于传送信息(如语音、U面信令、文件等),但是无寻址能力;另一个用于信令的Control Plane(控制面),带有寻址能力。DMCC层和控制面相连,负责呼叫控制(如寻址等)以及信令的解析,提供无线电终端支持的业务。MAC层协议结构如图2所示。

2.2 MAC层帧结构与突发结构

MAC层中数据传输时被封装成帧[3],由帧头和帧尾定界一个数据传输单位,使接收方正确识别一次数据传输的开始和结束。同时,可以通过添加复杂的帧头来增强协议的功能,为系统扩展留下了空间。上MAC层收到DMCC层或用户面信令后,根据该信令不同的功能分别封装成MAC层的帧,在上下MAC层中间的SAP点-DMV SAP点映射到不同的逻辑信道上。

MAC层在逻辑信道上提供数据传送业务,逻辑信道类型集合是为MAC层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数据传输业务而定义的。逻辑信道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控制信道和业务信道。控制信道用于传输控制平面信息,而业务信道用于传输用户平面信息。表1是MAC层帧与逻辑信道的映射以及所承载的不同功能的信息,其中SCH-S、BNCH、SCH-F用于承载控制平面信息,而TCH-S、SCH-H用于承载用户平面信息。

2.3 MAC层突发结构[4]

MAC层帧需要生成相应的突发,然后才能被实际的物理信道所承载,每个突发由载波同步序列、训练序列以及块组成。其中,载波同步序列是物理层用于判断一帧数据的到来,一般为全1;不同训练序列用于区分不同的信道,如区分信令信道和业务信道;块承载的是实际的MAC层信息。在完成MAC层帧的编码后,分别对应信令信道与业务信道。

下MAC层要生成两种突发结构:DSB[3](信令突发)与DNB[5](正常突发)。其中,DSB用于承载信令信道和广播信道的信息,对应于MAC层帧即为DMAC-SIGNAL、DMAC-SYNC、DMAC-DATA、DMAC-FRAG。DNB用于承载业务信道上的信息,对应于MAC层帧中的语音帧及DMAC-U-SIGNAL。图3与图4分别是DSB与DNB两种突发的结构:其中,块中存放的就是经过CRC、卷积码、扰码交织过后的MAC层帧。

在接收端,下MAC层在接收到物理层传送来的突发后,根据训练序列判断是信令信道还是业务信道的信息。在经过去交织、去扰码、维特比译码、去CRC等操作后,根据MAC帧帧头中的信息,解码出MAC层PDU的类型,并将SDU(服务数据单元)传送给上MAC层。上MAC层在解析得到自身有用的信息后,将MAC层PDU(协议数据单元)中的信息传送给DMCC层,由其进行信令流程的操作。

3 DMCC层的通信协议

DMCC居于用户层和MAC层之间,它将用户层传输来的原语转换成DMCC层协议原语发送给MAC层,或将MAC传来的原语转换成用户层可以识别的原语类型。通过这一过程,DMCC层实现呼叫业务中的呼叫建立,中继选择和话语权转换,以及发送短信息业务中的功能。以点对点无中继单呼业务为例详细说明DMCC层的设计和实现机理。

3.1 DMCC层原语

用户层和DMCC层之间传递的原语如下:

(1) CC_Setup_Request:用于用户发起呼叫,由用户层传给CC层;

(2) CC_Ring_Indication:用于CC层向用户发送振铃信息;

(3) CC_Connect_Request:被叫用户摘机时,用户层给CC层发送的摘机指令;

(4) CC_Connect_Indication:主叫用户的CC层向用户层发送摘机信息;

(5) CC_Lnfo:用于主叫或被叫释放信道;

(6) CC_Release_lndication:用于CC层通知用户层呼叫建立失败;

CC层将用户信息转化为CC层PDU,加上参数构成原语发送给MAC层。以下是CC层和MAC层之间传递的原语:

(1) DMA_UnitDate_Reauest:CC向MAC层传送的原语;

(2) DMA_UnitDate_lndication:MAC层向CC层传送的原语。

3.2 DMCC层的定时器

为了防止出现DMCC无限期等待原语的异常情况,当DMCC处于特定状态时,需要启动特定的定时器[1],当定时器超时应做异常处理。以无中继单呼为例,在整个呼叫过程中共涉及四个定时器,如表4所示。

