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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业务结算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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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业务结算(精选6篇)

财务公司业务结算 第1篇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内部结算中心、厂内银行都是企业内部组织,业务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财务公司,它是由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收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

2.计算机会计系统一般包括岗位有计算机会计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计算机维护、计算机审查、数据分析和档案保管等工作。

这种说法(做法)正确。以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和基本工具的会计系统称为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计算机会计系统除了包含手工会计的系统前的数据准备(手工处理)与档案管理等。所以,计算机会计系统一般包括岗位有计算机会计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计算机维护、计算机审查、数据分析和档案保管等工作。

二、论述题(共 2 道试题,共 40 分。)

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转移价格按成本(包括税金)加上小额利润制定,由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共同计算。试分析这属于哪一种内部结算价格,并分析其优缺点。

答:是以选定的成本作为定价基础,加上一定比例的内部利润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属于成本加成定价法。成本具有多种定义,如完全成本、标准成本、变动成本、实际成本等,故以不同成本概念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对存货估价决策、业绩评价等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制定转移价格的优点在于:(1)获取完全成本信息的代价极低。因为完全成本信息是根据财务报告的要求计算的,可直接从会计记录中获取。(2)能够合理地计量到某些间接费用。因为如果转移的产品需要开发、设计工作,则其成本会包含于间接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完全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到这些费用。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对卖方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作用。因为以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一方面,会使卖方得不到任何利润;另一方面,卖方的成本全部转移给买方,客观上使卖方经理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和压力。(2)买方则需要承担不受它控制而有其他部门造成的工作效率上的责任。因为对于买方而言,制造部门的成本无论高低都将全额转移给它。所以如果不克服以上缺陷,采用以完全成本为内部转移价格,对买卖双方业绩进行评价,就会出现偏差。通常情况下,该方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各成本中心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计价、结算依据。尽管以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得出的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缺乏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它们还是被广泛运用。

用标准成本取代完全成本,来弥补完全成本的缺陷。因为标准成本可以减少低效率问题,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便于正确评价各责任单位的业绩。但是,它仍然无法真正解决实际完全成本导致的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因为即使是采用标准成本,仍然存在将卖方的固定成本作为买方的变动成本处理的问题,由此决定了它仍不能很好地解决目标一致性的问题。另外,如果卖方生产能力有剩余,可以按变动成本转移;若卖方无闲置生产能力,则应以市价为其转移价格。以变动成本为转移价格存在以下问题:(1)以变动成本为转移_____价格会使买方过分有利。(2)这种方法只能用于成本中心,因为如果责任中心只计算变动成本,就不能用投资利润率、剩余收益和经济增加值对该中心进行业绩评价。(3)如果无限制地将一个责任中心的变动成本转移给另一个责任中心,将不利于激励成本中心经理控制成本。

以实际成本为基础的加成价格,制定转移价格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提供商品的一方能够通过商品的捉供获得一定的利润,可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但实际成本加成价格也存在缺陷,会将提供商品一方的浪费转嫁给买方,削弱了双方降低成本的责任感,导致责任中心经济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同时,加成的利润率的确定很容易掺杂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而加成利润率的偏高与偏低均会影响对双方业绩的正确评价。

2.W公司下设A、B、C三个销售部,共同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同一种产品,公司将其分别确认为利润中心,产品的销售地区不受限制,销售人员的工资水平由各销售部自行决定,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单轨制模式。A、B、C三个销售部均发生如下业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发生工资费用;分摊公司总部的管理费用。相关会计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均应能够提供分别反映三个销售部经营业绩的数据。

试分析指出该利润中心的贡献毛益、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并说明公式中所需数据的来源。答:(1)①借:应收账款 ——A销售部 ——B销售部

——C销售部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A销售部

——B销售部

——C销售部

贷:库存商品

③借:营业费用

——A销售部

——B销售部

——C销售部

贷:应付工资

④借:管理费用

——A销售部

——B销售部

——C销售部

贷:管理费用—总部

(2)①贡献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

②营业利润=贡献毛益-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③资料来源:分别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四个账户中的‘A销售部’‘B销售部’‘C销售部’明细账取得。

三、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40 分。)