3.3 DMCC层状态和状态变迁图[3]

为了实现DMCC层的协议功能,本系统设计了一个有限状态机机制。在某个特定时间,DMCC层只能处于下面某一个状态。DMCC层的状态如下:

(1) CC_DLE:空闲状态,在这个状态下CC层能够接受呼叫建立请求;

(2) CaIISetupPres_Check:CC层发送建立请求后,等待被叫回复应答原语是所处的状态;

(3) CC_WaitAwake:发起呼叫时,若检测到被叫处于低功耗状态,则首先将对方唤醒;

(4)CaIISetupPres_CheckTerminating:被叫CC层回复应答后所处的状态;

(6) CalISetupPres_AlreadyTerminating:被叫CC层等待用户摘机;

(7) CallActiveOccupation:通话状态,此时终端处于业务信道中;

DMCC层在一个特定时期只能处于一个有效状态下,只有当定时器到时或收到一个在当前状态下有效的原语时,才能驱动DMCC层状态的变迁,以无中继单呼业务为例状态变迁图如图5所示。

(5) WaitConnect:该状态下,主叫等待被叫摘机;

4 结语

在实验室中无中继单呼业务已实现,至今运行稳定。下一步将主要研究并实现该系统数据业务如短信和文件传输等,以及在需要中继情况下的语音业务。

参考文献

[1]刘雁飞,谢晓明.数字无中心通信系统的信令设计[J].中国科技信息,2008(2):88-90.

[2]郑祖辉,陆锦华,郑兰.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M].第2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 300 396-3 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 (TETRA);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rect Mode Operation(DMO);Part 3:Mobile Station to Mobile Station(MS-MS) Air Interface(Al) protocol[S]. 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1998.

[4]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 EN 300 392-1 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TETRA);Voice plus Data(V+D);Part 1: General network design[S].Terrestrial Trunked Radio,2005.

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第4篇

黄垆喧(1987,04—),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管理。

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简介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于2009年7月正式批准成立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股权交易中心经过四年多的发展,现已发展成挂牌数量过百,包括三个板块:优先市场板、块标准市场板块、新兴市场板块,挂牌企业涉及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

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用体现

1.提供融资服务。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或者股权托管的中小企业,将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融资。2011年3月3日 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杰信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中心签署融资协议,杰信模具大股东将其在重庆OTC挂牌的部分股权质押给深发展,获得后者授予的4000万元贷款。这标志着作为区域资本市场平台,重庆OTC开始发挥其市场融资功能。这是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第一单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2.培育企业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经过四年多运作,目前中心挂牌企业中已有多家达到新三板、创业板或中小板的上市条件,重庆OTC的培育功能逐步显现。

企业先以较低的门槛在重庆OTC挂牌,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和发展,逐步达到上市条件,从而更为顺利的走向新三板、中小板或者创业板等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重庆OTC把自己角色形象地称为“企业上市的孵化器”。

挂牌OTC企业吸引了人才,在OTC挂牌,能达到筑巢引凤的效果。一方面挂牌后巨创知名度不断提升、内部管控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从业绩和形象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吸引到不少人才主动加盟;更为重要的是,在OTC挂牌,公司给全体员工提供了低价入股的股权激励机会。OTC市场是一个阳光规范的股份转让平台,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但具有市场化的定价,而且还能够通过OTC市场自由转让,这对于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着直接而显著的效果。

3.在区域市场发展方面,因地制宜,与地方经济充分融合。该中心以私募股权、债券理财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等作为核心产品,为地方企业提供综合性资本市场服务。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下简称重庆OTC)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三峡担保、以及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时获悉,由于企业受前期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紧张,民间借贷利率仍高企,传统融资渠道受限,股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方式。

重庆OTC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清除了股权质押融资的障碍,原先只有在A股市场上才能实现的以股价作为定价基准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现在OTC也能实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丰富的融资手段。

4.重庆OTC提升身价 挂牌公司频拿订单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OTC助力企業品牌提升效应显现。企业在挂牌前的改制过程中,将由证券公司、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重庆股权交易中心在帮助挂牌企业投融资、提升品牌 形象、培育在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资源、增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然在帮助挂牌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获得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相对较少,同时金额规模相对有限。

三、运用SWOT法分析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SWOT方法简介

SWOT(strengths Weakness Opportunity Threats)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或优劣势分析法,用来确定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strength)、竞争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2.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优势

2.1 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每个层次的板块市场适应于不同的企业和投资者,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中小企业投融资、规范治理、提升品牌形象等诸多方面都具有诸多作用,意识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2.2 区域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得到肯定。在多次国家会议中,重要的领导人都谈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肯定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

3.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劣势

3.1 由于我国多层次区域股权市场发展较晚,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对较成熟,而区域股权市场则是近几年才提出的,相对于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丰富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我国在区域股权市场建设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这就导致建设完善的区域股权市场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2 建设完善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需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由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自我国仍处于初建阶段,出于谨慎原则,相关的法规制度在这方面还很缺乏。

3.3 由于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门槛通常较低,较主板市场、创业板挂牌公司,门槛通常都低很多,导致投资者面临风险相对较大。

3.4 缺乏统一的监管。当前全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实行的基本都是当地政府监管为主,未能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必将导致各个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程度参差不齐,不利于以后的发展。

3.5 各个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门槛不统一,为以后转板形成隐患。同时企业更加倾向于在挂牌门槛较低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可能会导致个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降低挂牌门槛,形成恶性竞争,十分不利于区域股权市场的发展。

4.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机遇

4.1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较为健全,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我们充分利用,则能加快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也能避免很多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在建设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所走的弯路。

4.2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诸多方面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好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也将出来来扶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4.3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为区域经济发展起发展作用,将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将会得到一定的政府补助,因此这将对区域股权市场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5.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挑战

5.1我国目前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快,在当前我国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的情况下,在制定产业规划时,有的地方不顾本级的具体情况,忽略成本因素,盲目跟风降低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门槛,这必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如何调节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快是决定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5.2 根据发达资本市场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各层级的股权交易市场都应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放置企业经营恶化之后仍然挂牌在股权交易市场。

因此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也应该建立如此制度。由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善的退市制度,因此股权交易市场需在以后建立完善的“升板自愿,降板强制”的制度。

总结:

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第5篇

20XX年XX月XX日

本协议于

****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签订: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所:

乙方:推荐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并系能够向交易中心推荐企业挂牌进行股权报价转让的推荐机构;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担任其进入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报价转让的推荐机构;

4、为顺利实现本协议之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挂牌业务

系指推荐机构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业务。

生效日

系指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政府部门

系指包括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隶属机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隶属机构的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任何证券交易所,任何准政府机构或其隶属机构、任何准政府机构或其隶属机构的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以及以任何方式履行前述政府、部门或机构任何职能的任何其它部门或机构。

不可抗力

系指超出本协议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法律/适用法律

对于任何人而言,系指适用于该人或对该人或其任何财产有约束力的、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协议而言,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系指自然日。

1.2

在本协议中协议条文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协议文义的解释。

第二条

委托内容

2.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进入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报价转让的推荐机构,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进入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乙方丧失推荐机构业务资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签署与本协议类似的协议、合同或订立有关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设立时间:

股本总额: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4.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1.1

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权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股权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4.1.2

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4.2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4.2.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协议项下推荐挂牌所需要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2

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3

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4.2.4

甲方及其股东、董事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2.5

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执行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4.2.6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4.2.7

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4.2.8

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4.2.9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4.2.10

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4.2.11

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4.2.12

甲方应于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报告。公司财务报告须经具有交易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2.13

甲方可参照交易中心有关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标准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半报告。

4.2.14

甲方可参照交易中心有关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标准自愿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2.15

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2.16

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4.2.17

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4.2.18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4.2.19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或者甲方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A、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B、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C、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D、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E、重大资产重组;

F、重大关联交易;

G、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H、主要银行账号或资产被查封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I、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J、涉及公司增资扩股或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有关事项;

K、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4.3

甲方承诺如下:

4.3.1

甲方保证于本条所作承诺内容均属真实、正确,乙方可以依赖该等承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4.3.2

甲方承诺其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已经内部程序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无需获得来自任何第三方或对甲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或资格授予。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3.3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a)导致违反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无论是否需要发出通知、期限届满或两种情形同时具备),(c)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5.1

乙方有以下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2

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向交易中心报告。

5.2

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5.2.1

根据《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选派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从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的推荐挂牌业务工作。

5.2.2

乙方应依据《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推荐甲方股权报价转让并进行备案。

5.2.3

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3

乙方承诺如下:

5.3.1

乙方保证于本条所作承诺内容均属真实、正确,甲方可以依赖该等承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5.3.2

乙方承诺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推荐机构资格,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并已经内部程序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无需获得来自任何第三方或对乙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或资格授予。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3.3