1.结合所学知识,设计企业利润中心责任报告,并说明其设计要点。

答:利润中心(Profit Center)指既对成本承担责任,又对收入和利润承担责任的企业所属单位。由于利润等于收入减成本和费用,所以利润中心实际上是对利润负责的责任中心。这类责任中心往往处于企业中较高的层次,一般指有产品或劳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部门,能通过生产经营决策,对本单位的盈利施加影响,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如分厂、分公司益既有独立经营权的各部门等。利润中心的权利和责任都大于成本中心。因而对利润中心的评价与考核,应以贡献毛益和税前利润为重点。也就是以业绩报告为依据来衡量其实际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达到目标营业额和目标成本水平的程度,利润中心的责任报告应分别列出营业收入,变动成本,贡献毛益,固定成本和营业利润五项指标数。据具体格式:

利润中心责任报告

利润中心

****年**月**日

单位:元

I 项目

I 预算数

I实际数

I差异

I差异原因

I I 营业收入

I

I

I

I

I I 变动成本

I

I

I

I

I I 贡献毛益

I

I

I

I

I I 部门可控固定成本I

I

I

I

I I 责任利润

I

I

I

I

I I 分配的共同成本

I

I

I

I

I I 营业利润

I

I

I

I

I

财务公司业务结算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信设施等;

(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核准其结算银行资格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核准申请人结算银行资格的,本公司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公告。

第七条 结算银行应指定一名结算银行代表。结算银行代表是结算银行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银行上海、深圳分行均应指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与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本公司进行联系。

结算银行应将结算银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报本公司备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分别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备案。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结算银行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报备。

第八条 结算银行在从事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前,必须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第三章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 第一节 业务要求及管理

第九条 本公司发布或修订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时,将通过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告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须遵守本公司发布或修订的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无法遵守的,可以在业务规则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有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条 根据本公司的申请,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结算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调整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本公司申请,当本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结算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确保本公司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当有款项划入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银行应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本公司账户,并实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书面传真将收款信息通知本公司。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结算银行应按照本公司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划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资金汇划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本公司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账。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一)每日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终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时对账;

(二)在营业时间内,本公司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公司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公司;

(四)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作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结算银行应积极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维护满足结算资金相关业务要求的数据交换系统、备份系统及其他辅助技术设备。数据交换系统的网络通讯应使用专用线路。

第二十一条 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应采用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网络安全系统。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承认在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中加密和数字签名的信息是真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

结算银行应对数据交换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数据交换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凭证即为会计凭证,本公司及结算银行双方不再提供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应安排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数据交换系统中属于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证券资金的汇路畅通和数据交换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 结算银行应对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备份。

结算银行应定期将备份数据复制到可长期保存的存储介质上,并作为重要凭证保存二十年。第二节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行动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 一旦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各自对自己管理的数据交换系统部分进行检查并配合对方进行检查,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如有必要,立即启动采取传真方式或专人跑单等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的资金实时汇划系统一旦出现故障,结算银行应及时启动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或迟延进行,结算银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一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第四章 常规管理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银行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结算银行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服务情况、技术支持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操作失误及技术故障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是否继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算银行条件进行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对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银行是否持续符合资格条件,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总资产、净资产及盈利状况,分支机构情况,资金汇划系统的安全性及效率,机构及人员安排,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情况等;

(二)结算银行遵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包括:资金划拨、验资、账务核对、头寸调度等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公司各类书面业务联系单的反馈速度及质量情况,发生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风险事故的次数,应急处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三)其他情况,包括:结算参与机构对于结算银行的评价,配合结算公司进行调研、检查、考评的积极程度等。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束后,本公司将考评结果通知该结算银行。

本公司在安排各个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参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一)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

(二)因违反相关协议或规定,导致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申购无效、新股发行验资无法进行等事故;

(三)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未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五)最近一个会计发生亏损;

(六)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要求;

(七)不配合本公司对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结算参与人普遍反映结算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九)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出现上条规定的情况的,本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列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约见结算银行代表和业务、技术负责人进行谈话;

(五)公开谴责;

(六)不接受本公司新增的结算参与人选择该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同时建议现有的结算参与人选择其他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七)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验资专户开展验资业务;

(八)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网下发行专户开展网下发行资金结算业务;

(九)暂不授予该行新的结算业务资格;

(十)暂停该商业银行的全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十一)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认为结算银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备正常开展结算业务能力的,将停止采取上条规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其恢复正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一)申请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

(二)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

(四)总资本、净资本、分支机构、机构及人员安排等不再满足结算银行资格条件;

(五)最近两个会计连续发生亏损;

(六)考评结果不合格;

(七)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八)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本公司决定终止商业银行的结算银行资格时,本公司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该商业银行发出终止通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结算银行资格终止不影响该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本公司有权依法与该商业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与本公司进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接触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结算银行是指取得本公司授予的可办理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为本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是指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并受本公司委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款、划拨、保管等业务。

(三)数据交换系统是指能够满足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系统。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所托管QFII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QFII结算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务公司业务结算 第3篇

关键词:建材行业,财务结算中心,企业集团,可行性

建材行业在中国的发展迅速, 集团公司的出现, 使得整个建材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升, 集团公司能够从建材行业这种传统的行业中, 调动一部分资金来发展其他相关行业或者辅助行业的公司, 集团公司的行业多样性和资金管理复杂性, 导致集团公司面临着资金运用管理的不恰当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财务结算中心的运用可行性, 有利于建材行业中集团公司整合资源和资金。

1 建材行业的发展状况

(1) 建材行业的供需分析。

首先, 需求方面, 2010年1~11月, 建材行业完成销售收入28255.69亿元, 与工业生产总值变化趋势一样, 增长率同比上升了13.7个百分点, 产销增长率增长了1.21个百分点。需求主要是全球经济的复苏和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带动的。其次, 从供给方面来看, 2010年1~11月, 建材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411.27亿元, 同比增长22.9%, 工业增加值也大幅提高, 供给方面的增加主要是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推动。

从2010年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 产能过剩主要是集中在水泥和平板玻璃两个领域, 市场压力在未来几年还是比较集中, 其他的产品保持快速发展, 短期产生过剩的现象不存在。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 包括城镇化西进、区域振兴战略的布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加快, 建设下乡的措施都会推动建材市场的发展。

(2) 行业财务状况及预测。

总体而言, 2010年1~11月, 建材行业的整体运行较好, 在内外需求的带动之下, 生产经营保持增长, 行业效益和发展都加快, 其中利润总额的增幅比销售收入的增幅多7.86个百分点, 原因是出口退税的提高降低了建材行业的成本。

但从具体看, 2010年各项费用都有大幅度上升, 其中销售费用增长了33.5%, 比2009年上升了13.7%, 2010年, 管理费用为9065亿元, 增长了27.64%, 财务费用为3095亿元, 增长了19.83%, 整体看, 三费的增速上升。

(3) 从营运能力来分析。

营运能力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其中产品的周转率比2009年提高了6.5个百分点, 整体来说2010年的运营能力较好。

综上, 建材行业企业的发展较好, 但是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上还是不断增长的, 需要进一步去考虑如何优化企业财务, 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

2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对建材行业集团公司的定位

财务结算中心是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成立的, 为集团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 以降低资金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机构。其性质类似内部银行, 主要着眼于为企业集团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服务。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强化集团资本经营意识, 调剂资金。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集团内各企业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企业, 从而实现集团内资金的相互调剂。财务中心通过协助资金的回笼和调度, 使集团从更高层次参与子公司的管理, 强化了资本经营。过去, 各子公司需要资金就伸手向母公司要, 而不考虑其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务结算中心贷款制度后, 各公司领导更注重资金时间价值和成本, 各单位更注意经济核算, 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企业从集团的资本经营中获益匪浅, 主动加强与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的联系, 发挥了整体优势。

(2) 内部监控, 整合资源。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 管理链条长, 如何有效地监控集团内各企业的经营运作, 尤其是资金运作, 确保其经营行为规范、安全和高效, 是集团力图解决但又很难解决好的问题。建立集团企业财务中心使集团内各企业的资金收付都通过中心办理。该中心对各企业进出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 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加以审查, 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从而使集团内各企业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