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a)导致违反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无论是否需要发出通知、期限届满或两种情形同时具备),(c)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XXXX费【

】万元。

6.2

具体支付方式为:

6.3

甲方股权终止挂牌转让的,已经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6.4

乙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工作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因完成本协议所发生的协调公关费用、材料制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保密

7.1

协议各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7.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7.1.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7.1.3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7.2

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7.2.1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7.2.2

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协会的要求;

7.2.3

因挂牌项目的需要,向甲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披露;

7.2.4

披露方作出披露时已经被接受方所掌握的信息;

7.2.5

并非由于任何一方过错而众所周知的信息;

7.2.6

由接受方通过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

7.2.7

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7.3

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或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其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8.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定、承诺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行使追索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甲、乙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该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0.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0.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所应提供的通知、请求或其他往来文件应交付或发送至相关一方于以下

11.2款列明的地址或传真号。依下列方式传送的任一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已经送达(a)如果是专人或信差送达,送达方取得了送达的证明文件;(b)如果是邮寄,则投寄之后的第3天;和(c)如果以传真形式,在传真发出后并收到确认发送的传真报告。

11.2

双方的地址和传真号等通知信息: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1.3

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拟变更以上11.2款所列之任何信息,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前述变更而导致的未能送达或迟延送达所引致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二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所有此前双方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协定(不论是口头或书面)或谅解或其项下条款,但协议或谅解中与本协议不冲突或本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仍然适用或有效。

第十三条

文本、修订及生效

13.1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交易中心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的修订必须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13.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X公司推荐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报价转让协议书》之签章页)

甲方(盖章):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推荐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票务中心中心转让协议 第6篇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情形适用本办法:非上市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中介机构参与挂牌相关业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挂牌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以及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本中心挂牌业务须成为本中心会员,遵守本中心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四条 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本中心挂牌业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是特定投资者,特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除

(二)、(三)、(四)情形外其他类型的个人投资者。

第七条 前条所指的其他类型的个人投资者,须符合如下条件,并通过本中心资格认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至少一年以上(含)股票投资经验;

(三)拥有至少20万人民币以上(含)个人金融资产;

(四)通过中心风险识别能力测试;

(五)认可并自愿签署《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风险揭示 书》和相关开户声明文件。

第八条 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须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承诺自愿接受本中心对其股份报价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管;投资者在本中心参与投资,须承诺自愿接受本中心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中介机构在本中心开展挂牌相关业务,依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实行会员自律监管。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挂牌”,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中心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推荐机构”,是指从事本中心挂牌公司推荐、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推荐机构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中心报价转让,应履行尽职调查、改制、挂牌辅导、转板等推荐职责,并承担推荐责任。

“财务顾问”,是指参与本中心改制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

“拟挂牌公司”,是指由推荐机构推荐或自行申请在本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

“挂牌公司”,是指已在本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指本中心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挂牌

第十条 本中心设立三个市场板块,分别为优先市场、标准市场和新兴市场。

第十一条 非上市公司在优先市场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1个会计年度且有营业收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满足以下财务指标中的任意一项: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800万元以上;

(3)最近1个会计年度期末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运作较为规范;

(五)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非上市公司在优先市场挂牌,应提交如下初始挂牌申请文件: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挂牌公司最近1年1期审计报告;

(五)公司及其股东遵守本中心信息披露要求的承诺函;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八)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公司章程;

(十)其他相关文件:

1、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提交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十一)拟挂牌公司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推荐函(如有);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非上市公司在标准市场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 基准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三)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运作较为规范;

(四)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非上市公司在标准市场挂牌,应提交如下初始挂牌申请文件: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或挂牌推荐报告和挂牌推荐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挂牌公司最近1年1期审计报告;

(五)公司及其股东遵守本中心信息披露要求的承诺函;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八)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公司章程;

(十)其他相关文件:

1、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提交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十一)拟挂牌公司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推荐函(如有);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在新兴市场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公司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基准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一)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

(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非上市公司在新兴市场挂牌,应提交如下 初始挂牌申请文件: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挂牌公司最近1年或最近1期审计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股份报价转让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提交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非上市公司在优先市场挂牌,须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挂牌服务,其中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第十八条 非上市公司在标准市场挂牌,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挂牌服务,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也可以聘请推荐机构进行推荐。推荐机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非上市公司在新兴市场挂牌,至少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和推荐机构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优先市场或标准市场挂牌的拟挂牌公司,应由财务顾问或推荐机构向本中心报送挂牌申请材料。在新兴市场挂牌的拟挂牌上市公司,应由公司向本中心报送挂牌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向拟挂牌公司出具挂牌备案确认函。

第二十三条 拟挂牌公司挂牌前,须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两批进入本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转让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进行股份转让应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限售时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章程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份限售或解除限售,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第三章 股份报价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本中心报价转让系统转让。

第三十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本中心股东账户。

第三十一条 特定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三十二条 通过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任何一次转让完成后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历史遗留或从其他交易场所退市或摘牌的挂牌公司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30-11:30,13:00-15:30,其中9:30至11:30以及13:00至15:00为定价转让时间,15:00-15:30为定向转让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本中心市场休市。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本中心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十四条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节 申报

第三十五条 特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申报,自助终端、互联网申报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六条 特定投资者可采用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进行股份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定价申报是指特定投资者发出的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申报是指特定投资者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特定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发出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三十七条 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小于单笔转让最小数量。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对股份转让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当日无成交的,下一转让日涨跌幅增加5%,涨跌幅达到50%时,涨跌幅比例不再增加;任一转让日有成交的,下一转让日涨跌幅恢复为10%。

挂牌公司股份首个转让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定向转让时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份报价的有效申报范围。

第四十条 投资者做出买入股份或卖出股份的申报后,报价转让系统应验证其资金账户或股东账户,如资金余额或股份余额不足,申报无效,系统自动撤单。

第三节 成交

第四十一条 特定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四十二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四十三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第四十四条 买卖申报经转让主机匹配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转让,本中心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的转让,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转让,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转让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四节 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为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四十七条 股份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8:00。

第四十八条 特定投资者应确保在申报时有足额的股份和资金用于交收,股份或资金不足的,交收失败。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五十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报价转让系统通过本中心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转让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六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申请境外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中心应当自相关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日起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备案或审核结果公告日。

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可能出现在本中心转板情形的,应自本中心受理相关材料或启动相关程序之日起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直至审核结果公告日。

第五十四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本中心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停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 挂牌公司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中心可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相关因素消除。

第七节 终止挂牌

第五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终止其股份挂牌:

(一)进入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相关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其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三)本中心认为不再符合挂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本中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非上市公司在优先市场持续挂牌期间,至少应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和未经审计的半年报;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即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0%以上,或涉及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涉及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上;

(六)重大关联交易,即挂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即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

(八)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即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九)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三)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四)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六)本中心另有规定允许豁免信息披露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非上市公司在标准市场持续挂牌期间,至少应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七)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八)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九)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非上市公司在新兴市场持续挂牌期间,至少应面向公司股东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七)本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信息或未按本中心要求进行规范披露的,本中心暂停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或者依照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要求挂牌公司转板,直至终止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第六十三条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转板

第六十五条 转板是指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从一个市场板块到另一个市场板块挂牌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在新兴市场挂牌且符合优先市场挂牌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转板。挂牌公司应聘请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专项服务。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出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优先市场挂牌条件的相关意见,并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转板专项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公司最近1年1期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申请转板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1、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提交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七条 在标准市场挂牌且符合优先市场挂牌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转板。挂牌公司应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出具公司是否符合优先市场挂牌条件的相关意见,并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转板专项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申请转板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八条 在新兴市场挂牌且符合标准市场挂牌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转板。挂牌公司应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或聘请推荐机构推荐其在标准市场挂牌,同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财务顾问或推荐机构应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二)转板专项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协议,或挂牌推荐报告和挂牌推荐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公司最近1年1期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申请转板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1、公司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提交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本中心经备案审查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转板的决定。

第七十条 优先市场挂牌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能达到初始挂牌财务指标条件的,本中心在挂牌公司简称前给以“ST”(即特别处理)标识,作为警示。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能达到初始挂牌财务指标条件的,本中心要求挂牌公司转板。

第七十一条 优先市场挂牌公司主动提出转板申请的,或者标准市场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转板至新兴市场的,经本中心批准可以转板。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挂牌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本中心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 予以公布;

(五)暂停挂牌报价转让;

(六)转板;

(七)终止挂牌报价转让;

(八)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七十三条 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本中心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予 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本中心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挂牌业务相关材料;

(五)取消在本中心开展业务的资格;

(六)根据本中心会员章程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其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本中心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不受理其参与的挂牌业务相关材料;

(五)责令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参与本中心业务的各市场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中心将建议相关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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