(3) 减少贷款规模, 降低财务费用。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通过集团内部资金融通, 盘活了闲置资金, 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在同等投资和规模情况下, 对银行的资金需求减少, 特别是可以减少长期信贷, 从而降低因对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集团以短期的信贷可以满足下属企业的长期使用, 降低企业高负债经营的危险, 增强企业的活力, 提高了经济效益。另外,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经营集团内部的存贷款业务, 形成一个存贷款利差, 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4) 提高企业信贷信用等级、扩大信用。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能否从银行获得信贷, 最根本问题是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集团内企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有的企业经济效益好, 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有的企业经济实力弱, 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集团内各企业的平衡发展和集团整体实力的提高。企业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后, 集团内各企业不再单独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 而是财务中心以一个户头集中对银行。银行不用担心其偿还能力, 从而扩大了集团企业的对外信用。

3 建材行业中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的运行可行性分析

(1) 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的功能和服务宗旨。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对外融资, 利用整体资金规模和优势, 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发展项目筹措资金;对内结算, 为所属企业办理银行结算手续;对内放款, 调节资金余缺, 满足所属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兼顾盘活集团内部的资金获取理财收益。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以优质服务、方便企业为宗旨, 融管理于服务, 以服务促管理, 当企业的金融参谋, 做企业的资金后盾。服务方式采用“上门服务, 电话预约服务, 柜台服务”, 以上门服务为主。

(2) 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的组织形式。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所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是企业内部进行资金调度、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领导,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一般设置下列机构:第一营业部:负责办理现金收付、送存银行、款项结算、工资结算、电脑服务及会计核算等业务。第二资金管理部:负责资金的计划、调剂、融通与监控, 以及内部贷款项目的初步审核和国际业务结算等工作。第三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工作。

(3)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规范管理和运作。

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对企业资金采用“统一开户, 统存统贷, 统一结算”的资金营运方式。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以集团公司名义, 统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和贷款账户。下属企业, 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进行收、支、结算。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之外的银行, 可以保留一个费用账户, 按企业规模保留5万~10万元的备用金, 在银行有老贷款的企业在贷款结清前可以暂时保留贷款行的结算户。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存款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类, 定期分为3个月~1年利率档次, 借款分为1个月、3个月、半年、1年和临时周转借款, 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银行存贷款利率执行。“统存统贷”的具体做法为:集团设置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下属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包括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实行“统一开户、统存统贷、统一结算”的资金运作方式, 不搞自存自贷, 即实行严格的统存统贷方式。

(4) 保证财务结算中心的规范、良性运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严格按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 加强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控制负债规模, 改善债务结构, 减少资金沉淀, 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存有大量资金和能够实现资金体外循环的可能性。二是在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内部调剂使用资金时, 严格限于短期贷款。不得周转、挪用专项资金和长期贷款。三是企业集团和各成员企业财务部门之间统一信息平台, 实现资金结算和管理的即时电脑化, 以保证资金结算的及时和准确。四是企业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要对各成员企业提供及时优质服务、简化财务结算各项手续, 尽量减少资金结算的审批环节和时间。

(5) 要正确处理与银行、税务的关系。

财务结算中心的有效运作需要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从第一层面看, 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可以发挥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 意味着银行减少收入, 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的矛盾。但深层次看, 由于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企业的生产规模会逐步扩大, 资金总需求量也会随之增加。同时由于财务结算中心统存统贷, 对银行来说贷款对象都是优质企业, 贷款还本付息有保障, 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 对银行总体来说还是利大于弊。财务结算中心必须加强和银行的沟通, 达成共识、互相支持。另外, 结算中心应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 并坚决遵守税务法规、政令, 取得信任。

4 结 论

通过分析建材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基本状况, 认为集团公司能够在建材行业中更好地整合资源, 在行业中也更具有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升, 但是集团公司也面临着行业多样性和资金管理复杂性的特性, 面临着资金运用管理的不恰当的问题。因此, 需要进一步分析建材行业中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 分析财务结算中心在集团公司的运用可行性, 以更好地为集团公司提供财务管理思路。

参考文献

[1]王冰.企业集团组建财务结算中心的思考[J].中国经贸, 2010 (24) :54.

论如何做好财务公司结算业务 第4篇

【关键词】财务公司;结算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托集团、服务集团,为集团成员单位节约财务成本、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成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和金融平台。

随着财务公司在金融市场中参与的经营活动日趋活跃,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做到资金的高效管理成为了财务公司的第一大课题。结算部门除了做好日常成员单位资金收付工作,还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确保结算头寸保证及时支付,还要开展好客户经理相关工作,与成员单位及时沟通需求、接受成员单位建议,进一步优化结算业务流程。为了更好的开展结算业务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遵循结算原则

1.安全性原则:确保集团成员单位资金安全。

2.预算控制原则:集团成员单位办理支付结算时,付款金额不应超过资金预算。对超过资金预算的款项支付,集团成员单位需要将超额预算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财务公司方可代其支付。

3.及时性原则:确保各集团成员单位预算内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

二、做好结算制度建设

财务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化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有序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要结合财务公司行业特点,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来确保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结算部要做好部门制度建设工作,寻求结算部业务发展的最佳模式,而后将最佳模式的业务流程规范化,并根据各项业务的发展、变化和出现的业务调整,及时地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丰富、完善和修订。

三、做好结算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异常重要,至少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准确的掌握财务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安全等情况;二是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对比,可以帮助财务公司的领导者找出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及问题,及时快速的做出调整;三是通过报送财务公司上级监管部门特定的统计报表,有助于国家相关部门掌握宏观情况,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秩序。

搞好结算部本部门的各项报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做好数据采集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采集的正确性。结算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工作,定期收集成员单位月报、周报等数据,并按照要求编制出正确的报表。

第二,保证数据采集动态管理的有效性。数据采集人员应及时了解国家、行业的政策现状,对新政策、新变化进行研究和判断,并定期的提出各项报表的改进建议,使报表数据更具有效性,反应财务公司的真实结算数据和归集情况。

第三,重视数据采集分析的科学性。数据采集分析人员应具备科学的统计分析手段,对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公司要求出具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报告,为财务公司领导层提供可靠的数据分析支持。

第四,重视数据采集分析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相关活动。

四、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结算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结算业务核算管理、对账查账管理、凭证(资料)传递管理、印章管理、密钥密码管理等。

1.业务核算管理

业务核算必须遵循有账有据,事权划分,内外对账的原则,达到账账、账据、账实、账表相符。账务平衡,核算制单岗打印日计表,与上一日凭证逐笔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日确保存款明细、贷款、授权类银行账户数据与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一致,做到账实相符。

账务处理完成后,核算制单岗核对SAP系统中上一日的存款明细、贷款、授权类银行账户数据是否与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一致,做到账实相符。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错账处理。

2.对账查账管理

结算部相关岗位在每年特定时点与集团成员单位对账,并将对账单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如出现核对不符现行,相关岗位必须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3.凭证(资料)传递管理

结算部对各种票据、凭证等资料的交接须建立“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结算部对外快递的凭证资料需要在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包括快递资料的名称、凭证号码、数量、金额等,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或盖章;采用交换方式进行单据传递的,需要及时向客户确定已经收到寄件,并在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上标注。

结算部与银行及财务部门之间进行票据传递时,需要在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包括与银行收发票据资料的名称、凭证号码、数量、金额等,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结算部与成员单位之间进行票据传真的同时,需电话通知收件方,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4.印章管理

结算部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保管人“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不得转借他人。印章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做他用。转讫章专用于签盖业务已处理完毕的结算凭证;人名章用于需要相关人员签盖的结算凭证。日常工作中,员工临时离岗,应做到人走章收。不准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超越权限使用印章应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印章必须设立“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并且留有印章印模,登记簿由主管人员保管。有关人员领用和归还印章时,应将交接情况在《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逐级向京能财务领导报告。

5.密钥密码管理

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种操作权限密钥,密钥必须与密码(口令)配套使用。密钥实行专人专用、自负其责、钥随人离管理。严禁随意摆放或转借他人使用。每个密钥都要建立密钥保管簿,保管簿专人负责,详细记录密钥的领用、交接、回收过程。密钥操作人员临时交接,必须办理密钥交接手续,详细记录交接的密钥编码、交接日期、交出人、接受人和监交人。

密钥密码和用友操作密码(口令)实行个人负责制,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因泄露密码(口令)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责任。密码(口令)必须定期更换,每季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临时交接,必须将密码(口令)改为初始口令,接收人员接收后,应立即更改口令。操作人员变动离岗时,其使用的密码(口令)应立即取消,接收人员应重新设置密码(口令)。

密钥遗失和密钥密码失窃,必须及时向银行挂失,并逐级向领导报告。网银密码失窃,必须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冻结账号,同时核对账务是否被修改。

五、结算工作管理重点防范和控制操作性风险

财务公司日常结算存在较多的操作风险: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虽然公司在操作规范和防范风险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和行之有效的制度办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有效执行;结算人员兼岗频繁,交接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需重点防范和控制操作性风险。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要求结算工作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2.结算部工作人员对结算工作中发现的差错在“业务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督促及时整改,从而提高全员责任心,保证本标准的落实。

3.在进行结算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注意关键环节保证有记录可循。

六、结束语

日常资金结算作为财务公司最基础的业务,直接关系到整个集团资金运作的效率。因此,结算人员需加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及时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防控措施,在日益飞速的经济发展中加速成长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7月27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

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区别 第5篇

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结算中心:是办理内部各成员或分、子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

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

是企业集团负责资金调剂和资金管理的内部职能机构。

结算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是各成员单位取消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全部到结算中心开户存款并通过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结算;结算中心可以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运作,也可以将各成员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它成员单位使用。结算中心已算不上新生事物,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只不过当时称作内部银行或厂内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帐户管理:结算管理:融资授信管理: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管理: 工作:财务公司: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中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

此中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但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结算中心: 财务结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1、集中管理各单位或分、子公司的现金收入,统一现金收入。

2、统一拨付(贷款)各成员或公司因业务需要所需要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

3、统一对外筹资,确保整个企业或集团的资金需要。

4、办理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

5、实施财务控制等。

功能:(1)账户管理(2)内部资金调配(3)内部结算(4)对

外业务(5)资金管理

运作模式:结算中心:高度集中、重在管理、单一划款型结算中心

内部银行式的结算中心

单纯结算功能、事业部在结算中心开户的模式

财务公司:结算业务、金融业务、外汇业务三个方面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大企业集团数量已达到2856家,年营业收入过千亿元的企业集团有24家,设立财务公司与成立结算中心的企业平分秋色。企业集团基本形成了三种资金管理模式

1、单独组建财务公司

通过国家批准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各项职能促进企业集团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培养融资功能,为集团集聚资金、调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服务。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

2、成立结算中心

建立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调整了原有资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资金的运行机制,盘活了存量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率显著提高,结算中心成为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由于结算中心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有限,缺乏市场压力,相对财务公司而言,内部管理的规范较薄弱。

3、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并存

鉴于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两种机制各有千秋,目前也有企业集团同时设立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并根据企业集团的特点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对资金进行管理,既强化了企业集团集中资金管理的力度,又充分发挥了对外融资的渠道。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依赖各自的特点,为集团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各显神通。

财务公司业务结算 第6篇

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

第七条 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

第八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 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

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

第十四条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

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 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

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

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限为: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

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章 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

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

第三十一条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给付方式又有现金方式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方式结算业务,再办理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业务。

证券给付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行权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行权结算业务,再办理认购权证行权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相应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再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应行权资金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或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本公司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

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应付资金。如果足额,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

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我公司对当日该权证所涉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三十七条 行权交收失败的,权证持有人欲行权需重新进行行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 由于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权证交易和行权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

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200万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对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T+2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委托);

(二)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T+1日终的违约交收金额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在T日权证交易的交收中,未能足额履行证券交收义务,出现权证卖空,本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二)可动用权证的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由于可用资金或可用证券不足,在T日的行权申报交收失败的,导致该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标的证券交易的交收义务,出现证券卖空,本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二)可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填补卖空证券,动用卖空资金填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三)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如果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该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本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的,且未出现交收透支的,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结算参与人可能发生权证交易交收违约的风险,本公司将立即提醒该结算参与人,在必要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结算参与人采取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要求其提供额外担保品,或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按协议和相关规定向权证发行人、结算参与人收取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费用。第五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二)结算,指清算和交收。

(三)清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原则计算出每个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

(四)交收,是指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转移证券和资金终止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五)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取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其它合格机构。

(六)共同对手方,指对证券交易而言,同时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作为所有卖方的买方的主体。

(七)货银对付,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管理下,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

(八)证券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划付。

(九)资金集中交收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组织管理多边交收活动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划付。

(十)专用清偿账户: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细则其他用语之涵义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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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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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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